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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井重要災害防止管理制度第一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瓦檢員巡回檢查制度1、瓦檢員必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關于規定,持證上崗。2、準時參加班前班后會議,服從隊組分派安排。準時進坑出坑,禁止遲進坑、早出坑。3、礦值班人員在安排工作時,必要將當班注意事項和需要解決問題講清晰,做到分派合理,責任明確。4、瓦檢員必要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并嚴格執行規定地點、時間、路線、次數等規定作業。瓦檢員禁止在工作期間擅自脫崗和睡覺等現象,一經查出按漏檢解決。5、巡回檢查要均勻,規定每4小時檢查一次,每班檢查兩次,報告時間規定如下表。6、瓦檢員一旦發現瓦斯超限,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停止現場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調度。7、每班除檢查氣體濃度外,瓦檢員還必要檢查所轄范疇內通風設施、監測設施和防塵設施使用狀況,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報告。8、牌板管理1)瓦斯牌板必要吊掛在距工作面30m—50m回風巷道內。2)瓦斯牌板每天由乙班人員負責移動。3)瓦斯牌板上必要寫明:地點、隊組、CH4、CO2濃度、溫度、次數、時間、檢查人姓名、班次,并認真填寫。4)發現牌板丟失,必要及時報告,安排下一班補上牌板。9、交接班管理1)瓦檢員必要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2)交接班必要有記錄可查。交班人必要將當班通風、瓦斯、設施和本區域安全作業注意事項交待清晰,關于問題填在圖表上,接班人簽字接班。3)下班后,瓦檢員必要到隊部召開班后會。10、停送電及排放瓦斯管理規定詳細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桃園礦就地排放瓦斯排放辦法》。二、巷道貫通及盲巷管理制度(一)所有巷道貫通必要有通風安全技術辦法,必要由總工程師審批。辦法內容必要涉及:巷道貫通先后風量、風向、通風設施變化、瓦斯狀況等。巷道貫通支護設計涉及:巷道設計、支護方式、材料及其規格等。(二)施工貫通巷道作業隊組,依上述各種設計,制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辦法》,并對辦法進行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巷道貫通作業。正常巷道貫通,如橫貫、順槽對貫等正常通巷道貫通后,不影響通風系統時,其貫通安全技術辦法可在作業規程中專門制定。(三)《巷道貫通安全技術辦法》必要有下列內容:1、闡明被貫通通風、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狀況,闡明巷道支護、水文、地質構造及被貫通處設備、設施、材料等狀況,并有相應安全技術組織辦法。2、巷道貫通必要有兩頭巷道貫通警戒位置,以及避免誤入警戒安全技術辦法。3、巷道貫通必要有詳細支護平面圖,(巷道起坡施工時剖面圖)及貫通施工中最大空頂距圖。最大空頂距必要保證人員在前探支護下。4、必要規定小循環作業爆破參數表,制定先探后掘技術組織辦法。(四)貫通有水患巷道,必要在貫通前50m,發《水患告知單》,接到水患告知后。必要采用相應辦法,當剩余巷道為20m仍未排除水患時,必要及時停止巷道貫通施工。(五)在貫通相距為20m時,礦下達貫通警報,并在現場標明對頭巷道貫通位置,作業隊組必要加強支護。煤層巷道貫通時,在《貫通警報》中要闡明兩頭煤層層位狀況和地質構造狀況;巖巷貫通時,要提供兩巷標高位置。(六)被貫通巷道,應是正常通風巷道,原則上不與盲巷、老空、小窯破壞區貫通。不可避免時,必要制定相應安全技術辦法,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七)對立井、盲巷、殘巷及無正常通風巷道貫通時,必要由通風科制定排放瓦斯辦法,并在貫距為20m時排完瓦斯,否則停止貫通施工。(八)貫通前,礦依照安全技術辦法,做好風流調節準備工作。貫通時,礦領導必要指定專人現場指揮,貫通后,必要及時調節通風系統。待通風系統調節、風流穩定后,作業隊組方可恢復工作。(九)貫通巷道暫時停工時,不得停止供風。否則必要切斷電源,設立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恢復施工時,必要進行瓦斯排放。三、局部通風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風機安裝:1、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28條規定。2、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必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由通風科負責核定,由作業隊組負責安裝。安裝規定:(1)局部通風機安設消音器;(2)局部通風機高壓部位(涉及電纜接合)應設專用襯墊;(3)局部通風機要安設在專用臺架上或進行吊掛,離地高度不不大于0.3m,同步保證局部通風機先后10m不得堆放雜物。(4)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要安裝在進風巷道中,且距回風口不得不大于10m。(5)局部通風機吸入風量不得不大于全風壓供應該處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6)局部通風機管理實行每班專人掛牌管理,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7)礦負責局部通風機開停傳感器安裝。(二)當局部通風機浮現暫時停止運轉時,工作面人員必要由當班班長、安全員、瓦檢員負責撤人并切斷電源,暫時不能恢復通風時,由瓦檢員在巷口打好暫時花閉。局部通風機暫時停轉,恢復運營時,必要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規定,由瓦檢員檢查各檢查點瓦斯,并親自啟動局部通風機。若因局部通風機停轉,導致瓦斯積聚超限時,必要嚴格執行《新桃園煤礦就地排放瓦斯辦法》。(三)井下浮現無籌劃停風時,瓦檢員應及時回報礦調度,由礦調度告知作業隊組,查明因素,并及時組織人員恢復送電,礦調度做好上述記錄。(四)暫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要切斷電源、設立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及時解決時,必要在24H內封閉完畢。四、放炮管理制度(一)“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范疇:所有井下放炮作業隊組。(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關于人員詳細職責:“三人聯鎖放炮制度”中“三人”指放炮作業隊組班長、放炮員及瓦檢員。上述三人均需配帶瓦檢儀檢查瓦斯。放炮員同步執行“一炮三檢”制度。放炮員為放炮詳細操作者;瓦檢員起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檢查并核算數據,提出可否放炮意見;班長行使現場指揮職能,依照瓦斯員現場瓦斯檢查數據及放炮員放炮準備、警戒等狀況,發出放炮命令。(三)放炮詳細操作:1、“一炮三檢”登記表及“三人聯鎖”交接牌由礦負責設計、制作、發放。2、放炮員每班班前領取登記表及瓦檢儀,班后交回,由礦調度負責每天收集記錄。3、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詳細操作:放炮前,放炮員檢查完瓦斯,以為本職工作就緒后將警戒牌交給班長;班長按規定清點人數,安排好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護狀況,核算放炮員檢查瓦斯濃度,所有合格后,將自己攜帶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后,發出放炮口哨,方可放炮,放炮后,三牌各歸其主。4、放炮前,經檢查瓦斯濃度低于1%時方可放炮,當三臺儀器檢查成果誤差較大時,以數據最大為準。5、放炮人員必要通過培訓合格方可擔任。6、雷管和炸藥必隔離,裝箱并加鎖存儲,兩者存儲距離不不大于10m。7、引藥必要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并避開電器設施和導體地方進行,并由放炮人員進行。8、引藥裝配,必要用略不不大于雷管木質棍,在聚能穴一端扎一小孔,將雷管插入,并將腳線纏緊,并把兩腳線扭成斷路。9、裝藥前,先消除煤眼煤粉,一手用木質炮棍,另一手拉緊腳線,輕松推入,不得撞擊。10、放炮前,撤出所有人員,設好警戒,方可放炮。11、放炮必要使用發爆器。12、拒爆殘爆解決:拒爆:距離0.3米處平行打眼,裝藥起爆。殘爆:重新裝藥,加封泥,放炮解決。13、填好井下火工品發放日記,做到領交用三對口。(七)儀器儀表維修、保養制度(一)保養制度1、儀器儀表存儲地點,必要保證安全可靠、通風良好,空氣干燥,禁止存儲于高溫、日曬、雨淋、潮濕、有腐蝕地方。使用時要輕拿輕放,禁止震動、擠壓。使用者不得讓她人接觸儀器。用后要按規定及時進行檢查、擦洗。上述各項必要認真執行,否則視情節輕重,進行懲罰。對儀器儀表導致損壞或丟失者,照價補償。2、儀器儀表專管專用,不得她借,否則嚴肅解決。3、儀器儀表管理必要嚴把進貨檢查關、出庫關、發放關、校驗關。4、庫存儀器,至少每季檢查一次;使用儀器,每天檢查一次,保證發放出每一臺儀器完好、合格。5、儀器庫存、領用、檢查、校正、維修等狀況必要建立臺帳。(二)維修、校正制度1、高速風表、中速風表、微速風表、測塵儀至少每半年鑒定一次。2、瓦檢儀至少每年鑒定一次。3、瓦檢儀由專人負責每班檢查維修,按規定期間校正。4、其他儀器按闡明書規定進行校正、檢查、鑒定。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一)火災防止1、強化機電設備管理,井下消滅失爆,電纜吊掛整潔。堅持使用漏電、過載、欠壓等機電保護裝置。皮帶必要設防過速、防跑偏、防逆轉等裝置。2、井下使用不延燃電纜、阻燃風筒和阻燃皮帶。3、所有井下機電峒室和皮帶頭附近20m,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4、皮帶頭、機電峒室、油脂庫等處,必要配備足夠數量消防器材,井下作業人員,必要熟悉本區域消防器材存儲地點及用法。5、回采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要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通往采空區貫眼,也必要一一構筑永久密閉。永久密閉嚴格按原則施工,杜絕漏風,防止采空區自燃。6、巷道掘進禁止與采空區貫通,并盡量減少巷道之間貫眼。7、加強油脂管理,杜絕跑、冒、滴、漏,工作場合棉紗等易燃物品必要清理出坑。8、回采工作面必要及時清理浮煤,并防止采空區丟煤。9、合理布置通風系統。加強通風工程、設施管理,定期檢查采空區密閉狀況,封堵漏風,并及時發現自然發火預兆。10、井下普通不得進行電、氣焊作業,如果必要焊接時,必要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223條規定。(二)滅火及災害解決1、礦成立以礦長為首救災指揮部,明確職責,制定辦法,統一指揮,協調作戰。2、當進風井口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指令反風。3、最先發現火災人員,盡量直接滅火。同步向礦調度報告,詳細闡明事故地點、性質、范疇等狀況。火災初期,火災范疇不大時直接滅火,依照起火因素可采用滅火辦法有:使用滅火器、砂子等,電器火災必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巖粉、黃土等。滅火時,滅火人員必要站在上風側進行。4、現場人員無法控制火勢,安全受到威脅時,現場班長要一方面清點人員,并指揮所有人員迅速佩戴自救器,按避災路線沿新鮮風流撤出坑外。5、發生火災后,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救災程序、辦法按《礦井災害防止和解決籌劃》中關于規定執行。(三)礦井明火管理制度1、坑口檢身員要嚴格把關,禁止穿化纖衣服或攜帶煙草等點火物品人員在井口附近逗留或入井。機電負責人對入井設備、器材要嚴格檢查,執行設備入井證制度,嚴防明火入井。2、工業廣場內進、回風井口20m內以及庫房、機電設備房等都應設立“禁止吸煙”、“禁止明火”安全標志牌。3、井下變電所等峒室,禁止使用電爐、燈泡取暖。建有庫房要針對實際狀況,建立和完善防滅火制度,明確責任,嚴格把關。4、井口和井下電器設備要加強檢查,禁止帶電檢修和搬遷,禁止在失爆狀況下運營,同步,機電設備選型必要由總工審批,杜絕設備過熱著火。同步必要設有防雷擊和防短路保護裝置。5、各作業現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要經常進行全面仔細檢查,對配備不全或損壞、失效、失靈設備,應及時配全或更換。6、井下放炮要嚴格按規定使用水炮泥、炮土充填炮眼,禁止用煤塊等其他材料代替,防止產生火焰,引起爆炸。7、對自然發火煤層或礦井發現火區,要重點監視,加強對CO、CH4、CO2、O2等氣體濃度和現場溫度進行觀測,如發現異常要及時報告,并采用相應辦法。(四)礦井可燃物管理制度1、礦安全員要嚴格把關,對易燃易爆物品進行嚴格檢查,禁止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要辦理入井手續,制定相應保安辦法,否則不得入井使用。2、礦要加強檢查,禁止向地面裂縫、廢棄井口或其他通道口倒爐灰、棉紗、布頭等可燃物。3、井下禁止存儲汽油、煤油、變壓器油。井下使用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要存儲在蓋嚴鐵桶內,用過棉紗、布頭和紙,也必要放在蓋嚴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解決,禁止亂扔亂放。禁止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峒室內。4、在井下進行電氧焊作業時,應將附近易燃、可燃物品所有清理干凈,若作業地點附近可燃物無法搬移時,應用噴水辦法,把可燃物澆濕,以增長它們耐火能力,否則,不得進行電氧焊作業。5、井下支護要嚴格限制可燃性支護使用范疇,建立請示報告、審批簽字制度。配備合格滅火器材和三大保護裝置。6、各作業場合使用電器設備,可燃物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驗收,并設臺帳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治,不得遲延。五、瓦斯監測管理制度瓦斯監測管理制度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重點,為了搞好此項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1、礦井瓦斯監測工作,由礦長全面負責領導,并配備安全監測員。2、安全監測員必要通過培訓,持證上崗。3、必要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辦法中明確規定安全監測儀種類、數量、安裝地點和瓦斯超限斷電范疇等內容。4、安全監測設備必要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凡經大修儀器必要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保證安全監測儀正常持續運營。5、監測系統所有裝置由礦監測人員負責安裝。必要保證裝置與工作面(或設備)投產同步投入使用。6、所有裝置在井下使用前,必要地面進行預熱和各參數實驗工作,時間不得不大于48小時。調試人員必要將調試狀況詳細記錄在“儀器調試記錄帳(卡)”上。7、井下分站等監測裝置安裝應按《礦井通風安全檢查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第17條執行。8、瓦斯傳感器安裝必要按《礦井通風安全檢查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第6、7、8、18條執行。9、監測電纜敷設按《礦井通風安全檢查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第19條及本礦關于規定執行。10、所有裝置入井后24小時內應進行調試,保證正常運營。11、瓦斯監測要有記錄,并建立檔案,做到有據可查。12、依照瓦斯監測結論,在使用這些資料時要嚴格執行關于制度。六、信息傳遞制度為精確指揮全礦“一通三防”工作,消滅井下“一通三防”隱患,各核心崗位人員對信息能做到及時反饋,特制定本制度。1、調度機房每班必要有人值班,班中不得擅離崗位。2、機房人員必要隨時收集電腦顯示屏上顯示各種數據及信息,隨時報告。報告內容:通風、瓦斯監測信息、監測系統運營狀況;井下瓦斯員對當班檢查瓦斯狀況及時向調度報告,次數不少于兩次,并對檢查區域通風設施及通風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調度。3、調度員或機房人員在接受到井下重大“一通三防”隱患問題時,除及時與瓦檢員獲得聯系外,應及時報告礦值班人員。4、當井下有瓦斯超限時,應及時報告調度。5、對井下停電停風,瓦斯超限及通風設施損壞等問題,調度員除報告外,要認真作好記錄,機房人員還應提供監測日報表,及時組織關于人員進行追查解決。6、瓦斯日報表必要及時報送總工,礦長審視簽字。七、綜合防塵工作管理制度(一)防塵責任制1、礦長是防塵工作第一責任者,負責每季至少組織一次防塵工作會議,全面協調指揮,保證該項工作所需人、財、物合理配備。2、總工程師是防塵工作技術業務管理第一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防塵工作例會,對防塵工作協調指揮,安排布置。3、通風科負責監督檢查全礦綜合防塵工作。4、各作業班必要有一名專門負責責任區防塵設施使用、檢修、維護負責人。(二)防塵工作技術規定1、巷道沖洗規定(1)進、回風大巷每月至少沖洗一次,每年至少刷白一次。(2)采區重要進、回風巷每周至少沖洗一次。(3)采煤工作面進風巷每五天沖洗一次;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掘進工作面巷道每三天沖洗一次。(4)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持續長度超過5m煤塵堆積。2、防塵管路規定1)井下使用巷道均要鋪設防塵管路。2)防塵管路必要安設平直、吊掛牢固、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3)有運送設備(皮帶、溜子)巷道每50m設立一種三通閥門,其他巷道每100m設立一種三通閥門,不得只設三通,不設閥門。4)管徑按采區和工作面用水量選定,集中生產采區水量局限性時加大管徑或重新敷設一趟管路,保證供水量。3、隔爆設施安設規定1)數量:運送大巷重要隔爆水槽20×巷道斷面(個),工作面隔爆水袋10×巷道斷面(個)(水袋容量按20升計)。2)位置:采掘巷道內設立隔爆設施位置距離工作面為60~200米,隨工作面推動而移動(大巷隔爆設施位置由總工程師擬定)。3)水袋排距為1.2-3米,棚區長度不不大于20米。4)水袋必要水量飽滿,無破損。5)設隔爆設施管理牌,標明巷道名稱、斷面、水袋個數、容量、管理人。4、各種噴霧灑水裝置安設規定1)水幕:采掘工作面設在距工作面50m內,隨工作面推動而移動,各重要進風大巷口、回風大巷、采區回風入口處設立噴霧,安設方向為迎風與水平成30-50度角,能封閉全斷面。2)轉載點噴霧:噴頭必要上架固定,噴霧就位、霧化好,閥門安設在行人側,易于啟動關閉。3)各種噴霧灑水裝置必要建立安裝、使用、檢修制度,每班必要安排專人負責正常使用,做到噴頭無堵塞、無漏水現象,浮現問題及時解決。(三)粉塵測定,嚴格按《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中關于規定執行。八、礦井反風防災制度(一)每年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指揮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時間基本在10月份左右。(二)反風前由通風科編制反風演習方案和通風安全技術辦法。由礦總工批準,下發各關于單位組織貫徹執行。(三)參加反風演習人員提前由礦調度統一安排,參加反風人員提邁進行培訓學習,掌握各項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四)反風方式采用反風道反風。五)每季度由礦長組織對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檢查項目涉及重要通風機和啟動電器設備,反風道所有地面閘門、風門、鋼絲繩、防爆門、反風設備等,并將檢查成果作專門紀錄。(六)反風演習結束后,由總工組織,通風科負責編制反風演習報告。(七)依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生產礦井必要能在10min內變化巷道中風流方向,風流方向變化后,重要通風機供應風量,不應不大于正常風量40%。第二節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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