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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會調查的主要類型【知識拓展】界定調查總體的困難與對策界定“調查總體”經常會遇到許多實際問題。只有妥善處理這些問題,才能使“調查總體”真正包含“全部調查對象”。下面,就實際調查中界定以下幾類“調查總體”經常遇到的實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進行一些探討。1.界定“城鎮居民調查總體”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在實際調查中,界定“城鎮居民調查總體”經常會遇到以下一些實際問題:第一,戶籍多頭管理問題。在許多城鎮,無單位管轄的一般城鎮居民的戶籍多由居委會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戶籍多由公安部門直接管理,軍事單位的戶籍多由軍隊系統自己管理,某些城鎮新區或邊緣區,甚至存在無人管理戶籍的現象。解決辦法:首先,弄清楚當地戶籍管理的實際狀況,及外來人口和外出人口情況;其次,根據上述情況和調查的實際需要,明確定義“城鎮居民”的內涵和外延;最后,以原有各類戶籍登記冊為基礎,根據自己對“城鎮居民”的定義,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整或補充。第二,“集體戶”問題。集體戶原來是為解決單位聘用外來人員戶籍問題,向公安機關申請而獲得的戶籍登記地址。隨著城鎮住宅和物業管理的發展,許多住宅小區的戶籍由物業公司代管,從而與機關、學校、企業一樣,成為一種另類“集體戶”。解決辦法:一是,對原來意義上的“集體戶”,如某些建筑工地、集貿市場由農民工組成的“集體戶”等,一般應按外來人口對待;二是,對機關、學校、企業和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集體戶”,其居民本來就是城鎮常住居民,應按一般城鎮居民對待。第三,“有戶無人”和“有人無戶”問題。一方面,部分戶籍居民常年在外務工、經商、求學,經常出現“有戶無人”、“有房無人”現象。另一方面,許多外來機構、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和住讀學生,常年工作、學習、生活、居住在本城鎮,但在本城鎮卻沒有戶籍。隨著人口流動加劇,“有戶無人”和“有人無戶”現象已越來越突出。解決辦法:根據實事求是原則,對“有戶無人”、“有房無人”的戶,原則上應該刪除;對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和住讀學生,原則上應該納入。至于刪除和納入的條件(如刪除的條件是外出原因、時間長短等;納入的條件是來本城鎮多長時間、是否有固定收入、是否有固定住所等),則應根據調查課題的需要和可能,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2.界定“農村居民調查總體”遇到的實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在實際調查中,界定“農村居民調查總體”經常會遇到以下一些實際問題:第一,“農民工”問題。有的勞動力外出,有的全家外出;有的短期外出,有的長年外出。他們中許多人常年工作、居住、生活、學習在城鎮,他們是否還應算“農村居民”?解決辦法:一看調查目的和內容。如果調查農戶情況,凡農村家庭有成年人在家的戶,一般應算“農村居民”;凡全家外出或無成年人在農村的戶,一般不應算“農村居民”。如果調查農村居民個人情況,凡調查時不在農村的,一般不應算“農村居民”。二看外出時間和情況。勞動力短期外出,一般應算“農村居民”;常年工作、居住、生活、學習在城鎮的,一般不應算“農村居民”;城鄉“兩棲”勞力,則應規定若干條件來劃分他們的城鄉屬性。第二,“外來人”和“外來戶”問題。農村企業、專業戶、農莊雇傭的“外來勞動力”;在農村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外來人”(如鄉村醫生、農技人員、鄉村教師等)和“外來戶”(包括家屬),是否應該算實際的“農村居民”?解決辦法:無論是“外來勞動力”,還是“外來專業技術人員”、“外來戶”,1年內居住6個月以上者,一般應視為事實上的“農村居民”。第三,“外來企業和事業單位”問題。在農村開辦的外來企業單位(包括農業企業和非農企業)或事業單位(如養老院、各類學校等),有許多人員長年工作、居住、生活在農村,但戶籍大都不在本村,他們是否應該算事實上的農村居民?解決辦法:外來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論其戶籍狀況如何,凡1年內在農村居住6個月以上者,一般都應視為事實上的“農村居民”。第四,“分家”和“分戶”問題。農村兒子長大后,大都要“分家”。有的“分家”后就“分戶”;有的只“分家”不“分戶”;有幾個兒子的父母,“分家”后只與部分兒子“分戶”,而與一個兒子共同生活。這類家庭,應該怎樣認定?解決辦法:首先,應明確“家庭”是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形成的最基本的共同生活群體。對“共同生活”這一概念,一般不做硬性規定,由回答者主觀認定。其次,不管是否“分家”或“分戶”,只要回答者認定在一起“共同生活”,就應算一家,否則就不算一家。第五,“外來媳婦”和“外來女婿”問題。農村中有許多“外來媳婦”或“外來女婿”,其中一些人沒有辦理法定結婚手續,有的已生育子女,他們是否應算本村“農村居民”?解決辦法:“外來媳婦”和“外來女婿”,無論是否辦理過法定結婚手續,只要他們與本村居民結為夫妻,并在本村居住、勞動和生活,他們及其子女,就應算本村“農村居民”。3.界定“企業職工”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其解決辦法在實際調查中,界定“企業職工調查總體”經常會遇到以下一些實際問題:第一,“離休、退休、病休人員”問題。許多企業都有一定數量的離休、退休和病休人員,這些人員雖不在職,但對企業生存、發展有一定影響,他們是否應該算“企業職工”?解決辦法:主要取決于調研課題的內容和目的。如果是對企業生產、營銷、收支、盈虧、科技、人員等情況做靜態調研,一般可不算“企業職工”;如果是做動態調研,由于他們曾對企業發展做出過貢獻,并一直由企業負擔,一般應算“企業職工”。第二,“農民工”問題。許多企業都有“農民工”,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已成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是否應該算事實上的“企業職工”?解決辦法:應該按照實事求是原則,對于企業招聘的“農民工”,凡工作6個月以上者,原則上都應該算事實上的“企業職工”。第三,“外出學習、實習、進修人員”問題。許多企業都有一定數量職工被派到外單位、外地、甚至外國去學習、實習、進修,有的時間長達數年,他們是否應算“企業職工”?解決辦法:主要取決于調研目的和外出時間長短。如果調研目的是回答當年生產經營情況,他們一般不應算當年在職職工;反之,就應算在職職工。凡外出時間超過半年者,一般不應算在職的“企業職工”;凡不超過半年者,一般應算在職職工。第四,“外來學習、實習、進修人員”問題。許多企業都有一定數量外來學習、實習、進修的人員,有的時間長達數年,他們是否應該算當年事實上的“企業職工”?解決辦法:主要取決于外來人員時間的長短。凡外來時間超過6個月者,一般都應算事實上的“企業職工”;凡不足6個月者,一般都不應算事實上的“企業職工”。第五,“下屬單位人員”問題。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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