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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息哲學的邏輯基礎
一、信息哲學的基本理論信息領域的研究,正如所有科學和哲學領域的研究一樣,有利于知識的繁榮和人類的幸福。然而,因為信息在自然、思維和社會領域中普遍存在,且具有多層次、多方面的存在形態、屬性和功能,所以,要更好地理解什么是信息,以及如何闡釋與信息相關的問題,已不能僅僅局限于從一般具體科學、倫理學或社會學的層面上進行探討了。這就有必要建立一門新的哲學——信息哲學。值得強調的是,這樣的一種研究視角與西方學界宣稱的信息哲學的創始人弗洛里迪(Floridi)先生的研究視角不同,它是一種真正的元哲學和最高哲學。這種哲學首先應當在哲學本體論的層面上建構出自身的信息邏輯。在過去的30年中,鄔焜教授的工作為信息哲學的研究奠定了一個一般性的理論基礎,在一個篇幅不長的英語文獻《信息哲學的基礎理論》中,他對自己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簡明的概述。在他看來,信息哲學首先應當具有元哲學的性質,它應該在如下六個方面建立自己的理論:1信息哲學應當賦予信息一個哲學本體論的地位,從最為一般的存在論層面揭示和規定信息的普遍性品格和核心本質;2信息哲學應該從基本物理學的層面為信息提供一個產生和存在的根據;3信息哲學應該從相互作用的現實邏輯的層面為從自然信息到生物學信息,再到人類認知信息能力和社會層面的信息進化提供某種合理動力學描述;4信息哲學應該為信息價值提供一個一般性定義;5信息哲學應該為信息思維方式提供一個最一般的解釋模型;6信息哲學應該為統一信息科學的建立提供一個最一般的基礎性綱領。在本文中,我們除了對鄔焜教授所建立的信息哲學的基本內容和體系框架進行討論之外,還將對哈夫科克爾(Hofkirchner)、邁爾旺(Marijuan)、開普若(Capurro)、布爾金(Burgin)和其他學者或多或少為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息哲學理論所做出的貢獻進行討論。我們將證明,BTPI(信息哲學的基本理論)對于當前的信息范式的轉向是一個全面而綜合的貢獻。近年來,布倫納在其最新著作中提出了一種把邏輯延伸到一般現實系統過程,包括對復雜的物理現象和信息現象進行描述的“現實邏輯”。經過討論,我們(鄔焜和布倫納)決定在這篇聯合的論文中對如下目標進行探討:1為鄔焜建立的信息哲學提供某種現實邏輯的支持;2揭示信息的邏輯基礎并不具有笛卡爾的物質和精神二元分立的性質;3運用這個新的信息活動的現實邏輯為諸多層面的信息活動、信息相互作用,信息的價值以及它們的演化過程和機制提供更為完整的描述。2010年8月,在中國召開的第四屆國際信息科學基礎大會上,中國西安交通大學的鄔焜教授,第一次用英語總結了他30年來在信息哲學方向上的學術成果,尤其是他的理論(信息哲學的基本理論;BTPI)側重揭示了信息的自然本體論地位,展示了信息在哲學認識論、進化論、價值論和方法論領域引起的全新變革,以及信息方式對社會,尤其是對新興信息社會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同樣,在這次會議上,法國巴黎跨學科研究國際中心研究員約瑟夫·布倫納(JosephE.Brenner)博士,闡釋了他把邏輯延伸到一般現實系統過程,包括對信息現象進行描述的最新成果(現實邏輯;LIR)。他們注意到了鄔焜的研究立場和布倫納的現實邏輯的規范性原則在關鍵性的方面具有諸多相通之處。這篇聯合署名的論文是之后鄔焜和布倫納二人合作的成果。在這篇論文中,我們提供了兩個人的相關學說的提綱,一個是布倫納的“現實邏輯”,另一個是鄔焜的“信息哲學的基礎理論”,并試圖由這兩種理論之間的協同作用定義一個信息的元哲學和元邏輯。在鄔焜提出的信息思維概念的基礎上,我們提供一種哲學上的最為合理的信息立場。這一立場表明,新興的信息科學和信息哲學并不是相互孤立和割裂的。我們提出的聯合理論可以為建立統一的信息科學奠定某些最基礎性的根據,并對信息社會的倫理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理論支持。由于論文較長,只好分為三個部分,分別以“信息邏輯”、“信息哲學的基礎理論”、“從物理學到社會學”作為副標題,并在一個總題目:“信息立場:哲學和邏輯”之下以“之一”、“之二”、“之三”加以區別。另外,本系列論文將以中、英文版的形式分別在中、英文雜志發表。二、信息哲學的提出在新的信息和計算技術迅速發展的推動下,信息哲學正在成為一個重要的獨立學科。然而,盡管信息的重要性已得到世人的公認,但在信息的本質、信息的構成、信息的定量和定性的描述,以及一個統一的信息理論是否可能等方面學術界都還缺乏共識。與其他科學和哲學的研究一樣,在信息領域研究的目的也是為了增加人類知識和為人類造福。無論怎樣,由于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品格及其在個人與社會發展中的非凡意義和價值,提高對信息的認識絕不僅僅局限于道德層面的考慮。在西方學術界,信息哲學的概念及其相關的思想是由弗洛里迪(Floridi)提出的,他一直是探討信息的哲學理論及其邏輯和道德領域的相關問題的先鋒。他的研究重點是信息的最低水平的語義層面的理解以及相應的定量化特征,再就是關于信息本質及其意義和價值的進一步的討論。他的研究已經引起了相關學界的明確關注。然而,在最近的一些權威雜志發表的名為“信息的本質和范圍”的大部分文章,其實卻并不有助于解決信息“性質”的問題,這些文章的重點仍然把關注的重點放在了信息的技術問題的層面。他們聲稱運用信息技術的工具可以處理信息的實體化的問題,并僅僅把信息視為一個抽象的名詞。馬雷什(Mares)提出了一個理論,他使用“靜態”信息的概念,采用線性和動態認知的邏輯,試圖建立一個與當代信息流學說相聯系的具有動力學特征的信息概念。在中國,在過去的30多年里,西安交通大學鄔焜教授已經從對信息本質的哲學規定出發,建立了一種包括信息本體論、信息認識論、信息進化論、信息價值論、信息思維論、社會信息論在內的嚴謹的概念化體系,對信息的自然屬性、生物學意義、認識和方法論功能,以及社會價值等方面都進行了別具一格的具體闡釋。在鄔焜看來,信息哲學乃是區別于所有其它哲學的一種元哲學或最高哲學,它把信息作為一種普遍化的存在形式、認識方式、價值尺度、進化原則來予以探討,并相應從元哲學的高度建構出全新的信息本體論、信息認識論、信息生產論、信息社會論、信息價值論,信息方法論、信息進化論等等,在這些信息哲學的大的領域之下還可以再包括若干分支哲學。鄔焜認為,信息哲學的建立不僅有利于人們利用當代科學、技術、社會發展的積極成果重新建立對自然、社會和思維領域的認識,而且還有助于人們建立一種更為合理的價值觀,從而能夠更好地處理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多層面的、綜合而交織的復雜性關系。信息哲學給人們帶來的全新的自然觀、認識觀、社會觀和價值觀不僅能夠積極的推動人類信息社會的發展,而且還可以在此基礎上促進建立一種更為文明和民主的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新秩序。1980年以來,鄔焜在與信息哲學相關的領域先后以中文發表了250余篇論文,出版了學術專著14部。現在,這個哲學已經有了一個簡明反映其基本內容的尚未正式出版的英文版本《信息哲學的基本理論》(TheBasicTheoryofthePhilosophyofInformation;BTPI)。鄔焜教授所建立的信息哲學對于哲學而言是一個大的變革,本文中我們僅能對這一學說的一些最基本的內容進行簡明的概述,致力于把鄔焜的信息哲學和布倫納的現實邏輯的理論結合起來,并由此提供一個更為完整的關于信息交互過程及其演變活動的描述。因此,我們建議,為解決信息哲學和信息科學的相關理論和應用中的問題提供一個新的透視方法。1三、信息哲學的邏輯基礎:bti現實邏輯是一種形式系統。現在將它放在對鄔焜的信息哲學基本理論介紹的前面來討論是因為它可以成為鄔焜建立的信息哲學(BTPI)的邏輯基礎。(一)邏輯的定義和對反原則的界定現實邏輯(LIR)是一種新的邏輯,它將邏輯領域擴展到現實事物的過程,這一邏輯也適用于對個人和社會層面的復雜相互作用過程的分析,并能夠為與這些領域相關聯的潛在的因素提供一個形而上學的新視角。布倫納是在法藉羅馬尼亞哲學家斯特凡·利巴圖(StéphaneLupasco)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他的現實邏輯理論的(布加勒斯特,1900巴黎,1988)。現實邏輯建立在宇宙微粒說和場論觀點的基礎之上,它所提出的相關公理和規則為現實世界的活動過程,包括各類物質性實體和能量,也包括信息活動,以及更具有復雜性的生命現象、認知過程和社會層面的現實活動提供了一個分析和解釋框架。“現實邏輯”(LIR)這一術語的內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實中的邏輯,即在那些現實運行變化的過程中實際嵌入而發生的邏輯原則;二是真實的或應當的邏輯,即與那些真實的物理形而上學的過程相關的同樣符合相應邏輯原則的邏輯。現實邏輯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點:1物理學的基礎和自然的形而上學的二重性;2它的公理和微積分,旨在反映真實的變化;3其相關的本體論范疇和結構;4一個關系分析的雙層次框架。LIR的的理論是由布倫納提出的。簡明說來,LIR最重要的思想是:1在任何一種真正復雜的過程中,都伴隨著邏輯上和功能上的對立或矛盾的二重化因素。當對立或矛盾的二重化因素中的某一方面的因素(的主要方面)在當前被現實化的時候,與其對立的另一方面的因素(的主要方面)則會處于潛存的狀態,在事物運行的過程中,這兩個方面會交替轉化和相互作用。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不會存在對立或矛盾的雙方中的某一方完全消失的情景(矛盾雙方的有條件的相互依賴和共存的原則);2在現實過程中,一個更為復雜的高層次新事物的產生,可以用對立或矛盾因素的極強相互作用達到一個新的平衡點的建立來解釋(包括中間狀態的原則)。概括地說,上兩個方面的矛盾關系將被稱為LIR的動態對反原則(PDO)。應該把LIR看作是一種適用于過程的邏輯1,它是關于一個現實過程的本體論觀點,它揭示著某種趨勢或傾向,而不是對某一“物體”或狀態變換進行靜態圖示描述的步驟。穩定的宏觀物理學對象和簡單的事物,是由于過程的性質達到了“矛盾平衡”狀態所產生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用二進制邏輯來描述。已有的標準化的基礎性邏輯,更確切些,這些簡化的邏輯模型未能捕捉到生物學和認知過程的基本動力學結構,如推理的動力學結構。LIR不會取代古典的二進制或多值邏輯,但把它們的適用范圍僅僅限定在了簡單系統。這些系統也包括那些有其特定的計算和算法的,在數學上不難處理的混沌系統,因為這些系統中的元素并不處于某種復雜的互動關系。LIR所適用的那種互動關系,是生物活動或認知活動內部所表現出的某種形式的過程的特點。(二)非分離性lar以具有本體論地位的能量作為其基礎性范疇,以動態對反原理作為其最重要的規則,乃是LIR的重要內容。從LIR的形而上學的角度來看,真實系統或現象的現實過程都是二重化的,二重化的兩個方面總是具有不可分離的性質。真正復雜的現象表明,存在某種矛盾關系,以及這些矛盾的對立面之間的相互作用。而在其他一些可以用古典的二進制邏輯或它的現代版本進行描述的許多簡單現象那里,卻顯示出缺乏這種矛盾對立面間的復雜的相互作用。LIR采用一種新的方法,對古典哲學的二分法、表象和現實、空間和時間,以及因果關系和可分離性之類的不可回避的問題和范疇的性質進行分析,由此探究現實過程的真實的原因,并得出相應的結論。非分離性構成其他形而上學對現實進行描述的鮮明的二元論基礎,如決定論和非決定論、主體與客體、連續性和非連續性、內部和外部,還有間斷性和繼承性,等等。非分離性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可以用這一概念來考察處于過程中的元素間的矛盾關系,同樣,也可以用這一概念來揭示那些關于過程可分離的觀點的不合理性。尤其是在事物宏觀層次的非分離性,正如在量子水平正在探索的情景那樣,這些探索提供了一個已在科學和哲學中被長期忽視了的關于宏觀現象的組織或結構生成機制的原則。路亨(Luhn)也曾說過,通過適當選用物理變量和三元變化過程的概念,包括發送者,信息和接收者,可以建立一種新的信息本體論。世界在不斷“創新”,從LIR的角度來看,顯然,原因和原因產生的結果都是自發的過程。(三)結構辯證法的lir:矛盾機制的再理論化在對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的標準概念的關系的描述中,許多理論觀點都或明或暗地采用了二進制邏輯命題的絕對可分的二分法術語的抽象原則。LIR從物理過程的動力學方面來討論哲學問題,它不需要利用那些關于現實分離方面的抽象的范疇結構。換言之,LIR的過程本體論范疇的關鍵特征是對立現象的不可分離性,例如,兩種理論或現象的元素的不可分離性,又如,語法和語義,類型和標記的不可分離性。LIR的哲學特點是很明顯的,它可以作為一個關于真實世界的并非沒有相應科學根據的二元化現實主義的假說,它可以解釋所有的經典理論所描述的現實過程中的二元互動關系。LIR構成了當前“回歸形而上學”的哲學本體論轉向的一部分,正如雷德曼(Ladyman)和他的同事們在他們提出的信息理論的結構現實主義中所表示的那樣。從LIR的觀點來看,關鍵是關于自由意志的討論,這個世界是否既是確定性的又是非確定性的?尤其要結合上面提到的關于矛盾互動關系的原則來考察這一方面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進程都具有確定性,自從它們被創生出來,所有的粒子的運動軌跡原則上都是可以被預測的;不確定性是認識論的,而不是本體論的。可能的例外是放射性衰變的時間,但這并不影響進一步的論證2。關鍵的思想是,在量子水平上就存在有構成新的實體的潛能,量子世界正是在較高的水平上創生新實體的必要的因果屬性的載體。那樣隨機性是認識論意義的,而認知的結果本身也是一個確定性的現實,相關的經典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價值,應該把LIR的理論和相關的經典理論辯證地結合起來。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已有的理論中沒有LIR中經常用到的某些概念,包括“LIR”這一概念本身,LIR具有100%真實的本體論的價值,其內容構成了本文核心論題的一部分。任何復雜的真實過程都不可能是完全實體化的,或是說都不可能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實體化的。在特定情況下,存在著某種在實體或構造模式間的選擇。在這一規則面前,遵循平方反比規則的重力定律或電磁輻射定律也不能例外。也許,存在于人類范圍之外的微弱的熱力學變化過程是這一規則的唯一例外。(四)基于群體心理的認知LIR的基本公理意味著對事物的內在和外在性質的規定有一個重大的改變。在涉及到動態交互作用的過程時,無論是量子系統、生物系統或精神活動系統,沒有任何一種系統可以與它的對立面或否定的方面相分離。所有系統的性質都是部分的內在的和部分的外在的,在它們的內部和外部的相互作用中存在著某種現實化和潛能化(LIR的本體論用語)的相互轉化的運動。鄔焜認為:這一內外互動的原則將對規定信息本身,以及對內部和外部的信息現象之間的相互匹配、重組、再造創新的復雜互動關系的確證提供非常有價值的支持。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從絕對分離的二元論的思想原則出發,很難理解人類個體認知相互作用過程的復雜性機制。雖然很容易看到一個細胞,它在與環境或背景的動態相互作用下,可能引起雙向的變化,但是,我們卻很難由此理解環境在我們意識發生中的作用,以及為什么意識發生的機制即是內部的又是外部的。這將導致一個全面的反實在論的立場。LIR的現實和潛能的相關因素的相互作用和轉化過程的理論,為我們解釋獲得意識和行為發生的具體細節提供了方法。因此,“你的”心靈是外部作用開發出來的人的感知潛能的內部化,也許我們在這里可以借用拉瑪錢德朗(Ramachandran)提出的鏡像神經元概念。通過這種內外互動的方式,有助于作為群體中的部分的個體對其未來個性的發展做出某種程度的預測。在群體心理學中可以找到這樣的例子,這就是個體心理包含著群體心理的一部分。什么是“個體中的群體部分”,這是一個在更直觀的水平上,在更高等級的層面表現出來的實例,它具有更大的真實性。在不同層級的現實中,我們將假定存在著某種與現實的充滿活力的過程相對應的認識論上的因素,并且,在這二者之間又具有某種對立面互動的沖突。在現實認識的活動中,有些人可能總是將他們的注意力集中在這兩個對立面中的某一方面,但事實是,在這兩個方面存在著某種矛盾關系,當一個方面是現實時,另一個方面則可能是潛存的。由LIR的理論直接發展出一種認識論學說也許是不可能的,但讀者不妨去關注一下黑格爾的一句名言,哲學的功能就是把我們引向接觸真理的道路。這肯定也是LIR的目標。(五)真實的引發和過程用布倫納的相關理論的方法來看信息,所有我們熟悉的信息活動,以及信息的產生、傳播和接收都被看成是一個充滿活力的過程。因此,任何信息活動、任何關于信息的理論,都應該遵循現實邏輯的辯證原則。依據這一原則,對信息過程的真實性質而言,二元性和非二元性并不是相互割裂的,這就有必要在不同層級的現實中,針對真實發生的情景,引入固有的非二進制的充滿活力的過程機制。另外,什么是現實的信息,怎樣以現實的信息為基礎建立一個合理的信息理論,這兩個問題是不能割裂的。與LIR最相容的信息的定義是由柯爾莫哥洛夫(Kolmogorov)提出的,其大意是:信息是任何操作者對一個給定事件的概率分布的改變。這跟他的著名的貢獻“算法信息理論”相當不同,但卻符合LIR的過程的觀念。在LIR中,真實過程的邏輯基礎類似于(非柯爾莫哥洛夫)概率,而且邏輯操作者也是過程,它是一個占主導地位的真實的行動著的介入者,就好像是總是伴隨著一個占主導地位的潛在的否定因素的作用。它提供了一個潛在的或正在活動著的信息背景,它的作用正是(在更高層次的信息水平上)對信息意義做出分析,并導致信息改變的活動機制。LIR的方法整合和提供了信息的兩個相輔相成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1已經形成的信息,有意義的和真實的數據;2真實的充滿活力的信息過程。據此,作為過程的信息,可以把操作者的作為數據的較低水平的信息運行到更高的信息層次。四、分布的對象背景格瑞茲(Grize)語言經常被人們認為是有邏輯的,雖然語言有自己的性質和功能,但是,語言自己的規則則更為模糊,更難以形式化和公理化。格瑞茲(Grize)的自然的邏輯是皮亞杰(Piaget)的目的邏輯(logiqueopératoire)的一個分支。其目的是描述非形式化的人類推理的各個方面,和給出其最簡單的定義:日常語言的意義是,一個使用自發地習慣推理的邏輯。這一理論的要害是,涉及到一個現實的邏輯/涉及到一個必不可少的帶有“隨機性邏輯”的圖式,就這一邏輯本身而言,它并不是談話或文本本身,而是一種潛在的活動(能力),是語言使用中的現實。自然的邏輯的應用領域是有區別的:個人體驗、形式邏輯、科學觀測。在社會背景中,自然的邏輯始終位于非主導的或被主題排斥的地位。從格瑞茲特意批評的實際情景來看,形式化的古典邏輯和推理形式走進了一個封閉的領域,不能夠進一步的體現對觀念進行詳細闡述的現實的關系。在這種形式化推理邏輯中,一個真的純粹觀念和它的建立需要有一個確定無疑的前提,與之相對應的推理的唯一規則便是演繹推理。而自然的邏輯則不同,它不僅被稱為“主體的邏輯”,而且也是一個“客體的邏輯”,為了與形式化的古典邏輯相區別,也可以把自然的邏輯稱為關于“任何既定客體”的物理或邏輯。可以這么說,這個想法賦予了對象背景一個特殊性場域,并提高了它們的本體論地位。在動態對反的邏輯中,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是辯證的和矛盾統一的。與自然的邏輯相比,馮·賴特(vonWright)的行動邏輯只可以看作是在這一方向上所進行的早期探索的某種失敗的形式,因為,在事實上,他的這種邏輯并不能為行動和變化提供完整的描述和說明。鄔焜在1990年出版的“自然的邏輯”一書中,鄔焜對自然存在和進化的內在邏輯進行了另外一種意義的獨立性探索。該書的理論內容包括3個部分:1直接存在論;2間接存在論;3自然演化論。書中具體探討了物質形態和信息形態的雙重存在性和雙重演化性,揭示了其內在活動過程的具體機制。該書的內容是對他在20世紀80年代初、中期創立的信息哲學中的信息本體論學說的進一步展開和深化1。在該書中鄔焜認為,揭示自然規律的方法只能是本體論的。其實,早在1988年鄔焜就發表了一篇題為《“以自然的名義”表述自然》的論文。該文寫道:在自然規律的表述問題上,我們顯然出于一種矛盾境地:一方面,自然的規律是純粹自在的、客觀的;另一方面,對自然規律的表述卻只能以人的主觀認識為中介。這就必然給表述著的自然規律帶來了某種認識論的特征。在這里,客觀的規律是不可能在純粹客觀的程度和水平上被揭示出來的。雖然,人所描述的自然模式的具體樣態對人類的認識方式和認識水平具有依賴性,但是,我們還是可以把自然規律和人類認識本身加以區別。在這里,規律是關于自然的,而不是關于人類認識本身的。對自然規律的表述必須采取一種相對外在于認識的方法,表述客觀規律時必須要借助哲學的反思,將其借以呈現出來的認識結構這一參照系的規范予以揚棄,而認定為是由自然自身而出的關于自身的種種規定。我們必須“以自然的名義”來表述自然。闡述自然規律的方法只能是本體論的。這與布倫納從現實的邏輯(LIR)角度提出的看法,以及與保羅·戴維斯(PaulDavies)提出的自然法則的概念極其接近(Dav.2007)!正如有人已經指出的那樣,根本不需要用什么宇宙之外的神秘力量的“精確掌控”來解釋自然規律。鄔焜的研究超越了同一時期其他學者的工作。下面我們列舉伊戈爾·格列維奇(IgorGurevich)的一個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的例子(Gur.2010)。格列維奇,同時還有鐵馬克(Tegmark)、勞埃德(Lloyd)和其他的人,他們提出了一個假說:宇宙是按照信息的比特單位,根據“信息程序”的規則構造出來的。然而,在我們看來,他們所說的信息程序外還包括,哥德爾原理和申農熵,比特,等等,這都無法闡明能量的原始起源問題。因此,格列維奇所提供的還僅僅是某種由物質活動所派生的后驗的基礎性信息內容的靜態模式,這一模式根本無法揭示信息動態演變的一般機制(SIC)。另一方面,正如在現實邏輯中那樣,鄔焜認為在自然的存在和演化過程中有一個“邏輯”,存在一個關于信息的本體論的物理學基礎,并據此可以相應建立一種關于自然的本體論學說。他明確的表明:解釋自然(規律)只能“以自然的名義”,其方法只能是自然本體論的。這正是一種對自然進行表述的合理的本體論的方法,由此展示的“自然的邏輯”,無需涉及語言或命題的性質和功能。當然,在語言和命題邏輯的性質中也包含自然邏輯的方面,但它們的抽象屬性本身卻并不屬于自然的邏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信息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能也不應該將其限定在語義范圍,鄔焜提出的“自在信息”的信息形態就具有這一特色。信息需要一個自然的邏輯對其進行描述,因為,按照鄔焜的說法,自然具有物質和信息“雙重存在的性質”。在現實邏輯的相關規定中,情景可能與鄔焜的說法有所不同,由于引入了動態對反原則,現象的對立或矛盾方面的現實和潛能兩個方面將會連續交替呈現,如物質和信息的形式。在這里信息同樣是“物質的”,同樣是一個在自然法則中的物質過程,但它是一個更高層次的現實的運行過程,當物質和信息的某一方面處于主導地位時(按照LIR的原理)則呈現出“自為”的特點。自然界(天然物質)中的二重性是一種性質的二重性,而不是一個雙重物質的理論,物質和信息都是完全的物質,但這兩種物質又存在差異。從LIR的觀點來看,在現實中,物質和信息既是相同的又是不同的,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會同時存在。就同時存在而言,它適用于Grize和鄔焜兩者的自然的邏輯。五、黑格爾的辯證法思想最近,在“第二次世界普遍邏輯大會”上,何華燦(HeHua-Can)在發言中強調把辯證法、信息、邏輯和社會進步聯系起來。他寫了一首小詩:循序前進:信息的基礎是邏輯,不同的邏輯要統一,統一的過程很艱難,辯證的方法是關鍵。魯帕斯高(Lupasco)最初開發出了一個邏輯系統,這個系統具有辯證法的性質,布倫納提出的現實邏輯(LIR)就是以它為基礎的,可以把這個具有辯證性的邏輯系統和黑格爾,也包括他的追隨者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辯證法相比較。雖然魯帕斯高和黑格爾的辯證法具有某種差異性,但是,魯帕斯高卻更多地指出了他和黑格爾辯證法之間最重要的相似之處。黑格爾和魯帕斯高都是從現實矛盾或對立的性質的角度發展出了復雜的針對矛盾的邏輯系統,并且遠遠超過了正規的命題邏輯,并把辯證法的觀念廣泛地應用于個人、社會、意識、藝術、歷史、倫理和政治等領域。黑格爾把矛盾納入邏輯之中,并且對經典的“正式的”邏輯方法進行否定,他認為觀念僅僅是內容的抽象思想形式。黑格爾提出了一個三段式的主要歷時態順序:正題A、反題非A,和綜合二者的合題。黑格爾的邏輯仍然是亞里士多德的,他把這種邏輯綜合成了一個“形而上學的辯證法”,在矛盾二重性發展的進程中,他推論出對立面不斷地被純化,并且被一個更為廣泛的綜合命題所取代。在他之后,馬克思和恩格斯又把辯證法的邏輯直接移植到社會現實的層面,與黑格爾的學說相比,他們對黑格爾學說所強調的綜合的方面予以排斥,并把黑格爾關于矛盾對立的觀點當作其學說的全部,并把它看成是事物發展的驅動力。魯帕斯高的邏輯系統,涉及到兩個辯證法:一個是矛盾雙方交替上升和下降(分叉)演化的矛盾辯證法,另一個是同一性和差異性走向綜合的非矛盾的第三種狀態的辯證法。如上所述,矛盾的根源是能量所固有的,而能量是唯一存在的實在。正如魯帕斯高所指出的那樣,黑格爾的體系“只有半個辯證法”。在黑格爾那里,統一的肯定性價值總是超越了差異的否定性價值。正如泰勒(Taylor)指出的那樣,黑格爾的觀點有一個必然性的本體論前提,同時又有一個矛盾有限性的前提。黑格爾建立了一個“高層級”的本體論框架,但是,他需要確定一個基本的最低水平的存在形式來證明他的本體論,他試圖用矛盾來證明他的本體論的做法是不成功的。我們認為,LIR的實在論觀點,成功地克服了黑格爾體系中的這一重大缺陷,而不需要借助于他的學說的基礎,即他的學說中的唯心主義承諾。更重要的是,本文關于人道主義的論斷,使我們的辯證法不可能導致極權主義、反社會傾向的極端化意識形態,根據波普爾的大量闡釋,這也是黑格爾的主要興趣所在(Pop.1945)。皮亞杰(Piaget)的矛盾論也是一個標準的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的黑格爾形式,這一形式要求在社會現實改造的沖突和矛盾中尋找一個占主導地位的起核心作用的方面。貝斯特(Priest)指出,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在試圖給社會中的真正矛盾一個充分的解釋時失敗了。矛盾性或次協調性邏輯對于這樣的解釋是必要的,盡管在我們看來這些解釋都還不具有充分性。從LIR的形式邏輯來看,應當從現實的矛盾中涌現出新結構的特征。六、辯證法與邏輯的關系、理性分析的對象在這里,我們只是要強調指出,鄔焜關于存在領域的分類,鄔焜的哲學,以及布倫納的邏輯,應該被看作是從康德,通過黑格爾、費爾巴哈,再到馬克思和列寧的哲學以及邏輯和辯證法學說的延續。鄔焜的“客觀實在”概念是基于列寧所提出的新辯證唯物論的非實體化的發展之上的。相對于這個概念鄔焜建立了他的“信息思維”的學說,這一學說構成了解釋經濟和社會的新的信息范式的核心理論。在這里,要提供一個關于邏輯、辯證法和現實之間的發展關系的詳盡討論是不可能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埃房德·嚴伊柯夫(EvaldIlyenkov)的優秀圖書(在線可獲得)。嚴伊柯夫指出1:列寧比黑格爾走的更遠,他認為,邏輯不是關于思想外在形式的科學,而是所有物質、自然和精神事物發展的法則。在邏輯和知識理論之間沒有基本的原則上的差別。由于邏輯與辯證法是同一的,所以理論知識和辯證法的邏輯“具有完全的同一性關系。”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對矛盾進行恰當的理解。馬克思避免了把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作形而上學的還原,他側重于闡明現實的內部矛盾和現象的關系。辯證法強調事物的另一個方面,并同時確認事物的兩個方面都具有客觀性。現實邏輯使用與之相同的“術語”,但是避免了“完全同一性”的承諾,這一承諾本身就是一個絕對化的觀念,這一觀念構成了從黑格爾就開始的對“舊式”(二價的)邏輯進行批判的前提條件。在今天,我們提出的現實邏輯比列寧當年所面對的“能量主義”更具有堅實的物理學基礎。描述魯帕斯高哲學的最恰當形式也許是“辯證實在論”,而不是“辯證唯物論”的本體論,其性質正如詹姆斯·雷德曼(JamesLadyman)和他的同事所進行的結構實在論的研究。這樣一種實在論的學說必然隱含著一個相應的“虛實”二元化構造,這種“虛實”相對的雙重性存在正是鄔焜的“信息的基本理論”(BTPI)的核心思想。正如馬克思和列寧所預期的那樣,相關分析的最重要的結論之一便是,在真實的過程中,邏輯矛盾和辯證矛盾是一回事,這也是LIR的邏輯的延伸意義。只有在語言學或簡單數學的領域,那個關于二值或多值邏輯函數的形式才是適用的,也只有在這些領域對這些不同的邏輯形式做出區別才是合理的。由鄔焜和布倫納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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