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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D......WD......WD...遇到合同法問題贏了網律師為你免費解惑!訪問>>買賣合同質量糾紛的裁判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因買賣合同質量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即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提起的訴訟,在此種訴訟中,原告一方當事人即為合同的買受人一方;而被告則為合同的出賣人一方。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確實定標準

質量是指產品的優劣程度。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優劣直接影響買受人能否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司法實務中出現較多的糾紛類型。根據《合同法》第153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擔負的主要義務之一,在法學理論中表述為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依以下原則確定判斷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合格的標準: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即可以按當事人約定的標準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買賣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當事人就有關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也是與《民法通則》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規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是不完全一樣的,在其他國家法律規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標的物應當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來確定的。而我國《合同法》則是首先要求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沒有這些標準時,才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里的“通常標準”應與國際公約以及國外法律作一樣的解釋,即符合中等品質的要求。

4.出賣人的說明構成對標的物的明示保證。說明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所作的關于標的物的構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本卷須知等方面的陳述。出賣人在出賣標的物時,往往會通過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等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對標的物的品質進展說明,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該說明即構成出賣人對標的物品質的明示擔保,如果實際交付的標的物與該說明不符,即屬于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

(二)標的物質量瑕疵的表現及認定

所謂質量瑕疵,又稱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不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或者法律規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的情況。質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標的物的外觀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或者依法確定的標準,即標的物的外表瑕疵,通常是指標的物的外觀、品種、型號、規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對于外表瑕疵,買受人一般情況下無須通過特殊的檢驗就可以發現。

2.標的物的內在瑕疵,即標的物的內在質量不符合要求。對于標的物的內在瑕疵,則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檢驗或者使用才能夠發現。

3.標的物的包裝瑕疵,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5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足以保護標的物”的推定,應當理解為出賣人須以使用標的物損耗最小、安全、實用的方式包裝標的物,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展判斷:首先是包裝是否結實;其次是包裝是否符合運輸的要求,特別是不同運輸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裝標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質量異議的認定標準

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質量合格。該通知即為質量異議,該一定期限即為質量異議期限。因此,買受人是否在質量異議期內向出賣人為質量異議的通知,直接影響到買受人所提起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異議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法定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57條、第158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確立的質量異議制度包括兩項內容:

1.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義務。《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在買賣合同中,只有買受人對標的物進展檢驗之后,才能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決定出賣人是否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因此,各國法律根本上都將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規定為買受人的一項義務。

關于對合同標的物質量的檢驗,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關于驗貨人,買受人應當檢驗標的物,但并不意味著驗貨人必然就是買受人,除買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驗貨以外,實踐中還存在由買賣雙方共同驗貨,以及由買賣雙方指定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展驗貨的情形。

②關于檢驗方法,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方法,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展約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而由檢驗人以通常的方式進展檢驗。

③關于檢驗時間,這是《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檢驗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而檢驗時間包含著驗貨開場的時間以及驗貨延續的時間兩個方面,驗貨開場的時間一般是在標的物交付之時,由此,檢驗標的物的開場時間一般有:出廠時驗貨、裝運前驗貨、裝運時驗貨、卸貨時驗貨、在買受人營業地驗貨等。關于驗貨延續的時間,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買受人必須按實際情況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而其中實際情形可行的最短時間主要是根據貨物的性質、交易的情況和貿易慣例決定。我國《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情況下,若何確定檢驗的合理期限,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結合司法實踐,可以從表現瑕疵與內在瑕疵兩個方面進展判斷:比照擬容易發現的外表瑕疵,買受人須按標的物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驗其所受領的標的物;對內在瑕疵,應按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的種類等進展綜合判斷,對不能立即發現的瑕疵,依我國《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其檢驗期最長也不得超過2年。

2.雙方當事人雖然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均確認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但對瑕疵的具體內容有爭議,且影響到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當形式確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對具體的質量瑕疵進展直接認定的,可以直接認定。

3.如果雙方對標的物的具體瑕疵有爭議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斷的,或者對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有爭議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的認定,而應向買受人釋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質量鑒定的申請,由法院委托有關質量鑒定機構對標的物的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展專業鑒定。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25條第2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當

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應當承當質量瑕疵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當違約責任,即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當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如果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出賣人承當的質量瑕疵責任具體包括:

1.出賣人承當違約責任確實定方法。如果合同中對出賣人違約責任有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請求出賣人承當違約責任,當事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第114條等相關規定的適用。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予以明確,首先由當事人對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違約責任形式內容進展補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進展補充。如果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后仍然不能確定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形式和內容的,則適用《合同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具體違約責任形式及內容。

2.出賣人依《合同法》第111條規定所應承當的違約責任具體形式

修理。當標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響標的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時,應當首先考慮由出賣人對標的物進展修理。如買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費用也應由出賣人負擔。各國法律一般都沒有規定出賣人的這一責任形式,因為出賣人常常不是標的物的生產者,無法承當修理義務,在標的物有質量瑕疵的情況下,沒有必要規定出賣人的除去質量瑕疵的義務。但是我國法律則規定出賣人應承當除去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義務,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從我國目前的商品流通機制及產品維修的網點來看,規定出賣人的這一義務是必要的,根本上也是可行的。

更換。這一義務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代替給付義務,即標的物如為種類物時,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這是各國法律的一致規定。

重作。一般而言,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一般不會承當重作的責任,重作這一責任形式主要發生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中,如承攬合同等。重作只適用于某些特殊的買賣合同之中。

退貨。退貨責任形式一般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解除合同。國外法律對因質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一般規定僅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極為顯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解除合同。在我國,依《合同法》的規定,亦應對此作出較為嚴格的要求,因為退貨就意味著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自然就應當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即只有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影響到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可以選擇適用退貨的違約責任形式。

減少價金或者返還應當減少支付的價金。如果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質量上的瑕疵,而買受人已經受領標的物,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并未到達影響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買受人可以請求依據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程度減少價金,這是各國法律一致的規定。由此,如果買受人同意承受標的物,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標的物的價格應當作合理的變動,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所指的“按質論價”,其單價和總價款應當適當降低。當買受人請求減少標的物價金的請求成立時,其如果已經向出賣人支付的價金超過了應當支付的價金的,則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向其返還應當減少的標的物的價金。

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約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的,買受人在選擇適用違約責任形式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向其支付違約金。

賠償損失。依《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上述出賣人應當承當的違約責任形式中,除違約金責任外,其中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金的責任均不涉及出賣人應當承當的賠償損失責任,即使在出賣人承當上述責任時或者過程中,買受人也仍然存在產生損失的客觀可能,而這些損失是基于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違約行為而產生的,自然應當由出賣人承當。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出賣人的違約行為給買受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買受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以彌補其所受到的損失。對于該損失,則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特別是在生產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是此類案件的難點與重點問題,具體計算詳見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的一般標準局部的內容。

另外,對于買受人所受到的損失,還可能是因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而產生的加害給付所形成,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問題致使買受人所產生的人身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的,在此種情況下,出賣人的加害給付既構成違約行為,也構成侵權行為,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侵權或者違約為訴由請求出賣人承當侵權民事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借款人未按約還貸債權人可提前解約/y/ht/1132680.html對完善我國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建議/y/ht/1132679.html審判實務中確認合同無效應注意的幾個問題/y/ht/1132678.html在間接代理中,什么是委托人的介入權/y/ht/1132677.html鐵路運輸合同/y/ht/1132676.html特許經營企業/y/ht/1132675.html格式條款≠霸王條款/y/ht/1132674.html在所有權保存買賣中由誰負擔稅金和其他費用/y/ht/1132673.html什么是居間/y/ht/1132672.html轉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長嗎/y/ht/1132671.html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y/ht/1132670.html借款合同怎樣變更/y/ht/1132669.html借款協議文本/y/ht/1132668.html從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立法本意談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與裁判/y/ht/1132667.html買賣合同/y/ht/1132666.html什么是代理權的行使/y/ht/1132665.html什么是共同代理/y/ht/1132664.html若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y/ht/1132663.html借款合同印花稅/y/ht/1132662.html關聯方借款利息/y/ht/1132661.html超市配售合同/y/ht/1132660.html出租人不能按時交付出租房屋,應當若何進展處理/y/ht/1132659.html房屋買賣合同法的保護形式/y/ht/1132658.html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上)/y/ht/1132657.html什么是特許經營/y/ht/1132656.html特許連鎖經營的概念/y/ht/1132655.html搬運裝卸合同/y/ht/1132654.html若何乘坐臥鋪/y/ht/1132653.html抵押和質押的區別/y/ht/1132652.html借款合同怎么寫/y/ht/1132651.html人保與物保之間的優先關系/y/ht/1132650.html什么是間接代理/y/ht/1132649.html運輸合同范本/y/ht/1132648.html一方惡意欺詐合同可以撤銷/y/ht/1132647.html合同要約/y/ht/1132646.html個人借款合同范本2018/y/ht/1132645.html孳息概念定義及買賣中的標的物孳息歸誰所有/y/ht/1132644.html訂立勞動合同有哪些程序/y/ht/1132643.html合同成立的時間/y/ht/1132642.html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書該若何寫/y/ht/1132641.html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勞動合同可依法予以撤銷/y/ht/1132640.html居間人的義務/y/ht/1132639.html借款格式/y/ht/1132638.html汽車質押貸款/y/ht/1132637.html不履行購房意向書違約還是締約過失/y/ht/1132636.html合同當事人與關系人/y/ht/1132635.html居間人怎么行使報酬請求權/y/ht/1132634.html法定代理與監護的關系是什么/y/ht/1132633.html優質小麥生產協議書/y/ht/1132632.html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怎么辦/y/ht/1132631.html格式合同的詳細解釋/y/ht/1132630.html寄售合同訂立指引/y/ht/1132629.html淺議可撤銷合同之撤銷權/y/ht/1132628.html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支付價款的地點沒有約定的/y/ht/1132627.html業主支付保函/y/ht/1132626.html淺談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規定的意義/y/ht/1132625.html鴻潤(集團)借款合同糾紛/y/ht/1132624.html訂立擔保合同法律本卷須知/y/ht/1132623.html特許經營合同/y/ht/1132622.html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假設干問題/y/ht/1132621.html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主要內容/y/ht/1132620.html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所需的材料/y/ht/1132619.html定金的成立與效力/y/ht/1132618.html字跡不清屬締約過失擔保責任必須照負/y/ht/1132617.html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主要有什么表現形式/y/ht/1132616.html“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理/y/ht/1132615.html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有什么義務/y/ht/1132614.html要約何時生效/y/ht/1132613.html文秘應知的委托合同知識/y/ht/1132612.html借款展期的概念定義及條件/y/ht/1132611.html拆遷非居住租賃房屋承租人應享有什么權利/y/ht/1132610.html有權代理須具備哪些要件/y/ht/1132609.html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y/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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