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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法》

解讀和展望

一《電子商務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在經歷三年起草、四次審議之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子商務法》),成為電子商務

領域規范運行的標準以及促進電子商務市場有序發展的綱領性法律文件。

(-)推動電子商務規范發展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發展的新模式,呈現出了諸多新問題、新挑戰。電子商務領域中不正

當刷單、電商經營者侵犯用戶個人信息、網絡售假、知識產權侵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屢有發

生,給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拉響了警鐘。為了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發展,幾經打磨,在

多方博弈下,《電子商務法》終于出臺。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基礎性、龍頭性、骨干性立

法,《電子商務法》填補了領域內的立法空白。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電子商務活動是一種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渠道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商

業活動,由此確定其調整范圍。首先,該法將通過包括電腦端、移動端、電信端等各種信息

網絡進行商業活動的行為納入其調整范圍中。其次,將在線上交易的有形產品、虛擬產品、

在線提供的服務或者是從線上訂立、線下履行的服務列為其調整對象。最后,為了保證《電

子商務法》所應具有的針對性、具體性,《電子商務法》未將一些特殊種類的服務如金融產

品、新聞發布、音頻視頻播放、網絡出版等納入其調整范圍。

《電子商務法》解決的是一系列與電子商務領域有關的法律問題,包括平臺治理、平臺責

任、電子支付、線上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反不正當競爭規制、跨境電商法律規則、線上糾紛

解決、法律責任等。這些問題有的是線上特有的問題,如平臺治理、平臺責任、電子支付,

也有是線下問題的延伸,如知識產權保護、不正當競爭規制等。所以,《電子商務法》既有

新規則的創設,也有傳統線下規則的創新,是一部電子商務領域承前啟后的綜合性、創新

性、補充性立法。

(二)網絡信息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網絡技術的發展深刻地影響了世界歷史、經濟、政治發展的格

局。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建設網絡強國戰略目標。針對網絡信息基礎建設薄弱、網絡市場發展

失序、網絡安全威脅逐漸增長等問題,加強電子商務法治建設,是落實網絡強國戰略的重要

舉措。

以規范網絡市場秩序、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為目標的《電子商務法》的

出臺,是網絡信息法治發展中的里程碑成果。《電子商務法》在把握網絡商業活動發展規律

的基礎上,協調與其他法律之間關系,調整電子商務領域新型法律關系,是對現行法律的重

要創新、補充和超越。作為繼《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之后的基礎性立法,電子商務

立法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我國網絡信息法制建設中“缺少頂層設計、立法層級低、立法碎片

化、照搬現實辦法”的問題,其所帶來的經驗必將為未來網信立法提供重要參考和借鑒。

(三)中國立法走向世界的重要標志

互聯網一出生就是國際化的。網絡信息技術的蓬勃發展也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生活方式,滲透

到了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標是在所聚焦法律關系中實現進一步的

延伸,對電子商務領域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全面的規定。這種綜合性立法工作十分考驗立

法者的立法能力。作為專門規范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立法,《電子商務法》全面地、創造性

地回應了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電商平臺”)為核心的線上交易、電子支付、

糾紛解決等新型法律問題,其制定標志著中國網絡信息立法模式的成熟和立法技術的完善,

向世界網絡新型法治貢獻了中國的立法智慧。

二理解《電子商務法》的四個維度

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市場與傳統商業模式相比,具有明顯的復雜性、模糊性特點。作為針對

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立法,《電子商務法》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調整不平

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僅具有公法性質、也具有私法性質,既對行為進行規范,也對技

術概念加以界定。應當在網絡強國和數字中國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從以下四個維度理解《電

子商務法》,從這四個維度理解《電子商務法》,把握《電子商務法》對于推動電子商務又

好又快發展、完善國家法治建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促進法

創新是電子商務存在的首要原則。電子商務產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的重要增長點和新型原

動力,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解決就業

崗位等方面有著明顯優勢。《電子商務法》作為上層建筑,其首要目標自然是為了促進電子

商務產業的創新發展,以法律規范指引電子商務發展的實踐,從而堅實相應的經濟基礎,讓

電子商務可以成為帶領市場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因此,在《電子商務法》的第一章總則

中,便開宗明義地指出《電子商務法》應“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電子商務法》

的原則規則來源于電子商務發展實踐,同時也要適應、促進和服務于電子商務領域的發展。

第一,規定適應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產業政策。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規劃時,應充分考慮當下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需要,如促進電商物流網絡建設、完善電

商統計制度、構筑電子商務標準的制定、推動其體系化的發展;注重發揮電子商務產業帶動

作用,促進電商行業與其他各行業融合,發掘電商行業的創新帶動力;發揮電子商務的跨域

性特點,挖掘電商發展在精準扶貧、促民增收上的巨大潛力,在農村積極推廣電子商務創收

新模式。

第二,以法律的形式將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成熟經驗、有效機制確定下來,優化電商營商環

境。國家應支持電子商業模式的發展與創新,完善電子商務的新業態促進政策,打造適宜電

商成長、經營的市場環境;在鼓勵開發電商數據應用的同時,應保證數據合法、安全、有序

流動;探索開放共享公共數據的有效途徑,釋放“公共數據紅利”,但也應保證電商合法

地、安全地利用公共數據。

第三,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發展所特需的監管機制與治理體系。建立起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

協同治理體系,促進相關監管部門、電商行業組織、電商平臺、平臺經營者、消費者在內的

多元主體共同管理;各級政府應排除公權力干涉、限制市場競爭,不得制定帶有地域歧視的

行業政策,促進線上線下商業活動的融合發展,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促進市

場準入條件合理化;對符合要求的便民經營活動和小額交易行為豁免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四,建立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規范制度。國家應針對跨境電商發展的需要,對其涉及的

海關、進出檢疫、跨境支付等行為建立規范機制,促進跨境電商有序發展;在跨境電商發展

過程探索與其他國家電商領域的交流和合作,以及建立起有效的、各國可接受的爭議解決機

制,在海關、檢疫、支付方面建立起流暢的交流渠道;政府應積極促進跨境電商環境優化,

保證跨境電商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辦理相關進出口手續。

第五,鼓勵電商平臺創新業態,實現多元化經營,挖掘電商發展潛力。電商平臺應在相關協

議以及規則的基礎上,為平臺上經營者的商業活動提供包括物流、倉儲、電子支付在內的配

套服務。

(-)捍衛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實現電商產業持續、和諧發展的關鍵。但是,電商發展的非實體性、

虛擬化,也加劇了網絡交易過程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困難。《電子商務法》從起草到公

布,一直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以守護消費者權益作為首要目標。從法律文本出發,

《電子商務法》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了對網絡交易市場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一,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該承擔的義務。(1)一般義務。確

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在經營活動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在提供商品與服

務時應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提供違法違禁商品與服務。(2)信息披露義務。電商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與服務時,應該向消費者及時提供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以保護消費

者所應有的知情權和選擇權。(3)真實宣傳義務。真實性原則是宣傳的本質要求,電商經

營者應實事求是地開展宣傳活動,不以虛構交易量、制造虛假評價來誤導、欺騙消費者。

(4)公平交易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精準推送”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應對

消費者提供不包含數據畫像的自然搜索選項,保障公平交易、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5)

合法投放廣告義務。電商經營者的廣告精準投放嚴重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對其生活造成很

大困擾。經營者應根據《廣告法》的相關要求,合法投放廣告。(6)搭售提醒義務。電商

可以進行搭售行為,但前提是應通過顯著方式保證消費者知悉,不得因為未盡提醒義務導致

消費者支付多余款項。(7)依約交付義務。在交易過程中,電商經營者應該依照之前的承

諾方式、價款、流程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8)依約退還押金義務。不得對押金的收

取與退還設置不合理的條件,符合條件、約定的情況下應及時依約退還消費者押金。(9)

合法管理用戶信息義務。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收到相關申請以后,應及時根據相應核定程序對用戶信息進行更新、刪除。(10)公平訂立

合同義務。電商經營者往往通過自動信息系統發布交易信息,應該準確告知消費者訂立合同

的步驟、注意事項。消費者選擇商品并且提交訂單和支付成功后,電商經營者除非在自動信

息系統中明示,否則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來否決訂單效力,合同依然成立。(11)受理并處理

投訴義務。通過強制性規范要求電商經營者建立爭端解決機制,讓電商交易爭端盡量在網上

解決,提高爭端解決效率。

第二,確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用戶保護責任。電子支付具有較大的支付風險,支付指令

出現錯誤后,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及時排查,及時糾正。如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害,電子

支付服務提供者應該承擔賠償等不利后果,除非該損害的發生和其自身無關。在支付完成

后,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及時依約向消費者發送確認支付的信息。除非是由于用戶過錯,

用戶因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遭受損失的,電子服務提供者應擔責。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被通

知出現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訂單、或自行發現未經授權的電子支付訂單,應該及時采取措

施,防止損失擴大。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則應對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三,明確了平臺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市場有著主導作

用,為了防止電商平臺“私權力”過大,容易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法》設定了

專門的平臺義務與平臺責任。

平臺義務主要有以下四種。(1)標記自營業務。電商平臺應主動采用明確標記,區別其自

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業務,避免消費者被誤導或受騙。(2)保證消費者評價真實義務。

電商平臺不得隨意刪除消費者評價,保證消費者評價確切可靠、發揮真實的作用,促進誠信

經營。(3)合法展示搜索結果。電商平臺應使用客觀算法向消費者提供自然搜索結果。電

商平臺可以競價排名機制時獲取利潤,但必須要顯著標識這種搜索結果為“廣告”,告知消

費者這種搜索結果的性質。(4)協助維權義務。消費者在電商平臺內購買商品或服務時,

在與平臺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商平臺在爭議解決中具有“先天優勢”,因此其應當承擔對

消費者維權的積極協助義務。

平臺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1)先行賠償責任。在電商平臺未盡審核義務、未盡提供平臺

內經營者信息義務,或者自身有相應承諾等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相關規定咒依法要求平臺先行賠償。(2)連帶責任。在平臺內經營者存在特定違法行

為,即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有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電商平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上述違法行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承擔連帶責任。(3)相應責任。

電商平臺應履行相應的資質審核義務和盡到安保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除了上述義務與責任外,《電子商務法》中明確國家應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交易安

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并且設定了相應的法律制裁機制。

(三)規范電子商務平臺行為的平臺法

平臺是電子商務發展中連接消費者以及經營者的重要樞紐,平臺經濟發展已經成為世界電子

商務發展的核心趨勢。《電子商務法》深刻理解平臺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意義,區分了電子

商務平臺經營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對不同類型的平臺經營者做了區別規定,除了前文所述

的平臺責任與平臺義務之外,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中的獨特地位也是《電子商務法》所關注

的重點。

第一,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平臺規則”),以平臺規則作為平臺治理

中基礎規范,充分發揮其指引作用。(1)平臺規則的制定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從明確平臺進出入機制、保障商品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用戶個人信

息、健全信用評價、顯著公示規則內容等方面建立嚴密的交易規則體系。(2)建立在線爭

端解決機制。作為網絡交易市場中的樞紐,平臺在爭端解決中具有先天優勢,鼓勵電商平臺

建立商品服務擔保機制以及在線爭端解決機制能夠對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爭端進行快速反應,

提供交易保障、提高交易效率。(3)修改平臺規則應公示與討論。平臺為更新服務內容修

改平臺規則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但是不可利用其優勢地位隨意修改平臺規則,損害消費者權

益,應提前7日公示修改內容,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民主討論,給予不同意修改的用戶相應

的退出選擇。(4)不得隨意利用平臺規則強行賦予平臺內交易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向平臺內

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5)在平臺內對違法違規的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時,應及

時公示,防止相關合法利益受損。

第二,推進電商平臺參與或協助監管。(1)平臺內經營者和非經營用戶信息管理。為了糾

紛中快速確定當事人,電商平臺應承擔在平臺內的經營者,以及非經營信息主體身份信息的

登記核驗義務,建立日常信息檔案管理更新機制,并依規向管理部門登記。(2)配合進行

市場主體登記。電商平臺掌握大量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具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相關信息的義務,并為平臺內經營者市場登記提供相應便利。(3)配合

進行稅收征管。電商平臺應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主體信息、經營收入信息等。提示部分不需

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進行稅務登記。(4)保障網絡安全與交易安全。電商平臺應

采取包括技術措施在內的必要措施保護電子交易安全,并建立相關的緊急預案,及時減輕網

絡安全事件所帶來的損害。(5)檢查監控平臺經營活動。電商平臺應合法使用其所具有的

技術能力,在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時,可以及時進行產品下架、連接斷開等處理方

式,并應及時報告于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確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1)“避風港”原則。我國“通知與刪除”規則

與其他國家的“通知與刪除”規則和最初的“避風港規則”已有明顯區別,已逐步演化為

“知識產權預防性保護規則"和''電商平臺規則原則”。《電子商務法》中關于“通知一刪

除”的規范是互聯網治理在電商平臺上的新舉措。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遭受侵權后,有權通知

電商平臺采取必要措施,但要求其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平臺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采取

措施,向平臺內經營者轉送相應的通知。如因電商平臺不作為或者不及時處理而導致損害擴

大,導致權利人損失加重,則就擴大部分,電商平臺應承擔連帶責任。如平臺內經營者認為

其不存在侵權行為,可在接到通知后,向電商平臺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電商平臺在

接到聲明后,應將該聲明轉送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訴。電商平臺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

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2)公示原則,電商平臺應及時公示前

述流程中的通知、聲明、結果。(3)“紅旗原則”,作為避風港原則的一種例外適用,

《電子商務法》中的“紅旗原則”使用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有利于知識產權權

利人舉證,也有利于催促電商平臺積極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四)倡導綠色發展的生態友好法

生態文明建設關系到中華民族乃至于整個人類發展命運,倡導綠色發展功在當代、利在千

秋。《電子商務法》為落實生態文明入憲的新要求、實現電子商務領域的綠色發展做出多處

規定。(1)環境保護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盡的義務。銷售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

的要求。(2)鼓勵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在物流運輸過程,

快遞服務提供者應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環保材料進行包裝運輸,促進快遞包裝材料再利用與

循環。(3)支持電子商務包括綠色包裝、綠色倉儲、綠色運輸在內的綠色產業鏈發展。

三《電子商務法》實施前瞻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實施"。良法必須得到較好的實施、普遍的遵守才能實現善治的目

標。《電子商務法》的有效實施是電子商務產業實現自身革命以及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要求。

(-)監管理念方式創新

在《電子商務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電子商務領域分工監管原則,確定了電子商務市場中

的多元治理體系。為實現這一目標,要實現的是理念、路徑、思維上的轉變,應由傳統行政

監管轉變為協同監管、多元治理。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傳統的單一監管模式、分頭執法方式

不再適應電子商務領域發展的要求,《電子商務法》實施后的監管執法需要加強部門協調配

合、優化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

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經常出現信用體系缺失、交易保障不健全的問題,國家應加強統籌規劃,

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相互協調、動態有效的監管體系。在這一體系下不斷改進

電子商務監管聯動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執法機制、快速反應機制。

從社會共治的角度出發,應加強政府、行業協會、企業、高等學校、研究院所之間合作交

流,推動行業自律、平臺內部治理、多元共治,以群策群力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新問題、新

挑戰,通過社會共治模式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實現良法善治。

(二)電商經營合規創新

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立法目標之一。為了回應電子商務中所出

現的各種亂象,《電子商務法》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所出現的誠信缺失、知識產權

侵權、競價排名、個人信息泄漏、偷稅漏稅、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等問題。《電子商務法》

以規范具體行為為切入點實現了對整個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的維護,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經營

者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合規義務,違規者將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大數據殺熟”“無廣

告標注競價排名”等商業模式已經走到末路,電子商務經營者和平臺經營者應在合規前提下

進行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創新。

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目標指引下,《電子商務法》為了科學合理地規范電子商務經營活動

秩序,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且強調了電商平臺所具有的

獨特優勢和技術能力,由此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所應遵守更高合規義務和擔負管理職責。在電

子商務活動中,電商平臺具有經營者的基礎屬性,還要承擔一定的管理者職責,除了承擔一

般的經營者所需要承擔的義務以外,如消費者保護義務、行政登記義務、納稅義務,也要配

合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相關登記、信息審核檢驗、實現平臺自我治理等。

(三)平臺治理更加透明

平臺經濟模式成為電商發展的主流模式,大型電商平臺不僅是單一經營者,更是一個平臺內

大量經營者的集合,是一個市場,牽扯到的是方方面面的利益。電商平臺在其發展過程,很

容易就會因只關注于自身利益,導致社會利益和消費者權益受損。

《電子商務法》分別從國家治理角度與平臺自治角度對平臺治理問題進行回應。電商平臺應

從確立進入退出機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健全信用評價制度等方面建立嚴密的交易規則

體系;運用擔保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快速解決交易糾紛;對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建立相

應的緊急預案等。

在國家層面,設定了相應行政責任,用以規范電商平臺的經營行為,具體包括不得隨意刪改

消費者的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等。否則將會承擔相應

的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

《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發展平臺化的顯著趨勢,對電商平臺從定義、規則、責任、義

務等多個方面加以規范,理順平臺治理應有的治理邏輯,使平臺治理格局更加清晰透明,這

對于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和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平臺責任有待細化

《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商平臺在特定情況應承擔的先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相應責任。

但是對何為“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何為“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

要求”、何時會認定平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并無明確要求。這些抽象的規定只能由相關

執法者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無法從在《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找到相應的指引,也由此

給予了執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電子商務法》第38條,規定了電商平臺的“相應責任”,但相應責任的性質難以厘清,

從民事責任語境來看,其可能包括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者是按份責任等。電商平臺承擔

“相應責任”的前提是,當電商平臺未對關系到消費者生命與健康的產品與服務履行相應的

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履行相應安保義務導致其遭受損害,此種情形下應承擔相應責任。這

種“相應責任”可能不僅包括民事責任,也可能包括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電子商務法》中設置平臺的“相應責任”本身可能也是一種立法靈活性、概括性的體現,

但是其不確定性會損害法的規范作用。類似的問題還包括如何界定《電子商務法》第42條

和第43條中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平臺侵權所應提供的初步證據、平臺進行刪除的具體標

準。《電子商務法》雖然將“通知與移除”規則改造為“通知+移除+轉通知+反聲明+投訴通

知+恢復”的細化程序,但相應的適格標準卻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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