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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入井要求:〈第10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入井人員清點制度。2、 掘進與支護:〈第41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米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第42條》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第43條》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第44條》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⑴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⑵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⑶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⑷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⑸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版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第45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第92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有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第93條》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3、掘進設備:《第71條》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以下規定: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掘進機必須有前照明燈和尾燈。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5)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6) 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7) 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第72條》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米。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第76條》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第77條》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4、 煤庫管理:《第99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5、 局部通風機:《第127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第128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1、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2、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3、 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4、 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5、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以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6、 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后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129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6、通風、瓦斯、煤塵:《17條》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研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第100條》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2、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表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名 稱最高允許濃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氫HS20.00066氨NH30.004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101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表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允許風速/(m/s)井巷名稱最低最高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15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風橋10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進、回風巷8架線電機車巷道1.08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0.256米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0.254巷掘進中的巖巷0.154其他通風人行巷道0.15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咼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第102條》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度以上。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度,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度;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第103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布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1、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2、 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是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指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一次。《第108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 掘進巷道貫通前,總喝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2、 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3、 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間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第114條》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對于本條規定得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第116條》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第132條》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第135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第136條》米區回風巷、米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二) 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面。(三) 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第138條》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第139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第140條》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第141條》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第149條》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二)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三)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四)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五)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六) 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第152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7、安全監控:《第158條》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第159條》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第160條》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第161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第168條》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表3規定。《第169條》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170條》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

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第171條》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第172條》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第173條》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表3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專用排瓦斯巷報警濃度$1.0%CH4$1.0%CH4$1.0%CH4$1.5%CH4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專用排瓦斯巷報警濃度$1.0%CH4$1.0%CH4$1.0%CH4$1.5%CH4斷電濃度$1.5%CH4$1.5%CH4$1.0%CH4$1.5%CH4復電濃度V1.0%CH4V1.0%CH4V1.0%CH4V1.5%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米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2.5%CH4$0.5%CH4$0.5%CH4$2.5%CH4$0.5%CH4$0.5%CH4V2.5%CH4V0.5%CH4V0.5%CH4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續表甲烷傳感器設置地點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斷電范圍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0.5%CH4$0.5%CH4V0.5%CH4機車電源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主要回風巷內使用的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0.5%CH4$0.7%CH4V0.7%CH4機車電源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瓦斯抽放泵站室內利用瓦斯時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的瓦斯抽放泵站輸出管路中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下風側柵欄外$0.5%CH4$0.5%CH4W30%CH4W25%CH4$0.7%CH4<0.7%CH4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1.0%CH4$1.0%CH4<1.0%CH4抽放瓦斯泵米煤機低瓦斯、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米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掘進機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咼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處米煤機低瓦斯、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米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掘進機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咼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處$1.0%CH4$1.0%CH4$1.0%CH4$0.5%CH4$1.0%CH4$0.5%CH4$0.5%CH4$1.5%CH4$1.5%CH4$1.0%CH4$0.5%CH4$1.5%CH4$0.5%CH4V1.0%CH 采煤機電源4V1.0%CH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4質安全型電氣設備V1.0%CH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4質安全型電氣設備V0.5%CH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4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V1.0%CH 掘進機電源4V0.5%CH 機電設備硐室內全部4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第174條》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第175條》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方器。8、防滅火:《第218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第221條》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第222條》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第223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二)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四)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五)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l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六) 在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第224條》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第225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并遵守下列規定:(一) 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并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二) 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并應裝備消防列車。(三) 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226條》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9、防治水:《第260條》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第266條》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第285條》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第286條》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一) 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二)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三) 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四)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五)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六) 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七)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后,方可前進。《第291條》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292條》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10、運輸:《第360條》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二) 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三) 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四) 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五) 嚴禁超員乘坐。(六) 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第362條》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o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o時,不得小于30m。(二)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三) 嚴禁放飛車。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第363條》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第364條》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11、電氣:《第443條》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第444條》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表10的要求。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

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第445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第446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表10井下電氣設備選用規定使用場所類別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2.照外)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總回風巷、巷和主要回風翻車米主要進風巷巷、采區回機使用場所類別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2.照外)瓦;斯礦井井底車場、總進風總回風巷、巷和主要回風翻車米主要進風巷巷、采區回機區風巷、工作硐進風低瓦斯*咼瓦斯面和工作室巷礦井礦井面進回風巷礦用防礦礦爆型(礦用礦用礦用用用增安型除般型般型防爆防爆外)型型礦用礦用礦礦 礦用防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礦儀器用防爆型般型防爆型用用爆型(礦用儀器用防爆型般型防爆型用用爆型(礦用(礦用增防爆防爆增安型除安型除型型外)外)礦用防礦礦礦用防爆型(礦礦用礦用用用爆型(礦用用增安型一般型防爆型防爆防爆增安型除除外)型型外)明燈具3.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表、*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該巷道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采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備和儀表、儀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允許使用經安全檢測鑒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礦燈。(二)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三) 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第447條》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第454條》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采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第455條》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第457條》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于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第469條》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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