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mw超超臨界機組帶式輸送機各類保護裝置及料位信號設備采購合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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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2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連電廠2×660MW超超臨界機組帶式輸送機各類保護裝置及料位信號設備采購合同目錄TOC\o"1-1"\h\z定義 3第1章合同標的 4第2章供貨范圍 5第3章合同價格 5第4章付款 5第5章交貨和運輸 7第6章包裝與標記 10第7章技術服務和聯絡 12第8章質量監造與檢驗 14第9章安裝、調試、運行和驗收 16第10章保證與索賠 20第11章保險 23第12章稅費 23第13章分包與外購 23第14章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24第15章不可抗力 25第16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25第17章合同生效 26第18章其它 26附表1:價格表 29

買方合同號:賣方合同號:合同簽字時間:2010年6月3合同簽字地點:鄂爾多斯市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正式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2)技術協議草簽后,賣方即應參加買方召開設計聯絡會,并按買方安排的進度提供相關設計的配合資料。除上述已開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買方書面通知上規定的日期為準。合同雙方: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承德國誠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并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定義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買方”是指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賣方”是指承德國誠電子有限公司,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章中規定的部分。“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于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買方或買方委托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表對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監造不解除賣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監造代表”是指由買方或買方委托的監造單位派出的對合同設備進行監造的人員。“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規定所進行的試驗。“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保證值后,買方對該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最終驗收”是指買方對該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后的驗收。“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年”是指365天。“電廠”是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連電廠。“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見附件7。“現場”是指位于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連電廠一期工程買方安裝合同設備的所在地。“隨機備品備件”是指在安裝、調試時所需的備品備件。“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統。“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的文件。“分包商”是指由賣方將合同供貨范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最后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后,使得該臺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該臺套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整套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驗。“設備缺陷”是指賣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元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運雜費”是指合同設備從賣方始發站(車上)到交貨地點所發生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費,保險費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第1章合同標的本合同遵循合同雙方買賣自愿的原則。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于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連電廠一期工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名稱:帶式輸送機各類保護裝置及料位信號設備規格(型號):見技術規范書數量:見技術規范書凡賣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安全的、經濟的、成熟可靠的。設備的技術規范、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賣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范圍按合同附件2。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賣方供貨的交貨進度按合同附件3和4。賣方提供的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買方對賣方供貨的監造、檢驗和驗收按合同附件5。賣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第2章供貨范圍合同供貨范圍詳見附件2。合同供貨范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供貨清單或發貨清單中并未列入而且確實是賣方供貨范圍中應該有的,并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或者是合同設備運行、具備檢修條件所必須的,均應由賣方負責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隨機備品備件等補上,且不與買方發生費用問題。第3章合同價格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128萬元(大寫:=1280000\*CHINESENUM2壹佰貳拾捌萬元整)。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合同設備價格為121.7萬元(大寫:=1217000\*CHINESENUM2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整)。本合同設備(含隨機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賣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以及合同設備所需進口配套設備的進口環節的相關費用等。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4.3萬元。合同設備到指定交貨地點的運雜費2萬元。合同設備的分項價格見附件6。本合同總價在合同有效期內為不變價。第4章付款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付款方式:電匯或銀行承兌匯票。合同設備款的支付:4.3.1賣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整臺套設備(部組件)全部運到交貨地點,并將下列單據提供給買方,買方驗明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該批設備價格的7由買方授權代表簽署的該批設備的“驗貨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由買方監造代表簽署的該批設備的“出廠前檢驗證明”;該批設備的詳細裝箱清單(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該批設備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金額為該批設備價格的100%的稅率為17%增值稅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4.3.2初步驗收證書簽署1個月內,賣方提交下列單據經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合同設備價格的20%作為初步驗收買方代表簽署的初步驗收證書(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金額為該批設備價格的20%的稅務監制資金往來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4.3.3剩余每臺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待該臺套合同設備保證期(保證期為整臺機組168小時試運后1年)金額為該臺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稅務監制資金往來收據(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該臺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一式四份。4.4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每臺套合同設備的第一批設備交貨后,賣方提交金額為該臺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3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該臺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30%。該臺套合同設備通過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證書簽署后,賣方提交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7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復印件四份),買方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支付給賣方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70%。4.5運雜費的支付每臺套合同設備的運雜費在每臺套合同設備全部到貨后由買方一次性向賣方支付。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后1個月內,買方支付給賣方該臺套合同設備的運雜費。運雜費實際結算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運雜費的總額。4.6付款時間以買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4.7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由于買方與合同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故本合同設備的主要分包和外購設備的付款由賣方負責。但如果發生由于個別原因(買方按時向賣方付款而賣方沒有按時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導致分包和外購設備有可能不被按時交貨以至于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買方有權暫時終止向賣方付款。在賣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支付相關款項后,買方將繼續向賣方付款。買方上述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但此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如果賣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買方將出于保障工程進度的目的,有權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購設備供貨商付款,此轉付款及相應利息(買方存款利息)將從下一筆買方向賣方的付款中扣除。4.8違約金的扣除與支付在買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賣方銀行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第5章交貨和運輸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應保證及時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附件4。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合同設備的運輸主要采取鐵路或公路運輸的方式,如果遇特殊情況,可采用其他運輸方式,但不發生費用變動。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按以下地點交貨: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連電廠一期工程項目現場指定地點(車上)。如果賣方委托社會承運單位代辦運輸,合同設備到達距上述交貨地點附近的車站/碼頭/機場/卸貨點時,由買方自行提貨而發生的運輸、保險及其他費用(如有)則應由賣方負擔。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買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與合同供貨范圍相對應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啟運10天前,賣方應以書面文件將(5.6)款中的各項內容通知買方。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接貨單上的實際時間為準。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賣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責合同設備從賣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發出12小時內,賣方應以書面文件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買方。合同號;機組號;貨物備妥發運日;貨物名稱及編號;貨物總毛重;貨物總體積;總包裝件數及包裝方式;交運車站名稱、車號和運單號。重量超過二十噸(含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并附有草圖。對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等)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本批設備的供貨清單。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買方可派遣代表到賣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賣方應提前15天通知買方交運日期。如果買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賣方有權發貨。上述買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賣方應負的責任。在每批設備到貨后,買方將通知賣方到指定到貨地點進行貨物件數清點,在確定貨物外觀、包裝完好無損后,買方的授權代表將與賣方的現場代表共同簽署“接貨單”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果發生運輸過程中的包裝破損,買方的授權代表將會同賣方的現場代表對包裝破損的設備/部件進行核查。如果確信該設備/部件完好無損,可簽署“接貨單”。一旦發現該設備/部件發生丟失或損壞的現象,賣方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和承運部門,并應盡快補齊所缺貨物。在每批設備接貨后,買方將在一定時間內通知賣方共同進行現場開箱檢驗。在確定所交貨物完整無誤后,買方的授權代表將與賣方的現場代表簽署該批設備的“驗貨證明”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直接運到現場的進口配套設備開箱檢驗時,賣方的現場代表應提供給買方進口配套設備的商檢局的商檢證明復印件兩份。在安裝、調試和保證期內由于賣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買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賣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1個月免費運到指定現場,并且通知買方。賣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買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造、施工、調試、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技術資料的數量及內容參見附件3,并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技術資料以快遞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后,賣方應在12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通知買方。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為按合同10.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買方或買方代表檢查后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7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賣方應嚴格按合同交貨進度交貨。如果由于買方原因要求賣方提前交貨,賣方應盡力予以合作,但買方必須提前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有必要的生產和運輸時間來滿足實際交貨。但如果確實因為所需設備的實際生產周期和運輸原因無法滿足買方提前交貨的要求,買方應予以諒解,并應按實際到貨時間予以付款。如果由于買方原因要求賣方推遲交貨,賣方應予配合,并按買方要求的新的供貨時間交貨,且不發生買方費用。收貨單位:國電建投內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第6章包裝與標記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國家標準《GB191-2000》中關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及貨物承運部門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以確保合同設備安全、無損地運抵現場。包裝應保證包裝外觀和包裝內的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并有減震、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賣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賣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妥善的油漆,以適應遠途海上、陸上運輸條件和大量的吊裝、卸貨、長期露天堆放以及實際運行時的需要,從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銹、腐蝕、受震以及機械和化學引起的損壞。賣方應根據合同設備不同的形狀及特性進行包裝,并應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銹、防腐蝕和防震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賣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并保證零部件齊全。賣方應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標記清楚。標記應該使用易于辨識且不易丟失或不易偶然無意擦除的方法。標記不能影響安裝后整個設備和系統的美觀。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合同號;目的站;供貨、收貨單位名稱、收貨單位代碼;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箱號/件號;毛重/凈重(公斤);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于裝卸搬運。應按照設備各特性和不同的運輸及裝卸要求,在箱體上的明顯位置標注上“小心”、“輕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熱”、“遠離放射源及熱源”、“由此起吊”、“重心點”、“堆碼重量極限”、“堆碼層數極限”、“溫度極限”等通用標志,并應符合GB191和GB6388的規定。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注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其所需費用由賣方承擔。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一式二份。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遞郵寄上述資料各二份給收貨單位。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應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內容,并標明“備品備件”或“專用工具”的字樣,一次性發貨。賣方應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裝附件上貼注標簽,標簽應以清晰的中文印刷體書寫,注明6.2條相關內容。各種設備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并盡可能整車發運。柵格式箱子和/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于盛裝不至于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對需要充氮氣(N2)保護運輸的設備則應施行充氮氣保護,并配備帶有指示儀表的氮氣瓶。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包裝箱應連續編號,而且在全部裝運的過程中,裝箱編號的順序始終是連貫的。對于需要精確裝配的明亮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應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合同號;供貨、收貨單位名稱;目的站;毛重;箱號/件號。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資料提交份數以附件3所規定的為準。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10章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果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賣方應避免發生為節省運輸費用而過多裝載,使設備發生擠壓、碰撞導致包裝破損的現象。如果發生類似情況,賣方應承擔相應責任。買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做出專門標記,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后8個月內返回賣方(費用由賣方承擔)。第7章技術服務和聯絡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賣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調試和啟動,并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賣方應在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以快遞郵寄方式向買方提交執行7.1和7.2款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在合同草簽15日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時間。買方有權參加賣方的技術設計,賣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買方參與賣方的技術設計,并向買方解釋技術設計。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果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準,以修改本為準。如果有重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執行。賣方提出并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賣方如果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后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買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并書面通知賣方,賣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買方要求。買方有權將賣方及賣方的分包商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對蓋有“密件”印章的買方、賣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需要賣方的分包商對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賣方統一組織并征得買方同意,費用應由賣方自行負擔。賣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賣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并不由此而增加合同價格。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提交買方予以確認。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買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5天內賣方沒有答復,將按10.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由于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賣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7.17賣方應根據買方提出的服務要求及時安排現場技術服務人員,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到達買方施工現場,如因賣方原因不能及時到達現場,每拖延一天,賣方承擔5000元違約金。7.18賣方派到買方施工現場的技術服務人員應具備處理相應問題的能力,如因賣方原因未能及時處理問題而影響了工程進度,每發生一次,賣方承擔5000元違約金。7.19賣方應根據現場安裝、調試、試運、消缺等需要及時提供所需的備品備件,如因賣方原因未能及時提供所需的備品備件而影響了工程進度,每發生一次,賣方承擔10000元違約金。第8章質量監造與檢驗監造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買方將委托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或自行進行設備監造。在買方或監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并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賣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并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監造的范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賣方必須為監造代表和駐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每臺套合同設備投料前,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1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月度檢驗計劃。提前7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提供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以及復印件。向監造代表和駐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監造檢驗/見證(一般為現場見證)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括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賣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賣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賣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賣方未及時通知監造代表而單獨檢驗,買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賣方應在買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試驗并負擔相關費用。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果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并暫不予以簽字,賣方須采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賣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賣方不得擅自處理。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并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第10章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賣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由賣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一部分,賣方應以快遞郵寄給買方存檔。此外,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及時到現場,與買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果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表確認屬賣方責任后,由賣方處理解決并負擔相關費用。當貨物運到現場后,買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買方應在開箱檢查前7天通知賣方開箱檢驗日期,賣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買方應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果檢驗時,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并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果買方未通知賣方而自行開箱或每一批設備到達現場3個月后仍不開箱,產生的后果由買方承擔。現場檢驗時,如果發現設備由于賣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范時,應做好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委托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于買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賣方如果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7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果有異議,賣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自費派代表赴現場同買方代表共同復驗。如果雙方代表在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買方委托權威的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賣方在接到買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后,應按8.2.7款的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運費及保險費和二次檢驗費用均應由責任方負擔。對于上述索賠,如果賣方未支付由買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由于賣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于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后3個月,否則按10.11款處理。買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于貨物開箱檢驗之日起6個月。上述8.2.2至8.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第10章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壓力容器監測國家強制要求進行的壓力容器檢測工作,原則上在賣方工廠完成,賣方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第9章安裝、調試、運行和驗收本合同設備由買方根據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要工序須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賣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調試過程中,若買方未按賣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未經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買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買方按賣方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賣方承擔責任。在安裝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講解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過程中,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給予技術指導和監督服務,并參加為滿足保證指標和安全穩定運行所需的合同設備的安裝質量的檢驗和測試。在每臺套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買賣雙方代表將進一步核實、確認安裝工作,并共同簽署安裝完畢驗收證書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但此證書不能解除賣方在性能驗收試驗和保證期內的責任,以及技術性能和保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的責任。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后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每臺套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后,賣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并應盡快解決調試中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滿足現場安裝的需要,否則將按10.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性能驗收試驗應在該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168小時完畢后6個月(不包括停機時間)內進行,如果此性能驗收試驗由于賣方原因沒有按計劃進行,此試驗時間相應順延。性能驗收試驗的目的是為了驗證合同設備是否能達到各項技術指標和保證指標。驗收試驗由買方委托第三方負責完成,賣方參加。性能驗收試驗完畢,該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后,買方應在10天內簽署由賣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9.6款和10.6款辦理。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果有個別微小缺陷,賣方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買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如果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達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后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如果屬賣方責任,賣方需自費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能達到技術性能和/或保證指標,賣方將負擔所有直接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費用:替換和/或修理的設備、材料、施工、安裝、試驗和調試的費用;參與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的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參加修理的買方人員的費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的費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費用;所更換和/或修理的設備和材料運離/運抵電廠現場的所有運輸和保險費用。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后,如果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果屬賣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第10章執行。如果屬買方原因,該臺套合同設備應被認為初步驗收通過,此后10天內由買方代表簽署由賣方代表會簽的該臺套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此時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該臺套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在每臺套合同設備穩定運行168小時后,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6個月,則此后15天內買方應簽署并由賣方會簽的該臺套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不管每臺套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二次,買方將于初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賠后止15天內按照10.4款的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每臺套合同設備最后一批設備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果因非賣方原因該臺套合同設備未能進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后即視為通過最終驗收,此后十五天內,應由買方簽署并由賣方會簽該臺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按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賣方所提供的該臺套合同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該臺套合同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該臺套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為賣方對該臺套合同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該臺套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隱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制造過程中被發現,賣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延長到保證期終止后三年。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賣方應按照本合同5.11款及10.3款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并負擔相關費用。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于賣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賣方提出請求時,買方應作好安排進行配合以便進行上述工作。賣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其人員的費用。如果賣方委托買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換設備,或由于賣方設計圖紙錯誤或賣方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錯誤造成返工,賣方應按下列公式向買方支付費用:(所有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ah+M+cm其中:P——總費用(元)a——人工費(元/小時·人)h——人時(小時·人)M——材料費(元)c——臺班數(臺·班)m——每臺設備的臺班費(元/臺·班)不論每臺套合同設備的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買方或是在賣方,賣方應首先盡快交付更換或補充此損失或損壞的設備,然后再確定上述設備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在設備壽命期內,賣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備品備件,應及時向買方推薦此類備品備件的升級和替代產品。但如果無升級和替代產品,賣方有義務提前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從賣方處對所需的備品備件做最后一次訂貨,并且賣方有義務免費提供制造這些備品備件的圖紙、樣板、工具、模具及技術說明等,使買方能夠為合同設備制造所需的備品備件,且買方制造這些備品備件不構成對專利及工業設計權的侵權。買方在用畢后適當的時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狀況歸還以上各項物品。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內,賣方有義務提供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的新的或經改進的運行經驗、技術和安全方面的改進資料。賣方提供這些文件資料不存在任何專利、技術和生產許可的轉讓,買方使用上述資料也不構成任何侵權,但買方不得向任何與本項目無關的第三方提供。第10章保證與索賠每臺套合同設備的保證期一般是指整臺套機組168小時試運后一年(簽最終驗收證書)或該臺套合同設備的最后一批交貨的到貨之日起36個月(簽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為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關條款執行。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于維護的要求。賣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并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本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于賣方技術人員指導錯誤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如果需更換,賣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更換的一切費用,更換或修理期限應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的1個月內,否則,應按10.11款處理。由于買方未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和賣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而進行施工、安裝、調試造成的設備損壞,由買方負責修理,更換,但賣方有義務盡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于買方要求的緊急部件,賣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合同規定的每臺套合同設備的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在10天內出具該臺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賣方。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賣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在保證期內,如果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果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賣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8.2.4和8.2.5條款辦理。否則賣方在接到買方索賠文件后,應立即無償修理、更換、賠款或委托買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更換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賣方負擔。如果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該套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該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由于賣方責任,在第9章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后,如果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于賣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中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和在保質期內,賣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設備性能保證值和技術參數見合同附件1設備技術性能違約金:每不滿足一項性能保證指標,賣方向買方支付該臺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對于有具體數值的性能保證指標,性能值每低于1%,賣方支付違約金該臺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不滿1%,按1%計算。賣方提交違約金后,仍有責任繼續履行合同,并采取各種措施(包括更換設備)以使設備達到各項經濟指標及本合同的技術要求(見附件),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自行承擔。賣方支付全部違約金后,如買方接受了賣方提供的替換件,并承認該合同設備可以初步驗收,那么,應進行初步驗收,并在驗收之后買方按合同規定出具初步驗收證書。在設備保質期內,由于設備制造原因造成設備退出運行,每發生一次,投標方承擔相當于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同時投標方應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并組織人員免費進行修復或更換,如投標方不能在招標方規定的時間內處理,招標方有權自行組織處理,發生所有費用由投標方承擔,招標方有權從合同款項中扣除。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重新計算一年。合同附件中所要求的性能保證在上述條款未包含的,均屬考核范圍。如果每臺套合同設備在其保證期內發現屬賣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果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后開始計算一年。如果不是由于買方原因或買方要求推遲交貨而賣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5.1款和5.4款規定計算,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違約金:①違約金以周(7天)為計算單位,滿7天計為一周。②從遲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0.5%;③從遲交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0.8%;④從遲交的第九周起,每周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1.0%。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每臺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該臺套設備合同總價的5%。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賣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每套機組最后一批交貨完畢后的剩余部件,應按合理的進度交付,但在任何情況下應在該機組最終驗收證書簽發之前。兩套機組的公用設備的保證期終止時間應與第二套機組的保證期終止時間相同。對安裝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3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由于確屬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1.3款和1.4款規定按時交付資料,影響工程進度或歸檔管理的,每項每天賣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對工程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遲交時間的計算以5.14款規定為準。賣方在接到《中標通知書》5日內應向本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提交工程設計配合資料(按照附件3的有關規定)。如果由于賣方技術服務的延誤、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延誤,每延誤工期一周賣方將向買方支付每臺套合同設備總價的0.5%違約賠償金,合同設備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設備合同總價的5%。且賣方需支付由于賣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買方的直接損失。賣方對于根據本合同10.7、10.9、10.10、10.11款承擔的合同設備違約金總額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設備合同總價的25%。賣方支付遲交違約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規定的相應義務。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遲付貨款,買方須支付相應利息。買方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按國家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總額不超過遲付貨款金額的5%。賣方不得因買方遲付貨款而影響交貨進度。履約保證金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賣方應在買方支付預付款前向買方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10%,是不可撤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履約保函。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條款規定的整套設備到貨及試運無質量和其它問題并雙方簽字認可后1個月內退還,但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并且未能得到解決,那么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所有理賠完畢。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給買方造成損失,那么履約保證金將作為對這一損失的補償而支付給買方。第11章保險賣方須對每臺套合同設備,根據水運、鐵運、陸運和空運等運輸方式,向保險公司以賣方為受益人投保發運該臺套合同設備價格110%的運輸一切險,保險區段為從賣方倉庫到交貨地點(包括卸貨)。如果發生賣方未對每臺套合同設備運輸進行投保,買方有權按合同運雜費的20%從該臺套合同設備的運雜費中扣除(并扣除合同中設備保險的費用)。而且,與其發生的連帶責任,將全部由賣方承擔。賣方應將保險合同的副本于每臺套合同設備交貨前20天提供給買方,如果賣方未能及時提供,買方將認為賣方未對該臺套合同設備進行投保,并按11.2款處理。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設備和/或文件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或損壞,賣方應與保險公司聯系進行索賠。如果此種丟失或損壞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則賣方應負責對買方進行賠償。第12章稅費根據國家有關稅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該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由賣方承擔。本合同價格為含稅價。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也包括運輸)、進口設備/部件等所有稅費(包括保險費)已全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賣方承擔。第13章分包與外購賣方未經買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范圍內的設備/部件進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購)。賣方需分包的內容和比例應事先征得買方同意,否則不得分包。賣方將本合同范圍內的需分包與外購的設備/部件的內容和比例提交買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效1個月內,將此部分設備/部件的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預選名單、資質材料,提交給買方。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的文件后1個月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賣方須在買方同意的名單中選定分包商和外購設備供貨商,并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買方。賣方具有獨立、自主的材料和設備采購權力,可以采取各種適合自己的采購方式,但在分包與外購的設備/部件的問題上應充分采納買方根據實際運行經驗以及實地考察、調研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為買方提供既符合買賣雙方的技術要求且價格合理的產品。分包(外購)設備/部件的技術服務、技術配合按7.10、7.11、7.12款的規定辦理。賣方對所有分包設備、部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責任。分包與外購內容見附件8。第14章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后的14天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后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簽字并報原合同審查單位審查后方能生效。將修改后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買方將用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內確認無誤后應對違反或拒絕做出修正,如果認為在14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買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權利。對于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賣方負擔。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如果買方行使中止權利,買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賣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項,并有權將在執行合同中預付給賣方的中止部分款項索回。因賣方原因而不能交貨,賣方應向買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設備價格的30%并賠償買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賣方破產、產權變更(被兼并、合并、收購、解體、注銷)或無償還能力,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買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賣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視其給出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情況,執行經過買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若14.5款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買方有權從賣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接管并收歸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內從賣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買方,賣方應給買方提供全權處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買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此外,雙方應對賣方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部分評價達成協議,并處理合同提前結束的一切后果。第15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臺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盡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如果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調試和驗收等問題)。第16章合同爭議的解決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果仍不能解決,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本合同規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機構為鄂爾多斯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照執行。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裁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在進行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第17章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正式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2)技術協議草簽后,賣方即應參加買方召開的設計聯絡會,并按買方安排的進度提供相關設計的配合資料。除上述已開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買方書面通知上規定的日期為準。17.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后一臺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并理賠完畢貨款兩清之日止。第18章其它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以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澄清文件和在合同生效后,雙方共同確認的會議紀要、信函、傳真等書面文件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附件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時,以合同條款為準。如果不同時間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時,以時間后者為準。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做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本合同列明了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賣方保障買方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規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設備、服務和文件,不受第三方關于專利、商標或工業設計權的侵權指控。如果發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權指控,買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天內盡快通知賣方,賣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并使買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賠從法律及經濟責任上所造成的損害。合同雙方應指定二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時通知對方。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果系正式書寫并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快遞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后,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為中文,合同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術資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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