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服務貿易 課件 第3章 國際服務貿易規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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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熟悉WTO服務貿易談判2.掌握GATS的基本規則3.理解GATS的評述4.熟悉TISA談判進展5.了解EU、USMCA、ASEAN、RCEP產生的背景及談判歷程6.掌握EU、USMCA、ASEAN、RCEP服務貿易規則發展作為當今世界最大的制度型開放平臺,《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生效以來,蘊含巨大的市場潛力,給廣大進出口企業和消費者帶來實惠,為區域服務貿易發展提供新契機。以RCEP為例,試分析中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中對多邊和區域合作的貢獻與成就。1.“烏拉圭回合”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在1982年11月GATT“東京回合”(第7輪)的談判行將結束,各締約國討論下一輪談判議程時,美國代表率先要求將國際服務貿易列入下一輪談判(第8輪)談判議題。對于美國的提案,歐共體起初持疑慮態度,但經過調查,轉而堅決支持美國。日本雖然是服務貿易的最大進口國,呈逆差態勢,也始終支持美國的提案。發展中國家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由堅決抵制轉向逐步接受。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1.“烏拉圭回合”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1986年9月“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之后,各成員國就服務貿易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發達國家由于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占有絕對優勢,因而主張積極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程度,尤其是美國,由于在服務貿易方面有巨額的順差,故態度更為積極。而發展中國家總體來說對服務貿易自由化是持消極態度的,要求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性,在制定服務貿易協議時給予更優惠的待遇。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1.“烏拉圭回合”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1990年12月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服務貿易談判組修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多邊框架協議草案》文本。1991年12月GATT總干事提交了一份《實施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的最終方案(草案)》,即著名的《鄧克爾方案》,形成了GATS草案。最后,各談判方終于在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馬拉喀什正式簽署了GATS,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同時生效。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從1995年1月開始,在服務貿易理事會指導下,各成員方同意在兩個方面進行服務貿易談判:一是在多個領域改善市場準入,包括海上運輸服務、金融服務、電信服務、自然人流動和商業信息服務等領域;二是通過在保障措施、補貼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的談判,以及對國內管制約束實施解釋,來完善框架協議。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1)改善市場準入談判(1)海運服務談判。在“烏拉圭回合”之后,根據《海運服務貿易談判部長級決議》和《海運服務談判補充決議》,海運服務談判組成立,成員方在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28日期間進行了一系列談判。其目標是就國際海運、海運輔助服務、港口設施使用、在約定期間取消限制等問題達成協議。談判原定于1996年6月結束,但由于各成員之間分歧較大,未能達成最終協議。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1)改善市場準入談判(2)金融服務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金融服務貿易的談判尚未結束,因此該領域的談判在WTO協定生效后繼續進行。金融服務貿易又進行了兩輪談判。第一輪談判從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或不久開始到1995年7月底結束。第二輪談判自1997年4月開始到1997年12月13日結束。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1)改善市場準入談判(3)基礎電信服務談判。烏拉圭回合中,基礎電信服務領域各成員方最終沒能做出任何承諾。烏拉圭回合后,關于基礎電信服務的談判得以恢復。回顧整個談判歷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94年月到1996年4月。第二階段從1996年6月到1997年2月15日。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1)改善市場準入談判(4)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談判在WTO成立后六個月繼續進行有關自然人流動的談判,以實現承諾的改進,便于獨立的訪問者在沒有商業存在的前提下能夠在境外工作。于1995年7月達成了《GATS第三議定書:自然人流動》。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2)完善框架協議的談判完善框架協議是WTO新多邊貿易體制下的重要工作。GATS規則工作組組織服務貿易中有關保障措施、補貼和政府采購三個領域的談判。(1)服務業緊急保障問題爭議之一是關于保障措施的作用問題。爭議之二是關于保障措施的實施條件。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2)完善框架協議的談判完善框架協議是WTO新多邊貿易體制下的重要工作。GATS規則工作組組織服務貿易中有關保障措施、補貼和政府采購三個領域的談判。(2)服務業補貼問題爭議之一是對于服務業補貼的實施。爭議之二是對于服務業補貼的約束。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后續談判2)完善框架協議的談判完善框架協議是WTO新多邊貿易體制下的重要工作。GATS規則工作組組織服務貿易中有關保障措施、補貼和政府采購三個領域的談判。(3)政府采購問題GATS的現有規則(如第3條的透明度)如何適用于尚未具體化的政府服務采購程序?政府服務采購自由化將會產生何種影響?GATS框架下有關政府采購的承諾可依據第18條“附加承擔義務”的規定進行談判。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3.“多哈回合”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2001年1月WTO正式發起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對談判目標、談判范圍、談判方式和程序三個方面展開磋商,并于同年3月通過了《服務貿易談判的準則和程序》(GuidelinesandProceduresfortheNegotiationsonTradeinServices)。多哈回合服務貿易談判主要包括規則制定談判和市場準入談判,涉及服務貿易自由化評估、發展中成員特殊和差別待遇1)提交要價——出價(2002-2005年)2)諸邊談判(2006-2008年)3)2008年后的討論3.1.1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服務貿易談判廣義的GATS框架由五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正文包括6個部分,29個條款,明確了服務貿易各項原則,規定了適用于所有成員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部分是8項附件包括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附件,以及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基礎電信服務、海運服務和空運服務等部門附件;第三部分是WTO成員方具體義務承諾表;第四部分是烏拉圭回合部長級會議決定;第五部分是1994年后GATS議定書(見表3-1)。GATS主要內容包括正文、附件和WTO成員方具體義務承諾表。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服務貿易總協定》正文包括6個部分,29個條款,明確制定多邊貿易體制下服務貿易的各項原則以及適用于所有成員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體內容概括如下。1)最惠國待遇原則GATS的第2條規定,任何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所有的協定成員。此即為著名的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FN)。它本是GATT的基本原則之一。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2)國民待遇原則GATS的第17條第1款規定:根據本協定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并從一個適當的時間開始,任何成員在相同的環境下,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規章、行政管理、決定等方面的待遇應不低于其給予本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待遇。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3)透明度原則GATS的第3條規定,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成員各方必須將影響其國際服務貿易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的決定、規則以及習慣做法,無論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還是由非政府的但有權制定規章的機構作出的,都應最晚在它們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員也必須公布其簽字參加的所有有關的或影響服務貿易的其他國際條約。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4)經濟一體化原則GATS的第5條規定:本協定不反對部分成員之間就服務貿易的更高水平的自由化進行合作并訂立區域性協議。只要這種區域合作協議不造成對本協定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新障礙或加深已有障礙。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5)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待遇原則第一,有關成員應做出具體承諾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國內服務能力、效率和競爭性的增強第二,發達國家應在GATS生效后的2年內建立“聯系點”,以使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提供者更易獲取有關服務供給的商業和技術方面的信息,有關登記、認可和獲取專業認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服務技術的供給方面的信息。第三,對最不發達國家予以特殊優惠,準許這些國家不必做出具體的開放服務市場方面的承諾,直到其國內服務業具有競爭力。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6)關于影響國際服務貿易的歧視性措施規定GATS對于一些主要的影響國際服務貿易的政府措施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包括:(1)支付和轉移禁止各成員通過外匯管制措施來限制國際服務貿易(第11條),但并不反對成員出于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而對服務貿易導致的外匯收支采取臨時性限制措施,不過此種限制措施的制定與實施應取得GATT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認可和合作(第12條)。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6)關于影響國際服務貿易的歧視性措施規定(2)政府采購GATS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適用于各成員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和規定。但要求各成員應努力盡早使GATS的規定能適用于政府服務(第13條)。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6)關于影響國際服務貿易的歧視性措施規定(3)補貼某些情況下政府補貼可能會扭曲國際服務貿易的正常進行。各成員對其提供給國內服務業的補貼以及此種補貼直接或間接地對服務貿易可能帶來的影響應及時通知所有其他成員。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提供的補貼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時,可以要求與另一成員進行磋商,另一成員對此應予善意的考慮。同時協定還要求各成員舉行談判并擬定一份有關補貼的多邊協議(第15條)。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7)國內規定GATS的第6條規定,各成員有權根據本國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自行制定有關國內服務業的政策、規定、標準或限定條件,并要求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遵守只要這些政策、規定、標準或限定條件并不違反本協定的有關規定,不違背該成員在GATS的談判過程中所作的各項具體承諾,也并不會導致對外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的實際上的歧視。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8)市場準入和逐步自由化原則GATS規定:任何成員均應根據本協議的精神與其他成員舉行雙邊談判,并在此基礎上擬定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開價單及其實施的時間計劃表。任何成員在與其他成員的雙邊談判結束后,均應按開價單中所列計劃時間表按期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第20條),并不得在實施后改變原來做法或采用新的做法使其他成員不能享受根據承諾開價單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GATS還規定,成員應在協議簽字后繼續就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新的多邊談判,以進一步減少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政策障礙(第19條)。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正文9)爭端的解決規定協定規定,如果某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的行為損害了其根據本協定而應享有的權益,該成員可以向另一成員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另一成員改變其做法,另一成員應給予善意的考慮,并給予適當的機會同該成員舉行磋商。如果爭議的雙方經磋商后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不能達成令雙方均滿意的協議,可向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ettlementBody,DSB)申訴(第23條第1款)。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2.附件作為GATS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附件涵蓋了航空服務、金融服務、電信服務、自然人流動等多個服務貿易領域。1)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關于豁免準許,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部長級會議可以根據本協定或任何的多邊貿易協定取消一成員方的義務”。關于豁免的終止,本附件第6節規定:“原則上,這些豁免不能超過10年,無論如何,它們應受到貿易自由化談判的制約。”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2.附件2)本協定下的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在烏拉圭回合后,根據《自然人流動談判的決定》,各成員繼續就自然人流動問題進行談判,并于1995年7月28日達成一項補充協定。其主要內容是承認大多數的自然人跨境流動受東道國“經濟需求認定”的限制,即自然人流動應以東道國國內經濟發展需要為前提。其具體內容包括:①東道國認為本國不能提供相應的服務;②有關服務的需求必須公告;③在勞動力錄用、工資水平及勞動條件方面應該對不同成員的自然人同等對待;④服務提供者的業務資格應該獲得認證;⑤有關的服務提供者應該已被某一在承諾方開設商業機構的法人預先雇用。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2.附件3)電信服務的附件該附件確認了電信服務部門的雙重職能,特別是電信是一種傳遞手段。該附件的目的是要確保按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和條件,讓服務提供者進入和使用公共電信傳輸網絡及服務,服務的提供包括在其具體承諾減讓表中。該附件確保了在作為傳遞手段的電信服務的使用條件下,不會削弱具體承諾減讓表所規定的市場準入義務。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2.附件4)基礎電信服務的附件該附件包括有關這個部門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談判。將此附件列入是為美國的公司著想,因為美國想把此部門排除在最惠國待遇范圍以外。美國已將基礎電信服務部門私有化了,而多數其他成員把此部門保留在郵電部門內。因此,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給予優惠待遇就會使美國沒有能力同這些成員談判市場準入問題。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3.具體義務承諾表1)承諾義務(1)市場準入方面,任何成員方,對作出承諾義務的服務部門或分部門,除了在其承諾義務的計劃表中列出外,對于其某一地區分部門或在整個國境內,不能維持或采用下述限制措施:(a)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方式,或以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b)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交易的總數或以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提供的總產出量;(c)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方式,來限制某一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某一具體服務而需要雇傭的自然人的總數。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3.具體義務承諾表1)承諾義務(2)國民待遇方面,規定某一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給予本成員相同的服務與服務提供者的待遇。(3)附加承諾方面,規定影響服務貿易但又不同于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其他義務與原則,擴展了服務貿易的特定義務和范圍。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3.具體義務承諾表2)肯定清單在各成員方開放和不開放服務貿易部門的列舉方式上,采用肯定列表方式,即各成員方列出能夠開放的部門清單,之后可隨時增加開放的部門數量。3)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GATS的承諾細目表從兩個部分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4)四種提供模式GATS按照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種方式界定服務貿易,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按上述四種提供模式作出。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3.具體義務承諾表5)三種承諾方式承諾按其程度可分為以下三種形式:(1)沒有限制即完全承諾(fullcommitments/none)表示在所承諾的服務貿易部門和服務貿易提供模式中,對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沒有限制,開放程度最高。(2)不作承諾(unbound)表示在所承諾的服務貿易部門和服務貿易提供模式中,繼續執行、保留或增設與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有關的限制措施,開放程度最低。(3)有限制的承諾(commitmentwithlimitations)表示將取消部分現存的違背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限制措施,并承諾未來不再新增,開放程度介于“沒有限制”和“不作承諾”之間。3.1.2《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和主要內容1.意義1)確立各成員方共同遵守的國際規則2)推動服務貿易的自由化3)提高各成員方服務提供者的競爭效率和增進服務消費者的福利2.局限性1)GATS適用范圍較難界定2)GATS自由化水平有限3)GATS規則約束力不強3.1.3《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意義和局限性2011年12月WTO第八次部長級會議鼓勵成員方可針對多哈回合談判框架下的一些特定領域進行談判,采用“議題推動方式”(Issue-orientedApproach),達成臨時或永久的多邊或諸邊協議。在此背景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共同主導的RGF以諸邊貿易協定的方式開展有關服務貿易議題的談判,TISA由此產生。3.2.1《國際服務貿易協定》的產生1.目標TISA旨在GATS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消除服務貿易和投資壁壘,達成覆蓋服務貿易所有領域的、更高水平的協定,建立新的、反映21世紀貿易需求的服務貿易自由化規則。2.領域TISA談判涉及幾乎所有的服務部門,從交通運輸、通信、建筑、零售、工程、能源供應、水資源分配、會計、市場營銷、出版、銀行業務和保險到自然保護、娛樂、博物館、教育、醫療、殯葬服務等。3.2.2《國際服務貿易協定》的目標和領域1.早期磋商階段(第一至第五輪談判)2013年4月27日,在美國的主持下,TISA參與方提出第一份核心談判規則草案,TISA談判正式開始,后由美國、歐盟及澳大利亞輪流主持。2013年內,TISA共舉行了四輪談判。2014年2月17日,TISA參與方開始第五輪談判,焦點集中于市場準入這一核心議題,并著手就成員提交的市場準入承諾初始清單開展初步討論。3.2.3《國際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進展2.廣泛討論階段(第六至第十四輪談判)第六輪談判邀請了相關行業的專家及行業代表參會,在金融服務、國內管制及電子商務等領域取得一定進展。為利于后續討論,TISA參與方在第七輪談判時決定將ICT提案內容分為電信及電子商務兩項單獨的提案。第八輪至第十三輪談判的內容新增了透明化、政府采購、環境服務業、促進病人移動及陸運。3.取得初步成果階段(第十五輪至二十一輪談判)2016年1月31日,TISA參與方開始第十五輪談判。2016年內,TISA共完成了七輪談判。于第二十輪談判時已完成透明化規范的談判,且TISA整體架構已達到穩定階段。3.2.3《國際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進展從TISA談判框架的基本構成來看,其談判議題可分為兩類:一是GATS框架已包含的領域,如政府采購、競爭政策和監管協調、相互認證、國內監管等;二是服務貿易新規則,如國有企業和跨境數據流動等。TISA談判的內容主要涵蓋金融服務、信息和通信技術(ICT)、電子商務、國內監管、模式4(自然人跨境流動)、海陸空運輸服務、跨境數據流動等領域。空運服務、快遞服務和能源服務等領域屬于新增領域,國有企業和政府采購也是TISA涉及的重要議題。3.2.4《國際服務貿易協定》的規則TISA確立的原則主要包括:(1)全面給予外資國民待遇(2)新的開放措施一旦實施不得收回(3)原則上應取消必須設立合資企業的各種要求,不得限制外資控股比例和經營范圍(4)約束對跨境服務提供的限制(5)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方式采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混合方式(6)采取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7)實現數據跨境自由流動3.2.4《國際服務貿易協定》的規則1.區域經濟一體化區域經濟一體化是指地理位置相臨近,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為取得區域內國家(或地區)間的經濟集聚效應和互補效應,實行統一的經濟政策,實現商品、勞務和生產要素在區域內自由流動和重新配置而實行的某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或組成區域經濟組織。2.區域貿易安排區域貿易安排(RegionalTradeArrangements,RTA)是指區域內國家和地區之間通過簽訂區域貿易協定等方式,使得在區域內進行的貿易比在區域外的自由化程度更高。3.3.1區域經濟一體化與服務貿易規則3.區域服務貿易規則由于多邊貿易體制談判的高成本等問題,以及服務貿易自身特征等原因,在短時間內達成新的更加自由的服務貿易協定相當困難。因此,區域性服務貿易自由化成為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主要力量。從區域服務貿易安排的總體情況看,更多地傾向于以否定清單的形式做出。同時,區域服務貿易自由化所覆蓋的部門數量更加廣泛,一般遠遠多于GATS涉及的服務部門。3.3.1區域經濟一體化與服務貿易規則1.歐盟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則1)非歧視性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是適用于歐共體內部成員國間貿易的一項基本原則。2)專業資格的相互承認《羅馬條約》規定歐洲共同體各成員國相互承認文憑、證書、和其他形式的資格證明,便于有關人員。3)透明度原則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同,《羅馬條約》并未要求成員國公布所有現存的與條約實施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而只是要求公布擬將執行的消除服務限制的措施,并不影響指令規定必須執行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3.3.2EU的服務貿易規則1.歐盟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則4)服務原產地規則《羅馬條約》規定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服務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則。根據一成員國的法律組成并在共同體內擁有注冊辦公機構、中心管理機構或主要營業場所的公司或商號,應受到如同作為成員國國民的自然人那樣的對待。5)保障措施《羅馬條約》包括了一系列一般性保障條款,但這些一般性保障條款僅適用于商品貿易。6)補貼和政府援助《羅馬條約》對貨物貿易關于補貼和政府援助的規定也適用于服務貿易領域。3.3.2EU的服務貿易規則1.歐盟服務貿易的一般規則7)政府采購根據《羅馬條約》歐共體頒布了一系列指令,以協調各公共部門政府采購的程序。具體規則包括:(1)須在整個歐共體范圍內招標,使所有成員國的企業均有機會投標;(2)禁止為歧視潛在的外國投資者而規定的特定技術要求;(3)在招標和評標時須采用客觀標準。8)例外和保留《羅馬條約》允許成員國以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為理由,限制開業自由及提供服務的自由。9)《羅馬條約》規定服務提供者與某一成員國或歐共體間的訴訟可在成員國法院、歐盟初審法院及歐洲法院進行。3.3.2EU的服務貿易規則2.歐盟服務貿易協調原則1)最低限度協調原則最低限度協調原則是指為了確保一體化市場的有效運行,將成員國的標準進行最低限度的融合。2)相互認可原則相互認可原則指在基本規則達成協議之后,歐盟成員國認可彼此之間在法律、規則和標準方面的差異,這有利于歐盟在沒有達成進一步的政策融合之前促進貿易的自由開展。3.3.2EU的服務貿易規則1.跨境服務貿易規則1)涵蓋范圍適用于一締約方采取或維持的與另一締約方的服務供應商的跨境服務貿易有關的指施,包括下列措施。(1)服務的生產、分銷、營銷、銷售或交付。(2)購買、使用或支付服務費用。(3)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分銷、運輸或電信網絡或服務的接入或使用。(4)另一方的服務供應商在一方境內的存在。(5)提供債券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擔保作為提供服務的條件。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1.跨境服務貿易規則2)國民待遇(1)每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供應商的待遇,應不低于在類似情況下給予自己的服務和服務供應商的待遇。(2)一締約方根據(1)給予的待遇,就中央一級以外的政府而言,指的是不低于該國政府在類似情況下給予其所屬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的最優惠待遇。(3)更確切地說,是否在“類似情況”下給予(1)款所指的待遇,取決于總體情況,包括有關待遇是否根據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標區分服務或服務提供者。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1.跨境服務貿易規則3)最惠國待遇(1)每一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供應商的待遇,不得低于在類似情況下給予另一方或非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供應商的待遇。(2)一締約方根據(1)給予的待遇,就中央一級以外的政府而言,是指不低于該國政府在類似情況下給予另一締約方或非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最優惠待遇的待遇。(3)更確切地說,是否在“類似情況”下給予(1)所指的待遇,取決于總體情況,包括有關待遇是否根據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標區分服務或服務提供者。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1.跨境服務貿易規則4)市場準入任何締約方不得在某個區域或其整個領土上采取以下措施。(1)限制:①服務供應商的數量,無論是數量配額、壟斷、獨家服務供應商,還是經濟需求測試的要求;②以數字配額形式或經濟需求測試要求的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值;③以定額或經濟需要測驗的要求,以指定的數字單位表示的服務作業總數或服務輸出總量;④可受雇于某一特定服務部門或某服務供應商可雇用的自然人總數,而該類自然人是以數字定額或經濟需要測試的形式提供某項特定服務所必需及直接有關的自然人總數。(2)限制或要求提供服務的服務供應商的特定類型。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2.金融服務貿易規則金融服務是美國服務貿易順差的重要來源之一,除了常規性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美國比較關注的還有“市場準入”問題。第1款(3)項不要求:一締約方允許另一締約方的跨境金融服務供應商在該締約方境內開展業務經營。為達到本款的目的,締約方可以在其法律框架內界定“業務經營”。任何締約方不得以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的條件要求另一締約方的跨境金融服務供應商在其境內設立或維持代表處或企業,或在其境內常駐。更確切地說,一締約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的跨境金融服務供應商或金融工具進行注冊登記或授權。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3.電信服務貿易規則1)適用范圍(1)本協議適用于影響電信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①與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網絡或服務有關的措施;②關于公共電信服務供應商義務的措施;③與提供增值服務有關的措施;④與公共電信網絡或服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措施。(2)本協議不適用于與廣播或電視節目的廣播或有線傳播有關的措施,但根據第18條第3款(市場準入和使用)的規定,確保經營廣播電臺或有線電視系統的企業能夠繼續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網絡和服務。(3)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要求某一締約方:①建立、建設、收購、租賃、經營或者提供一般不向公眾提供的電信網絡或者服務;②要求當事人強制專營廣播電視節目、有線電視業務的企業將其廣播、有線設施作為公共電信網絡使用。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3.電信服務貿易規則2)市場準入和使用(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另一締約方的任何企業能夠按照合理和非歧視性的條款和條件,進入和使用在其領土內或跨越其邊界提供的任何公共電信網絡或服務,包括租用網絡。(2)各方應確保另一方的任何企業被允許:①購買、租賃或連接與公用電信網接口的終端設備或者其他設備;②通過租用或擁有的線路向個人或多終端用戶提供服務;③將租用或擁有的網絡與公共電信網絡和服務或其他企業租用或擁有的網絡連接;④執行交換、信令、處理和轉換功能;⑤使用自己選擇的操作協議。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3.電信服務貿易規則2)市場準入和使用(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另一締約方的任何企業可以使用公共電信網絡或服務在其領土內或跨國界傳遞信息,包括企業內部通信,并訪問在其領土內數據庫所載或以機器可讀形式儲存的信息。(4)雖有第(3)款的規定,締約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文的安全和保密,或保護公共電信網絡或服務的最終用戶的個人數據的隱私,但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服務貿易的任意或無理歧視或變相限制。(5)各締約方應確保不對公共電信網絡和服務的接入和使用施加任何條件。(6)符合第5款所述準則的接入和使用公共電信網絡和服務的限制條件。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4.數字貿易規則1)規則內容(1)關稅。任一締約方不得對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以電子方式傳輸的數字產品的進口或出口征收關稅、費用或其他費用。(2)數字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任一締約方不得對在另一方領土內以商業條款創作、制作、出版、簽約、委托或首次提供的數字產品(3)國內電子交易框架。每一締約方應按照《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原則,維持一個管理電子交易的法律框架。(4)為數字貿易接入和使用互聯網的原則。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4.數字貿易規則2)規則特征(1)新增“網絡安全”、“公開政府數據”以及“交互式計算服務”條款。“網絡安全”條款鼓勵各方共同應對網絡威脅帶來的問題,確保對數字貿易的信心。(2)新增“提供增值服務條件”條款。(3)在跨境服務貿易的定義中,以腳注的形式明確了跨境服務貿易的紀律也適用于“采用電子手段”生產、分銷、營銷、銷售或交付的服務,實現已有規則的數字化升級。3.3.3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1.東盟發展歷程東盟前身是由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東南亞聯盟。1967年8月8日,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5國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東盟成立。1976年2月,第一次東盟首腦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簽署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以及強調東盟各國協調一致的《巴厘宣言》。1984年至1999年文萊、越南、緬甸、老撾和柬埔寨相繼加入東盟,使這一組織涵蓋整個東南亞地區,形成一個人口超過5億、面積達447.92萬平方千米的10國集團。3.3.4ASEAN的服務貿易規則2.東盟內部的服務貿易規則AFAS的主要內容仍以GATS規范為主。AFAS在序言中聲稱,東盟內部的經濟合作會為建立服務貿易自由化框架規則提供保障,而服務貿易本身又會加強成員之間的經濟合作,同時重申了對GATS原則和規則的承諾,并強調應將區域內貿易自由化擴展到服務貿易領域。《東盟服務業框架協議》由14個條款構成,集中體現了東盟服務貿易的相關規則。其在結構上與GATS有許多相似之處,包括序言、主要條款、爭端解決方式、完善補充法規的地位、機構安排等條款。3.3.4ASEAN的服務貿易規則3.東盟對外服務貿易規則東盟在推進內部一體化的過程中也在積極加強區域經濟合作,20世紀90年代初,東盟率先發起區城合作進程逐步形成了以東盟為中心的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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