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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潮商廣場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CSDB-CB-HT-053第頁工程編號:合同編號: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潮商廣場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工程地點:深圳市坪山新區發包人:深圳市潮商東部投資有限公司總包方:深圳市金世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人:深圳市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目錄協議書 3通用條款 6專用條款 39附件1: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 57附件2:潮商廣場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施工技術要求 60附件3:廉政管理協議書 90附件4:潮商廣場項目專業分包單位管理協議書 92附件5: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98附件6:招標商談紀要 102

協議書甲方(全稱):深圳市潮商東部投資有限公司(發包人)乙方(全稱):深圳市金世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總包方)丙方(全稱):深圳市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丙三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潮商廣場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工程地點:深圳市坪山新區工程規模及特征:總用地面積15000.25m2,容積率5.50,總建筑面積108727.81m2;地下2層,建筑面積26302.18m2;地上3層為商業裙樓;塔樓2座,其中一座為辦公樓,23層;一座為微型辦公樓,29層;建筑總高度100米內。資金來源:100%企業自籌。二、工程承包范圍潮商廣場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工程施工招標一、二標段全部內容,具體詳見附件2:《技術要求》。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5年10月23日,實際以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2017年1月1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445天。四、質量標準本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規范,經政府相關部門及發包人竣工驗收合格。五、合同價款及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包干。幣種:人民幣。合同價款(大寫):貳仟壹佰萬元整。(小寫):¥21,000,000.00元。項目單價:詳見附件《工程量清單》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通用條款4.1款的規定一致: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4.通用條款;5.發承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投標文件;10.發包人和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11.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七、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在質量缺陷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九、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訂立時間:2015年11月15日訂立地點:深圳市坪山新區。本合同壹式拾貳份,甲乙丙三方各執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開戶銀行:賬號:深圳市潮商東部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區東縱路373-1號(501)中國銀行深圳坪山支行751057946890乙方(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開戶銀行:賬號:深圳市金世紀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丙方(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開戶銀行:賬號:深圳市茂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和解釋詞語定義1 詞語定義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1.5 總包單位:指發包人指定的潮商廣場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有專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統一管理。1.6 分包人:指經發包人認可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7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的代表。1.8 工程師:指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應條款中明確。實施監理的工程,工程師由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擔任;不實施監理的工程,工程師由發包人委托的專業人士擔任。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資格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1.10 設計人: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的任何一個。1.14 單項工程:指本工程范圍內、合同約定或能單獨發揮效益的某一獨立工程。1.15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裝置。1.16 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泥頭車):指承擔本工程施工現場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運輸任務且相關證件齊全的合格車輛。1.17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18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19 現場: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場地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構成現場一部分的其他場所。1.20 永久占地:指為實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21 臨時占地:指為實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臨時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臨時支線、便道、便橋和現場的臨時出入通道,以及生產、生活等臨時設施用地等。1.22 合同價款: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或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議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應得到的價款。1.23 追加(減)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減少)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法增加(減少)的合同價款。1.24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25 暫列金額: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金額。1.26 暫估價: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單價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27 計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發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1.28 現場簽證: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對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1.29 交接證書:指本合同中約定有單獨工期的單項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據本合同約定簽發的證書。1.3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開始工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3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3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1.33 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1.3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1.35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設計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1.36 標準、規范:指合同中約定的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修改或補充。1.37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列出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1.38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39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40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4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42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43 法定節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節假日。2 標題和旁注標題和旁注標題和旁注2.1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視為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釋及推定合同條款時,不列入考慮。3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書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各方發出或發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二、合同文件4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4.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說明。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⑴協議書;⑵中標通知書;⑶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⑷通用條款;⑸發承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⑹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⑺圖紙;⑻工程量清單;⑼投標文件;⑽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⑾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4.2 工程師作出解釋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時,由工程師作出解釋。如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工程師作出解釋5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5.1 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法規5.2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法律和法規6 適用標準、規范6.1 適用標準及規范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適用標準及規范6.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示國外標準、規范名稱,并負責提供中文譯本。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7 圖紙7.1 圖紙的提供和使用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的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圖紙提供給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第三方。圖紙的提供和使用7.2 保密要求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保密要求7.3 圖紙提供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打亂工程施工計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順延延誤的工期。圖紙提供延誤7.4 承包人未提交圖紙發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是因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約定應由其提交的圖紙或提交的圖紙有誤所致,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順延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圖紙7.5 臨時工程圖紙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臨時工程圖紙7.6 補充圖紙技術資料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補充圖紙技術資料8 通知8.1 致承包人通知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或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承包人通知8.2 致發包人或工程師通知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或工程師的一切通知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發包人或工程師通知8.3 拒收通知如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專遞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知送至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視為送達。拒收通知三、發包人和承包人9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發包人代表9.1 發包人可任命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本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確認、批準、同意、審批等事項均應以發包人蓋章或發包人代表簽字為準。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9.2 發包人義務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它物品。發包人應保證其人員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關于工程安全與環境保護的規定。發包人義務9.3 發包人工作發包人應在本工程開工前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工作⑴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⑵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到施工場地內,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⑶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⑸辦理規劃、施工許可證以及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批件;⑹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現場交驗并移交給承包人;⑺組織承包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⑻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⑼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9.4 發包人委托發包人可將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委托10 承包人義務承包人承包人義務10.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承包人應負責做好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內對缺陷的修復。為此,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人工、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10.2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完成以下工作:承包人工作⑴由承包人負責設計的工程,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圖設計,經工程師審核發包人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⑵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⑶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⑷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以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⑹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⑺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⑻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約定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承包人未完成約定工作四、工程管理人員11 工程師工程師工程師11.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或者在開工前將工程師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實施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稱、監理內容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1.2 工程師職權工程師應履行本合同條款約定的職責,行使本合同訂明或必然隱含的權力。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內的任何職責和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工程師職權11.3 工程師權力限制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工程師權力限制⑴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⑵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⑶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⑷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⑸提出或批準索賠;⑹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⑺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⑻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11.4 緊急情況時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緊急情況時11.5 工程師權力委托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亦可隨時將其授予工程師代表的任何職權撤回。任何此類授權和撤回應由工程師提前7天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時,視同工程師。工程師權力委托11.6 工程師指令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師的指令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送達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工程師指令必要時,工程師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之后,未收到工程師的書面確認,應在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承包人認為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通知承包人。11.7 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的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工程師未盡義務或失誤11.8 工程師須公正無私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事項時,應根據合同條款約定,考慮各種情況,行使其酌情權,實事求是和公正無私地作出判斷并接受檢查,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工程師須公正無私12 項目經理12.1 項目經理承包人應按投標文件的承諾任命項目經理,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力和義務,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在專用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12.2 項目經理簽字承包人根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項目經理簽字12.3 項目經理更換承包人應保證其任命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的承諾一致,并保證項目經理及時到位,保證施工過程中項目管理班子的穩定。若任命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的承諾不一致或項目經理未及時到位,發包人可按照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對承包人進行相應處罰。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更換項目經理組織施工12.4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身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項目經理組織施工五、轉讓、分包及總包配合管理費13 轉讓13.1 轉讓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14 分包14.1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管理費與配合費15 總包配合管理費管理費與配合費15.1 根據專業工程施工合同與本合同關聯程度,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約定配合費與管理費的金額與支付方式。六、施工準備工作16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16.1 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16.2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提交和確認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時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時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工程師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見的,承包人應根據該意見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或要求(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時則應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見后7天內)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待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提交和確認16.3 進度計劃的要求工程進度計劃應反映出各施工區段或各工序之間的搭接關系、施工期限和開、竣工日期,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進度計劃的要求16.4 按進度計劃施工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按進度計劃施工16.5 進度計劃的修改如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修改工程進度計劃,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給工程師確認后執行。批準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進度計劃的修改16.6 提交工程用款計劃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提交工程用款計劃未解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16.7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上述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計劃和說明、工程用款計劃,并取得工程師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未解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17 施工準備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17.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因設計、標準、規范原因造成相應問題的例外。如合同明確約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所設計工程負全部責任。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17.2 合同文件中的缺陷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如承包人未發現對于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的上述缺陷,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文件中的缺陷17.3 勘察資料研究分析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勘察資料研究分析17.4 現場考察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條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對象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生活與施工條件;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也不得免除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現場考察17.5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施工期間,如遇到對于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順延延誤的工期。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17.6 已明示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確定損失和(或)延誤的工期時,應該考慮工程師已經發給承包人與此有關的指令,以及在沒有工程師具體指令情況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師可接受的措施。已明示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于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明確告知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17.7 地下構筑物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地下構筑物17.8 施工放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認真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施工放線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17.9 提供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以滿足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提供場地17.10 未能辦妥土地征用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工程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未能辦妥土地征用17.11 臨時占地的租用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使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將臨時用地恢復原狀。臨時占地的租用17.12 供本工程專用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到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專用。若無工程師同意,承包人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供本工程專用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工程開工18 開工及延期工程開工18.1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18.2 承包人造成的開工延期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申請后48小時內予以審核,并報發包人審批后答復承包人。發包人同意開工延期,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發包人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限內提出開工延期申請的,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造成的開工延期發包人造成的開工延期18.3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發包人造成的開工延期19 暫停施工和復工19.1 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可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暫停施工19.2 承包人造成的暫停施工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所涉及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發包人不予補償:承包人造成的暫停施工⑴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⑵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⑶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19.3 發包人或工程師造成停工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或工程師造成停工19.4 暫停施工持續63天以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63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暫停施工持續63天以上⑴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⑵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19.5 復工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復工20 工期及延誤20.1 工期本工程須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根據20.2款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工期本工程的任何單項工程須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各段時間內完成,或在根據20.2款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20.2 工期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工期順延⑴發包人不能按協議約定提供開工條件;⑵工程變更,工程量增加的;⑶工程款未按時支付;⑷不可抗力;⑸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20.3 工作時間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工作時間的限制20.4 提前竣工獎勵費如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約定的工期及20.2款經批準的延長工期期限內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應的期限內提前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提前竣工獎勵費。提前時間是以工期加上已批準的延長工期減去實際工期計算(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費20.5 延期損失賠償費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約定的工期及20.2款經批準的延長工期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但延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延期時間是以實際工期減去工期及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延期損失賠償費20.6 延期損害賠償費的減少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延期損害賠償費的減少20.7 f如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壓縮工期的,工期壓縮超過按《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計算所得本工程標準工期30%的,應按《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規定的方法和推薦系數計算趕工措施費和夜間施工費,并扣除本工程招標控制價中已列明的趕工措施費和夜間施工費后向承包人支付補償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補償費用后,不再按照20.4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獎勵費。《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缺項的專業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縮短工期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補償費用計算方法。八、材料、設備供應2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1.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1.2 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對其供應的材料設備履行完畢20.1款約定驗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盜失、毀損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履行20.1款約定的驗交程序,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盜失、毀損等由發包人負責,但承包人沒有提出異議,且已收取發包人支付的相應保管費用的除外。承包人負責保管21.3 發包人承擔責任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如下:發包人承擔責任⑴材料設備單價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⑵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⑶材料的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為代換,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⑷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定的地點;⑸材料設備供應數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補齊;21.4 結算方式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結算方式22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2.1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標準規范、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以及投標文件的承諾,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2.2 承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承擔責任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2.3 承包人不執行指令如承包人不執行22.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不執行指令22.4 代用材料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提前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的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代用材料22.5 貨物運輸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貨物運輸22.6 不得指定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不得指定23 材料設備的檢驗23.1 材料和設備的檢驗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材料和設備的檢驗23.2 檢驗內容檢驗內容23.3 檢驗費用擬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應當經檢驗合格后使用。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材料設備的檢驗,各種材料的破壞性檢驗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檢驗如經檢驗合格的,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若檢驗不合格且為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驗費用23.4 再次檢驗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測。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測結果表明該材料設備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否則由發包人承擔。再次檢驗23.5 隨時檢查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隨時檢查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4 工程質量工程質量和檢測工程質量24.1 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24.2 質量保證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質量保證24.3 工程檢測費分擔發包人應承擔已完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檢測費用。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擔本次檢測的所有檢測費用,并無償返工、修復。工程檢測費分擔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24.4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⑴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須經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⑵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測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⑷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并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⑸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4.5 施工質量檢測承包人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測,為檢查檢測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但工程師的檢查檢測,不應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否則承包人有權提出索賠和得到補償。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承包人應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為止。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及相應的損失,順延延誤工期。施工質量檢測24.6 工程隱蔽前的檢測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測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時間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測,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測,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測,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工程隱蔽前的檢測24.7 重新檢測檢測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測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測后重新隱蔽。如檢測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費用,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如檢測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測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重新檢測檢測25 工程試車25.1 工程試車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工程試車25.2 工程試車程序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工程試車程序⑴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⑵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⑶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工程試車中雙方的責任25.3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工程試車中雙方的責任⑴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⑵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⑷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應督促工程師盡快簽字,以使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⑸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26 安全文明施工26.1 ⑴發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發包人應按照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管理與支付辦法,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發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⑵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⑶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進行施工。⑷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并順延延誤的工期。26.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⑴承包人應遵守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標準和規定,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工程師。承包人應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⑵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企業現場安全文明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⑶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由承包人統一管理,并對其使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實施的,由分包人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經承包人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對安全文明進行監督工程師對安全文明進行監督26.4 安全防護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相應安全防護措施費用。安全防護26.5 承包人的現場作業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承包人的現場作業26.6 化石、文物在現場發現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質或考古意義的結構物和其他遺跡或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壞,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化石、文物26.7 安全事故處理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相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安全事故處理安全文明措施費應專款專用安全文明措施費應專款專用27 工程的保護27.1 工程的保護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即交給發包人。如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工程的保護本款所述照管責任是指照管責任人應對因丟失、盜失、毀損等行為引起的材料、設備使用狀態和存在狀態不符合合同約定承擔修復、賠償、損失自擔等責任。27.2 工程的修復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或(和)第三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毀損,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工程的修復27.3 成品、半成品保護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成品、半成品保護28 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要求28.1 證件種類要求承擔本合同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專業運輸單位及其營運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應當具備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下列證件:證件種類要求(1)專業運輸單位應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應具備:《道路運輸許可證》、《機動車行駛證》;(3)因工程客觀情況需要,余泥渣土運輸車輛需承擔建筑垃圾運輸任務,應辦理《城市建筑垃圾準運證》;以及,余泥渣土運輸車輛需行駛市區內禁行路段,還應辦理《深圳市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臨時通行證》。28.2 若承包人具備第28.1款第(1)、(2)項證件,可自行組織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余泥渣土運輸任務。承包人自行運輸承包人自行運輸28.3 余泥渣土運輸分包若承包人不具備第28.1款第(1)項證件,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應將余泥渣土運輸任務分包給符合第28.1款第(1)、(2)項證件要求的專業運輸單位。并且,承包人應將余泥渣土運輸分包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備案。此審核并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本合同義務。余泥渣土運輸分包28.4 承包人違約若承包人不具備第28.1款第(1)項證件而自行承擔余泥渣土運輸任務,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違約若承包人將余泥渣土運輸任務分包給不符合第28.1款第(1)項證件要求的專業運輸單位,亦將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同時,對上述兩種違約行為導致的工期延誤和(或)招致費用增加,承包人責任自擔。28.5 車輛與人員承擔本工程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車輛證件應當符合第28.1款第(2)項和第(3)項證件(如有)要求,同時車輛還應具有第28.9款所要求的車輛保險單。車輛與人員基于28.2款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承擔合同約定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基于28.3款約定,承包人和車輛運輸分包人應在余泥渣土運輸分包合同中明確承擔合同約定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對上述情形,如需改變已提交的車輛和專職司機名單,承包人或車輛運輸分包人應在確定改變前7天將擬改變的名單提交發包人或承包人審核確認。若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應承擔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對于車輛運輸分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承包人亦應在運輸分包合同中約定此違約責任。28.6 專職檢查承包人應安排專職檢查人員對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和專職司機依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檢查結果,承包人應責令相關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整改所涉余泥渣土運輸車輛不得承擔本工程約定的運輸任務。承包人安排的專職檢查人員和檢查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專職檢查28.7 安全文明運輸承包人對余泥渣土運輸車輛在離開施工現場前核查是否存在超載、車蓋密封不嚴等違反城市道路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及安全隱患的問題。如發現上述問題,承包人應指派本合同專用條款第28.6款指定的專職檢查人員責令相關方采取糾正措施至符合相關規定和(或)合同約定。對存在問題拒不糾正或糾正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的,該專職檢查人員不得放行其離開施工現場,并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和余泥渣土運輸分包人(如有)。安全文明運輸若承包人對本款發現的問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將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28.8 檢查糾正責任承包人應對第28.6款和第28.7款約定的檢查糾正工作制定專項工作程序,并監督和督促專職檢查人員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此項監督和督促并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本合同義務。檢查糾正責任若承包人指定的專職檢查人員違反合同約定的檢查糾正職責,承包人應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28.9 車輛保險本條所述的承擔工程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車輛應當向有關保險公司投保,并取得車輛保險單。如因未投保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和(或)人身傷亡,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所屬專業運輸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車輛保險基于28.3款約定,承包人和車輛運輸分包人應在余泥渣土運輸分包合同中明確本款所述的連帶責任。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29 合同價款29.1 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的投標報價即為合同價)。合同價款在本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納稅和繳費29.2 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稅金和費用,均應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承擔并支付。納稅和繳費合同價款確定方式29.3 本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確定合同價款。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構成合同價款的項目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合同價款確定方式法律法規的改變29.4 合同簽訂后,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應作調整,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參照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應辦法結合法律法規改變造成的實際影響進行調整。法律法規的改變29.5 工料機調差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機械使用的價格波動超過±5%時,合同價款應作調整,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不調整的情況除外。若做調整,價差調整部分不計企業管理費和利潤。工料機調差主要材料是指用于本工程的某種材料價款總額達到合同價款8%及以上的材料。根據本工程的具體實際,用于本工程的某種材料價款總額雖然未達到合同價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為重要材料,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約定其屬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價格波動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如下:⑴當材料價格上漲時①若Pt<P0,且∑Qi×Pi/(Q總×P0)>1.05,則:C增=Q總×Pt×[∑Qi×Pi/(Q總×P0)-1.05]②若Pt≥P0,且∑Qi×Pi/(Q總×Pt)>1.05,則:C增=Q總×Pt×[∑Qi×Pi/(Q總×Pt)-1.05]⑵當材料價格下跌,且∑Qi×Pi/(Q總×P0)<0.95時:①若Pt>∑Qi×Pi/Q總,則:C減=Q總×Pt×[0.95-∑Qi×Pi/(Q總×P0)]②若Pt≤∑Qi×Pi/Q總,則不予調減,即:C減=0式中:C增-調增合同價款;C減-調減合同價款;Q總-某材料到第i個月的實際總用量;Qi-施工期第i個月的某材料實際用量Pt-承包人投標文件商務標書中某材料的投標單價;Pi-施工期第i個月《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的某材料價格;P0-投標期(商務標的編制日期)《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的某材料價格。如投標報價中無法確認某材料的單價時,可用P0替換Pt,參考上述方法調整合同價款。人工、機械使用的價格波動時,按照上述公式,將公式中的材料價格替換為人工或機械使用價格,調整合同價款。29.6 合同價款調整程序承包人應在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書面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合同價款調整程序當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的,視為該調整情況的發生不涉及合同價款的的調整。29.7 暫估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對于在招標階段預見合同履行過程中必然使用的,但標準尚未確定的材料、設備或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的專業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就上述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的名稱、暫估價、或規格、或單位進行約定。暫估價不作為結算依據。暫估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29.8 暫估價的確定(1)第29.7款所述暫估的材料設備或專業工程如屬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設備單價或專業工程價款。暫估價的確定(2)若材料設備不屬于依法招標的,材料設備價格已在《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的,根據價格信息并按本工程凈下浮率進行下浮調整確定;材料設備價格未在《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的,由發包人、承包人通過市場詢價方式確定。(3)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招標的,結算價款按照本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方法,根據施工圖、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價格信息等計算,并按本工程凈下浮率進行下浮調整確定。29.9 暫列金額簽訂合同時對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1)材料、設備、服務采購;(2)工程變更;(3)依約對合同價款所作的調整;(4)索賠;(5)現場簽證等事件,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暫定一筆為應對上述事件發生的價款。暫列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暫列金額29.10 暫列金額的使用暫列金額的使用應當經過發包人的批準。第29.9款第一項的采購應當由發包人完成,并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設備保管費。其他事件由發包人、承包人依合同約定辦理。暫列金額的使用29.11 現場簽證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對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責任事件應當共同通過現場簽證的形式在工作完成后7天內予以書面確認,并抄送工程師一份。若責任方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確認,非責任方應就責任方此行為發出催促確認通知,并抄送工程師一份。現場簽證29.12 計日工承包人應依據工程量清單中有關計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的綜合單價,以及發、承包人實際確認的工程量結算。計日工29.13 造價工程師確認第29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造價工程師確認30 工程量確認工程量計算規則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一種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30.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單30.3 工程計量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工程計量30.4 記錄和圖紙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確定的工程量是正確無誤的。記錄和圖紙30.5 計量結果計量的結果:計量結果⑴如承包人未按30.4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的正確計量。⑵如工程師未在30.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承包人應督促工程師盡快確認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⑶如工程師未按30.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⑷對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⑸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內容。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30.6 造價工程師確認第30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造價工程師確認31 工程款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金額31.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預付款,用于施工準備,金額一般為合同價款的10~30%。其中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預付款金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工程預付款的金額31.2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預付的時間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約保函后15日內。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的,承包人應在約定預付時間到期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扣回31.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預付款扣回的起扣點和扣回比例。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達到起扣點之后,預付款按約定比例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從期中支付款中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扣回31.4 期中結算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期中結算31.5 期中結算書承包人應按31.4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期中結算書⑴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⑵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⑶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⑷本周期已完成的計日工金額;⑸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⑹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⑺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⑻應扣減的質量缺陷保修金;⑼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⑽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31.6 期中支付證書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天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他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包人批準。如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減)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期中支付證書若承包人未按照31.4款約定的時間提交期中結算書,工程師可自行按照工程實際進度情況編制期中結算書,報發包人批準后簽發期中支付證書,承包人對此應予以認可。31.7 發包人支付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7天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支付31.8 造價工程師確認第31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造價工程師確認十一、工程變更32 變更內容工程變更變更內容32.1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⑴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⑵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⑶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⑷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約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⑸為進行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32.2 變更程序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并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變更程序⑴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⑵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⑶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⑷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32.3 建議書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在7天內(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并在建議書中說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建議書32.4 進行變更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33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進行變更32.5 其他變更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并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其他變更如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準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32.6 價值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可隨時提出其認為可滿足下列要求的合理化建議:價值工程(1)加快竣工;(2)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或運行的費用;(3)提高發包人工程的價值;(4)為發包人帶來其它利益。該合理化建議應按照32.3款提出對建議完成的工作的說明及相應進度計劃,應根據竣工時間及進度計劃的要求對進度計劃作出必要的修改,并說明該建議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清單漏項、特征不符工程師收到此類建議后,應盡快提出針對性的回復,在此期間,承包商應繼續按照承包商的責任進行相應工作。若該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并報經發包人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若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清單漏項、特征不符32.7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出現漏項或項目特征描述與實際不符時,發包人應參照第33.1款給予承包人補償。33 變更價款確定33.1 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⑴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項目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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