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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02020年5月29日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文檔僅供參考文檔僅供參考#2020年5月29日制發機關:山西省農業廳成文日期:11月13日各市農業(經)局(辦):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晉辦發【】33號)精神,按照省農廉辦<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制度的通知 >(晉農廉發[]3號)的要求,省農業廳制定了<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附: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試行)(試行)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集體財務管理行為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保證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辦、國辦<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意見 >及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以及受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代理村會計業務的鄉 (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第二章預決算制度第三條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第四條預決算編制程序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編制財務預算方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后,報鄉(鎮)經營管理部門審批。預算方案執行中要定期進行財務收支情況分析,及時反映預算執行情況。年終編制決算報表 ,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經過。第五條預算編制的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第六條預算編制的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第七條預算一經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解落實預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證預算順利實施;編制相關報表和預算執行情況說明書 ,及時、真實、準確反映預算執行情況 ;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 ,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根據預算實施情況,執行中確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減少,可按照規定程序作必要的補充或調整。第三章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第八條村集體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必須注明用途并在原始憑證上簽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加蓋專用章后,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凡屬支出的憑證 ,必須手續齊全,手續不全的,出納員不得付款,會計不得入賬。不符合支出預算及標準的不批;原始憑證不規范不批;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的不批;所購物料用途不明或應入庫登記而保管人員未簽字的不批 ;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的不批;大額票據未按程序開支的不批。小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經手人簽字,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額較大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村集體討論同意,并附書面決議意見,村財務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附會議決議意見,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這些開支項目最后都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蓋章后 ,方可入賬。第四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條村集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對村集體主管財務負責人的審批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額較第十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存款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村在開戶行留存的印鑒必須齊全 ,村集體公章、法人章、會計員、出納員私章應分別管理。第十二條現金由出納員專人管理,非出納員不得代收代管現金。因工作需要委托她人代收款項的 ,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出納員,同時在收據存根聯上具體注明。出差人員預支現金的,必須在出差回來十日內辦理結算手續。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現金。.第十三條庫存現金原則上不得超過限額,具體限額由鄉(鎮)經管站在縣經管局(辦、站)的指導下,根據各村實際予以確定,超出留庫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村集體開戶行,禁止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條抵庫。小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經手人簽字,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額較大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村集體討論同意,并附書面決議:意見,村財務

負責人審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由本地確定),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附會議決議意見,村集體財務負責人審批。這些開支項目最后都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蓋章后,方可入賬。第四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存款的有關規定第十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銀行存款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村在開戶行留存的印鑒必須齊全,村集體公章、法人章、會計員出納員私章應分別管理章、會計員出納員私章應分別管理第十二條現金由出納員專人管理,非出納員不得代收代管現金。因工作需要委托她人代收款項的,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出納員,同時在收據存根聯上具體注明。出差人員預支現金的,必須在出差回來十日內辦理結算手續。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現金。第十三條庫存現金原則上不得超過限額 ,具體限額由鄉(鎮)經管站在縣經管局(辦、站)的指導下,根據各村實際予以確定,超出留庫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村集體開戶行 ,禁止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條抵庫。第十四條現金支票由出納員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轉借現金支票和村集體賬戶,不得開空買支票,不得以村集體名義為她人(單位)提供擔保。第十五條每月(季)末,出納員應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帳目 ,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賬證、賬賬、賬表相互符合。第五章票據管理制度第十六條村集體必須使用由縣級以上農業(農經)部門(包括縣級)統一印制的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第十七條鄉(鎮)經管站必須以村為單位建立票據領用、核銷

制度,舊票據未核銷,不得領用新票據。第十八條村集體資金支出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據 ,并有經辦人、驗收人(證明人)和批準人的簽名,不得無據支出。除向農戶購買小額(具體數額由本地具體確定)的農副產品外,嚴禁使用自制憑證(白條)入賬。第六章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第十九條村集體資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單獨建明細賬核算,并建立資產臺賬,實行專人管理、定期盤點,做好廢損、盈余報批手續做到賬實相符。第二十條對損壞、丟失的、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屬于人為造成的損失,應追究責任,由當事人賠償。第二十一條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按期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折舊費提取的比例應當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對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資產 ,應當在承包合同中確定折舊費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第二十二條村集體固定資產用于承包、租賃、入股的 ,必須制定方案,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經過,報鄉(鎮)經管站備案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三條村集體應當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資源性資產 ,嚴禁違規出租、拍賣,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條村集體統一經營項目的承包、租賃、出讓和村集體資產的處理都應當經過民主決策程序 ,具體辦法由各地依據實際制定。第七章財務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村集體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預決算、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及群眾要求公開的其它財務事項第二十六條村干部報酬、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發包、土地征用補償分配與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府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資金、上級撥付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優撫、福利及救濟扶貧款等財務事項,村集體應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布。第二十七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的審核,由民主理財小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印章后,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須存檔。第二十八條各地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 ,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能夠經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它有效形式公開。一般的財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一集體財務往來事項較多的村 ,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第二十九條在公開欄旁應設置意見箱及時收集村民的意見。村民對公布的財務內容有異議的,能夠直接向村集體組織負責人詢問或者提出意見,也能夠經過民主理財小組要求村集體組織作出解答,村集體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解答。第八章審計監督制度第三十條農村審計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 (試行)>。第三十一 *■條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財務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二)、財務收支及其年度預算和決算情況;(三)、收、人益(利潤)分配情況;(四)、承包合同的簽訂、變更和履行情況;(五)、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劃撥、管理、使用情況;(六)、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及使用情況;(七)、各種借入資金的使用情況;(八)、固定資產的形成、變更和處理情況;(九)、基本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情況;(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負責人任期目標及離任的經濟責任;(十一)、在合資、合作、聯營中與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收益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十二)、國家下撥、社會捐贈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十三)、糧食直補、良種補貼、退耕還林等資金管理、發放等;(十四)、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交辦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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