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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我國工業化進程正處于上升發展的黃金期,但工業化與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各種問題不斷接踵而至。在經濟發展建設中的生態污染問題與能源儲量問題尤為突出,因使用傳統的化石能源而引發的一系列環境污染與氣候變化的問題急需得到全體人類的關注。隨著世界化石能源儲備的減少和氣候變化的嚴重化,優化能源結構是應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等方面的重要措施。柯堅.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推進——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中心的立法檢視[J].政法論叢,2015,(4)75-83.DOI10.3969j.issn.1002-6274.2015.04.009治理制度影響著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速度,劉易斯·A.科恩霍瑟,談蕭.治理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J].中山大學法律評論,2012,10(01):3-28.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在綠色發展觀的指導下發展迅速,并呈現出生態化的特征。提升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健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從而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但實際上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還存在不同方面的問題與不完備。本文通過分析國內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與國外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柯堅.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推進——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中心的立法檢視[J].政法論叢,2015,(4)75-83.DOI10.3969j.issn.1002-6274.2015.04.009劉易斯·A.科恩霍瑟,談蕭.治理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J].中山大學法律評論,2012,10(01):3-28.關鍵詞: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國外可再生能源立法啟示、可再生能源法律發展的方向Researchon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inChinaAbstract:China'sindustrializationprocessisinthegoldenperiodofrisingdevelopment,buttherapiddevelopmentofindustrializationandeconomicconstruction,variousproblemscontinuetofollow.Theproblemsofecologicalpollutionandenergyreservesineconomic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areparticularlyprominent.Aserie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climatechangeproblemscausedbytheuseoftraditionalfossilenergyresourcesurgentlyrequiretheattentionofallhumanbeings.Withthereductionofworldfossilenergyreservesandtheseriousnessofclimatechange,optimizingenergystructureisanimportantmeasuretodealwith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climatechange.Thegovernancesystemaffectsthelevelandspeedofasociety’seconomicdevelopment.Inrecentyears,China’s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hasdevelopedrapidlyundertheguidanceofthegreendevelopmentconcept,andhasshownecologicalcharacteristics.UpgradingChina'srenewableenergydevelopmenttechnologyandperfectingChina'srenewableenergylegalsystem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renewableenergymarket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butinfact,China'srenewableenergylawstillhasdifferentaspectsandincompleteness.Thisarticleanalyzesthedomesticrenewableenergylegalsystem,comparesitwithforeignrenewableenergylegalsystems,learnsadvanced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experience,andcombinestheactualconditionsofourcountrytosummarizetheproblemsanddeficienciesinourrenewableenergylaw,soPutforwardsuggestionstoimproveChina's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KeyWords:China'sRenewableEnergyLegalSystem,Revelationofforeign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Renewableenergylawdevelopmentdirection目錄第1章緒論 11.1研究背景和意義 11.1.1研究的背景 1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 21.2文獻綜述 21.2.1國內研究 21.2.2國外研究 4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 51.3.1研究方法 51.3.2研究內容 6第2章可再生能源立法問題的提出 72.1化石能源開發與利用造成環境破壞 72.2可再生能源發展概述 82.2.1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 82.2.2可再生能源開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8第3章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103.1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現狀 103.1.1我國可再生能源法概述 103.2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內容 113.2.1總量目標制度 113.2.2強制上網制度 113.2.3分類電價制度 123.2.4費用分攤制度 133.2.5稅收等政策支持制度 133.3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43.3.1公眾參與制度缺位 143.3.2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難 153.3.3監督部門責任未明確導致可操作性差 153.3.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有待完善 16第4章域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實踐啟示與制度鏡鑒 174.1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 174.1.1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時間軸 174.1.2德國強制入網制度與價格競爭制度的優勢 174.1.3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 184.2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 194.2.1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歷程 194.2.2以綠色證書制度為代表的澳大利亞 194.2.3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 194.3歐盟可再生能源立法 204.3.1歐盟可再生能源眾法律制度的更迭 204.3.2財政補貼制度完善的歐盟 214.3.3歐盟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 21第5章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徑 235.1健全可再生能源法公眾參與制度 235.2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235.3總量目標與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法條化 245.4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監管制度 245.5實現各種類可再生能源立法細分 25第6章總結 26參考文獻 27致謝 31第1章緒論研究的背景和意義研究的背景世界工業革命伊始,大部分國家對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無休止開采與使用。從第一次工業革命到現在為止已經過幾百年的時間,地球上的化石能源儲量經已日趨減少,因使用化石能源而導致的一系列后果在幾百年的時間內也不斷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國家和政府提出環境治理要求,從企業、公民和環境監管部門三個角度健全環境治理的信用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市場體系和監督體系。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2020年第8號)為了應對日趨嚴峻的全球環境污染問題,控制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氣體排放,同時應對全球溫室效應,聯合國于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5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公約生效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2020年第8號)1992年5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公約生效調整能源結構同時也是應對全球環境變化和溫室效應的措施之一,因此,水能、光伏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漸被人類所發掘。這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資源如何開采與利用?使用方式如何監管?我國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從《“十五”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到《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我國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開發管理,根據可再生能源不同的發展階段提出不同的總量目標。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十三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機制、規模指標和保障措施自《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從此受到法律的保護和認可,并通過法律指明積極合理的正確發展路線,但由于立法的經驗不足,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出現很多問題。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可連續再生、永續利用和清潔低碳是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同時也是我國重要的能源資源,用于緩解我國能源需求壓力和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優化能源供需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利用,能源發展與國家法制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鑒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時間較短,較于德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來說起步較晚,因此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對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參考性。對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所出現的問題,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關系到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也同樣關系到環境法制建設的成功與否。對于完備我國法律體系,處理好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關系,兼顧可再生能源發展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的關系等問題承擔了不可或缺的責任。協調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問題必須通過改善制度和機制,處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與可再生能源消費之間的關系來解決。本文的研究意義是通過完善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從而調整中國的能源結構并應對氣候變化,也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1.2.文獻綜述1.2.1.國內研究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頒布后,至今十幾年間,眾多學者從本法總量目標制度、強制上網制度、分類電價制度等不同角度進行研究。肖國興(2012)認為培養多元投資權利主體能力、設計國家創新體系、產業投資結構、可再生能源競爭結構,可再生能源從開發技術發展創新、政府財政支持和可再生能源市場化發展等方面給予其制度支持。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從目前的政府扶持到未來的產業市場自我創新與優化是必然之路。我國能源法必須引領可再生能源在制度和技術方面的創新與后續的發展;肖國興.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路徑[J].
中州學刊.
2012(05)肖國興.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路徑[J].
中州學刊.
2012(05)蔡守秋.
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現狀與發展[J].中州學刊.
2012(05)李艷芳.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構建與選擇[D].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05作為新興行業,可再生能源產業不僅需要技術上的支持,更需要制度上的支撐,尤其是資金制度上的支撐。劉小冰,張治宇(2007)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采購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和能源管理體制等制度的同時,也要要求政府既不能干預不足也不能干預過度,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應支持可再生能源規劃、融資、稅收和價格等方面入手,要求完善能源管理體制、提供融資優惠政策、調整財稅立法和確立強制配額制度;劉小冰,張治宇.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檢討與完善[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3)岳小花(2016)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制度,指出現階段我國激勵制度實際操作性不強,行政法規或部委規章缺失。同時建議出臺激勵制度相關法規或部委規章、加強地方立法,開征新稅種等方式以加強可再生能源激勵制度力度,讓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減少缺乏資金的擔憂;岳小花.
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政策立法研究[J].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02)劉小冰,張治宇.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檢討與完善[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3)岳小花.
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政策立法研究[J].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02)段茂盛.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協調[J].環境經濟研究,2018,3(02):1-10.于文軒.《能源法制前沿問題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版從以上學者文章和觀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仍位于初級階段,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與現階段我國能源發展狀況契合度不足,還需很多需要完善和改正的地方。能源產業未來的發展離不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未來的能源競爭也是可再生能源的競爭,在響應國家綠色發展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下,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和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勢在必行。1.2.2.國外研究化石能源枯竭是各國即將面臨的問題,化石能源開發使用引發的環境變化、溫室效應等問題,促使一部分發達國家將目光投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歐盟、德國、美國等國家是最早啟動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國家,發展至今已有更加成熟的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和配套的行政法律法規。歐盟在《巴黎協定》的背景下,制定《為全歐洲人清潔能源一攬子法》及其配套法律,旨在推動氣候變化治理與能源安全管理。新的《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2018/2001)提出了到2030年將在發電組合中達到32%為可再生能源的法定約束性目標,是歐盟在能源領域堅持向低碳發展戰略邁出的重要一步;Directive(EU)2018/2001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美國的能源系統正處于從礦物燃料向清潔能源的漫長過渡的初期。SeegenerallyJoelB.Eisen&FelixMormann,FreeTradeinElectricPower,2018UTAHL.REV.49(observingthatitwilltakedecadesofprogresstoachieveafullyinteractiveelectricgrid);ShelleyWelton,GraspingforEnergyDemocracy,116MICH.L.REV.581(2018)截至2018年10月,共有29個州承諾新增可再生資源立法細分,促進“清潔能源”方面的法律發展,這些法律在促進清潔能源產業方面非常成功,在可預測未來,甚至在沒有聯邦政府支持的情況下,清潔能源在未來幾十年也將繼續急劇增長。Statespromoterenewablesthroughlawssetting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sandestablishingotherincentiveprograms,asdiscussedfurtherinPartII.SeeDATABASEOFSTATEINCENTIVESFORRENEWABLES&EFFICIENCY,https://perma.cc/G5N6-UF9K[hereinafterDSIREDATABASE](listingthevariousprogramsforeachstate).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并未改變美國社會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態度,可再生能源產業仍是美國能源產業發展的重點之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和經驗分析[J].資源節約與環保(俄羅斯版),2018(06)澳大利亞是全球最早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國家,早在2001年已頒布實施《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用以規定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性標準、發展措施。唐學軍,陳曉霞.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05):1-7Directive(EU)2018/2001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SeegenerallyJoelB.Eisen&FelixMormann,FreeTradeinElectricPower,2018UTAHL.REV.49(observingthatitwilltakedecadesofprogresstoachieveafullyinteractiveelectricgrid);ShelleyWelton,GraspingforEnergyDemocracy,116MICH.L.REV.581(2018)Statespromoterenewablesthroughlawssetting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sandestablishingotherincentiveprograms,asdiscussedfurtherinPartII.SeeDATABASEOFSTATEINCENTIVESFORRENEWABLES&EFFICIENCY,https://perma.cc/G5N6-UF9K[hereinafterDSIREDATABASE](listingthevariousprogramsforeachstate).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和經驗分析[J].資源節約與環保(俄羅斯版),2018(06)唐學軍,陳曉霞.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05):1-7周少鵬,謝旭軒,任東明,薛惠鋒.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能源,2012,34(02):29-33.張立鋒,馮紅霞.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演進及對中國的啟示[D].河北法學.
2017(09)可看出,國外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立法較之我國更早,可再生能源各項制度更為完善和成熟,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的要求更加嚴格。雖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經濟發展迅速,但是經濟的快速增長并不等同于立法技術上的先進。相反,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在固定電價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與綠色證書制度等法律制度仍缺乏相關經驗,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能更好避免我國在完善《可再生能源法》上少走彎路。在借鑒國外的立法技術同時也要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1.3.1.研究方法(a)實證分析研究。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最新政策文件及期刊資料上關于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與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現狀相結合,從而發現我國現階段立法的不足,并找出可供文章借鑒的經驗和方法;(b)比較分析研究。通過對比西方發達國家、地區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并結合我國國情,找到共同共同點與不同點,發現我國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特點與優劣之處,尋求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方法。(c)規范分析研究。通過對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分析,尋找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不足。以及研究分析國外可再生能源法律的相關法律規定,歸納完善并引導構建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1.3.2.研究內容本論文的研究內容一共分為六個部分,具體如下:第1章:緒論。首先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國內外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并闡述本論文的研究意義。第2章:闡述環境破壞的起因與影響,并說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背景與其可行性和必要性。第3章:從制度的發展角度,概述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各項制度的主要內容,剖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各項制度并闡述其存在的問題。第4章:概述西方國家可再生能源立法現狀,分析各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總結各國先進的立法經驗說明其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啟示。第5章:總結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現狀、吸收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制度,借鑒他國成熟的制度予以參考,并給予建議。第6章:對全文進行總結。第2章可再生能源立法問題的提出地球化石能源儲量的減少、全球氣候變暖的全球性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調整我國能源結構、發展可再生能源就必須先分析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與弊,繼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法律的支持。2.1.化石能源開發與利用造成環境破壞工業革命以來,對化石能源進行大規模的開采與規模化使用已成為常態,造成了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和在大氣層上堆積。從倫敦“霧都”到全球溫室效應出現,臭氧“空洞”范圍擴大、土質鹽堿化等環境惡化問題不斷提醒人類減少使用化石能源。在我國,由于工業發展、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等方面,能源需求量逐年遞增。近年來,我國已躍居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國。有人認為,氣候變化與環境污染受各方面的影響,化石能源的開采使用僅占很小一部分。而且,地球上化石能源的存量還有很多,足夠我們全人類使用幾十年。對于上述觀點,筆者不敢茍同,根據國家政府公布的數據顯示:主流的化石能源的大規模使用給我國的大氣、水資源和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甚至出現酸雨、光化學反應等重大環境污染問題。陳文駿.中國能源立法的生態化研究[D].湘潭大學
2011陳文駿.中國能源立法的生態化研究[D].湘潭大學
2011本刊編輯部.2018中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發布[J].中國能源,2019,41(06):1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氣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化合反應后會形成酸雨,森林植被會被之破壞,土壤會因之酸化;燃燒化石能源同時也會加劇溫室效應對地球的影響,氣候異常,海平面上升則成為了這些行為的后遺癥;不僅如此,空氣污染還會導致每年患支氣管疾病與呼吸道癌癥的人數不斷上升。挖掘煤礦會引起礦區土地坍塌,引起地質災害發生;礦石能源利用需要使用大量水資源,大量抽取地下水和引用河流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發生水荒,而排放污水則會污染水源。付兆輝,戚野白,秦偉軍,張新宇.中國化石能源高質量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煤炭經濟研究,2019,39(07):24-28付兆輝,戚野白,秦偉軍,張新宇.中國化石能源高質量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煤炭經濟研究,2019,39(07):24-282.2.可再生能源發展概述2.2.1.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第四次工業革命以人工智能、信息技術和再生能源等技術為主題。我國須在“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下,抓住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時代浪潮,迎接困難擁抱機遇,找到適合自身發展的能源發展道路。我國未來能源的使用必將是綠色能源的使用,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結構比重勢在必行,使其成為我國綠色發展的支柱。孫德強,習成威,鄭軍衛,張濤,孫焌世,盧玉峰,姚悅,王維一.第四次工業革命對我國能源的發展影響和啟示[J].中國能源,2019,41(11):26-29+41.孫德強,習成威,鄭軍衛,張濤,孫焌世,盧玉峰,姚悅,王維一.第四次工業革命對我國能源的發展影響和啟示[J].中國能源,2019,41(11):26-29+41.一系列環境問題從對化石能源的過度開采與依賴開始,如能源危機、環境污染等,各種危機正在危害人類生存的環境,制約著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替代化石能源,同時緩解各種能源、環境問題的可再生能源便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至今,我國在該領域已有長足的進步。能源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命脈,隨著可再生能源消費在國家消費比重中逐漸增大,世界各國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陸續出臺,并制定與之經濟、能源發展所適應的開發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規定到2020年,基本解決水電棄水問題,全部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達7.3億噸標準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5.8億噸標準煤。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6.8億千瓦,發電量1.9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7%。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和民用燃料總計約替代化石能源1.5億噸標準煤2.2.2.可再生能源開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有人覺得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已經完善,可再生能源占比還不到我國能源結構比重的10%,發展可再生能源完全是杯水車薪,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既浪費人力,也浪費法律資源。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地理、公益效率與需要等方面,認為開發可再生能源和進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應是我國未來必須堅定不移的發展方向。可再生資源在我國有分布廣,風能、太陽能、水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能夠周期性地得到補給,且具有儲量豐富等特點,按照因地制宜的方式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資源,不僅是近期還是長期,可再生資源的開發都將是各國所采取的最有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也逐漸會成為調整國家能源結構的重要途徑。江海通.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6.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符合國際發展可清潔能源的要求,也具有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的特點。江海通.我國海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6.相對而言,化石能源的消耗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因為長期開采利用而逐漸減少的缺點是制約各國經濟發展的原因之一,跟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這也是可再生能源最顯著的特點。因其具有在一定時間范圍內能夠自行補充更新的特征。長時間對化石能源的使用,雖然我國經濟得到便捷且快速地發展,但是環境卻遭到酸雨、污水、土地鹽漬化等環境問題破壞。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微乎其微,具有環境友好的特性,十分適合人類當前的發展,也基本能滿足人類的能源需求。因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條件不同的特點,所以有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資源可供開發與利用。不僅如此,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儲量豐富,發展潛力巨大,使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成為可能。第3章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現狀及成因分析法律制度是一種治理結構H.L.A.Hart,TheConceptofLaw(2ded.1994)H.L.A.Hart,TheConceptofLaw(2ded.1994)3.1.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現狀3.1.1.我國可再生能源法概述改革開放后,我國隨著經濟騰飛發展,能源危機與人口、環境污染等也問題紛沓而來。發展綠色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現階段的重要任務,在進入21世紀以來,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國家逐漸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均被“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綱要所提及。同時為了達到能源供應多樣化、調整能源結構以及優化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實現綠色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頒布實施,在2009年進行修訂。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別對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價格和費用分攤等方面做了規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至今,國務院及其部委陸續發布了與之配套的政策規定,如《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05年)、《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200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2016年)等。《可再生能源法》及與之配套的部門規章形成一個整體,輻射到各個具體的可再生能源應用領域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立法中。王婉琳.王婉琳.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研究[J].環境經濟.
2014(03)但這種立法體系在立法結構上立法零散、效力不足,并且在不同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屬性強調和地方立法上有所欠缺;許利娟.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J].法制博覽,2018(08):44-45而在立法內容上,《可再生能源》內容規定過分原則化,法律條文操作性不強,唐學軍,陳曉霞.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與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19(05):10-17屬于“精英立法”。目前為止,其配套政策亦不夠健全,與其他部門法的配合也有待提高。許利娟.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J].法制博覽,2018(08):44-45唐學軍,陳曉霞.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與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19(05):10-173.2.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內容3.2.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能源消費和電力消費中,可再生能源必須占總量的法律規定的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產業作為新興產業,在技術不完善與生產規模不大的情況下,發展成本一直以來都是掣肘發展速度的原因之一,由于發展成本高,所以導致利潤少回報率低,繼而整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風險也會擴大。因此,缺少投資的動力是可再生能源產業面臨的重大問題。所以,靠市場自發形成這種方式在可再生能源行業中難以實現。此時,政府出手干預,發揮國家力量統籌計劃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這是增強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的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制定一定時期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成為了國家與政府能采取的有效措施。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總量目標作為國家與政府所制定的同時具有強制性和前瞻性的發展目標,總量目標制度在整個政策體系中處于基礎位置,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離不開總量目標制度的總攬作用。任東明.關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若干問題的討論[J].中國能源,2007(11):10-13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任東明.關于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若干問題的討論[J].中國能源,2007(11):10-133.2.2.強制上網制度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上網電價量不受政府的明文規定,政府亦不對其作出要求,這種制度被稱為強制上網制度,這是來自于英國的《非化石燃料義務》中的一項政策。強制上網制度,是法律規定的電網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法定義務,是國家對電網企業作出的指導性強制要求。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規定了強制上網制度。電網企業應與政府簽訂并網協議得到行政許可后并應當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才能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政府也會對電網企業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進行收購。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時間晚,目前正處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期階段,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和經濟方面均有不足。王娟.氣候變化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D].甘肅政法學院,2016因此,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存在一定程度的信心不足。目前我國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上仍有很多的技術難題急需解決,如風力發電與常規的火力發電不同,所需的發電成本也有很大的差異,因此使得發電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抱有排斥心態。孔德鈺.我國分布式風力發電發展中的環境法律問題研究[D].云南大學
王娟.氣候變化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研究[D].甘肅政法學院,2016孔德鈺.我國分布式風力發電發展中的環境法律問題研究[D].云南大學
2016強制上網制度的實施,明確了上網和電價,有效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的問題,減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擔憂,能夠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不斷向前發展的政策動力之一。3.2.3.分類電價制度對不同生產成本與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按照經濟合理原則所制定的根據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的特性,對其進行有效開發與利用的制度被稱為分類電價制度,谷志紅.促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綠色電價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2009谷志紅.促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綠色電價研究[D].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2009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條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在我國,分類電價制度的內容包含:隨發展規模變化,可再生能源電價也跟隨變化,對我國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量實行上網標桿定價。現階段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不成熟的情況下,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往往高于常規發電,因此常規競價的定價模式顯然不符合實際。根據可再生能源分布地區的不同,發電成本也會不同。因此國家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進行分類定價。不僅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減少簽署購電合同的時間,也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發展的目標。分類電價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權威的影響,對可再生能源產業投資者的利益給予了法律上的保障,讓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逐步趨向穩定,同時也促進了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發展。梁曉麗,盧文冰,周海明.梁曉麗,盧文冰,周海明.
能源轉型中的電能替代[J].智能電網.
2015(12)3.2.4.費用分攤制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相較于傳統發電模式,具有成本高的缺點,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局限性,所以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力市場上難以跟常規發電相競爭,導致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上受到了不少阻力。為此,國家發改委于2006年1月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國家有權向電力終端用戶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電價,采用電價附加征收和費用支付的方式。時璟麗.可再生能源電力費用分攤政策研究[J].中國能源,2010,32(02):15-18+21與費用分攤制度不同的是,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問題通過分類電價制度解決,但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不完善與成本高依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窘境,所以就需要費用分攤制度來解決這個困境,解決電網企業收購帶來的高費用支出問題。時璟麗.可再生能源電力費用分攤政策研究[J].中國能源,2010,32(02):15-18+21費用分攤制度,亦即由消費者公平地依法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較于常規發電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孫增芹,劉芳.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13,27(02):6-10這種做法不僅平衡了地區和企業之間的負擔問題,還緩解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高成本的困擾。孫增芹,劉芳.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13,27(02):6-10費用分攤制度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探的期間,在面對技術與經濟雙重制約下,利用國家制度的強制性讓消費者在享有使用電力的同時也要履行支付費用、分攤費用的義務,使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結合。3.2.5.稅收等政策支持制度發展初期,掣肘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原因之一是生產成本高,現階段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能僅靠市場的自發調整來正常發展。可再生資源的初步開發需要大量和持續的財政支助,可再生能源稅收優惠等制度的建立為其提供要大量而持續的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稅收優惠等制度的制定是為處于發展初期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政府支持與稅收優惠的一種制度,可再生資源發展初期需要大量而持續的資金支持。政策支持可包括兩個方面,一通過免收部分可再生能源增值稅、給予可再生能源企業投資貼息補貼、調整稅率等措施,增強可再生能源行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二通過對傳統非可再生能源開征新稅種并提高稅率、減少或取消其稅收優惠等措施,達到提高傳統能源生產成本的目的,從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使用、生產與消費,才能有效保障其正常地發展與經營。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那么發展中出現的困難,就需要國家來解決或引領可再生能源企業規避困難。岳小花.
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政策立法研究[J].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岳小花.
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政策立法研究[J].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02)張國梁,吳迪,姚雪梅.淺析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激勵措施[J].商業文化(下半月),2011(06):17-18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方面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支持,不僅能鼓勵能源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同時也能吸引外資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投資。吸引外商投資建設,不僅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獲得資金上的幫助,也能借鑒外國的先進技術使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得以提高。3.3.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已頒布十多年之久,但卻很少實踐于具體案件,素有“空中樓閣”之感,原因到底是什么?筆者認為與以下原因有關。3.3.1.公眾參與制度缺位《可再生能源法》原本應是為環境保護和應對能源危機所制定的法律,但由于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周期短,經驗不足,法條上并未體現該理念。也沒有把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提升到全人類事業的高度。曾加,董飛.
曾加,董飛.
對完善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幾點思考[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1(02)《可再生能源法》原則明文規定規定,發展可再生能源是全民義務,但是卻忽視了公眾在參與本法的任何一個環節和方式的重要性。不僅如此,還忽視了對公民通過宣傳普及來達到切實落實法律實施的目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最終是為了人民,因此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環境權利,所以在與人們生活與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環境與氣候問題上,人們當然也享有權利,但是可再生能源法賦予公眾參與的途徑不明確。公眾參與制度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公眾主體的不明確。縱觀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絕大多數的義務條款僅表明電網企業和國家為義務主體,非電網企業只在平攤電價這部分上簡單提及。因為責任主體的不完善與不明確,導致了一些權力和義務的缺失,所以多處體現出制度設計的漏洞,是對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基本原則實現的不足。3.3.2.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難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下,法律規定電網企業必須按最低限額比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這是為解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難”的窘境所制定的制度,但落實效果卻差強人意。由于各地區不同的情況,會出現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水平的差異、可再生能源儲量不一致的情況。最低限額比重收購可能會使一些區域無法獲得發電機產生的全部電力,而一些區域則不能滿足最小比例。。從發電企業的角度來看,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可能會起到激勵作用,但可能出現不公平競爭。“最低比重”要求可能會導致產生過多的電力,造成資源浪費。同時有些發電商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讓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現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要求電網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壓力,制度的行政性色彩過濃,容易激化企業的情緒,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長期性發展。3.3.3.監督部門責任未明確導致可操作性差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開始實施,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從此受到法律的保護與指引,在本法實施的十多年間,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行業得到肉眼所見的長足發展。從頒布至今,國家于2009年對其進行過一次修訂,期間也出臺了大量配套本法實施的政策性文件。但在實施過程中卻發現有種種不足,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關聯性不強,落實程度弱,呈現出“空中樓閣”的缺點。同時缺乏專業的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門對新出臺政策進行宣傳實施、缺乏對可再生能源結構的合理分配。王賡.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J].職工法律天地,2018,(18):21-22.DOI:10.3969/j.issn.1008-9837.2018.18.021僅有三十三條的《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過于原則化、框架化的法律。王賡.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J].職工法律天地,2018,(18):21-22.DOI:10.3969/j.issn.1008-9837.2018.18.021毋庸置疑,本法是一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整部法律絕大部分條文均為鼓勵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但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還缺少一個強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這也是該法操作性差的原因之一。可再生能源監督管理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的制定與實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分類電價等制度的實施效果。王靜.王靜.
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研究[J].知識經濟.
2010(23)3.3.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有待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政府根據合理性原則,強制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達到一個合理的最低水平的政策,其本質等同于法定性。趙巧玉.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法律制度研究[D].遼寧大學,2016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誕生標志為《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趙巧玉.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法律制度研究[D].遼寧大學,2016可再生能源消納與成本高一直是可再生能源發展路上的兩大攔路虎,如何可再生能源的市場比重?如何平衡不同地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了解決兩大難題,政府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一是通過政策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按照一定比例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二是要求能源使用商必須購買可再生能源燃料。配額制度的三個基本特征是:(a)通過法律強制規定;(b)制定某個時期內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目標;(c)通過自設自建可再生能源發電機械、從可再生能源企業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綠色電力市場購買可再生能源證書的方式實施。相較于成熟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我國僅對銷售環節進行了規定,卻缺少了可再生能源生產和消費環節的相關規定。因此,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作用極大被降低了。同時,我國目前電力體制市場化程度較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完善空間還很大。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總量目標和詳盡細致的進度方案是有效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基礎。吳銳,何永秀.可再生能源配額的優化配置模型[J].電力建設,2014,35(06):147-152吳銳,何永秀.可再生能源配額的優化配置模型[J].電力建設,2014,35(06):147-152第4章域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實踐啟示與制度鏡鑒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國情,西方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立法與我國相比較早,相關立法經驗豐富。西方發達國家到底有哪些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值得我們學習。要分析其法律制度,找出有助于我國借鑒并完善的法律制度與配套的行政法規。4.1.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4.1.1.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時間軸德國對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處在世界前列。同時,德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亦有健全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唐學軍,陳曉霞.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05):1-7德國在20世紀90年初初期逐步開始建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1991年頒布實施《電力強制收購法》,規定了電力強制收購的類型、形式等,為全球強制入網制度奠定了基礎。2000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2001年頒布《生物質能條例》,2008年出臺《可再生能源供熱法》,2009年實施《可再生能源熱能法》。于2010年頒布《能源戰略2050:清潔、可靠、經濟的能源系統》,為德國未來5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部署未來的路。唐學軍,陳曉霞.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研究[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8(05):1-7德國根據歐盟的最新要求和可再生能源的實際發展情況,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修訂和完善,截止目前,德國《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經歷了五次修訂,目前德國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EEG-2017采用招投標模式來確定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津貼,并新增光伏補貼區域。吳悅旗.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修訂的最新走向[J].法制與社會,2018(33):29-304.1.2.德國強制入網制度與價格競爭制度的優勢(1)強制入網制度強制入網制度最初在德國1991年頒布的《電力入網法》中使用,是被德國和世界各國一直沿用至今的制度,該制度在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被更加詳細的解釋和闡述。根據強制入網制度規定,德國政府依據合理性原則,參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要求傳統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以此把可再生能源成本分配到傳統能源企業身上,而非盲目的強制。(2)價格競爭制度法律修訂與完善的過程亦是其創新的過程,在經歷多次修訂后,德國《可再生能源購電法》根據其國內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情況,創造出價格競爭制度,這是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化的一大進步,2015年德國頒布《地面光伏電站招標規定》明確規定價格競爭制度。德國《地面光伏電站招標規定》規定:地面光伏發電的補助金額將不再通過法律進行德國統一規定,而是通過采用全新的地面光伏電站招標模式,由競標運營商提供的競價來評定扶持對象和金額。該法規針對的是裝機容量10兆瓦以下的地面光伏電站,且設有明確的招標價格上限由此可見,價格競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的重要一步。在市場競爭條件下,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的成本可以確定和降低,使市場能夠對可再生能源的價值進行調整。4.1.3.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所有法律法規都有其局限性,只有不斷的與時俱進、實事求是才能保持新鮮活力。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也不例外,從制定那一刻至今,總共經歷了五次修訂。根據自身國情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進度,隨時保持更新,隨時保持完善。在2017年最新的修訂當中,明確采用競價模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允許可再生能源重返能源市場參與競爭,始終保持發展勢頭。根據實際情況對法律不斷修正和變化,不僅能增強法律的靈活性,也能增強可操作性。通過法律規定,明確法律的權利義務的主體,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監管有法可依。吳迪.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經驗研究[J].法制博覽,2018,(33):42-43.DOI:10.3969/j.issn.2095-4379.2018.33.013.吳迪.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經驗研究[J].法制博覽,2018,(33):42-43.DOI:10.3969/j.issn.2095-4379.2018.33.013.橫觀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以及立法現狀,某些方面雖未達到德國的立法水平,但可在以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成熟后,借鑒德國的價格競爭制度和強制入網制度,達到降低發展生產成本的目的。陳興華.《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再審視[J].學術交流,2012(11):67-70通過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推動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發展、加大激勵力度、使我國實際情況與現有可再生能源項目有機結合、加強信息公開力度,增強公眾參與感。劉瑩,李金鳳.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選擇與借鑒[J].環境保護,2012,(15):68-70陳興華.《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再審視[J].學術交流,2012(11):67-70劉瑩,李金鳳.德國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選擇與借鑒[J].環境保護,2012,(15):68-704.2.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4.2.1.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歷程澳大利亞是全球最早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國家,完備的法律及政策體系是其國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外在動力。2001年,澳大利亞頒布實施《強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標》,規定了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強制性標準、發展措施,曾在2009年對該法規進行修訂,修訂后規定到2020年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占全國發電總量的20%。為了更好地實現目標,還制定了配套法律法規,于2010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價、電力企業及相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同年還頒布《可再生能源電力收費法》,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價和收費標準。。4.2.2.以綠色證書制度為代表的澳大利亞綠色證書制度是澳大利亞根據配額比例,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體化”,以綠色證書形式出售可再生能源電力。一份綠色證書代表一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產量。綠色證書是跟蹤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履行的手段,也是配額制度義務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生產義務途徑。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方和需方分別為綠色證書市場的合格主體和責任主體,其中合格主體是指被認證使用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法》所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站,負責創制證書;電力的獲取方如電力零售商,其不生產電力,但作為責任主體的它則需要購買電力。李化.《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83-87合格主體通過證書注冊系統出售證書以獲取經濟利益,而責任主體則通過證書注冊系統購買并提交證書履行其法律責任。任東明,謝旭軒.構建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系統的國際經驗[J].中國能源,2013,35(9):12-15,21.DOI:10.3969/j.issn.1003-2355.2013.09.002李化.《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83-87任東明,謝旭軒.構建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系統的國際經驗[J].中國能源,2013,35(9):12-15,21.DOI:10.3969/j.issn.1003-2355.2013.09.0024.2.3.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傳統的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不僅有儲量不足的窘境,也有污染環境的危機,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才是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途徑和現實之路。在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上,我國仍處于探索初期,輸電網絡和配電網是電力交易的必要基礎設施,但在輸電基礎設施方面,我國電網建設已經跟不上電力需求的快速增長和經濟的發展。在法制環境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保障,自2006年1月1日實施《可再生能源法》以來,我國頒布了多項配套法律法規,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后續的保障。2002年我國電力行業開始以市場化為方向對電力體制進行改革。我國《電力法》也修訂完成,因此,到目前為止,借鑒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成功率大大提高。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制度已處于完善,我國借鑒其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制度可保障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步發展,增加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防范風險能力,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4.3.歐盟可再生能源立法4.3.1.歐盟可再生能源眾法律制度的更迭歐盟在《巴黎協定》的要求與影響下,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能源治理和低碳經濟轉型等議題,先后制定了《2020氣候與能源一攬子計劃》(簡稱《2020框架》)。隨著國際能源危機爆發和環境污染的愈發嚴重,歐盟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與其代替傳統化石能源的緊迫性。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歐盟關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體系也逐步建立起來。通過立法與出臺多項法規規章,逐漸掃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障礙,包括技術和經濟上的障礙,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健全的障礙。歐盟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的成熟度是處于國際領先地位的,引領著全球能源法的革新,對其他國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有著借鑒作用。2014年10月23日至24日,歐洲理事會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通過《2030框架》,該文件是在《2050邁向競爭性低碳經濟的路線圖》、《2050能源路線圖》、《交通白皮書》等大批文件基礎上制定的,其涵蓋的核心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2030框架》是歐盟內部和國際兩個層面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治理的主要依據和基礎。歐盟為實現2015年通過的“能源聯盟戰略”,歐盟《為全歐洲人清潔能源一攬子法》(CleanenergyforallEuropeanspackage)的完成向前邁進了一步。《為全歐洲人清潔能源一攬子法》包含:《建筑能效指令》Directive2018/844;《可再生能源指令》Directive(EU)2018/2001;《能效指令》Directive(EU)2018/2002;《能源聯盟與氣候行動條例》Regulation(EU)2018/1999等八部法律,并在法律文本中直接表述了溫室氣體減排和能源安全等的立法宗旨。4.3.2.財政補貼制度完善的歐盟歐盟的法律政策注重技術創新和法律制度創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與開發,是在各成員國更好地落實相關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前提。歐盟通過投資補貼制度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開發與發展,投資補貼制度主要被應用于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的提高上,這是歐盟實施的一項政府組織支撐的在經濟上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項財政制度,投資補貼制度也能對擴大能源市場起到重要作用。雙刃劍是可再生能源投資補貼制度的另一特點。對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投資補貼制度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對緩解全球氣候變暖的問題也有重要的影響。但對于歐盟各國政府來說,投資補貼則是一項重大的財政壓力,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技術條件,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是逃不過成本高的缺陷,長期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補貼的話,總數將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其次,對可再生能源行業進行持續補貼,不僅會磨滅行業發展的積極性,更會打壓其他能源的公平競爭。4.3.3.歐盟可再生能源立法給我國的啟示歐盟的公眾都積極參與到可再生能源法律實施運用的過程中,歐盟同時會對成員國民眾的環保意識在可再生能源方面進行社會公益教育的培養。歐盟各成員國也積極響應歐盟的號召,為了有效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同的地區發展的可再生能源類型也有所不同,采取適應其本地可再生能源開發的策略才能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率。當然,不同地區的可再生資源儲量不同,其所承擔的開發可再生能源責任也有所不同,所獲得的利益也會不同。但即便如此,各國仍然嚴格地執行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標準。相對于歐盟,我國公眾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和參與度明顯不足,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理念仍處在鼓勵公眾、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層面上,而沒有鼓勵公眾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發展當中,甚至支持公眾參與發展可再生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更是寥寥無幾。因此,在公眾參與方面,我國需向歐盟學習,從深層探尋鼓勵公眾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方法,加強國家公共管理對公民意識的引導,強化公眾的參與感。白銀娜.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法制與社會,2014,(21):73-74.白銀娜.歐盟可再生能源法律與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法制與社會,2014,(21):73-74.第5章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徑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的意義是什么?不完善的制度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到底有多大作用?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目前還存在的問題,并參考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符合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見與建議。5.1.健全可再生能源法公眾參與制度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已有較長一段時間,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率仍然很低。同時,在我國簽訂《巴黎協定》之后,更是把可持續發展放在經濟發展的首位,在可預見的未來,經過長時間的摸索與借鑒,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制的發展會更加迅速和順利。但目前,公眾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參與度仍然很低,在此建議在以后修訂本法時應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參考國外立法經驗,國外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公眾參與制度更加完善,公眾參與度也隨之增高,這也是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的原因之一。加強法律實施監管力度的同時也要向公眾普及法律政策,增強公眾的參與感;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基礎,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是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的前提與基礎。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信息更加透明公開時,賦予公眾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參與權利,公眾參與度的積極性也會提高。5.2.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對不同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新增發電量規定一個占比比例,各地區需按照要求在一定時期內完成這個占比目標。通過合理原則制定配額目標,強制電力企業按照一定比例生產可再生能源電力,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加快能源改革。西方發達國家較之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時間長,現今所看到該制度產生的效果也十分明顯。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正處于初期發展階段,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國在運用此項制度時加強監督和考核配額制度的履行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來解決問題。為了擺脫化石能源的束縛,也為了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為此,2016年3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知道意見》,2016年3月2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5.3.總量目標與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法條化(1)確認總量目標總量目標制度是我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時,必須保障發展目標按要求達到的一項強制性法律制度。我國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我國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規定:201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將占能源消費的10%,2020年占15%我國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規定:201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將占能源消費的10%,2020年占15%(2)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規定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下,電網企業需按照最低限額比重對可再生能源電力進行全額收購。其次,全額收購制度是政府主導、企業承擔的方式,因此成為電網公司頭上的“金箍咒”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針對這一點,有必要通過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逐步整合可再生能源電力監控和跟蹤功能,以此提高效率的各部門的分工,制定科學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計劃,給發電商限定一個總量,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制。此外,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的不同階段和特點,調整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重點,逐步完善全保障購買制度。5.4.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監管制度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在經濟上、政策上的支持,更是需要監督管理。但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僅在第27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監督管理制度不僅只關注政策支持與經濟支持這兩方面,應從電量的收購,強制上網,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實行等方面進行監管,才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劉東剛.中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劉東剛.中國能源監管體制改革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國家能源局和電力監管機構需履行監督義務,并解決在監管可再生能源發展項目過程中出現的種種阻礙。電力監管機構也應該對政府公務人員濫用職權的情況,如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該給予懲罰。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應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和機構進行監管。《中國能源法(草案)專家建議稿與說明》第19條規定:應該建立能源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可再生能源進行監管,并建議能源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這不僅能提供其監督權力和權威性,更能增強其獨立性和監督力度。筆者認為把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分離,獨立行使其職能;采用分類監管立法模式,完善各項可再生能源立法同時加強各種可再生能源法律人才儲備;最后完善監管機構的追責制度。孫增芹,張藍天.我國可再生能源監管立法困境與路徑的理性思考[J].農業工程技術孫增芹,張藍天.我國可再生能源監管立法困境與路徑的理性思考[J].農業工程技術·新能源產業,2014,(10):18-22.5.5.實現各種類可再生能源立法細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于初探階段,由于技術與經濟等方面的制約,國家對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會有不同的側重,不能兼顧各種可再生能源使其同程度的發展。實現可再生能源立法細分,能較大程度上解決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程度不均和市場境遇不平衡等問題。我國太陽能儲量豐富,但太陽能開發利用率仍很低;我國亞熱帶地區的面積較廣,年降水量豐富,水能的開發與利用相對較有利。因此,我國的太陽能和水能的開發與利用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增加對這兩種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可以根據不同種類可再生能源的本質、開發技術等因素為依據,實現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細分,同時對各類型可再生能源的專項立法中規定總量目標、配額制度、發展專項資金與固定電價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從而保障各種類型可再生能源平衡健康地發展。第6章總結氣候變化與環境污染的減緩,始終離不開能源結構的調整,許多國家已意識到這一點,各國開始把重心轉移到發展可再生能源上。我國也逐漸把開發可再生能源作為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的重要措施。傳統化石能源終有消耗完的一天,可再生能源逐漸成為各國能源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可再生能源具有可持續發展性和環境友好性的特點,同時具有分布廣泛、取之不盡和種類多樣的特征。積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僅符合現今時代人類發展與生存的需求,也符合后代子孫的利益,成為人類踐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起步較晚,但是有著巨大的發展前景與潛能。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量已位居世界首位,因此在環境惡化與能源短缺的問題上,應有大國的擔當。我國在以后的立法與法律修訂上,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出臺或修訂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細化和改進配套執行措施。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制度進行分析,找出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體的完善建議。參考文獻專著:于文軒.《能源法制前沿問題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9版學位論文:李艷芳.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構建與選擇[D].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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