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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價款問題的思考
一、我國關于變更合同造價的司法解釋1999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關于改變合同價格的方法如下:(1)根據合同中現有的價格適用于變更項目的價格,并根據合同中現有的價格變更合同的價格。(2)合同中只有相同的變更項目的價格,因此合同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的價格改變。(3)當合同中規定的變更項目的價格不適用或相似時,承包商提供合適的變更價格,并在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統一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標準,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針對變更合同價款問題,在第十六條中作了如下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合同約定與上述司法解釋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從合同約定可以看出,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時,承包人應該按變更所花費的實際費用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款;在司法解釋中,提出了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定額成了變更價款的依據。在此,筆者認為,不管當事人是否對價款協商一致,如合同中無約定,變更價款還是應該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結算。以下將對工程變更合同價款進一步探討。二、新的工程項目工程變更的范圍很廣,包括設計圖紙,進度計劃、施工條件、工程數量、技術規范、合同條件等方面的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可視為工程變更:(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約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5)為進行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無論是設計變更還是施工條件變更,各種不同的變更形式都會使原有的工程量清單發生變化,具體有以下兩種情況。1、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種不同的范圍和規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如果是屬于工程項目合同范圍內的新增工程則稱為“附加工程”,如果是屬于工程項目合同范圍之外的新增工程,則稱為“額外工程”。附加工程指那些完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工程,有可能在合同范圍內(工程量清單內),也有可能在合同范圍之外。如果缺少了這些工程會導致合同項目不能發揮預期的作用,因此無論這些工作是否列入項目的合同范圍之內,承包商必須按變更指令完成工作。額外工程是指未包括在合同工作范圍內的工作,如果沒有這些工作,工程仍可正常運用并發揮效益。因此,額外工程不應列入工程量表中,但附加工程即使沒有列入工程量表中也可增列。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就必須提出相應的綜合單價。2、工程量變化。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勘查設計工作的粗糙,以致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許多招標文件中沒有考慮或估算不準確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增減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發生不可遇見的事故,如自然或社會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如FIDIC合同中約定的當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增減出現下列情形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應采用新的價格:(1)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2)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上述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3)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當然,在總價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工程量變化的風險。因此,工程量變化調整單價適合于單價合同。三、變更成本調整方法的分析(一)對于部分合同的約定這種情形實質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處理起來最簡單。因為當變更項目和內容直接適用合同中已有項目時,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單價和價格由承包人投標時提供,用于變更工程,容易被發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師所接受,從合同上講也是公平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下,采用的是綜合單價,由于管理費和利潤分攤的緣故,工程量的變化必然會影響到合同約定的單價。所以當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如果是工程量增加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應調低單價;如果是工程量減少的,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應調高單價。如合同中約定,對于任一分部分項工程的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的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該變化使扣除預留金和零星工作項目費后的合同價款變化超過了0.01%,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該情況下發包人承包人應按以下規定調整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結算價:(1)當Q1>1.1Q0時,由造價工程師核實竣工結算文件時向承包人提出P1,由于管理費和利潤事前已經分攤在了1.1Q0工程量的單價P0中,所以超出部分(Q1-1.1Q0)的單價P1的內容只需計入工料機的費用,經發包人承包人確認后按下述公式計算。(2)當Q1<0.9Q0時,由承包人在遞交竣工結算文件時向發包人提出P2,同樣由于管理費和利潤事前已經分攤在了0.9Q0工程量的單價P0中,所以減少部分(0.9Q0-Q1)的單價P2的內容也只需計入工料機的費用,然后由造價工程師核實并經發包人確認后按下述公式計算。式中:C是調整后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結算價Q1是最終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P1,P2是調整后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其中P1<P0,P2<P0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二)合同約定與定額計量、合同強制的原則當變更項目和內容類似合同中已有項目時,可以將合同中已有項目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拿來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根據以上兩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工程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則應首先從其約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有的約定是明顯高于或低于定額計價標準或市場價格的,在發生爭議后,一方當事人會提出撤銷或改變原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管雙方簽定的合同或者具體條款是否合理,均應遵從當事人自己的約定。定額標準是任意性規范,準許合同約定與定額標準不相一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標準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造價計價辦法不一致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當事人以合同約定和定額標準不一致為由,請求按照工程定額標準結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企業定額:按社會平均成本確定的工程價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很自然地應當需要協商單價和價格。在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后,經有授權的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辦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解釋中的計價標準可以理解為地方頒布的統一預算定額,反映的是當地社會的平均水平和社會平均成本。經過多家投標單位的競爭,由招標產生的中標單位,不管是在施工技術水平上還是在價格水平上都應該是高于其他單位的,也就是說中標單位制定的企業定額不僅反映了個別水平,同時也反映出了社會先進水平,其工程量清單報價應該低于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計算出的價格。如果由于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按解釋的意思就是依據社會平均成本確定工程價款。從司法的角度來分析,當出現價款爭議時采用這種做法,考慮到了這兩個字“平均”,看起來似乎不偏向于有爭議的任何一方,便于雙方問題的解決。但從工程本身來看,在招投標的時候,中標的單位采用的是企業定額,其價格水平就高于平均水平。如果對于變更工程價款結算可以參考平均水平,那么施工單位就能多獲得合同以外的一部分價款。正是由于這種解釋的存在,投標單位就可以利用它來獲得更多的價款,有損于建設單位的利益。如在招標中,投標單位預知有些項目將來會發生的,它就不會告知招標單位,因為如果提出疑問,招標單位勢必會把該項目放入工程量清單,為了中標,各投標方進行競爭報價,該項目的價格就會低于社會平均價格。但如果各投標單位都不告知,在以后的設計變更中,按照這種司法解釋,采用社會平均價格,肯定會獲得更多的工程價款。另外,投標單位為了達到目的必然會不擇手段去勾結招標單位,讓招標單位出具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單。然后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多次變更,獲得更多的價款,這種情況必然會導致不規范的招投標,引起招投標市場的混亂。四、關于修改價格的決定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這種情形需要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定價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按計日工形式進行的熱價這種方式適用于一些小型的變更工作,此時可分別估算出變更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機械臺班消耗量然后按計日工形式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的有關單價計價。對大型變更工作而言,這種計價方式并不適用.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而,難以準確核定發生的計日工數量。(二)交易確定新的單價五、協商確定報價的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些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變化,從而使合同價款發生變化。對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施工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進行工程結算。同時,司法部門也應該加強管理,作出符合工程建設領域要求的合理解釋,為提高我國的建設管理水平貢獻一份力量。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兩種:1、以合同單價為基礎.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該方法的特點是簡單且有合同依據。如果原單價偏低.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低;反之,原單價偏高,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高。2、由承包人依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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