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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涉眾案件【篇一:經濟犯罪形式及涉眾經濟犯罪9大典型案例】經濟犯罪形式及涉眾經濟犯罪9大典型案例2006年11月24日01:59涉眾型經濟犯罪公安部23日專門就涉眾型經濟犯罪現象作出說明,明確解釋了什么叫涉眾型經濟犯罪現象。公安部說,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另外,在證券犯罪、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農村經濟犯罪活動中,也有類似涉眾因素存在。我國經濟犯罪仍然呈高發態勢,經濟犯罪形勢仍然相當嚴峻。他還介紹了我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特點和主要表現形式。■涉眾型經濟犯罪呈現四大特點涉眾型經濟犯罪尤其突出并呈現“金額巨大,涉及面廣;手法多樣、不斷翻新;虛假許諾、高利回報;合法掩護、編織光環”等四大特點。高峰23日表示,今年1月-10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立經濟犯罪案件6.2萬起,同比上升9.1%。今年已立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75.1億元人民幣,而且涉及范圍在不斷擴大。根據公安部門掌握,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涉及范圍在不斷擴大。高峰表示,從行業看,涉及農業、養殖業、房地產、醫藥、文化、旅游等領域;從人員看,涉及下崗職工、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和學歷較高的城市“白領”;從地域看,從東北、華東、華北地區擴展到中西部地區。高峰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犯罪手法越來越狡詐、越來越具有欺騙性,有些犯罪甚至還呈現出公開、半公開發展的態勢。除了有關部門亟須加強監管和查處力度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群眾投資渠道相對不足的情況下,不法分子采用誘惑性極強的虛假宣傳攻勢,使經營者和投資者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位置,群眾缺乏對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資信進行印證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很難作出判斷,加之貪利和盲目從眾的心理支配,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性。■涉眾型經濟犯罪16種表現形式據高峰介紹,在被查處的這些經濟犯罪案件中,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呈現以下表現形式: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儲蓄業務;2、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3、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給付回報、實物等方式變相提高儲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4、具有吸收存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發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資金,變相吸收存款;以興辦實業為名,承諾回報,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5、以返租、代管、代養等形式銷售商品、收取保證金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6、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7、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訂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8、組織“抬會”、“合會”、“標會”等活動,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9、不依托于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系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通過開展所謂的直銷業務或者宣傳所謂的先進營銷理念,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11、以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銷售互聯網學習網址等為幌子,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吸納會員,實施變相傳銷活動;12、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家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13、稱公司將要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或稱發行股票已獲政府部門批準,誘使或騙取投資者購買其股票;14、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未經批準便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15、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準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16、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后,提供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涉眾型經濟犯罪九大典型案例貨幣政策從緊以及要素價格持續上漲的多重影響,企業生產成本不斷提升,部分企業經營困難,加上銀行抽資導致資金鏈斷裂。同時,一些企業因聯保企業倒閉受到拖累,致使自身資金鏈斷裂。三是部分行業經營不規范。部分行業新衍生的經營模式層出不窮,缺乏相應的行業自律機制,而監管部門則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如廢舊金屬拆解的“代拆解”模式和“期貨點價”模式、貨物聯托運的代收貨款模式、船舶修造業“無訂單生產”模式等均存在較大的漏洞,一旦發生糾紛,很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四是公眾防范意識薄弱。路橋民資豐厚,群眾投資意愿強烈,但風險防范意識較弱,特別在熟人社會中只憑口頭約定就將資金交于對方使用。同時,一些“擔保公司”、“理財公司”往往走“邊緣路線”,一方面口頭約定高額利息及付息時間,另一方面立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據來逃避打擊,查處難度很大。二、路橋區預防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工作實踐路橋區委、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堅持“黨政牽頭、提前介入、權衡利弊、判斷趨勢、綜合應對、適時處理、案結事了”方針,重排查、強幫扶、慎處置、促化解,將大量經濟領域糾紛引發的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一)整合資源,形成防范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事)件的政府合力。針對涉眾型經濟案(事)件涉及多部門管理難以形成合力的問題,路橋專門建立了全區防范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事)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區委副書記擔任,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區委政法委定期召集成員單位,聽取匯報,研究解決問題。各鎮(街道)按“屬地管理”原則建立社會穩定工作動態預警機制,并實行穩定形勢每月定期預警與涉穩信息即時預警相結合。其中,定期預警主要應用于維穩工作形勢每月分析,即時預警則應用于重要涉穩信息專題研判,通過定量、定性手段進行綜合評估,確定預警等級,并強化“三色”預警響應,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2011年12月3日,峰江街道發生一私營企業主盧某某因經營不善負債逃匿。事件發生后,領導小組第一時間介入,專案經營,集體會診,公安、司法、街道等成員單位聯動調處,并和當事人雙方代表、司法所律師等反復進行磋商協調,最終僅用五天時間促使盧某某及其合伙人與債權人達成調解協議。(二)因情施策,最大限度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處置涉眾型經濟犯罪政策敏感性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在具體處置中,路橋區委區政府始終堅持以“社會穩定最大化、案件追贓挽損最大化、資產處置最大化”為目標,嚴格把握政策,因情施策。一是主動進攻、快立快破。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基層派出所接觸群眾面廣、信息靈通的優勢,及時搜集掌握轄區相關人員經商、貿易活動和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等經濟違法動態。對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金額巨大、攜款潛逃或拒絕清退的,由區委政法委統一協調,公、檢、法提前介入,統一共識,積極提供法律保障,及時立案偵查,快偵快破快訴。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及時控贓、積極追贓,最大限度地保護群眾的合法利益。二是寬嚴相濟、依法處理。正確處理嚴厲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與保障企業穩定運行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對涉嫌非法集資但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堅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寬嚴相濟,穩妥慎重處理,做到立案慎重、偵辦方式慎重、強制措施慎重、扣押與凍結等偵查措施慎重,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處置泰恒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王某某負債事件中,在王某某已逃往日本且其名下資產大部分已轉移的情況下,區委區政府不斷給王某某施加壓力促使其從日本歸來與債權人面對面協商,前后召開十幾次協調會,寬嚴相濟,促使該事件事發3年后成功達成協議。三是穩控為先、防止蔓延。專門制訂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穩問題應對處置預案,并嚴格落實群體性事件重大隱患專案經營機制,一旦發現群體性事件苗頭,做到第一時間消除看點、防止聚集,盡最大努力將案件控制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嚴防事件蔓延升級,嚴防發生越級上訪、上街堵路、哄搶財物等行為。同時,嚴格保密制度,避免引發群眾猜疑和各方關注,特別是嚴防引發社會恐慌情緒。如每起此類案(事)件發生后,區里均及時召開緊急穩控工作會議,召集公安、法院、信訪、維穩、宣傳等部門和事發地鎮(街道)對案(事)件進行反復分析,部署落實各項穩控措施,及時掌握動態信息,力保不引發社會恐慌和騷亂。(三)源頭治理,依法強化對易引發涉眾型經濟案(事)件行業的整治。近年來,路橋先后重點加強了對聯托運、金屬再生、船舶修造、中介機構等行業的治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減少不穩定因素。一是加強聯托運行業治理。組織交通、公安、司法、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開展聯托運行業專項治理,引導企業健全規章制度,規范企業行為,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導委托人和承運人簽訂委托運輸合同,規范承運人代收貨款行為;積極籌建聯托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內部約束和管理。二是加強金屬再生行業治理。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引導交易雙方簽訂規范的買賣合同,尤其是對涉及欠款、借款的應出具欠條、借條等有效憑據,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三是加強船舶修造行業治理。由工業經濟、公安、司法等部門會同船舶業重點鎮金清鎮,全面加強對船舶修造主體的監管,重點規范船舶修造合同和借款合同,加強對民間不規范集資行為的治理工作。四是加強中介行業治理。由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等部門牽頭,加強對各類擔保公司、典當公司、理財公司、咨詢公司、代理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平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超范圍經營、非法集資、“放倒款”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打擊,確保其嚴格按照經營范圍開展業務。(四)強化宣傳,全面增強群眾的風險防范意識。堅持把宣傳教育作為防范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要環節來抓,大張旗鼓開展預警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群眾的風險意識和防范犯罪意識。一是強化媒體宣傳。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傳媒作用,加強輿論引導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深刻揭露非法集資活動特別是資金掮客的慣用手段和伎倆,增強群眾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幫助群眾認清風險、理性投資,從源頭上擠壓非法集資活動空間。二是加強警示宣傳。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公開報道力度,用身邊的人、身邊的事來引導群眾遠離并自覺反對非法集資活動。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全面開展經營風險教育,視情發布預警提示,提高群眾的防范意識和防侵害能力。三、對涉眾型經濟案件防范和處置工作的幾點思考建立預防和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有效機制,對于維護經濟秩序穩定和基層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結合路橋區的處置實踐,筆者認為,處置涉眾型經濟案件,要“預警得早”、“打擊得準”、“化解得了”,恰當使用“寬嚴相濟”原則,才能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統一。(一)必須著眼“預警得早”,完善預警機制。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爆發,往往都有苗頭可循,特別是從最初的個別人反映到大規模的集體上訪,期間會有一段醞釀期,而這段時間恰恰是案件處置最為關鍵的時間,關系著受害人最終的債權受償情況。為此,必須要著眼“預警得早”,完善涉眾型經濟案件預警機制。一是加強情報信息搜集。建立涉眾型經濟違法犯罪活動信息會商制度,加強苗頭性信息的收集、共享、分析和研判,確保對企業的資金異常流動、對外非正常融資和企業經營惡化等及時預警預測。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尤其是駐村干部的信息收集作用,在涉眾型經濟案(事)件高發地區和行業開展排查,掌握民間非正常的投資動態,及時搜集掌握轄區相關人員經商、貿易活動和非法集資、非法傳銷等苗頭性、深層次、預警性信息,提出對策建議。二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金融監管部門以大額可疑資金核查工作機制為依托,建立企業生產經營和資金流向動態監管網絡,對重點單位及行業領域進行資金監控,一旦發生企業主有以高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惡意拖欠職工工資、大額轉移資產等跡象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嚴防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暢通勞資投訴渠道,劃分監察網格,完善用工單位信息數據庫,對網格內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巡查、實時監管,建立勞動違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勞動監察執法和預警機制,從源頭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三是建立整頓預防機制。強化市場主體專項治理,對易發涉眾型案件的行業進行治理整頓,規范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逐步構建“疏堵結合、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二)必須著眼“打擊得準”,完善專業化的破案打擊機制。涉眾型經濟犯罪侵害領域廣,社會危害性大,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要加快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規范化和專業化建設,完善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處置有力的應急體系,牢牢把握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動權。一是強化專案經營。對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數眾多、有經營價值的案件,必須要一案一專班,落實專案經營,早定性、早處理,真正做到打早、打小,精確打擊,務求實效。二是防范和制止逃匿行為。增強“控制在先”和“抓捕為先”意識,第一時間控制涉案嫌疑人員,堅決防止發生提款潛逃、資金非法轉移、藏匿等行為。對已出逃并造成后果、涉嫌犯罪的企業主和其他非法集資人,要組織力量全力追逃。對重點對象的重要關系人也要落實相關措施,為后續追逃和勸返工作創造條件。三是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堅持查明犯罪事實與追贓挽損并重,始終把損失能否挽回作為評價辦案效果的重要標準,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要依法追查到底,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要做好涉案資產的評估核算、拍賣變現和清理償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黨紀等各種手段追繳非法所得,盡量為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三)必須著眼“化解得了”,完善危機處置機制。涉眾型經濟案件在處置過程中各方的目標利益是不同的。債權人的訴求主要是如何盡可能地收回債權和利息,在基本無法收回債權時,則訴求政法部門對債務人進行嚴厲的法律追究。債務人主要考慮如何使自己避免受到法律處罰或從輕處罰,如何使自己隱匿的剩余資產不被追償或少被追償。而黨委政府的對涉眾型經案件的處置考慮的是如何維護社會穩定、債權人的權益、當地經濟發展秩序、法律的尊嚴等多重目標。因此,在處置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辦事,以實現債權人損失最少化為目標,依靠法律懲處、行政管理、道德輿論等多種手段,將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調處貫穿于事件處置的全過程,充分挖掘和利用雙方的各種資源,找到雙方的結合點,使債權人利益少受損失、債務人減輕處罰、社會面和經濟秩序平穩有序,實現社會效果、經濟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統一。一是堅持“三個有利于”原則。牢固樹立和積極實踐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執法效益觀,把維護社會穩定放在首要位置,特別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企業困難較多的現狀下,堅持打擊和防范并重,以“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經濟發展、有利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原則,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二是堅持寬嚴相濟。在不違背法律的總體框架下,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綜治措施,適時適度處理好涉眾型經濟案件,力求既體現政治效果,又講究法律效果,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做到黨委政府滿意、人民群眾滿意和當事人滿意。三是堅持因案制宜。要根據涉眾型經濟案(事)件產生的原因、表現的形式、涉及的規模、當事人訴求、案件的性質以及對經濟社會穩定可能的影響程度,區別對待,認真研究工作對策、處置方法、輿論引導等,謹慎決策制定應對處置解決方案,依據案(事)件實況,一案一策,準確把握工作力度和節奏,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經濟社會秩序的沖擊。(作者系中共臺州市路橋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篇三:干貨!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認定】民事執行案件中的7項重要法規和8個操作要點民商事糾紛通過審判程序確認的訴訟結果,最終需要通過執行真正得以實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現實中,訴訟中特別是債權人一方往往會遭遇“執行難”,即贏了官司卻無法真正獲得應有的財產和權益。造成執行難的原因很多,作為債權人的代理律師應避免消極無為被動等待法官,而是積極主動,通過充分掌握并嫻熟地運用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和執行標的信息了然于心,從而能較好配合并推動執行法官做好執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從判決書上真正落地。需要掌握的民商事執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1.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執行的相關規定(簡稱《民訴法執行相關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08年修訂(簡稱《執行工作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文的規定(簡稱《查凍扣財產的規定》)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簡稱《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法釋〔2015〕5號(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簡稱《執行異議和復議的規定》)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簡稱《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的批復》)一、哪些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執行依據執行工作直接處分的是公民和組織的財產權和非財產權,關系重大,非法律法規授權和確認不可為。因此,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執行工作的規定》第二條詳細列舉了法院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即執行依據包括如下:(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有哪些:稅務處罰相關決定)(三)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四)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五)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二、執行過程中代理律師需熟知有關法條,在執行的關鍵環節中積極把握時機并推動落實,協助法官工作以盡量減少執行程序瑕疵或其他導致執行久拖不決的主客觀因素(一)執行中法院應當出具的重要裁定和公示1.《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的義務。比如我們承辦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向被執行人即債務人發出了《限期履行通知書》,通知書上除了載明債務金額外,還限定1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將拍賣抵押房產。延伸關注: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如何計算?2.依據2004年《查凍扣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出具的法律文書有:(1)執行裁定根據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這是執行中非常重要的文書,是律師實地了解抵押質押物情況、搜集財產線索時告知被執行人利害關系各方、爭取相關部門配合和支持的書面依據和工具,雖然實踐中有法官在執行開始階段不發出執行裁定而是等到執結,我們仍然建議律師在執行開始時就爭取主動拿到它。3.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1)根據2004年《查凍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法院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并具體對筆錄包括哪些內容作了規定。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會讓執行雙方前往法院做筆錄,這是執行程序真正開始的標志,是法官對義務履行的告知、執行相關的主體和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和送達方式的確認、執行財產現狀的查明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妨礙的事項的查明或明確。此時律師可協助法官及時查問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的相關協議和入住證據等,為以后的程序做好準備。因此,正式進入執行后律師應當主動詢問法官何時做筆錄,以推動執行進程。延伸關注:(1)不得超額查扣財產。根據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凍扣。否則,作為被查封方的代理律師可以特別留意并據此提出異議。(2)已經被依法查扣的財產被非法占用的話可以申請排除妨害清場以利拍賣。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法院準許占有被查扣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法院可以依據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4.評估和評估報告執行程序初期,律師可以配合法官盡快查明被查扣財產比如房產的情況以盡快進入評估程序。法院啟動評估程序后即隨機搖出評估機構。律師應爭取主動、配合評估公司盡快實地查看以出具評估報告。《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出現過被執行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終因程序并無瑕疵反而是異議人偽造簽名被我方律師識破并通知法院予以了制止。另外要注意及時跟進評估報告的送達,保證在第一時間送達各方,盡快進入下面的拍賣程序。5.拍賣和拍賣公告(1)進入拍賣程序后,拍賣前必須公告。《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2)此外,規定還要求拍賣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擔保物權人,否則程序上有瑕疵。根據規定的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在我們辦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在已經確定了拍賣時間和地點后,因拍賣行沒有通知到第二抵押權人而被被執行人異議,導致中止拍賣。最后在拍賣行發函通知第二抵押權人后才得以重新啟動拍賣。6.變賣和抵債三次拍賣均流拍后將進入變賣和抵債程序,變賣應當出具變賣公告。根據《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于第二次拍賣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抵債不成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抵債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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