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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的制度(集合11篇)
在現代社會中,合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合同所起的作用也日益不行忽視,合同的訂立也變得非常必要。以下是合同屋我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合同的制度,歡迎閱讀并下載。
合同的制度第1篇
為進一步加強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括業務部門與客戶所簽訂的相關合同檔案)。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全部合同文檔,并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各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合同文檔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體系,并確定一名行政人員負責合同文檔管理。
三、合同文檔的移交
1、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個月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管理中心。
2、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需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需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3、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需編制合同移交清冊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為完成交接手續。
四、合同文檔的管理方法
1、合同文檔以年頭結合項目性質進行分類編號。
2、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緣由,剛好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辦公室甄別,并予以銷毀。
3、辦公室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5、各部門員工可在辦公室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須要須借出查閱,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別狀況不得外借。
6、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平安。
7、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懲罰。
8、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懲罰。
合同的制度第2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限制度建設,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高校的名義,與其他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系困難的合同。
第四條學校簽訂合同,必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同等互利、協商一樣、誠懇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值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其次章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簽;
(二)對標準合同范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加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簽
訂,并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加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加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依據其職責范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與論證或評估;
(二)審核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狀況;
(四)審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樣,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實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并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簽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狀況,依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看法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干脆責任;
(五)剛好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采納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為規范格式,合同原則上應采納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并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人)依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須要進行談判的,應剛好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須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系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與。
第十四條合同文本完成后,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高校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看法后,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簽。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簽。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
合同的制度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限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選購 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詳細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選購 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依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選購 合同統一文本。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托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其次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需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實力、履約實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實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潔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納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狀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納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居處: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供應的資信狀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居處應保持一樣。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精確性,買賣合同應具體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納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準確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納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酬勞條款:
(一)價款或者酬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納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酬勞的支付期限應約定準確日期或約定在肯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詳細明確定,無法約定詳細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居處地。約定詳細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記,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供應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供應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詳細狀況依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說明條款
合同文本中全部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說明,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留意合同的公允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樣看法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根據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狀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其次十條銷售、選購 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其次十一條除銷售、選購 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其次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剛好辦理。
其次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其次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緣由須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舊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其次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拖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拖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納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其次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根據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剛好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其次十八條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剛好履行其義務。
其次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狀況應剛好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選購 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覺并有準確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馬上中止履行,并剛好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峻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避債務。
(三)丟失商業信譽。
(四)有丟失或者可能丟失履行債務實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殊是常年銷售、選購 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剛好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同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肯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樣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剛好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看法,報總經理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馬上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確定采納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剛好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狀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選購 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托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托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別狀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托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剛好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選購 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托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緣由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狀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1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1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托付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困難、較難駕馭,各企業要求供應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看法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樣,權利、義務是否同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詳細、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殊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實力、條件。預料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擔當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依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須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托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看法,伴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仔細批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探討,最終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詳細要求和留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看法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看法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別狀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當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需詳細負責到究竟。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方法。糾紛發生后,應剛好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擾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擾。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敬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實行補救措施,削減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剛好通氣,主動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相互推諉、指責、埋怨,統一看法,統一行動,一樣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狀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需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需主動供應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樣看法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剛好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協作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仔細檢查對方的執行狀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剛好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狀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覺重大問題,主動實行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開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開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嘉獎。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供應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托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狀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托付書遺失未剛好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說明、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先執行。
合同的制度第4篇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依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協作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并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揚、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與,共同探討,并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看法,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連接和協調。由經營部負責制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簽的程序支配。
(三)協作制度
合同簽訂后,各有關業務科室和工作人員,依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商,剛好實行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
(四)獎懲制度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狀況賜予獎懲,并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方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果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多創效益的,賜予表揚和嘉獎,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賜予指責教化、并按其情節輕重分別賜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懲罰。
二、公司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制度
(一)匯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后,應按規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匯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督檢查。
(二)法人代表授權托付制度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行能干脆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經常是由業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托付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當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仔細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托付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有關業務人員要仔細學習合同法,在參與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考試合格后,方可接受經理簽發的簽訂合同“授權托付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擔當。
(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托付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托付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剛好辦理變更手續。對發放蓋章空白授權托付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三)審查審批制度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狀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看法后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一刻制、編號、保管、運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運用只限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運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本上運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托付證明書”,方可運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剛好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聲明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檢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狀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生問題,釀成糾紛。規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剛好解決履行中困難和沖突很有作用。特殊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定。
(六)索賠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剛好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計考核制度
(一)統計報表制度
依據上級業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狀況,進行統計匯總,按規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主動性。考核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簽約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狀況等;考核方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采納百分制,公開考核,并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后,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
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狀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常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于糾紛的順當解決。
合同的制度第5篇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銷售合同的管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凡屬于不能即時結清的對外銷售活動,都要依法簽訂銷售合同。
三、簽訂銷售合同必需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及政策。
2、貫徹“同等互利、協商一樣、等價有償”的原則。
3、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耐火材料銷售合同。
其次章合同的評審、簽訂、履行
一、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實行托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需具有《法人授權托付書》,方可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銷售合同,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權托付書》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緣由調離本職崗位,必需將《法人授權托付書》交回單位,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負責。
三、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義,部室不得獨立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有專人保管。
五、本公司對銷售合同實行評審制度(一般常規性合同除外),由營銷部組織,其他部門必需主動協作。
1、一般常規性合同: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下及交貨期在2個生產周期(粘土磚50天、硅磚90天)以上的,有下列狀況之一的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連續2年及2年以上有業務來往,且是相同或相類似品種;
2、合同金額在50萬元到200萬元之間的,有營銷部部長主持評審。
3、如需預砌組裝、技術條:件有改變但現有生產工藝能滿意、合同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營經理主持評審。
4、如交貨期過緊,技術條:件過高現有生產工藝不能滿意、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理主持評審。
5、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約束和愛護,必需全面履行。
6、生產部須依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圖紙的審核
B、生產工藝、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發放
C、生產安排的支配及組織
7、營銷部依據合同要求進行包裝、交付及與顧客溝通。
8、財務部剛好精確辦理結算事宜。
9、各有關部室應加強聯系,發覺問題剛好協商解決,力求避開后期被動。
10、銷售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對合同進行修訂、解除,由營銷部與顧客進行協商,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的修訂、解除手續。并剛好通知各有關部門。
11、如合同發生糾紛,由營銷部提出看法,經經理同意后,剛好與顧客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將全面狀況匯報經理。如需仲裁或訴訟,須經經理批準,由營銷部清欠辦統一對外辦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銷售合同的簽訂由營銷部全權負責,營銷部部長為銷售合同簽訂的負責人。
二、合同的傳遞
1、營銷部訂貨室負責剛好將合同發放給有關部門或班組。
2、合同傳遞的部門
1)生產部
2)技術部
3)財務部
3、銷售部訂貨室應剛好登記《訂貨臺帳》,每月累計一次。
4、銷售合同不得轉借他人,有關部門需查閱合同時,須經營銷部負責人批準。
5、銷售合同由營銷部訂貨室每年裝訂一次,并長期妥當保存。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定遇有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合同的制度第6篇
1、目的
為規范合同的管理,防范與限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選購 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詳細職責是:
負責除銷售、選購 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依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負責制定銷售、選購 合同統一文本;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托付書的發放和管理;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需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實力、履約實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實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潔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納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狀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納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的名稱、居處: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供應的資信狀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居處應保持一樣。
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精確性,買賣合同應具體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數量:合同應采納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準確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納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價款或酬勞:價款或者酬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納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酬勞的支付期限應約定準確日期或約定在肯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詳細明確定,無法約定詳細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居處地;約定詳細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記,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供應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供應擔保的,應結合詳細狀況依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的說明
合同文本中全部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說明,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說明。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留意合同的公允性。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樣看法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根據本制度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狀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銷售、選購 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制度第7篇
一、為了規范公司工會代表職工依法與公司行政進行同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同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本制度。
二、同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和關鍵環節。應當遵循“合法;同等合作;協商一樣;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的原則。
三、同等協商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協商的主要內容如下:
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以及已訂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
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業職工的勞動酬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平安衛生、女職工的特別愛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
5、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6、職工民主管理;
7、雙方認為須要協商的其它事項。
四、參與同等協商的代表,每方為七名。雙方法律地位同等,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會一方的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女職工委員會負責同志和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定的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為總經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總經理干脆指派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托付他人擔當首席代表,并授予相應權力。
五、協商代表一經產生,無特別狀況必需履行其義務,因特別狀況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會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當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峻過失外個人嚴峻過失包括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嚴峻失職、假公濟私,對企業造成嚴峻損害或影響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經同等協商達成一樣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公司工會代表應就草案的產生過程及各自擔當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同等協商未達成一樣看法,經雙方同意可以短暫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復原協商的詳細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八、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總經理與工會主席按有關規定程序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通過,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七天內由公司行政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說明報送省勞動行政部門。
十、集體合同生效后,應依法向企業職工公布。
合同的制度第8篇
1.目的
為規范合同的管理,防范與限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選購 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詳細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選購 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依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選購 合同統一文本;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托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需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實力、履約實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擔當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實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潔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納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狀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納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居處: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供應的資信狀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居處應保持一樣。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精確性,買賣合同應具體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采納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準確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納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酬勞:價款或者酬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納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酬勞的支付期限應約定準確日期或約定在肯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詳細明確定,無法約定詳細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居處地;約定詳細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記,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供應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供應擔保的,應結合詳細狀況依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說明
合同文本中全部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說明,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說明。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11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留意合同的公允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樣看法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根據本制度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狀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選購 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制度第9篇
第一條總則
1.為愛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其次條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xx部門統一負責。
2.xx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xx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xx也可托付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托付人必需有托付人的授權托付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托付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需遵守同等自愿,協商一樣,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4.勞動合同訂立后,由xx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鑒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酬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同等協商一樣的基礎上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酬勞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探討通過。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酬勞。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愛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五條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肯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樣,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四十周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xx年至xx年,適合于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別狀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肯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安排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須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干脆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改變,經雙方協商一樣,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xx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樣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樣,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峻失職、假公濟私和泄露公司商業隱私,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市、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了重大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面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峻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狀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看法,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后,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丟失或大部分丟失勞動實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安排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擔當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平安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酬勞的。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樣,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依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依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xx%,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xx%。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面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峻困難必需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狀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擔當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值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xx至xx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值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干脆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干脆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xx%至xx%計算。
第十六條附則
本細則自xx批準之日起生效,由xx享有最終說明權。
合同的制度第10篇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防止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依據本公司章程及《合同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全部與他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函件、訂貨單以及其他帶有合同性質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及口頭協議。
第三條參加合同談判、草擬、審查的相關人員必需仔細學習《合同法》等與合同有關的法律學問和業務學問。
第四條必需誠信履行合同、維護公司形象。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需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需最大限度維護本公司合法利益。
第七條合同由相關業務部門草擬,合同審查部門同意審查,董事長或其托付的人簽字后,由辦公室在合同文本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第八條合同簽訂前,相關業務人員必需充分駕馭有關市場信息和相關學問,擬定談判方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后,再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或公司相關領導,方可進行談判。
第九條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合同所涉及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上的交易,必需運用書面合同。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交易,因特別狀況或按慣例,可以運用口頭合同。
運用口頭形式簽訂合同的,必需經過相關領導同意或事后剛好向領導匯報,并以書面形式將口頭合同內容記錄在案。記錄文本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備案。
第十條簽訂合同首先必需批閱對方的有效證件。對方為自然人的,審查其身份證原件;對方為企業的,審查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必需做到簽字的人和蓋章的單位與上述證件完全相符,并將對方上述證件復印存檔備案。對方提交的證件必需在有效期之內。
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不能確信對方的資信狀況的,必需先對對方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一條相關業務人員談判完成后,應將談判結果草擬成書面合同并在《合同草稿報審表》上簽字,再由部門負責人對草擬的合同就用語是否精確、規范,是否符合公司最大經濟利益,是否違法等,進行審查修改并簽字。
業務部門審查完成后,將草擬的合同提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公司合同審查部門主要就合同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法律風險進行審查、修改并簽字。
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審查通過后,由相關業務部門將草擬的合同打印成合同正式文本經校對后交辦公室提交公司董事長簽字或其托付的人簽字。董事長或其托付的人簽字后,由辦公室在合同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第十二條因相關業務人員外出談判須要當場簽訂合同的,或在緊急狀況下有關部門出于公司利益考慮,無法根據前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的,需事先電話請示有關部門及公司領導,并于返程或緊急狀況解除后的當日或其次個工作日按前款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及協商解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一律以公司名義進行,任何部門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十五條自然人在合同上簽名應當有本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在場時進行,該簽名必需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符,不得由他人代簽。
對方是企業,必需在合同上蓋具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該印章的印文必需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相符。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對對方印章的真實性不能確信的,應當到有關機關比對該單位備案的印文。
對方托付他人代簽合同的,必需有書面的的授權托付書原件,審查書面授權托付書簽名或蓋章的程序按本條第一款和其次款執行。單位出具的授權托付書,必需加蓋單位公章,不得運用合同專用章。審查無誤后,應當將對方的授權托付書收存備案。
第十六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經辦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簽訂后,相關業務部門必需仔細做好履行打算,代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并監督對方的履行狀況;須要財務支付價款的,應在價款前十天將合同復印件提交公司財務部,并告知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八條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沒有先后履行依次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應當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九條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對方應當先履行但沒有履行的,應當拒肯定方的履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其次十條如本公司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但有準確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提請公司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峻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躲避債務;
(三)丟失商業信譽;
(四)有丟失或者可能丟失履行債務實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剛好通知對方。如對方供應適當擔保,經公司領導審查同意后可以復原履行。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復原履行實力并未供應適當擔保的,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其次十一條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對方的履行狀況進行實施監督。
如對方有違約行為的,應當剛好書面報告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提請公司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敦促對方馬上訂正。
對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剛好督促,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并認為解除合同對本公司有利的,應當提請公司解除合同并幫助公司追究其他違約責任。
對方有違約行為持續七天以上的,應當將對方的違約狀況、處理結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逾期達三十天以上的,應向本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及公司相關領導書面備案,并每隔三十天備案一次。
其次十二條本公司有可能違約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緣由及處理方案馬上書面報告給公司領導,告知違約后果。違約狀況一旦發生,應當馬上書面報告公司審查部門及相關公司領導。
本公司的違約行為持續十天以上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違約狀況、處理狀況、已經發生的后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并每十天向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和相關領導提交一次性登記表。
合同的保管
其次十三條合同文本的原件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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