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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天溫度詞辨

在研究現代漢語單詞的方法時,姜少玉提出了“識別單詞和聲音”、“參考前人的解釋”、“分類比較”、“基于聲音的正義”、“方言補充”和“基于語言的理由”等方面(見《現代漢語研究概論》第五章第二部分),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啟發。現就唐五代文獻中見到的幾個疑難詞語,按以上方法試加考辨,就正于方家。一施家,得色鋌而“去污化”唐慧超《往五天竺國傳》:“即從此國乃至五天,不多飲酒。遍歷五天,不見有醉人相打之者。縱有飲者,得色得力而已,不見有歌舞作劇飲宴之者。”(伯3532)張毅校云:“得色得力”中“色”乃“氣”之訛。(《往五天竺國傳箋釋》56頁)按:“得色得力”不誤,“得色得力”的說法最早見于漢譯佛典。如:“菩薩意念,欲先沐浴然后受糜。行詣流水側,洗浴身形。浴訖欲出水,天神按樹枝,二女奉乳糜,得色氣力充,咒愿福無量。”(后漢竺大力、康孟詳譯《修行本起經》卷下)“當令施家,世世得愿,得色得力,得瞻得喜。安快無病,終保年壽。”(吳支謙譯《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下)“色力”猶“氣力”、“精力”,唐宋后亦常見。如:“其時,菩薩為平等故,并總受之;息貪欲故,按成一缽以受乳糜。食充色力,欲詣正覺山。”(《祖堂集》卷一“第七、釋迦牟尼佛”)“時彼國王名天德,迎請供養。王有二子,一兇暴而色力充盛,一和柔而長嬰疾苦。”(《景德傳燈錄》卷二“第二十五祖婆舍斯多”)“少年色力健,魔佛奈他何!”(明袁宏道《贈心湛一小師》詩)“當趁此色力,專心讀書。”(清黃宗羲《平陽鐵夫詩題辭》)二“于”為“于”,其又作“于”,其又作“于”字,又稱“于”敦煌寫本書儀:“舅母亡,外生吊:入屋靈前立哭五六聲,拜靈訖,退戶西頭,面向北跪,哭廿余聲。于捉內兄弟手出。”(斯1725號)周一良先生《魏晉南北朝史論集續編》“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儀”一文中引以上一段文字,最后一句作“于[?]捉內兄弟手出”,認為“于”字義不明,或“于”后脫一字。按:原寫本不誤,“于”自古可單獨作承接連詞,相當于“于是”之義。清劉淇《助字辨略》卷一云:“訓‘于’為‘于是’者,以‘于’為省文也。”如:“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尚書·堯典》)孔疏云:“百姓蒙化皆有禮儀昭然而明顯矣,又使之合會調和天下之萬國,其萬國之眾人于是變化從上,是以風俗大和。”這就是以“于是”訓“于”的。《漢書·成帝紀》引此句作“黎民于蕃時雍”,應劭曰:“言眾民于是變化,用是太和也。”不過,前人言及者,僅先秦一、二例,故不為人熟知。其實同樣的用法,劉宋時撰寫的《觀世音應驗記》中亦數見(該書為劉宋北地尚書令傅亮、太子中舍張演、齊司徒從事中郎陸杲所撰集),如:“既被錄付獄,便至心誦《觀世音經》。得十余日,白晝見觀世音,問李:‘何以不去?’具答:‘不能得。’又曰:‘但起。”而鎖即已脫地。于(是)徑直歸家。獄官及守防人都自不覺。”(《觀世音應驗記三種》32頁)日本京都東山區粟口青蓮院《吉水藏》寫本原作“于徑直歸家”,即“于是徑直歸家”之義,本不誤。而中華書局點校本在“于”字下補一“是”字,誤甚。“郭宣曰:‘卿但如我至念,自應降神,若得解脫,當各出十萬錢,與上明寺作福事也。’言此,復于興厲心,經得少何,事遂并散。”(同上,36頁)此例中“復”寫本原作“后”(繁體字“復”、“后”形近)故當標點為“言此后,于興厲心”,“于興厲心”即“于是即興厲心”之義。“誦《華嚴》者,即下地叩頭,頭面流血,懺悔謝過。事畢,欲別去。此人止曰:‘常有一老翁餉我食,子可少待。’而久之不來,[終](于)別而去。”(同上,66頁)其中“終別而去”寫本原作“于別而去”。“于別而去”即“于是分別而去”。中華書局點校本因不明“于”義,臆改為“終”。同樣的用法,亦見于圓仁所撰《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如:“因送今年供,來于(此處),同見光瑞,注淚而云……”(《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三,開成五年六月廿一日,297頁)日本東寺抄本,池田本原均作“因送今年供來于同見光瑞”,全句為因果復句,“因送今年供來”為表原因的分句,“于同見光瑞”為表結果的分句。故當標點為“因送今年供來,于同見光瑞”。“于同見光瑞”之“于”即“于是”之義,為連詞。小野勝年先生因未明“于”有“于是”義,遂在“于”后憑空加上了“此處”兩字,并將“來”字誤屬下讀。其實“于”的這一語法功能用法,和“因”類似,“因”可作介詞,亦可作承接連詞。三“千”、“博該”與“內外”《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一輯,“五、敦煌名族志殘卷”:“干長[子]嗣業,自天聰明,博諺經史,訓諸方岳,愛好琴書,令問久彰,清聲遠著。”(100頁,伯2625號)按:“博諺”當為“博該”之訛。寫本“亥”常俗寫如“彥”,如:“菩薩相隨皆躍躍,聲聞從后樂咳咳,未容開眼分明看,早到維摩會里來。”(《敦煌變文集·維摩詰經講經文》)其中“咳咳”寫本正如“喭喭”。“同名同姓有千█,煞鬼交錯枉追來;勘點已經三五日,無事得放卻歸回。”(同上《目連變文》)其中“千█”即“千孩”之俗寫。“金言大啟,玉偈宏諺”(同上《秋吟》中,“宏諺”亦為“宏該”之訛。故“博該”就寫成了“博諺”。“博”、“該”乃同義連文,均有“廣博”之義,如:“后乃博覽書記,該涉古今。”(《晉書·祖逖傳》)“博”、“該”相對為文。“博該經史”中之“博該”已作動詞,乃“通曉”、“通達”之義,“博該經史”即“博通經史”。又可倒文作“該博”,如:“唯靖該博經史,兼通內緯。”(《晉書·索靖傳》)更為有力的佐證是:“草堂和尚嗣圓禪師,師諱宗密,未睹行錄,不敘終始。師內外諺瞻,朝野欽敬。”(《祖堂集》卷六“草堂和尚”)其中“內外諺瞻”亦為“內外該瞻”之訛。“內外”指內典與外典。佛教徒稱佛經為“內典”,稱佛經以外的典籍為“外典”。“贍”有“豐富”之義,如:“惟此馬生,才博智贍。”(晉潘岳《馬汧督誄》)“該贍”即“淵博豐富”之義,“(到)溉下車,欣然就席,便申問難,往復從容,義理該贍。”(《南史·賀琛傳》)《祖堂集》中“內外該贍”即指草堂和尚博通內典外典,知識豐富。故使“朝野欽敬”也,又可作“博贍”、“贍博”,如“辭章博贍,玄黃成采。”(《南史·劉勔傳》)“今鍾陵秀士陳用拙,出其宗人岳所作《春秋折衷論》數十篇,贍博精致,足以下視兩漢迂儒矣。”(唐司空圖《疑經后述》)四“貪祥”是“闕疑”的誤寫《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六月九日”條:“辛長史專使來施絹一疋、抹肚一、汗衫、褐衫一。書中云:‘續到拜辭,請暫時待者。’緣縣家已差人貪祥,不及相待,便發。”(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472頁)按:“貪祥”一詞,頗為費解。小野本注云:“貪祥。祥█他人█/貪祥。祥是吉兆,也許是說貪圖吉兆,而打擾了別人的幸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第四卷,174頁)足立喜六、鹽入良道本在“貪祥”下均未作注,足立將此段文字標點為“緣縣家已差人,貪祥不及相待,便發。”譯為:“縣家█/因為縣衙已派遣人,貪祥而[打擾了幸會]不能相待。”(《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第二冊,263頁)白化文先生等《校注》:“[貪祥]貪圖有祥瑞的日時。古人出行向來選‘黃道吉日’,兼選良辰。”三家意見如出一轍,都將“貪祥”看成是“貪圖吉兆”。然而“貪圖吉兆”與“不及相待”并無必然因果關系,為了自圓其說,小野與足立只得加上“打擾了別人的幸會”一句,但這樣一來,著實犯了訓詁學上所謂“增字為訓”的大忌。倒是賴肖爾取審慎的態度,作為未詳而“闕疑”。一般說來,語言中一個詞的產生與運用決不會是孤立的現象,即使是引申用法,在實際語言中必然也會留下蛛絲馬跡。但“貪祥”這一說法不僅唐代或唐代前后的漢文文獻中從未見過,筆者遍檢日文辭書,加之向日本學者請教,在日本語中亦未嘗見聞。因此,對此問題,筆者抱疑日久。愚以為,解決這一疑案的最好的辦法,還是仔細研讀《行記》現存的最早版本——日本京都東寺所藏兼胤寫本。在反復披尋寫本的過程中,筆者終于發現,“貪祥”實乃“貪程”之形訛。《行記》一書中,“程”字多次出現。如:“前后之程”(卷一,開成三年七月十八日,14頁)“京牒不說程糧”(卷四,會昌五年六月十三日,475頁)“料前程趁彼的不及”(同上,大中元年六月五日,508頁)凡此“程”字,一律將左邊的“禾”旁寫作“礻”;將右上的“口”寫作“丷”。這種寫法并非兼胤獨創,而是當時的一種俗寫,我們能見到的其他唐、五代寫本和宋后的刻本亦莫不如此。如韓國海印寺所刻《祖堂集》中四個“程”字無一例外地刻成“█”(見太田辰夫編《唐宋俗字譜》祖堂集之部),而《行記》寫本中“祥”與“程”字極為相似,故完全有訛誤的可能。(而且很有可能在圓仁的手稿上就是用的俗字。故后代的抄寫者已分辨不清。)再者,“貪程”一詞,作為“貪趕路程”之義,在唐代以降的文獻中卻觸處可見。如:“度水卻嫌船著岸,過山翻恨馬貪程。”(唐杜荀鶴《敘吟》詩)“風檣好住貪程去,斜日青簾背酒家。”(唐劉禹錫(《魚復江中》詩)“事痛感行賓,住得貪程船。”(唐劉言史《苦婦詞》詩)“只知貪程,不覺蹉路。”(《禪林僧寶傳》“金山達觀穎禪師”)“洛浦貪程太速,不知蹉過鳳樓。”“貪程太速,不覺落草。”(《虛堂和尚語錄》卷九“一呼便領,終不孤他國師。再喚不回,只為貪程太速。”(同上卷十)“有般漢,不解截斷大梅腳跟,只管道貪程太速。”(《碧巖錄》卷十)“貪程太速”是禪宗語錄中的習用語。又“貪程不止,獨一仆相隨,天曛黑,不復辨路。”(明馮夢龍《情史·情鬼·錢履道》)另有“貪路”一詞,意思與“貪程”相同。如:“又行者貪路,告糴炊爨,皆以昏晨。”(晉潘岳《上客舍議》)“東歸貪路自覺難,欲別上馬身無力。”(唐杜甫(《閿鄉姜七少府設膾戲贈長歌》詩)“我行貪路發五更,馬上吟看亂山曉。”(元王惲《江南道》詩)如果我們認為“貪祥”是“貪程”之訛,那么,“緣縣家已差人貪程,不及相待,便發”一句就迎刃而解了。此言:因為縣衙已派遣的公人貪趕路程,所以來不及等待(辛長史)于是就出發了。據《唐律疏議》,唐代被差公人,根據路程遠近,皆有程限。若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將按律治罪。縣衙公人貪程,蓋為此乎?五《漢紀六指實》作“指實”《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三月三日”條:“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多少,兼錢物斛斗疋段,一一指(詣)實具錄,令聞奏。”[校勘][指]抄本作“詣”,從小野本改。(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458頁)按:“指實”,日本東寺本、池田本均作“詣實”。小野勝年改為“指實”,并注云:“‘詣’為‘至’義,‘詣實’可認為是‘真實’的意思。如把‘詣’作為‘指’的音同通假,作‘指實’,那么就能理解為‘照實’的意思。這里據后說。”(《入唐求法巡禮行記の研究》第4卷,124頁)。其實,抄本作“詣實”不誤,“詣實”乃唐五代常語,為“確實”、“分明”之義。張涌泉先生在《敦煌文書疑難詞語辨釋四則》一文中舉例甚眾,如:“辛未年五月六日,沙彌善勝,于前都師慈恩手上,見領得函柜……鎖鑰,一一詣實,抄錄如后……”(《辛未年五月六日沙州凈土寺沙彌善勝領得歷》,伯3638號)“右通前件算會,出見破除,一一詣實如前,伏請處分。”(《后唐長興二年正月沙州凈土寺直歲愿達手下諸色人破歷算會牒》,伯2049號)“社人名目詣實如后:社官尼功德進,社長侯富子……”(《后周顯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斯527號)(見《中國語文》1996年第1期)字又作“指實”,用例亦眾。如:“或有兇事榮親者,告保錄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實,記錄人名目。”(《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條》,伯3489號)此例中“一一指實”與前數例“一一詣實”句形全同。“不以指實為本,而以浮虛為貴。”(《舊唐書·薛登傳》)此例中“指實”與“浮虛”相對為文,故“指實”亦為“確實”、“分明”義甚明。但《漢語大詞典》將“指實”釋為“指明實際情況”,似有望文生義之嫌。實際上,“詣實”、“指實”即“的實”,“的實”亦為“確實”、“分明”義,唐宋常見。如:“自憐心的實,堅固等金剛。”(《寒山詩》之二八七)“車匿愁切,跪申太子,固訴陳言:‘奉旨回而不辛(幸),慮王妃之勿信。空將白馬,由恐狐疑。車匿鄙詞,難為的實。’”(《敦煌變文集·八相變》)“王聞此語,喜悅難任:‘卿雖贊德此能,猶未表其的實。須得對面試諫,然可定其是非。卿之所師,敵得和尚已否?’”(同上《降魔變文》)“臣竊詳適若曾用水平打量見的實丈尺,必不謂之約量。”(宋蘇軾《奏論八丈溝不可開狀》)就是《行記》一書中,亦有用例:“每向諸僧尋問持念知法人,未得的實。”(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廿五日,47頁)指:古音“章”母“脂”韻;的:古音“端”母“錫”韻。古音“章”母歸“端”,“指”、“的”雙聲,韻部“脂”、“錫”為旁對轉關系,故得相假。“詣”、“指”又均從“旨”得聲,故亦得通。《廣韻》入聲二十三“錫”韻:“的,指的。”可見“指的”乃同義復用,“指的”也為“分明”、“確實”之義,六朝已見。如:“今秋犬羊輩越逸者,其亡滅之徵。吾今亦行密纂集,須有分明指的,便當有大處分。”(《南齊書·武十王傳·晉安王子懋》)“故愚謂前英已早識宮商,但未屈曲指的,若今所申論。”(《南齊書·文學傳·陸厥》)以上兩例“指的”均為“分明”、“確實”之義。又“巴人相傳云:‘百五十年已來如此,似在隋唐之間,但不知指的年號耳。’”(《太平廣記》卷40“巴邛人”,出《玄怪錄》)“夜夢一神人,以烏角如意與之。雖是寤中,殊自指的。既覺,便在其頭側。”(宋劉敬叔《異苑》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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