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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雇員責任追究困境及其出路引言一、問題的提出目前,全球安全行業雇傭了1950萬至2500萬人,并擁有170萬至370萬支合法配置的槍支。國際安全市場規模從2007年的1650億美元增長到2016年的2440億美元,增長了近三分之一。在有安全行業統計數據的70個國家,平均每10萬人中有381人。保安公司雇員與保安人員的比率為1.8:1。這意味著世界上平均每個警察相當于兩個警衛。從商業領域看,國際安全已從傳統的人員防護裝備、安全風險分析、技術安全保障等領域向國家醫療康復、監獄管理、刑事押解、警察服務等領域轉變,逐步向紙幣等公共職能領域拓展。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在武裝沖突的局勢中開展行動,他們應當受到國際人道法及相關的法律進行規制,并且應當對他們所可能造成的違法行為負責。但是,在現實中,成功追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責任的案例卻少之又少,因此,從實踐的角度來考察民營軍事安全公司雇傭在從事違法活動時所面臨的現實困境,消除責任漏洞,免除責任是非常重要的。結束這種現象實際上很重要。努力使各國及國際社會共同承擔確保遵守人權、應逐步取消問責制和責任義務,并逐步取消對民用軍事安全公司工作人員的豁免。規范PMC雇員的追責規制要求公司和行業自律、國家法律和國際監督的有機結合。這不僅將確保國家、國際組織和企業繼續有效利用PMC雇員提供的服務,而且確保這些公司及其雇員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權。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則會追究其責任。PMC在執行軍事任務時,雇傭如果有不法行為怎么處理?員公、公司甚至背后的客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是適用于當地法律還是其母國的法律?對他們應該怎樣監管?這在國際法上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范。為此,努力使各國及國際社會共同承擔確保遵守人權、應逐步取消問責制和責任義務,并逐步取消對民用軍事安全公司工作人員的豁免。規范PMC雇員的問責制需要公司和行業自律、國家法律和國際監督的有機結合。這不僅將確保國家、國際組織和企業繼續有效利用PMC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還將確保這些公司及其雇員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權,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則會追究其責任。二、研究價值及意義研究的價值意義:首先,雖然國際法似乎提供了一種合理的方式來規范PMC雇員的行為,但現行國際法中管理PMC的缺陷是由于專門管理PMC的法律約束缺乏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范。例如,《羅安達公約草案》、《消除非洲雇傭軍公約》等沒有有效地適用PMC雇員,因為PMC雇傭并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雇傭部隊。例如《蒙特勒文件》、《監管、監測和監督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國際公約草案》、《PMC國際行為守則》等文件對PMC的行為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需要修改現有的國際條約或引入新的國際規則,將PMC雇員責任問題從法律的灰色地帶移除。第二、由于各國的裁軍和軍事私有化,PMC應運而生。面對政府、國際組織和公司的持續依賴以及安全行業的這些巨大商機,已經不可能完全禁止私營軍事安全行業。但考慮到PMC雇員的劣跡,國際社會再也無法放任不管。因此,在明確PMC雇員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補充國內外對這類公司雇員的監督和問責水平,彌合法律漏洞。第三、對于PMC雇員的追責規制要求公司和行業自律、國家法律和國際監督的有機結合。這不僅將確保國家、國際組織和企業繼續有效利用PMC雇員提供的服務提供的服務,而且確保這些公司及其雇員遵守法律并尊重人權,一旦發生違規,將會追究其責任。第四、研究其追責困境的出路對于中國的PMC發展亦存在一定的意義,中國公司PMC積極開拓國外安保市場,不僅為安保行業的巨大市場份額和潛在利益著想,也為保護我國急需的外商投資和貿易利潤著想。中國積極參與對民營軍事保安公司的合理監管,將有助于改善當前我國私營保安業的不平衡狀況,促進我國保安業的健康發展。在當今國際環境下,研究PMC相關的法律問題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可能在其他國家或某些國家面臨PMC,以保護外國利益,保護外國個人和財產安全。未來,中國可能會創建一個類似的PMA,參與相關業務。因此,對中國而言,研究和確定其發展的相關法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三、文獻綜述(一)國內研究現狀關于私營軍事安全公司的信息少之又少,大多數文獻討論了軍事私營保安公司的地位和工人在國際法上的義務,然而,對私營安保公司雇員責任追究的研究卻嚴重不足。目前,私營安保公司的研究在國內的研究主要包括:一是對私營安保公司的興起與發展進行時間軸上的梳理,并對其中的原因進行分析探討。如王灝在《當代私營軍事公司興起的原因及影響》一文中,從雇傭兵的歷史和針對雇傭兵的國際公約說起,認為當代私營軍事公司是雇傭兵的“公司化經營”。其興起的原因包括:冷戰的結束催生了私營軍事工業,現代戰爭性質的轉變使得私營軍事公司得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全球私有化和外包化進程對私營軍事工業的波及,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可利用私營軍事公司進行隱性對外干涉。并認為,私營軍事公司的產生和發展使得未來經濟實力變得更為重要——因為私營化的軍事力量在市場中的運作是待價而沽的,而且軍事能力的私營化使得對手戰斗力和戰斗狀態將更難以評估與預測,并使得新的結盟形式得以產生。又如在《私營軍事公司的興起原因及發展前景》一文中,王宏偉將私營軍事公司的興起的原因總結為經濟全球化進程和所鼓吹的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富裕兵員數量大大增加后的安置就業、連綿不斷的局部戰爭、被世界新軍事革命改變形態的現代戰爭;再如《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對國際法的沖擊及其規制》一文中,白雪濤將私營軍報公司氛圍私營安全公司和私營軍事公司,做到了概念上的界分,并將二者的業務范圍區分地看,前者提供保安和巡邏服務,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行為,或防止和偵測火災和盜竊,在私人領地進行“交通管制”,后者包括提供與軍方直接相關的服務,或者為客戶培訓或其他服務,如物流、風險評估、信息收集等,而私營軍保公司近年來的業務以提供安保服務軍事咨詢培訓服務和軍事后勤保障服務為主。作者認為,冷戰后國際軍事力量的變化是私營軍事安保公司迅速發展的原因。私營軍事公司相對國家安全部隊具有的人員、經濟優勢,對外投資公司具有安全保障的需求等。二是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及其雇員在法律、特別是,正在審查國際法的地位。如在吳媛媛的《私營軍事公司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探究》文章中,指出外國民營軍事公司的行為“交戰國對于中立人民由于背離其中立而給予的待遇,不得比對其他交戰國的國民由于同樣行為而給予的待遇更為苛刻”,因此戰爭武裝分子可能會把這些中立公民當作敵人公民,而且其母國也可以依據本國的中立法的具體規定對公司及其雇員們破壞中立的行為予以懲治。實際參與武裝沖突的雇員不屬于國際法意義上的平民、但至于他們是否可歸屬于雇傭軍還不明確。同時指出,即使公司及其雇員跨國實施犯罪,公司母國也具有管轄權,國內法規制需擔當更重要的角色,應積極適用國內法追究公司實體和雇員的責任;又如宋世鋒《私營軍事和安全公司的國際法地位述評》一文,作者展現了公司法人的國際法地位之爭,這主要是關于國際法主體存在國家或個人、組織的爭議,作者認為雖然從國際法上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直接進行監督管理還存在很多障礙,但是,私營軍事和安全行業發展非常迅速,對國際安全的影響遠遠大于傳統的商業企業,因此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私營軍事和安全行業直接處于監管范圍之內。同時,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雇員也存在國際法地位的爭議,作者認為不能將其定性為雇傭軍,也不能定性為戰斗員,大多數雇員只被認為是平民,但由于他們工作的特殊性,很容易在真正的糾紛中失去民權保護,而處于非常尷尬的地位,給監督管理增加了困難;再如朱路的博士學位論文《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國際法研究》,文章首先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前身雇傭軍的歷史發展和相關國際法進行梳理,然后對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及其人員是否屬于雇傭軍的問題,作者認為應實際情況的差異、提供服務的不同等,分情況討論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討論,并結合EO公司、GSGL公司、MPRI公司以及伊拉克戰爭中的其他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等具體案例進行了細致的分析。其次,文章從國際人道法中的區分原則入手,決定直接參與敵對行動,并分析了確定私營軍事安全公司的性質的影響,表明私營軍事安全公司的人員不太可能對戰斗狀態作出反應。汪??到淌谠凇端綘I軍事安全公司雇員法律地位探討》一文中認為,必須在個案的基礎上確定地位,同時指出私營軍事/安全公司的雇員不可作為戰斗員,但在不同情況下是可以作為平民的,應基于人道主義考量雇員是否可以作為雇傭軍。三是對公司雇傭人員法律責任分析。例如,論私營軍事公司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及責任承擔》一文中,黃炎基于雇員的定位的基礎上,對責任的確立和發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至于私營軍事公司作為特殊的營利組織,與軍事行動沒有直接聯系。如果他們在某些活動中聽從國家的指示,這個國家就變成了一個交戰國。如果外國軍事行動不能被定義為國家法律,則母國也就無需為此承擔破壞中立的國際法律責任,在認為公司雇員不屬于武裝部隊人員的基礎上,公司的行為也難以歸于雇傭國家;但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權力而產生的違法行為應歸因于雇傭國。又如徐建平《私營軍事公司雇員承擔戰爭罪及其引起的國家責任》一文,作者在剖析戰爭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分析了該罪對于私營軍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適用性,認為:戰爭罪適用于公司的雇員,對雇員具有上下級關系的高管和相關軍官也因情況可構成戰爭罪。對于該罪國內和國際刑事法庭均具有管轄權;再如在《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責任追究之困境》一文中,曹瑞璇指出,私營軍事安全公司人員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很少有指控,這就源于對其追責的困境——屬地管轄權的困境是當地法治環境不好和刑事司法豁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國籍國,即該公司登記或注冊的國家,屬人管轄的困境是異國追訴成本過高、程序復雜、難度大等,而普遍管轄原則的困境在于一是并非所有國家都通過國內立法對犯下國際罪行的人進行普遍管轄,第二,一個國家缺乏對另一個國家公民在第三國領土上所犯罪行行使管轄權的政治意愿,而國際刑事法院對最嚴重的國際犯罪的管轄權又僅僅只是國家管轄權的補充。四是介紹國際法律文件和國外法律文件對軍事私營安保公司的規制情況。如在《蒙特勒文件——對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的規制評析》一文中,作者王秀梅首先簡要介紹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的現狀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然后對《蒙特勒文件》對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的規制體例進行了介紹:制定文件的指導思想是國際法準則,特別是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規定,適用于私營軍事和保安公司及其與國家發生武裝沖突的公司之間的關系,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然后對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締約國、領土所屬國、國籍國等重要術語概念進行了界定,然后規定了締約國、領土所屬國、本國、所有其他國家、私營軍事公司和安保服務公司及其人員的的國際法律義務,但最后又提醒讀者這一文件雖然提出了很多觀點和意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仍需國際社會采取進一步的行動梅耶需要美國、英國等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進一步完善國內關于私營軍事服務的國內立法;又如在《美國關于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法律規制及其對中國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啟示》一文中,戴德生和王勇對美國現行具體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規制的發展趨勢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包括:美國主要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其中的《國際武器轉讓條例》,通過許可證制度控制私營軍事保安公司出口軍事服務,主要是根據聯邦刑法、《外國人侵權索賠法》以及《域外軍事管轄權法案》來追究軍事管轄的法律負責,美國有意加強對有關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規制,只不過這一過程道阻且長,將主要通過對國內法的小修小補的調整方式予以完善和彌補。作者對美國法律規制的局限性進行了分析——美國缺乏專門規制的法律,現有的法律制度不僅針對性不強,而且存在較多漏洞,難以發揮有效規制的作用,法律責任制度特別薄弱,無法有效追究公司及雇員責任,此外,公司的合同制度本身存在很多漏洞,無法有效監管。這些局限性的原因在于公司利益與美國國家利益1去的趨同性、公司具有巨大的政治影響力、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規制本就在國內和國際法的雙重盲區。因此,我們可以關注美國對中國“一帶一路”的監管現狀。這包括積極穩妥地發展中國的私營安保公司,發展和完善中國的私營安保公司的立法,加強對私營安保公司活動的法律規范,加強私營安保公司法律監管的積極動機;再如曹瑞璇《私營軍事和和安保公司法律規制》一文,作者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規制現狀進行了兩個維度的介紹:國際層面有《蒙特勒文件》、《監管、監測和監督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的國際公約草案》以及《私營安保公司國際行為守則》三個國際文件以及聯合國將維和行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風險分析等非軍事活動外包給私營軍事安保集團時所作的活動規范、監管和問責;另一層面主要對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注冊較多國家的國內立法情況進行介紹,包括南非的《對外軍事援助法》、《禁止雇傭軍活動和國家武裝沖突中某些活動的監管法案》、《私營保安行業監管條例修正法案》,美國的《武器出口控制法》、《域外軍事管轄法案》、《軍事審判統一法典》以及瑞士的《聯邦政府使用私營安保公司的條例》、《瑞士聯邦向境外提供私營安保服務法》、并提出規制的完善路徑,即需要公司行業自律,在國內推廣許可制度、建立強制審查和報告制度以及追訴機制,在國際法上進行公約的增設和修改。(二)國外文獻研究現狀一是對私營軍事公司存在的作用與意義進行分析。如IanD.Jefferies的PrivateMilitaryCompanies–APositiveRoletoPlayinToday’sInternationalSystem一文,本人在界定民營軍事公司和民營非軍事公司的基礎上,進行了分析有關于私營軍事公司存在的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兩方面,最終認為應肯定私營軍事公司對當今的國際體系中沖突問題發揮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成為維護和平與穩定的重要積極力量,且其有可能分散到更廣泛的“軟”安全問題中,并成為成功的參與者,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解決國內沖突的努力中扮演了最后的角色。認為他們既不是雇傭兵,也不是不負責任的機會主義者,他們有根據商業和利益的要求而制定的自己的行業準則,也有同樣效力的國家法律和戰爭法律的行為準則,從而在行為準則下服務,經營著一個獨特的、高度專業化的市場。雖然私營軍事公司并不是不存在問題的,但是瑕不掩瑜;又如OldrichBures和HelenaCarrapico的文章Privatesecuritybeyondprivatemilitaryandsecuritycompanies:exploringdiversitywithinprivate-publiccollaborationsanditsconsequencesforsecuritygovernance,作者指出,雖然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提供安全保障,但大多數其他私營部門行動者通過銷售與傳統意義上的、與安全無關的商品和服務來獲利。在公共部門不斷引入新的法律和技術法規,使得如今許多與安全無關的私營企業至少要履行一些安全職能,將業務外包給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具有其意義,因為非安全公司涉及影響感知和/或提供安全的活動傳統上被定義為公共(而非私營)商品,其提供的安全保障也具有內在的政治意義。二是專從國際人權法、人道法的角度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進行考察。如在Businessgoestowar:privatemilitary/securitycompaniesandinternationalhumanitarianlaw一文中,作者EmanuelaChiaraGillard指出私營軍事和安全公司在武裝沖突情況下的數量不斷增加,其活動性質也發生了變化,這些公司現在越來越接近軍事行動的核心,并且經常與受國際軍事行動保護的人員保持密切聯系,但在國家人道主義法但適用中存在真空空間,然而,應有一個法律機構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和雇用他們的國家的責任進行了規定,而且其他國家還可以在促進這些公司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方面發揮作用。作者在對公司及其雇員的性質進行相關概念的辨析后,針對在武裝沖突情況下運作的公司,提出關鍵法律問題,包括這些公司雇員的地位及其在國際人道法下的責任、雇用這些公司的國家的責任以及在其領土內成立私營軍事公司和安保公司的國家的責任,國際人道主義法下的立場是公司及其人員運作的法律框架中最簡單層面,還應適用當地刑法的管制。實踐中,雖然有明確的義務將涉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但不幸的是很少起訴,這不利于賠償和法律的執行適用。又如JoseL.GómezdelPrado在TheRoleofPrivateMilitaryandSecurityCompaniesinModernWarfareImpactsonHumanRights一文中指出,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已經參與了參與侵犯人權的行為,但他們所犯的侵犯人權行為缺乏問責制,部分原因是國內法在外國執行和調查時遇到困難,還有部分原因還在于難以確定責任。盡管公司運營所在國或締約國稱其不能對其領土和國家管轄區以外的PMSC雇傭的侵犯人權行為負責,但母國應從源頭上對PMSC進行監管,它們的領土管轄權和控制權應使PMSC擁有其業務總部或運營席位的國家有可能履行其盡職調查原則義務。根據國際人權法,各國有責任“采取適當措施或進行盡職調查,以防止、懲罰、調查或補救”私營軍事公司或其工作人員損害人權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三是對官方監管思路的探索。如SarahPercy的文章Regulatingtheprivatesecurityindustry:astoryofregulatingthelastwar,作者認為對私營軍事和安全產業進行監管的嘗試,被一種不斷“規范最后一場戰爭”或應對私營力量先前表現出來的挑戰的趨勢所阻礙。各國應更清楚地考慮私營安保行業的發展方向,而不是在應對危機時進行監管,這一做法使監管無法應對PSC增長的兩個領域:利用PSC打擊海盜,以及提供和支持人道主義援助?;趩栴}的性質,雖然制定法律是個較緩慢的過程,但是對私營安保力量予以規范的趨勢將繼續下去,而監管過程本質上也是緩慢的,有關各方必須同意有必要進行監管,并就如何開展監管達成一致,這需要大量相關參與者,包括國家、非政府組織、需要安全保障的企業、國際組織和PMSC本身,實現國內-國際的雙重監管。同時,由于上述兩者都不夠迅速,因此行業的自律就顯得更為重要。四、主要研究方法第一,系統性與綜合性的方法。從文章開始系統梳理PMC雇員的基本情況及其法律地位,到中期開始分析其目前存在的追責困境現狀及導致目前困境的原因,到最后由其原因分析目前解決PMC雇員責任追究困境的出路。第二,實證研究的方法。在創建一個特定的觀點時,將使用事實和法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實證分析。結合我國目前安保公司的實況,與本論文相結合,得出具有實際性意義的建議與啟示。第三,從經驗到理論的方法。本論文的研究注重從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的國際立法的經驗事實中提出理論問題,定期概念化這些命題以完善理論,并使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測試。五、論文主要創新論文的創新點如下:第一、選題的新穎性,國內外大多數學者的研究著力點都在于PMC公司本身及其雇員的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上,而很少有學者專門就PMC雇員的追責問題及解決路徑作深入研究,故本文專門針對PMC雇員的追責困境和解決方式來討論,希望能透過其困境的原因來解決目前這種PMC雇員執行任務中法不治罪的境況。第二、研究的現實性,近年來,西方媒體大量曝光了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在海外開展業務時實施的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例如,戴陽國際公司的雇傭在波斯尼亞被指控犯有強奸罪,CACI公司和泰坦公司雇傭在伊拉克參與了虐囚行為,以及黑水公司雇傭過度使用武力殺害伊拉克平民等。一系列現實的例子表明,解決PMC雇員的追責問題是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任何一類違法行為都應當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而研究該問題是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第三、研究角度的全面性,就PMC雇員目前的追責困境而言,并非某一方面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想找尋其追責的出路,需要從國內外及PMC雇員自身以及外在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去考慮。
第一章PMC雇員責任追究概述第一節PMC雇員基本介紹一、PMC雇員概念及特點私營軍事安保公司(PrivateMilitaryContractor,PMC)與人們通常所熟知的安保公司有所不同,它可以提供主動安全、采取攻擊行為、甚至是直接參與沖突并發揮軍事作用。私營軍事安保公司是依據國內法成立、并被所在國認可的合法商業機構,其主要工作是為雇主提供部隊后勤、戰場偵察、軍事訓練等軍事服務,甚至直接參戰。私營軍事公司的武裝人員都是不同國家軍隊退役的官兵,其中還有不少特種部隊中的精英。它的成員一般由軍事作戰素養極高的退役軍人和反恐精英組成。據介紹想要加入PMC必須擁有5年及以上從軍經歷(任何職業)或者5年以上執法機構經歷,合格者還要在公司進行各種不同于軍隊的培訓,避免在行動中觸犯法律。由于很多私營軍事公司都有政府或大財團背景,因此他們的武裝人員都擁有先進武器裝備,同時還有完善的后勤保障和情報支援系統。由于PMC成員都是經驗豐富的老兵,他們能提供從戰術到戰略,為客戶提供廣泛的軍事服務,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以及商業企業,從作戰到專業技術支持,其活動和服務非常廣泛,作用也越來越重要。PMC和雇傭軍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雇主出錢,提供軍事服務,報酬高,二者區別也是有的,雇傭軍主要是提供士兵直接參加戰斗,PMC與雇傭兵組織不同,他們除作戰人員外還擁有各類技術專家,提供的服務遠遠超過了雇傭兵的范疇。從過去十年PMC的發展來看,它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例子非常罕見。其主要任務是提供安全服務、軍事咨詢和訓練服務以及軍事后勤服務。此外,PMC通常處于“兼職”或“軍民融合”狀態。從其活動規模來看,尚不清楚是為民事安全服務還是為軍方服務。通常,PMC的范圍包括武裝警衛和物資、建筑物或特定地點的安全保證、提供軍事和安全咨詢服務、提供安全戰略和安全培訓、獄警、公共安全干預,如街道巡邏維護和維修;維護及使用武器系統等。加上PMC執行任務的成本低、而服務佳、質量高讓他們備受一些國家和機構的喜歡。通過豐富多元化的業務,PMC拓展了生存空間,他們也確實在世界各地為雇主們出色地完成了許多任務,其實力和專業素質也為許多國家和組織所接受,但也不是沒有問題。由于PMC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他們現在是游走在現代戰爭法的邊緣地帶。如果應用不當就會對當地政府和平民造成重大危害。二、PMC雇員的問題21世紀多元化的證券市場的外部采購和私有化改變了許多現有的國際政治和軍事規則。私營安全公司正在逼近,包括伊拉克戰爭、阿富汗戰爭、烏克蘭內戰、格魯吉亞危機、塞拉利昂內戰,以及敘利亞在這場戰爭中的發酵。自冷戰結束以來,私營安全機構一直在沖突地區積極拓展業務,在許多沖突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甚至決定了形勢。盡管私營安保公司提供跨境服務,但不可否認的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首先,PMC直接濫用權力的負面影響迫使當地人將他們與公司的軍隊混為一談,并將他們與嚴重損害他們家鄉形象的邪惡勢力相提并論。第二,加強問責監督。行業責任非常重要,尤其是對有權殺人的PMC而言。法律的灰色地帶和司法管轄區的分離,讓PMC可以縱情享受,而不必擔心被起訴,涉及多個私營承包商的丑聞經常發生。首先是戰場丑聞。2004年3月,伊菲耶事件;2005年12月,英國安吉斯安全部隊殺害了平民,2007年的黑水事件中雇員的安全沒有得到保證,但同時他們感到很糟糕。他們容易有攻擊性行為,PMC雇傭的丑聞被曝光SeeDavidIsenberg,ShadowForce:PrivateSecurityContractorsinIraq,Praeger,2009,p.137.。2006年3月,一名名為URG的PMC開槍打死了一名在伊拉克居住了25年的澳大利亞教授,當時他在巴格達執行武裝護送任務SeeLaurenGroth,TransformingAccountability:AProposalforReconsideringHowHumanRightsObligationsAreAppliedtoPrivateMilitarySecurityFirms,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2012),vol.35,p.44.。2007年10月,一個叫URG的PMC開槍打死了兩名美國婦女。URG聲稱,襲擊平民是因為目標在開車、試圖接近URG安全小組或高速超車時沒有回應URG發出的警告Marie-LouiseTougas,CommentaryonPartIoftheMontreuxDocumentonPertinentInternationalLegalObligationsandGoodPracticesforStatesRelatedtoOperationsofPrivateMilitaryandOperationsofPrivateMilitaryandSecurityCompaniesDuringArmedConflictInternationalReviewoftheRedCross(2014),96(893),305-358.。此外,美國的兩家私營軍事公司被指控在巴格達阿布格萊布監獄監獄的“虐囚”事件。有證據表明,這些私營軍事公司參與強奸、恐嚇強奸、使用電擊、持續攻擊、暴力裸體和許多侵犯人權的行為,如羞辱性小便和禁止宗教祈禱SeeEmekaDuruigbo,CorporateAccountabilityandLiabilityforInternationalHumanRightsAbuses:RecentChangesandRecurringChallenges,North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2008,19-20.。第二,恐怖組織有著活躍的過去。最著名的伊斯蘭國家是塔利班和基地組織,它們被定義為恐怖組織,它們一開始就有私營軍事公司提供服務和軍事援助。例如,阿富汗是最活躍的基地組織,20世紀70年代,蘇聯入侵阿富汗。西方國家派遣了一批類似私營軍事公司的軍事指揮官和軍官參加冷戰的戰斗,其中大多數都是訓練有素的抵抗組織。伊斯蘭國成員也有許多武裝人員或PMC雇員,他們在英國和美國接受過培訓。這些人為了信仰和金錢而團結起來。有些組織不充當恐怖組織,為自己籌集資金,訓練戰斗人員,SeeDavidIsenberg,ShadowForce:PrivateSecurityContractorsinIraq,Praeger,2009,p.137.SeeLaurenGroth,TransformingAccountability:AProposalforReconsideringHowHumanRightsObligationsAreAppliedtoPrivateMilitarySecurityFirms,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2012),vol.35,p.44.Marie-LouiseTougas,CommentaryonPartIoftheMontreuxDocumentonPertinentInternationalLegalObligationsandGoodPracticesforStatesRelatedtoOperationsofPrivateMilitaryandOperationsofPrivateMilitaryandSecurityCompaniesDuringArmedConflictInternationalReviewoftheRedCross(2014),96(893),305-358.SeeEmekaDuruigbo,CorporateAccountabilityandLiabilityforInternationalHumanRightsAbuses:RecentChangesandRecurringChallenges,North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2008,19-20.三、PMC雇員的合法化進程作為“雇傭兵”問題的一部分,國際私營安保行業首次進入了全球管理進程,除了少數擁有發達私營安保產業的國家,各國普遍將國際私營安保和軍事公司(PrivateSecurity/MilitaryCompany,PSC/PMC)視為雇傭兵。因此,聯合國最初對它們的國際活動高度反對。1977年6月8日通過了《日內瓦公約》第一項附加議定書。它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補充。這是一份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律文件。它第一次明確規定雇傭軍的定義參見《日內瓦公約》第13~14頁。。198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了一個“雇傭軍作為侵犯人權和妨礙行使民族自決權的手段問題特別報告員”,以調查戰爭和侵犯自決權的行為。1989年聯合國大會起草并于2001年10月20日實施的《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國際公約》除《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外,其定義與同一士兵相同。此外,雇傭軍也是那些在國家或國際上被特別招募參加旨在推翻政府或侵犯國家憲法秩序或國家領土完整的暴力陰謀的人。參見《日內瓦公約》第13~14頁。2005年,由瑞士和國際紅十字會提出的《武裝沖突期間各國關于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營業的相關國際法律義務和良好慣例的蒙特勒文件》王秀梅:《蒙特勒文件》對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的規制評析》,《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在國際社會凝聚共識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其主要任務是承認國際私營保安和軍事公司的合法性,并確定東道國和雇主的責任。對于希望利用國際私營安全的國家來說,這意味著私營安全最終在國際法中獲得了法律地位;對于傾向約束的國家而言,在無法達成國際公約的情況下,也可以此作為有益補充。2005年開始談判后,在美國、英國和中國的支持下,《蒙特勒文件》于2008年生效。同年,聯合國士兵招募工作組在一份蒙特勒文件中批準了與私營保安和軍事公司(PMC)的關系?!睹商乩瘴募返幕A上,部分更積極的國家于2010年開始推動簽署,隨后國家、行業和公眾代表參與實施了《國際私營安保服務行為守則》,自那時以來,聯合國和國際組織的立場發生了重大變化。2012年,聯合國安全機構發布了《PMC武裝安全服務使用指南》。這不僅表明聯合國為私營軍事公司的就業服務和私人安全服務提供了合理的合法性,而且也清楚地表明它是聯盟的一員。此外,歐盟、北約、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際組織已經在考慮將加入歐盟作為公共采購的先決條件。王秀梅:《蒙特勒文件》對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公司的規制評析》,《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推動這一全球治理議程的主要有三種動力。第一是各國和全球社會的道德要求,其目的是防止國際私營安保產業侵犯人權,要求它們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律和人權法;第二是利用私營安保的國家的政策考慮,目的是要扭轉該產業的負面形象、減少國內外阻力,并防止它們反過來危害自身的國際聲譽與合法性;第三則是大型跨國PMC的競爭考慮,它們的競爭對手主要是各國的小型安保公司,同時還要服從后者主導的國內規則,因此設置并提高行業準入門檻無疑有利于行業巨頭發揮自身優勢。四、PMC雇員的法律第三公約對戰斗員的定義規定在第四條第1款沖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愿部隊人員。沖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占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愿部隊,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與此同時,(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志;(丙)公開攜帶武器;(?。┳袷貞馉幏ㄒ幖皯T例進行戰斗。當前,各國正在制定有利于軍事力量的國際法準則,PMC參與國際事務也有利于大國?!逗Q拦s》并沒有禁止雇傭兵,但規定個人以雇傭軍或者私營軍事承包人身份參加戰斗,采取相關作戰行為,這個人沒有中立的權利?!度諆韧吖s》的第一項附加議定書對外國雇傭軍進行了定義參見《日內瓦公約》第41~43頁,但將PMC定義為“雇傭軍”限制太嚴參見《日內瓦公約》第41~43頁包括中國和美國在內的軍事力量拒絕成為該條約的締約國,因為《反招募公約》過于寬泛,而合法的維和行動很容易被定義為非法。此外,私營軍事公司通常受過正規訓練,裝備先進,戰術水平高,與敵人的信息不對稱。它經常直接用于軍事沖突中,因為它很容易推翻處于不利地位的軍事局勢,甚至推翻小國的軍隊。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私營保安公司雇員作為平民受到保護。當他們被納入國家正規軍或成為一個組織的軍隊、團體或單位的成員時,他們就失去了國際人道主義法。如果有武裝部隊陪同,并符合《第三項日內瓦公約》第4A(4)條的要求,他們就有權享有戰俘地位朱路:《昨日重現: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國際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頁。。因此,如果PMC卷入了一場武裝沖突,其國籍國的中立性或中立的第三方客戶是否會受到影響?雇傭或PMC是否因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朱路:《昨日重現: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國際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頁。第二節PMC雇員的責任追究方式一、ICC框架下對PMC雇員責任的追究《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是在聯合國日的聯合國外交事務會議上通過的,而且更為重要。第五條明確了個人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這些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的罪行應受到國際刑事責任,個人應與國家庇護區分開,使他們能夠對某些國際罪行承擔直接的刑事責任。在《羅馬規約》通過之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等國際性法律文件均對國際核心罪行作出規定,并且在相應的國際刑事審判活動中予以實踐邵沙平,余敏友:《國際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上述侵犯PMC人權的“基本”行為也是國際刑法中的“基本犯罪”,國際犯罪是國際刑事責任的基礎。當國際犯罪發生時,根據國際刑法的規定,需要受到國際社會的不利影響,進行評估并由此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是國際刑事責任[英]伊恩.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頁。。如果一個國家外包軍事行動或允許PMC使用武力,如果KNP證明或故意指示它犯下國際罪行,它將受到國際罪行的懲罰。關于一個國家能否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然而,無論其戰斗人員、隨軍平民或“正?!逼矫竦纳矸萑绾?,與發生武裝沖突的國家中的每一個人一樣,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雇員都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邵沙平,余敏友:《國際法問題專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英]伊恩.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頁。被指控犯有國際罪行的PMC雇員在犯罪所在國、受害者國籍國、涉嫌犯罪者國籍國或PMC雇主國籍國的法院受到起訴。必要時,《日內瓦公約》締約國也可以行使普遍管轄權徐建平:《雇傭軍犯罪化習慣國際法對私營軍事公司的規制》,《理論月刊》2011年第6期。。此外,國際刑事法院可根據管轄權的要求起訴PMC雇員和管理人員,但國際法院尚未授予對公司的管轄權徐建平:《雇傭軍犯罪化習慣國際法對私營軍事公司的規制》,《理論月刊》2011年第6期。《羅馬規約》是國際刑事法院的主要支柱。本案在國際刑事法院的效力取決于參與國和其他國家對《羅馬規約》的認可[英]伊恩.布朗利曾令良譯:《國際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頁。。在一個國家內執行國際條約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通過國內法使國內法生效,二是使國內法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不需要具體的立法程序。當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各國的做法并不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國際刑事法院在本案中的管轄權只是對國內刑事管轄權的補充。只有在相關國家明確同意的前提下,國際刑事法院才能對國際犯罪提起管轄權。此外,刑事管轄權不同于民事管轄權。它將涉及當事人的個人權利。這需要有關締約國在實踐中予以支持,具有一定的政治基礎。與進攻性罪行有關的國家的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也取決于該國是否有相關的國家法律[英]伊恩.布朗利曾令良譯:《國際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頁。如果該國沒有關于攻擊性犯罪的刑法,國際刑事法院可以成為攻擊性犯罪的管理機構。根據《羅馬規約》的附加管轄權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審理國家法院不能調查或審理同一案件的案件是可以接受的。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律,確定“同一案件”的標準不是申訴,而是具體申訴。因此,即使一個國家沒有關于國際犯罪的法律,也有可能根據國內刑法調查與正常暴力犯罪有關的國際犯罪,從而妨礙參加國際刑事法院。關于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同一案件”的標準很容易得到遵守。這些國際罪行包括國家控制的暴力。然而,由于攻擊性犯罪包括使用武力,國家法院不能利用國內刑法對普通暴力犯罪的指控來調查攻擊行為。因此,對于侵略指控,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不可能滿足“同一案件”的要求,除非制定了具體的攻擊法,否則國際刑事法院將是攻擊訴訟的主要地點。關于“不情愿的”管轄權,《羅馬規約》第17(2)條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應根據“國際法公認的正當程序原則”,考慮內部審判或正在進行的審判是否“為了保護有關各方”。該過程是否“完全延遲”或“未以獨立和公正的方式執行”,且該延遲或方法“不符合使此人負責的目的SeeSarahPercy,RegulatingthePrivateSecurityIndustry:aStoryofRegulatingtheLastWar,InternationalReviewoftheRedCross,Autumn2012,887.。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解釋和應用”的正當程序原則在國際法”在《羅馬規約》第十七條(2):國際刑事法庭的審查范圍包括只有少數特定的情況下,國內法院保護有關人員,還是包括一切正當程序原則。國際刑事法院對PMC雇傭侵犯人權行為的管轄權有其獨特的優勢。SeeSarahPercy,RegulatingthePrivateSecurityIndustry:aStoryofRegulatingtheLastWar,InternationalReviewoftheRedCross,Autumn2012,887.二、母國對PMC雇員責任追究一般來說,PMC雇員在工作期間都必須遵守國際法中的相關法律,都要受其制約,不得有嚴重的罪行,違反國際人道法。任何人違背了義務,實施了犯罪行為,就必然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無論PMC的國際法地位的性質如何,如果滿足某些條件,個人將被追究責任。然而,國際法中常見的個人責任一般是通過國籍國的個人原則來實現的。在國際法中,只有少數特別嚴重的罪行由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例如種族滅絕罪。但是,由境外私營武裝安全人員實施的各種行為,很難歸類為這些犯罪。因此,PMC雇傭的個人行為要想懲罰PMC雇傭,一般必須通過國內法。一個國家的領土是該公司注冊或注冊的私營軍事公司的國籍國。根據國際法屬人管轄權,原籍國對其犯罪活動具有管轄權。國家問責制更為可行和科學。因此,大多數針對私營軍事公司雇員的訴訟都是在該國登記。美國一直是私營軍事保險行業的主要參與者。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兩次戰爭中,美國對PMC的依賴在客觀上變成了民用軍事保險推向了高潮。與此同時,美國卷入了圍繞PMC的許多丑聞和外交事件,美國政府也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批評和批評。隨著案件數量的增加,美國的應對機制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王秀梅:《私營軍事公司及其國際規制問題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王秀梅:《私營軍事公司及其國際規制問題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聯邦法院管轄權分為人身管轄權和實體管轄權。在考慮一個案例時,不僅需要滿足第一個案例,還需要滿足第二個案例參見《美國聯邦法院管轄權》。一般來說,問題管轄權是指可能由聯邦法院管轄的問題。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是有限的。他們只有憲法授權的案件聽審權和審判權,只有國會授予他們這種潛在的管轄權才是可能的。該法律允許聯邦法院審理四類法案或法規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外國人侵權法》實際上它們是司法最普遍的基礎參見1789年《司法法》的第九條,美國地方各州法院可審判對外國人提起的任何違反萬國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或者美國所締結的條約規定的侵犯人權行為。,外國刑法實際上是被害人的一個很好的選擇。這是因為它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在美國采取行動,或者受害者必須是美國人參見《美國聯邦法院管轄權》參見1789年《司法法》的第九條,美國地方各州法院可審判對外國人提起的任何違反萬國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或者美國所締結的條約規定的侵犯人權行為?!犊嵝淌芎φ弑Wo法》沒有改變外國人法律的內容,也不允許使用《外國人侵權法令》。廣泛適用于美國公民的《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僅限于酷刑和法外處決,不包括強奸等基本人權侵犯行為。該法律還要求地方補救措施來限制案件的審理,因此,第七巡回上訴法院宣稱,《保護酷刑受害者法》占主導地位,這兩項法案是相輔相成的?!疤貏e海洋和領土管轄權”條款是這些法案和法律中唯一使用海外美軍基地作為作戰地點的條款。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采取行動的可能性,就不能適用這一原則。當然,這需要確定行動的主體以及行動發生的地點。也就是說,它必須與美國公民或針對美國公民的行動相關聯。起初,這項規定的范圍特別狹窄,但后來又通過了另一項法案,擴大了這項規定的范圍?!盾娛轮瓮夥喾ò浮凡煌谏鲜銎渌芍苄駮煟骸端綘I軍事和安保公司的國際法問題分析》,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第34頁。。不同的是,對誰可以申請有更嚴格的規定。他為國防部工作或支持國防部。同樣,這也是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此外,美國軍事法庭處理PMC雇傭問題有兩個主要原因。首先,《統一軍事司法典》對這一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來說,這些一定是美國士兵。在美國以外沒有特別的要求。如果雇員使用帳戶進行管轄周旭暉:《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的國際法問題分析》,西南政法大學2016年第34頁。三、領土所屬國對PMC雇員責任追究近年來,在伊拉克、阿富汗和其他國家的戰爭中,PMC和雇員很常見,經常聽到侵犯人權的說法,但事實上,在這些國家的國家法院的一名ICP官員沒有受到指控。根據國際法的一般規則,領土國家對領土上違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行為有充分和專屬的管轄權。這通常被稱為領土管轄。一般來說,領土有自己的管轄權,無論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自2003年美伊戰爭爆發以來,伊拉克一直是國際PMC的“淘金地”。上述情況表明,PMC的涌入對伊拉克的人權保護產生了可怕的影響。特別是,伊拉克CPA17號法令允許私人承包商不受管轄,但飽受戰爭之苦、惡意侵犯人權的伊拉克人民更是憤怒。根據伊拉克隨后的法律和慣例,只有伊拉克通過一項有關CPA規則的法案,CPA條例的相關規定才會失效徐建平:《論對PMC的刑事管轄權一一以伊拉克戰爭為例》,《人民論壇》2011年第5期。。幸運的是,2009年伊拉克和美國之間的軍事協議中有一項條款推翻了一些外國私人承包商在伊拉克享有的豁免。然而,不幸的是,承包商對本條款的定義與美國的域外管轄權具有相同的“漏洞”。換句話說,這一豁免適用于為美軍服務的承包商。美國政府。美國國務院雇傭的預防性維修中心等機構可以繼續申請CPA17號令徐建平:《論對PMC的刑事管轄權一一以伊拉克戰爭為例》,《人民論壇》2011年第5期。內政部必須考慮安全公司提交的所有類型的資格文件,包括各種注冊文件、國家安全公司的安全細節、業務細節、雇員家鄉和武器可用性。不僅如此,為了遵守伊拉克內政部的批準標準,PMC的雇員“必須準備好遵守法律以及伊拉克人民的人權和自由”。這些公司還必須退還至少25000美元的可退保證金,因為公司及其雇員違反伊拉克法律和其他法律,“保證金將不可退。”內務部正在考慮,公司是否在“雇員違法”發生后不久采取行動,作為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補償。這種設立保證金的方法可以為私營軍保公司侵犯人權的受害者提供和協助賠償。此外,CPA17備忘錄在附件中規定了保安公司使用武器的規則和行為守則。作為伊拉克一個高度獨立的庫爾德地區政府,它頒布了類似CPA17的注冊規則,以監督私營軍事保險公司。伊拉克臨時聯合組織發布的CPA17備忘錄是專門管理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法律文書,仍然是伊拉克政府控制私營軍事保險業的基礎。實際上,伊拉克內政部負責對該國所有私營軍事保險公司進行編號,私營軍事保險公司需要提供安全車輛的公司編號。一般禁止私營軍保公司在不同的國家工作。例如,一家在巴士拉執業的安保公司不能在鄰近的阿馬拉州工作,其安全車也不能通過州邊境檢查站,除非它獲得內政部的批文許可NatalinoRonzitti,TheUseofPrivateContractorsintheFightagainstPiracy:PolicyOptions.FrancioniandNatalinoRonzittied.,WarbyContract:HumanRights,HumanitarianLawandPrivateContractors,Oxforduniversitypress,2011,87-88.。NatalinoRonzitti,TheUseofPrivateContractorsintheFightagainstPiracy:PolicyOptions.FrancioniandNatalinoRonzittied.,WarbyContract:HumanRights,HumanitarianLawandPrivateContractors,Oxforduniversitypress,2011,87-88.2008年,伊拉克政府通過了一項法案,試圖取消預防恐怖主義委員會的刑事豁免權,但此后美國和伊拉克政府通過了一項新政策,規定伊拉克政府只對嚴重的故意犯罪擁有管轄權。如此一來,就無法追究PMC雇員的個人違法行為。第三節小結本章節主要針對PMC雇員以及PMC雇員的責任追究方式進行介紹,主要包括PMC雇員的基本介紹以及責任追究方式。PMC雇員是依據國內法成立、并被所在國認可的合法商業機構,主要提供主動安全、采取攻擊行為、甚至是直接參與沖突并發揮軍事作用,與此同時PMC雇員與雇傭兵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相比于雇傭軍,PMC業務更加廣泛多元,與此同時PMC由于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位,游走于現代戰爭的邊緣位置,導致容易發生違法事件,最為常見的是PMC在當地濫用武力,容易陷入殺戮情緒做過激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并且國際上對PMC雇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先后擬定,《蒙特勒文件》、《PMC武裝安全服務使用指南》和《行為守則》,要求它們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律和人權法。在PMC雇員的責任追究方式上主要是以ICC、母國、領土所屬國為主,ICC它規定了最嚴重罪行的國際刑事責任,并將個人與國家庇護區分開,使他們對某些國際罪行負有直接的刑事責任。根據國際法的一般規則,無論是領土管轄的主觀理論還是領土管轄的客觀理論,一般說來,領土所屬國都是具有管轄權的。與此同時,根據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母國對其犯罪行為享有管轄權,在母國管轄權上以美國為例,闡述其主要法律對PMC雇員的約束。領土國對其領土內違反國際和國內法的行為有充分和專屬的管轄權,這里主要以伊拉克為例,對其頒布的法律及政策進行闡述,伊拉克政權對私營軍保公司的規制也已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二章PMC雇員責任追究的法律困境第一節ICC框架下的補充性管轄權是特定、有限的盡管國際刑事法院的利益先前已被披露,但沒有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在內的全面制度。它的管轄權是具體和有限的,不能從法律本身來分析,必須從程序問題來分析。首先,就法律文本而言,附加關系原則限制了當前國際刑事法院的做法,但具有優于國內法管轄權的優勢,但國際刑事法院并不完善。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阻礙了它在行使管轄權上的優越性。一、實體上限制了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管轄權的行使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刑事司法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支持設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但它們不希望設立一個侵犯主權的司法機構。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允許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家法院同時對有關的國際罪行具有管轄權,但也允許國家法院對國際刑事法院具有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的這種優先管轄權不符合國家司法主權的原則,只能在例外情況下有限地適用。因此,國際法委員會已將附加管轄權的概念納入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案,優先考慮國家法院,并減輕國家對管轄權的一些關切。然而,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其他國際罪行不同,國際刑事法院的實際管轄權僅限于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與這些國際罪行最相關的是前三類。與對種族滅絕、種族滅絕和反人類系統的大規模攻擊相比,它們的規模和行為更有可能適用于戰爭罪。武裝沖突中PMC雇傭的行為,如監獄暴力或者參與戰爭,都可能是戰爭罪。因此,國家法院對工人責任的管轄權會帶來一些法律障礙,影響國際刑事法院附加管轄權機制的運作,這主要是由于它反映了你不能承諾的事情。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以下兩個方面才能延伸到本案:管轄權和“不情愿的”管轄權。在人際管轄權和領土管轄權方面,國際刑事法院只有在當事人是締約國一方公民或者訴訟地在締約國一方境內時才能行使管轄權。二、程序上限制了對PMC雇員的責任追究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時,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執行機構,所以沒有專門的執法機構。因此,如果要規范PMC的就業,還存在著很大的障礙。也就是說,它必須由締約國執行。如果你受到政治因素的限制呢?他早些時候說,如果領土和原籍國之間涉及PMC雇員,就需要一項協定或合同。如果領土國家不得不尋求狩獵或幫助,這將與原與雇員原籍國的協定相抵觸。也就是說,管轄權豁免沒有實現。簡而言之,《羅馬規約》允許國際刑事法院只允許一個國家法院在保護有關各方的某些具體情況下行使額外的管轄權。或者,如果國內刑事案件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允許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有可能受到干擾。國際刑事法院認為,如果國內法律程序增加了被定罪的可能性,即使這些法律程序是不公平的,這種不當行為與“利益相關者的參與”無關,法院必須能夠行使管轄權,而法律的目的正好相反。由于立法上的不確定性,國際刑事法院也質疑,如果有關國家法院的議事規則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是否可以將“反對”作為管轄權。應由國際刑事法院在實踐中加以澄清。雖然現有的國際刑事司法和刑罰對侵犯人權行為有一定的影響,此外,根據管轄權的要求,國際刑事法院可以起訴PMC雇員和管理人員,但沒有國際法院對公司有管轄權。理論上,沒有人可以免于起訴犯罪或濫用職權,但實際上卻有很大區別,國際刑事法院的卻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法律、政治等因素,私營軍事承包商往往可以得到豁免,對于PMC雇員有違人道法的行為并沒有人采取法律手段。第二節領土所屬國對PMC雇員無力追責領土所屬國對于PMC雇員侵犯人權行為的司法管轄困境有很多,針對PMC雇員的追責仍存在許多問題,這是由于多種因素造成的,這些包括領土政府認為PMC帶來了暫時的和平與穩定,PMC也是政府安全和軍事裝備機制的一部分,不想對PMC人員侵犯人權的行為采取行動。其他領土國家沒有簽署針對雇傭兵或平民軍事力量的國際條約。因此,即使雇傭兵或PMC雇員代表國家行事,他們也不愿意接受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義務,包括一些法律方面,另一部分則為更加實際的的政治性因素,此外,雖然許多國家可能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擁有管轄權,但與武裝沖突行為無關的“普通行為”的處理卻并非如此。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只有地方法院才具有管轄權,但正如實踐中的問題,它們可能因無法正常運作或因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享有豁免權而無法進行管轄,對于這些“普通罪行”相關的受害者而言,這種處理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也會變相的認為是一種逃脫罪責的體現。事實上,PMC雇員的侵犯人權行為或者說是犯罪活動并非沒有懲罰機制,但在現實中,領土國家經常卷入武裝沖突、政黨、政治不穩定等。簡單地不可能治療PMC工作人員在該地區懲罰侵犯人權的行為。通常,PMC工作人員在飽受戰爭蹂躪的國家執行任務。這些國家的司法機制往往薄弱,不能有效地處理非法活動。南非執行結果公司為塞拉利昂政府提供軍事服務時,EO公司帶來的強制穩定使塞拉利昂有可能在1996年2月和3月舉行民主選舉,同時逼迫革命統一陣線簽署和平協議http:///p-1518059656.html,2019年,12月8日訪問。。但EO公的軍事行動經常涉及侵犯人權,包括搶劫平民和強奸婦女http:///p-1518059656.html,2019年,12月8日訪問。詹世明:《塞拉利昂內戰中的外國雇傭軍》,《西非亞洲》2003年第4期。第三節母國對PMC雇員追責程序復雜、難度高美國已經制定一定數量的法律、法規,用以規制如PMC這類的承包政府任務或者項目的服務商。但實踐中,適用這些法律的效果似乎并不能令人滿意。例如,實踐中,《戰爭罪法》從未被適用過。在適用《外國人侵權請求法》的案例中,有兩名前黑水公司的雇員試圖適用該法起訴黑水公司創始人埃里克·普林斯,他們指控普林斯犯有謀殺或者協助謀殺等罪行杰里米?斯卡希爾:《黑水內幕私營軍事保安公司如何崛起為世界最強大的軍事公司》,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不過,從普林斯最近一本新書在全球的銷售情況來看,本案的起訴效果并不明朗。對伊拉克的PMC雇員傷人案,則適用《軍事司法統一法典》,但罪犯僅僅被判處5個月監禁。雖然域外管轄權法的適用可能是確立對預防性維修犯罪管轄權的有效手段,但該法案最初僅適用于在國防部雇員和承包商的管轄范圍內制定的杰里米?斯卡希爾:《黑水內幕私營軍事保安公司如何崛起為世界最強大的軍事公司》,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頁。朱路:《昨日重現: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國際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69頁。將上述法律法規適用于美國的PMC和工人起訴并不有效,但由于美國的國際輿論和國內反戰政治勢力的擴大,黑水公司“尼蘇爾槍擊事件”的雇員已被美國司法部起訴。十二月。2009年12月31日,哥倫比亞地方法院撤回了被告的申訴,因為他的供詞是有“污點”王秀梅:《私營軍事公司及其國際規制問題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此案的撤銷引起伊拉克政府和人民的強烈不滿,也導致兩國外交關系非常緊張。美國司法部隨后提出上訴,2011年4月22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某地區法院濫用法律。2014年10月22日,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陪審團指控黑水四名雇員開槍打死伊拉克平民謀殺罪名成立。王秀梅:《私營軍事公司及其國際規制問題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在國內層面確保私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的責任劃分,民營軍事安保公司人員司法免責、國內司法體制普遍薄弱、領土領土機制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制約了民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責任。因此,私營軍事和安保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國家一級的責任也很有限。這種隱藏的現象助長了新的犯罪,制造了一種有罪不罰的氣氛,使受害者難以向他們支付像樣的賠償。作為平民受害者,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管是尼蘇爾廣場槍擊事件的受害者還是虐囚案的受害者,都是在“憲法權利中心”的幫助下才得以起訴。訴訟時間長,不確定因素多,在經濟和精神上,公眾很難為長期訴訟買單。國家各部門之間的制衡制度增加了訴訟的不確定性,借助憲法權利中心等民間組織難以取得成效。第四節其他國家缺乏國內立法或受司法豁免之阻礙一、其他國家國內立法的缺乏在一些國家,有限的域外管轄權受到限制,但其適用沒有監督機制。2000年,美國通過了《軍事治外法權權限法》。這允許美國法院在海外懲罰私營軍事公司,但只適用于私營軍事公司和其他為五角大樓工作的軍事服務公司。2002年2月12日,在英國,眾議院通過了一份《PMC—加以規范的幾種選擇》,并建議為總部位于英國的項目管理咨詢公司制定某些監管規定。英國外交部認為,軍事行動的私有化注定要發展,并且正在為平民雇傭軍推行令人驚訝的實用主義政策。南非議會于1998年通過了《對外軍事援助法》,限制南非人參與軍事行動。然而,該法令并沒有完全禁止雇傭軍活動,而只是要求它受政府控制,并與國家利益同時行動。負責解釋《對外軍事援助法案》的南非官員坦率地說:“南非需要依賴記者的幫助來執行該法律?!倍⑺痉ɑ砻庾璧K執行在PMC雇員責任追究中容易受到司法豁免的阻礙。這類條約是在美國和哥倫比亞簽訂的,PMC官員不應該因為國內的違法行為而受到調查和起訴,哥倫比亞政府也不能起訴犯罪活動。此外,2003年,時任美國伊拉克占領當局秘書長布雷默簽署命令,稱美國PMC在伊拉克履行安全合同時不必遵守伊拉克法律。因此,許多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雇員,無論美國或伊拉克法律如何,都享有事實上的豁免,不受CACI國際的影響,包括一系列侵犯人權的行為。由于私營軍事公司不受伊拉克司法管轄,這些私營軍事公司的工人盡管多次侵犯人權,但仍可能“不受司法制裁”。這使得他們可有恃無恐地為非作歹。此外美國也與阿富汗等國家簽署過類似協議JoelChristopherCoito,Piratesvs.PrivateSecurity:CommercialShipping,theMontreuxDocument,andBattlefortheGulfofAden,CaliforniaLawReview,Vol.101,2013,41-43.??梢姡瑮l約JoelChristopherCoito,Piratesvs.PrivateSecurity:CommercialShipping,theMontreuxDocument,andBattlefortheGulfofAden,CaliforniaLawReview,Vol.101,2013,41-43.第五節小結本章主要針對PMC雇員的責任追究的法律困境進行闡述,全章從四個方面對追究的法律困境進行分析。其一在國際法上,ICC針對PMC雇員的補充性管轄權是特定、有限的,國家國家法院對工人責任的管轄涉及若干法律障礙,影響到國際刑事法院其他管轄機制的運作。這反映在“不能夠”和“不愿意”司法管轄區,而ICC在創建代理機構時并沒有專門創建一個執行機構,因此,如果您遇到很大的障礙,它對PMC雇傭具有管轄權。也就是說,必須通過談判來執行,反之,導致合同階段相違背,,其二領土所屬國司法運作機制可操作性弱,國家的司法機制往往軟弱無力,無力有效地處理非法行為,導致國家不能執行有效的司法工作,從而缺乏有效的針對PMC雇員的責任追究。其三是母國對于PMC雇員追責程序復雜、難度高,PMC雇員的跨國性質限制了一個國家收集必要證據以確保成功起訴的能力,從而在國家一級起訴犯罪時造成了法律障礙和做法;其四是大部分國家缺乏國內立法以及在PMC雇員責任追究中容易受到司法豁免的阻礙。條約下規定的司法管轄豁免是對個人責任的嚴重障礙,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人權,剝奪了受害者的辯護權和司法權。
第三章導致PMC雇員責任追究困境的原因第一節PMC雇員法律地位不明確根據現行國際軍事法,武裝沖突國家只有兩種身份:戰斗人員和平民,而雇傭軍不是一個獨立的類別。盡管《蒙特勒文件》規定,所有PMC都享有公民身份和待遇,并受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但如果PMC的雇員受雇于該國正規軍隊,或者,如果你直接參與一個國家或其分支指揮下的軍隊,將不享有平民地位和待遇。一、國際法地位不明確目前國際人道主義法對PMC的定義模糊不清,這種私人力量是在迅速變化的國際形勢下戰爭“私有化”的產物。PMC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影響無疑是重大的。有學者甚至認為,它處于國際法的“灰色地帶”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真空地帶”。然而,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項目管理咨詢公司的大多數雇員是“公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他們的行為與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相對應,他們將喪失免受攻擊的保護。在受雇器件,PMC的雇員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并對違反行為負責。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包括蒙特勒文件和行為準則在內的主要國際規范只對國家法規和行業標準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沒有涉及市場準入、企業管理、國家監督和補償機制。就具體內容達成一致。和當前國際法律缺乏特殊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特別是,私營軍事公司受到法律的管制和管制。例如,羅安達條約草案,非洲統一條約組織關于消除非洲,反對招聘、使用、國際公約雇傭兵的融資和培訓是針對雇傭兵汪保康:《私營軍事/安全公司雇員法律地位探討》,《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2年第8期。。由于私營保安公司人員傳統上不是雇傭軍,現有的國際法律規范,包括:《非洲統一組織消除非洲雇傭軍公約》以及《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雇傭軍國際公約》不能得到有效實施曹瑞璇:《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法律規制》,華東政法大學,2014。。由私營證券公司專門監管的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蒙特勒文件規定了PMC的管理和國家責任,但該文件仍有一些缺陷。蒙特勒文件沒有規定私營保安公司武裝人員在國際人道主義法下的法律地位,因此很難遵守沖突中的歧視原則。在條約草案中使用“私營軍事和/或安全公司”和“軍事服務”是具有誤導性的?!败娛隆蓖舯?担骸端綘I軍事/安全公司雇員法律地位探討》,《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2年第8期。曹瑞璇:《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法律規制》,華東政法大學,2014。二、角色身份難以認定《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3條第2款規定:“沖突一方的武裝部隊人員(除第三公約第33條規定所包括的醫務人員和隨軍牧師外)是戰斗員,換言之,這類人員有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备鶕摋l款的規定,確定PMC雇員“戰斗員”身份的前提是,這類雇員是否屬于“沖突一方的武裝部隊”人員。《第一號附加議定書》第43(1)條將“沖突一方的武裝部隊”定義為“有組織的武裝部隊、團體和單位,即使該方由一個敵人不承認的政府或當局代表”。該條第3款規定:“每當沖突一方將準軍事或武裝執法機構納入其武裝部隊時,應在部隊內通知沖突其他各方周欽:《論國際法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規制》,湘潭大學2011。?!币虼耍挥挟斔綘I軍事公司并入爭端一方的軍隊只有在另一方知道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是“沖突一方的武裝部隊”。事實上,私營軍事公司經常聲稱其雇員是“公民”,雇用私營軍事公司的政府或組織只把他們視為軍事安全服務的承包商,很少將他們納入正規軍。此外,第43條第(2)款規定,“戰斗人員”有權直接參與敵對行動,而且很難真正將項目管理顧問提供的服務界定為“敵對”。強調。許多私營軍事公司只為雇主提供士兵、護送人員和野營服務。如果這些行動是“直接參與”周欽:《論國際法對私營軍事安保公司的規制》,湘潭大學2011。PMC只會完全依照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在許多情況下是不會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因此不會控制的貿易伙伴,并將公司轉讓給第三方,因此沒有影響并不容易,可以根據你的意愿和目的實現王祥山:《非國際性武裝沖突適用國際人道法問題研究綜述》,《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因此,很難討論私營軍事公司與政黨,特別是正式政黨之間的關系。而且在遵守海關方面也有一定的困難。我們不能保證一個人能同時滿足所有的要求,并且只能滿足其中的一部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雇傭不能成為戰士白雪濤:《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對國際法的沖擊及其規制》,《國際法研究》2016年第1期。。本文中雇傭由“部門經理”王祥山:《非國際性武裝沖突適用國際人道法問題研究綜述》,《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白雪濤:《私營軍事安保公司對國際法的沖擊及其規制》,《國際法研究》2016年第1期。第二節領土所屬國戰亂、政局不穩等影響事實上,PMC雇員的侵犯人權行為,換句話說,雖然犯罪活動不是沒有懲罰機制,但在現實中,國家正遭受戰爭,政治局勢不穩定,社會秩序混亂。一般而言,PMC工作人員主要在政治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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