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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的貴族管理

清朝的宗族起源于清朝第一代皇帝努爾哈赤的父親。他的分支被稱為“家族”,他的分支被稱為“覺羅”。由這倆支的后代組成的龐大的家族體系在清王朝的統治下自稱為“天潢貴胄”,享有特權。清王朝為使自己的統治更加堅固、長遠,對皇族從多方面施加管理,同時也使皇族享有一系列特權,以使皇族更好的宗支繁衍。為此,清王朝設置了一定的政治機構對其進行管理,如宗人府等,本文欲結合清王朝的政治機構對清王朝皇族的管理作一定闡述。為了維護皇族內部的封建倫理關系和封建宗法關系,加強對皇族的成員管理和監督,清王朝在隨著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各種宗族管理機構逐漸組建,表現為清皇族逐漸宗法化。在此過程中,宗人府作為“掌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正牒,辦昭穆序爵祿,均其惠養而布之教令”的機構而設立,后又成立一系列相關機構,使清皇族管理逐漸制度化、成熟化。宗人府建制是沿襲明制,明朝初年設立大宗正院,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稱宗人府;清代宗人府設于順治九年(1652年),其長官稱宗令,由親王或郡王內選充。宗人府之職掌,大清會典定曰:“掌皇族之政令”。宗人府所屬有經歷司、左司、右司、銀庫、黃檔房、空房、左右翼宗學、八旗覺羅學等部門,分別職掌收發文件、管理宗室內部諸事、登記黃冊、紅冊、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此外玉牒館也是宗人府的一個重要所屬機構。清朝一代的宗人府管理條例《宗人府則例》自乾隆年間制定,歷經多次修訂,主要由陸續頒發的諭旨和形成的案例組成,維護皇族特權和利益是其自始至終的主旨。一、玉預防之文化:清皇室與玉蚤清代將皇族依照血緣而分為兩類:以清太祖努爾哈赤之父“塔克世”為本支,稱為宗室,以腰束黃帶為標志,俗稱為“黃帶子”;以“塔克世”的叔伯兄弟為旁支,稱為覺羅,定以腰束紅帶為標志,俗稱“紅帶子”。各族生子女、繼嗣、婚嫁、封爵、授官、升調、降革及死亡,都造冊報宗人府。宗人府根據各族報的材料,登記檔案,宗室的登入“黃冊”,覺羅的登入“紅冊”,從而將整個皇族成員都編寫在冊。清代皇族存在宗族與行政雙重組織管理系統,在宗族管理方面,按清代制度,有宗人府之下的總族長、族長、教長一套系統。清宗室分為左、右兩翼,每翼分為二十族,各族設族長;覺羅族長左翼有十一人,右翼有二十九人。各族之中,再根據人丁多寡各設教長一至三人不等。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開始在宗室左、右翼置總族長二人。按《清會典》,設置宗室、覺羅族長的目的在“治族務”;總族長“專令稽查宗室”,監管各該“族長”;教長“協理族務”。在行政管理方面,清皇族存在著軍政合一,軍民合一的清代八旗及旗下參領、佐領系統。清皇朝的統治基礎就是清八旗,隨著清皇族的發展,八旗系統也不斷發展壯大。清王朝為維護其統治,保證其江山的永固,對于皇族成員的管理認定很嚴格,不僅不允許“滿漢通婚”,以保證皇族血統純正,同時在對其成員子系的傳承認定方面嚴格制度化。玉牒館就是基于為皇族編排家譜的主要任務開設的,玉牒館除主要為歷朝皇帝編訂帝系玉牒外,同時也需要為宗室、覺羅編訂玉牒。順治十二年議定,“玉牒以十年纂修一次”。從順治十八年開始,統計清代共纂修玉牒二十八次。每到修玉牒之年,宗人府之下會另成立玉牒館,其官職有:正副總裁官,無定額,由宗令、宗正及滿漢大學士、禮部尚書、侍郎、內閣學士內派充,以大學士一人負責督催;總校官一人,由府丞充任;提調官二人,本府理事官一人,內閣滿漢侍讀學士或侍讀一人;纂修官十一人,本府正副理事官各一人,滿主事一人,漢主事二人,翰林院官三人,內閣侍讀一人,禮部司官二人;收掌官十二人,有本府筆帖式派充;譽錄官三十六人,內閣滿、漢中書各八人,禮部筆帖式八人,各部院筆帖式十二人。以上各官,按其職位高低,派任的方式各有不同。正副總裁官由皇帝“欽派”;總校官由當時任府丞的照例充任;提調以下各官,由宗人府堂官選派,其不屬宗人府的官員,由各衙門咨選。編纂玉牒的方法是以帝系為統,以長幼為序。玉牒纂成,繕錄三份,分存“大內”乾清宮、景山壽皇殿及盛京敬典閣。另錄副本及“備查檔”存宗人府,下屆纂修時,即以副本為底本。此外,并繕造皇族功勛官員名冊,名為“皇冊”,存入宮內。玉牒館的設立更有力于清各朝統治者加強對清皇族的管理,其編訂的宗室、覺羅玉牒也是各朝帝王控制宗族的基礎,同時也是最有利的工具。二、教育形式及目的不同清王朝在入關以后,面對漢民族的先進文明,清王室認識到自己的差距,因此在對其皇族的教育方面比較重視,并注重借用漢族的教育理念。同時為顯示對皇族特權的彰顯,皇族成員在受教育方面也比“平民百姓”擁有更多的機會。除了增加教育機會外,也對皇族的教育成果更多的考核,對不如意者進行懲治。國子監是清皇族宗室、覺羅子弟接受教育的一大主要機構,同時也是清朝國家管理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和國家設立的最高學府。國子監始設隋朝,到清朝進一步完善?;首宄趪颖O接受教育外,另在宗人府轄下設左、右翼宗學,左、右翼宗學各設總理學務王一人,稽察宗學京堂官二人,總管二人,副管八人,滿漢教習三人,漢文教習四人,騎射教習三人,掌教宗室學生。“雍正初始設左右兩翼滿漢學各一處,令王公以下至閑散宗室十八歲以下子弟入學分習滿漢書及騎射。至乾隆中期確定每屆五年,左右兩翼學額分別為七十人與六十人。在嘉慶中期,左右兩翼宗學先后均增至七十人及一百人?!蓖瑫r清王朝還規定定期考核,實行獎罰制度,對肄業年滿考列優良者,補用宗人府筆帖式。相對于宗學,規定凡“覺羅子弟八歲至十八歲,入學讀書習射,規制略同宗學”。八旗覺羅學,八旗各有一所,各設總理王公一人,稽察覺羅學京堂官左、右翼各四人,副管每所二人。滿漢教習除鑲白旗為一人外,其余各旗各二人。漢文教習與滿文教習同。騎射教習每旗一人,掌八旗覺羅學生。八旗覺羅學生共有三百余人。學成,可與旗人同參加歲試、科試及鄉試、會試,并考用中書及筆帖式。同時為彰顯皇族特權,激勵人才,清王朝規定,“除親王至奉恩將軍年至二十歲,需辨其文藝騎射之優者授封外,王、貝勒以下至奉恩將軍之子,年及二十歲,應授封者,考試國語、漢字、步射,優者照例封授應得之爵,平者降一等,劣者降二等封授?!逼淠康脑凇笆棺谑仪诹曭T射翻譯”,“砥礪人才”。同時清王朝對考驗王公宗室及其子弟騎射嚴格制度化,規定每月演習騎射三次。除加強對宗室子弟的教育外,清皇族對諸王以下宗室安于享樂、騷擾居民的行為嚴格稽查議處,這也體現了清皇朝皇族管理中的獎懲并用,激勵人才的理念。清皇朝對皇族教育的重視并彰顯區別于平民的特權,其目的仍然是為了維護其統治的長期穩固性,一方面保障皇族整體素質的提高,體現其皇族統治者的權威;另一方面,也可使皇族內的優秀后繼者更好更快的融入清王朝的各個統治機構中去。但隨著清王朝的發展,各種制度、管理逐漸廢弛,皇族也越來越腐敗。三、經濟保障方面的措施清王朝對皇族的經濟管理主要體現了皇族特權和統治階層的優厚待遇,表現為給宗室覺羅以田產壯丁、俸餉、養贍和優恤銀兩等經濟優待,同時清皇族還統一管理宗族的祭田。經濟管理措施是清王朝對皇族管理的一大主要形式,也是其他管理措施的基礎。因此,清皇族成員不論其如何落魄,王室為了維護其皇族的體面,都會保證宗族成員的基本生活。清皇族在經濟管理措施上一方面主要體現在經濟特權上。作為統治階級,清皇族按照其等級占有大量的田畝、莊園和人口;清軍入關后,作為新的統治者,他們又獲得了京畿地區的大量田莊等。《清會典》中有記載親王一般可得關內外大糧莊二十一座,銀莊二座,半莊二座,瓜園一,果園和菜園各二,各類工役四百五十戶(丁)。另皇族除擁有田產外,自順治七年(1650年)開始實行王公貴族食俸制度。此制度歷經演化,確定宗室俸給分二十一等,最高者親王歲支俸銀一萬兩,最低者奉恩將軍歲支俸銀一百一十兩,每俸銀一兩,兼支俸米一斛。公主格格支俸則分為十四等,每俸銀一兩亦兼支俸米一斛。同時,清王朝對皇族成員實行養贍閑散制度,指給無正式職任的宗室人丁及幼丁、孤寡人口以生活資助。清皇朝各統治者時期的養贍銀米略有不同,但基本都保障了皇族成員的一般生計??滴醭跄?存在一些“閑散宗室,每遇婚喪之事即稱貸積逋的現象”,面對此種情形清王朝規定按族自相資助。至四十一年(1702年)改由政府賞恤?!胺沧谑一榛騿识Y,分別給銀六十兩和八十兩”。這種優恤后來補貼范圍和補貼銀兩數量都逐漸擴大,形成一種經濟扶助制度。此外,清王朝對宗室貧困成員的住房也有一定的補貼。這些措施旨在保障皇族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皇族的尊嚴。清王朝對皇族經濟管理的另一具體表現在祭田的設立,皇族祭田的收入主要用于皇族的祭祀和與祭祀有關的活動。祭田的設立是為加強整個皇族的宗法化,并加強皇族的凝聚力。滿清皇族祭田的出現,是皇族宗族共財制的一種形式。以上這些措施都體現了清王朝對皇族的經濟管理,這些措施一方面主要體現作為皇族與平民的區別,體現皇族的特權,加強皇族凝聚力,加強統治基礎;另一方面也是清王朝為了保障貧困皇族成員的基本生活。這些措施的發展過程表現為逐漸完善,晚清后又逐漸松弛。四、清代對皇室司法體制的確立清王朝對皇族的司法管理設有專門的部門和制度,主要體現其作為統治者的特權。清朝的司法部門設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一般遇重大案件都是三部會審。但涉及皇族的案件,一般都由專門部門審理,也就是“宗人府”都會介入。清代皇族最初的立法是國法、軍法、家法相通的,“皇太極時期審理宗室重大案件,都是由大臣、貝勒等組成會審團,審斷以后奏聞取旨,以定裁決”。宗人府設立后,規定凡涉及皇室的刑事民事案件,統一交由宗人府主持或參與審理?!捌溆嘘P皇族立法,則是由皇帝諭旨、臣僚議奏等形式,逐漸形成和確定下來的,最初載入《康熙會典》、《雍正會典》。其后,在乾隆時期,將自清初以來陸續形成的諭旨和案例纂修成《宗人府則例》。”《宗人府則例》自乾隆制定,歷經數朝多次修訂,但其維護皇族特權的宗旨始終沒改變。在宗人府司法權方面,自乾隆以后,宗人府之司法審判權限逐漸縮小,由獨立審判權變為需會同戶部或刑部審判,刑部、戶部各司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故《大清會典》定曰:“凡宗室覺羅之訟,則(宗人府)會戶部、刑部而決之。”機構方面,清朝在宗人府之下設立空房,主要職掌是對違法皇族成員的懲罰。設有司官二人,筆帖式四人,由宗人府堂官委派??辗繉首宄蓡T的懲罰主要是圈禁,由此可見皇族違法所受到的懲罰是很輕的。此外,在內務府下設立有慎刑司,掌審理上三旗的刑獄案件,初名“尚方司”,順治十一年(1654年)設,順治十二年改為“尚方院”,康熙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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