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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仲裁文書第一節概述一、仲裁文書的概念和特點仲裁在我國具有不同的形式,這里講的仲裁主要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我國涉外仲裁法規所涉及的仲裁,即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仲裁。仲裁法律文書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處理爭議事實和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時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法律文書具有以下特點:(一)制作的合法性仲裁文書必須依法制作。例如,根據《仲裁法》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這是制作仲裁協議書和仲裁申請書的法律依據。(二)確定的內容《仲裁法》第16條、第23條分別規定了仲裁協議書與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此外《仲裁法》第52條、第54條規定了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的內容,無論當事人還是仲裁員,制作時都應當嚴格地遵循。(三)法律約束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書,必須把他們之間的糾紛交由他們共同選擇的仲裁機構來仲裁,排除法院的管轄。二、仲裁文書的分類狹義的仲裁法律文書是指仲裁機構依法制作的文書。而廣義的仲裁法律文書除仲裁機構依法制作的文書外,還應包括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訴書和保全申請書等。(一)根據仲裁的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可將仲裁法律文書分為國內仲裁文書、涉外仲裁文書。(二)根據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將仲裁法律文書分為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當事人的仲裁文書和代理人的仲裁文書。(三)根據仲裁程序可將仲裁文書劃分為受理立案文書、庭審準備文書和審理裁決文書。受理立案文書主要包括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受理或不受理通知書、仲裁立案審批報告、仲裁通知書等。庭審準備文書包括鑒定委托書、調查委托書、保全措施申請書等。審理裁決文書包括仲裁筆錄、仲裁調解書、仲裁裁定書以及仲裁裁決書等。這里主要介紹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保全措施措施申請書、仲裁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三、仲裁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區別(一)制作主體有所區別除當事人作為文書制作主體之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有明顯區別:仲裁法律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仲裁機關,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機關制作的法定文書形式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二)制作所適用的程序與依據不同仲裁法律文書適用仲裁程序,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范;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三)強制執行效力的表現形式不同因為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能力,所以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強制執行能力,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與裁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節仲裁協議書一、概念仲裁協議,是指各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表現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專門的仲裁協議書。下面介紹仲裁協議書的基本情況。仲裁協議書是雙方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而在發生爭議后,雙方同意簽訂的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也稱為提交仲裁的協議。有效的仲裁協議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必須是書面的;具有所確定的法律關系上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爭議事項是可仲裁的事項;當事人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形式和內容是合法的。仲裁協議書的意義是:(一)約束各方當事人的行為。發生了爭議,任何—方當事人提請仲裁應向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不得任意改變仲裁機構或仲裁地點。(二)授予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以管轄權。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后,另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指定仲裁員的、不答辯的、或不出庭應訴的,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有權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同時,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的依據,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或反訴請求事項超出協議中約定范圍的,仲裁庭不能審理。(三)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除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外,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適用仲裁規則的規定,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要求予以更改。二、結構、內容和制作方法仲裁協議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一)首部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和當事人基本情況。1.文書名稱。即在文書的正上方居中寫明“仲裁協議書”。2.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通訊、方式、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若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寫明當事人的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姓名、單位等事項。(二)正文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書的正文應包括如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它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要提請仲裁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載有“本合同所發生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自愿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2.仲裁事項。它是指提請仲裁的糾紛范圍。仲裁事項必須明確約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否則無效。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我國的仲裁委員會設立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任意選擇一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三)尾部尾部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最后寫明簽訂日期和地點。三、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項(一)仲裁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書以及往來函電都可認定為書面形式。(二)仲裁協議書一定要訂得明確、具體,切忌模棱兩可。尤其在仲裁委員會的選定上,更應避免出現“若發生糾紛,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字樣,而應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三)為避免出現仲裁協議書無效的情況,應注意:1.約定的仲裁事項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申請仲裁。2.訂立仲裁協議書的當事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任何一方均不能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簽訂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第六節仲裁裁決書一、概念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就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仲裁裁決書作出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任何其他機構,包括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同時,當事人必須按照生效裁決的內容自動履行裁決,一方逾期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法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項、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制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二、結構、內容和制作方法(一)首部1.制作機關名稱。2.文書名稱。3.文書編號。如(2000)×仲裁字第×號。4.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項內容,寫法與仲裁申請書要求相同。5.引言。說明案件的程序事項。包括仲裁委員會受案所依據的仲裁協議和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爭議的性質;仲裁員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組成;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的情況;仲裁文件的提交和送達情況等。(二)正文1.案件事實。說明案件的基本事實、爭議的發生經過、當事人的主張和觀點,仲裁請求或反訴。2.仲裁依據及仲裁庭的意見,即裁決理由。主要包括: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的主張和觀點的分析與判斷,對仲裁請求的支持或駁回或部分支持、部分駁回。3.裁決結果。根據仲裁庭意見,簡明扼要寫明仲裁決定,并且注明裁決的終局性。(三)尾部由仲裁員署名,寫明文書制作日期,并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三、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項(一)仲裁裁決書不僅要說明案件的實體問題,還要說明程序問題,即對所有提交仲裁的爭議都要有所陳述。(二)仲裁裁決書需經仲裁員簽署。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但其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致意見時,則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制作裁決書。(三)按照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書不必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而仲裁決定的內容就是和解協議的內容。四、格式×××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仲裁字第×號申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申請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爭議一案于××××年××月××日向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寫明仲裁庭的組成、形式、開庭審理經過、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參加仲裁的情況),現查明:案件事實:仲裁依據、理由仲裁決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員×××年月日第十章公證法律文書第一節概述一、公證文書的概念公證文書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提出的公證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而制作的各類法律文書的總稱。公證文書是公證機關證明活動的結果,是以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名義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的意義在于通過證明無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消除各種糾紛隱患,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害沖突,防患于未然。制作公證文書的法律依據:有2002年8月1日施行的《公證程序規則》、1992年司法部經過對試行格式的修訂頒布的《公證書格式》、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印發的《司法部關于保全證據等三類公證書試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以及《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重要的配套規章和文件。根據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公證文書的制作還須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二、公證文書的性質(一)公證文書具有法律性公證文書的法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公證文書的制作主體是法定的,必須是國家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沒有這一權利。其次,公證文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格式制作。最后,公證文書所要證明的內容是法定的,即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二)公證文書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1.證據效力。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經公證機關審查確認為真實、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證據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對承擔義務者起著約束作用,承擔義務者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公證書就是最可靠的證據,仲裁、審判機關據以進行裁判解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是最基本的效力,不僅體現在訴訟活動中,也廣泛體現在非訴訟活動中;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力。2.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這是法律賦予公證機構的特殊職能,是法律的強制性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某些法律行為必須由公證機關公證,才能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能生效。如按照國際慣例和雙邊協定,我國公民出國使用的文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經外事機關或駐國外的領事館的確認,才能在國外發生法律上的效力。4.其他效力。如《擔保法》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的抵押的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独^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逗贤ā芬幎ǎ航涍^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并應當實際履行。(三)公證文書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文書公證機構的活動屬于非訴訟活動,一般發生在民事、經濟糾紛之前,是為了預防糾紛,強化法律監督,減少訴訟。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則是在民事、經濟糾紛發生后進行的,是為了辨明是非曲直,解決糾紛。因而反映公證活動的公證文書是一種非訴訟司法文書。(四)公證文書具有靈活性公證業務的廣泛性、具體案件的復雜性,決定了公證文書不可能千篇一律。要素式公證書明顯地體現出這種靈活性特征。要素式公證書格式明確規定了每種公證書的必備要素和選擇要素,體現出公證書類別上的多樣性;即便是同一類公證書,因案情不同,具體要素的內容與表述方法也各有不同,體現出同一類公證書不同案件寫作上的個性色彩。通過要素式公證書對公證機構工作成果的全面、如實的反映,達到法律對公證書作為特殊證據的基本要求,增強公證文書的實用性,保證公證質量,充分調動公證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公證書的各種需要,也是公證文書改革的關鍵所在。但是公證文書的靈活是在規范框架內的靈活,不可超越規范;公證文書的靈活性必須服從于法律規定的需要,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三、公證書的分類公證書,是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文書,是最主要的公證文書。按照不同的標準,公證書可作如下的分類:(一)按照適用范圍:國內公證書、涉外公證書和涉港澳臺公證書。國內公證文書是指不含涉外因素的公證書。涉外公證書是指公證機構辦理涉外公證所出具的公證文書,即公證事項中含涉外因素,如公證當事人、證明對象或者證書使用地等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涉港澳臺公證書,是指公證機構辦理涉港澳臺公證時出具的公證文書。由于歷史的原因,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實行著與我國大陸地區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但卻是我國不可分割的領土,這一特點決定了涉港澳臺公證不屬于涉外公證,也不同于一般的國內公證。(二)依照公證事項的不同性質,公證書可分為以下五類:1.法律行為公證書。其中有合同公證書、遺囑公證書、委托公證書、財產贈予公證書、有獎活動公證書、繼承公證書等。2.法律事實公證文書。如出生公證書、結婚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學歷公證書、學位公證書、法人資信情況公證書等。3.文書公證書。如證明印鑒屬實公證書、證明專利證書的公證書、證明文件的副本與原本相符的公證書、證明董事會決議的公證書等。4.債權文書公證書。公證機關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文書可以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如追償債款、物品等,統稱為強制執行公證書。5.其他事務公證書。如票據拒付公證書、不可抗力公證書、商標權公證書、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選票公證書、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保管遺囑公證書等。(三)按照制作格式和要求的不同,可劃分定式公證書和要素式公證書。定式公證書是指按照固定的格式語言,填充其中的變量撰寫的公證書。目前,大多數公證書采用此種方法撰寫。要素式公證書是指文書內容由規定的要素構成,行文結構、文字表述等則由公證員根據具體的公證事項酌情撰寫的公證書。現階段,這兩種公證書同時使用,各有各的適用范圍。根據司法部規定,目前推行的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范圍是:證據保全類公證書、現場監督類公證書、合同協議類公證書。涉外公證書,涉港澳臺公證書及其他公證書仍使用定式公證書格式。四、公證書的框架結構公證書的結構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定式公證書的結構框架,主要是由程式化用語組成,寫作要素已經被固定在文書的相關位置,不注重對事實的敘述和理由的分析,因此制作方法比較簡單。這里以要素式公證書為主來分析公證書的結構。(一)首部1.文書名稱在文書開頭居中位置寫“公證書”。2.文書編號編號的位置在公證書名稱的右下方,由年度、制作機構簡稱、公證處及公證類別代碼和公證書順序號組成,寫為“(××××)×證×字第××號”。公證類別代碼分為國內民事、國內經濟、涉外民事、涉外經濟、涉港澳、涉臺等。年度編碼和順序號編碼使用阿拉伯數字。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1)當事人指“申請人”和“關系人”,如果具體案件中沒有“關系人”,此項就不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如為外國人還應寫明國籍。申請人為法人的,首先寫明法人全稱和住所地,另起一段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人為非法人組織的,首先寫明其全稱、住所地,另起一段寫明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2)申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在“申請人”下面另起一段,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職務和住址。4.公證事項這是要素式公證書的新增內容。應單列一項,寫明公證證明對象的名稱或類別。(1)公證對象。要素式公證書公證的對象主要是證據保全、現場監督和合同協議。如:“公證事項:保全物證。”(2)申請事由。明確寫明三個要素:①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②申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公證的意思表示;③公證對象的具體類別。如:“申請人王××于二OO五年一月八日向我處提出申請,要求我處為其與劉××達成的服裝加工協議予以公證?!保ǘ┱墓C書正文,又稱“證詞”。公證書正文的基本內容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這也是公證書的一個顯著特色。1.按照寫作要素區分,公證書的正文包括兩大部分(1)“必備要素”“必備要素”是公證書證詞中必須具備的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全稱、申請日期及申請事項。公證人員所做的主要工作,如就重要問題對何人進行了詢問,對取得的證據履行了提示義務等。公證員結論,包括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內容。(2)“選擇要素”“選擇要素”是指根據公證證明的需要,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酌情在公證書證詞中寫明的內容。不同類型的公證書,選擇要素各不相同。2.按照結構要素區分,公證書的正文包括以下幾部分(1)公證機構查明的事實。應如實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和相關證據等內容,具體寫作方法可參照其他法律文書。(2)公證的理由。公證的理由,即公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其中的法律依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暫行條例及程序規則等。這一部分是公證書寫作的重點和難點。應根據具體案件,論述公證結論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為做出公證結論打下基礎。(3)公證結論。即公證書的主題,是公證書的制作目的。應用簡潔的文字寫明公證的結論。(三)尾部1.公證機構名稱。名稱必須用全稱,不能用簡稱,位置在證詞右下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市公證處”。2.公證員簽名章或簽名。簽名章為橫排式,應使用藍色印油。公證員姓名或簽名章前面不能添加除“公證員”以外的其他職務,例如:“主任公證員張××”。3.出證日期。即出具公證書的年月日,用漢字的數字表示,年度用全稱?!豆C程序規則》第四十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出證日期應當為主辦公證員簽發公證書的簽字日期。4.公證機構印章及鋼印。公證處印章使用紅色印油,加蓋在出證日期上。涉外及涉港澳臺公證書必須加蓋公證處鋼印。鋼印應加蓋在公證書左下方,公證書需要粘貼照片(當事人照片應當貼在公證書證詞頁左下方的空白處)的,鋼印應加蓋在照片的騎縫處。五、公證書的制作要求(一)符合格式要求公證文書的格式,是司法部公證司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公證業務的特點,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1992年司法部經過對試行格式的修訂,頒布了《公證書格式(試行)》,計有公證書格式56式106種,現場公證詞格式2種,通知書格式1種,代書格式3種。定式公證書的制作要嚴格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制作。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印發了《司法部關于保全證據等三類公證書試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要素式公證書格式。作為全國范圍內統一使用的樣本,對諸如公證文書的基本框架結構、內容事項、寫作方法、制作要求等都有規范化的表述,因此制作要素式公證文書時應遵照執行。(二)內容真實、合法公證的任務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相應地,公證文書的內容也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制作者應該如實反映公證對象的內容,不真實的內容不能寫進公證文書;真實但不合法的內容也不能寫進公證文書,必須是既真實又合法的內容才符合要求,而且不允許夸大、縮小、歪曲、偽造公證文書的內容,這也是由公證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如有的公證處為帶有詐騙性質的非法集資合同予以公證,就違背了內容真實、合法的制作原則。語言精煉樸實公證文書的語言屬于公文語體,除具有公文語言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精煉樸實的突出特色。語言的精煉性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精確。精確要求語意要清楚,不能模棱兩可;遣詞造句要精確,不得有兩種解釋;各種稱謂用語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隨意造詞;數字和標點符號的使用要準確,符合標準。另一方面是簡練。大多數公證文書的正文均是用一段或幾段文字來表述,其語言相當簡要概括。公證文書語言的樸實性,要求公證文書中應主要使用消極修辭,追求樸實無華的語言風格。這就需要制作者在熟悉公證業務的同時,注意提高語言文字方面的修養。第十一章律師法律文書第二節代理詞一、概念及分類代理詞,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演說詞。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都有可能有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從而使用到代理詞。代理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種類的劃分:依照案件性質的不同,代理詞可分為刑事案件代理詞、民事案件代理詞和行政案件代理詞;按照訴訟程序的不同,代理詞可分為一審代理詞、二審代理詞和再審代理詞;按照委托人的身份不同,代理詞可分為原告方代理詞、被告方代理詞和第三人方代理詞。訴訟活動中的代理人是根據委托人所授予的代理權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除有特別授權外,無權處理被代理人的實體民事權益。因此,代理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的發言具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要受到授權范圍的約束。代理人的職責就是本著代理職能的要求,體現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審判的辯論階段,訴訟代理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肯地闡述訴訟理由。恰當地分析案情,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觀地、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使訴訟當事人的民事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如果代理詞觀點正確,說理充分,分析公允,要求合情、合理、合法,還會對旁聽的群眾有很好的法制教育作用。二、結構、內容和制作方法一般說來,代理詞應具備以下內容(一)標題寫明:代理詞(二)抬頭頂格寫明對合議庭成員的稱謂:“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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