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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ompany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Company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同意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有關公布國標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的告知

建標[]7號

根據我部《有關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標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告知》(建標[1998]244號)的規定,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同意為國標,編號為GB50021,自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94于年12月31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原則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號文的規定,對1994年公布的《國標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單位構成編制組,在全國范疇內廣泛征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了專項報告,并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標進行了協調,經多次討,論重復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經審查報批定稿。

本規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公布的《規范》的合用范疇、總體框架和重要內容,作了局部調節。現分為14章: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勘察分級和巖土分類;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規定;5.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6.特殊性巖土;7.地下水;8.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9.勘探和取樣;10.原位測試;11.室內實驗;12.水和土腐蝕性的評價;13.現場檢查和監測;14.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和成果報告。

本次修訂的重要內容有:1.合用范疇增加了“核電廠”的勘察;2.增加了“術語和

符號”章;3.增加了巖石堅硬程度分類、完整程度分類和巖體基本質量分級;4.修訂了“房屋建筑和構筑物”以及“樁基礎”勘察的規定5.修訂了“地下洞室”、“岸邊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解決”勘察的規定;6.將“尾礦壩和貯灰壩”節改為“廢棄物解決工程”的勘察;7.將“場地穩定性”章名改為“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8.將“強震區的場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為一節,取名“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9.對特殊性土中的“濕陷性土”和“紅粘土”作了修訂;10.加強了對“地下水”勘察的規定;11.增加了“深層載荷實驗”和“扁鏟側脹實驗”等。同時壓縮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須恪守的技術規則,以利作為工程質量檢查的執法根據。

本規范將來可能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發表在《工程建設原則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規范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反饋給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北京東直門內大街177,號郵編100007),以供此后修訂時參考。

參加本次修訂的單位和人員名單以下:

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

參編單位: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南勘察設計院;

國家電力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機械工業部勘察研究院;

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

同濟大學;

重要起草人:顧寶和、高大釗(下列以姓氏筆畫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剛、項勃、張在明、張蘇民、周紅、莫群歡、戴聯筠

參加審視的專家委員會組員有:林在貫(下列以姓氏筆畫為序)王鎧、王順富、王惠昌、卞昭慶、李榮強、鄧安福、蘇貽冰、張曠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錫元、林頌恩、鐘亮、高岱、翁鹿年、黃志侖、傅世法、樊頌華、魏章和

建設部

年10月

1總則

為了在巖土工程勘察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制訂本規范。

本規范合用于除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和橋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巖土工程勘察。

各項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規定,對的反

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對的的勘察報告。

巖土工程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原則,規范的規定。2術語和符號

術語

巖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

根據建設工程的規定,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環境特性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勘察文獻的活動。

工程地質測繪engineeringgeologicalmapping

采用收集資料、調查訪問、地質測量、遙感解譯等辦法,查明場地的工程地質要素,并繪制對應的工程地質圖件。

巖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exploration

巖土工程勘察的一種手段,涉及鉆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觸探等。

原位測試in-situtests

在巖土體所處的位置,基本保持巖土原來的構造、濕度和應力狀態,對巖土體進行的測試。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report

在原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整頓、統計、歸納、分析、評價,提出工程建議,形成系統的為工程建設服務的勘察技術文獻。

現場檢查in-situinspection

在現場采用一定手段,對勘察成果或設計、施工方法的效果進行核查。

現場監測in-situmonitoring

在現場對巖土性狀和地下水的變化,巖土體和構造物的應力、位移進行系統監視和觀察。

巖石質量指標(RQD)rockqualitydesignation

用直徑為75mm的金剛石鉆頭和雙層巖芯管在巖石中鉆進,持續取芯,回次鉆進所取巖芯中,長度不不大于10cm的巖芯段長度之和與該回次進尺的比值,以百分數表達。

土試樣質量等級qualityclassificationofsoilsamples

按土試樣受擾動程度不同劃分的等級。

不良地質作用adversegeologicactions

由地球內力或外力產生的對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

地質災害geologicaldisaster

由不良地質作用引發的,危及人身、財產、工程或環境安全的事件。

地面沉降groundsubsidencelandsubsidence

大面積區域性的地面下沉,普通由地下水過量抽吸產生區域性降落漏斗引發。大面積地下采空和黃土自重濕陷也可引發地面沉降。

巖土參數原則值standardvalueofageotechnicalparameter

巖土參數的基本代表值,普通取概率分布的分位數。符號

巖土物理性質和顆粒構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數;

Ir——塑性指數;

n——孔隙度,孔隙率;

Sr——飽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機質含量;

Y——重力密度(重度);

ρ——質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巖土變形參數

a——壓縮系數;

Cc——壓縮指數;

Ce——再壓縮指數;

Cs——回彈指數;

ch——水平向固結系數;

cv——垂直向固結系數;

Eo——變形模量;

ED——側脹模量;

Em——旁壓模量;

Es——壓縮模量;

G——剪切模量;

Pc——先期固結壓力。

巖土強度參數

c——粘聚力;

po——載荷實驗比例界限壓力,旁壓實驗初始壓力;

pf——旁壓實驗臨塑壓力;

pL——旁壓實驗極限壓力;

pu——載荷實驗極限壓力;

qu——無側限抗壓強度;

τ——抗剪強度;

ψ——內摩擦角。

觸探及原則貫入實驗指標

Rf——靜力觸探摩阻比;

fs——靜力觸探側阻力;

N——原則貫入實驗錘擊數;

N10——輕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

——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

N120——超重型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

ps——靜力觸探比貫入阻力;

qc——靜力觸探錐頭阻力。

水文地質參數

B——越流系數;

k——滲入系數;

Q——流量涌水量;

R——影響半徑;

S——釋水系數;

T——導水系數;

u——孔隙水壓力。

其它符號

Fs——邊坡穩定系數;

ID——側脹土性指數;

KD——側脹水平應力指數;

pe——膨脹力;

UD——側脹孔壓指數;

△Fs——附加濕陷量;

s——基礎沉降量,載荷實驗沉降量;

St——敏捷度;

αw——紅粘土的含水比;

νp——壓縮波波速;

νs——剪切波波速;

δ——變異系數;

△s——總濕陷量;

μ——泊松比;

σ——原則差。3勘察分級和巖土分類

巖土工程勘察分級

根據工程的規模和特性,以及由于巖土工程問題造成工程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為三個工程重要性等級:

1一級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嚴重;

2二級工程:普通工程,后果嚴重;

3三級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嚴重;

根據場地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復雜場地):

1)對建筑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巖溶裂隙水或其它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檔復雜場地):

1)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普通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普通破壞;

4)地形地貌較復雜;

5)基礎位于地下水位下列的場地;

3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簡樸場地):

1)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大于6度,或對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樸;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注:1從一級開始,向二級,三級推定,以最先滿足的為準;第條亦按本辦法擬定地基等級;

2對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應按現行國標《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擬定。

根據地基的復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地基等級: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地基(復雜地基):

1)巖土種類多,很不均勻,性質變化大,需特殊解決;

2)嚴重濕陷、膨脹、鹽漬、污染的特殊性巖土,以及其它狀況復雜,需作專門解決的巖土。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地基(中檔復雜地基):

1)巖土種類較多,不均勻,性質變化較大;

2)除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特殊性巖土。

3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地基(簡樸地基):

1)巖土種類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

2)除本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特殊性巖土。

3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地基(簡樸地基):

1)巖土種類單一,均勻,性質變化不大;

2)無特殊性巖土。

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可按下列條件劃分巖土工程勘察等級。

甲級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

乙級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項目;

丙級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

注:建筑在巖質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時,巖土工程勘察等級可定為乙級。巖石的分類和鑒定

在進行巖土工程勘察時,應鑒定巖石的地質名稱和風化程度,并進行巖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和巖體基本質量等級的劃分。

巖石堅硬程度、巖體完整程度和巖體基本質量等級的劃分,應分別按表表執行。

表巖石堅硬程度分類堅硬程度堅硬巖較硬巖較軟巖軟巖極軟巖飽和單軸抗壓強度(Mpa)fr>6060≥fr>3030≥fr>1515≥fr>5fr≤r<5原則工程巖體分級原則(GB50218)執行。

2當巖體整程度為極破碎時可不進行堅硬程度分類。

表巖體完整程度分類完整程度完整較完整較破碎破碎極破碎完整性指數>~~~<015注:完整性指數為巖體壓縮波速度與巖塊壓縮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選定巖體和巖塊測定波速時,應注意其代表性。

表巖體基本質量等級分類完整較完整較破碎破碎極破碎堅硬巖ⅠⅡⅢⅣⅤ較硬巖ⅡⅢⅣⅣⅤ較軟巖Ⅲ-ⅣⅣⅤⅤ軟巖ⅣⅣⅤⅤⅤ極軟巖ⅤⅤⅤⅤⅤ當缺少有關實驗數據時,可按本規范附錄A表和表劃分巖石的堅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巖石風化程度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表執行。

當軟化系數等于或不大于時,應定為軟化巖石:當巖石含有特殊成分、特殊構造或特殊性質時,應定為特殊性巖石,如易溶性巖石、膨脹性巖石、崩解性巖石、鹽漬化巖石等。

巖石的描述應涉及地質年代、地質名稱、風化程度、顏色、重要礦物、構造、構造和巖石質量指標RQD.對沉積巖應著重描述沉積物的顆粒大小、形狀、膠結物成分和膠結程度;對巖漿巖和變質巖應著重描述礦物結晶大小和結晶程度。

根據巖石質量指標RQD,可分為好的(RQD>90)、較好的(RQD=7590)、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極差的(RQD<25)。

巖體的描述應涉及構造面、構造體、巖層厚度和構造類型,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構造面的描述涉及類型、性質、產狀、組合形式、發育程度、延展狀況、閉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狀況和充填物性質以及充水性質等;

2構造體的描述涉及類型、形狀、大小和構造體在圍巖中的受力狀況等;

3巖層厚度分類應按表執行。

表巖層厚度分類層厚分類單層厚度h(m)層厚分類單層厚度h(m)巨厚層

厚層h>

≥h>中厚層

薄層≥h>

h≤對地下洞室和邊坡工程,尚應擬定巖體的構造類型。巖體構造類型的劃分應按本規范附錄A表執行。

對巖體基本質量等級為Ⅳ級和V級的巖體,鑒定和描述除按本規范第條~第條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軟巖和極軟巖,應注意與否含有可軟化性、膨脹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質;

2對極破碎巖體,應闡明破碎的因素,如斷層、全風化等;

3開挖后與否有進一步風化的特性;土的分類和鑒定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積的土,應定為老沉積土;第四紀全新世中近期沉積的土,應定為新近沉積土。根據地質成因,可劃分為殘積土、坡積土、洪積土、沖積土、淤積土、冰積土和風積土等。土根據有機質含量分類,應按本規范附錄A表執行。

粒徑不不大于2mm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碎石土,并按表進一步分類。

表碎石土分類土的名稱顆粒形狀顆粒級配漂石圓形及亞圓形為主粒徑不不大于200mm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塊石棱角形為主卵石圓形及亞圓形為主粒徑不不大于20mm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碎石棱角形為主圓礫圓形及亞圓形為主粒徑不不大于2mm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角礫棱角形為主粒徑不不大于2mm的顆粒質量不超出總質量的50%,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砂土,并按表進一步分類。

表砂土分類土的名稱顆粒級配礫砂

粗砂

中砂

細砂

粉砂粒徑不不大于2mm的顆粒質量占總質量25%50%

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

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

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85%

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超出總質量50%注:定名時應根據顆粒級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擬定。

粒徑不不大于的顆粒質量不超出總質量的50%,且塑性指數等于或不大于10的土,應定名為粉土。

塑性指數不不大于10的土應定名為粘性土。

粘性土應根據塑性指數分為粉質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數不不大于10,且不大于或等于17的土,應定名為粉質粘土;塑性指數不不大于17的土應定名為粘土。

注:塑性指數應由對應于76g圓錐儀沉入土中深度為10mm時測定的液限計算而符。

除按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定名外,土的綜合定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類應結合其成因和年代特性定名;

2對特殊性土,應結合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定名;

3對混合土,應冠以重要含有的土類定名;

4對同一土層中相間呈韻律沉積,當薄層與厚層的厚度比不不大于1/3時,宜定為“互層”;厚度比為1/10~1/3時,宜定為“夾層”;夾層厚度比不大于1/10的土層,且多次出現時,宜定為“夾薄層”。

5當土層厚度不不大于時,宜單獨分層。

土的鑒定應在現場描述的基礎上,結合室內實驗的開土統計和實驗成果綜合擬定。土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碎石土應描述顆粒級配、顆粒形狀、顆粒排列、母巖成分、風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質和充填程度、密實度等;

2砂土應描述顏色、礦物構成、顆粒級配、顆粒形狀、粘粒含量、濕度、密實度等。

3粉土應描述顏色、包含物、濕度、密實度、搖震反映、光澤反映、干強度韌性等;

4粘性土應描述顏色、狀態、包含物、光澤反映、搖震反映、干強度、韌性、土層構造等;

5特殊性土除應描述上述對應土類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質;如對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對填土尚需描述物質成分、堆積年代、密實度和厚度的均勻程度等;

6對含有互層、夾層、夾薄層特性的土,尚應描述各層的厚度和層理特性。

碎石土的密實度可根據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按表或表擬定,表中的和N120應按本規范附錄B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規范附錄A表的規定執行。

表碎石土密實度按分類重型動力觸探錘擊數密實度重型動力觸探錘擊數密實度≤5松散10<≤20中密5<≤10稍密>20密實注:本表合用于平均粒徑等于或不大于50mm,且最大粒徑不大于100mm的碎石土。對于平均粒徑不不大于50mm,或最大粒徑不不大于100mm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動力觸探或用野外觀察鑒別。

表碎石土密實度按N120分類超重型動力觸探錘擊數N120密實度超重型動力觸探錘擊數N120密實度N120≤3松散11<N120≤14密實3<N120≤6稍密N120>14很密6<N1中密砂土的密實度應根據原則貫入實驗錘擊數實測值N劃分為密實、中密、稍密和松散,并應符合表的規定。當用靜力觸探探頭阻力劃分砂土密實度時,可根據本地經驗擬定。

表砂土密實度分類原則貫入錘擊數N密實度原則貫入錘擊數N密實度N≤10

10<N≤15松散

稍密15<N≤30

N>30中密

密實粉土的密實度應根據孔隙比e劃分為密實、中密和稍密;其濕度應根據含水量ω(%)劃分為稍濕、濕、很濕。密實度和濕度的劃分應分別符合表和表的規定。

表粉土密實度分類孔隙比e密實度e<

≤e≤

e>密實

中密

稍密注:當有經驗時,也可用原位測試或其它辦法劃分粉土的密實度。

表粉土濕度分類含水量ω濕度ω<20

20≤ω≤30

ω>30稍濕

很濕粘性土的狀態應根據液性指數IL劃分為堅硬、硬塑、可塑、軟塑和流塑,并應符合表的規定。

表粘性土狀態分類液性指數狀態液性指數狀態IL≤0

0<IL≤

<IL≤堅硬

硬塑

可塑<IL≤1

IL>1軟塑

流塑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規定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

房屋建筑和構筑物(下列簡稱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應在收集建筑物上部荷載、功效特點、構造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和變形限制等方面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其重要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明場地和地基的穩定性、地層構造、持力層和下臥層的工程特性、土的應力歷史和地下水條件以及不良地質作用等;

2提供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擬定地基承載力,預測地基變形性狀;

3提出地基基礎、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地基解決設計與施工方案的建議;

4提出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議;

5對于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的場地,進行場地與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

建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應符合選擇場址方案的規定;初步勘察應符合初步設計的規定;具體勘察應符合施工圖設計的規定;場地條件復雜或有特殊規定的工程,宜進行施工勘察。

場地較小且無特殊規定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階段。當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經擬定,且場地或其附近已有巖土工程資料時,可根據實際狀況,直接進行具體勘察。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本地的工程地質、巖土工程和建筑經驗等資料;

2在充足收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巖性、不良地質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3當擬建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規定時,應根據具體狀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擬選場地時應進行比選分析。

初步勘察應對場地內擬建建筑地段的穩定性做出評價,并進行下列重要工作:

1收集擬建工程的有關文獻、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資料以及工程場地范疇的地形圖;

2初步查明地質構造、地層構造、巖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條件;

3查明場地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規模、發展趨勢,并對場地的穩定性做出評價。

4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的場地,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做出初步評價;

5季節性凍土地區,應調查場地土的原則凍結深度;

6初步鑒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7高層建筑初步勘察時,應對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礎類型、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降水方案進行初步分析評價。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線應垂直地貌單元、地質構造和地層界限布置;

2每個地貌單元均應布置勘探點,在地貌單元交接部位和地層變化較大的地段,勘探點應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區,可按網格布置勘探點;

4對巖質地基,勘探線和勘探點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狀況等按地方原則或本地經驗擬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條~第條的規定。

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可按表擬定,局部異常地段應予加密。

表初步勘察勘探線勘探點間距(m)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線間距勘探點間距一級(復雜)

二級(中檔復雜)

三級(簡樸)50~100

75~150

150~30030~50

40~100

75~200注:1表中間距不合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控制性勘探點宜占勘探點總數的1/5~1/3,且每個地貌單元均應有控制性勘探點。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擬定

表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工程重要性等級普通性勘探孔控制性勘探孔一級(重要工程)

二級(普通工程)

三級(次要工程)≥15

10~15

6~10≥30

15~30

10~20注:1勘探孔涉及鉆孔、探井和原位測試孔等;

2特殊用途的鉆孔除外。

當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適宜增減勘探孔深度:

1當勘探孔的地面標高與預計整平地面標高相差較大時,應按其差值調節勘探孔深度;

2在預定深度內遇基巖時,除控制性勘探孔仍應鉆入基巖適宜深度外,其它勘探孔達成確認的基巖后即可終止鉆進;

3在預定深度內有厚度較大,且分布均勻的堅實土層(如碎石土、密實砂、老沉積土等)時,除控制性勘探孔應達成規定深度外,普通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宜減小;

4當預定深度內有軟弱土層時,勘探孔深度應適宜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軟弱土層或達成預計控制深度;

5對重型工業建筑應根據構造特點和荷載條件適宜增加勘探孔深度。

初步勘察采用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結合地貌單元、地層構造和土的工程性質布置,其數量可占勘探點總數的1/4~1/2;

2采用土試樣的數量和孔內原位測試的豎向間距,應按地層特點和土的均勻程度擬定;每層土均應采用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其數量不適宜少于6個。

初步勘察應進行下列水文地質工作:

1調查含水層的埋藏條件,地下水類型,補給排泄條件,各層地下水位,調查其變化幅度,必要時應設立長久觀察孔,監測水位變化;

2當需繪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時,應根據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和層位,統一量測地下水位;

3本地下水可能浸濕基礎時,應采用水試樣進行腐蝕性評價。

具體勘察應按單體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具體的巖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對建筑地基做出巖土工程評價,并對地基類型、基礎形式、地基解決、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議。重要應進行下列工作:

1收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場區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物的性質、規模、荷載、構造特點、基礎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

2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疇、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議;

3查明建筑范疇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

4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性;

5查明埋藏的河道、溝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

7在季節性凍土地區,提供場地土的原則凍結深度;

8鑒定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對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的場地,勘察工作應按本規范第節執行;當建筑物采用樁基礎時,應按本規范第節執行;當需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設計時,應按本規范第節執行。

工程需要時,具體勘察應論證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設計水位和抗浮設計水位的建議。

具體勘察勘探點布置和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建筑物特性和巖土工程條件擬定。對巖質地基,應根據地質構造、巖體特性、風化狀況等,結合建筑物對地基的規定,按地方原則或本地經驗擬定;對土質地基,應符合本節第條~第條的規定。

具體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可按表擬定。

表具體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點間距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勘探點間距一級(復雜)

二級(中檔復雜)10~15

15~30三級(簡樸)30~50具體勘察的勘探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點宜按建筑物周邊線和角點布置,對無特殊規定的其它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疇布置:

2同一建筑范疇內的重要受力層或有影響的下臥層起伏較大時,應加密勘探點,查明其變化;

3重大設備基礎應單獨布置勘探點,重大的動力機器基礎和高聳構筑物,勘探點不適宜少于3個;

4勘探手段宜采用鉆探與觸探相配合,在復雜地質條件、濕陷性土、膨脹巖土、風化巖和殘積土地區、宜布置適量探井。

具體勘察的單棟高層建筑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對地基均勻性評價的規定,且不應少于4個,對密集的高層建筑群,勘探點可適宜減少,但每棟建筑物最少應有1個控制性勘探點。

具體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礎底面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孔深度應能控制地基重要受力層,當基礎底面寬度不不不大于5m時,勘探孔的深度對條形基礎不應不大于基礎底面寬度的3倍,對單獨柱基不應不大于倍,且不應不大于5m;

2對高層建筑和需作變形計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超出地基變形計算深度;高層建筑的普通性勘探孔應達成基底下~倍的基礎寬度,并進一步穩定分布的地層;

3對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層建筑的裙房,當不能滿足抗浮設計規定,需設立抗浮樁或錨桿時,勘探孔深度應滿足抗拔承載力評價的規定;

4當有大面積地面堆載或軟弱下臥層時,應適宜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規定深度內當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等穩定地層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狀況進行調節。

具體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應符合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基變形計算深度,對中、低壓縮性土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對于高壓縮性土層可取附加壓力等于上覆土層有效自重壓力10%的深度;

2建筑總平面內的裙房或僅有地下室部分(或當基底附加壓力p0≤0時)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適宜減小,但應進一步穩定分布地層,且根據荷載和土質條件不適宜少于基底下~倍基礎寬度;

3當需進行地基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具體條件滿足驗算規定;

4當需擬定場地抗震類別而鄰近無可靠的覆蓋層厚度資料時,應布置波速測試孔,其深度應滿足擬定覆蓋層厚度的規定;

5大型設備基礎勘探孔深度不適宜不大于基礎底面寬度的2倍;

6當需進行地基解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地基解決設計與施工規定;當采用樁基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滿足本規范第節的規定。

具體勘察采用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構造、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規定擬定,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筑物每棟不應少于3個;

2每個場地每一重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件(組);

3在地基重要受力層內,對厚度不不大于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用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

4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數量或原位測試工作量。

基坑或基槽開挖后,巖土條件與勘察資料不符或發現必須查明的異常狀況時,應進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間,本地基土、邊坡體、地下水等發生未曾預計到的變化時,應進行監測,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室內土工實驗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規定,為基坑工程設計進行的土的抗剪強度實驗,應滿足本規范第條的規定。

地基變形計算應按現行國標《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或其它有關原則的規定執行。

地基承載力應結合地區經驗按有關原則綜合擬定。有不良地質作用的場地,建在坡上或坡頂的建筑物,以及基礎側旁開挖的建筑物,應評價其穩定性。地下洞室

本節合用于人工開挖的無壓地下洞室的巖土工程勘察。

地下洞室圍巖的質量分級應與洞室設計采用的原則一致,無特殊規定時可根據現行國標《工程巖體分級原則》(GB50218)執行,地下鐵道圍巖類別應按現行國標《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執行。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通過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現場踏勘和調查,理解擬選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環境條件,做出可行性評價,選擇適宜的洞址和洞口。

初步勘察應采用工程地質測繪、勘探和測試等辦法,初步查明選定方案的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初步擬定巖體質量等級(圍巖類別),對洞址和洞口的穩定性做出評價,為初步設計提供根據。

初步勘察時,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應初步查明下列問題:

2地層巖性、產狀、厚度、風化程度;

3斷裂和重要裂隙的性質、產狀、充填、膠結、貫穿及組合關系;

4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規模和分布;

5地震地質背景;

6地應力的最大主應力作用方向;

7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排泄和動態變化;

8地表水體的分布及其與地下水的關系,淤積物的特性;

9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構筑物、管道等現有工程時的互相影響。

初步勘察時,勘探與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淺層地震剖面法或其它有效辦法圈定隱伏斷裂、構造破碎帶,查明基巖埋深、劃分風化帶;

2勘探點宜沿洞室外側交叉布置,勘探點間距宜為100~200m,采用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孔不適宜少于勘探孔總數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巖體基本質量等級為I級和Ⅱ級的巖體宜鉆入洞底設計標高低1~3m;對Ⅲ級巖體宜鉆入3~5m,對Ⅳ級、V級的巖體和土層,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實際狀況擬定;

3每一重要巖層和土層均應采用試樣,當有地下水時應采用水試樣;當洞區存在有害氣體或地溫異常時,應進行有害氣體成分、含量或地溫測定;對高地應力地區,應進行地應力量測;

4必要時,可進行鉆孔彈性波或聲波測試,鉆孔地震CT或鉆孔電磁波CT測試;

5室內巖石實驗和土工實驗項目,應按本規范第11章的規定執行。

具體勘察應采用鉆探、鉆孔物探和測試為主的勘察辦法,必要時可結合施工導洞布置洞探,具體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線路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分段劃分巖體質量等級(圍巖類別),評價洞體和圍巖的穩定性,為設計支護構造和擬定施工方案提供資料。

具體勘察應進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地層巖性及其分布,劃分巖組和風化程度,進行巖石物理力學性質實驗;

2查明斷裂構造和破碎帶的位置、規模、產狀和力學屬性,劃分巖體構造類型;

3查明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性質、分布,并提出防治方法的建議;

4查明重要含水層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類型、水位、補給排泄條件,預測開挖期間出水狀態、涌水量和水質的腐蝕性;

5都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時,應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關參數;

6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鄰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構筑物、管線狀況,預測洞室開挖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防護方法。

具體勘察可采用淺層地震勘探和孔間地震CT或孔間電磁波CT測試等辦法,具體查明基巖埋深、巖石風化程度,隱伏體(如溶洞、破碎帶等)的位置,在鉆孔中進行彈性波波速測試,為擬定巖體質量等級(圍巖類別),評價巖體完整性,計算動力參數提供資料。

具體勘察時,勘探點宜在洞室中線外側6~8m交叉布置,山區地下洞室按地質構造布置,且勘探點間距不應不不大于50m;都市地下洞室的勘探點間距,巖土變化復雜的場地宜不大于25m,中檔復雜的宜為25~40m,簡樸的宜為40~80m。采集試樣和原位測試勘探孔數量不應少于勘探孔總數的1/2。

具體勘察時,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洞室埋深、防護設計等需要擬定;普通性勘探孔可鉆至基底設計標高低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本節第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具體勘察的室內實驗和原位測試,除應滿足初步勘察的規定外,對都市地下洞室尚應根據設計規定進行下列實驗:

1采用承壓板邊長為30cm的載荷實驗測求地基基床系數;

2采用面熱源法或熱線比較法進行熱物理指標實驗,計算熱物理參數:導溫系數、導熱系數和比熱容;

3當需提供動力參數時,可用壓縮波波速υp和剪切波波速υs計算求得,必要時,可采用室內動力性質實驗,提供動力參數。

施工勘察應配合導洞或毛洞開挖進行,當發現與勘察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提出修改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建議。

地下洞室圍巖的穩定性評價可采用工程地質分析與理論計算相結合的辦法,可采用數值法或彈性有限元圖譜法計算。

當洞室可能產生偏壓、膨脹壓力、巖爆和其它特殊狀況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具體勘察階段地下洞室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按本規范第14章的規定執行外,尚應涉及下列內容:

1劃分圍巖類別;

2提出洞址、洞口、洞軸線位置的建議;

3對洞口、洞體的穩定性進行評價;

4提出支護方案和施工辦法的建議;

5對地面變形和現有建筑的影響進行評價。岸邊工程

本節合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構筑物的巖土工程勘察。

岸邊工程勘察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地貌特性和地貌單元交界處的復雜地層;

2高敏捷軟土、層狀構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質量等V級為級巖體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岸邊滑坡、倒塌、沖刷、淤積、潛蝕、沙丘等不良地質作用。

可行性研究勘察時,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或踏勘調查,內容涉及地層分布、構造特點、地貌特性、岸坡形態、沖刷淤積、水位升降、岸灘變遷、沉沒范疇等狀況和發展趨勢。必要時應布置一定數量的勘探工作,并應對岸坡的穩定性和場址的適宜性做出評價,提出最優場址方案的建議。

初步設計階段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地質測繪,應調查岸線變遷和動力地質作用對岸線變遷的影響;埋藏河、湖、溝谷的分布及其對工程的影響;潛蝕、沙丘等不良地質作用的成因、分布、發展趨勢及其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

2勘探線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線和勘探點的間距,應根據工程規定、地貌特性、巖土分布、不良地質作用等擬定;岸坡地段和巖石與土層組合地段宜適宜加密;

3勘探孔的深度應根據工程規模、設計規定和巖土條件擬定;

4水域地段可采用淺層地震剖面或其它物探辦法;

5對場地的穩定性應做出進一步評價,并對總平面布置、構造和基礎形式、施工辦法和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議。

施工圖設計階段勘察時,勘探線和勘探點應結合地貌特性和地質條件,根據工程總平面布置擬定,復雜地基地段應予加密。勘探孔深度應根據工程規模、設計規定和巖土條件擬定除建筑物和構造物特點與荷載外應考慮岸坡穩定性坡體開挖、支護構造、樁基等的分析計算需要。根據勘察成果,應對地基基礎的設計和施工及不良地質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議。

原位測試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0章的規定外,軟土中可用靜力觸探或靜力觸探與旁壓實驗相結合,進行分層,測定土的模量、強度和地基承載力等;用十字板剪切實驗,測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強度。

測定土的抗剪強度選用剪切實驗辦法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非飽和土在施工期間和竣工后來受水浸成為飽和土的可能性;

2土的固結狀態在施工和竣工后的變化;

3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對土性的影響。

各勘察階段勘探線和勘探點的間距、勘探孔的深度、原位測試和室內實驗的數量等的具體規定,應符合現行有關原則的規定。

評價岸坡和地基穩定性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對的選用設計水位;

2出現較大水頭差和水位驟降的可能性;

3施工時的臨時超載;

4較陡的挖方邊坡;

5波浪作用;

6打樁影響;

7不良地質作用的影響。

岸邊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恪守本規范第14章的規定外,尚應根據對應勘察階段的規定,涉及下列內容:

1分析評價岸坡穩定性和地基穩定性;

2提出地基基礎與支護設計方案的建議;

3提出防治不良地質作用的建議;

4提出岸邊工程監測的建議。管道和架空線路工程

(Ⅰ)管道工程

本節合用于長輸油、氣管道線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

長輸油、氣管道工程可分選線勘察、初步勘察和具體勘察三個階段。對巖土工程條件簡樸或有工程經驗的地區,可適宜簡化勘察階段。

選線勘察應通過收集資料、測繪與調查,掌握各方案的重要巖土工程問題,對擬選穿、跨越河段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查沿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水文地質等條件,推薦線路越嶺方案;

2調查各方案通過地區的特殊性巖土和不良地質作用,評價其對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調查控制線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穩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選的建議;

4調查沿線水庫的分布狀況,近期和遠期規劃,水庫水位、回水浸沒和坍岸的范疇及其對線路方案的影響;

5調查沿線礦產、文物的分布概況;

6調查沿線地震動參數或抗震設防烈度。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應選擇河段順直,河床與岸坡穩定,水流平緩,河床斷面大致對稱,河床巖土構成比較單一,兩岸有足夠施工場地等有利河段。宜避開下列河段:

1河道異常彎曲,主流不固定,經常改道;

2河床為粉細砂構成,沖淤變幅大;

3岸坡巖土松軟,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對工程穩定性有直接影響或潛在威脅;

4斷層河谷或發震斷裂。

初步勘察應涉及下列內容:

1劃分沿線的地貌單元;

2初步查明管道埋設深度內巖土的成因、類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調核對管道有影響的斷裂的性質和分布;

4調查沿線多個不良地質作用的分布、性質、發展趨勢及其對管道的影響;

5調查沿線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狀況;

6調查沿線礦藏分布及開采和采空狀況;

7初步查明擬穿、跨越河流的洪水沉沒范疇,評價岸坡穩定性。

初步勘察應以收集資料和調查為主。管道通過河流、沖溝等地段宜進行物探。地質條件復雜的大中型河流,應進行鉆探。每個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點1~3個;勘探孔深度應按本節第條的規定執行。

具體勘察應查明沿線的巖土工程條件和水、土對金屬管道的腐蝕性,提出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巖土特性參數。穿、跨越地段的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穿越地段應查明地層構造、土的顆粒構成和特性;查明河床沖刷和穩定程度;評價岸坡穩定性,提出護坡建議;

2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應按本節第條和第條的規定執行。

具體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滿足下列規定:

1對管道線路工程,勘探點間距視地質條件復雜程度而定,宜為200~1000m,涉及地質點及原位測試點,并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適宜增減;勘探孔深度宜為管道埋設深度下列1~3m。

2對管道穿越工程,勘探點應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線上,偏離中線不應不不大于3m,勘探點間距宜為30~100m并不應少于3個;當采用溝埋敷設方式穿越時,勘探孔深度宜鉆至河床最大沖刷深度下列3~5m;當采用頂管或定向鉆方式穿越時,勘探孔深度應根據設計規定擬定。

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地區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應滿足本規范第節的規定。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涉及下列內容:

1選線勘察階段,應簡要闡明線路各方案的巖土工程條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選推薦建議;

2初步勘察階段,應敘述各方案的巖土工程條件,并推薦最優線路方案;對穿、跨越工程尚應評價河床及岸坡的穩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議;

3具體勘察階段,應分段評價巖土工程條件,提出巖土工程設計參數和設計、施工方案的建議;對穿越工程尚應敘述河床和岸坡的穩定性,提出護岸方法的建議。

(Ⅱ)架空線路工程

本節合用于大型架空線路工程,涉及220kV及其以上的高壓架空送電線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巖土工程勘察。

大型架空線路工程可分初步設計勘察和施工圖設計勘察兩階段;小型架空線路可合并勘察階段。

初步設計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查沿線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層巖性和特殊性巖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質作用,并分段進行分析評價;

2調查沿線礦藏分布、開發計劃與開采狀況;線路宜避開可采礦層;對已開采區,應對采空區的穩定性進行評價;

3對大跨越地段,應查明工程地質條件,進行巖土工程評價,推薦最優跨越方案

初步設計勘察應以收集和運用航測資料為主。大跨越地段應做具體的調查或工程地質測繪,必要時,輔以少量的勘探、測試工作。

施工圖設計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原地區應查明塔基土層的分布、埋藏條件、物理力學性質、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水對混凝土和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2丘陵和山區除查明本條第1款的內容外,尚應查明塔基近處的多個不良地質作用,提出防治方法建議;

3大跨越地段尚應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疇內地層巖性、風化破碎程度、軟弱夾層及其物理力學性質;查明對塔基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并提出防治方法建議;

4對特殊設計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當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不不大于6度時,勘察工作應滿足本規范第節的規定。

施工圖設計勘察階段,對架空線路工程的轉角塔、耐張塔、終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質條件復雜地段,應逐個進行塔基勘探。直線塔基地段宜每3~4個塔基布置一種勘探點;深度應根據桿塔受力性質和地質條件擬定。

架空線路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涉及下列內容:

1初步設計勘察階段,應敘述沿線巖土工程條件和跨越重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穩定性,選擇最優線路方案;

2施工圖設計勘察階段,應提出塔位明細表,敘述塔位的巖土條件和穩定性,并提出設計參數和基礎方案以及工程方法等建議。廢棄物解決工程

(Ⅲ)普通規定

本節合用于工業廢渣堆場、垃圾填埋場等固體廢棄物解決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核廢料解決場地的勘察尚應滿足有關規范的規定。

廢棄物解決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地形地貌特性和氣象水文條件;

2地質構造、巖土分布和不良地質作用;

3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

4水文地質條件、巖土和廢棄物的滲入性;

5場地、地基和邊坡的穩定性;

6污染物的運移,對水源和巖土的污染,對環境的影響;

7筑壩材料和防滲覆蓋用粘土的調查;

8全新活動斷裂、場地地基和堆積體的地震效應。

廢棄物解決工程勘察的范疇,應涉及堆填場(庫區)、早期壩、有關的管線、隧洞等構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鄰近有關地段,并應進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廢棄物解決工程的勘察應配合工程建設分階段進行。可分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具體勘察,并應符合有關原則的規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重要采用踏勘調查,必要時輔以少量勘探工作,對擬選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

初步勘察應以工程地質測繪為主,輔以勘探、原位測試、室內實驗、對擬建工程的總平面布置、場地的穩定性、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等進行初步評價,并提出建議。

具體勘察應采用勘探、原位測試和室內實驗等手段進行,地質條件復雜地段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獲,取工程設計所需的參數,提出設計施工和監測工作的建議,并對不穩定地段和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治理建議。

廢棄物解決工程勘察前,應收集下列技術資料:

1廢棄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學性質、廢棄物的日解決量、輸送和排放方式;

2堆場或填埋場的總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山溝型堆填場的流域面積、降水量、徑流量、數年一遇洪峰流量;

4早期壩的壩長和壩頂標高,加高壩的最后壩頂標高;

5活動斷裂和抗震設防烈度;

6鄰近的水源地保護帶、水源開采狀況和環保規定。

廢棄物解決工程的工程地質測繪應涉及場地的全部范疇及其鄰近有關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為1:~1:5000,具體勘察的復雜地段不應不大于1:1000,除應按本規范第8章的規定執行外,尚應著重調查下列內容:

1地貌形態、地形條件和居民區的分布;

2洪水、滑坡、泥石流、巖溶、斷裂等與場地穩定性有關的不良地質作用;

3有價值的自然景觀、文物和礦產的分布,礦產的開采和采空狀況;

4與滲漏有關的水文地責問題;

5生態環境。

廢棄物解決工程應按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在可溶巖分布區,應著重查明巖溶發育條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巖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巖溶造成地下水和滲出液的滲漏,巖溶對工程穩定性的影響。

早期壩的筑壩材料勘察及防滲和覆蓋用粘土材料的勘察,應涉及材料的產地、儲量、性能指標、開采和運輸條件。可行性勘察時應擬定產地,初步勘察時應基本完畢。

(Ⅳ)工業廢渣堆場

工業廢渣堆場具體勘察時,勘探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線宜平行于堆填場、壩、隧洞、管線等構筑物的軸線布置,勘探點間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復雜程度擬定;

2對早期壩,勘探孔的深度應能滿足分析穩定、變形和滲漏的規定;

3與穩定、滲漏有關的核心性地段,應加密加深勘探孔或專門布置勘探工作;

4可采用有效的物探辦法輔助鉆探和井探;

5隧洞勘察應符合本規范第節的規定。

廢渣材料加高壩的勘察,應采用勘探、原位測試和室內實驗的辦法進行,并應著重查明下列內容:

1已有堆積體的成分、顆粒構成、密實程度、堆積規律;

2堆積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學性質;

3堆積體內浸潤線位置及其變化規律;

4已運行壩體的穩定性,繼續堆積至設計高度的適宜性和穩定性;

5廢渣堆積壩在地震作用下的穩定性和廢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加高壩運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

廢渣材料加高壩的勘察,可按堆積規模垂直壩軸線布設不少于三條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在堆場內可適宜增大;普通勘探孔深度應進入自然地面下列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軟弱層。

工業廢渣堆場的巖土工程評價應涉及下列內容:

1洪水、滑坡、泥石流、巖溶、斷裂等不良地質作用對工程的影響;

2壩基、壩肩和庫岸的穩定性,地震對穩定性的影響;

3壩址和庫區的滲漏及建庫對環境的影響;

4對地方建筑材料的質量、儲量、開采和運輸條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

工業廢渣堆場的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4章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規定;

1按本節第條的規定,進行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并提出防治方法的建議;

2對廢渣加高壩的勘察,應分析評價現狀和達成最后高度時的穩定性,提出堆積方式和應采用方法的建議;

3提出邊坡穩定上、地下水位、庫區滲漏等方面監測工作的建議。

(Ⅲ)垃圾填埋場

垃圾填埋場勘察前收集資料時,除應恪守本節第條的規定外,尚應涉及下列內容;

1垃圾的種類、成分和重要特性以及填埋的衛生規定;

2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滲襯層和封蓋層的構造,滲出液集排系統的布置;

3防滲襯層、封蓋層和滲出液集排系統對地基和廢棄物的允許變形規定;

4截污壩、污水池、排水井、輸液輸氣管道和其它有關構筑物狀況。

垃圾填埋場的勘探測試,除應恪守本節第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進行變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應滿足變形分析的規定;

2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滲襯層和封蓋層的構造,滲出液集排系統的布置;

3防滲襯層、封蓋層和滲出液集排系統對地基和廢棄物的允許變形規定;

4截污壩、污水池、排水井、輸液輸氣管道和其它有關構筑物狀況。

垃圾填埋場的勘探測試,除應恪守本節第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進行變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應滿足變形分析的規定;

2巖土和似土廢棄物的測試,可按本規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規定執行,非土廢棄物的測試,應根據其種類和特性采用適宜的辦法,并可根據現場監測資料,用反分析辦法獲取設計參數;

3測定垃圾滲出液的化學成分,必要時進行專門實驗,研究污染物的運移規律。

垃圾填埋場勘察的巖土工程評價除應按本節第條的規定執行外,尚宜涉及下列內容;

1工程場地的整體穩定性以及廢棄物堆積體的變形和穩定性;

2地基和廢棄物變形,造成防滲襯層封蓋層、及其它設施失效的可能性;

3壩基、壩肩、庫區和其它有關部位的滲漏;

5污染物的運移及其對水源、農業、巖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垃圾填埋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4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本節第條的規定進行巖土工程分析評價;

1按本節第條的規定進行巖土工程分析評價;

2提出確保穩定、減少變形、避免滲漏和保護環境方法的建議;

3提出筑壩材料、防滲和覆蓋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產地及有關事項的建議;

4提出有關穩定、變形、水位、滲漏、水土和滲出液化學性質監測工作的建議。核電廠

本節合用于多個核反映堆型的陸地固定式商用核電廠的巖土工程勘察。核電廠勘察除按本節執行外、尚應符合有關核安全法規、導則和有關國標、行業原則的規定。

核電廠巖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類,可分為與核安全有關建筑和常規建筑兩類。

核電廠巖土工程勘察可劃分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工程建造等五個勘察階段。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應以收集資料為主,對各擬選廠址的區域地質、廠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地震動參數區劃、歷史地震及歷史地震的影響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動等方面資料加以研究分析,對廠址的場地穩定性、地基條件、環境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做出初步評價,提出建廠的適宜性意見。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廠址工程地質測繪的比例尺應選用1:10000~1:25000;范疇應涉及廠址及其周邊地區,面積不適宜不大于4k㎡。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通過必要的勘探和測試,提出廠址的重要工程地質分層,提供巖土初步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理解預選核島區附近的巖土分布特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廠址勘探孔不適宜少于兩個,深度應為預計設計地坪標高低列30~60m;

2應全斷面持續取芯,回次巖芯采用率對普通巖石應不不大于85%,對破碎巖石應不不大于70%;

3每一重要巖土層應采用3組以上試樣勘探孔內間隔23m應作原則貫入實驗一次,直至持續的中檔風化以上巖體為止;當鉆進至巖石全風化層時,應增加原則貫入實驗頻次,實驗間隔不應不不大于;

4巖石實驗項目應涉及密度、彈性模量、泊松比、抗壓強度、軟化系數、抗剪強度和壓縮波速度等;土的實驗項目應涉及顆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壓縮系數、壓縮模量和抗剪強度等。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對巖土工程條件復雜的廠址,可選用物探輔助勘察,理解覆蓋層的構成、厚度和基巖面的埋藏特性,理解隱伏巖體的構造特性,理解與否存在洞穴和隱伏的軟弱帶。

在河海岸坡和山丘邊坡地區,應對岸坡和邊坡的穩定性進行調查,并做出初步分析評價。

評價廠址適宜性應考慮下列因素:

1有無能動斷層,與否對廠址穩定性構成影響;

2與否存在影響廠址穩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動;

3與否處在地震設防烈度不不大于8度的地區,與否存在與地震有關的潛在地質災害;

4廠址區及其附近有無可開采礦藏,有無影響地基穩定的人類歷史活動、地下工程、采空區、洞穴等;

5與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開裂等永久變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質體、不穩定邊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它不良地質作用;

6有無可供核島布置的場地和地基,并含有足夠的承載力;

7與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對環境地質構成嚴重影響;

可行性研究勘察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明廠址地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斷裂的展布及其特性;

2查明廠址范疇內地層成因、時代、分布和各巖層的風化特性,提供初步的動靜物理力學參數;對地基類型、地基解決方案進行論證,提出建議;

3查明危害廠址的不良地質作用及其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對河岸、海岸、邊坡穩定性做出初步評價,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判斷抗震設計場地類別,劃分對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判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查明水文地質基本條件和環境水文地質的基本特性。

可行性研究勘察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測繪范疇應涉及廠址及其周邊地區,測繪地形圖比例尺為1:1000~1:,測繪規定按本規范第8章和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本階段廠址區的巖土工程勘察應以鉆探和工程物探相結合的方式,查明基巖和覆蓋層的構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巖埋深、風化特性、風化層厚度等;并應查明工程區存在的隱伏軟弱帶、洞穴和重要的地質構造;對水域應結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積地層分布、特性和基巖面起伏狀況。

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勘探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區的勘探應結合地形、地質條件采用網格狀布置,勘探點間距宜為150m。控制性勘探點應結合建筑物和地質條件布置,數量不適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沿核島和常規島中軸線應布置勘探線,勘探點間距宜適宜加密,并應滿足主體工程布置規定,確保每個核島和常規島不少于1個;

2勘探孔深度,對基巖場地宜進入基礎底面下列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Ⅱ級的巖體不少于10m;對第四紀地層場地宜達成設計地坪標高低列40m,或進入Ⅰ級、Ⅱ級巖體不少于3m;核島區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達成基礎底面下列2倍反映堆廠房直徑;常規島區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不大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或進入基礎底面下列Ⅰ級、Ⅱ級、Ⅲ級巖體3m;對水工建筑物應結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慮河岸、海岸的類型和最大沖刷深度;

3巖石鉆孔應全斷面取芯,每回次巖芯采用率對普通巖石應不不大于85%,對破碎巖石應不不大于70%,并統計RQD、節理條數和傾角;每一重要巖層應采用3組以上的巖樣;

4根據巖土條件,選用適宜的原位測試辦法,測定巖土的特性指標,并可用聲波測試辦法,評價巖體的完整程度和劃分風化等級;

5在核島位置宜選1~2個勘探孔,采用單孔法或跨孔法,測定巖土的壓縮波速和剪切波速,計算巖土的動力參數;

6巖土室內實驗項目除應符合本節第條的規定外,增加每個巖體(層)代表試樣的動彈性模量、動泊松比和動阻尼比等動態參數測試。

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地下水調查和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合區域水文地質條件,查明廠區地下水類型,含水層特性,含水層數量、埋深、動態變化規律及其與周邊水體的水力聯系和地下水化學成分;

2結合工程地質鉆探對重要地層分別進行注水、抽水或壓水實驗測,求地層的滲入系數和單位吸水率,初步評價巖體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質條件;

3必要時,布置適宜的長久觀察孔,定時觀察和統計水位,每季度定時取水樣一次作水質分析,觀察周期不應少于一種水文年。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根據巖土工程條件和工程需要,進行邊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調查和勘察。具體規定按本規范第節和有關原則執行。

初步設計勘察應分核島、常規島、附屬建筑和水工建筑四個地段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巖土成因、類別、物理性質和力學參數,并提出地基解決方案;

2進一步查明勘察區內斷層分布、性質及其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3對工程建設有影響的邊坡進行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提出邊坡設計參數和治理方案的建議;

4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質條件;

5查明對建筑物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初步設計核島地段勘察應滿足設計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數量和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布置在反映堆廠房周邊和中部,當場地巖土工程條件較復雜時,可沿十字交叉線加密或擴大范疇。勘探點間距宜為10~30m。

2勘探點數量應能控制核島地段地層巖性分布,并能滿足原位測試的規定。每個核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個,其中反映堆廠房不應少于5個,控制性勘探點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2。

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達成基礎底面下列2倍反映堆廠房直徑,普通性勘探孔深度宜進入基礎底面下列Ⅰ、Ⅱ級巖體不少于10m。波速測試孔深度不應不大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初步設計常規島地段勘察,除應符合本規范第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勘探點應沿建筑物輪廓線、軸線或重要柱列線布置,每個常規島勘探點總數不應少于10個,其中控制性勘探點不適宜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4;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對巖質地基應進入基礎底面下Ⅰ級、Ⅱ級巖體不少于3m,對土質地基應鉆至壓縮層下列10~20m;普通性勘探孔深度,巖質地基應進入中檔風化層3~5m,土質地基應達成壓縮層底部。

初步設計階段水工建筑的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泵房地段鉆探工作應結合地層巖性特點和基礎埋置深度,每個泵房勘探點數量不應少于2個,普通性勘探孔應達成基礎底面下列1~2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中檔風化巖石~;土質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達成壓縮層下列5~10m;

2位于土質場地的進水管線,勘探點間距不適宜不不大于30m,普通性勘探孔深度應達成管線底標高低列5m,控制性勘探孔應進入中檔風化巖石~;

3與核安全有關的海堤、防波堤、鉆探工作應針對該地段所處的特殊地質環境布置,查明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和不良地質作用;勘探點宜沿堤軸線布置,普通性勘探孔深度應達成堤底設計標高低列10m,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壓縮層或進入中檔風化巖石~。

初步設計階段勘察的測試,除應滿足本規范第節/第10章和第11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巖土性質和工程需要,選擇適宜的原位測試辦法,涉及波速測試、動力觸探實驗、抽水實驗、注水實驗、壓水實驗和巖體靜載荷實驗;等并對核反映堆廠房地基進行跨孔法波速測試和鉆孔彈模測試,測求核反映堆廠房地基波速和巖石的應力應變特性;

2室內實驗除進行常規實驗外,尚應測定巖土的動靜彈性模量、動靜泊松比、動阻尼比、動靜剪切模量、動抗剪強度、波速等指標。

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完畢附屬建筑的勘察和重要水工建筑以外其它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據需要進行核島、常規島和重要水工建筑的補充勘察勘察。內容和規定可按初步設計階段有關規定執行,每個與核安全有關的附屬建筑物不應少于一種控制性勘探孔。

工程建造階段勘察重要是現場檢查和監測,其內容和規定按本規范第13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核電廠的液化鑒別應按現行國標《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執行。邊坡工程

邊坡工程勘察應查明下列內容:

1地貌形態,當存在滑坡、危巖和倒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質作用時,應符合本規范第5章的規定;

2巖土的類型、成因、工程特性、覆蓋層厚度、基巖面的形態和坡度;

3巖體重要構造面的類型、產狀、延展狀況、閉合程度、充填狀況、充水狀況、力學屬性和組合關系,重要構造面與臨空面關系,與否存在外傾構造面;

4地下水的類型、水位、水壓、水量、補給和動態變化,巖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狀況;

5地區氣象條件(特別是雨期、暴雨強度),匯水面積、坡面植被,地表水對坡面、坡腳的沖刷狀況;

6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和軟弱構造面的抗剪強度。

大型邊坡勘察宜分階段進行,各階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初步勘察應收集地質資料,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內實驗,初步評價邊坡的穩定性;

2具體勘察應對可能失穩的邊坡及相鄰地段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勘探、實驗、觀察和分析計算,做出穩定性評價,對人工邊坡提出最優開挖坡角;對可能失穩的邊坡提出防護解決方法的建議;

3施工勘察應配合施工開挖進行地質編錄,核對、補充前階段的勘察資料,必要時,進行施工安全預報,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邊坡工程地質測繪除應符合本規范第8章的規定外,尚應著重查明天然邊坡的形態和坡角,軟弱構造面的產狀和性質。測繪范疇應涉及可能對邊坡穩定有影響的地段。

勘探線應垂直邊坡走向布置,勘探點間距應根據地質條件擬定。當遇有軟弱夾層或不利構造面時,應適宜加密。勘探孔深度應穿過潛在滑動面并進一步穩定層2~5m。除常規鉆探外,可根據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重要巖土層和軟弱層應采用試樣。每層的試樣對土層不應少于6件,對巖層不應少于9件,軟弱層宜持續取樣。

三軸剪切實驗的最高圍壓和直剪實驗的最大法向壓力的選擇,應與試樣在坡體中的實際受力狀況相近。對控制邊坡穩定的軟弱構造面,宜進行原位剪切實驗。對大型邊坡,必要時可進行巖體應力測試、波速測試、動力測試、孔隙水壓力測試和模型實驗。

抗剪強度指標,應根據實測成果結合本地經驗擬定,并宜采用反分析辦法驗證。對永久性邊坡,尚應考慮強度可能隨時間減少的效應。

邊坡的穩定性評價,應在擬定邊坡破壞模式的基礎上進行,可采用工程地質類比法、圖解分析法、極限平衡法、有限單元法進行綜合評價。各區段條件不一致時,應分區段分析。

邊坡穩定系數Fs的取值,對新設計的邊坡、重要工程宜取~,普通工程宜取~,次要工程宜取~。采用峰值強/度時取大值,采用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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