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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解除合同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包括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種類型。協(xié)商解除,又稱合意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經(jīng)平等協(xié)商達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從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協(xié)商解除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意外情況時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約定解除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約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內,當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情形時,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單方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

約定解除權的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清晰準確地解讀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是認定約定解除權是否成立的關鍵,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不明確,將給法院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筆者認為,對于類似約定不明的情況,在認定合同是否已解除時必須把握一個原則,即主張解除的一方應負有證明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成就之義務,包括證明約定的不明確的解除條件到底是什么以及實際情況已達到了該解除條件兩個方面。當然,主張合同解除的一方當事人還必須依法行使自己的解除權才能實現(xiàn)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同時,由于約定不明確,雙方對于合同解除條件的具體認知存在較大的差異,法官在庭審中應主動向雙方釋明,讓雙方圍繞該解除條件進行充分的闡述論證;在認定時,除雙方舉示的證據(jù)外,還應結合合同性質、交易習慣及雙方履行情況來進行綜合認定。只有在準確具體把握雙方約定的解除條件的前提下,才能判斷合同當事人主張的解除權是否成立,也才能對雙方的合同是否已解除作出正確的認定。

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卑创艘?guī)定,不論是約定解除權還是法定解除權,均應以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方式作出,合同解除的時間為通知到達對方的時間。同時,對方當事人如對合同解除的通知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往往成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及難點問題,筆者將對其中幾個問題進行重點分析。

首先,“通知”的具體表現(xiàn)方式可以多樣化。有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并未限定通知的方法,解除權人本人所作的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甚至默示的意思表示均具有通知的效力?!?/p>

筆者認同此種觀點,作為合同解除權的唯一行使方式,通知可以且應當被允許多樣化。明示的書面通知或口頭通知均向相對人明確表明了合同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自不待言。對于默示的意思表示能否具有通知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具有較大的爭議。默示的意思表示,其實就是解除權人通過實施一定行為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權人的完全沉默當然不能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實施的行為應確定無誤地表達出行為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該行為須為對方所知曉,合同于對方知曉該行為時解除。例如,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更換門鎖的行為能否發(fā)生合同解除的后果?筆者認為,如出租人僅采取了更換門鎖的措施,即使該事實為對方知曉,仍不能產生雙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為更換門鎖的行為只能產生承租人無法使用承租房屋的后果,該行為在通常意義下還可理解為出租人通過此方式督促、逼迫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不能排他性地理解為出租人具有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如出租人在更換了門鎖后,騰空房屋,并將房屋另行出租,該行為在承租人知曉的情況下就產生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效力,因為出租人將房屋騰空并另行出租的行為已明確無誤地表明了其不愿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應視為出租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了合同相對方。

另外,解除權人可否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義務?筆者認為,解除權人以起訴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雖未直接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對方,但按法律規(guī)定,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將通過法院的送達程序到達對方當事人,此種方式無疑更加正式、更具有證明力,應具有通知的效力,合同于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及傳票送達給對方當事人時解除。但是,以法院的送達時間作為合同解除時間會帶來一些弊端,特別是由于送達延誤導致解除時間推遲,引起損害賠償數(shù)額出現(xiàn)巨大差異時,法院將會面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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