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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講授:尚秀海阿尚阿海小尚小海老尚秀海QQ:467485873:課堂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第一編第二編公司法案例分析題2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08-32.一個名叫薩洛蒙的店主把他個人擁有的一家鞋店賣給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兒和四個兒子組成的公司,賣價為3萬英鎊。其中薩洛蒙本人認購了19994英鎊的股份,其他人每人僅認購了1英鎊。另1萬英鎊,作為公司擔保的債券賣給了薩洛蒙。后來該公司因故歇業,而資產只剩下6000英鎊,但公司欠債除薩洛蒙本人1萬英鎊外,還欠其他人7000英鎊。請問:〔1〕薩洛蒙本人和公司是否為同一人?為什么?〔2〕薩洛蒙借給公司的1萬英鎊可否視為對公司的投資,作為股權對待?為什么?〔3〕公司歇業時,如果將薩洛蒙借給公司的1萬英鎊視為公司之債,那么公司剩余財產應該首先歸還給薩洛蒙,還是公司的外部人的債務?為什么?〔4〕沒有得到清償的債務,應該怎么處理?3一個名叫薩洛蒙的店主把他個人擁有的一家鞋店賣給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兒和四個兒子組成的公司,賣價為3萬英鎊.其中薩洛蒙本人認購了19994英鎊的股份,其他人每人僅認購了1英鎊的股份.另1萬英鎊,作為擔保公司債券賣給了薩洛蒙.后來該公司因故歇業,而資產只剩下6000英鎊,但公司欠債除薩洛蒙本人的1萬英鎊外,另有7000英鎊.其他債權人認為薩洛蒙與其公司實際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債,公司剩余財產應用來向他們清償債務.
但法院最后判決,公司一經成立,即成為與薩洛蒙獨立的法人.雖然薩洛蒙實際上是公司的所有者,而且幾乎是惟一的股東,但也只能以其近2萬英鎊的股份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同時,薩洛蒙也是公司擔保債券的債權人,他有權比其他無擔保的債權人優先得到清償.結果,薩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鎊的財產,而其他債權人那么分文未得.
問題:如何理解本案所表達的公司法律原理?案例分析4【案情】薩洛蒙先生原為個體商人,擁有一家鞋店。1892年依公司法的規定建立了薩洛蒙有限責任公司,有七名股東:薩洛蒙先生、薩洛蒙太太和他們的五個子女。公司發行了20007份股份,其中,薩洛蒙先生占20001股,其余每人各占一股。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會批準薩洛蒙先生將其鞋店賣給公司,售價38782英鎊,其中,20000英鎊作為薩洛蒙先生認繳公司的股金,計20000股;10000英鎊作為公司欠其債務,并由公司資產作為擔保;其余以現金支付。公司以后由陸續對外借了局部債務,未設抵押。1893年,公司因無力支付到期債務被依法清算,清算結果是公司有資產6000英鎊,欠債除薩洛蒙先生的10000英鎊外還有7000英鎊非擔保債務。薩洛蒙先生要求公司優先償付其有擔保的債權。公司清算人代表無擔保的債權人起訴薩洛蒙先生,認為他與公司實際為同一個人,他應對普通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本人債權不應當向公司求償。一審法院和上述法院均支持了清算人代表公司普通債權人的上述主張,認為公司是薩洛蒙先生的代理人,薩洛蒙先生應承擔公司的債務。薩洛蒙先生不服判決并上訴。衡平法院駁回判決,認為公司合法成立,是獨立的法人組織,有權行使公司權利,包括借貸;公司的債權人不是薩洛蒙先生本人的債權人,薩洛蒙先生作為有擔保的債權人,有權優于普通債權人得到清償。【思考問題】1.如果本案發生在我國的公司法之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法律依據何在?2.你認為一人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關鍵因素有哪些?案例分析5案例分析LP14上海的某服裝生產公司與北京的另一服裝批發個體戶共同出資70萬元人民幣設立了北京紅云服裝有限責任公司,后來由于公司經營不善欠下了巨額債務。公司的債權人在向公司追討的過程中,發現公司的賬目混亂,作為股東的上海公司曾經屢次從公司賬上無償劃撥資金,因而存在嚴重的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現象。由于紅云公司已經瀕臨倒閉,明顯無力完全清償其所欠的負債,因此債權人只好去請教律師,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鑒于以上的情況,如果你作為債權人一方的律師,為了幫助債權人討回欠款能否直接向上海公司追償紅云公司所欠的債務?參考答案
6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LP19LP19北京某公司是專門生產兒童食品的一家專業性公司。公司的營業執照上寫明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兒童餅干、糖果、飲料等食品。最近公司通過市場調查發現市場上正暢銷某種智力玩具,于是迅速引進了一條國外的生產線,開始批量生產,并很快獲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此時市工商局得悉了此事,對該公司處以了5000元的罰款,理由為該公司超越了經營范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但是公司對此十分不領會,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律參謀應當如何向公司解釋此問題。7案例分析參考答案
LP22上海大華電子元器件公司是于1999年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張偉為該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由于當時國際市場上正暢銷某電子元器件,公司決定立即投產。因此公司在2000年7月與江蘇龍星電纜廠簽訂了原材料購銷合同用于某電子元器件的生產。不料,自2000年9月起該電子元器件的國際市場價格一路下跌,公司決定放棄該工程的投產方案,因此發給江蘇龍星電纜廠要求解除所簽訂的原材料購銷合同。江蘇龍星電纜廠以其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生產為理由.不同意大華公司的請求,并要求大華公司按時付款。大華公司隨即以原材料購銷合同系董事長張偉所簽訂,而張偉已經于2000年8月離開公司為由拒絕付款。請問:大華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如果大華公司拒絕履行該購銷合同,應否承擔責任?8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甲公司因資不抵債而被債權人宣告破產,經過清算發現:甲公司的破產財產有200萬元,但甲公司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是100萬元,所欠稅款是50萬元,破產債權人對甲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有100萬元,而破產費用有20萬元。試問甲公司應如何清償這些破產債權和破產費用?9案例分析正大有限責任公司是光明百貨商店和萬利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光光明百貨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組成,每人出資30萬元,共有資本90萬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貨商店發運一批針織服裝,價款總計30萬元人民幣。付款期限屆滿時,光明百貨商店沒有按約付款。經正大公司多方調查,才知道該店由于經營不善,已經拖欠了多筆大額債務。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負債累累,不告而別。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業解散。
在清算過程中發現,百貨商店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其尚有資產60萬元,所欠債務已經到達150萬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萬元貨款。乙、丙聲稱他們將以企業的全部剩余財產清償債務,超過局部的債務不再清償。正大公司因此與之發生糾紛。正大公司的另一債務人是萬利公司。該公司由通寶貿易公司等5家企業共同發起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每方各出資100萬元,開業不久,在劇烈的競爭中,萬利公司因經營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產。該公司破產時尚有資產600萬元,所欠債務為750萬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萬元。正大公司分別將這兩家企業訴至法院,要求清償全部債務。[問題]光明百貨商店和萬利各應承擔何種責任?10案例分析LP29-1、張家兄弟三人合伙興辦了一個造紙廠,由于兄弟三人頭腦靈活.廠里的效益越來越好。現在,兄弟三人決定把小廠改辦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他們做生意都是能手,但是辦公司還是頭一次。他們認為辦公司是一件很復雜的事情,因此決定專門去請教律師。如果你是律師,應該作出什么建議?LP29-2、由于經營規模擴大的需要,北京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準備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以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因此打算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A股股票。但是該公司聽說在證券交易所融資發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而其目前并非該種類型的公司,因此必須先改組成股份。如果你是該公司的法律參謀,應當如何答復公司提出的有關設立股份的問題?11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07-32.彩云有限責任公司于2006年1月2日召開股東會,通過了以下決議:(1)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2)按法律規定審議批準了董事會的報告;(3)會議通過了解聘現任經理的決議;(4)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問:上述各項決議的通過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請說明理由。12案例分析
09-04、LP58-1某有限責任公司欲與另一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決定召開股東會對此事進行商議,監事王某作為此次股東會召集人于2002年7月5日向各股東發出通知,決定于2002年7月12日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寫明了開會的時間和地點,但未寫明開會的目的。由于股東李某曾對公司董事會提出過不同意見,因此未通知該股東。在股東會對合并事項進行表決時,依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了合并的決議。問:該公司召開股東會過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處?為什么?如某股東不服此決議,原告任何救濟?
參考答案
13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LP58-2某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A的董事長王某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借給好友炒股;同時他還擔任另一制衣公司B的董事長,并曾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訂過布料購銷合同;此外,他還利用其董事長身份把A公司的客戶名單讓B公司使用。問:王某是否違反其法定義務?表現在哪些方面?14案例分析06-32.1998年1月,5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依據我國?公司法?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為了進一步擴大食品公司的生產規模,食品公司董事會制訂了增資方案,即由現有股東按照目前出資比例繼續出資,把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600萬元。股東會對該方案表決時,3個股東贊成,2個股東反對,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贊成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64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64%;反對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36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36%。股東會結束后,董事會通知所有股東按照股東會決議繳納增資方案中確定的出資數額。2個反對增資的股東拒不繳納出資。董事會決定暫停這2個股東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資。這2個股東不服董事會決定,以食品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會的增資決議無效。問:〔1〕食品公司是否應當被列為被告?為什么?〔2〕人民法院應否支持作為原告的2個股東的訴訟請求?為什么?15參考答案:
〔1〕食品公司應當被列為被告。因為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作為原告的2個股東的訴訟請求。因為:
①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有權制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
②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③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④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⑤本案中的股東會在表決增資方案時,只有代表64%的表決權的3個股東贊成,低于?公司法?規定的2/3以上表決權的要求。16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LP72-1某股份是以公開募集形式設立的,王某曾認購股份l000股.并以現金支付了股款,余款等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后再交納。在公司的創立大會召開后,通過的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應經過股東會同意,并不得對董事會的決策提出異議。創立大會決定設立公司后,王某由于購房需要現金。決定請求退股。請問此案例中有無違法之處,并予以說明.17案例分析05-32.LP72-2某上市股份A的股東王某持有公司股份5%,為適應市場形勢,他認為公司應轉變投資方向并建議為擴大生產規模而增加公司的資本金,并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于2002年7月5日通知各股東于2002年7月12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對會議的時間、地點作了說明,但未提及會議討論事項;在開會過程中,董事會認為股東張某曾對董事會的決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其不享有表決權;對不能出席的股東,不準委托代理人出席;后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公司增資決議。問:該案例中的股東大會會議有哪些不合法之處?為什么?如有股東認為該增資違法,應如何救濟?18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191.某紡織品有限責任公司A的董事長王某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借給好友炒股;同時他還擔任另一制衣公司B的董事長,并曾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訂過布料購銷合同;此外,他還利用其董事長身份把A公司的客戶名單讓B公司使用。問:王某是否違反其法定義務?表現在哪些方面?20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股票糾紛案〔一〕原告:王魯穗,男,41歲,成都飛機工業公司職員。委托代理人:陳美森,四川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王永愛,成都飛機工業公司技工學校職員。被告:四川省證券股份法定代表人:涂炯偉,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曹宗梁,該公司法律參謀。委托代理人:時川綿,該公司職員。原告王魯穗因與被告四川省證券股份〔以下簡稱證券公司〕發生股票糾紛,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王魯穗訴稱:1994年8月11日,我委托被告所屬的玉龍營業部賣出“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次日交割時發現委托賣出指令未發生效力。經交涉方知玉龍營業部經紀人將我的賣出指令錯誤敲成買進。同月15日上午交割時,我又發現我的股票帳上多出1000股“河北華藥〞股票。同月19日上午,發現我的帳上被取走5301.62元現金。經與證券公司交涉,只得到該公司的一封抱歉信。由于錯帳干擾,致使我在8月11日所做的正常交易失敗。雖在次日將錯購股票賣出,但賣價很不理想。要求證券公司賠償由此而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又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為:證券公司應賠償我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共77383.70元。被告證券公司辯稱:原告王魯穗所訴1994年8月11日我公司場內交易員不慎將其賣出委托錯誤敲成買進屬實,但此屬代理中的過失行為,并非越權代理。況且我公司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將錯買資金列入我公司帳上,未動用原告資金,因此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構成侵權。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1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股票糾紛案〔二〕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4年6月14日,原告王魯穗在被告證券公司所屬的玉龍營業部與被告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約定:雙方同意王魯穗選擇玉龍營業部為指定交易地,指定交易的股票帳戶號碼為A108557882,指定交易范圍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無紙化證券品種為限;指定交易期間,王魯穗的交易均通過玉龍營業部辦理并按規定履行清算交割義務,玉龍營業部保證王魯穗的權益不受侵犯;雙方的行為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那么;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導致對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1994年8月10日,原告王魯穗委托玉龍營業部以每股3.217元買進“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次日10時22分48秒,王魯穗又發出指令,委托玉龍營業部以每股5元賣出該股票。由于玉龍營業部場內交易員操作不慎,將該賣出指令錯敲成買進,在王魯穗名下以每股5元買進“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因該錯買數據不能與王魯穗的委托賣出數據配對,經電腦識別發現錯誤后,遂將該筆錯買剔出放在證券公司錯帳單拋股交割清單上,由證券公司自購,未動用王魯穗資金。但此筆錯買進的“河北華藥〞1000股仍放入王魯穗股票帳戶。同時,證券公司將王魯穗委托賣出未成交的“河北華藥〞股票亦放在8月11日的交割清單上。“河北華藥〞股票該日開盤價為4.90元,收盤價為5.11元,最高價為5.98元,最低價為4.65元。8月12日9點30分,玉龍營業部在股市開盤時,將前日錯買進的“河北華藥〞1000股放在F18大戶席位,以每股5.34元價格申報賣出,所有買進和賣出的資金均通過王魯穗帳戶。同日,王魯穗領取11日的交割清單時,知悉其委托賣出的“河北華藥〞1000股未成交。當日10點17分9秒,王魯穗將前日委托賣出而未成交的“河北華藥〞1000股以每股5.30元申報賣出,也未成交,撤單后又以每股5.70元申報賣出,再次不成交。再撤單后于同日15點22分28秒以每股5.10元申報委托證券公司賣出,最后分兩次通過王魯穗鎖定的212席位成交,平均成交價格為每股5.172元。8月19日,證券公司將其處理錯帳買進的“河北華藥〞股票賣出價款5301.62元從王魯穗帳上轉走。22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股票糾紛案〔三〕此后,雖然證券公司向王魯穗說明了情況,但是王魯穗堅持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上述事實,有“指定交易協議書〞,1994年8月10日、11日、12日的買進、賣出交割清單及委托申報憑證等證據證實。青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場內交易員不慎將原告王魯穗的賣出指令錯誤敲成買進,雖然證券公司事后按慣例程序對錯帳進行了處理,但是終究給王魯穗造成當日未交易的客觀事實。而且被告事后又未及時與原告協商,由此釀成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第106條第二款及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8月11日“河北華藥〞股票的最高價格與王魯穗次日賣出的價格差價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王魯穗的其余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一1994年12月13日判決如下:一、被告證券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王魯穗人民幣808元。二、駁回原告王魯穗其他訴訟請求。23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股票糾紛案〔四〕第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魯穗上訴稱:證券公司以“業務范圍〞為名,利用我的帳戶,不經允許,擅自買進賣出翻炒股票,造成我原委托賣出的股票在次日才得以賣出,而當時股票交易呈“牛市上漲〞,其間的機遇、時間的損失不可估量。證券公司的行為違背了國務院證監委1993年9月9日發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方法?第十條第〔二〕項“證券經營機構違背被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和第〔七〕項“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取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買賣,或者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股票〞的規定,已構成欺詐客戶行為,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并在“中國證券報〞公開賠禮抱歉。證券公司上訴稱:我公司雖因工作失誤使王魯穗“河北華藥〞股票1000股當時未成交,但沒有給其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不應賠償。原審法院按8月11日最高成交價5.90元/股折算,令我公司賠償王魯穗損失808元,無事實根據。我公司依上海交易所現行制度賣出誤買進的股票,是公司合法權益,不是利用客戶帳戶牟利。24王魯穗訴四川省證券股份股票糾紛案〔五〕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魯穗與證券公司于1994年6月14日簽訂的指定交易協議是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達成的,應為有效。在協議指定的交易期內,上訴人證券公司應當對其工作人員由于過失將賣出指令敲成買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股票交易投資風險大,漲跌波動快,具體交易的諸多因素難以預測。實際交易中,王魯穗知悉其委托賣出的“河北華藥〞股票當日未成交的情況,已于次日重新委托證券公司賣出,其申報的委托賣出價及實際成交價均高于王魯穗當日及前一日的委托價,故證券公司雖因過錯致王魯穗指令賣出的“河北華藥〞股票當日未成交,但未給王魯穗造成經濟損失,依照?民法通那么?第134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王魯穗賠禮抱歉。當證券公司發現錯誤后,將誤買進的股票用自己的備付金支付股款收進,該筆股票權益就屬證券公司,漲跌風險由證券公司自負,這是證券公司的合法權限,此行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業務規那么?第108條第二款關于“如買賣申報反向,由證券商在場內自行補正〞的規定。同時,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現行制度,由于證券公司是從王魯穗帳戶誤買股票,只有通過原帳戶才能處理掉誤買的股票。證券公司處理誤買股票雖然與王魯穗重新委托賣出使用的是同一個帳戶,但是證券公司是通過大戶席位申報賣出,王魯穗那么通過其鎖定的212席位申報賣出,兩者的買賣通訊跑道不同。這種處理證券商業務過失與證券商擅自動用客戶帳戶或以客戶名義買賣翻炒股票有本質的區別。故證券公司的行為屬證券交易中的操作失誤,不構成證券欺詐。一審法院以8月11日的最高成交價計算王魯穗的損失,既無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證券公司的上訴理由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據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于1995年5月12日判決:一、撤銷第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二、維持第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證券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向王魯穗賠禮抱歉。25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第三編合同法案例分析題26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PL129-2000年9月1日,甲地某商場向乙地某紡織廠發出,請求該廠1個月內提供2萬米純毛,價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貨到需方。9月2日,紡織廠收到。9月8日,紡織廠發回,提出每米價格120元。9月12日商場接到后,回電:同意,請按時送貨。電報于9月15日到達紡織廠。試問:1、甲地某商場和乙地某紡織廠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是什么?27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PL134-1甲對乙說其有一顆意大利天然打磨的鉆石,價值5000元。乙對此非常感興趣,于是甲乙雙方達成了買賣該鉆石的合同并交付了鉆石和貨款。事后乙找專家鑒定,發現該鉆石并非天然鉆石而是一種人工合成的鉆石.但其加工程序在業內稱為“意大利天然打磨〞。試問:(1)該鉆石買賣合同屬于什么合同?(2)乙對于該合同具有什么樣的權利?(3)法律對該權利有什么規制?28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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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134-2甲和乙是多年的朋友,并且雙方經常互相委托辦理事務。一個偶然的時機,甲向丙提起他欲委托乙購置一臺電視機。不久,乙找到丙說他受甲委托來買一臺電視機,丙將電視機交給乙,但乙未付款,不久丙找到甲索要欠款,甲以未授予乙以代理權抗辯,試問應如何處理?29案例分析
P141-1甲乙簽訂一份棉花購銷合同,價款500萬元,合同約定,甲應預先支付價款200萬元,在支付價款的期限屆滿之前,乙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試問:
(1)此時甲可以行使何種權利?該權利效力如何?(2)在什么情況下甲的該種權利歸于消滅?3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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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41-2甲乙之間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乙尚未支付甲貨款總計50萬元,甲屢次向乙催討欠款,乙表示無力還錢。后甲發現,乙對丙享有80萬元的債權,業已到期,而乙并未向丙索要欠債,以致無力清償債務。試問:(1)甲可行使什么權利?為仟么?(2)甲行使權利的方式和范圍是什么?(3)甲因行使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能否向乙請求歸還?為什么?31案例分析P141-3王某因開雜貨店向張某借2萬元,現借款期限已到,因王某經營不善,無力歸還借款,同時王某為了逃避債務,將店內的冰箱、彩電等物贈與朋友楊某,試問:(1)張某可行使何種權利?為什么?(2)張某行使權利應采取何種方式?(3)張某行使權利的效力如何?(4)假設王某是以低價將財產轉讓給朋友楊某,張某行使權利時須注意什么?32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P147甲與乙之間訂有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為一年,租金為2000元,乙為房屋所有人。(1)乙與丙商定,乙將其租金請求權讓予丙,這種協議稱為什么?它要對甲發生效力,應滿足什么條件?(2)甲與丙協議,由丙承擔這2000元租金的支付,這種協議可稱為什么?如甲與丙約定各承擔1000元,又可稱為什么?這些協議要生效,應當滿足什么條件?(3)乙于租賃期滿前死亡,并有一子,此時租賃合同的變動可稱為什么?33案例分析
P151甲和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圣誕禮品的合同,甲為賣方。合同約定貨物應當在12月20日之前交付,但由于甲方的一些原因,貨物一直到12月27日才交付。乙以圣誕禮品賣不出去為由通知甲解除合同。請問:乙是否有權利解除合同?為什么?34案例分析
參考答案
P158-1甲商店與乙農場簽訂了一份購銷蘋果的合同,數量為l000公斤,價款為3000元,履行期間限是9月30日以前,到了9月30日,乙農場不能交付出1000公斤蘋果,只能交付500公斤,而甲商店已與顧客簽訂了合同,價格為每公斤4元,試問:(1)此時,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甲可否請求乙賠償其所受的溢價損失1000元?其依據的原那么是什么?(2)如果合同約定應由甲承擔運費,因乙的違約行為,甲省去運費500元,可否以其應得的損害賠償額中扣去,其依據是什么?35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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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8-2甲向乙購置其祖傳一幅名畫,價格為20萬元,乙應于3月20日履行,甲應當在乙交付的同時向乙支付價款,同時,甲應領先交付定金4萬元,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試問:(1)定金合同自何時生效?(2)在3月20日以前,乙竟然反悔,向甲表示不愿出賣其祖傳名畫了,其行為構成何種違約形態?甲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救濟措施?(3)乙在3月20日沒有向甲支付名畫,同時向甲要求其先支付價款,甲可行使何種抗辯權?乙的行為同時構成何種違約形態?甲可采取何種救濟措施?(4)乙的名畫在3月20日前不慎被一場突發的大火燒毀,乙對此并無過錯,致使乙在3月20日無法履行交付名畫的義務,乙的行為屬于何種違約形態?乙可否免責?理由是什么?36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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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票據法案例分析題37案例分析PL173-1甲為支付貨款,以乙為收款人簽發一張匯票并交付給乙,但乙未能如約交付貨物。假設:〔1〕乙喪失該支票,被丙拾得,丙將支票背書給丁以歸還債務。丁對丙拾得支票一事毫不知情。請問:丙在持有票據時能否享有票據權利?為什么?丁能否取得票據權利?為什么?〔2〕如果乙意外死亡,該匯票由其子戊繼承。那么,戊享有票據權利的根據是什么?戊的票據權利有沒有瑕疵?為什么?如果有,這一瑕疵的內容是什么?答:〔1〕丙不享有票據權利,因為他沒有支付對價;丁享有票據權利,因為是善意取得。〔2〕戊享有票據權利的根據是: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戊的權利有瑕疵,因為無償取得票據的,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即乙〕的票據權利;出票人可以以他和乙之間的根底關系〔或:乙未如約交貨〕為由抗辯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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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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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173-2甲以乙為收款人,簽發一張面額為50萬元的匯票;丙從乙處偷得匯票,偽造乙的簽章背書給丁;丁將匯票金額改寫為150萬元后,背書給不知情的戊;丁于三日后應戊的請求,改寫背書日期。問:〔1〕改寫日期的行為被稱為什么?在我國票據法上,這一行為的規那么是什么?〔2〕丙的行為被稱為什么?丁改寫金額的行為被稱為什么?丙和丁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3〕這張匯票上的債務人有哪些?為什么?〔4〕這張匯票上的票據責任應如何承擔?為什么?39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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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票據更改;規那么是:只能更改除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之外的記載事項;必須由原記載人或其代理人進行更改;應當在被更改處簽章證明。〔2〕丙的行為是票據偽造;應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丁的行為是票據變造;應承擔票據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3〕甲和丁;因為他們是真實簽章人。〔4〕甲在票據金額被變造之前簽章,承擔50萬元的責任;丁在票據金額被變造之前簽章,承擔150萬元的責任。4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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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173-3甲公司以乙為收款人簽發一張匯票,交付給乙后被乙喪失。問:〔1〕如果甲出票時記載了“不得轉讓〞,那么乙能否申請掛失止付?能否申請公示催告?為什么?〔2〕如果乙在11月12日申請掛失止付,14日申請公示催告;而該匯票被丙拾得后于11月13日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丁。丁能否取得票據權利?為什么?如果乙在11月12日同時申請公示催告,丁能否取得票據權利?公示催告有哪些意義?〔3〕如果乙申請了公示催告,那么,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有哪些?〔4〕如果法院做出了除權判決,對票據和乙產生什么影響?41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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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可以申請掛失止付,因為法律規定,只有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才不能申請掛失止付;不能申請公示催告,因為法律規定,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不得申請公示催告。〔2〕丁可以取得票據權利。因為掛失止付不能使票據失效或發生禁止票據轉讓的效力。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公示催告的意義:暫停支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利害關系人,以便提起確認票據權利之訴;失票人可恢復票據權利。〔3〕利害關系申報權利;申請人撤回申請;公告期限屆滿。〔4〕原票據無效;乙恢復票據權利。42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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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173-4現有一張出票日為2000年5月1日的匯票,匯票上記載A為出票人,票載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B為收款人,F作為A的委托付款人沒有進行承兌。B將匯票背書給C,C又將匯票背書給D。問:〔1〕從本案來看,F在該匯票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依據我國?票據法?,D可以如何確定其追索權行使的對象?〔3〕如果C對D行使的追索權予以充分的滿足,那么C依據?票據法?將取得何種權利?〔4〕C可以向其前手主張哪些形式的金額?〔5〕如果D又將該匯票背書給A,A是票據的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那么A能否行使其追索權?4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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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由于F并未對該張匯票進行承兌,因此他并不是票據債務人,而只是票據關系人。〔2〕D可以選擇C、B或A中任何一人作為其追索的對象,也可同時向三人行使追索權。〔3〕對前手B和A的再追索權。〔4〕自己歸還D的金額、這筆金額自歸還日起的利息和歸還該筆金額的費用三局部。〔5〕A對其前手無追索權。44案例分析PL174-5:2000年9月10日,A公司和B公司簽訂一筆貨物買賣合同,作為擔保,A公司將一張以自己為收款人、C公司為出票人、D銀行為承兌人的匯票背書質押給B公司。問:〔1〕A公司在背書質押時,必須記載那些事項?〔2〕如果B公司將該匯票再次背書轉讓給E公司,那么付款人D銀行可否拒絕付款?〔3〕質押期滿,A公司未履行其債務,此時,B公司可否直接請求付款人支付有關款項?請說明理由。答:〔1〕背書人、被背書人以及“質押〞字樣;〔2〕可以;〔3〕可以,因為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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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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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174-6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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