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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養老機構管理方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增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方法。第二條【養老機構概念】本方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顧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涉及公益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第三條【部門職責】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它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政府兜底保障】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能夠采用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行管理。第五條【社會力量參加】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用方法,激勵、支持公司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行養老機構。激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第六條【養老機構義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原則開展服務活動。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第七條【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義務】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恪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的服務秩序。第八條【行業組織】激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增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登記】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一)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依法在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二)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對應的登記。第十條【備案機關】公益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經營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場合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備案材料】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報送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方法第六條規定的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備案申請書應當涉及下列內容:(一)養老機構基本狀況,涉及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負責人信息等;(二)服務場合性質;(三)養老床位數量;(四)服務設施面積;(五)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養老機構網上備案。第十二條【備案辦理】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并提供備案回執;材料不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備案事項變更】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改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合性質、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備案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公益性養老機構變更服務場合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經營性養老機構變更服務場合的,應當向變更后的服務場合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備案信息公開及共享】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民政部門應當依靠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入院評定】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定制度,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定,并根據評定成果擬定照顧護理等級。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顧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定。養老機構擬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顧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第十六條【服務合同】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合同普通涉及下列條款:(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負責人、聯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三)照顧護理等級及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四)收費原則以及費用支付方式;(五)服務期限和場合;(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七)暫?;蛘呓K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八)違約責任;(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它內容。第十七條【服務內容】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合同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服務質量等有關國標和規范。第十八條【生活照顧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規定的設施、設備及用品,定時對老年人的活動場合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規定、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九條【醫療康復服務】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防止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及時告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養老機構能夠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用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二十條【傳染病防治和精神衛生服務】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防止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解決、隔離等防止控制方法。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告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根據精神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第二十一條【精神慰藉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務。第二十二條【文體娛樂服務】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方法。第二十三條【協助看望服務】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組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組員較長時間未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覺得老年人聯系家庭組員提供協助。第二十四條【延伸社區服務】激勵養老機構運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等服務。第四章運行管理第二十五條【規章制度建設】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訂服務原則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規定】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行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照顧護理等級配備對應的養老護理員。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水平,建立與職業技能等級掛鉤的薪酬激勵制度。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含有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訂立聘任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定時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第二十七條【服務收費管理】養老機構應當根據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行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顧護理等級等因素擬定服務項目的收費原則,并恪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原則和收費根據,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八條【安全值守】養老機構應當實施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活動場合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獲得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嚴格恪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原則,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照規定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第三十條【消防安全】養老機構應當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消防工作責任制,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時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邏、檢查,定時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演習。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擬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告本地消防救援機構。第三十一條【突發事件處置】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刻啟動應急解決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服務合同等有關原始資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務合同期滿后五年。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第三十三條【慈善志愿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第三十四條【投保責任保險】激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減少機構運行風險。第三十五條【終止服務規定】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因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告知民政部門。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合同商定與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協商擬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協助。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監管職責】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行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解決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它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解決。第三十七條【監管手段】民政部門依法推行監督檢查職責,能夠采用下列方法:(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理解狀況;(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它有關資料;(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回絕、妨礙。第三十八條【日常監督檢查】民政部門采用隨機抽取檢核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抽查狀況和查處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應當充足運用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養老機構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條【重點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統計、風險程度等狀況,擬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有不良信用統計、風險高的養老機構,應當加大抽查力度。第四十條【現場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算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其及時備案。第四十一條【機構等級評定】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制度,定時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狀況進行綜合評價。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能夠委托第三方實施,評定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二條【信用監管】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領域誠信建設,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第四十三條【老年人監督】老年人及其代理人能夠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行提出意見和建議。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接受其監督。第四十四條【社會監督】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解決有關舉報投訴。第四十五條【層級監督】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第四十六條【未登記的處置】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法律責任】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下列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合同,或者未按照合同商定提供服務的;(二)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標提供服務的;(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狀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回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狀況真實材料的;(五)運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六)未建立入院評定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定活動的;(七)未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八)侵犯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違法行為。第四十八條【民政部門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負責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九條【特別規定】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根據其規定辦理。第五十條【生效時間】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6月28日民政部公布的《養老機構管理方法》同時廢止。有關《養老機構管理方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闡明為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增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民政部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7月1日實施的《養老機構管理方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養老機構管理方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列簡稱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F就有關問題闡明以下:一、修改的必要性機構養老是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娥B老機構管理方法》(下列簡稱《方法》)自7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養老機構管理、增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底,全國共有養老機構28671家,其中:編制部門登記的13555家,民政部門登記的14109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831家;各類養老機構共有床位數3793724張。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妙生活的期待,養老機構管理工作也出現了某些新狀況新問題,重要體現在:一是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規定實施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對養老機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規定;二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先后出臺《國務院有關加緊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全方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高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推動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對加緊推動養老機構服務作出了新的布署;三是自以來,民政部聯合有關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養老院服務質量普遍改善,形成了某些好做法好經驗。針對這些狀況和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方法》。二、修改的重要內容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7章50條,與現行《方法》相比,新增17條,修改30條。除總則和附則外,重要內容涉及下列方面:(一)有關備案管理。備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建立的新制度,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專章規定。重要規定了四方面內容:一是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有關內容(第九條);二是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備案時間、備案機關(第十條);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辦理流程及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四是對備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提出了規定(第十四條)。(二)有關服務規范。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對現行《方法》的有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完善了入院評定制度,規定養老機構要根據評定成果擬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顧護理等級(第十五條);二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規定,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方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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