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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法制講座演講稿大家好!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些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大家可能都知道,咱們國家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農業大國,國土面積960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說是幅員遼闊,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積僅有18.26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從這些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耕地稀少的國家。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或者說是生產資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點,人類沒有能力創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對于人類來說是一種最珍貴的自然資源,如果人類不加以保護土地,合理開發土地,土地的減少將危及到人類的生存。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土地,穩固農業基礎,保證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咱們國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過立法強化土地管理,從此,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真正得以確立,從保障建設用地供應為主轉到切實保護耕地為主;從分級限額審批制度轉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實有面積迅速下降勢頭,全國連續10年實現了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與《土地管理法》同步實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體系,劃定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對于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這些土地法律法規的實施,使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成為現實。我們國家制定的專門土地法律法規有這么幾部:《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退耕還林條例》。內容涉及土地資源的法律有幾部,如《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另外還有一些國土資源部制定的規章,如,土地登記辦法。咱們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云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由于時間有限,下面我只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進行選擇性地講解,其余的大家自學。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類現實中,我們所說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即地球陸地表層,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巖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會自己長出來;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隨人們的意志移動,景東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鎮沅,鎮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東。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價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權可以讓一個人使用數十年。如,農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一)土地所有權我們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僅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權,一種是集體所有權,平常我們習慣說國有土地及集體土地。國家土地所有權是以國家為所有權人,由國務院代為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支配性權利。國務院還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發布行政命令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土部門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中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擔當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簽訂出讓合同。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建水井等構筑物,也是對承包土地的一種使用,也應予以保護。所謂“收益”主要是指承包人從承包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及養殖畜牧中獲得利益,如,果樹結的果子、糧田里產出的糧食。關于“生產經營權”是指農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如何在土地上進行經營,如選擇作物種植的時間及品種。對于“處置”是指農戶可以自由決定農產品是否賣出,如何賣、賣給誰,這都是承包戶的權利。這里,重點講一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性,是一種用益物權,因此,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流通轉換,其流轉的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轉包土地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有權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要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同意,只須向發包人備案。“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可以收取租金,土地的租賃也不須發包人同意,只須向其備案。“互換”: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種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移轉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應嚴加限制。一般只有在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情況下,才允許其轉讓,且受讓的對象也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還須經發包方同意,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的征用有嚴格的法律條件,《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征用必須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公共事業或公益事業的發展,依法律程序而進行,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土地承包人所得的補償包括被征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如承包人的繼承權,但應當注意,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承包地是不允許繼承的(指耕地),但林地除外,這主要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而作出的規定。如果允許繼承,可能出現一人有多份地的情況,但承包地雖不能繼承,而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林地之所以允許繼承,是由于林業生產經營周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于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甚至還會出現其他一些負面影響。4、承包方的義務。①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里的“農業用途”是指將土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不得將土地用于這些以外的建設活動,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廠等。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四)農村土地承包的程序1、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這是進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承包小組由村民選舉產生,能反映村民的民主意愿,保證所選人員的素質,因為承包工作是一項比較繁雜、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等一系列事項,因此,必須選舉產生承包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因承包方案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順利進行,因此,承包工作小組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狀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并且在擬訂方案時,應當遵循民主協商的原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工作小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應當將該方案予以公布,以便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這一程序實質上是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村民會議必須有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公布組織實施承包方案。5、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在合同簽訂方面,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時即成立生效。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并登記造冊,但承包方自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另外,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以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那種“新官不理舊事”的觀念是錯誤的,同時也是違法的。還有一問題,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合同時,對承包期限不得隨意超長約定,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1、對全家遷入小城鎮或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戶的保護,《土地承包法》對這兩種不同的情形是分別對待的。首先對全家遷入小城鎮(指縣級以下的城鎮),其承包戶的承包地是否收回,由承包戶自己決定,發包方不能不顧承包方的意愿,強行收回土地。因為現階段,我國小城鎮的規模都不大,就業機會很不多,如果進城農民一旦失去非農職業或生活來源,農村土地予以了保留,則他在農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當然,承包戶保留的承包地,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轉包給其他人或委托其親友代管;如果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間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比如轉入普洱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人應將承包地交回,如不交回的,則發包方可以將其收回,但應注意的是收回的是指耕地,并不包括林地。這樣規定,是為了穩定林地承包經營權,調動承包方植樹造林的積極性,防止亂砍濫伐,保護生態環境。當然,承包方對承包地有較大投入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也是我國民事立法公平原則的體現。2、對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首先,對結婚的婦女保護,婦女結婚嫁入地所在村應當盡量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分給嫁入婦女一份承包地。但有的村沒有富余土地,有的村甚至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如果是這種情況,出嫁女原戶籍所在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這樣,對于出嫁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擁有一份承包地。其次,是對離婚或喪偶婦女承包權的保護。如果婦女離婚或喪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應當給離婚或喪偶婦女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村應分一份承包地給該婦女,否則,原居住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六)耕地的保護在農村土地中國家將耕地列為重點保護對象,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占一補一,占多少,墾多少,誰占用,誰開墾。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將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蔬菜生產基地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列為基本農田加以保護。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四、建設用地我們國家將建設用地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國家為進行各種經濟、文化、國防建設及興辦各種社會公益事業進行建設所需要占用的土地。目前對國家建設用地的范圍作擴大化解釋,城市房地產開發也適用國家建設用地。國家建設用地的來源包括三個方面:其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國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公益事業或農民建設住宅所需占用的農村集體土地。我們國家對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用地審批制度,特別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嚴格限制占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家建設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依法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其它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程序: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方案后――縣國土局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被征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聽證――縣人民政府15日內公告征地方案——被征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在期限內持證到縣國土局辦理征地登記。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標準,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具體作了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農戶自己所有。安置補助費由誰負責安置向誰支付安置補助費。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一)在0.4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國土局備案;(二)用地在0.4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備案;(三)用地在2公頃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用地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城市規劃區內,人均占地不得超過20平方米,一戶最多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二)城市規劃區外,人均占地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一戶最多不得超過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較少地區的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在上述標準內從嚴控制;山區、半山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具體執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遷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必須限期退還集體,不得私自轉讓。經批準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按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建蓋,超過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出申請,由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單獨申請臨時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局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市國土局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需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使用審批手續。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五、土地法律責任與糾紛處理(一)違反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責任(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2)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國土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3)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國土地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4)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國土地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云南省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5)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土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7)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國土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8)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9)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0)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國土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1)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12)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3)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1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15)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16)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17)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18)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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