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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場臨時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規程商場臨時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轄區范圍內的公共安全、有序,配合完成各項施工并適時予以督導,以符合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業單位的指導要求,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轄區范圍內的的臨時工程施工管理,以及經營性質的各類廣告促銷、特種經營活動的施工管理。

3主要職責

3.1參照「zz廣場」《業戶手冊》、《裝修守則》的管理約定,對接受業主或使用人委托的施工單位進行適時監督管理,并協調有關物業供給事宜。

3.2對工程設計施工圖紙(方案)予以審定,并出具物業方意見。

3.3將有關工程過程中的進展情況,予以適時通報業主或使用人。

3.4對工程需整改事項予以書面通報,并配合施工方完成整改。

3.5對工程所需水電費用進行統計核算并結算款項到帳。

4程序要點

4.1圖紙(方案)審定

4.1.1業主或使用人提交工程項目資料,物業方聯系zz廣場項目部(必要時)進行審定,并出具書面意見。

4.1.2簽定《施工備案申請表》、《承諾書A版》。注1

4.1.3辦理《施工許可證》、《出入證》。注2

4.2施工方進場

4.2.1施工方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表于物業方備案,并辦理進場手續。

4.2.2物業方協調有關單位配合施工方進場。

4.3現場巡檢

4.3.1物業方客服部、工程部、保安部具體執行施工現場的巡檢工作,并填寫相關記錄。

4.3.2對施工過程中的違規事項予以制止,并落實整改事項。

4.4工程完工檢視

4.4.1物業方在工程完工時的完工檢視,并不代表政府主管部門的驗收,僅限于物業項目下的職責。

4.4.2物業方對完工檢視中發現的不符合審定意見項,需做出整改要求,并出具書面意見。

注1:當華云項目部進場施工時,簽署《承諾書A版》。

注2:當非營業時間進入商場施工時,物業必須另外開具《入店申請表》。

5相關文件

《業戶手冊》

《裝修守則》

6工作記錄

《入店申請表》

《施工備案申請表》

《施工承諾書A》

《施工承諾書B》

《整改單》

《施工跟進匯總表》

《臨時施工人員出入證》

《施工進度計劃表》

《施工會審意見書》

篇2:物業園區臨時管理規約(9)

物業園區臨時管理規約(九)

第一章總則

為落實本物業的售后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第二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商務中心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

2、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停車場;

3、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商業用房;

4、產權為建設單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四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五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六條業主應按原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七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業主應按《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九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平臺、景觀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3、影響園區或本物業外觀的違章搭建、設立廣告牌、私設攤點等;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8、隨意停放車輛、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0、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

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十二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不配合維修而損壞其他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適當催繳措施。業主除全額補交所欠的物業服務費用外,還將按所欠費用的日萬分之四的標準繳納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二條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物業名稱:號樓單元房

房屋買賣合同編號:

承諾書

為維護本園區的管理,本人已閱讀過《業主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愿意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購房人姓名/名稱

簽章:

年月日

篇3:住宅樓項目部施工管理規定

住宅樓項目部施工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的整體環境、維護其高擋社區的形象,特擬定本協議,望各施工單位仔細閱讀,并嚴格遵守執行。

一、施工人員管理規定

1、施工人員必須佩戴"**"項目部所發放的《臨時出入證》,按指定的路線出入園區,并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臨時出入證》一人一證,不得轉借;凡有不佩戴《臨時出入證》或使用他人證件的行為一經發現,管理處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2、施工人員進入園區應注意儀容儀表和個人行為,除不得隨地吐痰、不得隨地大小便、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不得赤腳、不得僅穿背心褲衩、不得穿拖鞋等,還應遵守園區管理規定和相關管理制度。

3、所有施工人員在園區內禁止進行與施工工作無關的任何活動或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煮飯、賭博、飲酒、留宿、游蕩及散發廣告等)。上述行為一經發現管理處不僅有權將其驅逐出園區,并且還將依據情節輕重對施工商進行經濟處罰)。

4、施工人員不得享用/使用園區內的一切共用設施和設備(包括但不僅限于:售樓處、公共綠地、衛生間、消防器材及設施、水源、電源等)。

5、施工單位對于施工人員應給予必要的管理和控制,由于其疏忽管理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損失,將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6、施工現場及園區內嚴禁吸煙和隨地丟棄煙頭。

7、施工人員必須全力配合保衛人員的例行檢查,例如:驗證、驗包等;

8、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園區之前,須填寫《貨物進出放行申請表》(見附表)并送至管理處批核;

9、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時,大面積使用汽油,油漆,脫漆劑,氧氣瓶,乙炔瓶,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前,須先經管理處批核后方可進行;

10、需要同時使用易燃易爆品作業時,不得交叉進行,以避免發生意外;

11、施工人員在作業完畢后,需將自己所遺留的施工垃圾及時徹底清理掉

12、施工材料不得放置于公共區域;

13、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時不得使用一切客用物品;

14、施工人員進入樣板間時必須佩帶有開發商核發的臨時出入證;

15、未經管理處批核同意,施工人員禁止進入樣板間,嚴禁私自在樣板間坐,臥,倚,休息等;

16、施工時要盡量避免噪音過大作業;

17、施工車輛進入園區內需服從保安人員統一指揮;

18、施工車輛在托運施工建材或工業垃圾時必須覆蓋帆布,不得將垃圾等雜物裸露;

19、施工人員嚴禁踩蹬草坪,或在草坪上坐臥,睡覺、休息等;

20、施工方如有生產材料需遺留施工現場,待次日繼續生產時,需將施工材料用帆布覆蓋,不得使其裸露在外;

21、施工人員完成作業任務后,需將使用過的電源,燃氣,水閥等開關完全關閉后方可離開;

22、施工人員禁止攜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入園;

23、施工人員下班后不得在園區內無故逗留;

24、施工人員在工作時不得坐臥在明顯外露處休息;

25、施工人員下班需將貨物工具帶出時,需持由甲方同意的出門條批核.

二、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應在進場施工前向"**"物業管理處申報施工人員名單及向工程部申報施工材料明細單;經核準并辦理了相關手續后,持管理處核發的《園區施工證》進場備料、施工。出現工程逾期情況時,應及時到工程部辦理延期手續;對于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的施工活動,管理處及保安部有權阻止其施工和拒絕其人員出入園區,由此造成的損失,則施工單位承擔;

2、裝修材料、工具等物品搬入售樓處、樣板間或園區,應提前到物業管理處辦理進入手續,按指定線路運抵裝修現場;而上述物品的運出則一律應提前到管理處辦理《物品出門單》,按指定線路運出園區;對于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物品,管理處和保安部有權拒絕其出入園區的要求并對于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3、施工過程中不得大面積的使用脫漆劑等易燃物品,和進行大規模的噴漆作業;如確有需要,應在管理處的監督下,在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和消防措施的前提下,獨立進行,切勿與其它工種交叉作業。

4、施工用電應向工程部申請,經同意后,在指定位置接駁臨時電源線;電器設備應由正式電工安裝并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其接駁的臨時電源線應予以基本的固定,不得隨意亂拉亂掛,且其用材應為截面不小于2.5mm2的雙護套電線。

5、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應嚴格執行園區的消防、放火、用電、使用易燃物品的規定,按每百平米配兩個手提式滅火器的標準配備足額的消防防火器材;在施工過程中,如遇需要動用明火或有可能產生明火的情況下,應首先通知管理處、工程部、保安部等部門,在采取了必要的防火措施、獲得管理處、工程部和保安部批準并有具備消防知識和技巧之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方可動用明火。

6、施工過程中,如需要使用稀料、汽油、脫漆劑等易燃易爆物品時,應嚴格遵守《消防防火條例》和《園區管理制度》,按每日實際用量經保安部批準攜帶入場;在結束當日工作時,應將剩料和空桶移出現場。

7、為了保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與裝修單位的負責人取得必要的聯系;裝修單位的負責人應在簽訂承諾書時,登記個人聯系電話,并保證全天24小時有人接聽;

8、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應按管理處制定的位置堆放,由施工單位統一清運。

9、禁止在施工現場或售樓處、樣板間周圍堆放施工垃圾、施工廢料、易燃易爆的物品或不必要的施工材料;上述物品應做到每日必清,保證安全;

10、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保證現場原有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在施工前應與工程部人員一起檢驗施工現場各種配套設施的完好性,并簽字認定各項設

施的功能狀況;在施工工程全面竣工后應提前通知工程部安排工程驗收,確認各種設施設備的功能狀況;

11、在施工過程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造成任何損壞的情況發生,物業管理處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處罰,并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篇4:小區臨時用電用水管理規定(8)

小區臨時用電、用水管理規定(八)

為了加強小區的水、電管理,防止出現浪費水、電的現象。確保小區水、電正常供應,特制定此規定:

一、前來聯系臨時用水、用電者,必須是合格的水工、電工,向管理處提交書面用水、用電申請,寫明用水、用電量的多少,時間長短,預付用水、用電押金。

二、臨時用水、用電,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用水、用電。

三、臨地用水、用電必須安裝由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水表、電表。若私自啟動改變水表、電表封印或運行回程,影響準確計量的,參照供水、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臨時用水管道,不應給小區的車輛或行人帶來不便。臨時用電最長使用期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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