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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售樓部物業服務中心工作督導和協調管理某售樓部物業服務中心工作督導和協調管理

1、在銷售中心現場建立早檢查早點名制度。每天上午8:50進行早檢查,早檢查時,上崗人員統一在銷售中心門口適當位置列隊集合,由現場綜合管理員對上崗人員個人著裝、儀容儀表進行檢查講評,對工作情況、注意事項、工作安排進行講評和安排,并將檢查結果進行記錄,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2、建立周例會制度。由現場綜合管理員組織,對本周的情況進行講評,對下周工作進行安排。周例會時應請示銷售負責人,征求其工作中的建議及意見或請銷售負責人直接參加。

3、現場綜合管理員要定期參加開發建設單位的有關會議,向開發公司領導匯報物業服務工作,并聽取領導的意見,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并將情況及時反饋到物業公司。

4、現場綜合管理員每天應按照《清潔工作質量檢驗標準》和《秩序維護員物業服務質量檢驗標準》,對各崗位員工完成的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并詳細記錄在《工作日志》上。

5、對建設單位和銷售工作人員提出的問題及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現場負責人應記錄在《員工個人工作質量不合格事件登記本》上,并通知相關人員及時整改處理。

6、現場管理員每月25號前,應將服務工作完成情況、建設單位和銷售中心領導的評價意見及建議、員工的工作表現和服務工作中的改進建議等進行月總評,并將匯總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上級領導。

篇2:幸福社區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

幸福社區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

(二○**年*月*日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居民區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進一步推進社區民主自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居民區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是指居民區群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與居民區黨組織的關系)

居民區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制度在居民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居委會負責召集并組織實施。

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政府有關部門或居委會在社區實施的項目或涉及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居委會組織部分社區成員代表召開會議,廣泛討論,并提出具體意見的會議制度。

第五條(聽證會的召集)

居委會召集聽證會,原則上由相關政府部門征求居委會意見后,由居委會決定。居委會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及時召集聽證會。涉及居民區事務,居委會自行召集聽證會。

第六條(聽證會人員的組成)

聽證會的人員由居委會組織成立聽證小組,居委會主任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相關政府部門或居委會在社區實施項目或重大事項涉及到的有關居民群眾代表、居民會議代表、社區單位代表等組成。

第七條(聽證會的主要內容)

聽證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及本社區成員切身利益的近期建設規劃項目(市、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除外);

(二)涉及本社區社會穩定的事項;

(三)其他需要聽證的事項。

第八條(聽證會的程序和內容)

聽證會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一)準備程序;

1、居委會決定召集聽證會的,應在收到相關政府部門書面聽證要求和內容的七日內,確定時間、地點、參與聽證的人員,并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及與會人員;

2、召開聽證會之前,居委會應對需要聽政的事項,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居民群眾意見;

3、聽證會的召開必須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二)會議程序:

1、主持人報告議題;

2、居委會通報聽政議題的相關情況;

3、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4、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團回答與會人員的咨詢;

5、表決和形成聽證決議。其中,表決的方式由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決定,形成的聽證決議必須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委會應做好完整的會議記錄。

(三)后續程序;

居委會應在聽證會結束的七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公示;聽證事項涉及相關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由居委會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書面抄送相關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

協調會制度

第九條(協調會的含義)

協調會是對涉及社區成員間的公益性、社會性事務以及一般矛盾、利益沖突,進行協商解決的會議制度。

第十條(有關部門提供服務)

居委會召集協調會時,可邀請區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協調會人員的組成)

協調會由有關當事人、居委會主任、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及有關社區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居民區黨組織負責人、社區民警、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等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協調會的主要內容)

協調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涉及社區成員公共利益的有關矛盾;

(二)社區成員間的民事糾紛、利益沖突;

(三)當事人請求協商解決的其他矛盾。

第十三條(協調會的程序和內容)

協調會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一)準備程序:

1、列出需要協商的事宜,在協調會召開前的七日內書面告知與會成員;遇到矛盾激化、重大糾紛和沖突時,可隨時召開協調會;

2、協調會召開前,應先由居委會聯系當事人和其他與會人員確定協調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準備好相應的材料。

(二)會議程序:

1、會議先由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然后由居委會主任分別詢問當事人,明確矛盾、沖突或分歧的焦點所在,并據此進行協調,做好詳實記錄;

2、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協調文書,由當事人核對后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參與協調會的其他相關部門人員也應同時簽字蓋章;

3、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應由當事人以及其他參與協調會的人員在協調文書上簽字或蓋章,并由居委會主任告知相關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三)后續程序:

1、協調會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如會后當事人達成一致的,須形成書面材料,并簽字或蓋章后交副本于居委會存檔;

2、協調會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如當事人提出再次召開協調會的要求,居委會應予以同意,但對召開同一內容的協調會儀,以三次為限。

評議會制度

第十四條(評議會的含義)

評議會是居委會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對被評議的機構、事件、對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的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被評議對象)

被評議對象主要包括公安、工商、稅務、環衛、市容監察、房管、衛生等區職能部門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逐步實施),以及物業公司、社區工作站等居民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評議會的形式)

評議會一般采取綜合評議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進行。根據實際情況

,還可以采取專題評議、考察評議等不定期的形式進行評議。

第十七條(評議會人員的組成)

評議會的人員由居委會組織成立評議小組,居委會主任擔任組長,成員由居民會議代表,社區成員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評議會的主要內容)

評議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市、區有關社區工作,完成社區工作目標和任務等方面的總體情況;

(二)履行社區工作職能,完成相關工作的情況;

(三)參與社區共建的情況;

(四)其他有關社區建設和管理的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十九條(評議會的程序)

評議會的程序包括:

(一)年底召開評議會前的十五日內,由評議小組通知被評議對象遞交工作總結;

(二)評議小組收到工作總結后,對照被評議對象年初遞交的全年工作計劃,對被評議對象進行考察,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評議小組召開綜合評議會議,由被評議對象對工作績效、存在問題,具體整改措施等進行匯報,然后由評議小組進行討論,形成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的書面評定意見;

(四)居委會在評議會召開后的七日內,將評議意見向被評議對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反饋。

上級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將評議小組的評議意見作為對部門雙重管理、考核和有關干部獎懲任免的依據。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實行。

篇3:物業品質督導部經理崗位職責

物業管理公司品質督導部經理崗位職責

一、熟悉了解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和行業的管理服務標準,對事物的觀察、分析、判斷、協調處理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二、在總經理(分工副總經理)領導下,實施公司品牌的規劃、完善、督查管理。

三、協助總經理搞好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每月末定期向總經理報告,提高服務質量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四、負責制訂公司員工行為規范,服務質量的考核,獎懲標準。隨時檢查執行情況,及在督查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供領導決策參考。

五、協同人事行政部共同抓好提高員工整體素質的培訓,為行業的發展培養合格員工,提供儲備人才。

六、作風民主,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循私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針對服務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迅速處理,保證管理服務,政令通暢,良性循環。

七、主管員工獎懲工作,受理業主投訴、員工申訴,在查明原因后向總經理提交處理意見報告,做到條條有記載,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復。

八、負責組織管理人員年度述職報告,主持部門領班年度工作總結,對其考核情況及時呈報總經理。

九、有權向公司總經理建議對物業服務中心主任級人員做出調整或辭退處罰,有權對各物業服務中心主任級以下人員予辭退或罰款處理。負責向公司總經理發現推薦內部管理人員。

篇4:物業集團全面質量管理督導工作規范

1.0目的

規范督導工作,提升各樓盤工作質量、管理質量、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規范。

2.0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全質辦)的督導工作。

3.0職責

3.1全質辦現場質量督導員負責本規范的實施。

3.2物業集團各部(室)、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人為本單位工作任務、不合格項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全體員工必須積極配合督導工作的開展。

4.0工作內容

4.1嚴格按照公司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會議決議事項的完成時間節點要求對物業集團所屬各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4.2嚴格按照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物業集團質量體系文件要求、"國優"標準以及相關物業法律法規(來自:.)對物業集團所屬各單位的管理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不合格項目,分析原因,并提出糾正/改進建議。

4.3負責對各樓盤處理物業集團"總經理信箱"、"總經理熱線"投訴事項完成情況的驗證工作。

4.4做好各樓盤質量督導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各類信息,包括各樓盤的工作動向、業主的重大投訴、員工的思想動態、員工的工作氛圍以及各類違章違紀等。

4.5負責對所屬各單位人、財、物方面進行專題檢查,做出專題督查報告匯報物業集團負責人。

4.6質量督導員每個工作日發現工作質量、管理質量、服務質量的不合格項目,分析原因,填寫《(樓盤)督導意見書》,于次日9:00點前呈報物業集團負責人批示處理意見。待物業集團負責人批示后,將批示意見反饋樓盤負責人,并在規定整改期限內現場核查完成情況,在《(樓盤)督導意見書》上填寫核查結果。

4.7質量督導員通過現場驗證,對未按要求整改的項目納入當月考核,在《(樓盤)督導意見書》上填寫考核意見。

4.8質量督導員依據日常督查考核情況,填寫《年月份**物業集團考核扣罰明細表》于每月最后一天報樓盤負責人確認,并于次月1日報全質辦。

4.9全質辦(來自:.)根據集團公司制度執行情況,于每月最后一天填寫《年月開發建設管理制度考核明細表》,次月1日報物業集團負責人審核后抄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

4.10全質辦每月最后一天將各樓盤的《年月份**物業集團考核扣罰明細表》進行匯總,于次月3日報物業集團負責人審批,審批結果交財務部實施。

4.11督導資料屬于保密資料,各相關單位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和泄密。質量督導員定期將督導、考核記錄整理并返回全質辦,由全質辦統一歸檔。

5.0質量驗收標準

5.1督導工作公正、公平、公開、標準統一;

5.2督導、考核記錄格式統一,無漏項、無錯誤、無涂改;

篇5:小區物業中心督導管理機制

小區物業中心督導管理機制

采取有效的督導管理機制,通過工作績效、成本效益與工資掛鉤的管理制度,對各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指導和管理,保證工作正常運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具體有以下四種作法:

1、經濟管理:公司與各級員工簽訂目標責任狀,明確員工的權利與義務,并制定各員工所在崗位和工作績效相掛鉤的工資制度,以此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2、制度管理:遵循既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來規范員工的言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3、行政管理:實行每月、每周各部門擬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各部門主管每天組織部門員工召開"早會"布署當日工作,下達工作任務,總結前一天的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每周管理中心項目經理召開管理中心工作例會,講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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