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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7/17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險(B款)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其他相關單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依法登記注冊、自行或通過代理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第三條本保險僅承保被保險人與買方就特定出口項目所簽訂的,且同時滿足以下各條件的商務合同:(一)商務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真實、合法、有效;(二)商務合同簽約方、合同標的、合同金額、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內容完整且明確。保險責任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已確立債權且應在約定付款日收回的應收款項,因下列風險未能收回的,對于被保險人應收款項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商業風險,包括:(1)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2)買方拖欠;(3)買方違反商務合同的約定,致使商務合同提前終止或無法履行。2.政治風險,包括:(1)買方所在國(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以商務合同約定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2)買方所在國(地區)、項目所在國(地區)政府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根據商務合同進口貨物或服務;(3)買方所在國(地區)、項目所在國(地區)、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4)買方所在國(地區)、項目所在國(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許可證或者不批準已頒發的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致使買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商務合同;(5)買方所在國(地區)、項目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暴亂,致使商務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6)保險人認定的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已確立債權且應在約定付款日收回的應收款項,在被保險人按照信用證條款的規定提交單據后,因下列風險未能收回的,對于被保險人應收款項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商業風險(1)開證行破產或無力償付;(2)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2.政治風險(1)開證行所在國(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2)開證行所在國(地區),或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3)開證行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武裝沖突或暴亂,導致信用證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4)經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責任免除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商務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二)商務合同生效時,被保險人或買方仍未取得所需的各項許可證、批準書或者授權;(三)商務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列明的風險已經發生或將會發生,被保險人依法或依照商務合同約定可以終止但仍繼續履行商務合同;(四)以買方支付預付款為生效條件的商務合同,在買方未支付或僅部分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即發送貨物或提供服務;(五)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在本保險合同、商務合同及其從合同下的權益;(六)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商務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七)買方為被保險人的關聯方。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的諸如違約、欺詐等故意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二)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破產或喪失合同履行能力;(三)匯率波動;(四)信用證支付方式項下:1.因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開證行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2.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遞送或電訊傳遞過程中遲延、遺失、殘缺不全或誤郵;3.虛假或者無效的信用證。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商務合同中要求對買方出具的履約保函或其他保函項下發生的損失、費用;(二)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因違約而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或罰金;(三)債權關系存在爭議的應收款項,除非被保險人提供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被保險人享有該商務合同項下應收款項債權,或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后被保險人解決了該爭議;(四)有付款擔保的商務合同項下的應收款項,除非擔保人已完全履行擔保協議,或法院、仲裁機構做出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協議的判決或裁決;(五)除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的任何利息損失;(六)本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額和不在賠償比例內計算的金額;(七)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信用額度、賠償比例和免賠額第九條信用額度為保險單載明的商務合同項下保險人所承保的應收款項的最高金額,具體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條賠償比例和免賠額由本保險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與商務合同有效期保持一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起訖日期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起始于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一)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的約定收到足額保險費;(二)商務合同生效。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于下列任一條件具備時終止:(一)被保險人收到商務合同項下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全部款項;(二)保險人全部履行本保險單項下的賠償責任;(三)商務合同終止,且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未發生;(四)根據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導致保險責任終止的其他情形。保險費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合同簽發后15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足額交納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費。如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拒收遲延交納的保險費、解除本保險合同,并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僅在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列明的風險未發生的前提下,經保險人書面認可,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商務合同無法履行,被保險人方可解除本保險合同并要求退還相應保險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在收到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的申請后,保險人區別情況處理:(一)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照保險費的5%向投保人收取退保手續費,并將剩余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二)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解除合同的,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日比例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應收的部分后,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自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訂立本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本保險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七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第二十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身的生產經營和管理、與買方的交易以及可能影響保險人風險預測、費率厘定、信用額度審核和理賠追償的信息等情況提出的詢問,并保證其向保險人提供的資料或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投保單中聲明的基本情況發生顯著變動,或發生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其他情形,投保人須在該變更發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確保商務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始終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認真履行商務合同項下各項義務,且在商務合同生效時已經取得履行商務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許可與授權。第二十三條保險合同生效后,非經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實質性變更已經向保險人投保的商務合同條款,不得行使或放棄商務合同中約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如被保險人和買方或開證行就應收款項需要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新還款協議須事先得到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約定付款日和應收款項金額將按照新還款協議進行相應修改,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做最終確認。第二十四條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在本保險合同、商務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或文件項下的權益。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應認真審查商務合同及有關單據,定期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做好應收款項催收工作。在買方或開證行可能違約或預期違約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并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減損行為應確保保險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其中在買方破產時,被保險人應在買方所在地法院或有關機關登記債權、及時參與破產清算,并向保險人提供買方破產證明。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核查與本保險合同相關的賬冊、合同、單證以及往來函電等資料,保險人承諾對相關資料保密。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書面通報如下情況:(一)商務合同履行的進展情況;(二)買方或開證行在商務合同項下任何付款情況;(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每個自然月結束后的30日內,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提交買方逾期超過30天的未支付款項的明細報告,無論該款項是否納入承保范圍。可能損失通知及索賠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在獲悉買方拖欠風險發生后30天內,或其他風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保險人要求的格式向保險人報告可能損失。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是索賠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未能在本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后180天內仍未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在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被保險人若全部或部分收回欠款,不論此時保險人是否已經賠償,均應在收到欠款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保險人。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以保險人要求的格式及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確保所提交資料與信息的真實性,并始終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的風險和實際損失確已發生的舉證責任。賠償處理第三十三條本保險責任列明的風險發生的情況下,如涉及貨物或工程處理,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在被保險人處理完畢貨物或工程之前,保險人原則上不予定損核賠。被保險人處理貨物或工程的方案事先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如果商務合同存在付款擔保或發生貿易糾紛,被保險人為執行擔保或解決糾紛而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由被保險人先行支付。該費用在被保險人勝訴且損失確屬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時,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權益比例分攤,否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訴訟費或仲裁費限于裁判文書上確定的金額。第三十五條保險人核定損失金額的基礎為:在損失發生時按照商務合同約定已確立債權的未能收回款項的金額。第三十六條保險人定損核賠時,應扣除下列款項:(一)被保險人已收到的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二)買方有權收取、貸記、沖抵或反索賠的款項;(三)被保險人與買方在商務合同項下,以及被保險人與開證行在信用證項下存有爭議的款項;(四)被保險人通過實現擔保、轉賣、處理貨物或工程等方式已經或可以收回的款項;(五)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擅自放棄債權或降價的部分。第三十七條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核定的損失金額與信用額度從低原則確定賠付基數,賠償金額為賠付基數與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再減去適用的免賠額。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最高賠償限額。第三十八條保險人賠付后出現下列情況時,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賠款:(一)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與買方存在付款擔保或貿易糾紛,或被保險人未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而存在欺詐行為或與買方有惡意串通行為;(二)被保險人擅自接受退貨、同意折扣、擅自放棄債權或與買方或開證行私自達成還款或和解協議。(三)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保險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償權;(四)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損失進行賠償。追償第三十九條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應委托保險人進行追償或根據保險人的要求自行追償,否則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在被保險人委托保險人追償情況下,如保險人查明被保險人所受損失屬于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照各自權益比例分攤追償費用;如保險人查明被保險人所受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如被保險人未按保險人的要求進行追償,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第四十條在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賠償所涉及的商務合同項下的權益,包括收取合同價款的權利,以書面形式轉讓給保險人,同時將賠償所涉及的交易標的以及該交易標的有關的單證、票據及擔保等以書面形式轉讓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商務合同項下負有賠償義務的人進行追償,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追回欠款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按照在本保險合同項下各自的權益比例分攤追償費用和追回款。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上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人,并按照保險人指示將保險人應得部分退還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的任何追償款項,在與保險人分攤之前,視為代保險人保管。第四十一條保險人全部履行賠償責任后,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協助保險人追償的義務不因本保險合同的終止而免除。第四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發生后,無論被保險人與買方是否有特別約定,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買方對被保險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視為按約定付款日時間順序償還本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對該買方的應收款項。保密條款第四十三條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向除相關銀行外的任何人泄露本保險合同的存在及其細節。由于違反該項約定給保險人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四十四條除相關法律及保險人上市地規則要求外,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保險合同及承保的商務合同的任何情況。由于違反該項約定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四十五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六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貨幣及匯率第四十七條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貨幣單位為美元,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賠款及追回款均以美元計算并支付。如需兌換:(一)按照《保險費通知書》簽發日期當日零時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基準價確定保險費;(二)按照被保險人索賠的受理當日零時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基準價確定賠款;(三)按照保險人收到追回款當日零時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基準價確定追回款。如無上述匯率可以參照,以保險單約定的匯率為準。釋義第四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確立債權:被保險人按商務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或設施等合同義務,相應獲得了要求買方付款的權利。(二)買方拖欠:買方違反商務合同項下對被保險人的付款義務且超過應付款日60天仍未支付貨款。(三)關聯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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