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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分析()一、美國A企業從我國B企業進口一批凍火雞,供應圣誕節市場。協議規定賣方應當在12月10此前裝船。不過賣方違反協議,推遲至12月25日才裝船,因此A企業拒收貨品,并主張撤銷協議。試問在上述狀況下,買方A企業有無拒收貨品和撤銷協議的權利?為何?分析:按本例的狀況,美國A企業享有拒收貨品和主張撤銷協議的權利。由于:1、B企業未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裝船,這是一種違反協議的行為。在本例中,賣方交貨的時間雖然只比協議規定的遲了25天,不過卻使該批火雞趕不上節日市場供應,將給買方帶來嚴重后果。無論是從美國法或聯合國公約的規定來看,賣方B企業的這種違約行為,將構成重大違約或主線違約,受害方A企業是有權拒收貨品和主張撤銷協議的。假如按英美法,這種違約亦屬違反要件,受損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權利。一家美國企業C從中國企業D進口一批一般凍肉雞,協議規定賣方應在3月底此前裝船。不過賣方推遲至10月7日才裝船。貨到美國后,C拒絕收貨和主張撤銷協議。雙方發生爭議。事后查明,美國肉雞市場價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穩,無大變化。試問在上述狀況下,買方C能否拒收貨品和主張撤銷協議?為何?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狀況,根據美國法或聯合國公約的有關規定,買方C不能得到上述權利,但可以規定延遲交貨的損害賠償。由于:1、從違約性質的分類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國賣方D供應的是一般凍肉雞,這是常年供應的商品,與供應圣誕節的火雞具有節日消費習慣的原因,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雖然D交貨時間延遲了7個月,但產生的損害與上例是不相似的。事后經調查,美國肉雞市場價格,在4—10月的7個月內保持平穩,無重大變化。因此,違約人D雖未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條件,不過C仍然從該協議獲得重要利益。綜合問題:問題:(1)中方與否違約?為何?(2)美方規定拒收貨品和撤銷協議與否合理?(3)買方可以采用的救濟措施有哪些?(1)案例是綜合的,同步波及時應當逐一分析與否違約,熟記這兩種案例的分析,回答(2)見案例分析(3)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用的救濟措施要點;損害賠償、予以合理期限、撤銷協議二、大連東大企業向香港CAL企業訂購3臺特殊的印刷設備,協議單價8000美元,交貨期為6月5日。東大規定CAL務必及時供貨,否則會影響一筆7萬美元的訂單。CAL沒有準時供貨,東大只好按當時市場價8150美元向其他企業購進。以《公約》為根據,思索如下幾種問題:東大企業與否有權就設備差價向CAL索賠?盡管東大采用補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萬美元訂單的業務,東大企業能否就該筆業務的損失向CAL索賠?假如這一時期,一家美國企業向東大預訂了一筆10萬美元的業務,也因CAL違約而損失掉,東大企業能否就該筆業務的損失向CAL進行索賠?假如根據我國《協議法》,上述問題的結論怎樣?1.有權。根據《公約》,損害賠償額應等于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這里差價與利潤的損失顯然包括在內。2.可以索賠,本案中,7萬美元訂單CAL知曉,根據《公約》,賠償額不能超過違約方簽訂協議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協議也許導致的損失。3.不能索賠,根據第二條回答,10萬美元訂單CAL不知曉,因此東大企業不能就該筆業務的損失向CAL進行索賠4.根據我國《協議法》,結論與《公約》結論相似。2.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企業(買方)與荷蘭碧海有限企業(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的協議。協議規定:由賣方在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所有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整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賣方將不交貨。對此,買方表達按協議規定價格成交。買方隨即于7月7日問詢另一家企業尋找替代物,新供應商表達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臺機床并規定支付價款5.6萬美元。買方當即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方以當時的6.1萬美元的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于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規定賣方賠償其損失。問題:補進屬于哪種救濟方式?買方規定與否合理?答:補進屬于一種損害賠償的救濟措施。補進制度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措施,并不阻礙其同步提出損害賠償買方規定合理,應當按5.6萬減5萬的差價進行賠償(2)根據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法協議的一方,必須按狀況采用合理措施,減輕由于另一方違反協議而引起的損失。假如他不采用措施,違反協議的一方可以規定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本案中,買賣雙方未對漲價問題到達協議,導致賣方不交貨,實際上已構成賣方的違約,在這種狀況下,買方應當宣布撤銷協議,并從其他供應商那里進貨,以減輕損失。不過買方雖然在7月7日問詢過另一家,但實際上12月7日才補進,因此,買方所規定的差價損失不能予以賠償,而只能得到協議規定的價格(即5萬美元)和宣布協議無效時的時價(即7月7日前后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

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FOB協議,發售一批油菜子。協議規定:某年3月份裝船。假如買方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派船接運貨品,賣方同意保留28天,但買方應當承擔現行費率計算的倉租、利息和保險費。協議簽訂后,買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運貨品,賣方發出警告:假如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運貨品,賣方將解除協議并保留索賠權。成果,買方所派船只于4月25日抵達,不過貨品已滅失。賣方與否有權解除協議?為何?問:1.買方3月份沒有派船來接貨與否違約?2.賣方認為買方已經違約,協議終止,對不對?3.風險由誰承擔?答:1.違約,買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運貨品2.不對,買方確實已經違約不過賣方發出警告假如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運貨品,賣方將解除協議并保留索賠權。根據《公約》第二條“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其義務”賣方規定了合理時間,因此協議沒有終止。3.按本例的狀況,買賣雙方均有違反協議的行為,各方都應各負其責。賣方貨品的滅失負責,而買方應對因延遲提貨而用去的額外費用負責。由于:(1)買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期限提貨,這是買方的違約行為。(2)賣方對該貨品有實行保全貨品和防止損失的責任。中國的甲企業與美國的乙企業簽訂一份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協議約定:甲企業發售一批木材給乙企業,履行方式為:甲企業于7月份將該批木材自吉林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后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企業支付對應對價。但7月份,甲企業沒有履行。8月3日,乙企業告知甲企業,該批木材至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10日,甲企業依約將該批木材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木材在自大連至紐約的運送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于雙方對貨品滅失的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乙企業認為,甲企業未于7月份履行協議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協議因甲企業未準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品損失的風險理應由甲企業承擔。

問題:(1)乙企業與否有權規定甲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何?(2)乙企業認為本案協議因甲企業違約已經終止的觀點與否對的?為何?(3)本案中,貨品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何?

答:(1)有權。由于甲企業已經遲延履行協議,構成違約。

(2)不對的。根據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公約的規定,假如賣方不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其義務,則可以給賣方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在此時間內,買方不能采用與此相沖突的救濟措施。在本案中賣方即可以在買方規定的“至遲不超過8月20日”的合理時間內履行義務。協議仍然有效。

(3)由買方承擔。根據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公約的規定,協議雙方對風險承擔沒有約定的狀況下,假如貨品波及運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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