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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是基于約定雙方共同效益制定的獲得雙方同意的契約,合同內容不僅應寫明雙方信息與合同約定的內容,同時還應明確雙方在合同建立過程中的權益與責任。而合同責任主要以違約條款的形式展現,目前很多民事合同因缺乏違約條款或違約條款不夠規范等,出現條款不可操作的問題,導致被違約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陷入被動局面。因此,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在獲得雙方許可的情況下訂立更加明確、更具可操作性的違約責任條款,這樣才能夠保障和維護自身的權益,達成友好的合作關系。一、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明確的必要性合同制定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雙方的基本權益,因交易雙方提出的訴求不同,如果要完全根據當事人法律水平、合作期望、交易重視程度等制定出完美的合同是不現實的,再加上很多民事合同都是在較為簡單的環境中制定的,因此很多民事合同都存在結構不完整、責任不清晰等問題,還有的則會直接忽略違約責任的設計,如果后續出現違約情況,那么合同方就很難根據合同規定提出反制或責任措施,嚴重侵害合同方的權益。另外,還有的民事合同中雖然保留了違約責任的模塊,但僅僅依據簡單的“一方違約應承擔相關責任”,本句中的“相關責任”概念模糊,內容不全,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在違約之后很難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進而導致自身權益被損害。這也就說明了明確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的重要意義,希望人們提升法律意識,引起重視[1]。二、違約責任的種類與選擇(一)繼續履行合同方可在違約責任處規定對方的違約責任為繼續履行,其具體的處理和達成方式又分為金錢債務與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前者通常規定違約方繼續支付相關債務,包括價款、利息等。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貨幣具有高流通性與可代替性,因此從長期來看屬于可履行的范疇,可作為違約責任的類型。針對非金錢債務的合同要求繼續履行以實現合同的目的同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存在一定的限制與除外情況,例如法律事實上的不可履行、費用過高或權利人合理期限內未申請履行等。以上幾種情況下,合同方可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獲取相關賠償的權利。(二)代替履行代替履行指的是合同出現違約情況后經協商或評估,存在不履行、履行不符合規定且不適合強制履行情況時可選擇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方式。不管是金錢債務還是非金錢債務,權利人都可以上交相關材料或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三)補救措施若合同一方履行與約定內容不相符,且合同中對于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夠明確時,權利人可評估債務的性質以及造成的損失,向違約方提出更換、退貨、降低價格等補救處理措施,以便合同的繼續履行。但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則應根據條款內容進行違約處理。若條款不明或未約定,并在補救措施商討中未達成一致者,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條例進行處理。換句話說,在違約情況下,若雙方可達成一致的補充約定則根據補充條款進行處理,若雙方不能夠達成一致則按照交易習慣進行處理[2]。(四)損失賠償合同的約定應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當一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就會對另一方的權益造成損害,具體體現為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那么此時權利人應當獲得相應的損失賠償,該部分賠償應當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可能獲得的經濟效益。但這部分合同超常履行可能獲得的效益不能夠成為侵害另一方權益的依據,因此損傷賠償幅度的評估應具有科學性,不得超過違約方可預見的違約損失。通常情況下由違約方通過支付金錢的方式進行違約賠償,包括已經支出的費用、因違約導致的交易機會損失、固有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等。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購買雞的交易合同,其中乙方無視合同中對雞健康的規定,提供了病雞,而甲方購買之后導致自己原本養殖的雞大面積感染患病。那么在以上情況下,乙方不僅需要賠償甲方跟其購買雞支出的費用,同時還應補償其原本養殖雞生病、死亡造成的損失費用。若甲方在購買之后還與其他方簽訂了售賣的連帶交易,那么乙方還需補償甲方因感染病雞導致的與第三方的違約責任、利益損失等。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若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明確了違約金,那么仲裁時則會評估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的情況,如果實際損失低于違約金則適當增加賠付金額,反之則酌情減少[3]。(五)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合同違約責任中比較容易判定和處理的情況,若合同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遠遠高出約定違約金則建議適當提升違約金數額,若實際損失遠遠低于約定違約金,則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賠付金額。《民法典》合同編中規定的違約金可以是合同簽訂雙方在合同中的規定,同時也可以認定為法律方面的直接界定,一旦違約方出現違約行為并造成對方的損失則應對其支付相應的金額。約定違約金的相關處理只能夠在具有違約金規定且存在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應用。在實際的合同制訂中,約定違約金的呈現形式各不相同,包括雙方提前約定的金額以及基于一定計算標準的規定賠償金額。約定違約金是保障合同權利一方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體現出賠償、懲罰、責任限制等不同屬性。交易雙方提前約定違約金賠付的金額或形式能夠進一步明確違約責任,減少后期違約舉證耗費的時間與經濟成本。在最新的《民法典》中,約定違約金不再是最低額的賠付界限,若違約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遠遠超過約定違約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賠付金額,保障權利人的權益。以上裁決將依據債權人出具的有關損失高于約定違約金的證據和申請,只有充足的證據才能夠支持以上賠付要求。這是法規給予債權人的基本權利,但這并不代表必然應當增加賠付金額,在大多數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應當不超過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民法典》中有關確立司法酌減的相應規則有詳細論述。司法酌減同樣需出具充足的證明,保障約定違約金遠遠超出造成的經濟損失。值得注意的是,若約定違約金超過違約經濟損失但并未達到相應的司法標準,那么也不符合司法酌減的作用范疇。以上兩種情況需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并出示相關證明、證據,期間另一方可進行反訴,也可結合對方請求進行抗辯。約定違約金的履行存在延遲情況,該情況需要與前文提過的繼續履行進行區別。如果違約方要求延遲履行違約金并進行支付,那么需要首先履行自己的債務。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那么其將不能夠要求延遲履行違約金,因此這樣的行為也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該部分規定的違約金。而如果債權人受領延遲違約金則可以繼續履行。《民法典》中針對延遲履行與繼續履行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針對延遲違約金履行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關系并未進行詳細論述,因此面對不同情況時還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4]。(六)違約定金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不同,其本身是一種金錢擔保行為,在合同開始之前交付相應的定金,并從交付定金時開始履行合同。理論上來講,違約定金的數額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但法律有關定金的數額也有著明確的限制,即不能夠超過正式合同的20%,如果定金高于合同的20%則多出的部分視為無效。定金是合同履行之前就支付的擔保金額,能夠監督交易雙方的合同履行情況,發揮擔保的作用[5]。三、以違約金作為合同違約責任的優勢(一)約定簡單,使用廣泛經過上文介紹能夠發現,多種違約責任條款中以約定違約金的責任內容最為簡單和明確,在支付方式上屬于金錢給付,具有較為廣泛的合同適用性。約定違約金在合同中以具體數字或計算標準的方式記錄,更加清晰,不存在較多爭議。約定違約金的責任賠付方式與交易雙方建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保障或提升經濟效益,另外還能夠發揮督促雙方履行合同的功能。違約金其實也是經濟利益的其中一種體現形式,存在于合同規定中但是卻獨立于雙方合同履行之外,因此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不會對合同的繼續履行造成影響。因此,違約金形式的違約責任是受到合同雙方認可和接受的。值得注意的是,交易雙方在制定違約金規定的時候應明確具體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盡量減少雙方的爭議,提升可操作性與簡單性。例如針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的違約責任就可以這樣規定:“因施工方原因導致的分部、分項工程不合格的,按照以上質量不合格項目造價的5%支付違約金并進行返工,直至分項質量合格為止;以上項目違約金應由建筑方在支付下一階段工程款時直接抵扣。”以上案例中就規定了違約金的支付數額與支付方式,如果施工方出現違約情況就可以根據以上規定采取反制措施,且不存在混淆不清的情況[6]。(二)對雙方具有良好公平性合同是交易雙方基于自身利益達成的協作關系,因此合同雙方都有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那么違約金的規定就能夠限制雙方的合同履行行為。合同雙方可就雙方的違約行為提出金額對等的違約金規定,這樣就能夠監督雙方的約定履行情況,體現出公正平等、公開性特征。例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購房者可以提出開發商因未按時交房承擔的違約責任,開發商也可以提出購房者未按時付款的違約責任,這樣就能夠督促合同雙方的履行行為。(三)違約金具有良好可操作性違約金本身是金錢賠償,因此其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與靈活性。與其他賠償形式相比,違約金在數額計算方面的規定更加簡單和明確,若一方違約則應根據約定違約金的賠償方式進行金錢賠償,在舉證和執行方面更加簡單,操作更加便捷,大多數時候無需通過訴訟進行解決,合同雙方責任與權利較為明確。與賠償損失相比,違約金賠付過程中的訴訟證明責任更小,權利人只需要舉證表明對方違約即可獲得訴訟支持,要求對方按照約定賠償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約定違約金。賠償損失過程中不僅需要證明對方違約,還需舉證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這部分損失在舉證與計算方面的難度較大,增加了訴訟賠償與執行的復雜程度[7]。四、民事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免責事由(一)不可抗力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法律中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與社會事件。當存在不可抗力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將結合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8]。(二)債權人過錯因債權人自身的過錯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合同的則不應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除了以上兩類免責條款之外,還有標的物的自然損耗以及受債權人影響導致損失擴大的,一般債務人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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