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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界定原則的研究匯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處時間:12月21日來源: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構成部分,不過至今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尚無統一的定義,也尚未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正式記錄,這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宏觀管理和發展政策研究多有不便。本文通過對國內外中小企業界定原則進行總結分析,并結合目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研究內容,根據創新基金數年管理的經驗,從實際出發探索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的、便于記錄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界定原則。
一、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
探討科技型中小企業,首先必須弄清晰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中小企業是企業規模形態的概念,是相對于大企業比較而言的。對于中小企業的界定,目前世界各國(地區)所設定的參照系原則各不相似。通過簡介和比較各國(地區)不相似的中小企業界定原則以及世界重要國家(地區)的中小企業發展狀況,對分析我國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探討加緊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意義和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原因等提供根據。
1、世界重要國家(地區)中小企業界定原則及其發展
對于中小企業的界定,國際上所設定的參照系原則一般有三個原因:一是實收資本;二是企業職工人數;三是一定期期(一般為一年)的經營額。在這三個原因中,大多數國家只采用其中的兩項,個別國家三項都采用。并且雖然是采用相似參照系原則的國家,不一樣國家所界定的原則也是不盡相似的。
美國中小企業的含義,一是指那些不規定具有較大規模的企業(包括經濟規模中性和規模不經濟產業,規模指標重要指企業人數);二是指尚處在向較大規模方向發展過程中的中小型企業。美國有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大型企業,也有相稱數量的中小企業。美國中小企業的劃分原則重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由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頒發的,重要從數量上劃分中小企業,如20世紀80年代初制造業的數量界線是雇用人數不超過1500人。第二種是由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頒布的,重要從質的方面劃分,規定任何企業只要符合下列四個原則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就屬中小企業。這四個原則是:(1)獨立經營,即企業主同步也是經理;(2)企業的資本是由一種人或少數幾種人提供的;(3)企業產品的銷售范圍重要是當地;(4)和本行業的大企業相比企業規模較小。以上四個原則實際上是互相補充的作用。在近年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每年出版的《中小企業狀況》中,已使用更簡略的劃分原則,一般把雇員不超過500人、年營業額不超過600萬美元的企業稱為中小企業。此外美國還根據不一樣發展時期的狀況和不一樣行業的經營特點,分門別類地對中小企業原則進行詳細劃分。中小企業是美國充斥活力、成長最快的企業組織。
英國博爾頓委員會以三分法對中小企業所下的定義,從定性的角度比較科學地揭示了中小企業的實質。一是中小企業一般占有有關市場的較小部分。這就意味著中小企業對價格、產品數量或所處環境具有很小的影響力或主線就沒有影響力。但這并不排除中小企業也許在某個小型專業市場占有很大的份額。二是中小企業一般沒有任何定型的管理機構。也就是說,中小企業一般是由業主自已當經理,自已負責決策和管理。不過,伴隨企業的發展,專業管理部門逐漸地部分或所有地取而代之。三是中小企業不受母企業的控制,也就是說中小企業有自己決策的自主權。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從博爾頓委員會這三點定義中不難看出它對中小企業的定義,強調了中小企業的市場份額、人格化管理和獨立決策的性質。性質上的定義并不能替代量上的劃分,因此該委員會最初把制造業、零售業、批發業、建筑業、采礦業、汽車業、服務業、公路運送業、飲食業等9個部門,規定為雇員不到200人為中小企業,后又改為不超過100人。在英國經濟學界,對中小企業又提出了此外的原則。例如,《小企業——金融與控制》一書的作者吉姆則認為,一種企業假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中的兩個就可以稱為中小企業。這三個條件是:(1)年營業額不超過100萬英鎊;(2)資產總負債不超過70萬英鎊;(3)平均每周雇員不超過50人。
在加拿大,制造業和零售業對于中小企業的劃分分別有不一樣的原則。制造業年銷售額低于200萬加元、雇員少于50人的企業為中小企業。零售業凈銷售額低于100萬加元、雇員局限性50人的企業為中小企業。加拿大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規模的96%,中小企業的產值占全國國民生產總值的25%。中小企業的從業人員占全國職工總數的40%。
在德國,國家經濟部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原則,一般是按就業人數和年周轉額來加以劃分的。在工業部門中,職工人數在500人如下,年周轉額在1億馬克如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在商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中,職工人數在50人如下,年周轉額在200萬馬克如下的為中小企業。
意大利是一種中小企業數量多、比重大,而政府也比較重視中小企業的國家,素有“中小企業王國”之稱。在意大利,對于中小企業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規定,在記錄上一般重要以企業雇員們多少作為企業規模的參照系原則。企業雇員在500人及以上的視為大企業,雇員在499人及如下的則視為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中,一般又將雇員在100-499人之間的視為中型企業,而將雇員任99人及如下的視為小型企業。此外,手工業有時列入小型企業,有時則作為單獨一項列出。
法國政府規定雇員500人如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據法國工業部的記錄,1995年法國約有中小企業229萬家,其中20人以上的中小工業企業3.5萬家,從業人數占全國職工總數的50%;法國中小企業的附加值占全國企業附加值總額的57%,出口量占全國出口總量25%,企業投資占全國投資總額的1/3,營業額占40%,其中紡織品出口占70%以上。
日本的中小企業十分發達,并且在組織開展專業化協作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據日本1963年頒而的《中小企業基本法》規定,在工業、礦業、運送業中,其資本額或出資額為1億日元如下,常常雇用人員為300人如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商業零售業、服務業資本額或出資額為l000萬日元如下,常常雇用人員為50人如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經營批發業3000萬日元如下的企業,常常雇員100人如下的企業為中小企業。
韓國,按照1986年的政策定義,以企業雇傭人數和擁有的資產額為原則來劃分規模,雇傭人數在300人如下的制造業、礦業和運送業企業,200人如下的建筑業企業,20人如下的商業服務業企業,只要不是財閥所屬企業,均可視為中小企業。
中國臺灣地區,由臺灣“中華經濟研究院”在1996年所作的《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之研究》的匯報中,提出了臺灣中小企業界定的新原則:對于制造業、營造業、礦石及土石采礦業,規定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如下或常常雇用員工人數300人如下的為中小企業;對于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品業運送倉儲及通訊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及個人服務業,規定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5000萬元或常常雇傭員工人數100人如下為中小企業。
比較上述不一樣國家和地區對中小企業的定義,可以發目前中小企業界定原則中存在相對性的特點,重要表目前如下三個方面:
(1)地區的相對性。經濟規模大小不一樣的國家(地區)對中小企業規模的界定原則是不一樣樣的。在丹麥,從業人員200人以上的企業為大企業,而在美國的某些行業,如飛機制造業,從業人員在1000人到1500人之間的企業仍屬中小企業。丹麥400多家大企業,若以美國的原則衡量,則沒有一家是大企業。
(2)時間的相對性。各國(地區)對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是伴隨經濟發展、社會變化而不停更改的。如韓國1966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將制造業、礦業、運送及其他行業中從業人員枉200人如下或資產總額在5000萬韓圓如下的企業規定為中小企業。伴隨從業人員數和資產總額的擴大,1976年重新將從業人員在800人如下或資產總額在5億韓圓如下的企業規定為中小企業。我國的中小企業界定原則也伴隨經濟發展前后做過四次修改。
(3)行業的相對性。不一樣行業中小企業在從業人員、資產總額、銷售額等規模指標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日本,工礦業、運送等行業規定從業人員300人如下的是中小企業,而對于批發業,規定從業人員100人如下的才是中小企業,零售業和服務業則規定從業人員不超過50人的企業才是中小企業。
由于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存在相對性的特點,因此在界定中小企業時,運用辯證的相對性原則比使用客觀規模指標更為重要。
2、我國在不一樣經濟時期對中小企業的界定及其發展
我國的中小企業劃分原則,自建國以來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增進法》制定實行前曾做過四次更改:第一次是20世紀50年代,重要是以企業職工人數的多少,作為企業規模的劃分原則:職工在3000人以上的為大型企業,500-3000人之間為中型企業,500人如下為小型企業。第二次是1962年改為按固定資產價值數量作為劃分原則,第三次是1978年,國家計委公布《有關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型企業劃分原則的規定》,把劃分企業規模的原則改為“年綜合生產能力”。1984年,國務院《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措施》對中國非工業企業的規模按照企業的固定資產原值和生產經營能力創立了劃分原則,重要波及的行業有公交、零售、物資回收等國營小型企業。如規定京、津、滬三市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400萬元且年利潤不超過40萬元的屬國營小型公交企業,三市以外對應原則為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如下和年利潤30萬元如下。第四次是1988年,對1978年原則進行修改和補充,重新公布了《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原則》,按不一樣行業的不一樣特點作了分別劃分,將企業規模分為特大型、大型(分為大一、大二兩類)、中型(分為中一、中二兩類)和小型四類六檔。當時中小企業一般指中二類和小型企業。詳細規定為:凡產品比較單一的企業,如鋼鐵聯合企業、煉油廠、手表廠、水泥廠等按生產能力為原則劃分;某些企業,如發電廠、棉紡廠,習慣上以生產設備數量為原則劃分;對于產品相設備比較復雜的企業,以固定資產原值數量原則劃分。1992年又對1988年劃分原則作了補充。增長了對市政公用工業、輕工業、電子工業、醫藥工業和機械工業中的轎車制造企業的規模劃分原則。1999年再次修改,根據1999年11月國家記錄局和原國家經貿委制定的我國企業類型劃分原則,將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作為重要考察指標,分別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類,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50億元以上為特大型企業,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為大型企業,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5千萬元以上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5千萬元如下為小型企業,中期又針對企業所處的不一樣行業,新的劃分原則又出臺了某些新的解釋。參與劃分的企業范圍原則上包括所有行業中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工業企業。
第五次即近來一次對中小企業原則的制定。在數年中小企業發展的基礎上,為貫徹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增進法》,2月1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記錄局聯合公布的《有關印發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的告知》(國經貿中小企[]143號)規定的。該《告知》指出,《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中的中小企業原則上限即為大企業原則的下限,國家記錄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型企業的記錄分類,并提供對應的記錄數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有關數據分析,不再制定與《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分原則;對尚未確定企業劃型原則的服務行業,有關部門將根據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成果,共同提出企業劃型原則。中小企業原則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該規定合用于工業、建筑業、交通運送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根據《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中小企業原則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人如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如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對職工人數3000人如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如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如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如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送和郵政業,交通運送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如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如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如下,或銷售額15000萬元如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他為小型企業。國家記錄部門大中小企業劃分原則闡明:
l、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職工人數以現行記錄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替代;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記錄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人替代;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記錄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替代;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替代;交通運送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記錄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替代;資產總額以現行記錄制度中的資產合計替代。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步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數據來源:國家記錄局。
《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的出臺,增強了《中小企業增進法》的可操作性,為此后更好地貫徹實行《中小企業增進法》,為各級政府、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明確扶持和服務對象,為深入制定和貫徹中小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為中小企業自身定位與發展提供了原則根據。中小企業原則指標由如下要素構成: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并結合行業特點。職工人數作為各行業中小企業原則均采用的指標,簡樸明了,輕易界定企業規模,可突出中小企業在處理就業和穩定社會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與世界重要國家的通行做法一致,具有國際可比性。銷售額可以客觀反應企業在市場上的經營規模和市場競爭能力,也是我國現行記錄指標中數據比較齊全的指標,將其作為中小企業原則的指標,比較符合我國企業實際,輕易操作。資產總額可以從資源占用和生產要素投入的層面上反應企業規模。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從不一樣的方面客觀反應了企業規模,采用這三個指標體現了原則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也是各國和地區中小企業原則制定的重要指標。實踐表明,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在工業和建筑業還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結合行業特點,詳細在《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中,工業、建筑業采用了職工人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送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因其行業企業的資產總額與銷售額的關聯度不大,資產總額不能客觀反應其經營規模,加之既有資產總額的記錄數據不全,只采用了職工人數相銷售額兩個指標。
假如與國際比較可以看出,根據《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劃分企業規模類型的成果與國外中小企業的對應比例基本一致。英國、法國中小企業戶數比例分別為99.8%、99.6%,美國、日本、德國的中小企業戶數比例也都花99%以上,我國這一比例為99.14%;APEC組員體中小企業銷售收入比例一般在60%~70%之間,我國這一比例為67.63%;APEC組員體中小企業職工人數比例一般在70%~80%之間,我國這一比例為78.99%。從總體上看,《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既具有國際可比性,也充足考慮了我國國情。假如與現行工業企業劃分原則比較,不難看出,按照現行《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原則》,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大、中、小型企業分別為8589戶、14398戶和148269戶,占所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比例分別為5.02%、8.41%和86.57%。按照《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進行劃分,大企業減少了7122戶,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則分別增長了3477戶和3645戶,大、中、小型企業戶數分布比例變為0.86%、10.44%、88.70%。二、國外創新型中小企業界定理論綜述
1、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提出
源于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經后人發展,宏觀層面衍生出國家創新體系學說,微觀層面開發出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兩者融合相生,即在國家創新體系下,國家政策怎樣支持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地實行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已成為世界經濟時尚前沿熱點。創新型國家因此能成為世界大局主導,國家創新體系是組織和機制基礎,實行自主創新戰略提高關鍵競爭力是主線途徑。關鍵在于擁有關鍵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群,而創新型中小企業作為重要主體在其中處在“國之根”(Lee,)的地位,是競爭力源泉的重要構成部分(大田弘子,),研發效率比大企業高幾倍甚至幾十倍,有不可替代的自主創新、社會效益和引領示范作用,世界95%的基礎創新,OECD國家50%的重要技術創新,EU尖端技術領域99%的專利,美國鋼鐵石油精品100%和鋁業8o%的技術創新,都是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完畢的(INNOBIZ,),但創新型中小企業面對“市場失靈”具有低出生率高死亡率的致命弱點(格雷納,1992),必須有政府對應的政策扶持,這已是被實踐證明了的世界性共識。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開始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為重點的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提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作為響應,國家有關部委聯合開展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獎勵措施和創新型企業試點已初見成效。但也應看到目前我國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不多,尤其創新型中小企業很少,而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建設及其有特點、針對性的政策支持還沒有提上應有的日程。研究國外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理論意義在于為開發出有中國特色定位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進而制定認證指標和政策體系框架,提供文獻研究和借鑒,實際意義在于為政府將創新型中小企業從創新型企業總體和一般意義上的中小企業中劃分出來,做出有特點針對性政策扶持的決策和制度安排,處理國家創新體系在主體建設上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缺位,提供實證基礎。
2、創新型中小企業界定理論綜述
國外對什么樣企業是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說法,可由兩方面探究。從縱向看經歷了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型中小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到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的動態發展。從橫向看OECD、EC、美國、日本和韓國對于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說法和內涵靜態理解的有同有異。現歸納使用較多的六種說法作為借鑒,選擇其中一種比較靠近我們所理解的“innovativeSMEs”,可作為開發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的基礎。
2.1基于技術創新成果角度界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innovativeSMEs)。與一般中小企業相比其特性是新產品開發成果、專利、技術創新件數及其比率等技術創新活動的產出指標優越(Kim等人,1993、Hicks和Hegd,)
此類似于OECD在對象區間中把以新的技術或較高級的技術改善產品或工藝的企業定義為創新型企業(OECD—Eurostat,1997),意味著強調不僅要實行一系列技術創新活動,并且必須獲得成功并有創新成果的企業才有資格。為了彌補僅以專利等產出指標界定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局限性,有的研究者開發出了新的產出指標,更有研究在技術創新努力必須是成功的假定前提下,加入技術創新活動的投入指標,諸如R&D投資,附設研發機構,與外部的研發協作,創新扶持政策的參與,技術人力教育背景等指標(Flor和Oltra,、Brouwer和Kleinkneeht,1996、Jacobsson等人,1996)。公開的專利不包括保密技術、著作權等技術創新成果,企業也都不想通過專利來保護很輕易被模仿的工藝革新。為克服其缺陷,有研究采用對象企業直接調研法。OECD(1997)開發設計并通過《奧斯陸手冊》提醒了可信度較高的原則程式化的技術創新調查措施。Coombs等人(1996)通過度析貿易或技術刊物上刊登的企業新產品資料,提出了測定技術創新成果文獻基準的創新產出指標,這種措施具有非研究者亦非企業立場即第三者客觀判斷的長處。Khan和Manopichetwattana(1989)在界定創新型中小企業考慮到投人指標時,以技術創新活動的努力程度和經營者對創新成果的主觀判斷為原則,劃分出創新型(innovative)中小企業和非創新型(non-innovative)中小企業。Baldwin和Johnson(1996)以包括技術創新活動的投入和產出的技術創新(innovativeness)原則,深入細分出更具有創新性(more-innovative)的中小企業和創新性較小(1ess-innovative)的中小企業。國外有關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研究與有關文獻的歸納分類2.2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technology-basedSMEs)。是指爭取創業機會時以具有比較優越的技術能力為基礎追求競爭優勢的中小企業(Granstrand,1998)
由于技術密集型小企業也是以體現技術能力的研發人力或R&D投資比重等投人指標和專利、新產品等產出指標來鑒別的,在操作方面與上述創新型中小企業沒有明顯的區別。Giudici和Paleari()指出,在屬于高技術產業的中小企業中至少具有如下特性之一的企業即可稱為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在市場上展示具有技術創新的產品,銷售額占R&D投資比重超過10%,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員工占30%以上,進入小規模創新企業園區或創業培育中心,與重要研究機構或大學共同研究,在有關部門具有技術領先地位。
2.3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newtechnology-basedSMEs)。它作為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是大學及研究所為新技術實業轉化而設置的新生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
這就是熊彼特(1939)所謂的創業家創新的經典,又稱小規模的高成長企業(Khan和Manopichetwattana,1989)。Bollinger等人(1983)提出,少數關鍵創業者為開發技術上具有創新的設計,并將其商業化為重要動機,從而設置的不是大企業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獨立的企業,叫作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理特管理顧問有限企業(ArthurD.Little)(1977)提出,以帶有很大技術風險的發明或技術創新為基礎創業,年齡不超過25年的獨立企業叫作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一般與這種嚴格原則相比較而言,在R&D投資率或科技人員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產業中,也使用包括年齡小的中小企業在內的高科技中小企業(high-technologySMEs)的概念(Storey和Tether,1998)。類似的概念尚有諸如技術密集型風險(technology-basednew-venture)企業,包括在尖端產業接受風險創業基金的投資創業后不到,所有權和經營都獨立的企業(Kazanjian,1988、Kazanjian和Drazin,1989、1990)。此外,也有一部分學者按企業成長目的把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像美國的Microsoft和Intel等成長為大企業的“專業型”,一種是在部分技術領域具有專業化技術能力的“專業化的供應者型”,Tether(1997)將前者界定為以新生泛用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new,generictechnology-basedfirms),將后者界定為以新生目的市場專業技術為基礎的企業(new,nichemarket,specialisttechnology-basedfirm)。Fonte和Coombs()通過對葡萄牙等國企業的研究發現,雖然同稱是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其特性和行為也大不相似,發展中國家或目的市場的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企業伴隨企業年齡的增長而趨成熟,可以進化成為專業化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Storev和Tether(1998)把歐洲與美國的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加以比較另有啟示,歐洲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不太多,創業者的學歷高,創業組織的人力資本較高,對應生存率也高,成長率雖比一般創業企業略高,但幾乎沒有如在美國那樣急速成長的新生技術基礎中小企業的案例。創業者受教育水準很高,有在大學或研究所工作經驗的相對較多,年齡分布多在30-50歲之間。但與美國相比風險投資能力較差,這是由于還沒有形成承受新技術創業危險承擔的文化,如法國、芬蘭那種政府替代風險投資而對初期創新進行研究基金或類似融資的補助等支援,因而導致風險技術投資力量的局限性,或如在美國那樣潛在力量很大的新技術創業模式或創業者相對局限性。
2.4高技術中小企業“High-technology-basedSMEs”,意義是參與比其他產業R&D投資率或科技人員比重大的高技術產業(Hightechnologysector)競爭的中小企業(Shearman和Burell,1988、Butchart,1987)
Hung等人()在以臺灣IC、計算機、光電子、通訊、精密儀器等高科技產業的企業為對象的研究中使用了高科技企業(High-technology-basedfirm)的說法。
2.5長期生存創新中小企業
即持續的創新者,(1ong-lived,highlyinnovativesmallfirm,serialinnovator),從特點看是比一般的創業期企業壽命要長而企業規模持續在較小狀態(Hicks和Hedge),是指可以持續創出以專利之類的公告記錄的創新成果而非創業期的中小企業,與通過初期產品市場化成功可以成長為大企業的新生技術中小企業具有不一樣市場規模成為專業化技術供應者的狀況諸多。Tether(1997)把這種類型的中小企業稱為以新生目的市場專業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Kim(1997)研究發現了在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中,通過對發達國家企業技術長期的追趕學習而專業化的中小企業,并稱其為動態老式中小企業(traditionaldynamicsmallfirm)或以長期進化型技術為基礎的中小企業(1ong-evolvedtechnology-basedfirms),即成熟技術基礎中小企業(maturedtechnology-basedfirm)在狹小的目的市場專業化形成為以新生技術為基礎的企業,以發展中國家為中心的一般中小企業有的伴隨年齡增長而成熟轉化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2.6創新戰略型中小企業(innovationtypeSMEs)。是以技術創新施行差異化戰略的中小企業,或意昧著在企業戰略層面中創新戰略所占比重高的中小企業
企業的戰略類型由事前象征與事后分類在諸多的研究中出現了追求創新的企業戰略。Miles等人(1978)以事前分析把企業的戰略類型分為防御型、探索型、分析型和反應型等四種,其中第二種探索型就是以技術創新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即創新型戰略企業。在Miller和Friesen(1984)以事后分類法導出過10種企業戰略類型中,適應2型(Slb)和目的市場創新型戰略有類似的特性。
綜上所述,創新型中小企業在概念上不僅可以多樣的形態來定義,并且同一概念創新型中小企業之中也存在互相區別的類型。而從動態看,冠之以創新的中小企業概念通過了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演進,趨向集中于上述第一種界定措施,但作為政策扶持對象風險創業類的中小企業也納入其中,統稱為創新型中小企業。例如日本和韓國較為一致最多使用的是“innovativeSMEs”概念,一般體現甚至在新聞媒體語境直接采用漢語字詞,日語和韓語原文中用“發明的中小企業”體現,而在日本和韓國的中文網上則用“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說法,依其學術文獻,“innovativeSMEs”即其所謂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范圍重要包括技術創新型中小企業(INNO-Biz)、高風險型(Venture)中小企業和經營管理創新的中小企業,但其政府法規文獻規定扶持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對象只限于前兩種,與我們理解和實際相近,所具有的可借鑒性更強。
3、啟示
(1)建設創新型中小企業在國家創新體系中是主體建設的基礎工程,而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的界定在建設創新型中小企業這一系統工程中是首要工程,否則政策扶持等工程無從談起,因此受到國際學術界的高度重視。
(2)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的產生與界定,與一種國家發展階段有內在本質的必然聯絡。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通過長期學習效應已經積聚了建設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基礎,在目前從投資主導向創新主導經濟發展階段的構造轉型過程中,急需借鑒創新型國家經驗,開發出有中國特色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
(3)在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界定的諸多角度和側重點中,最高層次是成功實現自主技術創新,最低層次包括一般經營管理的創新,而作為創新型戰略的政策扶持對象,應當界定為技術創新型企業和風險創業型企業構成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4)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的界定是一種揚棄進步的過程
作為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對象,我國也曾經使用高新技術企業、成長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概念,也有學者提出技術創新型企業的概念。高新技術企業有技術含量不一樣行業區別的成分,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政策更側重其高風險創業的扶持。作為我國政策扶持的成長型中小企業,是指在較長時期(如5年以上)內,具有持續挖掘未運用資源的能力,不一樣程度地體現出整體擴張的態勢,未來發展預期良好的中小企業,這里側重強調了企業生命周期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而沒有側重強調使企業長壽和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關鍵能力??萍夹椭行∑髽I從概念上重要顯示了行業性質和角度的劃分,沒有強調內在的創新能動性,并且此類行業的中小企業不一定都創新。單一的技術創新型企業政策相對淡化了扶持風險創業的重要內容。上述中小企業的建設和扶持政策在不一樣的層面、角度和階段,對于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國家創新體系主體建設和自主創新國家戰略的規定下,要深入發展、完善和創新。為此,科學技術部、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三部委以《有關開展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的告知》提出了創新型企業的概念,是在技術創新、品牌創新、體制機制創新、經營管理創新、理念和文化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業,要同步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持續創新能力、行業帶動性和自主品牌、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創新發展戰略和文化等5個條件。應當說這一創新型企業的概念涵蓋和政策措施的出臺適時且富有創新性,而首批創新型企業共103家的選出和各省市地方對應活動的展開,標志著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初見成效。但也應看到評比扶持創新型企業的認定條件,還沒有統一的細化,并且在規模限制上不分大中小企業有“一刀切”的弊端,從而也暴露出目前我國國家創新體系主體建設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及其制度供應的缺位。因此,應梳理、比較和借鑒上述國外尤其是日韓經驗,揚棄、整合和提高國內有關概念和政策,并在既有的創新型企業概念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創新戰略的規定,緊密結合國情實際,研究開發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概念,進而制定扶持政策,推進創新型中小企業建設工程。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界定
如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界定原則進行了探討,但愿對于增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以及有關宏觀管理和理論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國內外科技型中小企業定義簡述
1.1有關科技型企業的定義
科技型企業國際上通用的叫法是高技術企業(Hi-techenterprise),是相對于一般企業而言的。目前,對于科技型企業(高技術企業)有如下幾種定義:
(1)“判斷高技術企業的原則重要看企業的產品與否是高技術產品”。
(2)《科學美國人》雜志對高技術企業的定義是“一般需10%以上的高級工程師和科學家。”
(3)根據美國學者F.G.Doody和H.B.Mumtser的觀點,高技術企業可定義為是一類體現出高增長率、高額的研究與開發費用、高附加值、強烈的出口導向和高技能的勞務密集的生產技術的企業。
(4)美國學者德曼西斯庫(D.Dimancescu)在《高技術》雜志上指出:“對高技術企業的定義。“一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高;二是銷售收入中用于‘研究與發展’的投資比例高?!?/p>
(5)在歐盟,對高技術企業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定義有:Arthur.D.LitterGroup的定義,他們認為高技術企業是建立局限性25年的獨立經營單位,這些企業以運用發明創導致果為基礎或以技術創新為基礎,并承擔技術風險。ShearmanandBurrell認為高技術企業是在新的產業中誕生的獨立的企業。廣義的定義為:所有在高技術產業中生產經營的新企業。
目前,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是在原則產業分類法產業記錄基礎上,用R&D投入強度和專業科技人員占總就業人數的比值(科技人員密度),作為綜合指標來進行高技術產業的劃分:一般把兩項密度指標兩倍于全國制造業平均值的企業界定為科技型企業。
1.2我國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界定
(1)有關科技型企業的定義
我國有關科技型企業以及在實踐中廣泛使用的與科技型企業有關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的定義狀況可概括如下。
①有關科技型企業。有學者認為科技型企業等同于高技術企業。陸立軍、盛世豪等著《科技型中小企業:環境與對策》一書中指出:科技型企業(高技術企業)應是指那些研制、開發、生產、銷售高技術產品或大規模運用高技術的企業,它不一樣于一般企業的本質特點是在為社會提供產品或勞務的過程中波及到的基于新興科學知識的技術含量比較高?!?/p>
②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萍夹推髽I(高技術企業)是根據產品的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程度、研發活動、經營規模、核算方式、企業家素質、科技活感人員比例、研發投入強度、技術性收入與高技術產值比例等重要指標的來認定的。
在我國實踐中高新技術企業除必須與高新技術或高新技術產品相聯絡外,還必須滿足企業規模和經營期等條件的限定,即企業規模和經營期必須到達規定條件以上的企業才也許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并且還規定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和很好的經濟效益。
③有關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是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構成,以發展科技產業為目的的非政府經營的科技型企業。科學技術部、國家經貿委1999年7月26日公布的《有關增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個體等多種經濟成分,基本特性是實行‘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重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征詢、技術服務等活動?!?/p>
(2)有關中小企業的界定
2月19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記錄局、國家計委聯合公布了新的《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工業中小型企業的條件為:職工人數人如下,或銷售額3億元如下,或資產總額4億元如下。在新原則中把從業人員數量作為一條重要劃分根據是與此前劃分原則的最大不一樣,這也是國外十分強調的數量原則。
(3)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界定
科技部于1999年設置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并初次定義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創新基金的定義,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企業必須具有如下條件:在中國境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應重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l0%以上;對于已經有主導產品并將逐漸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a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2、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界定原則的思索
由上述分析可知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一種復合概念,是科技型企業的科技特性與企業規模特性的結合。在界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時應當注意把握如下原則:
2.1原則既要有質的規定性,又要有量的原則,同步要遵照務實的原則。
質的規定性是回答何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問題,量的規定性是通過指標數值來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量化原則。所謂務實原則是指定義的界定原則要符合實際,原則尺度輕易把握,可以得到對應的記錄數據。
(1)對于質的規定性,即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概念,需要明確科技型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關系,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與民營科技企業的關系。
有關科技型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關系,比照前述我國實踐中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和措施,作為科技型企業不應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中對企業規模和經營期的限定,因此可以認為科技型企業范圍比目前我國實踐中高新技術企業范圍要寬,高新技術企業是到達一定規模和經營期限的科技型企業。
有關科技型中小企業與民營科技企業的關系:科技型中小企業與民營科技企業同屬于科技型企業。兩者的差異在于:從企業規模上看,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包括大型科技企業,而民營科技企業沒有這種限定;從經營機制上看,民營科技企業實行“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是非政府經營的科技型企業,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經營機制上沒有限制。但兩者又很相近,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大多數是由擁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所開辦,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般認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發展科技產業為目的的中小型科技企業,重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具有明顯小型化的特點,其絕大多數(約90%以上)企業的從業人員在100人如下。
因此,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定義,還需要仔細斟酌,謹慎提出比較穩妥的概括性描述。為此我們暫且把它定義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重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中小型企業。
(2)對于量的規定性,我們認為應考慮如下幾點:
①對于科技型企業確實定,可采用R&D投入強度、科技活感人員比例和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科技人員比例三項指標作為定量原則。詳細數字可根據全國R&D資源清查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研究確定。可考慮將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R&D投入強度標精確定為2%以上,將科技人員比例標精確定為20%(或15%)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比例標精確定為8%(或6%)以上。這些數量界線尚有待于用實際數據作深入論證。
②《中小企業原則暫行規定》采用了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三項指標作為劃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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