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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礦井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1總則1.1編制目的為增強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程序,提高礦井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變能力,保證礦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有效地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的生命安全,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安全工作。1.2編制依據1.2.1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1.2.2國家有關文件和規定《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6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關于加強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總應急〔2006〕19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預防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8〕70號)。1.2.3山西省有關文件和規定《山西省生產安全條例》、《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山西省特大安全故應急救援預案》、《山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1.2.4國家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1.2.5山西煤炭運銷集團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有關應急預案《山西煤炭運銷集團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有關應急預案》1.3適用范圍1.3.1適用區域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承建的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副斜井、行人斜井井筒工程及工廣范圍內的重大安全事故。1.3.2事故類型可能發生的事故主要是頂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塵爆炸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及災害性天氣事故、礦井火災事故、礦井停電事故、提升運輸事故等。1.3.3事故級別1.3.3.1傷亡事故的級別(1)輕傷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輕傷重傷)的事故。1.3.3.2非傷亡事故的級別(1)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事故:a、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h至4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h至16h;b、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c、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作業的;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e、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f、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g、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h、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I、小型物件墜入井筒;j、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k、壓風機風罐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l、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m、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n、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m以下、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m以下、冒頂高度在1m以上;o、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p、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事故: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b、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e、因水災使采區停產;f、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g、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冒頂高度在1m以上;h、提升設備的斷股、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I、大型物件墜入井筒;j、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l、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m、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n、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o、35kW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p、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q、礦區內積水較多,主井、副井、35kW以上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r、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3)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事故: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m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三晝夜以上;b、瓦斯煤塵燃燒、爆炸;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t(含50t);d、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生產安全;e、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停產;f、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g、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h、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冒頂高度在1m以上;I、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j、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K、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1.4應急預案體系項目部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其中專項應急預案有煤礦重大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煤礦重大水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等、礦井掘進巷道重大頂板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煤礦煤塵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火工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礦井停電事故應急預案、提升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災害性天氣應急預案。見附圖應急預案體系圖1.5應急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2)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憂患意識,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3)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職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4)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項目部配合建設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建設單位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會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協同應對,將日常管理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2危險分析2.1礦井概況山西煤炭運銷集團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是由原山西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和原山西順昌煤業有限公司進行兼并重組整合而成。井田位于婁煩縣城北10km處的新莊村西,行政區劃隸屬靜游鎮,其井田地理坐標為:東經111°44′34″~111°46′23″,北緯38°07′59″~38°09′12″。井田北距嵐縣縣城約30km,南距婁煩縣城約10km,東南距古交市約80km,鄉級柏油路通過本井田,東距太(原)~嵐(縣)公路約7km。交通比較方便。井田面積達3.4455km2,設計生產能力0.9Mt/a。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文件《關于太原市煤礦礦井2004年度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結果的批復》,井田內開采9#煤層,屬低瓦斯礦井。據山西煤炭運銷集團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2010年5月在井下取樣送山西省煤炭工業局綜合測試中心進行煤塵爆炸危險性測試,其結果:9#煤層火焰長度〉400mm,抑制煤塵最低巖粉量80%,煤塵具有爆炸性。9#煤層吸氧量0.66cm3/g,自燃傾向性等級Ⅱ,為自燃煤層。2.1.1工程概況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承建的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副斜井、行人斜井井筒工程是礦井資源整合后的主要系統工程,副斜井凈斷面積14.25m2,掘進斷面表土段19.0m2,基巖段16.32m2,井筒長度314m,(其中表土段60m,基巖段254m),巷道坡度-21°;行人斜井凈斷面積10.61m2,掘進斷面14.06m2,井筒長度259m,巷道坡度-22°。2.1.2開拓技術條件2.1.2.1礦井開拓方式:斜井單水平開拓2.1.2.2通風方式: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通風2.1.2.3運輸方式:斜井箕斗提升2.1.2.4供電方式:雙回路供電2.1.2.5支護方式:表土段混凝土澆筑支護、基巖段錨網噴支護2.1.2.6礦井瓦斯等級:礦井屬低瓦斯礦井。2.1.2.7可采煤層:9#煤層。2.2危險分析2.2.1水災:根據礦生產中的水文地質資料,井筒下掘時,有可能遇到已廢棄的采空區、老巷,若與井筒貫通,會造成透水事故。2.2.2井下火災:發生的原因有外因和內因兩種。根據施工方案和方法主要存在外因火災有:明火(包括電氣焊、明火)所引起的火災;油料(包括潤滑油、液壓設備用油、維護設備用油等)在運輸、保管和使用時引起的火災;炸藥在運輸、使用過程中所引起的火災;機械作用(包括摩擦、震動沖擊)所引起的火災;電氣設備的絕緣損壞和性能不良所引起的火災。內因火災主要是煤炭自然發火引起。2.3.4地面火災工業廣場內由于供電電源線路老化短路、電器設備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用火不當、失火及其他等原因,可能發生地面火災。2.2.4頂板事故:該施工中,在井筒穿越臨近小窯廢巷和老空區附近;井筒刷大巷道段;如支護不及時、支護強度不夠、支護措施不合理,極易發生頂板事故,造成大面積冒頂。2.2.5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一般多發生在井下掘進工作面作業地點。在通風質量差的獨頭掘進工作面、頂板冒落的空洞內、低風速巷道的頂板附近和停風的盲巷等可能積存瓦斯,如遇有引爆火源,有可能發生瓦斯爆炸。違章排放瓦斯或巷道與老空區貫通等有大量瓦斯涌出時,如電氣設備防爆性能不良、放炮不符合規定、機械磨擦等產生引爆火源,也可引爆瓦斯。2.2.6煤塵爆炸事故:在掘進、放炮、運輸過程中,都會產生大量煤塵;風速過高會引起工作面和運輸巷道煤塵飛揚,風速過低產塵點產生的煤塵排不出去而增加浮塵量;當煤塵含量達到爆炸臨界點,遇有引爆火源時,就會發生煤塵爆炸事故。2.2.7火工品事故:火工品在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上,有可能因碰撞、劇烈震動、熱分解、遇到明火、雜散電流、電氣漏電、違章放炮等原因引起爆炸。2.2.8礦井停電事故:供電主要有電氣災害、靜電的危害、雷電災害、電氣系統故障危害、可能造成排水、通信、通風、提升運輸等系統設備停止運行、損毀設備、電氣火災;人身觸電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引爆雷管炸藥,導致外因火災,引起瓦斯爆炸等。2.2.9提升運輸事故:斜井采用絞車運輸,主要存在斷繩、跑車等危險。2.2.10災害性天氣:存在雨季強降雨及冬季強暴風雪天氣影響礦井安全的可能性。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3.1應急組織體系3.1.1成立應急救援指揮小組為加強對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項目部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長:項目經理副組長:總工程師、各副經理、財務總監成員單位:掘進隊、機運隊、供電隊、技術科、安全科、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勞資科、綜采辦、財務科、保衛科3.1.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室,調度室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在應急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全面負責日常業務、組織協調工作,完成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附表一: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及辦公室聯系表附表二: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系表3.1.3應急領導小組職責應急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編制、修訂礦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和裝備;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和演習;接受公司、政府的指令和調動,指揮、調度項目部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社會支援;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上報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的通報。3.2指揮機構及職責3.2.1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項目部設立應急指揮部,發生突發性事件時,以指揮領導小組為基礎,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服從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及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總指揮:項目經理副總指揮:總工程師、各副經理、財務總監。成員:施工隊、機運隊隊長,供電隊長、技術科長、安全科長、調度室主任、通風科長、機電科長、勞資科長、綜采辦主任、財務科長、保衛科長附表三:項目部應急指揮部成員聯系表。3.2.2指揮部職責(1)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2)組建現場指揮部,確定指揮人員、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和裝備。(3)指揮、調度應急隊伍和資源配置,包括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保衛和救援物資、善后處理等。(4)批準本預案的終止。3.2.3指揮機構職責3.2.3.1總指揮職責(1)根據現場的危險等級、潛在后果等,決定本預案的啟動。(2)組織指揮全項目部的應急救援。負責應急行動期間各單位的運作協調,部署應急策略,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完成。(3)指揮、協調應急程序行動及對外消息發布。(4)事故或突發事件超出項目部處置能力時,向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及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應急救援機構提出救援申請。3.2.3.2副總指揮職責(1)協助總指揮組織或根據總指揮授權,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2)向總指揮提出應采取的減輕事故后果的應急程序和行動建議。(3)協調、組織應急行動所需人員、隊伍和物資、設備調運等。3.2.3.3指揮部成員職責調度室主任: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報警,情況通報,負責事故處置時各施工點的調度工作及事故時用車調度。技術科長:負責事故處置時現場的相關技術工作。參與頂板、水害、災害性天氣、運輸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安全科長: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參與現場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組織、指導救護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機電科長:參與礦停電、提升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通風科長:參與礦“一通三防”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太原市救護隊: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研究制定,根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完成應急救援工作。各隊隊長:負責核查本區域工作面的人數,并組織撤離災區和安全條件下的救災工作,負責向調度詳實的匯報災情、性質、范圍、及災害采取的行動,負責組織完成上級為處理災害所下達的命令。財務科長:負責應急救援各項費用計劃和及時撥付,確保救援資金及時到位。綜采辦主任:負責搶險救援物資,機運車輛準備和供應、后勤保障、遇險人員的安置工作。保衛科長:負責人員疏散、戒嚴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參與地面火災現場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實施搶險救災工作。勞資科長:負責事故處置時人員的配置及傷亡人員的檔案歸類、接待安置工作。3.3應急救援小組及職責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指揮部下設十個應急救援小組(1)技術保障組。由項目部總工程師任組長,有關業務科室(安全科、技術科、機電辦、通風科、綜采辦、調度室)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職責:及時對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圍、發展趨勢作出預測,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指導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2)現場搶救組。由項目部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經理任組長,事故單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太原市救護隊隊有關人員組成。職責:負責偵察、探明災區情況,實施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對遇險人員的搶救,及時處理突發災變。(3)醫療救護組。由項目部分管醫療救護工作的領導任組長,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醫療人員及婁煩縣醫院有關人員組成。職責:負責現場醫療救護、受傷人員轉送和衛生防疫工作。(4)警戒保衛組。由項目部保衛科長任組長,保衛科有關人員組成。職責:負責人員疏散、戒嚴、救援隊伍引導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必要時經指揮部批準,向公司保衛處或地方公安部門提出支援申請。(5)物資供應組。由財務總監任組長,財務科、綜采辦單位人員組成。職責:負責保證搶險救災中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環境監測、應急通訊保障、電力供應,各項搶險費用的計劃和撥付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食宿接待、車輛調度等工作。(6)事故調查組。由項目部安全副經理任組長,安全科、技術、機電、通風、調度室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職責:負責組織事故原因調查、分析,搜集原始資料,形成事故報告。(7)善后處理組。由項目部分管工會工作的副經理任組長,工會、勞資科、事故單位人員組成。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傷保險、理賠和生產恢復等善后工作。(8)信息發布組。由項目部分管宣傳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安全科等部門人員組成。職責:負責信息發布工作,根據項目部領導指示,及時與新聞媒體聯系,協助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負責事故報告起草工作。(9)后勤保障組由綜采辦人員組成。職責:負責參加救援人員的后勤服務工作。(10)通訊信息組由機電副經理任組長,由機電科及調度室相關人員組成。職責:內部信息暢通,電話維修工作。3.4組織機構網絡圖見附圖一3.5上級應急指揮超出項目部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3.6項目部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除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頂板、水害、火災、礦井外部停電等較大以上事故外,其他生產安全事故,項目部都能及時有效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3.7超出項目部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礦井外部停電等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突發事件超出項目部處置能力時,由指揮部向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監察局請求支援,在上級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成立、人員到位后,指揮部和下屬各搶險救援小組按照“歸口”原則,立即歸屬上級各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服從其調配。4預防與預警4.1危險源監控各單位要根據自己的工作范圍,安排專人對瓦斯、煤塵、頂板、水害進行有效狀態分析、檢查處理。一旦發生瓦斯超限、出現火情、有明顯突水征兆、頂板事故征兆時,要立即停產撤人,按事故進行追查。并及時將災害產生的原因、處理情況、防范措施等信息及時反饋到公司相關部室。4.1.1瓦斯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及爆炸事故預防措施4.1.1.1瓦斯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1)施工的井筒掘進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有人作業地點及其他地點按規定檢查瓦斯。(2)放炮地點嚴格實行“一炮三檢”。(3)有關人員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4)配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實現24小時連續監測。(5)按規定周期對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斯傳感器等儀器、儀表實行校驗和強檢,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6)建立隱患排查制度,每月組織通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瓦斯隱患。4.1.1.2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1)井筒掘進工作面的風量、風速符合規定。(2)井筒掘進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局部通風機供電實現“三專、兩閉鎖”或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自動分風”;局部通風機設置在工廣新鮮風流處,禁止產生循環風。停工期間,不準停風。(3)井筒掘工作面規定地點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4)嚴格瓦斯超限巷道、地點的排放瓦斯管理,采取正確的瓦斯排放方法。(5)每月排查一次瓦斯重點管理區,并編制專項措施進行管理。認真執行瓦斯超限匯報制度和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瓦斯日報制度,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消除隱患。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2)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器、儀表、井下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禁止在井下拆卸礦燈,防止產生電氣火花;(3)防止放炮火源。選用的爆炸材料必須符合瓦斯礦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嚴格按《規程》規定執行,嚴禁放明炮、糊炮,防止產生爆破火焰。(4)防止摩擦或撞擊火花,嚴格燒焊措施。(5)防止煤層自然發火,做好隱患地點的排查及治理工作。4.1.2煤塵危險源監測監控及爆炸事故的預防措施4.1.2.1煤塵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1)總粉塵: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面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2)呼吸性粉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變更工作面時必須測定1次。4.1.2.2煤塵爆炸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控制或減少煤塵的措施(1)通風排塵措施。加強通風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巷道及工作面風速。(2)礦井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3)井筒施工采取濕式打眼、沖洗巷幫、爆破噴霧、水炮泥、裝巖(煤)灑水、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錨噴巷道須采取潮料噴漿,使用除塵風機。(4)井筒施工安裝風流凈化水幕。(5)定期沖刷巷道粉塵,防止煤塵聚集;每周對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至少檢查1次,掛牌管理。2)防止引爆煤塵的措施(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2)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器、儀表、井下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禁止在井下拆卸礦燈,防止產生電氣火花。(3)防止放炮火源。選用的爆炸材料必須符合瓦斯礦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嚴格按《規程》規定執行,嚴禁放明炮、糊炮,防止產生爆破火焰。(4)防止煤層自然發火,做好隱患地點的排查及治理工作。(5)防止放炮火源。選用的爆炸材料必須符合瓦斯礦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嚴格按《規程》規定執行,嚴禁放明炮、糊炮,防止產生爆破火焰。4.1.3井下火災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4.1.3.1井下火災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1)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內、外因火災危險。(2)使用CO作為早期識別煤炭自燃的指標氣體,利用KJ70安全監控系統,CO變化異常,及時進行早期預警。4.1.3.2井下火災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外因火災主要預防措施(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2)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安裝使用過流保護和檢漏保護,必須選用阻燃電纜。杜絕電器設備失爆,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運轉情況,對運轉部位加注潤滑油,避免因磨擦過熱引起火災。(3)井筒內道必須安裝消防灑水管路,嚴格執行巷道防塵及灑水制度。(4)嚴格放炮管理,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灑水。(5)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水量必須滿足井下用水的需要。(6)對井下木材、綿紗、油脂等可燃物加強管理。2)內因火災的主要預防措施巷道掘進時應加強頂板管理,對高冒處、見煤點進行防火處理。4.1.4礦井水害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4.1.4.1礦井水害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1)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2)利用物探、鉆探等手段分區查明采區水文地質條件等。(3)每月對掘進工作面可能存在的水害隱患進行排查;每周對掘進工作面充水因素進行分析,開展水害隱患排查,受水威脅時進行水害現場跟蹤檢測。(4)定期(每年2次)搜集、調查、核實相鄰煤礦位于邊界附近的采掘活動、老空積水和廢棄老窯的積水情況,對其是否對本礦安全構成威脅進行監測。(5)加強礦井涌水量的動態監測。4.1.4.2礦井水害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加強排水設備的維護檢修,確保排水設備處于良好狀態,排水系統有效能力符合規定要求。(2)每月組織一次礦井重大水害隱患分析排查,對重大水害隱患明確治理措施和責任人、督查科室及負責人,并由督查科室負責人進行隱患治理跟蹤管理。(3)建立周圍相鄰礦井開采情況調查臺帳,及時將礦界以外至少100m范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范圍、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上。(4)對于老空積水按規定標定積水區和探水警戒線,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提前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和技術安全措施。4.1.5頂板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4.1.5.1頂板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礦壓觀測(1)常規礦壓觀測內容:綜合監測及巷道表面位移監測。(2)常規礦壓觀測項目:頂底板移近量、變形范圍、碎裂帶高度以及變形隨時間的增長情況;兩幫變形量、變形范圍、碎裂帶深度以及變形隨時間的增長情況;錨桿承載變化情況;錨索和其它二次加固支護的承載工況。(3)綜合監測儀器的安設:在巷寬和巷幫的中部,采用頂板離層儀、多點位移計、測力錨桿進行觀測。(4)礦壓觀測內容:頂底板移近量(底臌量、頂沉量);兩幫(沿空、實煤)移近量、移近速度以;支架受載;支架折損。4.1.5.2巷道頂板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錨桿支護巷道,應根據斷面大小及巷道礦壓顯現程度,合理布置錨桿的間排距和規格尺寸等支護參數。(2)巷道支架(或支設的錨桿)應有足夠的支護強度。巷道支架所能承受的變形量,應與巷道使用期間圍巖可能的變形量相適應;盡可能做到支架與圍巖共同承載。(3)堅持敲幫問頂制度,加強掘進迎頭的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4.1.6火工品危險源監控4.1.6.1監控措施(1)運輸途中采用火工品專用車輛運輸,電雷管必須鋪有軟墊。由專職押運人員全程跟車押運,發現情況及時處理。(2)爆破地點由工作面安檢員隨時監督爆破工的操作情況,發現違章操作、操作不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3)每月由項目部總工程師組織一次火工品專項檢查,召開一次火工品專項會議,重點解決現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4.1.6.2預防措施(1)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純棉或抗靜電服裝,禁止穿化纖衣服。(2)裝卸運輸火工品要有專人負責,輕拿輕放,防止沖擊和劇烈震動。裝運雷管的車輛必須鋪有軟墊。(3)運輸火工品的車輛不準混裝其它物品,除押運人員外其它人員嚴禁搭乘。押運員不許攜帶易燃、易爆和發火物品上車,裝載車輛附近和裝卸現場禁止有明火。(4)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火工品。(5)裝有火工品車輛禁止在井口房內存放,也不得在井底車場和其他巷道內停留和存放。(6)炸藥和雷管禁止同車混裝混運。(7)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8)火工品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火工品箱內,火工品箱必須上鎖,且放置在爆破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火工品箱上;(9)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10)爆破時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面。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且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接成短路。(11)爆破前后必須灑水。(12)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13)嚴禁放糊炮或明炮。(14)爆破結束后,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以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須及時交回炸藥庫,禁止在現場交給下一個班使用。4.1.7礦井供電系統監測監控及停電事故預防措施4.1.7.1礦井供電系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加強供電線路及變電所設備巡檢工作。巡視人員可用眼睛觀察儀表指示、耳聽運行聲音、鼻嗅氣味判斷電氣設備運行情況,經常觀測線路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4.1.7.2礦井停電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1)礦井重要負荷全部實現雙回路供電。(2)礦井供電系統運行合理,高低壓設備設施選型合理,技術先進,保護齊全、靈敏、可靠,嚴禁超額定或設計能力運行。(3)定期對保護定值進行校驗,對電氣設備進行電氣預防性試驗。(4)重要場所設置要害場所警示牌,對外來人員嚴格執行登記制度;機房設置完善的防小動物措施,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5)完善變電所及供電線路的防雷系統,定期檢查、維護、測試防雷設施和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6)強化對電力線路的的檢查維護,及時清除供電線路下樹木、違章建筑,及時對礦井塌陷區內供電線路進行維護治理,確保線路安全運行。(7)各級變電所要加強巡檢、運行維護、定期檢修,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三制”等制度,嚴禁帶電搬移或檢修電氣設備。4.1.8礦井提升系統監測監控及停電事故預防措施4.1.8.1礦井提升運輸系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1)崗位工要嚴守操作規程,精心操作,認真監護。(2)對使用中的礦車連接裝置每年做一次拉力試驗。(3)對斜巷提升鋼絲繩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周期和項目進行拉力試驗;對絞車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4.1.8.2礦井提升運輸事故主要預防措施(1)設備或系統的管理職責明確,維護必須做到包機到人,關鍵設備或部件明確檢查、檢驗、更換周期和變更處理程序。(2)有過卷等各類保護,并定期實驗,確保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3)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對提升絞車性能測試。(4)加強絞車及電控系統裝置的日常檢修和維護,及時更換不合格的配件。(5)經常檢驗自動系統的制動性能,確保制動的有效性。(6)認真組織檢修,定期更換使用到期的提升鋼絲繩。加強鋼絲繩使用管理,消滅排繩亂的現象;(7)完善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8)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行車不工作”管理規定。嚴禁蹬鉤扒車。(9)加強絞車完好檢查,確保小絞車完好運行;(10)落實斜巷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制,杜絕違章;4.1.9地面火災監控及預防措施4.1.9.1監控措施充分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定期對危險源的防火安全檢查。4.1.9.2預防措施(1)按照消防管理規定,保衛科每月至少一次對礦井地面的防火要害部位進行檢查(區隊每周一次,班組每日一次,崗位每班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2)經常檢查電氣設備運轉情況按規定加注潤滑油,避免摩擦過熱引起火災。(3)各要害防火部位按規定配足、配齊消防器材及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并保證合格有效、好用。(4)對要害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培訓人員達到應知應會,崗位人員規范操作。4.1.10災害性天氣監控及預防措施4.1.10.1監控措施安設降雨量電子觀測裝置和井下安全語音廣播系統,并在礦調度室和副井口安設天氣預報實時顯示窗口,提高礦井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4.1.10.2預防措施(1)調度室嚴格落實《關于授予煤礦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的通知》,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制定適合項目部礦井調度人員便于操作的停產撤人實施細則。(2)調度室要加強值班,及時接收上級信息,及時預警。(3)在發生強暴雨天氣災害時,地測中心要加強對雨前、雨中和雨后各排洪溝渠上漲情況的觀察,及時了解水情;地測中心及時向調度室提供提供水情信息。(4)調度室每天認真收聽收看當地氣象臺的天氣預報,及時掌握天氣變化情況,并隨時保持與上級部門的聯系,加強監測,隨時掌握天氣情況。如發現險情要及時向值班經理匯報,,并通知各單位人員進入戰備狀態,同時向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總調度室匯報防災、抗災情況。4.2預警行動現場人員發現有事故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受威脅區域,并立即向項目部調度室匯報。調度室立即向值班經理和項目部經理報告,并向中國有色金屬十四冶金公司調度室及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匯報。值班經理及項目部經理根據預警條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立即安排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相應措施。屬于隱患的,要在調度室設立預警牌板,對具有安全隱患的地點、設備、設施等進行安全標示,提醒注意和警惕;在作業地點設立警示牌板,將事故隱患及其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主要預防措施告知作業人員;安全科設立安全監督牌板,跟蹤措施的落實情況。屬于可能給現場人員即將造成危害的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對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的,要指示現場人員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現場人員和裝備難以控制的事故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搶救;對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無法立即控制的,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按照擬定避災方法和路線撤退到安全地點,同時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地點的人員撤離;發生事故的,根據事故的情況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并立即報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總調度室、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安全監察局。4.2.1瓦斯爆炸事故預警條件(1)井筒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2)井筒迎頭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3)井筒迎頭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4)工作面、井筒、高冒區,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聚集的瓦斯濃度達到2.0%。4.2.2煤塵爆炸事故預警條件(1)防塵供水系統、防塵設施、隔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和起到應有作用。(2)掘進工作面和轉載點煤塵濃度嚴重超限。(3)巷道、管線積塵連續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4)掘進工作面和轉載點煤塵濃度接近爆炸下限(45g/m3)。4.2.3井下火災事故預警條件1)外因火災:(1)井下消防管路未按規定鋪設或者鋪設質量不符合要求。(2)掘進工作面未配備滅火器材,或者配備的型號、規格、數量不符合規定。(3)機電設備出現嚴重過熱,出現煙霧。2)內因火災:(1)未落實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2)巷道中空氣溫度升高,出現霧氣或巷道壁(煤壁)“掛汗”。(3)巷道中能夠聞到煤油、汽油、松節油味或焦油味。(4)巷道中流出的水溫或空氣溫度較高。(5)人體有不舒服感。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4.2.4礦井水害事故預警條件(1)井筒掘進進入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涌水量發生突然增加或探放水水量突然增大而難以控制。(2)掘進工作面出現掛紅、“冒汗”、空氣變冷、霧氣、水叫聲、頂板淋水加大、周圍涌水量增加、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水色變渾、有臭味等突水征兆。4.2.5頂板事故預警條件掘進工作面巷道底板突然鼓起、出現嚴重的大面積片幫、頂板斷裂、漏矸、支架突然嚴重變形等。4.2.6火工品爆炸事故預警條件(1)存在管理漏洞,如有消防隱患、火工品附近有明火出現。(2)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3)巷道掘進邊鉆孔邊裝藥,瞎炮排除不完全,在殘眼打鉆等違章操作。(4)私藏炸藥等征兆。4.2.7礦井停電事故預警條件(1)電網電壓波動異常。(2)礦井主要電氣設備出現異常氣味、聲音或溫度等情況。(3)礦井供電系統主要電氣設備或主要繼電保護試驗不合格。(4)日常檢查巡視發現的其它危機礦井安全供電的隱患。(5)礦井主要供電線路桿塔出現傾斜、扭轉,以及線路下樹木、房屋等危機線路安全運行的情況。(6)大風、大雪、強雷電和強降雨天氣。4.2.8提升運輸事故預警條件(1)運行中出現異常聲音。(2)絞車鋼絲繩有擠壓、變形超限。(3)監控儀表指示等異常。(4)機電設備設施有異味。(5)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6)礦車及連接裝置不完好。(7)斜巷及偏口有行人或有作業。4.2.9地面火災預警條件(1)絕緣導線因使用時間較長,陳舊老化,絕緣強度減弱而漏電。(2)導線受潮、高溫、腐蝕而降低絕緣強度被擊穿漏電。(3)在安裝或檢修過程中,不慎損傷導線絕緣層。(4)用電設備的對地絕緣損壞。(5)起火點處有可燃物等。4.2.10災害性天氣預警條件(1)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災害性天氣藍色、黃色、橙色預警信息和警報、紅色預警信息和緊急警報以及預警通知。(2)雨量觀測站點觀測數據連續24小時超過50mm。4.2.11下達預警指令4.2.12及時發布和傳達預警信息,提出相關整改要求。4.2.13根據事態發展的資料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4.3信息報告與處置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發﹝2008﹞212號)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及時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調度室、安全科統一負責礦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和統計分析。事故現場發現事故的第一人應立即匯報項目部調度室,調度室應立即通知值班經理、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得到總指揮的批準后,迅速通知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及相關單位負責人。通知順序:事故發生地點→調度室→值班經理→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及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措施,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5應急響應5.1響應分級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企業事故的可控性,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Ⅴ級響應、Ⅵ級響應,具體如下:5.1.1Ⅰ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被困,已經或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則100人以上重傷;5.1.2Ⅱ級響應:發生重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被困,已經或可能導致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5.1.3Ⅲ級響應:發生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已經或可能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則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5.1.4Ⅳ級響應:發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已經或可能導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一級非傷亡事故。5.1.5Ⅴ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二級非傷亡事故。5.1.6Ⅵ級響應:出現人員輕傷或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5.2響應程序項目部應急響應的過程可分為接警、判斷響應級別、應急啟動、控制及救援行動、擴大應急、應急終止和后期處置等步驟。應針對應急響應分步驟制定應急程序,并按事先制定程序指導各類生產事故應急響應。各類型生產事故(礦井火災、礦井水災、大型冒頂、瓦斯爆炸、煤塵爆炸、礦井外部大面積停電等)應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實施應急處理。在專項預案中明確應對次生事件的相關內容。當生產事故的事態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按照有關程序向國家應急機構請求擴大應急影響。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礦井控制事態的能力,將事故響應級別分為六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Ⅴ級、Ⅵ級。5.2.1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造成人員傷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匯報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調度室、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調度室,由項目部啟動綜合應急預案,同時匯報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調度室、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應急領導小組5.2.2Ⅴ級出現人員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匯報項目部調度室,由項目部啟動專向應急預案,同時匯報礦調度室。5.2.3Ⅵ級出現人員輕傷或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匯報項目部調度室和事故單位,由事故單位實施現場處置方案。5.3初期響應緊急情況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人員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程序,通知有關應急人員到位,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包括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響應程序及內容為:(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并根據領導小組組長指示,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集合。指揮部立即組成并領導、指揮救援工作。(2)調度室和安全科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收集事故有關信息,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并向指揮部及時報告。(3)現場指揮組根據現場情況協同指揮部進行事故初始評估,劃分現場工作區(危險區、緩沖區、安全區),及時研究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措施。(4)指揮部根據救援工作需要,協調調動有關人員和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奔赴現場實施救援。(5)根據事故情況,協調調運有關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6)根據受傷人員情況,調動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現場進行救治和指導。在事故搶救搶險過程中,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后,進入應急恢復階段;若事態擴大,搶救力量不足,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搶救組和技術保障組要立即向指揮部匯報。指揮部請求上級進行增援,啟動上一級事故應急預案,進入擴大的應急響應。5.4現場緊急處置(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報告所在工隊值班室及調度室和安全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2)調度室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值班經理,根據值班經理指示和事故的性質、類別及時下達搶救調度命令,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事故損失,并由總指揮(總指揮未到前由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隊和婁煩縣醫院等協助搶救。(3)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經過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指揮部決定:①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②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③沒有辦法實施救援;④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4)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應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工作必須由專業救護隊伍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5.5擴大應急響應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事故響應級別需要提高時,應急積極快速開展人員救助、工程搶險、人員疏散等有關的應急救援工作,并向三聚盛煤業有限公司、內蒙古神華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有關部門及外援機構請求援助。5.6應急結束當礦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排除后,礦井已經進入恢復階段,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應急狀態可以終止時,向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并發布應急狀態終止命令,宣布應急狀態終止。在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根據需要,組織信息發布,說明有關事故處理完畢后調查結果、采取的措施、善后處理的安排及預防改進措施等。6信息發布信息發布按照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信息發布程序及要求,嚴格審查發布程序,遵循客觀、主動、及時、準確、規范、正面引導的原則,實施信息發布。7后期處置應急救援結束后,后期處置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等:1)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數,清點各種救援機械和設備、檢測儀器、個體防護設備、醫療設備和藥品、生活保障設施等,對于在救援中損耗的救援物資必須重新更換配備,始終保持完好狀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整理好搶險救災記錄、圖紙等,及時總結分析,寫出就在報告。2)盡快恢復生產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礦井事故中可能會存在潛在的危險因素,如頂板垮落、火區復燃等,因此在恢復通風、清理現場時必須檢查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巷道加強支護等。3)救災完成后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形事故成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責任,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從管理、技術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4)妥善安置遇難人員的家屬,勞資和工會組織負責做好遇難人員的詳細統計資料并及時報告公司質安部和人力資源部,同時積極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遇難人員親屬的接待、安撫和補償工作。8保障措施8.1通信與信息保障項目部應利用有線、無線電話通訊系統。同時提供與應急工作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通信聯系方式。8.2應急隊伍保障8.2.1應急救援隊伍及人員構成。項目部應急救援隊伍、三聚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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