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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積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學校全體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學、科研工作秩序,創造良好的實驗實訓環境,防止實驗實訓事故發生,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教育部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教技函〔2019〕36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八大類危險化學品。如果國家、云南省有關規定及《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發生變化,以最新文件為準。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科研、實驗實訓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存儲、使用和處置等全過程管理。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理,依照《實驗實訓室廢棄物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二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第四條學校教務處醫學實驗中心和后勤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工作,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供應等工作,各二級學院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實行“學校校——二級學院——實驗實訓室”三級聯動的管理體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級負責制,一級抓一級,級級抓落實,形成任務明確、職責清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第六條各二級學院負責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責任制;制定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登記制度、事故應急預案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定期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裝置設施的安全條件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及時處理;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定期組織實驗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第七條各二級學院須明確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及廢棄物的回收等各環節的負責人。第八條各二級學院應及時了解和掌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使用、管理等具體情況,建立相關檔案。危險化學品須全生命周期監控,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申請、采購、領用、使用、剩余量等各環節須有詳細的記錄,所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九條對所有實驗員定期組織并實施進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應如實記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情況。第十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第十一條使用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如氣瓶與各種瓶裝氣體等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并經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合格標志,否則不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在新建、擴建和改建教學科研場所或設施時,應向資產處、后勤保衛處和教務處醫學實驗中心等部門提供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說明及防范措施等資料。經審批后,方可實施。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第十三條各二級學院須有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管理。采購負責人要嚴格規范采購程序,逐級審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不得購買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需求后,各審核部門應盡快對采購需求進行審核。第十五條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采購應根據當地派出所的相關規定進行備案后再進行購買。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采購遵循“用多少、買多少、先進先用”原則,嚴禁超量采購、超量儲存。第十七條各二級學院采購危險化學品,須如實記錄用于實驗的實驗名稱、經辦人的姓名、危險化學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第十八條各二級學院需對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數量、名稱、規格等信息核查并保留收據進行存檔。第十九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第二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第二十一條涉及校區之間需要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應當委托專門的車輛來運輸,向運輸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第二十二條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啟閉靈活。第二十三條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郵件、快遞內夾帶危險化學品。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第二十六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保管室的建設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儲存及倉庫建設安全規范》(DB11/755—2010)來設計,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應根據種類和危險特性必須分類儲存在專用庫房或保管室內的專用柜子中,不得超量儲存,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第二十九條化學性質和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能混合貯存,不得在同一庫房或保管室內存放。第三十條在貯存過程中必須根據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性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對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于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做好防濕、防熱、防曬等防護措施。第三十一條儲存強酸、強堿的專用庫房或保管室地面應具有耐腐蝕的性能,經常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應設置應急噴淋器和應急眼睛沖洗器。第三十二條儲存劇毒危險化學品、有毒氣體的庫房或保管室應安裝防爆通風機。第三十三條儲存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危險化學品庫房或保管室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庫房或保管室內外應設置監控設備。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庫房或保管室應設置高窗,窗上應安裝防護鐵欄,窗的外邊應設置遮陽板或雨搭。窗戶上的玻璃應采用毛玻璃或涂白色漆。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庫房或保管室設置的滅火器數量和類型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的要求。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負責人應根據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第三十八條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庫房或保管室內單獨存放,并落實“五雙”制度即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管理。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負責人應定期對貯存的化學品進行盤點和核查,防止化學品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丟失事故的發生,如發現化學品丟失,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及后勤保衛處。第四十條易燃、易爆、腐蝕、助燃、劇毒等壓縮氣體的存放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尤其應注意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有固定措施;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應)氣體必須分開存放;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和火源。第四十一條實驗室應設置專用于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柜子或者容器,并粘貼明顯標識。不同類型的危險化學品設置獨立存放空間。第四十二條實驗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積危險化學品,對于少量的實驗多余試劑,須分類分項存放,保持通風、遠離熱源和火源。第四十三條嚴禁在放有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進行明火作業。第四十四條嚴禁部門或個人以任何名義私自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應如實登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誤領、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學校的主管部門、后勤保衛處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與領用第四十六條實驗室應對危險化學品張貼相關信息標簽,對沒有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禁止使用。第四十七條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第四十八條各教師領用危險化學品需堅持“單次使用最少量”原則,嚴禁超量領取。第四十九條應設專人建立管理臺賬,危險化學品領出時須登記領用的時間、用于做實驗或科研項目的名稱、領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規格、使用量、結存量、使用的地點、領用人的姓名、管理人的姓名。做到賬物相符,用剩的危險化學品及時退庫,任何人不得將此類物品私自帶出實驗室。第五十條涉及用到有毒、有害、有氣味的危險化學品的實驗須在工作正常的通風柜中進行。第五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在使用期間,實驗室必須嚴格控制人員出入,臨時及外來人員不得接觸。教學實驗過程中,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有教師在場。第五十二條學生在初次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應安排詳細的指導,介紹安全操作方法及有關防護知識。第五十三條學生在指導教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嚴禁使用劇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第五十四條設計實驗時,在能夠達到實驗目的前提下,提倡實驗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的試劑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試劑,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安全隱患。第六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第五十五條各二級學院應當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第五十六條各二級學院應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七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同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離開,及時上報實驗室主任,實驗室主任上報二級學院主管領導,二級學院主管領導報告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由二級學院主管領導負責具體指揮、處置工作。第五十八條發生危險化學品溢出,應立即圍堵,通過圍堵堵截溢出化學品或者引流到安全地點,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進行中和處理,再覆蓋,用泡沫或其他覆蓋品覆蓋住外泄的物料,抑制其蒸發,最后進行收容,對于液體泄漏可選用隔膜泵將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內或槽車內,當泄漏量小時,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發生火災,首先切斷電源、熄滅所有加熱設備,快速移去附近的可燃物,關閉通風裝置,減少空氣流通。火災發現人應正確使用滅火器進行初期火災處置,火勢較大時,立即撥打119報警,通知學校后勤保衛處,由專業消防隊來進行撲救,其他人員不可盲目行動。第六十條發生有毒氣體吸入,立即將中毒者抬到空氣新鮮處,注意保溫,勿使受凍;呼吸衰竭者立即給予人工呼吸,并給以氧氣,立即送醫院。第六十一條受到強酸傷害時,迅速用大量水沖洗,然后用2%的小蘇打水沖洗患處。受到強堿傷害時,用2%稀醋酸或2%硼酸充分洗滌傷處。第七章相關責任第六十二條學校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三條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的二級學院要對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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