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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24202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24
1總則
1.0.1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的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1.0.3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丁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1.0.4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掌握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以及工程造價鑒定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專專業資格的工程造價人員擔當。
1.0.5擔當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1.0.6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正的原則。
1.0.7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工程量清單
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2.0.2招標工程量清單
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狀況編制的,隨
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
2.0.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項或項目的工程。
2.0.5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預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平安、環境愛護等方面的項目。
2.0.6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
2.0.7項目特征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2.0.8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肯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2.0.9風險費用
隱含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用于化解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內容和范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費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并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需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發生的費用和按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
2.0.1l單價合同
發承包雙方商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2總價合同
發承包雙方商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雙方商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商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價信息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據調查和測算發布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
2.0.15工程造價
指數反映肯定時期的工程造價相對于某一固定時期的工程造價變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造價指數,按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劃分的人工、
材料、機械等價格指數。
2.0.16工程變更
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挨次、時間的轉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轉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轉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根據合同工程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供應的圖紙)實施,根據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章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消失的量差。
2.0.18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行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選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商定調整因素消失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0.19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供應的用于支付必定發生但臨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20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商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21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協作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選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2.0.22平安文明施工費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平安施工、文明施工,愛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納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2.0.23索賠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緣由而遭受損失,按合同商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擔當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2.0.24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詢問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大事所作的簽認證明。
2.0.25提前竣工(趕工)費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實行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
2.0.26誤期賠償費
承包人未根據合同工程的方案進度復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
2.0.27不行抗力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開,并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災難和社會性突發大事。
2.0.28工程設備
指構成或方案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2.0.29缺陷責任期
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擔當合同商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
2.0.30質量保證金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2.0.31費用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2.0.32利潤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獲得的盈利。
2.0.33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依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消耗標準。
2.0.34規費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需繳納的,應計入建篷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2.0.35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訓練費附加和地方訓練附加。
2.0.36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力量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招標人。
2.0.37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范有時又稱投標人。
2.0.38工程造價詢問人
取得工程造價詢問資質等級證書,接受托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詢問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39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40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41單價項目
工程量清單中以單價計價的項目,即依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
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章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
2.0.42總價項目
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中無工程量計算規章,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
2.0.43工程計量
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商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
2.0.44工程結算
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商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
2.0.45招標掌握價
招標人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方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詳細狀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2.0.46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
2.0.47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造價,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
2.0.48預付款
在開工前,發包人根據合同商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
2.0.49進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根據合同商定應付款周期內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價款賜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
2.0.50合同價款調整
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消失后,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商定,對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的提出、計算和確認。
2.0.51竣工結算價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根據合同商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商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按合同商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0.52工程造價鑒定
工程造價詢問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托付,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運用特地學問進行鑒別、推斷和評定,并供應鑒定意見的活動。也稱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3一般規定
3.1計價方式
3.1.1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需采納工程量清單計價。
3.1.2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納工程量清單計你。
3.1.3不采納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范除工程量清單等特地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3.1.4工程量清單應采納綜合單價計價。
3.1.5措施項目中的平安文明施工費必需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1.6規費和稅金必需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2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
3.2.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根據本規范附錄L.1的規定填寫《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
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人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約后,發包人應按合同商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應依據合同工程進度方案的支配,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方案。發包人應按方案供應。
3.2.3發包人供應的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緣由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狀況的,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2.4發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全都的,應根據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
3.2.5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選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市場調查確定,并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3承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
3.3.1除合同商定的發包人供應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供應,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由承包人負責選購、運輸和保管。
3.3.2承包人應按合同商定將選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負責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意合同商定的質量標準。
3.3.3對承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馬上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擔當。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詞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商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擔當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4計價風險
3.4.1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需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納無限風險、全部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3.4.2由于下列因素消失,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擔當: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因承包人緣由
導致工期延誤的,應按本規范第9.2.2條、第9.8.3條的規定執行。
3.4.3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按本規范附錄L.2或L.3填寫《承包人供應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作為合同附件;當合同中沒有商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按本規范第9.8.1~9.8.3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公平自身緣由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擔當。
3.4.5當不行抗力發生,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按本規范第9.10節的規定執行。
4工程量清單編制
4.1一般規定
4.1.1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力量的招標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詢問人編制。
4.1.2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需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精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
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掌握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量、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4.1.4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以單位(項)工程為單位編制,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4.1.5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本規范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方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擬定的招標文件;
6施工現場狀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其他相關資料。
4.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
4.2.l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需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需依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章進行編制。
4.3措施項目
4.3.1措施項目清單必需依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的規定編制。
4.3.2措施項目清單應依據擬建工程的實際狀況列項。
4.4其他項目
4.4.1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下列內容列項:
1暫列金額;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
4總承包服務費。
4.4.2暫列金額應依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3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應依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列出明細表;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列出明細表。
4.4.4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
4.4.5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
4.4.6消失本規范第4.4.l條未列的項目,應依據工程實際狀況補充。
4.5規費
4.5.1規費項目清單應根據下列內容列項:
1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
3工程排污費。
4.5.2消失本規范第4.5.1條未列的項目,應依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列項。
4.6稅金
4.6.1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3訓練費附加;
4地方訓練附加。
4.6.2消失本規范第4.6.1條未列的項目,應依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5招標掌握價
5.1一般規定
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需編制招標掌握價。
5.1.2招標掌握價應由具有編制力量的招標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詢問人編制和復核。
5.1.3工程造價詢問人接受招標人托付編制招標掌握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托付編制投標報價。
5.1.4招標掌握價應根據本規范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
5.1.5當招標掌握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5.1.6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掌握價,同時應將招標掌握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5.2編制與復核
5.2.1招標掌握價應依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
1本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方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施工現場狀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時,參照市場價;
8其他的相關資料。
5.2.2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擔當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如是工程造價詢問人編制,應提請招標人明確;如是招標人編制,應予明確。
5.2.3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2.4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依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常規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和3.1.5條的規定計價。
5.2.5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依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5.2.6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計算。
5.3投訴與處理
5.3.1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掌握價未根據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掌握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5.3.2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托付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詳細事項及理由;
3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
4相關的懇求及主見。
5.3.3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5.3.4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狀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下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2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范第5.3.l條規定的;
3投訴書不符合本規范第5.3.2條規定的;
4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5.3.5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不遲于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打算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馬上對招標掌握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托付的招標掌握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作,并應保證所供應資料的真實性。
5.3.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別狀況下可適當
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8當招標掌握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掌握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招標人依據招標掌握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掌握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6投標報價
6.1一般規定
6.1.1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詢問人編制。
6.1.2投標人應依據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6.1.3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標人必需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需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全都。
6.1.5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掌握價的應予廢標。
6.2編制與復核
6.2.1投標報價應依據下列依據編制和復核:
1本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方法;
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方法;
4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施工現場狀況、工程特點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9其他的相關資料。
6.2.2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擔當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應提請招標人明確。
6.2.3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6.2.4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依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3.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費應根據本規范第3.1.5條的規定確定。
6.2.5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人綜合單價;
3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金額;
5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6.2.6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6條的規定確定。
6.2.7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全部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6.2.8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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