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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典word整理文檔,僅參考,轉Word此處可刪除頁眉頁腳。本資料屬于網絡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升醫師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正當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訂本法。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含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第三條醫師應該含有良好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神圣職責。全社會應該尊重醫師。醫師依法推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醫師工作。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醫師,給予獎勵。第六條醫師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聘用,根據國家相關要求辦理。第七條醫師能夠依法組織和參與醫師協會。第二章考試和注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措施,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訂。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條含有下列條件之一,能夠參與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一)含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含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含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第十條含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能夠參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第十一條以師承方法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評合格并推薦,試內容和措施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訂。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能夠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要求情形外,受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該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能夠為本機構中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能夠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根據注冊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對應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冊:(一)不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實施完成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其她情形。受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應該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能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該在三十日內匯報準予注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該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二)受刑事處罰;(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四)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要求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評仍不合格;(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其她情形。被注銷注冊當事人有異議,能夠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應該到準予注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要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要求情形消失,申請重新執業,應該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要求機構考評合格,并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要求重新注冊。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根據國家相關要求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同意,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醫師,應該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常常監督檢驗,凡發覺有本法第十六條要求情形,應該立刻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人員名單給予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立案。第三章執業規則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受下列權利:(一)在注冊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理、出具對應醫學證實文件,選擇合理醫療、預防、保健方案;(二)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標準,取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醫療設備基礎條件;(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與專業學術團體;(四)參與專業培訓,接收繼續醫學教育;(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取工資酬勞和津貼,享受國家要求福利待遇;(七)對所在機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提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推行下列義務:(一)遵遵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推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珍惜、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升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方法,簽署相關醫學證實文件,必需親自診查、調查,并根據要求立刻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醫學證實文件。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該采取緊急方法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搶救處理。第二十五條醫師應該使用經國家相關部門同意使用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療診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第二十六條醫師應該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眷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該經醫院同意并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眷同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意。她不正當利益。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難、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她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緊急情況時,醫師應該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覺傳染病疫情時,應該根據相關要求立刻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匯報。醫師發覺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該根據相關要求向相關部門匯報。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該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根據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執業助理醫師,能夠依據醫療診治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通常執業活動。第四章考評和培訓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或者組織應該根據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情況進行定時考評。對醫師考評結果,考評機構應該匯報準予注冊衛生行政部門立案。對考評不合格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能夠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再次進行考評,對考評合格,許可其繼續執業;對考評不合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驗和監督醫師考評工作。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三)遇有自然災難、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她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四)長久在邊遠貧困地域、少數民族地域條件艱苦基層單位努力工作;(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應該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其她情形。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制訂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個形式培訓,為醫師接收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采取有力方法,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域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醫務人員實施培訓。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該根據要求和計劃確保本機構醫師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擔醫師考評任務醫療衛生機構,應該為醫師培訓和接收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發明條件。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由發給證書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主管人員和其她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吊銷其執業證書;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二)因為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療、診療、流行病學等證實文件或者相關出生、死亡等證實文件;(五)隱匿、偽造或者私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六)使用未經同意使用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七)不根據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眷同意,對患者進行試驗性臨床醫療;(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她不正當利益;(十一)發生自然災難、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她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覺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根據要求匯報。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依據法律或者國家相關要求處理。第三十九條未經同意私自創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依法負擔賠償責任;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欺侮、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求處罰;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據本法第十六條要求推行匯報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行政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相關要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組成犯罪,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對應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醫務人員,依據本法要求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訂。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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