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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鹽鐵會議之儒家與法家之爭

昭帝六年(公元前81年)2月,著名的鹽鐵大臣西漢時期舉行了一次。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有丞相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史及御史等;民間代表有“文學”魯萬生及中山劉子雍、“賢良”茂林唐生、及九江祝生等共60余人。會議圍繞著漢武帝時期的財政經濟政策,并涉及到王朝的指導思想,以賢良文學為代表的儒家同以桑弘羊為代表的法家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這是繼漢景帝以后,儒、法二家的又一次思想交鋒。在漢宣帝時,儒家學者桓寬根據鹽鐵會議的記錄進行“推衍”和“增廣”,寫成了《鹽鐵論》一書,并評其是“巨儒宿學”與“攝卿相之位”之間的“或上仁義,或務權利”一以德治目的反對嚴格的政治判斷眾所周知,《鹽鐵論》記述了西漢昭帝劉弗陵始元六年文學、賢良和大夫、御史之間關于王霸問題的一次激烈的爭論。在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上,表現為賢良文學與桑弘羊的“術”與“德”之爭,也即“刑”與“德”之爭。鹽鐵政策的實質是封建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干預和控制社會經濟,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實施這一政策必然需要以法制作保障。桑弘羊承襲了先秦法家的人性論,認為“司馬子曰:‘天下穰穰,皆為利往。’……商人不愧恥辱,戎士不愛死力,士不在親,事君不避其難,皆為利祿也”。桑弘羊一派的重刑思想是武帝以來密織法網、嚴刑酷罰治國方針的延續,也是西漢當政的統治者堅持君主專制的政治本質與階級本性之流露。賢良文學為代表的儒家則反對嚴密而繁瑣之法,他們從“進本”和重義的認識出發,認為政治的目的不是追逐眼前之利,而是實現儒家的理想政治,他們選擇禮制德政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賢良文學向往儒家傳統的德治理想,“圣王之治世,不離仁義。故有改制之名,無變道之實。上自黃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謹庠序,崇仁義,立教化。此百世不易之道也”,同時,他們對法律的簡繁、寬嚴問題之爭論還包含著這樣的分歧:社會的治理僅僅是社會層面的問題,還是與人緊密聯系起來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前者,那么就可以將法律看成與人無關的一種手段;如果是后者,就必須考慮法合乎道還是悖于道的問題。歷史證明,依靠強力、權勢和權術而求治是根本不可能的,社會的治理必須合乎人道。怎樣理解法的作用?是德主而刑輔、先德后刑還是只認刑力?這是雙方辯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大夫認為:“人君不畜惡民,農夫不畜無用之苗。無用之苗,苗之害也;無用之民,民之賊也。鋤一害而眾苗成,刑一惡而萬民悅……故刑所以正民,鋤所以別苗也。”然而,賢良文學力主德治卻也不排斥刑罰,他們認為教與刑都是“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因而,賢良文學與大夫爭論的焦點并不是需不需要法的問題,而是何者為本的問題。在鹽鐵會議議論中,文學舉秦朝的例子可謂抓住了問題的本質。秦朝刑網甚密,嚴刑峻法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但又是極其短命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廢禮義而任刑罰。秦朝法律的嚴密與煩瑣并不是治的結果,而恰恰源于不治。社會基本道德喪失,法律就成為惟一可用的手段,變得越來越復雜,但根本不能解決問題。因此文學指出:治民之道,務篤其教而已。不篤其教而只信刑罰,則根本起不了作用。不教而殺為之虐,其違道最甚。法律過于繁瑣,則百姓根本無法了解,有可能出現不違背禮義而犯法的情況,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不能維護公正,只是淪落為一種形式,失去了其本質。二關于“法”與“術”在鹽鐵會議中,對于賢良、文學與御史、大夫的刑、德之爭,其焦點應該是以德為本還是以“法”、“術”為本的問題,這其中包含了各自的哲學價值觀。御史、大夫強調的是駕御術,君主專制是桑弘羊思想體系的核心和支撐點。而賢良、文學則強調“治道”,認為如果廢綱紀、壞禮義而以刑法為本,實際上是陷民于網,根本不可能達到治的目的。爭論雙方對“治”的理解存在嚴重的對立,一方將“治”理解為力與勢的產物,必須依靠嚇阻才能得來,“治”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在他們看來,“法”和“術”是聯系在一起的,“法”是“術”的表現,而“術”正是為統治者服務的,根本不存在“治道”。而另一方則認為存在“治之本”與“治之法”的區別,綱紀、禮義為本,刑法為末,二者是統一的。從爭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御史、大夫雖然強調法,但更接近現代人理解的人治,因為將刑法絕對化它就必然成為統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賢良、文學始終將刑法視為“治”的工具,而非統治者的工具,反對將法律權術化,反對去本求末,強調人道與治道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說,賢良、文學的觀點并非現代人所理解的“人治”。桑弘羊與賢良文學在刑德上的爭議有著深刻的哲學思想根源。首先,賢良文學的思想基礎是天人感應神學法學觀。從董仲舒起,儒學神學化,天人感應之說籠罩著學術思想界,“天災之證,禎祥之應,猶施之以望抱,各以其類及。故好行善者,天助以福,符瑞是也……好行惡者,天報以禍,妖災是也”。所以,鹽鐵會議上刑、德之爭的根本,不是法治與人治之爭,而是術治與德治之爭,焦點是以德為本還是以“法”、“術”為本。桑弘羊強調的是駕御術,賢良文學則強調“治道”,認為如果廢綱紀,壞禮義而以刑法為本,實際上是陷民于網,不可能達到治的目的。爭論雙方對“治”的理解存在嚴重分歧,桑弘羊將“治”理解為力與勢的產物,“治”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法”是“術”的表現,而“術”是為統治者服務的,根本不存在“治道”。而賢良文學則認為存在“治之本”與“治之法”的區別,綱紀、禮義為本,刑法為末,二者是統一的。故雙方的爭論,從根本上說是儒法兩家哲學思想的根本對立。三漢初黃老之學的學術影響鹽鐵會議是西漢歷史上的一次著名會議,統治階級政策的調整和上層內部權力之爭是這次會議的背景。鹽鐵會議的本質是“霍光用來打擊桑弘羊從而鞏固自己極度專權局面的一次政治運動”。在這次會議上,以賢良文學為代表的儒家同以桑弘羊為代表的法家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爭辯的焦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政策上是重農抑商還是農工商并重;二是在治理國家的手段上是“德”治還是“刑”治。雙方政治觀點分歧的根源在于賢良文學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代表民間商賈、地方豪強的利益;而桑弘羊以法家思想為依歸,代表集權國家的利益。其實,德治與法治是社會治理的兩種表述方式,在現實中并不存在這兩種對立或并行的治國方式。對于當時存在的社會問題,御史以為應該解決法自身的問題,應該從堵漏入手。“夫善為政者,弊則補之,決則塞之。”而文學則針鋒相對地指出問題不是法律的小補就能解決的,它反映的是求治之道是否正確的問題。“蜂蠆螫人,放死不能息其毒也。煩而止之,躁而靜之,上下勞擾,而亂益滋。”我們知道,在漢初,在意識形態領域,思想已呈多元化發展。惠帝四年除“挾書令”,百家之說復興,陰陽五行、申、商、韓非以及縱橫家之說皆廣為流傳,在帝國政治指導思想上出現過激烈的爭論,但漢帝國的實際運行過程中比較重視簡而易行的黃老之學或講求實效的刑名之學,不喜儒術。如:“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孝景“不任儒”,孝文竇后“又好黃老術”雖然,鹽鐵會議中的“刑德”之爭,實際上是桑弘羊和賢良文學分別代表的儒家與法家的爭論,但爭議的最終結果則承認了武帝時期的政治經濟政策。由于賢良文學與桑弘羊代表不同的政治勢力,他們在王朝指導思想上的歧異有現實政治斗爭的因素。由于參加會議的賢良是來自于皇家陵園所在諸縣的豪富之民,文學來自郡國地方,“發于畎畝,出于窮巷”在鹽鐵會議上,盡管賢良文學的言論有迂腐和不切實際的一面,如反對對外貿易,恢復井田制,但賢良文學表現出非凡的才氣,異常的勇敢和機智,洞悉民情世事,通曉官場底細。他們不僅贏得了社會的廣泛同情和響應,在歷史上也發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們所表現出的知識分子“清議”所具有的正直的性格特征,以及孟子式的民本意識所具有的生氣和力量,在中國歷史上真正開創了一個先例。這里深刻的原因在于儒生的言論不是孤立的,而是代表了從董仲舒以來至西漢末年廣為發展的與地主階級長遠根本利益,同時也與下層利益相聯系的社會政治批評思潮,從這股思潮中吸取了智慧和力量。董仲舒提出“限民田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鹽鐵皆歸于民;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我們知道,宣帝繼位時,為頌揚武帝功業,提議為武帝設廟樂。“群臣大議廷中”,皆曰:“宜如詔書。”惟獨夏侯勝批評說:“武帝雖有攘四夷廣土斥境之功,然多殺士眾,竭民財力,奢泰亡度,天下虛耗,百姓流離,物故者半。”公卿共難勝曰:“此詔書也。”而夏侯勝毫無畏懼:”詔書不可用也。人臣之誼,宜直言正論,非茍阿意順指。議已出口,雖死不悔。”另一儒士貢禹也強烈譴責武帝以來吏治的黑暗。他認為,“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天下斷獄四百,與刑錯亡異。武帝始臨天下……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并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義而有財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貴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故黥劓而髡鉗者猶復攘臂為政于世……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贖罪,求士不得真賢,相,守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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