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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經濟法學狹義說、傳統學派、國際經濟法的國際法派:國際經濟法是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包括:國際商事仲裁,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一)國際立法:國際條約、國際商事(貿易)慣例、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軟法)三、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商事合同法國際統一化與中國的合同法概念:國際貨物貿易法是指用以調整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有形商品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確認書我國《合同法》第33條(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要約和承諾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表示愿意以自己提出的條件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將該項要約取消,使之失去作用。要約的撤銷(Revocation)是指要約人在其要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是受要約人同意按照要約所提出的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英美法與大陸法的分歧:投郵生效、到達生效逾期的承諾系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已經超過了要約所規定的有效期,或者要約雖上是指對風險造成的損失責任承擔的轉移。加上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貨物已確定在該合同項1.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義務的一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其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義2.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效,即解除合同對今后各批貨物的效力,但對此前已經履行義務的各批貨物不能予以宣告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例獲國際商業慣例,它表現為一組字母和簡短概念的組合,用于劃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海運和內河航運,賣方承擔最低險別的投保義務。),B、新版本對每一種術語都給出了指導性的說明,對每一規則都做了根本性的解說。指導D、新版本首次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適用性作了規定,正式明確這些術語不僅適用D、增加了連環貿易項下賣方義務的規定。在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于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報關責任的條款;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船舶將貨物從一個國家的特點港口運至另一國家的特定港口(一)班輪運輸(LinerService)(4)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或支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虧艙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其他應由其支付的費用三、班輪運輸1、裝船單證:托運單、裝貨聯單、裝貨單、收貨單、提單、裝貨清單、載貨清單、貨物積載圖、危險貨物清單2、卸貨單證:提貨單、貨物過駁清單、貨物溢短單、貨物殘損單、貨物品質檢驗證書發給托運人的,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1)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正面條款:托運人、收貨人、船舶名稱、裝貨港、卸貨港、最后卸貨港、運費和費用、提性文字:未知條款。關于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責任和義務條款、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條款、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條款、其他條款。貨物裝船,并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海運單的正面基本內容與提單基本一致,但印有“不可轉讓”字樣。海運單與提單相第二、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也可以通過背書后轉讓。而海運單是一種非流通單據,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國際海上保險合同:是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有關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保險事宜,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2、海上保險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三)保險人的責任二、海上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可能使貨物遭受損失的危險或事件,即海上風險和其他外來原因引起的外來風險。洪水,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等)和意外事故(船舶擱淺、觸礁,船舶撞或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船舶傾覆,船上火災、爆炸,海盜行為,投棄,吊索損害,船長或船員的不法行為等)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范圍(一)海上保險損失1、全部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由于承保風險造成的全部滅失或視同全部滅失的一種損害。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其所花費用估計要超過收回后標的物的價值;被保險標的受損后,其修理和繼續運到原定目的地的費用估計要超過貨物的保險價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價值;在被保險船舶受損后,其修理或救助費用分別或兩項費用之和將要超(3)部分全損:在海運保險實務中,全損的概念不是以一艘船舶上載運的全部貨物滅失為劃分標準,保險人對貨運保險中全損范圍的掌握,通常在條款中加以明確。2、部分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的一種損失。(1)單獨海損:是指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單獨一1、施救費用:是指當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物的損失之外以另一個保險金額為限。這種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是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賠償責任和對保險標的本身的賠償責任加起來不能超過一個保險金額。四、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三)新條款的除外責任:從適用“近因原則”或“合理歸因原則ICC一、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在國際支付中的地位和作用3、匯票的分類:匯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按是否附商業單據,分光票匯票與跟單匯票;按付款的時間不同,分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二、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1、概念:匯付指匯款人主動將貨款交銀行,由銀行根據匯款指示匯交收款人的一種1、信用證的概念: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應(簡稱開證行)開證申請人的申請簽發的、在滿足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項書面憑證。;((2)國際組織:國際保理聯合會(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簡稱FCI);國際保理協會1、概念:國際投資是指一國的投資者以營利為目的,將本國的資本投入到別國的一種經ICSID”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六、中國外資法(一)布雷頓森林國際貨幣制度第一、建立會員國貨幣平價;第二、實行固定匯率制;第三、基金組織有義務幫助會員國2、外匯交易、外匯管制:貿易外匯管制、資本輸出入管制、非貿易外匯管制、外匯買賣管制及外匯匯率管制等 (三)國際貸款文件中的共同條款:國際貸款文件中的這個條件滿足后國際貸款協議才能生效。分屬不同國籍的交易,出租人與承租人分屬不同國籍的交易,融資人與供貨商、出租人、(五)金融服務貿易領域中的國際融資租賃立法(一)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金融監管(二)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四)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理論與實踐國或其他國家的自覺遵守或將其轉化成國際條一、國際稅法概述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即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以及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征納關系(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2.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看1、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稅收居所這樣的連結因素行使;(三、國際重復征稅與重疊征稅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2)納稅主體與課稅客體的同一性,即兩個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同一時期的同一納稅對象征3)課征稅種的同類性,即兩個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征稅,往往課征相4)納稅人承擔稅負的國際性,即跨國納稅人同一時期內的同一收入,同時在兩個國家負2、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三)國際重復征稅解決方法1、居住國單方面消除或緩解國際重復征稅的主要方法不考慮該居民已被本國免于征稅的境外所得額,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計征稅的方納稅款,但允許其將境外所得而已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從本國應3.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納稅人已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作為一項特殊費用,允許其從應稅所得額或應稅財產價款額中予以扣除,就其余額適用相應的稅率計算應1、概念:國際重疊征稅是指由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自依據其稅收管轄權對同一所得按本國稅法對公司和股東分別征稅,形成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征收表面上看有一定相同之處,但區別卻是顯著的:(1)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兩次征稅。在單個的公司和單個的個人的稅收征納關系上。國際重疊征稅可從兩方面解決:一方面由收取股息收入國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付出股息付出國采取措施。股息收入國采取措施有三種:①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②母、子公司合并報稅;六、中國涉外稅法與雙邊稅收協定一、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法律制度(一)國際經濟爭端的種類及其特點(二)解決不同國家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爭端的方法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的方法存在的對國際交易中經常項目的限制3.會員國不得使用基金普通資金作為大量或長期的資本輸出之用建立相互間有秩序的外匯關系,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會員國外匯安排有接受基金組織監督的義務一、國際商業貸款協議核心條款代理行借代理行借款擔保人牽頭行3.持續保證條款(一)銀團貸款的含義與特征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成員行,全部的貸款管理工作均由牽頭行負責,(二)銀團貸款的主要當事人(1)各自承諾(2)代理行是銀團的代理人(3)銀行內部的民主機制(4)按比例分配(三)銀團貸款的委任書與信息備忘錄保證見索即付保函備用信用證安慰信(函)浮動擔保抵押質押讓與擔保信用擔保第二節國際銀行監管一、國際銀行監管與巴塞爾委員會國際銀行監管是對國際銀行負有監管責任的監管主體,根據相關的監管制度安排,對國際銀行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管束和處理,以防范風險,保護存款人和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活動總稱。在國際銀行監管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巴塞爾體系主要有兩條主線:監管標準的確立和國際銀行監管職責的劃分二、巴塞爾委員會有關國際銀行監管標準的主要規則因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因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監管資本:核心資本應占銀行總資本的50%風險加權資產:銀行的債權、債務人的國別,債權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充足率計量的范圍—最低資本要求、監管審查一級資本充足率6%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不得低于未來30日所需的凈銀行為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以合理成本獲得所需資金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標準流動性標準流動性覆蓋率國際證券(跨國證券),是一國公司、企業以及政府為籌集資金在境外或國際資本市場發行的證券(1)初始披露(2)持續披露持續披露是證券上市后發行人以及其他主體向投資者繼續披露相關信息的行為證券欺詐主要體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形式(一)跨境直接發行概述跨境證券發行中的跨境直接發行,主要是相對于存托憑證這種發行方式而言的,是發行人以自己的名義經向境外證券主管機構申請,在境外資本市場上面向(二)跨境直接發行的程序(二)跨境直接發行的程序跨境證券發行程序注冊登記(一)存托憑證概述存托憑證,作為一國籌資者進入另一國資本市場融資的主渠道,為許多著名公司采用。存托憑證通常是存托銀行依據其與境外證券(即基礎證券)發行人簽訂的存托協議,在存托銀行本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代表和對應境外發行人在其本國發行的基礎證券的可轉讓憑(二)存托憑證所涉主要法律關系存托憑證、存托協議、存托憑證發行國法存托憑證投資省(二)對存托憑證的規制對有保薦ADR的規制對有保薦ADR的規制ADR管第二節國際證券監管合作一、國際證券監管合作概述廣義的國際證券監管合作:既包括相關經濟體的立法機構、司法機構、政府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管自律組織之間,為在國際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保護投資者、維護證券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和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而開展的對話會晤、簽署并執行相關條約或諒解備忘錄、監管的相互承認、技術援助等合作,也包括相關國際機構對國際證券監管規則、標準的制定以及對各經濟體之間證券監管合作的協調、推動狹義的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狹義的國際證券監管合作一般是指兩國證券監管部門之間通過簽署通常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的雙邊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約定交換證券監管信息、開展雙邊證券監管執法協助、協調雙邊證券監管標準及行動等互助行為二、雙邊證券監管合作雙邊司法協助協定: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是兩個經濟體的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為相互提供司法協助,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雙邊協議雙邊諒解備忘錄: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是有關經濟體間證券監管合作事項而簽定的、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監管合作文件間證券監管合作事項而簽定的、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監管合作文件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組織(簡稱10SCO)《證券監管的目標與原則》,審計師、信評機構以及其他信息提《外國發行人跨國發行與首次上市的國際披露準則》《關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邊諒解備忘錄》38項原則三大目標第六編國際稅法第一節稅收管轄權稅收管轄權:對社會具有統治權的政府主張的對一定范圍內1、居民稅收管轄權: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2、居民納稅人:符合稅法規定的居民身份構成要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3、居民納稅人的無限納稅義務:納稅人需要就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向自然人居民身份認定:主要有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和停留時間標準等。法人團體居民身份認定:通常采用的標準主要有注冊成立地標準、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地1、概念:根據納稅人獲取的所得與本國地域存在著某種經濟淵源聯系事實而主張行使征2、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限于就來源于征稅國境內的那部分所得,向該國承擔納3、所得來源地:是指與納稅人取得的有關所得或收益存在著經濟上的淵源聯系的地域標1、概念: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3、典型表現:兩個國家分別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獲取的股(三)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概念1、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種征稅對象或稅源,在相同期間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法律角度:違背稅收中立和稅負公平的稅法原則經濟角度:使跨國納稅人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國際稅收協定是有關國家為協調彼此間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開展國際稅行政協助而簽訂的明確彼此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文件。二、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一)限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對方居民取得的來源于境內的各類跨國所得行使來源地稅(四)建立締約國雙方間的國際稅務合作與協助關系1、都是統一的中國國際稅法規范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只是它們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有所不2、有各自相對獨立的法律概念體系,但彼此間又存在互相配合補充、共同作用的關系。3、在包括雙重征稅協定在內的這類國際稅收條約與國內稅法規定相抵觸時,協定條款有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常設機構原則是各國在雙重征稅協定中普遍適用的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各種跨國營業所得上征稅權沖突的一般規則。(二)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1、常設機構可能由某種固定的營業場所或設施構成。(四)常設機構應稅所得額的核定二、跨國個人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規則(一)關于跨國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協調的一般原則1、固定基地原則:來源地的締約國另一方有權對屬于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稅。2、聯合國范本對收入來源地國的征稅限制條件的放寬:(二)關于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協調的一般原則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的非獨立勞務收入,(三)對有關特定人員的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規定三、跨國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一、免稅法免稅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國一方對本國居民來源于來源地國的已向來源地國納稅了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允許不計入該居民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內免稅法的主要優點在于能夠有效地避免國際雙重征稅。但其缺點也比較明顯:沒有兼顧到各方利益;在來源地國稅率水平低于居住國稅率水平的情況下,違反稅負公平的原則。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外所得總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納稅人就境外來源所得已在來源地國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允許從向居住國應納稅額一般對允許抵扣的已繳來源地稅額都有限額限制,即限額抵免法。(一)直接限額抵免法的概念居住國對同一個居民納稅人就其來源于居住國境外的所得在來源地國繳納的稅額,允許用來直接抵免該居民納稅人應匯總繳納居住國的相應稅額的方法。(二)直接抵免法適用中抵免限額的確定抵免限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的應納稅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外的應稅所得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間接限額抵免法是適用于解決跨國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分配存在的經濟性重復征稅的方法。與直接限額抵免法不同之處在于,間接限額抵免需要先從母公司收取的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計算出這部分股息已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稅額。母公司已承擔的外國子公司已繳稅額=外國子公司向所在國繳納的所得稅額×(母公司分得的股息額÷外國子公司的稅后利潤額)母公司來自外國子公司的所得額=母公司分得的股息額÷①一外國子公司所得稅稅率)1、概念:即居住國對其居民因來源地國實行減免稅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那部分稅額,應【案情】某跨國納稅人的國內外所得共計40萬美元,其中在居住國所得30萬美元,收入來源國所得為10萬美元。收入來源國所得為10萬美元。收入來源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居住國實行20%-50%的累進稅率,30萬美元所得的適用稅率為35%,40萬美元的適用稅率為40%。(1)如果居住國不采取任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措施,該跨國納稅人國內外納稅的總稅負是多少?(2)如果居住國采用全額免稅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該跨國納稅人國內外納稅的總稅負是多少?(3)如果居住國采用累進免稅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該跨國納稅人國內外納稅的總稅負是多少?【本題答案】答案:(1)19萬美元;(2)13.5萬美元;(3)15萬美元解析:本題中該納稅人在來源國的稅負已經確定,即1030%=3(萬美元)。關鍵點在于(1)19萬美元。4040%+1030%=16+3=19(萬美元)(2)3035%+1030%=10.5+3=13.5(萬美元)(3)3040%+1030%=12+3=15(萬美元)第一節國際逃稅與避稅概述第二節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主要方式稅率國的關聯企業的利潤人為地轉移到位于低稅率國的某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將在避稅港境外的所得和財產匯集在基地公司的賬戶下,從而達到逃避國際稅收的目的。股份融資和貸款融資在稅收待遇上主要區別:股東通過股份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息不能從公司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投資人以提供貸款形式所收取的利息,允許從公司的應稅資本弱化:跨國投資人把本來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為采用貸款方式提供,從而逃避濫用稅收協定:指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第三國居民,為獲取該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通過在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一個具有該國居民身份的導管公司(通常采取子公司形式),從而間接享受了該稅收協定提供的優惠待遇,減輕或避免了其第三節規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稅制轉讓定價稅制是各國稅法上專門適用于規制關聯企業濫用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各種稅法公平交易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各種關聯交易時,應與獨立企業間進行相同或類似交易一被投資企業層面進行稅前扣除,從而維護被投資企業所在國的所得稅基不受侵蝕。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規定一個固定的比例,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貸款融資額超過稅法規定的比例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作為利在稅前扣除,而應視為對關聯方的股息分配課稅。一般反避稅規則是指稅法為規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而運用某種相對抽象或含義寬泛的概念或原則,便于稅務執法機關可適用于規制納稅人可能采用的各種避稅行為的一般性或原大陸法系:禁止濫用稅法”或“禁止濫用權利”等寬泛的原則性規定。一、在國際稅收協定中設置反濫用協定條款是指締約國雙方在協定中針對第三國居民的各種特定的濫用協定行為而設置的取消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格的特別條款規則。賦予締約國稅務機關在綜合考慮了相關案情事實后,如果可以合理地認定納稅人的有關交易安排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協定某條款規定的優惠待遇,且這種情形下給予納稅人優惠待遇違反了協定條款的宗旨目的,稅務機關可否定納稅人享受此種協定優惠待遇的資格。(三)反避稅一般保留條款指締約國雙方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事先作出一項原則性的保留規定,在納稅人構成濫用稅收條款的約束限制。二、通過稅收協定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締約國雙方稅務機關相互交換各自掌握的有關納稅人跨國交易活動情況的資料。雙邊稅收協定中的情報交換制度,通常包括雙方稅務機關交換情報的種類和范圍,情報交換的方法,交換情報的使用和保密義務等方面內容。三、國際稅款征收協助國際稅款征收協助,是指一國的稅務機關接受一國稅務機關的委托,在本國境內代為執四、全球合作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行動計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是指跨國企業為最大限度地規避或減少其全球稅負,利用現行國際稅收規則存在的缺陷以及各國稅制差異和征管漏洞,通過各【案情】某跨國公司在甲、乙、丙國有A、B、C三個關稅公20%、30%和50%。A公司為C公司生產組裝電視機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批零部件,本應以240萬美元的價格直接售給C公司,經C公司組裝后按300萬B公司以28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C公司,C公司組裝后以300萬美元的價格投放市場。(1)該跨國公司通過上述方法減少納稅多少萬美元?(2)甲、乙、丙三國的稅收有何變化?(3)該跨國公司的國際避稅方式是什么?(4)針對這種避稅方式,國際通行的反避稅方法是什么?【本題答案】(1)本應納稅額:(240-200)20%+(300-240)50%=8+30=38(萬美元);采用避稅方法后納稅額:(210-200)20%+(280-210)30%+(300-280)50%=2+21+10=33(萬美元)。減少納稅額:38-33=5(萬美元)(2)本應得到的稅收:甲國8萬美元、乙國0、丙國30萬美元采取避稅方法后得到的稅收:甲國2萬美元、乙國21萬美元、丙國10萬美元(3)該跨國公司采取的國際避稅方式是跨國聯屬企業的轉讓定價。(4)針對這種避稅方式,國際通行的反避稅方法是通過正常交易原則進行調整。第一節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式(一)概述——"跨國因素":仲裁當事方的國籍、住所、營業地、仲裁地點與仲裁協議所涉商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相關的法律事實、爭議標的所在地等因素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裁決的終局性 1958年《承認與執行外國沖裁裁決公約》(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裁員名冊和常設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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