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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總論》作業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民法上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是有形的物質實體,無形財產是肉眼看不見的物體。答:錯誤。電、天然氣等肉眼看不見的物體也屬于有形財產。2、民法是社會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職能是確認和保護現有的社會經濟關系,鼓勵和引導正常的民事活動,為社會發展保駕護航。答:正確。3、民法是權利法,國家對民事活動和對當事人的行為不能主動予以調解。答:錯誤。民法是權利法,并不等于國家對民事活動的放任自流和對當事人不發生行為的縱容。4、民法是實體法,其主要容在于規定私法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本體性權利和義務。答:正確。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權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民商法部門中起中樞作用。答:錯誤。《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民商法部門中起中樞作用。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A.1804年3月A.1804年3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2、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A.《十二銅表法》C.《學說匯纂》3、現代民法的特點有(ABC)A.限制所有權的絕對性C.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4、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民事立法有A.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C.1991年12月29日《收養法》三、簡答題B.1804年4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優士丁尼民法典》D.《法學階梯》限制契約自由D.建立過錯責任原則ABCD)B.1985年4月10日《繼承法》D.1981年12月13日《經濟合同法》1、近代《法國民法典》的特點是什么?答: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資本主義早期社會的法典,確立了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和過失責任等一系列資產階級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第二,法典結構嚴謹、概念明確、語言簡潔流暢,便于普通公民學習和理解。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傳統,保留了親權和夫權,對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視,是革命與傳統妥協的產物。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產階級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推動了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是近代民法的開端。2、近代《德國民法典》的特點是什么?答:它在體系上改變了傳統的羅馬法系民法的模式,創造性地將總則作為一編單列出來,對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作出概括性規定;在立法技術上講求精密、科學和嚴謹;在容上規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為,擴大了債的含義和概念,并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和干預。此外,在侵權責任中增設了無過錯責任等。這部“德國法律科學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對德國民法的發展和世界其他國家的民事立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3、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相比較,其發展特點有哪些?答: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線,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則等方面卻有了比較明顯的發展。(1)限制所有權的絕對性。羅馬法上的所有權,是對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權。《法國民法典》第544條把所有權界定為“對于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德國民法典》第903條則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圍,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權的絕對性受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權相對性的理念。各國民法紛紛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如《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義務;明顯地濫用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訂時增加了一條基本原則:“(1)私權應服從公共福利;(2)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時,應恪守信義,誠實實行;(3)不許濫用權利。”(2)限制契約自由。契約自由是資本主義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現代民法對契約自由進行了限制的規定,需要契約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時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進行法律規制,并在勞動領域推行集體契約。如《瑞士債務關系法》第2條規定:“以不能或不法或違反善良風俗為容之契約,無效。”德國1976年的《普通合同條款法》,英國1973年的《貨物供應格式條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等法律強調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和責任。(3)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現代工業發展帶來的工業災害、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責任等現象,引發了大量的侵權糾紛。現代各國民法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在工傷、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責任等領域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效保護現代社會的弱勢群體。四、論述題1、論述我國是否應該建立獨立的民法典。答: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數國家的經驗。民法典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現代世界各國雖然法律傳統有別,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視通過民事立法的完善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則是相同的。人類歷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編纂熱潮都滿足了不同時代對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動了社會的發展。經歷了6世紀羅馬法編纂的第一次熱潮,以及19世紀始末歐洲民法典編纂熱潮,世界各國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編纂熱潮,誕生了1992年的新《荷蘭民法典》、1994年的《俄羅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薩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爾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庫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和法治進程呼喚著民法典的誕生。2.制定民法典是我國當前的重大立法任務。中共十五大報告已經確定要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迄今,憲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獨民法未制定法典。現有的民法通則和民事單行法畢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許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這種情況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要求。中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又符合法律發展潮流的,與國際社會相溝通的、完善的、現代化的民法典,是我們現在所面臨的重大立法任務。3.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制定民法典的社會經濟條件是較為穩定的社會經濟體制。我國自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領域實行一系列深刻的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社會生活面貌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達到相當的規模,各種市場均已形成,如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技術市場等等,各種經濟關系、各種社會問題大體上都表現出來了。現在是制定民法典,鞏固改革發展成果的時候了。自恢復法制建設以來頒布的為數眾多的民事立法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我國已經制定了確立民法典基本原則和框架的《民法通則》,在重要的民法領域制定了民事單行法,如《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也正在制定中。恢復法制建設以來的法律教育機構,培養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師實務和理論人才。全國法律院校和法學研究機構中的民法學教學、研究力量,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民事審判、檢察和法律服務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各級人民法院建立了民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房地產審判庭等民事法庭,審理各類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數眾多的民事法官隊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工作的素質不斷提高。我國各類法律人才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理論和經驗準備。當前,我國統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展開,作為一國民法理論發展和實踐經驗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制定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不僅是一國法制歷史上的豐碑,也會將我國的社會文明和法律文明推向另一個高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恪守承諾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實,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持有善意,其行為就合法有效。答:錯誤。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恪守承諾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實,不規避法律,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則。2、民法公平原則是指在設定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及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應公正、公平,不要有差別。答:錯誤。民法公平原則是指在設定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及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應公正、平允、合情合理的原則。3、賭博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答:正確。4、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當事人平等享有權利,平等履行義務,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答:正確。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平等原則的功能(ABCD平等原則是區別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特征平等原則有利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原則有利于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指導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2、 公平原則的功能有(ABCD有利于彌補民法具體規的不足對司法實踐起著重要指導作用有利于保障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3、 《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概括的具體認定權利濫用的標準有(ABCD故意損害 B.缺乏正當利益選擇有害的方式行使權利 D.損害大于獲取的利益4、 權利濫用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ABCD)行為無效 B.承擔侵權的民事損害賠償限制權利 D.喪失權利三、簡答題1、 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是什么?答: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即《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并對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基本原則。2、 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什么?答:1、民事主體資格平等;2、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3、 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答: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行為準則;2、法官及仲裁員處理民事案件時應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四、論述題1、 試論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公序良俗主要功能是在市場經濟中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并矯正了近代民法對私權利保護過度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狀態。(一) 彌補禁止性法律規定的不足。由于經濟生活的復雜多變性及立法者本身能力的有限,其不可能預見并列出所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并加以禁止性規定。所以設立公序良俗原則,對禁止性法律規未能涵蓋的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以彌補禁止性法律規定的不足。(二) 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在遇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法院也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來判定該行為無效,從而能及時處理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最終達到維護社會正義的目的。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答:錯誤。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
承擔民事義務的人。2、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和理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答:錯誤。按照我國的民事立法和理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3、民事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現象。答:正確。4、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人的行為,一定是人的身體活動。答:錯誤。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人的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5、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人的行為。答:錯誤。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事件。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根據民事權利的客體為標準,民事權利分為(ABCD物權 B.債權 C.人身權、繼承權 D.知識產權2、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ABCD)A.支配權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D.抗辯權3、下列屬于期待權的有(ABC)B.附條件的權利D.B.附條件的權利D.繼承權B.自助行為D.訴訟C.附期限的權利4、下列屬于權利救濟的是(ABCD)A.正當防衛C.緊急避險三、簡答題1、 主權利與從權利的區別。答:主權利是指兩個以上的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指兩個以上的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例如,債權和為其擔保而設立的抵押權,其中的債權即為抵押權的主權利,抵押權即為債權的從權利。從權利以主權利存在為前提,主權利存在,從權利才能存在,同時從權利不能與主權利分離而轉讓。主權利與從權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只有一個權利就不存在主權利或從權利的分類。2、 簡述公力救濟的種類。答:1、確認之訴;2、給付之訴;3、變更之訴。3、 簡述對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理解。答:(一)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及進行一定行為的自由,事由民事法律規規定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可以作以下理解:1、 從容的角度看,民事權利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能是個人利益,也可能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2、 從行為的角度看,民事權利體現為權利人進行一定行為的自由。3、 從對他人效力的角度看,民事權利體現為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圍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力量;4、 從依據和保障的角度看,民事權利由民事法律規規定或確定的,并受法律的保障。(二)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來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約束。可以作以下理解:1、民事義務具有利他性。2、民事義務具有限制性;3、民事義務具有約束性。四、論述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后果。違反民事義務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事責任制度是民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民事責任,民事權利就得不到保護。民事責任制度對預防民事行為的發生,維護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民事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民事責任以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為前提。這是民事責任的根本特征。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發生的前提,沒有民事義務就不存在民事責任。民事義務包括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義務、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不管何種義務,當事人都必須履行,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民事責任以侵權人補償對受害人的損害為目的。民法屬于私法疇,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屬于“私”的關系,所以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是對受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屬于補償性質,一般不具懲罰性。第三,民事責任的承擔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決定的。用協商的方式決定具體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有利于處理因民事責任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而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允許進行協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指依法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其目的在于救濟受害人的損失和制止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根據《合同法》第7章“違約責任”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支付違約金、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第四章自然人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答:正確。2、完全行為能力人就可以結婚。答:錯誤。不是簡單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就可以結婚,結婚還需要具備其他的一些條件。3、自然人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需要進過宣告。答:錯誤。自然人因為年齡原因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確定準確的年齡即可;而因為精神健康狀態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需要認定和宣告。4、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制度。答:錯誤。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制度。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 監護終止的情形有(ABCD)被監護人獲得完全行為能力被監護的精神病人完全恢復健康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或者監護人喪失行為能力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辭去監護或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2、 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ABC)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1年3、 撤銷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是(ABCD)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失蹤人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失蹤宣告申請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4、 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包括(ABCD)A.生命權、健康權B.名譽權、隱私權C.身體權 D.權、肖像權三、簡答題1、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的區別。答: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進行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民事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能力,又稱為侵權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一般是一致的,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民事責任能力。但有時不一致,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責任能力。2、 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的聯系。答:行為能力和意思能力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的。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但有時兩者并不一致,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經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3、 簡述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答:《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法律意義上的出生,不僅指胎兒從母體中分離出來,而且要求胎兒在分離時具有生命。如果從母體中分離不具有生命,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體的資格。如果分離時具有生命,不問存活多長時間,都認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一出生就當然地取得民事權利能力,不需任何法定手續。我國戶籍管理制度規定,自然人出生后,應辦理戶口登記,但戶口登記只是戶籍管理的要求,并不影響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消滅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意味著民事權利能力的絕對消滅。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1.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喪失。對于死亡的判斷標準,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心跳停止說”、“呼吸停止說”、“腦死亡說”等標準。我國民法沒有規定死亡的判斷標準。醫學上一般采取呼吸、脈搏、心跳均消滅而且瞳孔放大為自然人死亡的判斷標準。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又稱為法律推定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失蹤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四、論述題1、論述各國有關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答:胎兒是指自然人受孕之中、未出生的生命體。傳統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兒不應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如果不對胎兒的權益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出生后的權益就要受損。各國民法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方法,大致有三種立法例:1、凡活體出生的胎兒,在出生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2、胎兒在某些事項上視為已出生。如,法國、德國和日本等用此法。3、在不承認胎兒權利能力前提下,給予胎兒的未來利益以特殊的保護。如,我國的《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第五章法人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不一定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答:錯誤。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法人設立與法人成立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法人成立是法人設立的必經階段,沒有法人的成立就不會有法人的設立。答:錯誤。法人設立與法人成立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法人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經階段,沒有法人的設立就不會有法人的成立。3、法人變更就是法人分立、合并。答:錯誤。法人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的變更。4、法人的終止,又稱為法人的消滅,是指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答:正確。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 法人變更的類型(ABC法人分立 B.法人的合并C.法人組織形式的變更 D.法人消滅2、 侵害名稱權的行為的類型有(ABCD干涉名稱權的行為非法使用他人名稱的行為不使用他人名稱的行為冒用或盜用他人登記的名稱。三、簡答題1、簡述法定代表人。答: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資格是法定的;2、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3、是代表法人從事業務活動的自然人。2、簡析簡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職能。答: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四、論述題1、試析法人的名譽權與自然人的名譽權。答:法人的名譽權是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法人的社會評價是法人的寶貴財產,其對法人有著重大影響,例如企業法人名譽不含有直接的經濟容,但其受到損害將會影響法人的經濟效益;如影響生產、經營和銷售甚至可能導致企業法人破產;機關法人的名譽受到損害,其社會威信將大大降低。所以對法人的名譽權的保護是民法的重要職責之一。《民法通則》第5章第4節“人身權”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我們認為,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應當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榮譽權的規定。但筆者認為榮譽權實為名譽權之一種,廣義的榮譽權是自然人維護其人格的積極評價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狹義的榮譽權僅限于自然人維護榮譽稱號并排除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均屬名譽權疇,是以維護榮譽為容的名譽權。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不能提起精神賠償,而自然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第六章非法人組織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均以家庭財產承擔。答:錯誤。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個人財務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財產責任;以家庭財產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2、合伙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不再承擔連帶責任。答:錯誤。合伙結算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答:正確。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A)。A、負連帶責任 B、負部分責任C、副補充責任 D、不負責任2、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存續期間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事務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D)通知其他合伙人。A、10日 B、15日C、20日 D、30日3、 甲、乙各出資2000元,合伙開一商店,因經營不善欠債務5000元。對于該債務甲乙對債權人應當承擔(C)責任。A、有限連帶 B、有限按份C、無限連帶 D、無限按份三、簡答題1、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應當如何承擔債務?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應當按照如下規則承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供財產承擔。以自然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四、論述題1、 試論合伙人在入伙、退伙和合伙解散時對合伙債務的責任。答:入伙、退伙與合伙解散時,當事人對合伙債務的責任并不是以其入伙、退伙、合伙解散時為準。就入伙而言,除入伙協議另有規定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負擔同等的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伙債務與原合伙人同樣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就退伙而言,合伙人退貨時,應當進行退伙清償,退伙人對退貨前已發生的合伙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合伙解散而言,合伙人對合伙的再無的清償責任并不因為合伙的解散而消滅。但債權人在五年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七章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 智力成果雖然是無形的,但它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能夠為人所感知,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所以也是民法上的物。答:正確。2、 死者的生命痕跡是指自然人生命過程在其死亡時遺留于世的物質性痕跡。答:錯誤。死者的生命痕跡是指自然人生命過程在其死亡時遺留于世的各種痕跡。3、掛在樹上的果實屬于孳息。答:錯誤。沒有與原物分離不屬于孳息。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點(ABCD)A、存在于人身之外 B、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C、能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D、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2、 下列有價證券中,屬于物權證券的是(CD)A、存款單 B、票據C、倉單 D、提單3、 性質上說,貨幣屬于(ABCD)A、動產 B、代替物C、種類物 D、消耗物三、簡答題1、物有哪些分類方法。答:1、以物是否能移動及移動是否損害其價值為標準,物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2、 以物是否具有個別特征及能否被其他物替代為標準,物可分為特定物與種類物;3、 以物能否被分割及分割是否損害其價值為標準,物可分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4、 以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信物的關系為標準,物可分為原物和孳息;5、 以兩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為為標準,物可分為主物和從物;6、 以物在一定期限是否有所有人為標準,物可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7、 以物的流通是否受限制為標準,物可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8、 以物經使用后形態的變化性為標準,物可分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9、 以物的構成狀態為標準,物可分為單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10、 以物的實體體現價值或僅為價值或權利的憑證,物可分為實物、貨幣和證券。四、論述題1、試論述有價證券權利的轉移方式。答:有價證券權利的轉移方式依有價證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 記名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記載著權利人或名稱的有價證券。記名有價證券的權利轉讓一般依債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有的還須辦理登記過戶手續。(2) 指示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人取得證券權利人的或名稱的有價證券。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轉讓須依背書方式進行,即不僅要交付證券,而且須在證券上背書受讓人的或名稱。(3) 無記名有價證券是指在證券上無權利人或名稱記載的有價證券。無記名有價證券的權利轉讓依單純交付的方式轉讓,即交付證券也就轉移了證券上的權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答:正確。2、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的作用,條件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答:錯誤。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的作用,條件可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3、甲與乙約定,如果乙考上大學,則甲將贈與乙一臺收錄機。“乙考上大學”是該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答:錯誤。“乙考上大學”就是該行為所附的生效條件。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這一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BD)A、既沒有成立也沒有生效 B、已經成立,但沒有生效C、是附條件合同 D、是附期限合同2、 商店與礦泉水經銷商串通,抬高礦泉水價格,由后者給付一定回扣,這是一種(ABC)的行為A、欺詐 B、顯失公平C、惡意串通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3、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但未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A)A、合同有效 B、合同無效C、合同可撤銷 D、合同效力待定4、 甲向首飾店購買鉆石戒指一枚,標簽標明該鉆石為“天然鉆石”,買回后被人告知是人造鉆石。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現甲欲訴諸法院撤銷該買賣行為,其主能否得到支持?(A)A、 不可以,應超過行使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B、 可以,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C、 可以,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D、 可以,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5、 甲是乙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乙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于隨時對外簽約。后甲因收取賄賂被乙企業除名,但空白合同書未予以收回。甲以此合同書與丙簽訂購銷協議,該購銷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D)A、不成立 B、無效C、效力待定 D、有效三、簡答題1、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何特點答:1、應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 應當是可能發生的實施;3、 應當是將來發生不確定的事實;4、 應當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事實;5、 應當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四、論述題1、試述效力待定行為與無效行為的區別答:民事法律行為待定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都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效力性能。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其成立時處于有效與無效的不確定狀態,尚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同意(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第一,效力性能的確定性不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是確定的,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發生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第二,適用的情形不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效力待定情形或類型:欠缺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處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債權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九章代理一、辨析題(辨別對錯并簡要說明理由)1、事實行為可以適用代理的規定。答:錯誤。代理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事實行為不含意思表示要素,不需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不適用代理。2、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答:正確。二、不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有一個到四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1、從代理的意義上說,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遵循以下原則(ABCD)A、在代理權限積極行使代理權 B、親自行使代理權C、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D、合法行使代理權2、 濫用代理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ABD)A、對己代理 B、雙方代理C、越權代理 D、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3、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C)A、可撤銷 B、無效C、有效 D、效力待定三、 簡答題1、濫用代理權主要有哪些表現?答: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等。四、 論述題1、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有何區別?答: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依照法律規定為有效的代理。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不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表見代理人并不真正具有代理權,故表見代理也是無權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一樣具有無權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二者也具有明顯的區別:第一,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不同。表見代理人雖未得到實際授權,但在表面上存在的事由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狹義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且表面上也不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第二,發生原因不同。狹義無權代理,一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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