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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終止1、戰鼓一響,法律無聲。——英國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講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愛·科克3、法律是最保險的頭盔。——愛·科克4、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塞內加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1、戰鼓一響,法律無聲。——英國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講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愛·科克3、法律是最保險的頭盔。——愛·科克4、一個國家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一定頹敗。——塞內加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復習一、合同變更的概念二、合同變更的條件三、合同轉讓的限制范圍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時,雙方當事人依法經過協議,對合同內容進行的修改或補充。(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二)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的協議或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四)合同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人格和身份權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租房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土地。復習一、合同變更的概念二、合同變更的條件三、合同轉讓的限制范圍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時,雙方當事人依法經過協議,對合同內容進行的修改或補充。(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二)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的協議或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四)合同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人格和身份權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租房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土地。2011年5月,某三星級酒店與某建筑裝飾公司簽訂一份裝修合同。雙方約定:建筑公司負責裝修酒店,采用大理石鋪地,裝修完成后,酒店給裝飾公司費用120萬,并簽訂了合同。在裝修即將完成時,酒店要求改裝會議室,換用木質地板鋪地,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并按照要求施工,但因重新購買材料,增加了5萬元的費用。最后結算時,酒店卻只承認合同約定的120萬,拒付剩余的5萬。對此,你認為應該如何處理?案例分析2000年10月22日,中國一五星級酒店與美國某海產品公司簽訂一份購貨合同,合同規定相關物品的類型和價格及數量,交貨時間為2001年1月底以前。隨后海產品價格上漲了20%。2000年12月10日,美方要求:交貨地點又海運天津改為空運上海。酒店認為美方要求不合理,便于12日回電表示:同意交貨地點的改變,但要求價格下調10%。對此,美方不同意,又與12月26日回復:維持海運天津不變,但交貨時間改為2001年3月底。中方表示:3月底已經度過了春節,不同意3月底交貨。此后,中方多次催貨,美方均置之不理。對于此案例,你認為應該如何審判。案例分析2010年5月8日,某百貨公司與某空調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空調的合同。雙方約定,2010年7月1日前,空調廠向百貨大樓支付柜式空調200臺,每臺6400元,價款總額128萬,百貨大樓預付定金12萬元,其余款項帶提貨時付清。但5月10日,百貨大樓得知某酒店為平定星級,欲購買200臺空調,于是百貨大樓與酒店達成協議,以每臺6550元出售空調,價款總額131萬元。隨后,百貨大樓致函空調廠,聲稱所購空調以轉給酒店,酒店將于6月30日提貨,貨款則由百貨大樓于7月2日付清,空調廠對此未作答復。6月30日酒店去提貨,空調廠以酒店無權提貨為由,拒絕發貨。對此案例,你對三方的行為有何觀點?案例分析第六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五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一部分合同終止概述第二部分合同的解除(重點)第一部分合同終止概述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重點)(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1、債務已按約定履行【舉例】旅行社按合同約定提供了所有的服務,旅游者也付清了所用的旅游費用,雙方合同終止。2、合同解除即經過合同當事人協議或由于出現法定事由,合同終止,亦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解除而終止。最常見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拒力。3、債務相互抵消即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只要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則不能相互抵消。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互負債務,即使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但經雙方協商,也可以抵消。【舉例】旅行社與游客之間的團款沖抵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即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提存機關: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提存機關。根據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權受理提存的機關包括:法院、銀行、公安機關所設的失物招領處(辦理所有權不明的遺失物的提存保管事務)、公證處(1995年司法部發布了《提存公證規則》,從法律上賦予了公證機關作為提存機關的法律地位。)5、債權人免除債務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債務一經免除,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如:舍棄一旅游項目,選報另一旅游項目。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即由于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原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為一個法人了,債權、債務同歸合并后的法人,原合同終止。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險法》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各種終止合同的條件從而使合同終止。《合同法》作上述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如:出外游玩,但遇惡劣天氣,游客要求只要能安全返回即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三、合同終止的效力(一)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二)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及義務消滅。(三)負債字據的返還(四)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仍需履行。(通知、開具發票、三包等)(五)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的終止合同的變更合同效力的停止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合同關系中內容要素的變化合同關系依然存在債務人基于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合同關系并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概念辨析第二部分合同的解除
(第93條至第98條)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議或法律規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解除合同無效標的不同是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原因不同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基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確定的途徑不同主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人民法院或國家仲裁機構依法加以確定效力不同既可以溯及既往,也可以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自始無效法律后果不同不存在追繳財產的問題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概念辨析二、合同解除的特點1、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2、必須具有解除事由3、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二、合同解除的種類事先協商一致,約定解除權(單方行使)事后協商一致(以第二個合同解除第一個合同)合同解除的種類合意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權(單方行使)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相同點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事前就規定了的;行使方式相同不同點解除權為約定解除權為法定須以事先有約定為前提與當事人約定無關約定解除權可以由雙方協商修改或廢除不可以雙方協商變更概念辨析三、法定解除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能履行——解除部分履行無意義——解除遲延履行無意義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解除
雙方享有解除權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二)因預期違約(違約時間——屆滿之前)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被違約的一方獲得解除權(三)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催告人:債權人;債權人獲得解除權如:旅行社催游客交旅行費用,游客遲遲不交,旅行社有權解除旅行計劃。(四)實際違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期對當事人至關重要(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①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的解除權;②第219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224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248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96條)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合意)由解除權人通知相對人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1)當事人就解除權有異議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權2)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合同法95條)3)解除權行使應當采取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方式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97條)1、終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2、對于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或合同性質特點要求恢復原狀:如返還標的物、取回貨款等補救:如建筑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賠償損失注意:合同解除可與損害賠償并存
2002年11月15日,原告張林與被告南美洲獅飲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從2003年1月1日起,承包被告下屬的珍瑞大酒店,期限3年,年承包費為32萬元。合同訂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半年的承包金16萬元。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間,原告以珍瑞大酒店的名義與南京招商國旅、江蘇青旅、江蘇通遠旅行社等十余家旅行社就珍瑞大酒店為旅游團隊提供就餐服務簽訂了16份協議。2003年4月22日,江蘇省旅游局向所屬各旅游局及旅游單位下發了“關于切實抓好旅游企業防控非典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旅游單位暫停接團和組團業務。原告得悉此情況后,于4月25日停止了酒店經營,原告的經營由此陷入困境。原告認為,這些情況是原告在訂立合同時所無法預見的,也是以原告之力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免除責任。被告認為,非典型肺炎的暴發和流行并非不可抗力,被告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請求,要求原告承擔單方解約的違約責任。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原告將酒店的經營定位于為旅游團隊提供餐飲服務,而非典事件不僅使餐飲業經營環境發生突變,在一定期間和地域內還使旅游活動不得開展,原告因此在經營上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并沒有導致雙方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和原告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原告訂立承包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取得珍瑞大酒店的承包經營權,并通過承包經營進而獲利,因為至今并未出現合同標的滅失,或原告的經營行為被禁止,以及其他從根本上阻礙原告合同目的實現的情況。所以,本院認為,在本案中非典事件并不構成不可抗力。雙方可以通過變更合同條款等方式進行協商解決,被告亦表示可以降低承包費及延遲承包費交付期限,而原告卻未能以尊重契約、誠信公平的態度進行善意的磋商,使得合理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成為不可能。因此對解除合同造成的大部分損失應由原告承擔。(人民日報)參考答案復習1、合同終止的概念和原因2、法定解除的情形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買方)與乙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賣方)2005年11月25日簽訂了一份電梯銷售安裝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40天內,由買方支付14萬元定金,定金交付5個月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貨款16萬元,賣方即可發貨,安裝驗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合同簽訂后,買方又口頭通知賣方,因資金困難,不能支付定金,讓賣方先安排生產,賣方為履行合同,又與丙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并約定了交貨,期限將至,丙公司給賣方發來通知,告知其定購的電梯已全部生產完畢,包裝待發,要求賣方支付貨款。而買方于2006年4月25日向賣方致函一份,稱雙方簽訂的電梯銷售安裝合同因合同技術參數與設計圖紙技術參數不符及其它諸多因素,要求解除合同。賣方以單方毀約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及賠償損失10萬元。案例分析
本案中,當買方在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期限屆滿之前,致函賣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預期違約。賣方選擇了起訴,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20萬元,法院應該支持。但賣方請求支付10萬元的損失賠償金,由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當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本案買賣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賣方的損失,故該請求法院不應支持。參考答案
2007年5月,勝光公司與木馬安裝公司簽訂空調購銷安裝合同一份,委托木馬安裝公司安裝廠房、辦公室及職工宿舍的空調工程,雙方于報價單中就空調的型號、單價等進行了約定,工程報價為22萬元,按實結算。勝光公司應于合同簽訂后先付18萬元設備款,并付定金2萬元,余款在工程安裝完畢并正常運行6個月后給付。木馬安裝公司在收款后20日內應完成設備的訂貨任務并將空調運至施工現場,進場后20日內空調工程安裝完畢。雙方約定,如有違約,按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當日,勝光公司向木馬安裝公司支付了18萬元設備款及定金2萬元。木馬安裝公司收款后,至今未完成訂貨任務,更未組織安裝,給勝光公司在夏日的生產帶來嚴重困難。勝光公司遂向本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設備款18萬元,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案例分析
木馬安裝公司至今未將空調運至現場,也未組織施工,未能按約完成空調購銷安裝工程,延遲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勝光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設備款。同時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綜上,勝光公司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揚州仲裁委員會)參考答案
2002年7月,翁某和陳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鳳凰路40號176.5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辦理了過戶手續。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翁某與陳某出資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層樓房一幢。2003年7月26日,翁某與陳某簽訂一份《鳳凰路40號土地使用權及已建房屋轉讓合同》,約定陳某將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中的份額以175000元轉讓給翁某,翁某應于2003年8月15日前付給陳某165000元。陳某應協助翁某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并于該土地使用權手續辦妥之日,由翁某將余款10000元付清。2003年8月15日,翁某沒有按約履行付款義務,陳某亦無向翁某催付上述款項。2004年2月,翁某通知陳某要求其領取房地產轉讓款,未果。之后,陳某兩次向翁某發函要求解除雙方于2003年7月26日簽訂的合同,被拒。2004年3月,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陳某則認為,翁某沒有按約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該合同已終止。據此陳某解除合同有理,請求法院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翁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告遲延履行債務,被告并未就此向其催告并給予對方合理的履行期限,而是直接通知原告要求解除轉讓合同,該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據此,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參考答案
2004年6月18日,被告新疆西部大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大眾公司)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因為原告王齊貴的車輛是掛靠被告西部大眾公司,王齊貴以西部大眾公司的名義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交納了保險費4283.38元。2005年5月,王齊貴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按約定應賠付保險金10690.78元。由于被告西部大眾公司部分掛靠車輛未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保險公司與西部大眾公司協商用保險理賠款沖抵西部大眾公司欠交的其他車輛的保險費。之后,西部大眾公司的會計已經簽收了保險公司提供的“賠款通知單”和“賠款付據”,賠付金額為:10690.78元。2006年3月21日,西部大眾公司給原告王齊貴開具了付款金額為10690.78元,同意給付原告。但最終西部大眾公司未給付原告。原告王齊貴起訴請求二被告給付保險理賠金10690.78元,并負擔訴訟費用。案例分析
合意抵銷是指只要當事人雙方對抵銷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發生抵銷的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與西部大眾之間訂立抵銷約定而消滅了雙方之間因保險合同所形成的債的關系。從被告保險公司將“賠款通知單”和“賠款付據”交給西部大眾公司,西部大眾公司的會計一經簽收,雙方的合意抵銷就已生效,且保險公司并未附條件和期限。因此,西部大眾應承擔給付原告王齊貴保險理賠金10690.78元的責任。(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司法局)參考答案
某物業公司向洪某借款150萬元人民幣用作流動資金。借款時,物業公司允諾以商業銀行租賃的營業場所的租金來償還借款,并進行了公證,商業銀行的負責人當時也表示同意。某商業銀行于2005年5月與該物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將其位于某市商業中心的一樓臨街門面房500平方米出租給該銀行作營業廳,租金每平方米每月300元人民幣,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5年。該物業公司因資金緊張,又向該商業銀行貸款2000萬元人民幣,并提供了商業用房1000平方米作為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物業公司不能如期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洪某持物業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向商業銀行收取租金時,商業銀行以物業公司貸款逾期,租金應與貸款抵銷為由,拒絕向洪某支付租金。洪某持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商業銀行未付租金。法院對物業公司租賃給銀行的門面房500平方米予以查封,并進行評估、拍賣。人民法院在查封的同時向銀行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凍結了商業銀行未支付給物業公司的租金。執行過程中,商業銀行以貸款應與租金抵銷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關于行使抵銷權的規定,抵銷權行使的前提是當事人互相負有債務,且債務均已到期。因此,商業銀行可對已到期的應當支付的租金與對物業公司的貸款債權進行抵銷。這部分租金,法院雖然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予以凍結,但是,不能因此而剝奪商業銀行的抵銷權,商業銀行對此可以提出異議。對于尚未到期的租金,因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則不能行使抵銷權。在法院查封、凍結前,銀行對已到期的債務與已到期的債權進行抵銷,實際上是一種自力救濟的行為。但是對于法院查封后尚未到期的租金,也就是物業公司的債權,面臨的不止商業銀行的貸款債務,還有其他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債權人之一的銀行行使抵銷權的話,對于其他債權人是不公平的。銀行的貸款債權與其他人的普通債權是平等的,在法院對銀行所負的未到期債務予以司法限制后,銀行可以通過依法處置物業公司的抵押房產來實現其債權。所以,對于未到期的租金商業銀行不能行使抵銷權。(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參考答案第七節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的承擔者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二、不可抗力構成條件法律后果及應盡義務一、違約責任的概述1、違約責任的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不要求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只要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違約責任的承擔者1、一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一無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由此規定可見,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都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有此規定可見,只要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2、采取補救措施是指違約方采取的繼續履行、支付賠償金、支付違約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補救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減輕因違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四、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2、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它是一種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違約責任承擔形式。對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但沒有要求必須相等。【補充】非違約方的態度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五、定金1、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當好似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2、定金與預收款預收款是指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在得到所需某項商品或接受某項服務以前,先向經營者支付一筆貨款,然后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3、定金與違約金的選用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只能適用一項條款。定金與預收款的區別:1)、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而預收款則無擔保的性質。2)、定金只是價款或服務費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預收款可以是價款的全部或更多,即所謂的“多退少補”。3)、當發生違約時,預收款只要如數退還并承當該款項的利息即可;而定金或是加倍返還,或者是無權要求返還。即兩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六、預期違約1、預期違約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訂立之后旅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使可能受損失方提前獲得法律上的救濟,防治其蒙受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2、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預期違約的必須試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預期違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且在合同旅行期限屆滿之前。預期違約必須由表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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