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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附件1:相關法律法規條款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二)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二、《廣東省農業廳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第一條第四款1、廣東省農業廳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種子、食用菌)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適用情形裁量標準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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