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科技大學經典法律安全評析期末復習題_第1頁
青島科技大學經典法律安全評析期末復習題_第2頁
青島科技大學經典法律安全評析期末復習題_第3頁
青島科技大學經典法律安全評析期末復習題_第4頁
青島科技大學經典法律安全評析期末復習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頁一、課程論文【案情簡介】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從車里鉆出來,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將她塞進汽車后座,把手腳都捆住,并在車內將其強暴。該女孩被放開后,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將埃米斯托·米蘭達抓獲。偵探卡羅爾·庫雷和威爾弗里德將米蘭達帶到一間屋里進行審訊。二位偵探告訴米蘭達,受害人已從所列名單中指認出了他。然后,他們問米蘭達是否要作些陳述。兩個小時后,米蘭達在書面供認書上簽了字,上面有一句話是這樣寫的——他明白自己的權利。二位偵探很高興,認為已經破案了,但他們沒有意識到,他們的匆忙審訊將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應。后來,埃米斯托·米蘭達案進入訴訟程序。由于米蘭達經濟拮據,無力聘請律師,因此法院給他指派了一位律師,名叫阿爾文·穆利。穆利仔細研究了相關證據,在他看來,提起訴訟的州方贏定了這場官司,再加上埃米斯托·米蘭達自己已經供認,結果更是可想而知。但穆利仍然在埃米斯托·米蘭達的供詞中發現了一些東西,他確信供詞是通過非正當方式得來的。因此,穆利打算向法院申請,這份供詞不能用來作為判定埃米斯托·米蘭達有罪的證據。當時有四位證人出庭作證,他們分別是受害人、受害人的姐姐、偵探庫雷和揚格。穆利盤問了偵探庫雷,并抓住了問題的關鍵:穆利問:庫雷長官,在得到這份供述的過程中,你是如何與被告交流而達到目的的?庫雷回答:我問被告是否愿意……把他剛才講的寫下來,他說他愿意。穆利問: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權利了嗎?庫雷回答:是的,先生,供述書的第一段是打印出來的,我大聲地讀給他聽了。穆利問:我沒有看到供述書上寫著,“在他供述以前,他有權請律師為他服務?!睅炖谆卮穑荷厦鏇]有,先生。穆利問:告訴被告你們逮捕的人,他們在供述之前有權接受律師的服務,難道你沒這樣做嗎?庫雷回答:沒有,先生。而這個答案正是穆利律師求之不得的。庫雷的回答促使穆利律師反對將米蘭達的供詞作為定罪證據來使用。但在一審中,法官耶魯·麥克菲賓駁回了穆利的請求。法官給陪審員們講述了那個時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標準:那時——1963年,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不適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年6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埃米斯托·米蘭達有罪,兩罪并罰處其30年監禁。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該案最終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米蘭達上訴的理由是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到強迫,甚至也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但“心理上”的強迫是存在的。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里宣布,警察局審訊室里的“氣氛”很令人擔心?,F代審訊用的是“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同外界隔絕,現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問的并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而是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松懈被訊問者的警覺,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并非那么嚴重;或者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一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由于被警方強制性關押和審訊環境肯定會對被告產生脅迫性的效果,因此除非犯罪嫌疑人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權利并且主動選擇放棄這些權利,否則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的自證其罪條款和第六條修正案中的律師權條款,其所作的任何供詞都將是無效的。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1)有權保持沉默;(2)如果選擇回答,那么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做出以上4條警告,那么,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這條法律規定如今在美國是婦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開口就說:“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或“在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不想談任何東西。”由于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表決結果,判決米蘭達“自證其罪”的供詞無效,就把這個轟動一時的著名案件又打回了亞利桑那州重申。埃米斯托·米蘭達的罪行很可能被推翻,亞利桑那州面臨著不得不釋放埃米斯托·米蘭達這個最有名的罪犯的尷尬局面,因為州法院不能再將米蘭達的供詞作為定案的證據。此時,反而埃米斯托·米蘭達獲勝的可能性變得更大了。1967年,亞利桑那州法院重新甄選陪審員,開庭重審此案。庭審時,米蘭達以前“供認不諱”的坦白口供,這次被法官視為“非法證據”,宣布無效,不得進入司法程序。盡管如此,代表亞利桑那州的檢方另起爐灶,另辟蹊徑,憑借“人證”打贏了這場官司。首先,檢方讓受害當事人出庭,指認米蘭達為作案罪犯;其次,檢方請米蘭達前女友霍芙曼出來作證。她說,她與米蘭達有一個四歲的女兒,但兩人早已鬧翻分手。霍芙曼在法庭上說,埃米斯托·米蘭達1963年被捕待審時,她曾去獄中探監;埃米斯托·米蘭達不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還懇求她帶著出生不久的女兒去拜訪受害人,希望引起對方的同情,爭取撤銷刑事起訴。這樣,米蘭達的“供詞”雖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了,但受害人及米蘭達前女友作為證人,仍能足以證明米蘭達有罪,米蘭達被重申陪審團再次認定有罪,法院判處其20年監禁。1972年,埃米斯托·米蘭達服刑5年后,被假釋出獄。1976年1月31日,米蘭達與他人發生打斗被刺身亡。經現場目擊者幫助和指認,一個涉嫌向兇手提供作案兇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歸案,警官依法向他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嫌犯援引米蘭達規則,保持沉默,一聲不吭,警方束手無策,一籌莫展,草草中斷審問,失去了至關重要的破案線索。埃米斯托·米蘭達遇刺慘死案,至今仍是一樁懸案。【題目要求】閱讀上述材料,結合所學法學知識和理論,評析該案例。要求結合該案例,以“米蘭達警告”為主題,撰寫一篇論文,題目自擬,字數不少于800字。文章要求思路清晰、結構合理、行文流暢、論證有力。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本題無固定答案,文章圍繞“米蘭達警告”為主題展開評析,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具體評分可參照如下標準:基本事實敘述清楚,材料運用詳略得當。(30分)用語嚴謹,行文流暢。(20分)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法理分析嚴密,論證充分。(50分)二、課程論文【案情簡介】在1800年的美國大選中,當任總統、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落選,共和黨候選人托馬斯?杰弗遜當選為新總統,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職。1801年1月,亞當斯任命他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國會通過巡回法院法案時,成倍地增加聯邦法官的人數,并通過了構成法,授權在哥倫比亞特區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聯邦黨人充任。參議院在3月3日批準了對這42名法官的任命,亞當斯總統連夜簽發了對這42名法官的委任狀。但由于過于匆忙,有幾件委任狀未能及時送出。3月4日,新總統杰弗遜就職。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扣發了這些尚未發出的委任狀。威廉?馬伯里就是被扣發委任狀的人之一。為此,馬伯里對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提起訴訟,請求聯邦最高法院向麥迪遜發出執行命令,發給委任狀。因為根據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第13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公職人員頒發執行命令。聯邦最高法院根據馬伯里的申請,命令國務卿麥迪遜說明為什么不頒發委任狀。但麥迪遜拒絕在最高法庭出庭。這樣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處理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上處于了兩難的境地:如果駁回馬伯里的請求,顯然是向杰弗遜和共和黨人屈服;但如果頒發了執行命令,杰弗遜和麥迪遜也不會執行,這樣又有損于最高法院的權威。為了擺脫這種兩難的境地,聯邦最高法院運用了司法審查的方式,來處理這一案件,該案中,首創了聯邦最高法院有違憲司法審查解釋的權力。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體法官一致同意的判決書中,詳細地闡述了聯邦最高法院享有違憲司法審查解釋權的理由對此案作了闡述。判決首先肯定馬伯里被任命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權得到委托狀的,而總統和國務卿不予頒發委任狀是沒有理由的,馬伯里的正當權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權要求并得到補償;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頒發這樣的執行命令,因為憲法第3條關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并不包括對職務執行命令的初審管轄權。因此,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第13條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3條的規定,因而是無效的。接著,馬歇爾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并論證了聯邦國會立法權的界限、憲法的最高的法律地位、聯邦最高法院享有違憲審查權的理由。第一,美國國會的立法權是有限的,僅限于憲法列舉的權力。人民組織政府,給予各種機關以各種權限,不允許各種機關有越權之事;國會也不能例外,國會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來變更憲法,乃是自明之理。第二,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不能用一般立法程序加以變更。在成文憲法之下,法律違憲者無效是當然之理,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第三,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法官適用法律,以審判訴訟案件,更有解釋法律的必要。兩種法律互相抵觸,法院必須決定適用哪一種法律。所以,法律若和憲法抵觸,而法律與憲法,又都可以適用某種案件,那么法院必須選擇適用憲法的規定,還是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果法院尊重憲法,以為憲法的效力在法律之上,則應當舍棄法律而適用憲法;否則一切成文憲法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第四,法院必須審查法律。根據憲法規定,聯邦司法權管轄聯邦憲法之下所發生的一切案件。有了這種條文,法院能夠不考慮憲法而亂下判決嗎?舉例示之,憲法禁止各州對輸出的貿易貨物,征收直接稅或間接稅(憲法第1條第9款第5項),倘若某州法律蔑視這項條文規定,而致發生訴訟,法院能夠不考慮憲法,而僅參照法律嗎?又如聯邦憲法禁止議會制定追溯既往的法律(憲法第1條第9款第3項),倘若議會制定了一個法律與這個條文相左,而致發生訴訟,法院能夠不考慮憲法,而置犯人于死地嗎?顯然,制憲者不但欲用憲法來拘束議會,而且要用憲法來拘束法院。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對“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所作的判決,重要的并不在于對該案件本身如何處理,而是公開確認了最高法院有權審查聯邦政府的行為和立法機關的法律、法令等是否合憲?!榜R伯里訴麥迪遜案”雖然只是一個普通的案例,但是在世界憲政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憲法原則和憲法制度的確立與完善等方面,更是產生了相當的影響?!绢}目要求】閱讀上述材料,結合所學法學知識和理論,評析該案例。要求結合該案例,以“違憲司法審查”為主題,撰寫一篇論文,題目自擬,字數不少于800字。文章要求思路清晰、結構合理、行文流暢、論證有力。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本題無固定答案,文章圍繞“違憲司法審查”為主題展開評析,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具體評分可參照如下標準:基本事實敘述清楚,材料運用詳略得當。(30分)用語嚴謹,行文流暢。(20分)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法理分析嚴密,論證充分。(50分)三、課程論文【案情簡介】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壽蘭在本市水西門公交車站等候83路車,大約9時30分左右,有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原告準備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被告彭宇第一個從公交車后門下車,原告摔倒致傷,被告發現后將原告扶至旁邊,在原告的親屬到來后,被告便與原告親屬等人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原告后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并住院治療,施行髖關節置換術,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案件審理期間,處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當時對被告所做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電子文檔的屬性顯示其制作時間為2006年11月21日,即事發后第二天。訊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宇稱其沒有撞到徐壽蘭;但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原告對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不持異議,認為其內容明確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是復制品,沒有原件可供核對,無法確定真實性,且很多內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該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審理中,對事故責任及原、被告是否發生碰撞的問題,雙方也存在意見分歧。原告認為其是和第一個下車的被告碰撞倒地受傷的;被告認為其沒有和原告發生碰撞,其攙扶原告是做好事。因原、被告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情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徐壽蘭損傷構成八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理由如下: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并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城中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鎖鏈,應予采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并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并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2、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并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證人未能當庭提供身份證等證件證明其身份,本院未能當庭核實其真實身份,導致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證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證以證明其證人的真實身份,本院對證人的身份予以確認,對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證人陳二春當庭陳述其本人當時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經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證明原告當時倒地的具體原因,當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該過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3、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4、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兩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于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根據前述分析,原告系在與被告相撞后受傷且產生了損失,原、被告對于該損失應否承擔責任,應根據侵權法諸原則確定。本案中,原告趕車到達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和剛從該車第一個下車的被告瞬間相撞,發生事故。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同時,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無法準確判斷車后門左右的情況,故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彭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徐壽蘭人民幣45876.36元?!绢}目要求】閱讀上述材料,結合所學法學知識和理論,評析該判決。要求結合該案例,以“扶與不扶”為主題,撰寫一篇論文,題目自擬,字數不少于800字。文章要求思路清晰、結構合理、行文流暢、論證有力。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本題無固定答案,文章圍繞“扶與不扶”為主題展開評析,言之有理即可得分。具體評分可參照如下標準:基本事實敘述清楚,材料運用詳略得當。(30分)用語嚴謹,行文流暢。(20分)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法理分析嚴密,論證充分。(50分)四、課程論文【案情簡介】【案例一:齊玉苓案件】1、基本情況1990年,原告齊玉苓與被告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初中學生,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落選,而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后,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并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劃下,運用各種手段,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后,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2、齊玉苓的訴訟請求齊玉苓發現陳曉琪冒其姓名后,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告訴稱: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3、一審判決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1)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被告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策劃下盜用、假冒齊玉苓姓名上學,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2)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于公民一般人格權范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但是,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苓基于這一主張請求賠償的各項物質損失,均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3)原告齊玉苓的姓名權被侵犯,除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應承擔主要責任外,被告濟寧商校明知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仍予接受,故意維護侵權行為的存續,應承擔重要責任;被告滕州八中與滕州教委分別在事后為陳曉琪、陳克政掩飾冒名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亦有重大過失,均應承擔一定責任。4、齊玉苓提出上訴一審判決作出后,齊玉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以外,主要是提出證據表明自己并未放棄受教育權,被上訴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系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1)陳曉琪賠償因侵犯姓名權而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上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權而給造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35萬元。

二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是否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決定全文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于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復》以后,繼續審理此案并認為:……由于被上訴人滕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玉苓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被上訴人陳曉琪,才使得陳曉琪能夠在陳克政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于濟寧商校對報到新生審查不嚴,在既無準考證又無有效證明的情況下接收陳曉琪,才讓陳曉琪冒名上學成為事實,從而使齊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陳曉琪冒名上學后,被上訴人滕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

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