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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環保法與危廢管理責任第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環境保護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環保法中,規定每年6月5日為我國環境日;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對霧霾等大氣污染的治理和應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強制措施;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第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銜接(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完善區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條);對相關舉報人的保護;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大環境違法責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第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新環保法有關法律責任制度體系行政責任條款(7)第59條【按日計罰】第60條【超標超總量的行政責任】第61條【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責任】第62條【違反環境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責任】第63條【行政拘留】第67條【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行政處分;直接實施行政處罰】第68條【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民事責任與有關訴訟條款(4)第64條【環境損害的侵權責任】第65條【提供環保服務機構的連帶責任】第66條【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第58條【環境公益訴訟】刑事責任條款(1)第69條【刑事責任】社會責任條款7/13/2023第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第一種責任:行政責任

(一)第59條【按日計罰制度】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7/13/2023第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名稱條文環境影響評價法31-33條水污染防治法70-83條大氣污染防治法46-61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68-82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48-60條海洋環境保護法73-89、91條1.1環保法律法規中涉及環境行政違法制裁的條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未列7/13/20236第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按日計罰條款適用的幾個問題

2.1適用條件/情形2.1.1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2.1.2行為——違法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投入試生產且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且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或未按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7/13/20237第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1.3如何發現違法排污行為通過現場檢查發現發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涉嫌違法排污時調查取證對于依法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排污行為,由執法部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當日向當事人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需要通過監測判定違法行為的,應當在取得監測結果之日送達7/13/20238第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1.4處理——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限的時長不宜過長,一般3-7日,最長不得超過15日;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投入試生產且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且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或未按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其他應當且可以立即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第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對于違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繼續違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并對已非法傾倒、處置的危險廢物,依法進行收集、處置復查及其期限從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第二日起進行復查責令立即改正的,為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第二日違法行為已改正的,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7/13/2023第1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1.5對責令的處理結果不履行——拒不改正的復查發現違法行為未改正的,應當立即立案查處,同時發出第二次責令改正命令,送達按日連續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當事人收到對初次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再向當事人送達應當明確相對人收到責令改正的命令(送達)次日起算,至檢查之日止(當天應當計算在按日計罰的天數內)7/13/2023第1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2.2何時開始實施、原處罰數額如何確定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計罰期限——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復查之日止作出行政罰款的同時,一定要作出責令改正命令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環保部環境違法處罰管理辦法7/13/2023第1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2.3原處罰數額如何確定2.3.1“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相對于按日計罰而言,“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即“原處罰數額”,須有法律法規先行規定并由下列部分構成,要逐步修改單項法律實現7/13/202313第1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需由環保部對不同的防治污染設施制定具體的計算方法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直接損失違法所得等因素主觀惡意歷史違法情況或者違法行為的次數社會危害性損害后果罰款處罰的數額確定,不能高于單項法律絕對上限規定的數額7/13/202314第1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3.2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行政制裁違法行為行政制裁法律條文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水污染防治法74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大氣污染防治法48條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環境保護法73條7/13/2023第1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3.3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行政制裁違法行為行政制裁法律條文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水污染防治法75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水污染防治法75條違法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環境保護法77條7/13/2023第1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3.4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制裁違法行為行政制裁法律條文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水污染防治法83條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大氣污染防治法61條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海洋環境保護法91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82條7/13/202317第1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3.期滿后怎么辦關于按日計罰可以執行多少次,法律沒有規定臺灣地區的規定最長不超過90日處罰次數在第二次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執法部門應當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第二次復查;復查時違法行為仍未改正的,對第二次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到第二次復查之日止的拒不改正的行為再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并第三次發出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以后復查時發現違法行為仍未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數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總的期限,從第一次責令改正之日起一般不超過3個月(半年?)7/13/202318第1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4.在行政處罰或者行政措施等方面給予更大設定權的范疇“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裁的環境違法行為包括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違反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違反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違反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不正常使用環保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環保設施的;違反落后設備工藝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排污收費制度的行為;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拒絕現場檢查的行為;虛假申報、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行為第1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行政責任(二)期滿后仍然拒不改正的,依照第60條【超標超總量的行政責任】規定執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解釋:除繼續給予按日連續處罰外,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導致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條件消失的,不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7/13/202320第2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行政責任(三)

第61條【建設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行政責任】法條舊新比較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構成要件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為何未采用“環境保護設施”的用詞?承擔責任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延伸責任承擔相同破壞恢復的費用7/13/202321第2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行政責任(四)第62條【違反環境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董h境保護法》第55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一般指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的轄區內鋼鐵、造紙、化工、屠宰、電鍍、印刷、污水處理等對環境潛在影響大的污染行業中的重污染企業以及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總量占本地污染負荷85%以上的排污單位7/13/202322第2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行政責任(五)第63條【行政拘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7/13/202323第2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行政責任(六)第67條【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行政處分;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7/13/202324第2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

行政責任(七)第68條【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7/13/2023第2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第二種責任: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第64條【環境損害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立法有關民事責任條款方案的選擇第一方案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方案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治理恢復環境、修復生態、賠償損失等責任。7/13/2023第2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第六十八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7/13/202327第2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1、責任構成要件環保法第64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7/13/202328第2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責任構成無需過失要件不論侵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致害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絕對責任結果責任7/13/202329第2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違法性判斷以實際損害為準只要污染環境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發生,且沒有法定抗辯事由存在,該行為的違法性即告成立。侵權責任法第66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7/13/2023第3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損害后果包括人身財產損害以及生態損失損害一般表現為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損害造成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既包括污染致有形環境要素(自然資源和動植物)損失,也包括可以量化為恢復環境質量至污染破壞前狀態的治理成本或者相關投入由于直接計算生態損失較為困難,各國環境法律實踐均將生態破壞的損失以可以量化為恢復環境質量至污染破壞前狀態的治理恢復成本或者相關投入作為損失計算環境保護部2011年《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全面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事故影響損害和其他應當納入評估范圍內的損害7/13/2023第3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4、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原因與結果的客觀聯系。“相當因果關系說”——當同一條件可能發生同種結果的,其條件與其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環境污染致人體健康損害場合,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無需證明條件與結果“相當”第3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5、關于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的承擔排除危害的民事責任排除危害是指由受害人基于人格權或者物權向加害人提出的消除危險、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等要求的民事救濟方式的統稱1.基于人格權侵害的排除請求權2.基于物權侵害的請求權與不作為請求權及其排除3.景色觀瞻權與景觀侵害7/13/2023第3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II.賠償損失與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1.賠償損失(1)污染環境的賠償責任表現為大氣、水、海洋、固體廢物、土壤和化學物質使用管理不當等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以及噪聲或振動、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光照等造成環境損害的現象。(2)復合污染與連帶責任復合污染,是指數個企業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或者數個企業排放的不同污染物在環境中結合并發生性狀改變成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環境污染的現象。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0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7/13/202334第3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復合污染與分割責任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12條)。第67條還特別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恢復原狀恢復的范圍不僅僅是將環境、資源恢復到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而且還包括對因環境資源損害所導致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與功能喪失的恢復當原地恢復原狀已經不可能時,還可以責令加害人在異地采取同等方式修復環境的方式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7/13/202335第3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6、可賠償價值的類別自然環境自身的損害過渡期損失評估費用7/13/202336第3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過渡期(期間)損失過渡期(期間)損失是指資源從受損至恢復到基準值期間流失的服務,是通過立法確立的修復費用以外的損害賠償費用DOI規則下被稱為“可賠償價值”過渡期內損失的資源的價值,注重以經濟學工具評估損失可賠償價值包括流失的受損資源提供服務的公共使用價值以及流失的非使用價值,如存在價值和遺產價值評價可賠償價值的方法: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評估辦法、享樂分析法、旅行費用法、特征價格法、單位價值法和條件價值評估法和其他可接受的方法NOAA規則下被稱為“賠償性修復”指修復工程的費用,托管者可以求償選擇的修復措施的價值,或者責任方可以在托管者的監督之下實施賠償性修復工程替代上述方法377/13/2023第3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8評估費用應該賠償的評估等費用成本識別與篩選的方法對潛在責任方的通知公眾參與對暴露的確認分析對損害賠償的基本評估任何其他的評估計劃針對與下述B類評估措施相關的費用求償為確定損害和路徑而進行的采樣、測試和估價;制定確認修復和賠償計劃的成本;用于估計和估價的計算方法所花的成本;其他經授權的評估所花成本托管者認為修復措施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確屬必需時,可以提出合理的賠償請求合理的評估費用包括:行政的、法律的和為了強制執行的費用;監測和監管的成本;以及和公眾參與相關的成本7/13/202338第3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9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2011年環境保護部推薦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方法(第I版)適用于指導試點地方環保部門開展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損害評估工作,也可作為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或環境污染案件審理時參考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資源性財產的損毀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評價范圍7/13/20231:53AM7/13/2023第3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40全面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范圍人身損害(近期先行)財產損害(近期先行)應急處置費用(近期先行)調查評估費用(近期先行)污染修復費用(近期先行)事故影響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其他應當納入評估范圍內的損害但是,該意見未對事故影響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其他應當納入評估范圍內的損害等作出范圍和認定規定7/13/20231:53AM7/13/202340第4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III.關于免責事由1.阻卻違法性事由與無過失責任的免責條件(1)第三人責任第三人是指除加害人、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人。《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蔽覈端廴痉乐畏ā芬惨幎?,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85條第4款)。這一規定實際上也表明,即使第三人無法認定,排污方也有義務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還規定,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雖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7/13/202341第4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受害人責任在我國,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侵害時有發生。是否由受害人承擔責任要根據受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進行判斷。《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侵權責任法》規定:“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29條)《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戰爭、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2款也規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3/202342第4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民事責任二、第65條【提供環保服務機構的連帶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肚謾嘭熑畏ā范艘陨蠈嵤┪<八巳松?、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0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13)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14)7/13/202343第4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環評機構共同故意:惡意串通非共同故意:未惡意串通,但為本機構利益明智有假卻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結果環境監測機構主體企業自行監測委托社會檢測機構監測共同故意:弄虛作假重大過失:數據嚴重失實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監測設備運營、維護、調試行為7/13/202344第4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民事責任三、第66條【民事訴訟時效期間】舊、新比較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7/13/2023第4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民事責任四、第58條【環境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7/13/2023第4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范圍“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杯h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范圍,指《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范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請求主要有停止侵害,即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害,主要包括要求被告移除、清除構成環境妨害的物件等消除危險,包括向法院申請禁止從事某種危害環境行為的禁止令恢復原狀,即要求被告承擔治理污染和修復生態的責任。社會組織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不特定的受害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7/13/202347第4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第三種責任:刑事責任第69條【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與走私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一)與破壞野生動物保護有關的犯罪: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以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3.非法狩獵罪(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三)與破壞礦產資源保護有關的犯罪:1.非法采礦罪;2.破壞性采礦罪(四)與破壞森林資源保護有關的犯罪:1.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2.盜伐林木罪;3.濫伐林木罪;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跳轉至1.污染環境罪7/13/202348第4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舊法與新法逐條比較7/13/202349第4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刑法》有關破壞環境與資源保護犯罪的體系7/13/2023第5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一)污染環境罪罪名沿革1997年修訂《刑法》第338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將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7/13/202351第5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刑法第339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走私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7/13/202352第5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刑法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13/2023第5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通過,簡稱兩高司法解釋就《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刑法》第338條、第339條、第408條有關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做出解釋7/13/2023第5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1)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7/13/2023第5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對實施刑法第339條、第408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上述“嚴重污染環境”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7/13/2023第5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對實施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個小時以上的;(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六)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八)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九)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7/13/2023第5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4.對“有毒物質”的認定(下列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7/13/2023第5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污染環境犯罪刑罰的現存問題違法處置危險廢物占大多數,而超標排污占少數如何定量當違法行為被發現終止,未達到犯罪既遂的程度行政法規與技術規范的參照適用是否可以作為定性依據危險廢物名錄的概括性與犯罪行為的確定性7/13/2023第5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5.關于酌情量刑與數罪并罰的情節對實施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對實施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對實施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7/13/2023第6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6.關于單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對構成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對單位犯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7/13/2023第6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7.關于將監測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7/13/2023第62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體: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7/13/2023第63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7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的適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有下列結果之一的構成重大案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的;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有下列結果之一的構成特大案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致使一定區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的。7/13/2023第64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第四種責任:社會責任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第四十條第三款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第65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1、上述條款沒有強制性規定,也沒有處罰措施2、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3、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第66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十大標準環保7企業應對環保問題未雨綢繆。8主動承擔環境保護責任。9推進環保技術的開發與普及。第67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危廢生產企業注意事項一、環境經濟政策的轉變《環境保護法》第四條將原來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修改為“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改變了二者之間的主動與被動關系,表明了以環境保護要求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立場,要求根據環境保護目標指定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第68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2、規劃環評:是指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第19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第69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3、項目環評《環境保護法》第19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3條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70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4、強化違反環評法律責任第6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第63條,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第71頁,課件共83頁,創作于2023年2月5、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2014年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與1989年《環境保護法》第26條相比,2014年修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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