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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 5 5 34 50 58 70 72 76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加快,我國城鄉居民的購買力和生活品質將不斷提高,從而帶動我國消費品市場的持續快速增長,并通過產業鏈傳導進一步帶動我國包裝印刷產業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印刷行業的市場集中度較低,市場競爭程度較為激烈,缺乏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印刷行業上市公司包括裕同科技、紫江企業、合興包裝、吉宏股份、界龍實業、東風股份、勁嘉股份、盛通股份等20多家企業。我國有印刷企業10萬多家,市場集中度偏低,市從市場布局上看,印刷行業企業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特征,以廣東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和江浙為中心的長三角和以京津為中心的環渤海三大地區形成了三大產業帶。上述三大區域亦是我國經濟較具活力的區域,印刷出版、食品飲料、日化等行業較為發達。此外,閩南地區、膠東半島一帶作為電子、輕工業的聚集地,亦聚集了較多的包裝一體化是全球包裝產業未來發展的趨勢,且隨著全球制造業不斷地向我國轉移,對我國的包裝工業的包裝一體化和綜合服務能力亦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綠色印刷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隨著人們消費心理的綠色化,綠色印刷成為行業發展的重要主題,要求印刷技術更加環保,包裝耗材不斷環保和節約,印刷品廢棄后易于回收再利用、可自然降解,實現無污染、低污染包裝。當前中國經濟處于轉型期,新興行業如電子商務、快遞物流、電子通信等行業成為國民經濟增長點,在此帶動下,特定領域的包裝印刷呈現出快速發展的勢頭。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和日益成熟,網絡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的重要購物方式甚至是主要購物方式。與此同時,與網購緊密相連的快遞行業亦得到快速發展,進而帶動包裝印刷行業的發展。總體上看,我國包裝印刷行業的市場需求仍將繼續保持穩步快速增長的發展勢頭,且高端包裝印刷市場的需求將進一步增一、經理機構的地位經理又稱經理人,是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聘任的主持日常經營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在國外,經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設定,設立后即為公司常設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在傳統公司法中,董事會一般被視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它既負責做出經營決策,也負責實際管理和代表公司對外活動。然而,現代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對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大多由股東組成的董事會已很難適應現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廣開才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選拔有專長、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輔助董事會執行業務的經理機構便應運而生。公司設置經理的目的就是輔助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業務。因此,有無必要設置經理機構完全由公司視自身情況而由章程決定,法律并不做強制性規定。經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設定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作為董事會的輔助機關,經理從屬于董事會,他必須聽從作為法題臨務執,機關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對于專屬于董事會做出決議的經營事項,經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決定并執行。經理的職權范圍通常是來自董事會的授權,只能在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盡管經理在各國公司法中多為由章程任意設定的機構,但事實上在現代公司中一般都設置有經理機構,尤其是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決策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設業務輔助執行機關。而且,隨著董事會中心主義的不斷加強,董事會的地位和職權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主要權力逐漸由傳統的業務執行向經營決策方面轉變。董事會可以決定股東機構權力范圍外的一切事務,而公司的具體業務執行多由董事或經理去完成,經理的作用也越來越普遍地受到重視。在董事會權力被不斷擴大的社會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樣呈現出經理地位被不斷強化的趨勢。因此,正確界定并處理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是公司立法與公司實踐必須解決的問題。既不能失去對經理的控制,使董事會形同虛設淪為經理的附庸,又不能事無巨細,都由董事會決定,使經理無所事事。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是以董事會對經理實施控制為基礎的合作關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國由傳統企業領導體制向現代企業領導體制轉換的過程中,需要重新審視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不僅要在股東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而且在公司經營階層內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權與制衡機制,這也是我國的公司治理體系完善過程中正在探索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現代公司組織機構中,董事會雖為公司的常設機關,但所有的經營業務都由其親自執行并不可行。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離的情況下,在董事會之下往往另設有專門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輔助機構,這就是經理。但由于各國商業習慣與立法傳統不同,各國公司法對經理的設置及其權限的規定也不相同。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將公司經理視為章程中的任意設定機構,即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規定是否設立經理以及經理的權限等法律并不對經理的設置做出硬性規定。對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一)經理機構的職權經理機構的出現與設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動進一步專門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經營水平和競爭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后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趨勢。從本質上講,經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會的職權,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④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此外,經理作為董事會領導下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機構,為便于其了解情況匯報工作,《公司法》還規定了經理有權列席(二)經理的義務與責任經理在行使職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基于委任關系而產生的公司代理人,經理對公司所負的義務與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對公司負有謹慎、忠誠的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公司法》對經理、董事規定了相同的義務。如果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在國外,經理在執行職務的范圍內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對第三人也要承擔一定(三)經理的聘任與解聘作為董事會的輔助執行機構,經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會決定。對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決定權是董事會對經理實行監控的主要手段。董事會在選聘經理時,應對候選者進行全面綜合的考察。《公司法》對經理的任職資格做出了與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天不得成為公司經理。必須明確,法定的資格限制僅是選聘經理的最基本條件,因而出任公司經理的人,除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選聘那些德才兼備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競爭能力。經理入選后,其經營水平和經營能力要接受實踐檢驗,要通過述職、匯報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會的定期和隨時監督。董事會根據經理的表現,可留聘或解聘,并決定經理的報酬事項。解聘不合格的經理,是董事會對經理進行事后制約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在西方國家,當一名經理由于經營不善而對公司衰落負有責任時,在被解聘的同時,也在他的職業歷史上留下了一筆不可抹殺的失敗記錄。有過市場失敗記錄者,很難重新謀求到經理的位置。因此,在國外即使已經取得經理職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職位。保住經理職位的唯一途徑是提高公司的利潤水平,不斷增強公司的實力,使公司得以長期穩定地發展。《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材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來說,經理是必須設置的職務。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最重要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重要輔助業務執行機關關于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關系;我國的相關法①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按受董事會的聘任或解聘、評價、考核和獎勵。②董事會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或建議;聘任或解聘考核和獎勵副總③按照謹慎與效率相結合的決策原則,在確保有效監控的前提下,董事會可將其職權范圍內的有關具體事項有條件地授權總經理處理。④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不承擔執行性事務。在公司執行性事務中實行總經理負責的領導體制。經理由董事會聘飪或者解聘,向董事國看獨資公司經理機構與前文所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undefined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的義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設機關,董事會需要由一定的成員組成以保證公司的藍常運營。《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19尺,這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所選定的人數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會成員人數通常為單數,但《公司法》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即董事會成員可以為偶數。董事會成員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住。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也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作為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要使其在董事會的運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需要對其職權進行規定。當然,規定其職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公司章程,也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地予以規定。《公司法》采取了列舉的模式規定了董事長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兩項: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要輔助董事長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而在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義務公司作為商事法人,其經營必須委托董事、經理等自然人來完成。從這個意義上,學界認為董事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契約關系。當然,這種契約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約,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國家干預的與公司的決策和經營從而獲取報酬,以激勵董事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對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以強化公司的監督,有效地約束董事。就董事的具體義務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實義務。董事的忠實義務,即要求董事對公司誠實,忠誠于公司利益,始終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護公司利益作為衡量自己執行董事職務的標準;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必須將公司整體利益置于首位。顯然,董事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的法律化,內容相對比較抽象。具體而言,董事忠實義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與公司交易。當然,這種禁止也非絕對,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認可或經股東機構同意,則可視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害,如果董事愿意犧牲個人利益。面對這種“利益沖突”,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發的偏離法律影響,各國的公司立法對此都給予了嚴格限制,如董事必須向公司披露這種交易的性質以及自己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對公司而言必須是公正、公平的。2)競業禁止。競業禁止即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雖然市場經濟鼓勵競爭,但公司董事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競爭卻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倫理。如果董事處于公司競爭者的地位,那就很難全心全意地去實現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考慮,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如果董事違反該項義務,不僅應由公司對董事因此獲得的收入行使“歸入權”,而且即便未獲利,董事也須對公司造成的損3)禁止泄露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經營信息。董事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商業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負有比一般雇員更嚴格的保密義務。《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規定。顯然,立法對董事的義務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對董事違反上述義務時能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加以規定。4)禁止濫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是公司得以發展壯大的基礎,董事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滅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2)注意義務。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基本含義是董事有義務對公司履行其作為董事的職責,履行義務必須是誠信的,行為方式必須使他人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實施的行為。如果說忠實義務為董事確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那么注意義務則可視為董事的“稱職標準”。注意義務通常分為兩種,即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義務。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董事注意義務所做的規定,后者則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質所產生的注意義務。董事無論是違反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還是違反非制定法所規定的義務,均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尚未對董事的注意義務做出規定,這是該法的一個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依法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公司常設機構。由此可見,董事會的性質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它有自己獨立的職權,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決策權力,并能夠任命經理來執行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導致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對于采用三權分立基礎而架構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但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產生的,受股東大會的監督并對其負責。對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股東大會不得任意進行干預。另外,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權力來源不同,造成其權力范圍也有明顯的不同。前者的權力來源于股份所有權,而后者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授權。因此,董事會的職權不同于股東大會,應體現出作為執《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專業結構合理。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鼓勵董事會成員的多元化。”此外,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也對董事會的職權做了更加(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與決議方式董事會是公司運營和管理的核心機構,是法人治理機構的中樞。董事會作為一個機構是通過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的,因此,必須有達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也必須經過法定比例的董事通過方為有效。《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在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有權提議董事監事會。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臨時性的會議主要是為了解決和應對臨時性、突發性的公司重大事項。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召集臨時性董事會會議的情形,為使董事會會議能夠及時討論事關公司的重要事項,其召集方式應靈活方便,但對其召集條件也應有所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召集董事會會董事會會議一人一票,采取多數決的表決方式,要求的是董事人數的多數,不涉及所持股份。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四)關于獨立董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1、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般董事的資格的規定。但是獨立董事肩負保護所任職公司相關利益者利益、督促整個董事會正當行為和規范行為的使命因而其人選應當有別于一般董事人選,滿足更高的要求。(1)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獨立性。《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④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2)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指導意見》規定,擔任獨立董事應①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②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2、獨立董事的人數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之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完全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但鑒于我國獨立董事既要監督與制衡內部控制人,也要監督與制衡控制股東,為使獨立董事的聲音不被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吞沒,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這樣,既可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規模優勢和聰明才智,也可用夠用足內部董事的有益資源,特別是信息優勢和利益驅動機制,需強調的是,如果獨立董事不在董事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獨立董事控制的專門委員會再多、獨立董事對專門委員會的控制力度再大,仍然無法制止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的一意孤行。至于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據簡單多數還是絕對多數,應尊重公司與股東自治以及市場的自由選擇。3、獨立董事的職權《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下列職權:①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②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③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②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獨立董事就上述事項發表意見的類別分為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4、獨立董事的義務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一)董事會的地位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必須借助于一定自然人組成的機構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傳統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主要是股東機構和董事會。股東機構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權力源于股東機構的授權并受其限制,董事會的職責只是單純地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機構是決策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其依附于股東機構。但是,隨著公司治理理念的發展,這種以股東機構為核心的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股東機構的權限、作用日益縮小,董事會的權限、作用則日趨擴大。總結各國公司立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在公司的三大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中仍然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但在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中,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是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機構,而是兼有進行一般經營決策和執行股東機構重要決策的雙重職能。在決策權力系統內,股東機構仍然是決策機構限于重大決策),董事會是執行機構。但在執行決策的系統內,董事會則成為決策機構(限于一般決策),而經理機構是實際執行機構,董事會處于公司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的交叉點,是公司運轉的核心,董事會工作效率的高低對公司(1)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股東由于向公司投資而享有股東權,享有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權力。但由于股東通常人數較多,不可能由眾多股東共同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且,公司的經營管理是需要有專門知識、能力的專業人員承擔,并非所有股東都志、利益,又能勝任公司管理的機構,這個機構即董事會。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①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既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非股東,但必須是股東推選出代表股東利益的。②董事會對股東機構負責,向股東機構匯報工作,接受股東(通③董事會必須代表股東利益,反映股東意志,其行使職權不得違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股東機構決議。(2)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負責管理、執行公司業務和公司事務。作為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的職權分為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內管理公司的內部事務,除全面貫徹股東機構決議外,還要召集股東機構,制定公司重大事務的方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外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活動,實施法律行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機構要對公司的最重要問題做出最后決定,因而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但股東機構并不對公司的所有重大問題都進行決策,并不是公司唯的決策機構。股東出于自身利益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把大部分權力交給董事會行使,而自己僅保留一部分至關重要的權力(對直接涉及股東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質重大變化的決定權)。這就決定了董事會不但是公司的執行機構,還是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要對股東機構職權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公司法》規定;需要由董事會做出決定的事項有: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3)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核心機構,一般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這樣規定雖為經理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留下了余地,但不能改變董事會代表董事長及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主流,不能改變董事會的公司代(4)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構。董事會(或者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備機構。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較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論是采取一元制的英國、美國,還是采取二元制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都是如此。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的性質主要體現在:①董事會成員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內不能無故解除。②董事會決議內容多為公司經常性重大事項,董事會會議召開次數較多。董事會通常設置專門工作機構(如辦公室、秘書室)處理日(三)董事會會議(1)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董事會會議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形式。定期會議也叫常會,是董事會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期限做了規定,即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臨時會議是介于定期會議之間的特別會議。《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做了規定,明確了代表110(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同股東機構會議一樣,也必須由有召集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時,可以由公司另行規定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兩個原則。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則《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是由股東根據“一股一權”和“資本多數決”原則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不會違背多數股東的意志。第二,多數通過原則。《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即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數額多數決”。(四)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享有經營管理公司業務活動,對公司重大問題(股東機構決策外的事項)進行決策的廣泛權力。《公司法》列舉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職權。(1)作為股東機構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機構的合法召集人。無論是股東年會還是臨時服東會議,均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體股東履行通知義務。作為股東機構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股東機構是公司的非常設的權力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必須通過其常設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進行。因而,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就構成了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任務。2)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其中,公司的經營計劃是公司根據經營方針和長遠發展規劃制訂的,是指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動計劃;公司投資方案是根據公司投資計劃制定的具體投資方案。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東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經營實際,因而要由既代表股東利益又直接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會對其(2)為股東機構準備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年度預算是公司對一年內收入和支出的精細預計方案,是公司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公司的決算是按照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結果所編制的報告。公司的年度預算、決算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公司經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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