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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管部門運行中的問題研究

論文摘要為加強對辦案統一管理監督,宏觀掌控案件辦理質量,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檢察機關成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但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如何轉變觀念,充分發揮案管的監督職能,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論文關鍵詞案件管理案管監督

一、案管成立的背景

案管機制是提高案件質量的客觀要求

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近年來,檢察業務總量不斷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顯,而長期以來,案件的管理均以業務部門自行管理的方式為主,案件沒有統一的出入口,無法對辦案流程進行有效監督,也無法有效監控案件的質量,導致出現了程序監督缺位、質量監督滯后、數據統計不準確等監督不力現象。這樣的情況下急需有一個部門對案件進行統一歸口管理,通過對辦案步驟節點的控制,實施精細化管理,進行辦案的全過程監督,從而杜絕案件流轉的隨意性,促進執法規范化,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提升社會公信力。

案管機制是加強自身監督的有益補充

檢察機關部門間的監督主要是一種制約型監督,必須以前一訴訟環節的提請或移送為前提,因而具有被動性,難以實現對執法辦案過程同步監督,設立案管后,配備一名流程監控員,將原來辦案人員對案件的流程控制權分離出來,織造縱橫交錯的案件監控網,將靜態的監督變為動態的實時監督,將分散的辦案人員自我監督變為案管的集中監督,將事后的案件評價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切實把監督落實到每一個辦案節點和每一起案件中,防止違紀現象發生,杜絕執法權濫用,提高辦案質量,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

案管機制是信息化管理的必要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之一。截止目前,檢察系統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對較低,檢察機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沒有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無法體現檢察業務數據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更談不上用信息化的手段對辦案的全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督管理,這大大降低了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效果。推進案件集中管理和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正是因此應運而生,成為解決這一瓶頸的重大舉措。通過統一進口和出口,最大限度地把事務從業務中分離出來,提高了案件的管理水平和辦案的效率;通過實現信息共享,實現了案管部門和業務部門、業務部門之間、上下級院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減少了重復勞動。

二、現階段案管部門的職能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案管辦的機構職能中指出,案管辦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擔管理、服務、參謀、監督職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浙江特色在《浙江省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試行辦法》中將案件管理的職能定位為“統一受理、流程管理、動態監督、業務考評和服務辦案”。

我院于2013年12月根據省院的安排,成立了案件管理辦公室,堅持“配優配強”原則,挑選了責任心強、電腦操作熟練、精通辦案流程的干警成立案管隊伍,設置主任1名,工作人員3名,均熟悉檢察業務流程,確保了案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現階段,案管的運作模式尚在摸索期,我院根據工作實際,規定了以下四方面的主要職責:

案件流轉

統一受理、分配、送達案件,統一對案件程序流轉進行跟蹤監督,重點細化了案管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的標準,以及上訴、抗訴、復議、復核類案件的收送案標準,加大了對受案程序性審查和對部分事實、證據的實體性審查力度,嚴把案件進出口關。規定案件流轉程序,對符合規定的受理條件的刑事案件應當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刑事案件,由案管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書》,連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機關。

質量評查

為進一步加強案件質量管理,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公平與效率,案管牽頭開展案件評查工作。成立案件評查小組,制定案件評查方案,將審查逮捕案件捕后不訴、撤回起訴、或不再移送起訴的;審查起訴案件提起公訴后,訴判不一或撤回起訴的等十類案件作為重點評查的對象,采取隨機評查、重點評查、個案評查、專項評查的方式對本院業務部門已經辦結的案件定期開展評查和通報。案件質量考評的意義在于在全面掌握業務部門辦案質量總體狀況的基礎上,圍繞刑事政策的要求進行系統地分析和總結,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為院領導了解情況,制定或完善辦案機制提供參考。

統計分析

我院案管立足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查詢統計功能特點,自行擬制設計了《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每月業務工作考評統計表》,案管對涉及到考核的八大業務部門進行監督和數據統計,并本著邊探索邊修改的原則,匯總完成數據統計分析工作。從而準確把握執法辦案的運行狀況,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促進嚴格規范執法。通過對單位、部門和個人辦案數量、質量和效率指標的分析,為績效評價提供基本依據,服務管理決策。

律師閱卷

為進一步規范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接待工作,依法保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切實將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實處。我院案管開通電話預約平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通過預約電話向案管進行閱卷預約,案管及時進行預約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閱卷。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案件查詢、閱卷、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和聽取意見等事項的接待工作,統一歸口于案管,由案管安排專人負責。

三、案管部門運行面臨的困難

案管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職能劃分不明確

檢察院的職能范圍是既定不變的,因此案管作為新設部門,不可能憑空添加很多原來沒有的職能,它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從原來的各個部門分解出來的,所以就產生了職責重復的客觀現象。比如案管的案件流轉職能與檢察院的主要業務部門,比如公訴、偵監、反貪等部門的辦案職能有交叉,案管的監督服務職能又與檢察院的辦公室、監察部門的工作內容有重合,這直接導致了案管部門在具體開展工作時,因為職責不清,而處于尷尬境地。每一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出發點和利益考慮,于是在實際工作中就發生了部門間互相推諉、分工不明,這樣不利于檢察工作順利開展,案件管理的效果也難以實現。對案管部門的設立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案管作為一個新設部門,它改變了傳統的案件管理模式,將原來業務部門的“辦案管案一體化”工作模式轉變成了現在案管部門的“統一化管理案件”的工作模式,案件管理模式的全新變化對檢察工作帶來了挑戰。特別是習慣了原有工作模式的老同志,對案管的成立及運行很不適應,間接阻礙了案管工作的順利開展。他們認為案管就是做原來業務部門的內勤工作等一系列檢察事務性工作,理應為業務部門提供服務的,而不是帶來麻煩。但是案管成立后,因為開展規范案件管理工作,相比以前單純的辦案工作,不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工作程序也變得繁瑣,因此很多人存在抵觸和抱怨情緒,認為成立案管就是多此一舉,自找麻煩,還不如原來業務部門自己管理來得方便。

案件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尚未健全

“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鄧小平的這句話充分體現了制度的重要性,告訴我們制度建設是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保障。具體到案件管理領域,根據系統論,需要構建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機制、案件質量績效考評機制、案件信息整合反饋機制等一系列制度在內的管理機制。但是,到目前為止,高檢院除了制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外,并沒有出臺對全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具有指導性的其他文件。各地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制定相關規范,導致案管對外職能不一,操作程序規范也不統一,案管的監督流于形式,并沒有達到以管理促案件質量提高的預期效果。

四、完善案管工作的幾點建議

推進檢察機關案件管理工作是加快檢察管理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遵循檢察工作規律下的有益實踐,也是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但是案管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惑,如何消除障礙,充分發揮案管的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突出和樹立案管部門的權威性

一個部門如果沒有樹立權威,就無法有效開展工作。案管也是一樣,它的監督和管理,需要其他業務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所以需要在全院干警心中樹立案管的權威,否則一切都是空話,更加談不上提升案件質量。總的來說案管的權威性可以在這幾方面體現:首先,明確案管的職能范圍,讓全院干警都熟知案管是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它要對一切辦案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其次,要改變辦案人員固有的觀念和習慣做法,消除對案管的抵觸情緒,自覺接受監督,案管也要在研究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樹立自己的威信,從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最后,加強案管部門的隊伍建設,案管人員不僅要精通業務,還要堅持原則,具備高度的責任心,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辦案質量的高低要靠科學的標準去評價和衡量,靠合理的機制去保障。案管工作同其他辦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樣,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第一,建立健全案件程序管理制度。在對控告、申訴、舉報線索的分流處理中,對偵查機關、其他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受理中,嚴格把握進出、分流等程序中的各個步驟,做一個稱職的守門員,規范執法辦案的全過程。第二,建立健全案件質量監督制度。以提高辦案質量,提升辦案水平為目的,對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等重點案件進行監督檢查,對辦案人員的執法行為、執法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做一個公平的裁判員。第三,建立健全信息整合反饋機制。利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數據平臺,對辦案數量、質量、效率和執法規范化情況進行定期的統計分析,配合執法辦案專項檢查,對一定時期內的檢察業務運行情況作出綜合分析,有效運用績效考核評價結果,提出有針對性,可行性強的對策,為領導統籌安排下一步工作出謀劃策,做一個優秀的參謀員。

明確案管職責,協調部門分工

設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并非劃轉或分解其他相關業務部門基本職能,主要是針對執法辦案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設置管理和監督程序,實施執法程序和辦案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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