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高職PPT完整全套教學課件_第1頁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高職PPT完整全套教學課件_第2頁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高職PPT完整全套教學課件_第3頁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高職PPT完整全套教學課件_第4頁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高職PPT完整全套教學課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8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一章電子商務法概述第1章電子商務法概述第2章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法律制度第3章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法律制度第4章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電子支付法律制度第6章快遞物流與交付法律制度第7章電子商務數據信息法律制度第8章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9章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第10章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法律制度第11章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第12章電子商務法律責任全套PPT課件ContentsPage目錄頁—2

第一節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第二節電子商務立法概況第三節電子商務示范法ContentsPage目錄頁—3

第一節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1.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1.1.2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第二節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第三節電子商務示范法1.3.1電子商務示范法概述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第一節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1.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2018年8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1.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2.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3.電子商務法的特征(1)程式性。(2)技術性。(3)開放性。(4)復合性。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想一想電子商務法與傳統商法有什么聯系?1.1.2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1.電子商務法的一般原則(1)中立原則(2)自治原則(3)安全原則(4)功能等同原則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1.1.2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2.我國《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公平、誠信原則(3)協同管理原則(4)自律原則1.1電子商務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第二節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電子商務早期立法電子商務是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的,因此早期的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是圍繞著電子數據交換規則進行的。1979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制定了ANSI/ASC/X12標準。1981年,歐洲國家推出第一套網絡貿易數據標準,即《貿易數據交換指導原則》(GTDI)。198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自動數據處理的法律問題》的報告1990年3月,聯合國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標準,并被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式接受為國際標準ISO9735。此后,聯合國又先后制定了《行政、商業和運輸業電子數據交換規則》《電子數據交換處理統一規則》等文件。1993年10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交換工作組第26屆會議全面審議了《電子數據交換及貿易數據通信手段有關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草案》,形成了國際電子數據交換的法律基礎。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2.國際組織的立法努力(1)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成為各國制定本國電子商務法規的“示范文本”。1999年9月17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工作組于2001年3月23日正式公布了《電子簽字示范法》。(2)國際商會于1997年11月6日通過了《國際數字保證商務通則》,為統一有關術語,國際商會于2004年制定了《國際商會2004年電子商務術語》,2005年3月制定了《國際商會有效部署和實施電子商品編碼的原則》。(3)1998年10月,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布了3個重要文件,即《OECD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有關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的報告:電子商務的活動和計劃》《工商界全球商務行動計劃》,作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展電子商務的指導性文件。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4)歐盟于1997年提出《關于電子商務的歐洲建議》,1998年發表了《歐盟電子簽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歐盟關于處理個人數據及其自由流動中保護個人的指令》(或稱《歐洲隱私保護指令》),1999年又發布了《數字簽字統一規則草案》,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他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2000年,歐盟將電子商務立法作為它啟動歐洲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計劃制定完成電子商務的立法,包括對版權的規定、遠程金融服務的規定、電子銀行的規定、電子商務的規定等。此外,在布魯塞爾—羅馬條約中還討論了合同法、網上爭端解決辦法等立法程序。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5)世界貿易組織(WTO)于1997年先后達成了3個協議,即《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議》,為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穩步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另外,WTO對于貿易領域的電子商務已提出了工作計劃,擬議中立法范圍主要包括:跨境交易的稅收和關稅問題;電子支付問題;網上交易規范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個人隱私保護問題;安全保密問題;電信基礎設施問題;技術標準問題;普遍服務問題;勞動力問題;政府引導作用問題等。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3.主要國家的立法努力(1)美國美國的電子商務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動為先導的。猶他州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截止到1999年9月,美國已有44個州制定了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就是說美國除了有6個州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沒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臺外,其余各州都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了實質性進展。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2)新加坡1998年,新加坡制定頒布了《電子交易法》。《電子交易法》共分為序言、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名的一般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電子合同、可靠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字、數字簽名的效力、與數字簽字相關的一般義務、認證機構的義務、訂戶的義務、認證機構的規定、政府使用電子記錄與電子簽字、一般規定12個部分。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3)俄羅斯①《電子商務法》,于2001年出臺。②《2001—2006年俄聯邦電子商務發展目標規劃》,于2001年頒布。③《2002—2010年俄信息化建設目標綱要》,于2002年頒布。④《國家支付系統法》,于2011年出臺。⑤《電子簽名法》,于2011年出臺。該法規定了電子簽名的使用目的、原則、類型、確認、安全等。⑥《關于建立2011—2020年俄信息發展綱要》。政府將每年撥款1231億盧布用于實施建立信息社會項目。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4)巴西為規范電商市場,巴西早在2013年就發布了電商法案,還有《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于實體店和電商。(5)印度1986年制定并頒布了《計算機軟件出口、軟件開發和培訓政策》1998年頒布的《電子商務支持法》在亞洲制定得較早,并且在體例上具有明顯的獨特性2000年制定并頒布了《信息技術法》,承認了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認證機構的規范,網絡民事和刑事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防范并打擊計算機和網絡犯罪活動2006年對《信息技術法》進行了修訂,重點解決網絡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和隱私權保護的問題,同年還出臺了《個人數據保護法案》2008年12月通過《信息技術(修訂)法案》,對2000年《信息技術法》再次進行修訂,該法案已于2009年2月5日生效。2011年,為了進一步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增強信息技術立法的可操作性,印度政府出臺了《合理安全實踐與程序及敏感個人數據與信息規則》(簡稱《安全程序規則》)《中介指引規則》《網吧行為規則》《電子服務提供規則》,統稱為《2011信息技術規則》。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6)澳大利亞1998年,澳大利亞頒布了《私權利保護法》,確定信息私權利保護原則;1998年3月,澳大利亞電子商務專家小組公布了《電子商務:法律框架的構造》的報告;1999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1999年12月,頒布《電子交易法》(ETA),提出在電子商務中的媒體中立性原則和技術中立性原則。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我國目前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我國目前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2)主要行政法規:《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我國目前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3)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0年3月頒布實施。《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7月頒布實施。《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11年頒布實施。《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2012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實施。《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由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3月頒布實施。《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我國目前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3)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關于在網絡經濟活動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站銷售信息發布行為的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于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我國目前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4)電子商務行業規范。《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2005年由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組織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共同制定,它是首個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業規范,確立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和權限,對網絡交易服務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抵制惡意軟件自律公約》,2006年由中國互聯網協會組織會員單位簽署。協會采用自律的形式,組織對惡意軟件的討論并加以定義,以避免網民的各種權益受到侵害。1.2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想一想我國《電子商務法》有哪些亮點?第三節電子商務示范法1.3.1電子商務示范法概述《電子商務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通過的,目的是提供一套世界各國在進行本國電子商務立法時可以參考的并可被廣泛接受的國際電子商務統一規則。通過采用這些規則,能夠在國內和國際領域內促進電子貿易的發展,克服原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障礙;同時,《電子商務示范法》也為商人提供了一個招商性的文件,以便他們在簽訂合同時有所遵循。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共分為2個部分,4章,共計17條。第一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總的方面;第二部分為特定領域的電子商務,但它僅僅規定了貨物運輸中的電子商務問題。對于電子商務貿易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和處理細節從法律上給出了嚴格的界定,它是一個推薦給世界各國在制定各自的電子商務貿易相關法律文件時的法律“示范文本”。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1.3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一部分

電子商務總則第一章一般條款第一條

適用范圍第二條

定義第三條

解釋第四條

經由協議的改動第二章

對數據電文適用法律要求第五條

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第六條

書面形式第七條

簽字第八條

原件第九條

數據電文的可接受和證據力第十條

數據電文的留存第三章

數據電文的傳遞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與有效性第十二條

當事各方對數據電文的承認第十三條

數據電文的歸屬第十四條

確認收訖第十五條

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第二部分

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第四章

貨物運輸第十六條

與貨運合同有關的行動第十七條

運輸單據

1.電子商務示范法的主要內容框架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2.《電子商務示范法》的主要內容(1)“一般條款”的規定。①關于《電子商務示范法》的適用范圍。該法第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示范法》適用于在商務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在對該條的解釋中指出對“商務”一詞應作廣義的解釋,使其包括無論是契約性還是非契約性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并采用非窮盡列舉方法列舉了其范圍。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②對一些相關技術術語的定義。該法第二條解釋了包括數據電文、電子數據交換、發端人、收件人、中間人、信息系統等術語的含義。《電子商務示范法》首次提出數據電文發端人的概念并對其進行了界定,指出所謂“發端人”是指可認定由其或其代表并發送或生成該數據電文然后獲準予以儲存的人,但不包括中間人。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③關于對該法的解釋原則和方法。對該法作出解釋時,應考慮到其國際淵源,以及促進其統一使用和遵守誠信的必要性;對于由該法管轄的而在該法內并未明文規定解決方法的問題,應按該法所依據的一般原則解決。④經由協議的改動。《電子商務示范法》在第四條中規定了當事人協議的地位問題。該法遵循了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賦予當事人協議以最高效力。該法規定,在參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據電文的當事人之間,除另有規定外,第三章中第十一條以后的條款可經由協商作出改動,但以上所述并不影響可能存在的、以協議方式對第五—十條所述任何法律規則作出修改的權利。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2)關于數據電文適用法律的規則。①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該法第五條規定了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即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賦予數據電文同其他法律行為形式同等的地位。②其他書面形式的要求。該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③簽字確認。該法第7條規定:“(1)如法律要求有一個人簽字,則對于一項數據電文而言,倘若情況如下,即滿足了該項要求:(a)使用了一種方法,鑒定了該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b)從所有各種情況來看,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當的……”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④原件。該法第八條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能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其他用途之時起,則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當要求將信息展現時,能將該信息顯示給觀看信息的人,則該項數據電文即滿足了原件的要求。⑤數據電文的可接受和證據力。該法第九條規定:“(1)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a)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并不是原樣為由。(2)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據力。在評估一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時,應考慮到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⑥數據電文的留存。該法第十條規定:“(1)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記錄或信息須留存,則此種要求可通過留存數據電文的方式予以滿足,但要符合下述條件:(a)其中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b)按其生成、發送或接收時的格式留存了該數據電文,或以可證明能使所生成、發送或接收的信息準確重現的格式留存了該數據電文;(c)如果有的話,留存可據以查明數據電文的來源和目的地以及該電文被發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時間的任何信息。”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3)關于數據電文的傳遞規則。①合同的訂立與有效性。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就合同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因此,如使用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②當事各方對數據電文的承認。該法規定,就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和收件人之間而言,當事各方不得僅僅以一紙的聲明或其他陳述的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③關于數據電文歸屬確認的規則。《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了確認數據電文歸屬的三種方法。首先,如果數據電文是由發端人自己發送的,則該數據電文當然成為該發端人的數據電文。其次,如果數據電文是由有權代表發端人行為的人發送或是由發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發送的,則應“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最后,就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而言,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收件人有權將一項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所要發送的電文,并按此推斷行事。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④確認數據電文收訖的規則。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發端人發送一項數據電文之時或之前,或通過該數據電文,要求或與收件人商定該數據電文需確認收訖時的處理辦法。如發端人未與收件人商定以某種特定形式或某種特定方法確認收訖,可通過任何自動化傳遞或其他方式和行為來表明該數據電文已收到;如發端人已聲明數據電文須以收到該項確認為條件,則在收到確認之前,數據電文可視為未發送;如發端人未聲明數據電文須以收到該項確認為條件,則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發端人并未收到確認時,可向收件人發出通知,定出確認的時限,在確認的時限內仍未收到則視為從未發送數據電文;如發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即可推定有關數據電文已由收件人收到。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⑤關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規則。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否則按下述辦法確定: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送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地點,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但是,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應以與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否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1.3電子商務示范法1.3.2《電子商務示范法》主要內容(4)電子商務特定領域的法律問題。①與貨運合同有關的行動。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在不減損該法第一部分各項條款的情況下,本章適用于與貨運合同有關或按照貨運合同采取的任何行為。②運輸單據。除將一項權利授予一人或使一項義務由一人獲得,必須傳送或使用一份書面文件外,其他法律要求以書面形式或用書面文件來執行與貨運合同有關的行動,則可使用一項或多項數據電文來執行有關行動;在一項法律規程強制適用于做成書面文件或以書面文件為證據的貨運合同的情況下,此種數據電文仍可作為其證據。1.3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法律制度ContentsPage目錄頁—43

第一節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第二節

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第三節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ContentsPage目錄頁—44

第一節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內涵2.1.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分類2.1.3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義務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1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管理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第三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1電子商務平臺的設立2.3.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義務2.3.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第一節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內涵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一,主要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經營活動和平臺服務的一方。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網絡環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虛擬性,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因網絡的應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虛擬性。(2)多方性,不同于傳統的商事行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還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3)發展性,電子商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隨著技術發展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進來。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民事主體有一定聯系,也有一定的區別電子商務主體與線下商事主體存在著區別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分類1.電子商務交易模式電子商務活動中,按照不同的交易主體,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B2G(企業對政府),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類型的交易模式。(1)企業與企業之間(B2B或BtoB)電子商務模式B2B電子商務形式,應用領域主要集中于整合企業上下游客戶關系(2)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2C或BtoC)電子商務模式B2C電子商務模式,類似于聯機服務中的商品買賣,等同于電子化的零售。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3)企業與政府之間(B2G或BtoG)電子商務模式B2G電子商務模式,是企業與政府之間各式各樣事物在網絡上的具體實現。涵蓋的內容很多,如政府網上采購。(4)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C2C或CtoC)電子商務模式C2C電子商務模式,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串貨交易或各種服務活動在網絡上的具體實現。涵蓋的內容主要網上拍賣、舊貨交易、網上獵頭、換房服務、郵票交易、收藏品交易等。在美國,以eBay為代表,在我國開展C2C電子商務的網站以淘寶為代表。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分類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類別《電子商務法》正式通過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統一稱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并區分為三類主體: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除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之外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分類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類別(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的主體范圍擴展到了其他非法人組織,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具有以下特點:①獨立性。不是買家也不是賣家,而是作為交易的平臺,像實體買賣中的交易市場。②依托網絡。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出現的,和電子商務一樣,它必須依托于網絡才能發揮其作用。③專業化。作為服務平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需要更加專業的技術,包括在訂單管理、支付安全、物流管理等方面能夠為買賣雙方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分類2.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類別(2)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3)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想一想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范圍有什么不同?2.1.3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依法經營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者不得銷售或者提供。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依法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有依照專門稅收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依照電子商務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3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義務披露信息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3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義務提請消費者注意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交付商品或服務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退還押金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2.1.3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不得排除限制競爭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2.1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一般規定第二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1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管理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自然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應當向電子商務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想一想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需要工商登記嗎?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電子商務平臺包括自建平臺和第三方平臺,電子商務法將其統稱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企業來說,可以自己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然后在這個平臺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如華為商場、蘇寧易購等。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則是獨立于電子商務經營者(賣家)和消費者(買家)而存在的一方,如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交易平臺既不屬于賣家也不屬于買家,主要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即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直接參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只是提供了一個交易的平臺。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對站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與引導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站內經營者注冊(1)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2)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獲準經營的證明文件、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1.站內經營者注冊(3)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核驗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4)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注冊的站內經營者的注冊信息進行驗證,對無法驗證的站內經營者應予以注明。(5)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2.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電子商務平臺在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應當依法約定雙方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該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必備條款。(1)電子商務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平臺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2.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3)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注意監督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范和減少垃圾郵件。(4)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并在提供服務網店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2.2.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3.平臺內經營者的行為規范電子商務平臺應當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平臺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范,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建立和實行各類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1)平臺內經營者應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對涉及違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終止其交易。(2)對涉及違法經營或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臺上進行公示。(3)平臺內經營者應在停止經營或撤柜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并配合處理好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4)平臺內經營者應主動配合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就消費者投訴所進行的調查和協調。2.2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第三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1電子商務平臺的設立1.設立條件(1)有與從事的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件設施;(2)有保障交易正常運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3)有與交易平臺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1電子商務平臺的設立2.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電子商務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義務1.對經營者的信息審查登記義務2.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義務3.對平臺交易信息的管理義務4.交易秩序安全維護義務5.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義務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知識產權侵權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面臨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為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作了相關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2.3.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上述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2.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三章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法律制度ContentsPage目錄頁—75

第一節

數據電文第二節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第三節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ContentsPage目錄頁—76

第一節數據電文3.1.1數據電文概述3.1.2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第二節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1電子簽名概述3.2.2可靠電子簽名的要件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第三節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1電子認證概述3.3.2電子認證機構3.3.3電子認證各方的法律責任第一節數據電文3.1.1數據電文概述數據電文也稱為電子信息、電子通信、電子數據、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各種信息。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認為,"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我國《合同法》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法》將數據電文定義為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3.1數據電文3.1.1數據電文概述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第二,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

數據電文定義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無紙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各類電文。所有信息的通信與儲存方式,只要可用于實現與定義內所列舉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應當包括在類似手段中。3.1數據電文3.1.2數據電文書面形式1.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定我國《合同法》將書面形式定義為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簽名法》則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即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要具有可讀性與固定性。與《合同法》關于“書面形式”的規定相比,《電子簽名法》增加了“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要求。3.1數據電文3.1.2數據電文書面形式2.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3.1數據電文3.1.2數據電文書面形式2.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數據電文的文件保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3.1數據電文3.1.2數據電文書面形式3.數據電文的證據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有效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本條通過否定的形式肯定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地位。即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3.1數據電文3.1.2數據電文書面形式3.數據電文的證據效力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關因素。3.1數據電文想一想在民事訴訟中,數據電文可以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嗎?證明效力如何?3.1.3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的時間,十分重要,直接影響了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的地點,關系到訴訟管轄地的確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①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②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③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3.1數據電文3.1.3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關于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數據電文的發送與接收地點,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1數據電文第二節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1電子簽名概述傳統的簽名必須依附于某種有形的介質,而在電子交易過程,文件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傳輸、儲存來形成的,沒有有形介質,這就需要通過一種技術手段來識別交易當事人、保證交易安全,以達到與傳統的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這種能夠達到與手寫簽名相同功能的技術手段,一般就稱為電子簽名。所謂電子簽名,類似于手寫簽名或印章,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它是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必須起到兩個作用:識別簽名人身份,保證簽名人認可文件中的內容。電子簽名是一種與傳統書面簽名“功能等價”的特定形式。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1電子簽名概述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規定,電子簽名是指在數據電文中,用電子形式所含的或在邏輯上與該數據電文有聯系的用于識別簽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簽名人認可該數據電文內容的數據。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1電子簽名概述電子簽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內容:(1)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數據。(2)電子簽名是附著于數據電文的。電子簽名可以是數據電文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是數據電文的附屬,與數據電文具有某種邏輯關系、能夠使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相聯系。(3)電子簽名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與電子簽名相聯系的數據電文的內容。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1電子簽名概述電子簽名與傳統簽名在功能上有等同之處,但它們之間的差異也是明顯的:(1)電子簽名一般是通過在線簽署的,是一種遠距離的認證方式;(2)電子簽名本身是一種數據,它很難像紙面簽名一樣提交原件;(3)大多數人只有一種手書簽名樣式,但一個人可能同時擁有許多個電子簽名;(4)傳統手書簽名可憑視覺比較,而電子簽名一般需要計算機系統進行鑒別。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想一想在日常生活中,有碰到過電子簽名嗎?是以什么形式展示的?3.2.2可靠電子簽名的要件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它是電子簽名人在簽名過程中掌握的核心數據。唯有通過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歸屬判斷,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同一性和準確性。因此,一旦電于簽名制作數據被他人占有,則依賴于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而生成的電子簽名有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愿不符,顯然不能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2可靠電子簽名的要件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一項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歸誰控制的要求。這里所規定的控制是指一種實質上的控制,即基于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對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控制。在電子簽名人實施電子簽名行為的過程中,無論是電子簽名人自己實施簽名行為,還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簽名行為,只要電子簽名人擁有實質上的控制權,則其所實施的簽名行為,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2可靠電子簽名的要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采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人簽署后,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驗證其所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是發件人所發出,發件人的數字簽名有沒有被改動。倘若能夠發現發件人的數字簽名簽署后曾經被他人更改,則該項簽名不能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不能成為一項可靠的電子簽名。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2可靠電子簽名的要件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電子簽名的一項重要功能在于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的內容,而要實現這一功能,必須要求電子簽名在技術手段上能夠保證經簽名人簽署后的數據電文不能被他人篡改。若電子簽名人依據一定的技術手段實施電子簽名,簽署后的數據電文被他人篡改而卻不能夠被發現,此時出現的法律糾紛將無法依據本法予以解決。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要符合本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必須保證電子簽名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是電子簽名法所要解決的最重要問題。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關鍵在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通過立法確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確滿足什么條件的電子簽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國際上有三種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技術中立模式。即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就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限制達到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應該采用的技術。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電子簽名法采用了這種技術中立的立法模式。第二,技術特定模式。即法律只明確采用某種特定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做規定。第三、技術中立與技術特定的折衷模式。這種模式承認所有安全電子簽名都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效力,同時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新加坡電子商務法、我國臺灣地區的電子簽章法等也都采用了這種折衷式的立法模式。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電子簽名法》在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上,也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模式。一是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二是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四是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標準。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1.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3.2.3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2.不適用電子簽名的情形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了下列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使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具有更大的靈活性。3.2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想一想如何區分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的效力于安全性?第三節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1電子認證概述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對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CertificationAuthorities,簡稱CA)。這種認證機構在我國《電子簽名法》中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1電子認證概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用以證明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身份、資格及其他有關信息的電子文件,它是電子交易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身份證和通行證。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互不認識的雙方當事人用其證書證明各自簽名的真實性,可以在雙方之間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礎。因此,電子簽名認證證書不僅具有證明電子簽名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的作用,還可以為交易當事人提供身份及從事交易的資格、權限等方面的證明。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1電子認證概述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2)證書持有人名稱;(3)證書序列號;(4)證書有效期;(5)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6)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7)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2電子認證機構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這是《電子簽名法》2015年修訂時新增加的一個條件,電子認證機構必須是企業法人。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2電子認證機構(2)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過程中涉及多級認證和交叉認證等多種技術手段。這就需要有一批懂技術的專門人才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工作,才能保障電子認證活動的開展。同時,作為權威的第三方認證機構,不僅應當具備可靠的技術條件,更重要的是在策略、管理、運營等諸多方面具備良好的條件,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也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2電子認證機構(3)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具備必要的資金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開展業務的前提條件,也是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保證。同時,由于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對于安全性、保密性的要求較高,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相比較于一般企業,對經營場所的防火、防盜、防電磁輻射等方面的要求更高。電子認證機構對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一般都制定有嚴格的標準,以保障電子認證服務的順利開展。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2電子認證機構(4)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國家為了保障信息技術產品的安全性,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國家標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過程中使用的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已經制定的安全標準。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2電子認證機構(5)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商用密碼技術屬于國家秘密,國家對商用密碼產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和使用實行專控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只能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由于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經營過程中必然要使用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必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六個方面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并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3電子認證各方法律責任1.電子簽名人的賠償責任電子簽名人未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電子簽名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電子簽名人承擔民事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如果電子簽名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3電子認證各方法律責任2.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賠償責任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因過錯給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如果予以否認,則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3電子認證各方法律責任3.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管理責任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3.3電子認證各方法律責任4.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法律責任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關于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指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對于所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幾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3.3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四章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制度ContentsPage目錄頁—122

第一節

電子商務合同概述第二節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第三節

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第四節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第五節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責任ContentsPage目錄頁—123

第一節

電子商務合同概述4.1.1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4.1.2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4.1.3電子商務合同的分類第二節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4.2.1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4.2.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程序第三節

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4.3.1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4.3.2電子商務合同的生效要件第四節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

4.4.1電子商務合同履行的原則

4.4.2電子商務合同履行的基本模式

4.4.3信息產品合同的履行第五節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4.5.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4.5.2免責事由

4.5.3違約救濟

4.5.4電子錯誤第一節電子商務合同概述4.1.1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所有通過電子技術手段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締結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在網絡空間通過電子方式締結的合同。4.1電子商務合同概述4.1.2電子合同的特征1.電子商務合同主體的虛擬性和廣泛性2.電子商務合同的格式性3.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的特殊性4.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5.電子商務合同訂立成本低,費用少6.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安全問題突出4.1電子商務合同概述想一想合同在網絡環境中發生了哪些變化?4.1.3電子合同的分類根據電子商務合同的標的不同信息產品合同非信息產品合同根據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方式不同點擊合同以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郵件(E-mail)方式訂立的合同4.1電子商務合同概述第二節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4.2.1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1.電子商務合同對傳統書面形式的挑戰傳統的書面形式主要是指紙面形式,具體包括手寫、打印、印刷、電報、傳真等。傳統商事法律幾乎都要求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需滿足書面形式的要求,而且要保存原件,以證明其所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電子商務合同是通過數據電文的發送、交換和傳輸等方式來實現的,并沒有書面載體的存在,這種傳統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就對電子商務合同的適用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礙。2.電子合同的法律認可《合同法》第十一條、《電子簽名法》第四條4.2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4.2.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程序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一般原理: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要件:內容具體確定;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生效以前可以撤回。4.2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4.2.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程序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可以根據以下標準。①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為要約邀請的應當是要約邀請。②根據內容確定。內容具體確定,已達到合同成立所具備的條件的是要約。③根據發送人的意圖來確定。發送人有約束自己條款的是要約;表明不受約束的是要約邀請。④根據交易習慣來確定。詢問價格一般為要約邀請。4.2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4.2.2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的程序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在線交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