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_第1頁
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_第2頁
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_第3頁
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_第4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頁共頁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惠中法民二終字第14號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錫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陽市人,住該市淡水鎮鐵西墩62號。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女,與上訴人系夫妻關系。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惠陽市淡水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下稱淡水房地產公司〕。住所地:惠陽市淡水鎮白云路。法定代表人:李國雄,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周偉輝,該司職員。原審原告: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下稱財福行〕。法定代表人:曾振華,經理。委托代理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原告:惠陽淡水新陽城建立〔下稱新陽城公司〕。住所地:淡水鎮。法定代表人:巫振新,經理。委托代理人:葉晨,廣東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黃錫城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惠陽市人民法院〔2023〕惠陽秋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院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審原告新陽城公司與原惠陽淡水物業管理〔下稱物業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新陽城公司將其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物業公司經營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1996年12月25日新陽城公司出具受權書,委托物業公司將該土地出租給別人作為經營客運站使用。1996年12月26日,物業公司與原審被告黃錫城簽訂《惠陽市淡水中心客運站租賃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將位于惠陽市淡水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約8000平方米土地租給原審被告黃錫城經營客運站使用。租期從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審被告黃錫城須于每月5日前交清當月租金,逾期每日滯納金按每月租金10%罰款,并在簽訂合同時交納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押金給原物業公司,合同期滿后退還給原審被告黃錫城。租賃土地只能作客運站及車輛停放使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審被告黃錫城交付31600元租地押金給淡水房地產公司。原審被告黃錫城租賃上述土地后即對該土地進展了平整,并在該地建起圍墻和搭建臨時建筑物鐵皮屋經營客運車站至今。1996年12月28日物業公司又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原審原告淡水房地產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審被告黃錫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在履行合同期間,原審被告黃錫城分別于1997年3月28日交了一個月的租金15800元、1997年8月1日交了三個月的租金47400元、1999年4月13日交了一個月的租金15800元給淡水房地產公司。此后,原審被告黃錫城以惠陽市淡水鎮人民政府和惠陽市交通局未處理妥“中心客運站”的經營權問題,也未把“中心客運站”遷移至惠陽市淡水鎮人民路邊新陽城地段新建起的`車站為由而回絕交付租金至今。另查,物業公司是淡水房地產公司與財福行〔中國〕物業參謀共同投資,于1993年3月注冊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1997年2月10日物業公司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財福行〔財福行〔中國〕物業管理〕處理“提早終止合營惠陽淡水物業管理”等事宜,并負責處理原該公司所遺留的合同、協議、債權、債務事宜。1998年3月物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物業公司因黃錫城拖欠租金曾于1999年12月2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后又撤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