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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保險法概述1
狹義:專門的保險立法,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法和保險特別法廣義: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
狹義:保險合同法廣義:保險合同法、保險特別法和保險業法
狹義:保險私法,主要指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廣義:保險公法,主要指保險業法和社會保險法狹義:專門的商業保險法,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特別法和保險業法廣義:商業保險法和社會保險法(一)關于保險法的不同定義◆保險法◆保險法◆保險法◆保險法第一節保險法概述一、保險法的定義2
(二)保險法的定義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保險關系指當事人之間依保險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的保險法是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一般不特別指明時保險法是指狹義的保險法。在我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和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而實質意義的保險法,是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除了還有形式意義保險法內容之外,還包括其他法律、法令、條例中有關保險的規定。3二、保險法的主要內容保險合同法又稱保險契約法,是關于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一般規定保險合同訂立、履行、終止、變更、解除和保險合同糾紛處理等事項。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總則、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確立了我國保險合同法的基本體系和內容。保險特別法是相對于保險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規范某一險種的保險關系或規范保險活動某一方面的保險關系的法律和法規。各國海商法中有關海上保險的規定,是典型的保險特別法。它是各種具體保險經營活動的直接依據。保險業法又稱保險事業法、保險事業監督法,是關于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是關于保險組織的設立、經營、管理、監督、破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規定。我國保險法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內容,構成了我國保險業法的基本框架。4
三、保險法的地位保險法的地位是指保險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由于各國對保險法的立法體例不同,因而對保險法的地位的認識很難統一。各國關于保險法的立法體例主要有:1制定單行保險法律。主要有德國、瑞士、丹麥、挪威、瑞典、英國、美國
2將保險法列入商法典中。主要國家有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日本3將保險法作為民法債編的一章。主要有意大利、原蘇聯及東歐各國。一般,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中,保險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與民法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民商分立的國家中,保險法與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等一起納入商法典中,被視為商事法的一種。在我國,關于保險法是否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屬范疇有不同觀點:民法?商法?經濟法?5
四、保險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
1保險法與民法
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中,保險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與民法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民商分立的國家中,保險法與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等一起納入商法典中,保險法作為商法的特別法。
2保險法與刑法
保險犯罪是指以不法手段騙取保險金或保險費的犯罪行為。我國保險法中有關于刑罰的條文,是對刑法內容的重要補充。
3保險法與公司法
保險法將保險公司的形式及要求作為保險業監督管理的重要一環加以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設立、經營及清算,保險法均以專章規定。保險法中的業法部分應是公司法的特別法。保險法中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未特別規定的內容,均以公司法的規定為準。6
五、保險法的歷史沿革
1保險法的產生與發展
最早的保險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00年,即公元前916年的“羅地安海商法”
現代意義的保險法的形成是在14世紀以后。
?1435年西班牙巴塞羅那法令
?1468年威尼斯法令
?1523年佛羅倫薩法令;比利時的安特衛普、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海上保險法院的設立;
?1556年法國《海上指導》;西班牙國王菲力浦二世頒布法令
?1563年安特衛普法令
?1681年法國的海事條例
?1701年德意志漢堡市的海損及保險條例
?1794年普魯士海陸保險法律
?175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草案誕生
?1906年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頒布7
2各國保險法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
大陸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可分為法國式和德國式兩個體系。法國、西班牙、比利時、葡萄牙、土耳其等國的保險立法屬于法國體系;德國、日本、瑞士、奧地利等國的保險立法屬于德國體系。
法國法系的保險立法以法國的保險立法為其代表。法國是現代保險法的發源地。其保險立法首見于海上保險立法。
1681年的路易十四頒布的《海事條例》
1807年拿破倫制定的商法典中關于海上保險的內容
1930年公布實施保險合同法
1905、1922、1938制定了相應的保險業法
德國法系的保險立法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著重于保險契約法,同時注重保險業的監督法。
1731年的《漢堡保險及海損條例》
1908年的保險契約法
1931年民營保險企業法、再保險監督條例德國81900年單行保險業法規
1996年的《保險業法》《保險業法實施條例》
?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
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還包括一些采用英語的國家和地區。
《1906年海上法》
1974年的賭博法中涉及對保險業的監督
1958年的《保險公司法》
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保險法規,而由各州自行規定
?中國的保險立法
清朝末年出現幾部帶有保險內容的法律和法規。1904年的《欽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的〈保險業法案〉;1927年的〈保險契約法草案〉
1927至1937年國民黨政府時期:1929年12月的〈保險法〉;1935年7月的〈保險業法〉;1935年4月的〈簡易人壽保險法〉日本英國9?中國的保險立法
新中國成立后,1951年2月〈關于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1951年3月的〈關于頒布財產強制保險等條例的命令〉;1953年〈關于財產強制保險投保范圍的通知〉;1957年〈公民財產自愿保險辦法〉。
1979年以后。1981年的〈經濟合同法〉;1983年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3年的〈海商法〉;1995年的〈保險法〉2003年第一次修訂。2009年二次修訂。
10六、我國保險法的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范圍是指保險法的效力范圍,包括對人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
?對人效力是指法律適用哪些人?空間效力即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圍,也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發生約束力?時間效力即法律什么時間生效、什么時間終止效力以及對其頒布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11保險法的對人效力法律對人效力的立法原則有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和結合主義?屬人主義以國籍為標準,是指凡是本國人,不論其在國內還是國外,都受本國法律的約束
?屬地主義以地域為標準,對所管轄地區內的一切人,不論其是本國人還外國人,法律都有效力
?保護主義即保護本國利益,是指任何人,只要損害本國利益,不論行為人的國籍和所在地域,都將受到該國法律的追究
?結合主義是一種折衷的辦法,是指以某一原則為主,與其他原則相結合。近代許多國家所采用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相結合第185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12保險法的空間效力第3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保險法的時間效力《保險法》的生效時間:第158條“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險法》(修訂)的生效時間:第187條“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3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基本內容共八章187條
第一章總則(9條)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調整對象第3條空間效力第4-8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幾項原則: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專業經營、境內投保、分業經營第9條保險業的監管機關及其派出機構14第二章保險合同法的內容(56條)第一節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21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保險利益:對投保人的資格要求
保險合同的成立:成立、生效、無效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和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合同的內容15第二章保險合同法的內容(56條)第一節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21條)格式條款的適用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的義務及其后果保險事故發生后提供材料的義務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保險人拒賠的時限及理由說明義務保險人先予賠付的義務投保方的索賠時效保險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再保險保險合同的解釋16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17條)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年齡誤報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對被保險人的限制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效力中止、復效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禁止受益人的指定(人數、順序、份額)、受益人的變更、無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處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時保險人的免責自殺條款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時保險人的免責保險人退還投保人退保費用的時限17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19條)
財產保險合同變更與解除的特殊要求
被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出險通知出險施救)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重復保險
物上代位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18第三、四、五、六章保險業法第三章保險公司(28條)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保險公司的保證金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
保險公司的變更、解散、破產
壽險公司破產的處理保險公司的終止19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22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再保險業務范圍保證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公積金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自留保險費的限制承保責任的限制
危險單位的計算和巨災風險安排的管理再保險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險銷售人員的執業資格保險代理人的管理保險業務許可證的管理條款費率管理及賠償給付義務保險公司員工的職業規則20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17條)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界定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設立許可和登記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高管任職資格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從業人員的資格及從業許可管理保險委托代理協議保險代理行為效果的歸屬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責任保險評估鑒定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代理手續費和傭金的支付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職業操守21第六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25條)保險監管的原則保險監管機構制定規章的權力保險條款與費率的監管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公司違規的監管:責令限期改正、整頓、接管保險公司重組、破產、撤銷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調查取證權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高管的監管:談話權、采取強制措施保險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規則保險監管信息共享機制22第七章法律責任(23條)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行為的處罰擅自設立保險中介機構或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律責任超出核定范圍從事保險業務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保險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不適當承保、未按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的法律責任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國保險機構設子設立代表處的法律責任保險詐騙行為的法律責任保險活動中的民事責任市場禁入的處罰保險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3第八章附則(6條)保險行業協會其他性質的表現組織的法律適用海上保險的法律適用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的法律適用農業保險和強制保險的法律適用保險法的時間效力24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二次修訂的說明
修訂背景: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舊《保險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在保險市場主體、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渠道、監管手段、保險經營行為規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險行業內外對系統修訂《保險法》的呼聲很高。中國保監會自2004年10月正式啟動《保險法》的修訂工作,整個修訂過程耗時四五年的時間,2009年2月28日,新《保險法》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由主席令正式頒布,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25
修訂的主要內容:一、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進一步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完善保險行業基本制度;三、明確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四、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26
新《保險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在保險合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增設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二、規范格式條款,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三、明確規范保險人理賠的程序和時限,以利于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四、保險標的轉讓時財產保險合同效力的承繼和延續27
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利益的特別保護第一,原《保險法》規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不公平,新《保險法》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第二,為避免現實中某些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的現象,新《保險法》擴大了人身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保險利益,可以為其投保,同時規定,此種情形下,保險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角度,維護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具有現實意義。第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如何處理,原《保險法》沒有規定。新《保險法》彌補立法空白,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時死亡情形下,側重保護被保險人,這符合法理與情理28新《保險法》關于保險市場準入方面的新變化
本次修訂進一步嚴格保險市場的準入條件,從四方面增強了準入監管的力度:一、增加對主要股東資質的要求;二、強化了對保險公司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三、將保險公司的董事和監事也納入任職資格管理范疇,要求其必須具備任職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四、授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增設準入條件29新《保險法》在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方面的變化按照原《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這一規定已不適應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依據有關規定已有所拓展,如從事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業務,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等。為了適應現實需要,參考《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立法經驗,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并刪除了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的禁止性規定。30新《保險法》在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上的變化
原《保險法》關于保險資金運用形式的規定,基于當時的經濟環境,比較狹窄,既不符合近幾年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逐漸放開的現狀,也與保險業發展的需要不相適應。此次修改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范圍:一、明確規定了已經允許投資的新增渠道,將原《保險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二、參考各國保險資金運用的立法案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于不動產;三、為了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按照穩健、安全的原則,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此外,還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明確了法律地位,明確規定,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31
新《保險法》對償付能力監管方面的內容的變化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三支柱之一,原《保險法》中對于償付能力監管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總結西方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對金融杠桿效應予以適當限制,新《保險法》對這方面的內容予以強化和完善。為了科學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性,與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相匹配,新《保險法》明確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新《保險法》首先總括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其次新《保險法》在有關具體規定上表述更加準確和科學。如將原《保險法》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同時,根據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特點,并借鑒國外立法例,將原《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修改為“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32新《保險法》還明確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監管措施。對于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33新《保險法》在保險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和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方面增加的新規定新《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保險公司的股權34在監管措施方面,新《保險法》不僅賦予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權,還賦予了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調查權;除保留了原《保險法》中對相關銀行賬戶的查詢權以外,還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關資料,以及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的權力。當然,保險監管機構在采取這些監管措施時,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內容在新《保險法》中也同時得到了體現35新《保險法》中對于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體現新《保險法》在“附則”部分對于保險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會員制度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這對于促進保險行業協會的發展,增強其發揮行業自律與服務功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根據新《保險法》,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36年度工作總結匯報ANNUALWORKREPORTSUMMARY信托業務發展與創新研究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王信舉目錄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01信托業務創新研究——兩項導致信托業務突破性發展的重大革新02信托業務創新案例分析03信托業務發展現狀研究一般理解政策與法律環境發展現狀一般特點發展桎梏信托的一般理解以信為本以誠治業誠即真誠、誠實,信即守承諾、講信用,講誠信就是要守諾、踐約、無欺。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獨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這不是因為信托體現了基本的道德原則,而是因為它的靈活性,它是一種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英國法學家梅特蘭信托的應用范圍可與人類的想像力相媲美。——美國信托法權威斯科特信托的一般理解貫通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投資的獨特優勢最好的非IPO投資銀行業務平臺信托制度框架下突出的財產管理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政策與法律環境法律框架逐步完善《信托法》(2001.10)——信托法律制度體系的基本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2002.6)——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2.7)——信托主體業務的規范分類監管辦法即將出臺,諸多單項條例即將出臺——信托證券專用帳戶、信托公司及業務信息披露、房地產信托、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內控指引和信托核算等政策與法律環境監管思路逐步明晰信托公司分類監管原則、屬地監管原則協調規劃,統一監管尚需加強發展現狀目前重新登記后的信托公司共59家,截至6月底,信托從業人員4600人近三年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053個,大部分獲得了成功,信托公司接受管理的信托財產總額已近2000億元人民幣。84%的信托財產為資金信托,財產信托業務開始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銀監會非銀部主任高傳捷,中國長沙信托論壇(2004.10)一般特點由單一信托到集合信托由資金信托向財產信托過渡運用范圍由單一領域到多領域運用工具由單一向多種工具相結合發展桎梏信托登記信托稅收信托會計信托業務創新研究兩項導致信托業務突破性發展的重大革新信托內部信用增級信托制度框架下的所有權解析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提供者包括政府、專業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的財務公司等,增級工具主要有:政府承諾函、保險、企業擔保、現金抵押帳戶和信用證等。信托內部信用增級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可避免利用外部信用增級工具較容易受信用增級提供者信用等級下降風險的影響的風險。增級工具主要有:構建優先/次級結構、利差帳戶和超額抵押等。優先/次級結構就是根據一定的原則和需求,將信托或資產支撐的證券產品的收益權分為不同信用品質的檔級,不同檔級的受益權承擔風險、享有利益及利益分配或退出的順序有區別。內部信用增級——構建優先/次級結構遵照風險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則,通過組合策略,向選擇不同風險-收益結構特征的投資者分配不同現金流的結構化設計,能保證不同層次受益權對應的現金流匯總能夠復原為項目整體的現金流,擺脫了項目本身性質以及外部信用擔保的制約,而僅僅依賴于項目自身權利和義務的重新分配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優先收益的實現。可保障那些偏好于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能夠在總體收益狀況不是太好的情況下也能獲得較穩定收益,同時使風險偏好型投資者在總體收益情況較差時自愿讓渡財產以補貼保本型投資者,而在總體收益較好時獲得獨享較高收益的權利。信托制度框架下的所有權解析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所有權制度的基本涵義中國信托法律框架下的所有權概念簡析信托業務創新案例研究某國企國有股權退出信托解決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某酒店式公寓收購項目信托解決方案某國企改革信托解決方案項目情況根據有關部門對某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的指示,經方案慎重比選,該企業欲將其下屬某子公司通過信托方式轉讓,轉讓資金作為重組基金,從而實現國有資產在該公司的退出。經研究,決定發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用于受讓該企業持有的下屬公司的股權。信托計劃分別向優先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募集,并重組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聘經營者,同時在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特別委員會(由部分普通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根據投資規模的大小派員參加的投資人代表大會組織)以應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以外問題。
某國企改革信托解決方案簡要分析本項目的最大特點是創造性地運用了信托法律框架下的所有權的可分拆性和內部信用增級來探索國有企業改革之路。同時,該項目通過改組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聘經營者(職業經理人),對經營者進行業績考核,并在信托計劃項下設計特別委員會,以應對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及重大事項的決策,創造性地將信托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予以完善,同時滿足了市場上各類投資者的收益及風險預期。華融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項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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