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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長制定期巡查的意義與對策分析獲獎科研報告摘

要:河長制是我國流域綜合管理工作領域的新嘗試,河長制不僅是治理保護河湖的有效途徑,也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機制,就必需建立一系列的工作機制。定期巡查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機制,通過定期巡查能實現河湖動態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置水污染防治與水環境治理中存在的問題。論文分析了完善河長制定期巡查制度的意義,結合工作實踐和思考提出了河長制定期巡查的改進對策。

關鍵詞:河長制;定期巡查;意義;改進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GDP始終保持著較高的增長率。然而,一些地方的GDP高增速是建立在較低的社會效益基礎上的,部分企業片面追求利潤,護忽視了污染處理和環境保護,導致了環境污染問題較為嚴重,比較普遍的例如水污染和空氣污染。尤其是21世紀以來,水資源的短缺問題日漸頻繁,一些地區連續多年干旱,加上水質惡化、河面湖面萎縮等問題,作為生命之源的水資源的保護問題成了一個社會重點課題。我國為了解決水資源承載力和人民生活、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非常重視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問題,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河長制的全面推行,意味著中央把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也標志著我國水治理制度和體系的完善與變革。落實河長制,關鍵要靠制度,通過完善的制度確保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任務的完成,形成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在河長制的各項制度中,巡查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通過明確巡查員的日常定期巡查,及時發現水環境污染、水資源保護以及河道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而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河長制定期巡查制度的意義分析

推行河長制,是我國解決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的重要途徑,其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國水資源和水環境治理體系,實現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另一方面,可以切實調動地方政府的河湖管理積極性,明確地方政府的保護責任,真正做好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工作,推進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河長制包括一些列的管理制度,例如會議制度、督察制度、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考核辦法、驗收辦法等,每一項制度都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義。定期巡查制度同樣是河長制的一項基本制度,完善定期巡查制度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規范河湖日常管護工作,激發巡查員的工作積極性。完善定期巡查制度,明確河湖巡查的頻次、周期,以及巡查內容、巡查程序,規定巡查方法和注意事項,對獎勵辦法和懲罰方式進行明確等等,有利于巡查員的日常巡查工作提供規范性的指導,對他們的工作行為進行有效約束,提高河湖日常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定期巡查制度中的巡查登記、情況反饋等工作內容,可以對巡查員的工作績效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和考核,避免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導致河湖管護工作無力、水污染等得不到及時處置等問題。

第二,積極發現和處理河湖水污染問題,及時發現和協調水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河湖定期巡查制度要求巡查員對其責任范圍內的河湖進行定期巡查,對責任范圍河湖的日常保潔、污水排放、垃圾堆放、畜牧養殖等問題及時發現,進行積極勸導、合理處置和及時上報;對非法漁獵、隨意游泳和露營、野炊和圍墾湖泊等問題進行有效制止和整改,形成早發現、早制止、早整改的作用機制,實現區域河湖水污染問題的及早防治和水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

第三,及時處置河湖的安全隱患。一些河道和湖泊周邊,由于巡查和管護不力,往往存在亂建亂搭、亂采亂挖、強栽搶種、侵占河道和湖泊面積等問題,可能存在著火災、水利工程被破壞、水資源被污染等安全隱患。定期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實,可以充分發揮巡查制度的監督作用,激發巡查員的工作動力,切實發現并及時處置和上報河湖的安全隱患,把各種可能導致河湖水污染、水生態環境不利的風險降到最低。

二、河長制定期巡查的改進對策

經過許多地區的實踐,證明定期巡查是一項有效推進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落實河長制的必然要求。結合目前河湖定期巡查的現狀,以及筆者的調研和考察,提出如下一些河長制定期巡查的改進建議。

(一)充實壯大定期巡查隊伍,加強教育培訓

要確保河道和湖面日常管護的常態化,確保定期巡查工作的有效性,就要加強隊伍建設,充實壯大定期巡查員隊伍,同時通過培訓教育等方式努力提高巡查員的能力素質。首先,確保巡查員隊伍的編制到位。各級地方政府應高度重視河長制中的定期巡查員隊伍建設,按照河岸長度、湖岸線長度等配置足夠的巡查員,與巡查員簽訂聘用協議和河湖管護合同。例如,我國有的地區實行每八公里河岸(湖岸)長度設置一名巡查員的做法,根據河湖長度和面積等確定每名巡查員的工作量,對巡查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如日常保潔、污染巡查及報告、制止亂采亂挖等生態破壞行為等。各級地方政府可以借鑒上述做法,甚至還可以在上述人員配置標準上再進行加強,例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改為每五公里河岸線設置一名巡查員,強化河湖的定期巡查工作。其次,加強對巡查員的培訓和教育。(1)重視對巡查員思想認識和工作態度的培訓。要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宣傳,讓巡查員自身知法守法,強化對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在巡查工作中貫徹執行各項工作制度。(2)重視巡查方法、巡查流程等的培訓。巡查方法是提高定期巡查工作效率的保障,要讓巡查員掌握河湖定期巡查的要點和方法,避免漫無目標、不知所為的巡查。例如對重點河段、重點湖面區域的巡查時段選擇,與周邊群眾保持良好溝通以提高民眾舉報和配合意識等等。巡查流程方面,每個巡查員負責的河段、湖段不同,管護特殊性也不同,巡查員可以根據管護的特征確定每天開始巡查的地點和結束的地點,并非固定從一個點到另一個點。其次,培訓各種常見隱患和事件的應急處理方法。面對污水排放、亂倒垃圾如何處置?當有民眾在湖面附近露營、野炊,如何處置?有人在河湖附近開荒種地、搭建臨時住房如何辦?針對日常巡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由相關部門專業人士對巡查員進行培訓,讓他們能從容應對巡查過程中的各種狀況,提高巡查工作效果和效率。

(二)制定合理的巡查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對河湖的日常巡查檢查、及時發現河湖存在的水污染和水生態環境問題,并規范巡查人員工作行為、客觀評價巡查員的工作成果,有必要制定合理的巡查檢查制度。首先,明確巡查檢查主要內容。巡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河湖水污染防治基本情況,水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情況,河湖安全隱患排查,河湖不文明行為制止,河湖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基本等。其次,明確規定巡檢路線、巡檢周期、巡檢時間、巡檢手段和巡檢重點。對巡查員責任區范圍的巡查檢查工作,要對巡查路線進行基本規定,確保路線的科學合理,不留巡查死角;巡查周期,每天一次為常態,以一周為定期巡查周期,以3-5天為不定期巡查周期,定期巡檢與不定期巡檢結合,最大限度規避可能臨時、突然出現的水污染問題;巡檢時間要區分上午、下午、晚上等不同時段,不固定地在這幾個時段進行檢查,避免一些違規企業、個人利用巡查員巡檢時間固定的弊端開展違法生產導致水污染、水環境破壞的行為;巡查手段上,沒有條件的區域以步行、自行車等為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機動車、船舶巡查等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對一些需要重點保護的河湖區域,應明確作為巡檢重點,在巡查頻率、巡查時間等方面進行重點關注。再其次,完善巡河檢查登記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破壞水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要求巡查員認真、全面、準確地記錄每次巡查檢查的情況,對巡查時間、巡查方式、巡查發現的問題、巡查已經處置的問題和未處置但應上報的問題,以及何時、何地向何時反饋了什么問題等,都進行記錄。最后,建立巡查檢查制度的全員學習制度,嚴格執行落實。制度的關鍵在于執行和落實,因此各地區制定好河湖巡查檢查制度后,還應組織全員系統學習,讓巡查員都知道制度內容,知曉如何圍繞制度開展工作。

(三)規范定期巡查的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

為了確保河湖巡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政府相關部門應規范定期巡查的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加強對巡查員的考核監督。

首先,建立日常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對巡查員的考核一方面要重視日常考核,即對其每天、每周、每月的巡查工作進行跟蹤檢查和考核,結合出勤率、工作記錄、工作時間、問題反饋次數、問題處置次數等作出客觀的評價。另一方面,重視綜合考核。即對巡查員的工作創新能力、服務規范和崗位履職能力、工作成效、職業道德等進行綜合評價,幫助巡查員發現其自身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個人素質的提升對策。

其次,建立外部考核與內部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對巡查員的考核,要堅持內部考核為主、外部考核為輔的原則,內部考核以組織機構、上級領導考核為主,考核依據就是巡查員的日常工作表現和成果。外部考核,可以吸收社會公眾、水利、環保等個人和部門的意見,對不同的巡查員進行綜合評分,作為巡查員考核的組成,提高考核的公平性。

最后,建立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懲機制。依據對巡查員的考核結果,對工作積極、表現優秀、工作成績好的巡查員進行表彰獎勵,既要實施精神獎勵,也要實施物質獎勵,增強巡查員的工作積極性。對于極個別工作態度差、出勤率低、沒有工作成效的巡查員,采取適當的懲罰措施,例如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解聘等措施,當然,對巡查員的獎懲應以獎勵為主,懲罰為輔。

(四)建立信息化巡查和部門聯動巡查機制

首先,建立河道巡查保護信息發布平臺,將日常巡查、督辦清單、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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