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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違章管理制度篇
書目
機電管理違章懲罰制度
1、違章帶電作業者,發覺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責任。
2、檢修、搬遷或處理機電設備故障時,必需切斷電源、閉鎖全部開關,并掛上“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且有人員看管,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需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平安技術措施,違者罰款50-100元。
3、動力電纜不按規定吊掛掉地的每懲罰款20-50元。
4、司機開機時(指壓風機、抽風機、絞車、水泵等),不準睡覺和躺著開機,違者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井下各區隊運用的空壓機、水泵,必需派專人看護,如因操作不當或人為責任造成設備損壞的,由運用區隊擔當一切修理費用。
5、地面配電站、抽風機、井下泵房、值班電鉗工等特別崗位人員必需現場交接班,嚴禁脫崗、串崗、空班,違者罰款50-2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
6、值班電鉗工不聽從工作支配或有意拖延處理工作的,對電鉗工每次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7、嚴禁在運行的機電設備上休息,違者罰款100-500元。
8、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或明接頭不處理的罰款200元/
處,電纜下地、開關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內處理好,否則每
逾期一天罰款相關單位10-30元。
9、井下嚴禁打開防爆開關蓋運用開關或采納其它非正常手段使
用開關,違者每次罰款50元。甩開漏電繼電器不用的罰款50-200元。
10、井上下搬運設備必需輕搬輕放,對損壞、丟失零部件的,對責任人員按價賠償。
11、井下運用的電器設備要保持完好,若發覺失爆,對責任區隊或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12、更換出來的壞、舊設備,必需在三天內送至廠房修理地點,超時按每天50元/臺收取占用金。
13、井下設備運用的保險絲一律采納新型熔斷器,并按運用設備的功率選擇合適的新型熔斷片,嚴禁運用其它導線取代新型熔斷片。否則,每發覺一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臺,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擔當全部修理費用。造成其它損失的,另行處理。
14、井下運用的絞車必需按操作規程和礦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如操作不當或超負荷運行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按損壞程度進行賠償。影響生產的,另行處理。
15、各值班絞車司機,負責檢查當班鋼絲繩完好狀況,安檢員每天檢查一次,并到調度填表記錄。檢查有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過規定值時,必需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更換。如檢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當班責任人負責。安檢員不填報表的,每次罰款20元。
16、井下運用低壓開關(qc83-80)嚴禁采納頂死溝通接觸器或按鈕開機,違者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17、機電修理工作人員要保證設備的修理質量,杜絕不合格品入井運用,凡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領用后無法運用的,對修理責任人罰款30元/臺。
18、在井下亂拆開礦燈者,發覺一次罰款20-500元,損壞、丟失礦燈按價賠償。
風電場反違章管理制度
為仔細貫徹電力生產平安第一的方針,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平安,杜絕和防范電力生產過程中各類違章現象,實現平安生產的可控在控,確保風電場各項平安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方法
1、適用范圍
本方法明確了反違章的職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細則。適用于風電場的反違章管理與考核。
2、引用規范及文件
2.1《電業平安工作規程》
2.2《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
2.3《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
3、術語和定義
3.1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電業平安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違反保證平安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擔心全行為。
3.2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業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和保證人身平安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平安的一切擔心全狀態。
3.3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違反勞動平安衛生法規、《電業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平安的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3.4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電力公司、省電力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4、管理職能
4.1組織機構
4.1.1反違章領導小組及職責
組長:場長
成員:安監主管、運行主管、值長、點檢長。
4.1.1.1監督、指導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4.1.1.2監督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廠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效果進行檢查考核,提出改進看法;
4.1.1.4確定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
4.1.2反違章工作小組及職責
組長:安監主管;
成員:運行主管、值長。
4.1.2.1負責實行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平安管理標準及獎懲方法;
4.1.2.2協調解決消退裝置性違章所需的人、財、物;
4.1.2.3協調解決各班組在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1.2.4.檢查班值反違章工作開展狀況,總結閱歷不斷提出改進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
4.1.2.6對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要剛好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看法。
4.2.風電場:是現場反裝置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
4.3.運行主管負責對本專業的反違章工作檢查與考核。
4.4.查禁違章人人有責,平安員負責反違章管理工作。
5管理內容
5.1總體要求
5.1.1設置違章曝光欄,并建立違章檔案。做到對違章曝光、教化、懲罰、整改四同時。張貼對違章者懲罰確定,并在確定中說明所違反規程的條款。違章者的姓名和懲罰確定應書面公布。
5.1.2各班值對發生的違章,必需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緣由,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并進行整改。
5.2離崗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第12條執行。
5.3反違章嘉獎規定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第14條執行。
5.4裝置性違章:由風電場牽頭,安生部門監督并參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違章考核見附件《反違章考核細則》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作中,假如重復出現裝置性違章或一些裝置性違章得不到根除,依據狀況聯責考核點檢員100-500元。
6.3本方法每年修訂一次,說明權歸風電場。
6.5未盡事宜參考有關平安工作規定處理。
華能風電場反違章管理制度
為仔細貫徹“電力生產平安第一”的方針,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平安,杜絕和防范電力生產過程中各類違章現象,實現平安生產的“可控在控”,確保風電場各項平安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方法
1、適用范圍
本方法明確了反違章的職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細則。適用于風電場的反違章管理與考核。
2、引用規范及文件
2.1《電業平安工作規程》
2.2《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
2.3《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
3、術語和定義
3.1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基建中,不遵守《電業平安工作規程》和《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違反保證平安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擔心全行為。
3.2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業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程和保證人身平安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平安的一切擔心全狀態。
3.3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違反勞動平安衛生法規、《電業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平安的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3.4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生產、施工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電力公司、省電力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4、管理職能
4.1組織機構
4.1.1反違章領導小組及職責
組長:場長
成員:安監主管、運行主管、值長、點檢長。
4.1.1.1監督、指導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4.1.1.2監督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4.1.1.3定期或不定期對全廠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效果進行檢查考核,提出改進看法;
4.1.1.4確定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
4.1.2反違章工作小組及職責
組長:安監主管;
成員:運行主管、值長。
4.1.2.1負責實行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平安管理標準及獎懲方法;
4.1.2.2協調解決消退裝置性違章所需的人、財、物;
4.1.2.3協調解決各班組在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1.2.4.檢查班值反違章工作開展狀況,總結閱歷不斷提出改進措施;
4.1.2.5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
4.1.2.6對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要剛好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看法。
4.2.風電場:是現場反裝置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
4.3.運行主管負責對本專業的反違章工作檢查與考核。
4.4.查禁違章人人有責,平安員負責反違章管理工作。
5管理內容
5.1總體要求
5.1.1設置違章曝光欄,并建立違章檔案。做到對違章“曝光、教化、懲罰、整改”四同時。張貼對違章者懲罰確定,并在確定中說明所違反規程的條款。違章者的姓名和懲罰確定應書面公布。
5.1.2各班值對發生的違章,必需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緣由,分清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并進行整改。
5.2離崗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第12條執行。
5.3反違章嘉獎規定按集團公司《反違章管理方法》第14條執行。
5.4裝置性違章:由風電場牽頭,安生部門監督并參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反違章考核見附件《反違章考核細則》
6.2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作中,假如重復出現裝置性違章或一些裝置性違章得不到根除,依據狀況聯責考核點檢員100-500元。
6.3本方法每年修訂一次,說明權歸風電場。
6.5未盡事宜參考有關平安工作規定處理。
反違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杜絕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平安生產管理,加大反違章工作力度,切實愛護職工生命與健康,保證局平安生產工作順當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依據《電力平安工作規程》、《國網公司平安生產監督規定》、《河北省農電現場平安督察檢查制度》、《河北省電力公司平安生產違章行為考核規定》、《平安生產獎懲制度》等有關規程、規定、制度,結合我局詳細狀況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包括多經公司)及全體工作人員。
其次章違章行為
第四條違章是指違反平安管理制度、規范、章程,違反平安技術措施及交底要求所從事的活動。違章分三種類型:管理違章、行為違章、裝置違章。
第五條違章行為的詳細表現
一、管理違章:是指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規定要求制定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管理違章行為的歸類:
1、未剛好落實國家、國家電網公司、省電網公司及上級供電公司平安生產有關規定;
2、未按要求制定有關運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3、制定的反措、安措安排不符合現場實際、不行操作或沒能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反措要求;
4、制定的標準低于國家電力公司行業標準;
5、設備變更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沒有做剛好更改;
6、沒有更改設計而自行更改施工標準;更改設計、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圖紙;
7、對違章不制止,不根據制度實行管理措施;
8、不能綜合應用平安性評價、危急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平安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剛好實行防范措施;
9、未仔細落實《平安生產工作規定》中的例行工作;
10、平安生產各種措施、安排資金不落實;
11、違章運用臨時工;
12、不能剛好公布有資格擔當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二、行為違章:是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設計、施工負責人、作業人員違反保證平安的規定、制度及措施,違反國家及行業技術規程、條例以及保證人身平安的平安組織技術措施等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工程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違反有關平安的規定而進行的設計,也屬于一種違章行為,歸為此類)。行為違章主要表現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行為歸類
1、不按《電力平安工作規程》以及平安生產有關規定進行指揮;
2、現場指揮不符合有關規定;
3、組織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人員參與電力生產工作;
4、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揮,等上級人員拿出工作看法;
5、對各種違章現場不制止、不考核;
6、插手職責范圍以外的工作;
7、越權管理,代行下屬人員的指揮。
(二)違章作業行為歸類
組織措施與三票的填寫、執行
1、作業前未按規定提前勘查施工現場并填寫勘查記錄;
2、設備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嚴峻不符;
3、無票工作或無票操作者,《安規》規定除外;
4、冒用他人名字簽發工作票、批準操作票或許可工作票,未造成事故;
5、工作票簽發和許可漏項,平安措施不全,錯畫示意圖;
6、未經明文公布的人員擔當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7、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不隨身攜帶工作票;
8、簽發、受理不合格的工作票、操作票、吩咐票;
9、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交代現場平安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現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0、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不交待清晰工作地點和保留的帶電部位及平安留意事項即履行許可工作手續;
11、工作票未終結或平安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對設備送電;
12、不按規定召開班前、班后會;
13、不執行作業平安措施票。操作、施工無技術措施和平安措施及未進行危急點分析者;
14、不執行平安規程或對現場狀況不了解,盲目指揮;
15、在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或擅自離去,使工作或施工現場失去監護及監護不到位;
16、工作打算不充分延誤了工作時間。
違規倒閘操作
1、倒閘操作前未核對倒閘編號和名稱;
2、電氣倒閘操作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
3、雷雨天氣進行倒閘操作;
4、倒閘操作不執行“唱票復誦制”,不仔細執行操作步驟;
5、未打算好平安工器具就進行操作者、倒閘操作不正確運用絕緣手套;
6、單人進行操作;
7、停電操作時不驗電就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閘刀。
現場平安措施
1、正常檢修、施工作業前未按規定制定平安措施或平安措施不合格、漏項,隨意拆除或變更平安措施;
2、工作人員到達工作現場后,工作負責人不宣讀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現場平安措施及留意事項就開工;
3、電氣作業不停電或停電后不驗電、不掛地線就進行作業但未造成人身損害或設備損壞等后果;
4、運用未經試驗或試驗合格期已過、無合格證標簽的平安工器具;
5、施工現場的孔、洞、溝未設平安圍欄;
6、施工現場工作接近帶電設備未設圍欄和懸掛警示牌等;
7、交通要道施工不按規定雙向設置警示標記,未設專人看管;
8、高空作業、起重作業、深溝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現場四周無平安警戒線;
9、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旁邊而未實行防墜落措施;
10、部分停電工作(接近帶電設備),無牢靠平安措施且無監護人;
11、電氣設備檢修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不能保持規定的平安距離;
12、電力設備拆除后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或未短接;
13、作業人員未全部撤離現場即拆除地線;
14、臨時工作及事故搶修未按規定做好平安措施就許可工作;
15、高空作業區域地面不設圍欄、發生高空落物、冬季高空作業無防滑防凍措施;
16、人工立桿不按規定運用抱桿,無專人統一指揮;
17、撤桿撤線不按規定要求做必要的檢查,未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18、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未運用絕緣牽引繩;
19、擅自變動平安措施或擴大工作范圍;
20、施工現場未按完工后規定清理場地。
工作現場個人違章行為
1、在施工時,未得到許可即起先工作;
2、高處作業不戴平安帽和不按規定運用平安帶(平安繩)或平安帶(平安繩)未掛在堅固的構件上;
3、工作中出現廠家人員、外協人員、民工在生產現場不戴平安帽、高處作業不系平安帶現象的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
4、在沒有裝設遮欄的平臺或腳手架上工作不系平安帶;
5、高空作業中無愛護移位;倚坐在高空平臺欄桿上;在高空無欄桿的構架上直立行走;
6、高空作業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或運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進行起重作業;
7、梯子登高無專人扶守,未實行防滑、限高措施;
8、運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規定運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動梯子;
9、繩梯未掛在牢靠的支持物上,運用前未仔細檢查;
10、利用管道、欄桿和腳手架等懸吊重物;
11、工作人員誤登電氣設備、誤動運行設備未造成后果;
12、在帶電設備四周運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
13、工作人員在未辦理工作許可前跨越平安遮欄工作;
14、擅自拆除挪動平安警戒裝置者、擅自穿越平安警戒區。
(三)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歸類
1、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限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不戴平安帽或平安帽運用不當,從事檢修工作不穿工作服;
2、進入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拖鞋、露趾涼鞋,女同志穿裙子、高跟鞋;
3、從事檢修、維護、運行工作時不按規定著裝,將衣服袖子卷起或將衣服放開;
4、工作現場發生打、罵架或嬉鬧;
5、酒后上班或酒后作業者、冒險作業。
三、裝置性違章:是指工作現場的裝置、設施、環境、平安工器具及平安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平安的一切擔心全狀態。
裝置性違章的歸類:
1、平安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2、平安標記、設備標記不全、不清楚或不符合規定;
3、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意規程規定的平安距離;
4、生產、施工現場的平安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平安要求或強度不夠;
7、平安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平安規定;
10、設備在非平安狀態下運行;
11、運行設備設計、安裝不符合相關規程要求。
第六條依據違章可能造成的后果,違章分為三級違章、二級違章和一級違章。
三級違章是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不干脆造成危害的擔心全現象。
二級違章是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有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嚴峻、性質惡劣的擔心全現象。
一級違章是指對人身、電網和設備可能造成危害且后果嚴峻、性質惡劣,并可能引發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擔心全現象。
第三章懲罰規定
第七條凡進入各生產現場、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均有制止違章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凡發生違章行為者,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教化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和防范對策。
第九條發生一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懲罰違章責任人200-4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10-20分;扣聯責單位月度綜合獎5-10分。并在平安簡報中進行通報。
第十條發生二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懲罰違章責任人100-2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5-10分;扣聯責單位月度綜合獎1-5分。并在平安簡報中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發生三級違章情形之一者,一次性懲罰違章責任人50-100元;扣責任單位月度綜合獎1-5分。并在平安簡報中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各類典型違章現象詳見“青縣電力局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附表)。對于檢查中發覺的未在“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中列舉的其它違章行為,按本規定第六條關于違章等級的規定,參照“典型違章現象考核一覽表”認定和考核。
第十三條對局及上級通報的違章現象沒有舉一反三,仔細整改,導致重復發生的,按相應考核標準的2至5倍進行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詳細考核狀況由安監部負責實施,監察審計部負責監督考核與執行。
第十五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局平安生產領導小組探討確定,安監部負責說明。
習慣性違章管理制度
1目的意義:為了規范工作人員的平安行為,杜絕習慣性違章現象,確保人身平安,制定本管理規定。
2引用標準:
《平安生產工作規定》
《平安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電業平安工作規程》
《平安管理制度(措施)匯編》
3運用范圍:
黑龍江省鑫瑪熱電集團通河有限公司生產部電氣檢修班范圍內從事生產工作中發生習慣性的檢查考核管理。說明權屬于電檢班。
4反習慣性違章管理
4.1在電檢班平安生產工作中,開展反習慣性違章工作,全體職工應自覺遵章守紀,不發生違章作業現象。
4.2堅持不懈地對職工進行平安教化,駕馭《電業平安工作規程》、設備及工器具操作運用規程、檢修規程等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加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4.3職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職工有權制止任何違章作業行為。
4.4班組建立訂正習慣性違章記錄本,記錄要求: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地點、發覺違章現象(是否)、違章內容、違章人員、處理結果等。
4.5班長、技術員應當根據《各級人員平安職責》的要求,對現場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工作,剛好訂正習慣性違章現象。
5考核規定:
5.1凡是不執行《電業平安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例者;凡是不執行《檢修規程》《運行規程》規定的條例者;凡是不遵守有關平安生產的制度、規定及平安技術措施者。均為違章現象。考核責任人(當事人)50-100元。
5.2發生下列表現之一者視為違章,考核違章責任者(當事人)20-100元。
(1)不按規定著裝進入生產現場,考核責任者(當事人)20-50元;
(2)高空作業不運用平安帶或不實行其它防護措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3)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100-200元。
(4)違反規程無票作業、無票操作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5)進入生產現場、施工現場不帶平安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6)違反工器具管理運用規定或運用不合格的工器具者,考核責任者20-50元。
(7)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特種作業者,考核責任者20-50元。
(8)高處作業時上下拋擲工具材料,不運用工具袋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9)不執行動火票制度、在防火禁區隨意動火、吸煙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100-200元。
(10)已簽發的工作票或已執行的工作票有嚴峻錯誤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1)工作前不宣讀工作票、不進行平安措施交底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考核班組相關責任人50-100元。
(12)工作票中的平安措施不完全實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3)鄰近帶電設備作業時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4)專職監護人沒有進行不間斷監護、擅自脫崗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5)不按規程或平安措施規定進行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6)未得到工作負責人起先工作的吩咐即起先作業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7)檢修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18)不仔細核對設備標記,誤觸、誤碰帶電設備、誤入帶電間隔未造成后果者,考核責任者50-100元。
(19)擅自拆除“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禁止開啟有人工作”、“在此工作”、“止步,高壓危急”、“從今上下”、“禁止攀登”牌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20-50元。
(20)未按規定設置、運用平安防護設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21)擅自解除、移動、更改、平安防護設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22)起重現場不設專人指揮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20-50元。
(23)酒后作業、酒后駕駛者,考核責任者50-100元。
(24)無證駕駛或把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者,考核責任者50-100元。
(25)電氣設備無接地接零愛護,運用電動工器具、設施或應裝設漏電愛護器而未裝設者,考核責任者50-100元;考核班組50-100元。
(26)不按規定電壓裝設行燈或進入金屬容器內運用行燈電壓與規定不符者,考核責任者50元。
(27)進入容器內作業,人孔門處未設專人監護或監護人脫崗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28)大型施工項目沒有平安技術方案或未經審批,大小修項目沒有平安技術措施或未仔細實施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29)不按期辦理工作票手續、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務與實際不符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30)工具不合格,不剛好修理和報廢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20-50元。
(31)運用砂輪、移動砂輪、角向砂輪、磨光機等工具不戴防護眼鏡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32)電動、平安工器具不進行定期檢驗或檢驗不仔細者,考核班組平安員50-100元。
(33)各類工器具不按規定管理或管理混亂者,考核班組平安員50-100元。
(34)各類工器具報廢,沒按規定履行有關手續者,考核班組平安員50-100元。
(35)動火工作消防器材不完備,應測氫含量而未測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36)消防器材不按規定維護檢查,庫內物品擺放不符合防火要求者,考核責任者(當事人)50-100元。
(37)在生產(施工)現場、檢修間、庫房及值班室內吸煙,考核責任者50-100元。
(38)大小修現場,未實現定置管理,未采納平安圍欄劃分檢修區域者,考核責任者50-100元。
(39)因工作須要破壞電纜阻燃措施,在工作結束后未馬上復原或將電纜測溫設施踩壞者,考核責任人50-100元。
施工現場平安管理方法違章懲罰
第一條、平安生產責任制:
1、項目部未按規定建立平安生產責任制,懲罰500-3000元。
2、項目部各級管理人員未按責任制執行,懲罰項目承包人2000元。
3、分包工程中無平安生產指標,懲罰分包責任人2000元。
4、項目部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懸掛各工種平安技術操作規程的,懲罰項目承包人1000元。
5、未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平安員,懲罰項目承包人1000元。
6、項目部管理人員對平安工作不作為,懲罰500元。
7、施工現場未建立13本臺帳的罰款2000元;建立不全和填寫不剛好的罰款500元。
以上條文如違反除接受懲罰外,并責令項目部馬上整改完善。
其次條、目標管理:
1、項目部未制定平安管理目標(傷亡事故指標,平安、文明施工目標),懲罰2000元。
2、未進行平安責任目標分解或無責任目標考核規定,懲罰項目部1000元。
3、考核方法未落實或抓落實力度不夠,懲罰項目部500元。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
1、施工組織設計中無平安預防措施、文明施工和環保措施的,懲罰項目部2000元。
2、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人簽字或代簽字,懲罰按相應管理制度文件處理。
3、按規定就編制專項平安方案而未編制,懲罰項目部2000元。
4、應編制的應急預案,而未編制的,懲罰項目部1000元。
5、應急預案未作演練、培訓的,懲罰項目部500元。
第四條、平安技術交底:
1、項目無平安技術書面交底的,懲罰2000元。
2、交底針對性不強、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的,懲罰500-1000元。
第五條、平安檢查:
1、項目部無平安檢查制度,懲罰2000元。
2、平安檢查無記錄懲罰1000元。
3、對查出的平安隱患未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的,懲罰1000元。
4、對重大危急隱患已書面提出而未如期完成,懲罰2000元。
以上條文如有違反必需執行懲罰,并責令現場馬上整改。
第六條、平安教化:
1、無平安教化制度,入場工人未進行平安教化,懲罰2000元。
2、無詳細教化內容或變換工種時而未進行平安教化的,懲罰200-1000元。
3、無班前平安活動記錄的,懲罰200元。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操作證上崗的,懲罰100元。
5、工傷檔案未建立的,懲罰200元。
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反違章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平安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的監督管理,防止和削減事故,推動公司平安健康發展。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反違章”實施的監管。
2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平安課負責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并指導各班組開展排查治理及“反違章”工作。
2.3財務部依據國家和公司相關的管理規定提取、列支平安生產費用,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活動的費用。
2.4各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反違章”活動的開展,并將排查治理及“反違章”狀況報設備平安課。
3術語和定義
3.1平安生產事故隱患及違章(以下簡稱“隱患及違章”),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平安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急狀態、人的擔心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一般事故隱患及違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覺后能夠馬上整改解除的。
3.3重大事故隱患及違章,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致使自身難以解除的。
4管理內容
4.1公司各級領導以及員工,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2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機制,建立并落實從部門負責人到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行為的監控責任制。
4.3財務部應當依據事故隱患排查及“反違章”活動的狀況,按公司有關規定支配治理所需資金,確保隱患治理及“反違章”活動的有序實施。
4.4設備平安課定期組織平安管理人員、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公司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各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本部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根據事故隱患及違章等級進行等級,建立事故隱患及違章信息檔案,并根據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4.5對于與公司生產經營有業務往來的相關方,其對口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的防控管理職責。
4.6設備平安課對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反違章”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上級平安生產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統計表。
4.7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排查
4.7.1各部門按規定對生產場所進行排查,駕馭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的存在、分布狀況,分析產生的緣由,排查、整改記錄的詳細格式見附件一
4.7.2隱患排查及違章的主要內容:
a)查各級各類人員平安責任的落實狀況。
b)查重大危急源、重要環境因素和重點管理部位的限制狀況以及應急措施的落實狀況。
c)查平安教化狀況,落實平安教化、培訓的效果。
d)查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狀況。
e)查相關方的平安管理狀況。
f)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四新”項目“三同時”執行狀況。
g)查各級各類人員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和作業指導書的執行狀況。
4.8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的整改
4.8.1對可以馬上整改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落實整改負責人和整改期限,并督促檢查整改狀況。
4.8.2對于須要較大投入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的整改項目,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
a)可以按正常渠道解決的,馬上落實整改,并落實資金和實施責任人員。
b)須要公司投資整改的項目,報公司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并在技改過程中賜予考慮解決。
4.8.3對短時間內難以馬上整改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責任部門應實行防范、監控措施,確保過渡期內的平安。
4.8.4對于查出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做好記錄和上報工作。
4.9各部門每月對所屬的生產現場、人員、設備設施進行排查,將查出的事故隱患及違章現象進行統計,并與每月28日前報到設備平安課,設備平安課匯總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5相關文件
《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23年12月22日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
中國電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2023]20號)
平高集團有限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平安管理制度》(第三版)
小區裝修管理手冊-裝修施工違章處理
小區裝修管理手冊:裝修施工違章處理
第七章裝修施工違章處理規定
一、裝修單位必需按裝修申報審批后的圖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動已經審核的圖紙,同時也不得隨意改動和損壞小區內任何設施。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可以進行補報項目,但必需經審核批準。違者責令其復原原狀,否則不予辦理退還裝修押金手續。
二、不按規定時間施工作業,影響他人而被投訴三次以上,將責令停工一天。周六、周日施工,不遵守裝修承諾,運用電動工具或其他噪音施工,引起業主投訴三次的,責令停工一天。
三、嚴禁未辦理裝修施工出入證的裝修人員進入裝修現場,違者不得進入裝修施工單元。
四、裝修工人出入證必需專人專戶專用,隨身佩帶,違者沒收其出入證,逐離小區。任何裝修人員僅在各自裝修范圍內作業和指定工作路途之進出,無任何必要緣由而出現在其它樓層和區域,將視為可疑人員,可疑人員將會被沒收出入證并逐離本小區。
五、遺失裝修施工出入證需重新補辦,每證繳納元/張的補辦費。
六、遺失《裝修許可證》需重新申領并交納元/次手續費。
七、裝修現場未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滅火器,責令停止施工,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裝修單位自己擔當。
八、在房屋裝飾射燈下堆放易燃物品,責令停工清理干凈。
九、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責令停工2天,補辦相關手續。
十、嚴禁將任何裝修垃圾和雜物堆放在公共場所區域內及消防走火通道內,違者由物業服務公司組織人員清理,發生的清潔費用按每次200元扣罰裝修押金。
十一、嚴禁在樓宇天面亂搭雨棚、遮陽棚,違者將被限期拆除。
十二、裝修施工人運用電梯時如對電梯或其愛護板造成損壞,按原價賠償。
十三、裝修施工人員在小區內破壞小區環境(如:吸煙、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等)沒收其《裝修施工出入證》,不予退還《裝修施工出入證》押金。
十四、搬運裝修材料及清理裝修余泥,對大樓地面、墻面造成損壞、刮花的,責令復原原狀按原價賠償。
十五、施工人員禁止在小區內爭吵、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色情等違紀違法活動,一經發覺逐離小區。
十七、物業服務公司有權對本手冊不完善之地方作出修改和補充。
確認書
本人為萬豪世家房的物業全部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確認如下:
一、確認已具體閱讀**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制定的'萬豪世家裝修管理手冊'(以下稱'本裝修管理手冊');
二、本人確認已領取本裝修管理手冊,并承諾根據本裝修管理手冊進行裝修;
確認人(簽章):
年月日
反違章考核管理制度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平安操作規程,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平安意識,杜絕違章事務的發生,實現本工程平安管理目標。依據《電力建設平安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平安操作規程》及本工程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我公司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工程的詳細狀況,制定本方法。
1本方法執行范圍為,在本線路工程施工的全部員工、民工、臨時工。
2懲罰形式包括罰款、辭退。罰款應剛好交清,對不能剛好交清者由財務部門在借款或結算時扣除。
3施工中習慣性違章的部分表現:
3.1平安作業票不合格,遺漏項目;
3.2監護人擅自離崗,不履行監護責任;
3.3對新進人員或變換工種人員不剛好上報,支配末經過平安教化考試人員上崗工作;
3.4平安愛護設施不完備,作業環境擔心全而末實行有效防護措施;
3.5機電設備末按安排檢修,帶病運行,或末按規定安裝有效接地裝置、漏電愛護裝置;
3.6無視平安人員的提示警告,末剛好消退平安隱患,或不改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3.7易燃、易爆物品末按規定保管運用;
3.8工作前不宣讀平安施工作業票;
3.9進入現場不戴平安帽,或不系(扣)下頜帶;
3.10高空作業不系平安帶或錯誤運用平安帶、二道防線;
3.11非電工從事電氣工;
3.12無證駕駛車輛或其它大中型機械;
3.13酒后或疲憊駕駛,超速行車或違章強行超車;
3.14起吊過程中,在吊件下方停留、走動;
3.15損壞,挪動現場平安設施和平安標記;
3.16工器具以小代大,以次充好;
3.17乘車時坐護欄,車輛未停穩前上下車,或在乘車時戲嬉,打鬧;
4懲罰
4.1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管理,發覺一起,罰相關責任人100至此2000元,造成事故者重罰500至5000元;
4.2在同一作業點發覺兩起以上違章現象,對負責人罰100元;
4.3對屢教不改,或造成事故者予以重罰并辭退。
輕合金有限公司反違章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山東兗礦輕合金有限公司所屬各車間、部室,承接公司工程項目的外來單位以及進入公司生產、施工區域的全部人員。
二、職責分工
1.管理人員(含各級領導)
(1)自覺遵章守紀,確保本人不發生違章行為。
(2)有確保本人分管區域和職責范圍內杜絕違章現象的權利和義務。
(3)有制止和訂正違章行為并依法懲處違章的權利。
2.專、兼職安監員
(1)自覺遵章守紀,確保本人不發生違章行為。
(2)有依法管理,對職責范圍內違章現象依法懲處的權利和義務。
(3)有對發覺的違章現象隨時隨地制止訂正并依法懲處的權利和義務。
(4)有對制止、訂正或檢舉違章行為的有功人員提出嘉獎看法的權利。
(5)有接受群眾監督和指責訂正的義務。
3.作業人員(含外來人員)
(1)自覺遵章守紀,確保本人不發生違章行為。
(2)有制止同班組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權利和義務。
(3)有制止和訂正事故隱患、檢舉他人違章行為的權利。
三、組織領導
1.公司成立反違章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反違章的組織領導工作。其人員組成如下:
組長:總經理、書記
副組長:分管平安副總經理
成員:平安監察部、生產管理部、機電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基建辦公室、技術中心、人力資源部、黨政辦公室、武裝保衛部、政工部、工會、財務部主要負責人
2.公司反違章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標準及獎懲方法。
(2)協調解決消退裝置性或其他違章所需人、財、物。
(3)協調解決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4)檢查各車間、部室反違章工作開展狀況,總結閱歷,提出改進措施。
(5)監督指導本公司各級生產、管理人員,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6)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
(7)探討確定反違章工作的重大獎懲事項。
3.反違章管理辦公室設在平安監察部,其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實行反違章管理規定。
(2)協調解決各車間在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檢查各施工單位及各生產車間、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狀況,總結閱歷,提出改進措施。
(4)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開展狀況的檢查,并落實考核與獎懲。
(5)剛好向領導匯報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工作要求
(一)違章分類
1.依據違章性質不同,違章行為分為以下四類:
(1)作業性違章:在生產、施工過程中,違反國家、行業、上級公司以及本公司所頒發的保證平安的各項規定、制度、規程和措施的一切擔心全行為。
(2)裝置性違章:生產、施工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上級公司以及本公司有關規定、制度、規程等保證人身平安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平安的一切擔心全狀態。
(3)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票據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等生產、施工指揮人員,違反國家、行業、上級公司以及本公司保證人身平安的有關規定、規程、條例及平安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4)管理性違章:從事設計、生產、施工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行業、上級公司以及本公司有關規定、反事故措施,不結合本車間、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的行為。
2.依據違章情節嚴峻程度,結合集團公司、電鋁公司有關規定,將違章行為分為輕合金公司第一類違章、其次類違章和集團公司類嚴峻違章三類,詳細執行標準由反違章管理辦公室每年修訂、完善,報公司反違章領導小組審批后下發執行。
3.違章限制實行分重點三級限制方法,即:班組重點限制作業性違章,車間重點限制裝置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公司重點限制管理性違章。
(二)責任主體及連責范圍
1.作業性違章責任主體是違章者本人,連責責任班組作業人員、班組長。
2.裝置性違章責任主體是設備(裝置)包機人,連責責任車間設備管理員、分管技術員及分管副主任。
3.指揮性違章主體是違章指揮者本人,連責現場負責人、干脆領導和執行違章指揮指令的人員。
4.管理性違章主體是生產、技術及管理人員,連責責任車間、部門平安第一責任人。
(三)違章處理
對全部違章,都要根據教化、曝光、懲罰、整改四個步驟進行處理。
1.教化
(1)對查處的全部違章現象(行為),主要責任者必需離崗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復原工作。詳細規定如下:
①集團公司類“三違”人員:由公司平安監察部牽頭、人力資源部協作組織集中脫產培訓、考試,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②輕合金公司第一類“三違”人員:由各責任車間、部門自行組織培訓、考試,時間不少于三天;
③輕合金公司其次類“三違”人員:由各責任車間、部門自行組織培訓、考試,時間不少于一天;
(2)年內發生兩次集團公司類違章行為者,離崗培訓三個月,臨時工、分包人員予以辭退。
(3)離崗培訓期間,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支付生活補貼。
2.曝光
(1)各車間必需建立“三違”登記本和違章曝光欄。公司平安監察部要建立員工違章檔案。
(2)對于上級和公司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平安監察部要剛好曝光,并通報對違章人員及連責人員的懲罰狀況。
(3)對于上級檢查和車間自查查出的違章行為,各車間要在車間違章曝光欄中進行曝光。
(4)各車間要對出現的起典型違章行為進行分析探討并作為平安學習材料下發班組探討學習。
3.懲罰
(1)對查處的全部違章行為必需進行經濟懲罰,詳細懲罰規定如下:
①集團公司類嚴峻“三違”人員,處以罰款300元/人次,連責人員罰款50元/人次。
②輕合金公司第一類“三違”人員,處以罰款100元/人次,連責人員罰款20元/人次。
③輕合金公司其次類“三違”人員,處以罰款50元/人次,連責人員罰款10元/人次。
(2)在政府平安監管部門、集團公司、電鋁公司檢查中,被查出“三違”人員的車間、部門,對違章人員和相關責任人的經濟懲罰和各類違章行為抵押金扣罰根據《山東兗礦輕合金有限公司平安生產經濟獎罰量化考核方法》(輕合金發〔2023〕2號)相關規定執行。
(3)對于上級及公司檢查查出的“三違”人員,由平安監察部牽頭、各車間協作,界定違章級別、違章行為,落實責任人及連責人員并按規定進行懲罰。
(4)對“三違”標準中沒有明確界定的違章行為,由反違章管理辦公室參照相近條款認定并進行懲罰,并在下次違章執行標準修訂時加以完善。
(5)同一違章行為含多類型違章,根據相關條款分別進行懲罰。
(6)違章懲罰由安監人員或職能部門根據規定開具罰款通知單,外來單位、人員在接到通知單三個工作日內上繳公司財務部;公司內部單位、人員罰款干脆由人力資源部自當月工資中扣除,作為平安嘉獎基金。
(7)對違章懲罰逾期不交的外來單位、人員,由財務部在工程結算中加倍扣除。
4.整改
(1)各車間對于嚴峻違章行為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違章行為要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當作事故進行調查分析。
(2)違章整改要根據“三定”原則以最快的時間訂正和整改,要制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和訂正措施。
(3)各車間、部室要主動做好月、季、年度的違章統計分析工作,真正找到違章產生的根源,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和治理目標,確保反違章工作成效。
(四)檔案管理
1.平安監察部建立領導干部和員工平安檔案,作為提拔任用和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領導干部有嚴峻違章指揮行為的,5年內不予提拔,凡發生嚴峻違章的員工,取消年內各類評先樹優資格。
2.政工部建立黨員平安檔案,作為黨員教化管理的重要內容。
五、附則
1.本方法未涉及到的違章行為,根據國家、行業、上級及公司有關平安管理規定查處。
2.本方法條款與上級文件相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公司內平安管理制度與本方法規定不一樣的,按本方法執行。
3.本方法說明權屬山東兗礦輕合金有限公司。
4.本方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反習慣性違章管理制度
習慣性違章是在長期工作中為了省事、貪圖便利或在制度不健全的狀況下形成的一種不良工作習慣。隨著企業的發展,平安管理工作的進步,習慣性違章所隱藏的平安隱患越來越突出,因習慣性違章而引起的各種事故比率也越來越大,為了規范職工的工作行為,保障職工的平安,體現平安自主管理,逐步訂正職工的習慣性擔心全行為,特制訂電氣車間反習慣性違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電氣車間的全部職工。
一、反習慣性違章工作小組:
組長:呂秀海
副組長:黃松柏張躍軍熊文榮
組員:覃華榮、韋發強、謝志誠、蔡其勇、羅軍民、各班當月活動平安員
小組成員職責和權限:
組長:負責制度的編制及修訂,月度檢查結果匯總后的審定和考核確定。
副組長:負責本管理制度的落實,匯總月度檢查結果并提出考核建議。
組員:負責協作副組長落實本制度的實施及本班反習慣性違章工作的開展和總結。其中班長可行使本班內部自檢的考核權,月度的流淌平安員幫助班進步行本班自檢的檢查和提出檢查看法或建議。
二、詳細要求:
1、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可依據實際狀況進行修訂,以便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車間依據本制度進行不定期抽檢,月底形成車間的檢查匯總表。班組在本班的日常工作中對班員的習慣性違章進行登記和匯總,月底將匯總表交車間。
3、習慣性違章行為的標準依據車間的檢查表項目確定,有疑問時由車間負責說明。
4、每月的檢查結果在車間的黑板上公布。
5、每起習慣性違章扣款30元,如本制度以外之考核制度已進行考核,本制度不在進行考核,但納入月度統計。
6、車間檢查考核扣款納入車間管理經費,為了激勵班組主動參加,實現自主管理,班組檢查考核由車間代扣,再由車間返還班組作為班組管理經費,但不準返還個人。
7、本制度在車間范圍內人人同等,假如是反習慣性違章工作小組成員出現習慣性違章,車間任何人均可舉報,并按雙倍進行考核。
8、本制度之目的是逐步訂正習慣性違章,通過本制度的執行,使員工漸漸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達到平安生產和自主平安管理的效果,激勵大家主動參加,本制度之考核結果不作為其他考核及評比的依據。
9、依據習慣性違章辨識有項目但落實不到個人時,如屬于某班組范圍內之責任,則落實到班長。
10、反習慣性違章活動所形成的記錄資料由車間平安員歸檔管理,保存期為一年。
11、本制度從即日起實施。
平安文明施工管理反違章實施細則
1.目的
為了加強平安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違章工作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避開和削減各類人身損害事故,營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環境,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一切施工項目。
3.編制依據
3.1.《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火力發電部分)(dl50091-921992-09-01實施)
3.2.《電力建設平安施工管理規定》(原電力工業部發布1996-01-01實施)
4.違章的分類
4.1.從事生產活動的組織與造成事故的干脆緣由、主要緣由及領導緣由來區分、違章可以分為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和違反文明施工規定。
4.2.從事違章者本人的平安技術素養與思想心理、習慣等因素區分,違章可分為習慣性違章和偶然性違章二類。
5.查處違章的原則
5.1.反違章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布線遵守本規定,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杜絕“說請風”,做到事實求實嚴格遵守法律。
5.2.無論因設施、裝備等不能滿意施工的要求,或完全無平安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并可向有關上級領導匯報。
5.4.對在一個月內重復違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員處以2-5倍金額的罰款,并一律下崗。
6.常見作業性違章
(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平安帽,或戴不合格的平安帽,或將平安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業不系平安帶。
(2)穿高根鞋、涼鞋、拖鞋、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進入施工現場。
(3)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4)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平安設施或移作他用。
(5)不服安監人員管理。
(6)非電工私拉亂接點源。
(7)將電源線干脆插入插座內運用或掛在閘刀開關上運用。
(8)運用的手持電動工具(電鉆、扳手、電錘、磨光機、砂輪機)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未經漏電愛護器。
(9)運用的電動工具金屬外殼不接地,不戴絕緣手套。
(10)值班人員未剛好對現場施工照明送電,造成工作光線昏暗或照明燈不開或白天長明。
(11)現場配電箱、盤門未關閉。
(12)電氣設施接線時先接電源端,后接負荷端,無牢靠設施。
(13)運用金屬絲代替熔絲或運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熔絲。
(14)電焊機二次線、電源線、吊車電纜線過道無牢靠的愛護措施。
(15)在金屬器或坑內工作時,金屬容器無牢靠接地,或將行燈變壓器帶入金屬容器或坑內。
(16)在電源盤、電纜四周2米范圍內進行焊、割等高溫作業。
(17)電焊機二次接頭銅芯袒露,未包扎絕緣。
(18)高處作業不扎平安帶或位將平安帶掛在上方堅固牢靠處。
(19)不按規定要求搭設腳手架。
高空作業時,造成高空墜物的惡性事故。
(20)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堅固的構件上工作,無牢靠防墜措施。
(21)不按規定搭設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22)酒后登高作業。
(23)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平安網內休息或依坐欄桿。
(24)高處作業時,順手扔擲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體。
(25)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或空洞旁邊。
(26)高處作業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剛好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墜物。
(27)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
(28)沿繩、腳手架立桿、斜撐或在橫梁上行走,無牢靠的防墜措施。
(29)擅自穿越平安警戒區。
(30)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拆除。上述設施不設明顯警告標識剛好復原。
(31)上下爬梯或特別腳手架,未經細致檢查是否堅固就盲目攀登。
(32)擅自搭、拆腳手架。
(33)運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峻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
(34)上下梯子時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
(36)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
(37)起重機無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盲目指揮。
(38)操作大型機械人員在駕駛室內織毛衣、看報紙雜志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擅自脫崗。
(39)非起重人呀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0)吊物捆綁、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
(41)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平安措施。
(4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清說起吊。
(43)歪拉、斜吊。
(4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堅固物品時起吊。
(45)氧氣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急品無平安措施起吊。
(46)帶棱角、刃口的物體未包、墊起吊。
(47)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吊鋼板、管排、管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納兜吊。
(49)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未剛好摘除吊鉤上的千金繩并將吊鉤升起,或未切斷電源。
(50)跨越或扶手正在運行的卷揚機等運行設備的鋼絲繩。
(51)將雙鏈條葫蘆拆成單鏈條運用。
(52)操作鏈條葫蘆時,鏈條打紐運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蘆的正下方。
(53)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械。
(54)廠內機動車輛行駛時,違章帶人。
(55)轉動機構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帶手套作業。
(56)運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時不戴防護眼鏡。
(57)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攔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修理等。
(58)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愛護罩上坐立行走或將手摸運轉中的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59)運用卷板機卷板時,板上站人。
(60)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
(61)不剛好關閉乙炔、氧氣的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
(62)乙炔、氧氣瓶的間距小于5米,乙炔、氧氣皮帶混用。
(63)高處電、火焊作業,對下方的設備不實行防火隔離措施、或在地板磚、風格柵等處施工未實行愛護措施。
(64)隨意損壞用電設施或照明燈具。
(65)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壓力容器、鍋爐水壓試驗升壓過程中,在承壓部件上作業。
(67)施工現場明火取暖者。
(68)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實行措施即對裝過油的容器施焊。
(69)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四周的易燃物,工作結束未檢查清理遺留物,留下火種。
(70)打錘時帶手套或揮動方向對著人。
(71)高處清理垃圾時拋擲或堵塞垃圾通道。
(72)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室內、機械設備內等處大小便。
(73)現場設備開箱后,未剛好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架運用。
(74)掉在平安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剛好清理。
(75)施工現場未做到隨做隨清、一日一清。
(76)未經施工部門同意,在廠房內隨意打洞者。
7.裝置性違章
7.1.裝置性違章定義域: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力建設平安管理規定》和《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定和保證人身平安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平安措施不能保證人身平安和設備平安的一切狀態。
7.2.裝置性違章主要指與生產有關的設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違章。
7.3.裝置性違章的負責人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主子或干脆領導,因裝置性違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類人員的責任。
7.4.常見裝置性違章
(1)配電盤、電源箱非防雨型臨時開關箱等配電設施無牢靠的防雨措施。
(2)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牢靠防雨設施。
(3)在電纜溝、隧道、夾層、鋼煙道內工作不運用平安電壓行燈照明或行燈電壓超過36伏。
(4)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運用的行燈電壓大于12伏。
(5)運用220伏及以上電源作為照明電源,無牢靠平安措施。
(6)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7)電焊機外殼無接地線。
(8)電焊機接地線與焊接搭接不符合平安規定。
(9)鍋爐房、汽機房、電焊皮線、火焊皮帶、電源線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亂,過道處無愛護措施。
(10)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袒露。
(11)一個開關限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
(12)流淌電源無漏電保安器或保安器失靈。
(13)機動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平安標準。
(14)腳手架搭設后未經運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就運用。
(15)腳手架板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
(16)腳手架板有蟲蝕,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意高空作業要求。
(17)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未裝設防護欄或未社平安網。
(18)高處危急作業的下方未搭設牢靠的平安網。
(19)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堅固蓋板或圍欄。
(20)高處作業的水平梁上未設置水平平安繩。
(21)深溝、深坑四周無平安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22)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全危急作業,四周無平安警戒線。
(23)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實力。
(24)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
(25)焊接作業運用的擋風帆布為不防火。
(26)吊掛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長時間,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拴在起重鏈條上。
(27)龍門吊軌道兩側堆放物距軌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剛好運走的,堆放雜亂。
(29)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30)辦公室、工具庫、車間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四周雜亂。
8.指揮性違章
8.1.指揮性違章的定義域:指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違反勞動平安衛生法規,《電力建設平安管理規定》、《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平安的措施、平安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行為。
8.2.指揮性違章主要指生產指揮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及依據某項工作制定的技術規范、措施等發出的錯誤吩咐或做出確定的違章。
8.3.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因指揮性違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違章指揮者的責任。
8.4.常見性違章行為
(1)發布違反有關平安生產法令、法規的規章制度的吩咐,違章指揮施工。
(2)無視安監部門、安監人員的警告,未即使消退事故隱患。
(3)不仔細吸取教訓,未剛好實行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4)無視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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