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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論文論對行政立法監督研究學號:專業:法學姓名:韋雅云11月

論對行政立法監督研究

韋雅云,,法學151班

要:為了加深對行政行為理論學習,同時引發更多人對行政立法關注,本文主要經過解析我國行政立法監督制度內容和意義,并提出完善方式,讓行政立法監督制度在社會中充分發揮作用,健全法治社會。關鍵詞: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監督

行政立法概念對行政立法進行監督,首先必須明確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是伴隨國家職能劇變,行政權不停擴張而產生。出于政府管理社會需要,行政機關經過授權或其余方式,從權力機關取得了制訂具備強制效力規范性文件權利。這成為行政立法最初形式。然而最初權利分立中,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沒有行政立法這一概念。經過一、二百年發展,行政立法依然不是一個法條中明確中專門術語,而僅是一個學理上概念。在行政法學范圍中,行政立法是指享受制訂行政法規或規章權力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訂規范性文件活動。行政機關指定規范性文件活動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擁有行政法規和規章制訂權行政機關,制訂規范性文件活動即行政立法活動;另一類是沒有行政立法權行政機關制訂規范性文件活動即其余抽象行政行為,這種抽象行為不屬于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監督意義2.1預防行政機關越權立法和監督用立法權國家行政機關隸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是受權機關,本身并沒有固定立法權,故全部行政立法都應該是授權立法、其立法主體只能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及關于法律、法規要求立法主體,其立法權限不能超越授權機關所授予權限,其所立法之范圍不能超越授權機在所授予之范圍,不然便屬于越權立法和濫用立法權。在我國,具備行政立法權機關是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國務院同意較大市。我國憲法第89條要求,國務院能夠依照憲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方法,制訂行政法規,公布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行政立法權起源于憲法和法律,是基于憲法和法律授權而產生。然而,在行政立法實踐中,因為立法主體繁多。這些立法主體處于不一樣部門、不一樣地域、不一樣級別,在進行行政立法過程中必定從本部門、當地域范圍內利益來考慮怎樣進行立法,缺乏縱向與橫向協調性。假如不對其立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其結果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一是超越了自己立法權限進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三是出現部門之間所立之法,不一樣地域之間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現象;四是所立之法規范對象超出了本部門所管轄之范圍。前兩種情況必定造成所立之法無效和被撤消,后兩種情況會造成立法、執法混亂。因而只有對行政立法進行監督,包含以整個立法過程監督,才能預防行政機關越權立法和濫用立法權。2.2有利于規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機關立法規范化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訂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照步驟、方式和次序,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要求,制訂、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利規章活動程序。在行政立法實踐中,行政立法程序通常包含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經過、公布與立案等幾個步驟。因為立法主體繁多,各立法機關立法人員素質也不一樣,機關領導對立法活動重視程度也有所不一樣,在實踐立法過程中,所立之法不規范,質量不高現象很普遍。這么制訂出法必定是不健全、不完善、質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鑒于此,國務院于底頒布了《行政法規制訂程序條例》自1月1日施行。它專門要求了行政法規制訂程序關于事項。該《條例》第五條對行政立法語言規范作了要求。該《條例》第十七條對審查事項作了要求。《行政法規制訂程序條例》明確要求了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審查監督關于事項使我國行政機關立法程序深入走向了規范化。2.3有利于保護公民和關于組織正當權益因為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制訂具備普遍約束力行為規則,具備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因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處于不對等地位,即行政主體處于絕對優勢地位,而行政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故必須對行政機關所立之法進行監督和審查。對行政立法進行監督過程,既是維護行政主體權威和尊嚴過程,又是保護行政相對方正當權益過程。立法層次效力在我國法律規范體系中:1、憲法具備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4、地方性法規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5、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訂規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市人民政府制訂規章。6、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備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我國對行政立法監督方式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在我國,中央一級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立法過程,同時也有權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同意較大市人民政府立法過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立法過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大有權監督該市人民政府立法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形式有兩種:1、事前監督。指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活動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進行監督。這是最主要立法監督形式,主要針對授權立法而言。能夠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①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我國具備行政立法主體資格有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同意較大市人民政府。②是否在立法權限范圍內行使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不能超越法律所要求權限范圍。授權應是有嚴格限制,不能無限制授權,不然造成行政權力極度擴張,最終造成行政專橫。⑧是否遵照對應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既能預防受領導者個人意志影響,又可使立法程序規范化。國務院底頒布條例專門對立法程序問題作了要求。④內容是否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屬授權立法,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因而其內容不得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之處,不然無效。這是行政立法過程中最易出現問題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易出現這類情況。⑤上下級行政機關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沖突。在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與國務院所立之法相抵觸,不然無效。2、事后監督。事后監督是指對已經生效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在適用過程中,對其合憲性和正當性產生懷疑而進行審查監督過程。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事后監督主要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消與憲法、法律相抵觸行政法規或規章。這里應考慮幾個問題:一是假如行政法規或規章出現了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情況,由誰先提出問題。本文認為,第一,權力機關可依職權主動提出。比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假如發覺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制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假如有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或違反情況,可依職權主動撤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如發覺地方各級政府公布地方性法規有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時,也可依職權主動撤消。第二,行政相對方假如發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情況,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地方人人常委會進行審查。第二,國務院假如發覺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與法律相抵觸,可依職權主動撤消。二,針對已被撤消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法規、規章,已經依照該法規、規章作出生效裁決,該怎樣處理。本文認為,假如該裁決已經執行,應作出繼續有效決定,假如還未執行,則應撤消原裁決,重新處理。行政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上下級行政機關除了行政關系,還有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上級行政機關當然地享受對行政立法監督權。在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行政立法活動主體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憲法第89條要求:“國務院有權改變和撤消不適當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改變和撤消下一級人民政府制訂不適當規章。對于“不適當規章”含義,《立法法》第87條要求了五項不適當規章,即為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要求不一致;經裁決應該改變和撤消一方要求;規章要求被認為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現在我國行政機關自我監督經過以下方式實現:(1)改變和撤消。(2)立案和審查。然而長久以來行政機關自我監督一直不盡人意,改變和撤消并沒有真正運行起來,往往是該改變沒有改變,該撤消沒有撤消,同意立案制度也不夠完善,行政機關監督有“自己作自己法官”不足。4.3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對行政立法司法監督主要是指法院作為掌握司法權司法機關,對行政權從事立法活動進行制約與控制,《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要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考國務院部,委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制訂,公布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經國務院同意較大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訂和公布規章。行政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參考使用規章,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就要對規章進行司法審查,審查其是否正當有效、是否越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假如對應行政規章違法、越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能夠向對應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撤消或改變提議。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假如發覺規章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能夠不予適用。我國行政立法監督體制存在問題5.1權力機關在行政立法監督中不主動推行職責,且工作缺乏獨立性行政立法監督表現著監督權對行政權制約,其效果怎樣,首先取決于監督一方地位與實際權力大小,另首先取決于監督方工作主動程度。然而在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極少主動主動地推行監督職責,并未進行有效監督;我國即使明確要求了權力機關監督主導地位,但因為權力機關缺乏必要獨立性和對應權力,使其監督力度往往難以達成預期目標。5.2行政機關缺失獨立監督職能,重政績輕法治因為存在權利和利益一致性,致使監督缺乏獨立性和實效性。在行政立法不符正當律要求時,對行政立法機關具備監督權限上級行政機關,出于轄區或部門政績以及便于工作開展等方面考慮,并不行使或者不有效行使對下級行政立法機關行政立法監督,造成重政績輕法治,使原本作為我國行政立法監督主要主體行政機關,缺失了對下級行政立法活動監督職能。5.3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無據可循,無法可司現在行政立法監督司法主體由政府法制機構充任,而法制機構以立法為主要業務,同時作為幫助行政首長辦理法制事項內設機構,不具備基本獨立性,難以擔當監督行政立法重擔。我國缺乏關于行政立法監督專門法律法條,致使獨立司法機關無法依照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立法監督和行政立法監督執行。司法機關一切活動都以法律為準繩,而且具備強制效力,致使司法機關依照權力機關或公民要求,欲對行政立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時候,只能參考其余根本大法內容中關于行政立法及行政立法監督若干條文,缺乏監督權威性和實效性,從而不能對行政立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5.4行政立法監督主體不廣泛,缺乏詳細監督形式,公民參加有限我國現在還沒有統一授權法,故而沒有建立真正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對于這些法條授權,因為沒有詳細而詳細要求細則,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實際中極難起到監督作用。而僅靠權力機關監督,力度有限,不能達成很好監督行政立法活動效果。這致使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監督有時出現兩個權力機關同時對同一行政立法行為進行監督或是一個行政立法行為得不到任何一個權力機關監督。中國人治觀念根深蒂固,民主監督行政觀念仍很淡薄。而人民參加實質是以權利制約權利,而民主參加能加強民主監督有效性,對預防腐敗也有一定效果,不過,我國行政立法監督民主參加度不高,造成監督出現很多問題。行政立法監督體制完善方法6.1制訂完備授權法、完善同意制和委員會制度,強化權力機關監督智能頒布授權法,是經過立法形式,把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單位授權完全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內。國務院制訂行政法規應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國務院各部委制訂規章應該報國務院同意;地方政府制訂地方性法規應經地方人大常委會同意。但在實踐中出現了不經審查就同意,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所以應完善同意制度,使之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在我國,可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置一個專門委員會,專門負責對行政立法詳細監督工作。委員會組員分別詳細負責從立法主體、立法程序、立法權限、立法范圍等各方面監督。對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假如出現同憲法、法律相抵觸情況,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撤消;對部門規章,可提請國務院撤消。依照我國憲法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訂同憲法、法律相抵觸決定、命令。憲法和法律賦予立法機關廣泛監督權,但實際上只是授權,卻無詳細保障方法,形成了權利機關對行政行為監督有權無法用局面。所以我們應該明確授權范圍、所授之權目標、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從而保障行政立法在立法機關標準下進行。6.2重視和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將行政立法活動以及行政立法監督活動和正當性和有效性,以及公民監督意見反饋情況和采納度,納入政績考評范圍,使行政立法活動不再被誤劃入行政活動范圍,行政立法監督權力也能有效開展和執行,使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監督主體地位得到充分表現。6.3制訂相關法律,發揮司法機關監督職能司法機關要進行行政立法監督,是建立在有法可依且法律支持前提上,只有經過廣泛、科學理論研究和論證,依照我國詳細情況,制訂行政立法監督國家根本大法或專門性法律,才能使行政立法監督活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制訂行政立法監督相關大發過程中,要將司法監督制度確立并完善,使行政立法活動在相對強制力監督下進行,違法行政立法活動也將被強制廢止,相關責任也能被追究,從而從強制力層面保障了國家法律尊嚴和統一。6.4拓寬行政立法監督渠道,加強行政立法監督民眾參加行政立法一個主要標準是相對方參加標準,立法要走群眾路線,而監督也要走群眾路線。充分保障公眾對行政立法監督參加權,拓展渠道,在參加者就行政立法事項提出意見觀點時,要給予充分重視,行政立法監督各種方式才能真正做到成熟和完善。《立法法》要求行政機關“能夠采取”而不是“必須采取”聽證方式,所以要將聽證制度確立為“有異議即舉行聽證”行政機關行政立法必須遵照強制性程序,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過程中是否采取聽證形式不能只取決于行政機關自由裁量。這么,公眾聽證權利才能得到切實保障,另外,公眾參加后所提出各種意見能否被行政機關采納,也應該經過出臺相關要求和后續跟蹤式監督,來確保公民參加行政立法監督行為真正起到了監督效果,真正對行政立法活動起到了來自公民社會有效監督。論行政立法公眾參加7.1我國公民參加行政立法現實狀況分析7.1.1公民參加行政立法意識淡薄中國幾千年傳統文化巨大影響使得我國公眾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比較冷淡,老百姓對法律存有一定畏懼心理。在立法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大量法律、法規紛紛出臺,這降低了人們對法律信任。7.1.2行政立法過程淡化和排斥公民參加有些領導干部因為受封建特權思想和計劃經濟思維方式影響,在行政立法過程中形成自我封閉行政立法模式,在制訂行政立法時往往只從單方意志出發,自我封閉地進行行政立法,制訂完成后就將關于法案出臺,然后以其強制力施加于行政相對方,迫使其接收服從。另外,我國行政立法“重實體,輕程序”,有些行政機關往往是假借效率之名進行單邊立法。剝奪了公民正當參加權,敗壞了政府在民眾中形象。7.1.3公民參加行政立法缺乏完善制度保障即使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公眾參加行政立法路徑、公眾利益表示機制還不很健全,行政立法信息公開存在著一定問題。現有法律在保障公眾參加行政立法方面還缺乏一定可操作性。7.2深入完善我國行政立法公民參加對策7.2.1轉變行政立法觀念,樹立公共服務觀念因為我國行政立法缺乏民主參加機制,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對政府權力限制,行政立法中對政府公共服務功效要求是比較欠缺。這與以前實施計劃經濟體制關于。行政立法要突出公共服務觀念,首先就要把政府直接介入經濟、介入市場負擔減下來,壓縮和取消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計劃職權。政府擺脫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雙重角色,向“小政府大社會”目標過渡。政府應該協調社會公共利益與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關系。行政立法要突出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要求。7.2.2加強行政立法制度建設,為公眾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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