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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公司法管理制度(篇)

書目

第1篇x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2篇x公司法務專員管理方法

第3篇建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第4篇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第5篇石油銷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第6篇石油公司法務管理程序

第7篇s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8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托付管理試行方法

第9篇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10篇某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

第11篇某生物公司法律法規識別管理制度

第12篇g公司法律顧問管理制度

x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須要,依法愛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把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業,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經營發展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總公司設立法律事務部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務詢問與涉法事務的專職處理部門,負責處理公司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幫助起草和審查合同、規章制度,法律學問培訓,參加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愛護公司學問產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供應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風險性分析。

第四條公司各級部門必需嚴格執行本規定,主動履行各項職責,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將依照本規定進行懲罰,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章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六條公司與其他同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公司系統內相互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合同管理實行會簽、審核責任制原則和平安、效益原則。

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依據其職責權限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狀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一節合同的會簽審核與簽訂

第八條公司全部對外簽訂的書面合同都需經過法律事務部的書面審核。

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含2000元)的,須根據公司的合同會簽審核制度報法律事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會簽審核后才能簽訂。

禁止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避合同會簽審核。

第九條公司合同的會簽審核由承辦部門、財務部和法律事務部等部門負責。

第十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格:

對法人,需有具備經年檢的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且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對非法人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根據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如有則需供應相應證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晰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并供應相應的證明材料。

2、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托付書(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假如承辦部門對調查有肯定困難,可申請法務部介入參加調查工作。

4、具有相應的履約實力:具有支付實力或生產實力或運輸實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有擔保的合同,擔保人的擔保實力和擔保資格。

6、對于重大合同,還須了解和審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承辦人(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在立項看法書或會簽表中加以陳述。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實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需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供應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需是具有代償實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本條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行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公章,并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同時由承辦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承辦部門是公司詳細對外商談合同立項的單位,負責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與管理:

1、從事本項合同業務的必要性

2、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可行性(包括經濟利益、技術條件與平安保障)

3、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對我方利益的綜合影響

4、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5、合同締約方資信、履約實力

6、合同履行

7、剛好向法律事務部通報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看法和建議

8、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9、負責將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剛好歸檔。

第十二條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

1、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支配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

3、認為須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與管理:

1、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2、合同標的合法性

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5、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承辦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須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法律事務部對重大合同提前參加制度,法律事務部可以對重大合同的立項、簽訂、履行、審核進行全程參加。

重大合同為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其他重大困難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十六條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事務部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與。

第十七條單筆業務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凡國家、行業或本公司有標準或格式文本的,應當優先參照適用,全部條款欄目均應做出約定。

當事人協商一樣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安排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的起草應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擔當,語言應嚴謹、簡練、精確。

合同文本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說明。

合同文本中涉及數字、日期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條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精確、明白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座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精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酬勞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詳細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供應方式和結算方式應詳細

7、爭議解決方式,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8、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9、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10、依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需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需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

涉外合同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其次十條公司授權托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托付書及蓋有授權單位公章。

授權托付書必需明確托付權限和期限,禁止運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其次十一條對新進公司的新員工如需負責對外簽訂合同的,需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并應依據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詳細合同標的大小而權限不同來確定合同承辦人的權限。

其次十二條公司應剛好加強與業務合作方的正式聯系,要求全部的活動通知、人員變更通知、調價通知等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改變的事務應以書面公函形式發出并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認可后回達至各下屬公司。

公司應對各級不同業務人員劃分不同的授權范圍并書面告知各客戶,同時取得客戶對該相關授權的書面認可。

其次十三條對于基層一線業務人員,公司應避開將大額現金貨款收受業務交與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損失對由于業務主管要求業務人員接觸大額現金并造成公司損失的,該業務主管擔當連帶責任。

其次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立項看法書或會簽表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請所在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依次會簽審核。

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或草案)時,可依據須要,要求承辦人或承辦部門供應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狀況。

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其供應材料和說明的狀況的真實性負責。

會簽審核看法應明確、詳細,禁止運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運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其次十五條各會簽審核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覺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看法或法律看法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看法須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

其次十六條公司負責人或授權托付人依據書面會簽審核看法和法律看法書確定是否簽約。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確定不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看法。

其次十七條對須要辦理批準、鑒證、登記、交付,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的合同,承辦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嚴格履行批準、鑒證、登記、交付等手續。

其次十八條合同承辦人員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看法應予接受。

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須要變更合同主體、增減內容時,按本規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范圍經會簽審核后方可變更、增減。

其次十九條未辦理睬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根據本規定接受會簽審核看法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代表不得簽字。

第三十條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由詳細業務部門和法律事務部各保管一份。

其次節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科技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歸檔的全部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條合同資料包括: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安排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合同談判會議紀要

(三)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對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托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及我方人員的簽證

(六)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

(七)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催貨函、違約通知書、往來函件和電話記錄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協議書

(九)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每一份履行完畢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長期合同的每一階段完成,各有關人員應剛好將合同資料整理清晰,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合同資料不得隨意擱置、銷毀、遺失。

第三十四條法律事務部對簽訂完畢的合同及承辦部門所送的有關合同資料,應盡快審核完畢。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合同資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業隱私,任何人不得隨意泄漏。

第三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是指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肯定的經濟目的,對已實際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需全面、剛好、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八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依據狀況的改變,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實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覺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馬上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法律事務部,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予以答復。必要時可會同法務部人員,對對方的履約實力或其他必要條件進行實地調查。

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同履行狀況發生改變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合同簽約人的同意并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僅限ems)郵寄對方或親自交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

第四十條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需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需要求對方供應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僅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第四十一條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緣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需剛好收集有關證據,并向法律事務部提出處理看法。須要解除合同的,須馬上向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供應有關證明文件,同時主動實行補救措施,削減損失。

第四十二條對方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我方應馬上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供應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對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剛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向法務部報告,并應當剛好以書面文函的形式督促對方剛好履約或實行有效的補救措施。經督促對方仍未能剛好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時,則應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五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監督和糾紛處理

第四十六條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為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合同履行狀況的監督、檢查實行自動報告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條合同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負責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負責協作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對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加強對本單位部門合同實施的監管,以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締約各方的合法權益。發覺問題應剛好訂正、處理,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嚴峻瑕疵應馬上書面上報。

第五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樣的(有合同對方當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托付收款手續的除外)

(三)對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務部書面確認已經更正或解決的。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樣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首先實行協商、調解方式解決,能夠達成一樣看法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修改或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十二條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承辦人應剛好向公司負責人或簽約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做好仲裁或訴訟打算。

第五十三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實質答復、供應文件資料。

第三章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條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采納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案件(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第五十五條非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實行協商、調解、仲裁、復議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凡發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一律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司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公司負責人及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負責人負有協作、幫助法律事務部處理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收集和供應案件的原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公司全部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覺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有義務剛好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應在得知狀況之日起三日內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呈報法律事務部,須要實行緊急處置措施的,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應剛好實行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中,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加(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剛好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其上級部門和法律事務部說明案情并供應相關材料,以備應訴工作的順當開展。對于金額巨大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事務,需同時逐級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案件處理進程中所須要的必要條件和關系協調,案件關聯單位及相關人員應主動、主動協作法律事務部開展針對性工作,保證案件處理的順當進行。

第六十二條案件知情人應堅持保密原則,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內容。

第六十三條在案件審結后,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法律事務部應接著作好執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剛好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案件處理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全案狀況進行總結,形成材料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向有關部門、人員酌情通報,條件允許可作為法制宣揚教化材料加以運用。

第六十五條法律事務部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并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揮好信息庫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公司全部對外促銷方案、有獎銷售、大規模返利、經銷商嘉獎,以及對外的宣揚用語、廣告用語等需以書面形式報法務部審核。

對于未經書面審核而擅自實行的對外活動、宣揚、廣告所引起公司涉訟或行政機關懲罰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相關干脆責任人的責任,并依據損失金額的大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償,對于金額特殊巨大者,將在追償的基礎上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十七條法律事務部依據公司指示對各下屬公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條法律事務部接受各下屬及消費者舉報,將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狀況及地點形成報告上報總公司,待總公司審批后聯系并幫助工商、質檢等執法部門對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對假冒偽劣生產窩點、經營企業和法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對所聘請的人員必需有肯定的背景和個人信用調查,在入職時要求其供應相應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居處狀況、家庭成員等基本信息,對于各下屬公司的一些重要崗位人員還需有下屬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擔保或要求其具有當地戶口。

第七十條公司人事部門應妥當保管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一些信息資料,對員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記錄應留意收集并妥當保管,對須要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則必需經員工簽字確認后方可歸檔。員工相關信息資料應至少保留至改員工離職后一年。

第七十一條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需第一時間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并剛好收集和打算相關材料。假如需實行肯定的懲罰措施如扣除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應預先告知法務部。對由于系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勞動糾紛并造成公司損失的,其中需擔當個人責任的將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報公司領導確定處理。

第五章法律事務詢問指導

第七十二條法律事務部通過詢問、指導的方式,協調處理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務,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以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主動詢問與法律事務部剛好解答或主動指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公司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

第七十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對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須要詢問的事項,應主動向法律事務部尋求法律詢問,并仔細聽取法律事務部的法律看法。

各部門對各自會引起公司擔當肯定法律責任和風險的對外活動必需事先詢問法務部看法。

第七十六條法律事務部接到法律事務詢問,必需盡快做出解答,針對所詢問的事項出具法律看法書。

第七十七條法律事務部有權主動對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法律看法,出具法律看法書。

第六章法律學問培訓

第七十八條為了提高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防范和削減法律風險的實力,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建立法律學問培訓制度。

第七十九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幫助。

第八十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的對象為公司全體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培訓考核對象。

第八十一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的主要內容分為通用法律和專業法律法規兩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關于民主法制的論述以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擔保法、刑法、行政懲罰法、行政復議法等基本法律學問

(三)涉及詳細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學問。

依據各下屬公司、營銷部門的不同特點,培訓內容將做出相應調整。

第八十二條法律培訓實行集中授課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自學為主,輔之以講座、專題探討、辦班培訓。

第八十三條法律培訓應結合業務工作實際,進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討,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對新頒布或修訂的和業務工作有親密聯系的法律、法規、規章,應剛好組織學習、培訓應盡量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探究開展網上培訓的途徑。

第七章法律事務責任追究及獎懲

第八十四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致使公司擔當民事法律責任或者違反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賄受賄、侵吞挪用公司財產、泄漏公司商業隱私,致使公司名譽受損或造成經濟利益損失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根據本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經濟損失的范圍包括:因違法被國家機關懲罰而繳納的罰款、滯納金公司擔當的違約賠償責任處理仲裁、訴訟案件的有關費用及差旅費用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而發生的損失其他經濟損失。

第八十六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時,由法律事務部依本規定對其進行調查后報公司處理。

第八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狀況之一,造成公司損失、擴大損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的,對干脆或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及擔當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財產的

2、在業務活動中收受賄賂或變相收受賄賂的

3、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未剛好尋求法律詢問或未依照法律事務部的看法而進行經營管理活動,造成公司損失的

4、不按本規定簽訂合同,或對合同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看法不按本規定接受的

5、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避合同會簽審核

6、沒有公司授權、超越公司對其授權范圍或者濫用公司對其授權,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或為他人訂立合同供應擔保的

7、合同未經簽訂,先期履行并發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8、丟失、損毀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9、違反本規定,擅自由合同文本上蓋章、簽字的

10、不根據本規定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或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中無書面協議或其他書面憑證,造成公司損失的

1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者無效合同,導致公司損失的

12、簽訂合同被欺詐,導致公司損失的

13、在業務活動中與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14、偽造、利用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授權托付書、介紹信、銀行帳號進行合同詐騙的

15、在明知或應知對方或我方無實際

履行實力的狀況下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16、明知或應知對方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而與之訂立合同的

17、偽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義利用虛假信息,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信息費等費用的

19、簽訂、履行合同中未嚴格把關,購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產品,引發事故或造成損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狀況下,無正值理由拒不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義中止履行合同從而引發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21、發覺合同對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重大違約行為而拒不追究的

22、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未剛好實行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業隱私的

24、因有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利、被動局面,造成損失的

25、其他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損失的。

第八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出現刑法規定情節,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務部協作,協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實施本規定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時,應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在實施責任追究的過程中,阻礙責任追究的進行或包庇應當被追究責任人員的公司員工,應當追究其責任,其責任與被包庇人相同。

對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從重追究責任。

第九十條法律事務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處分、經濟懲罰、損失賠償和擔當刑事責任等方式。

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指責、降級、內部待崗、開除等。

適用除開除以外的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時適用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條公司激勵員工檢舉、舉報和揭發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檢舉、舉報和揭發,公司將依據涉案標的大小,對檢舉、舉報和揭發人員賜予精神嘉獎和物質嘉獎。

第九十二條對在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公司賜予表彰或嘉獎:

1、仔細負責、忠于職守、成果突出者

2、對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的紅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個工作日內自動上繳總公司審計部門的

3、發覺重大缺陷,避開重大經濟損失者

4、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公司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規定由法律事務部負責說明、修改和補充。

x公司法務專員管理方法

公司法務專員管理方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依據《**商貿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總部及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的實際狀況,制定本方法。

一、管理原則

省公司法務專員任職資格由省公司和法務部共同確定,由于法務專員工作性質特別,工作內容向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負責,根據總部統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項法務工作。

二、工作職能

(一)職能定位

核心職能:

1、幫助法務部處理所在省公司內各類相關法律事務;

2、負責組織打擊本區域的假冒偽劣產品;

3、負責收集整理本地區打假工作的相關信息及法律文書資料;

4、為省公司供應法律詢問、保障。

工作權限:

1、法律事務籌劃的建議權;

2、合同的法律審核權;

3、手續不符法規要求時拒絕簽審的權力;

4、合作伙伴的資信調查權;

5、針對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建議權;

6、其它經公司批準給予的權限。

(二)工作職責:

1、剛好發覺省公司內常見問題,并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2、幫助起草、審核公司重要規章制度,負責制訂并審核各類法律文件;

3、幫助法務部完成公司支配的各項法務工作;

4、幫助總部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參加公司重大合同談判、簽訂,對公司各類合同履行進行監督;

5、負責對公司合同檔案的管理;

6、幫助處理危機公關、政府部門投訴等事務的協調、溝通和處理;

7、幫助處理子公司籌建及日常經營中出現的法律事務工作;

8、負責辦理省公司內學問產權和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事務;

9、代表子公司處理各類仲裁、訴訟案件;

10、公司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編制配置

各省公司根據總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編制配置法務專員。

四、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

省公司專職法務專員省公司編制,業務受法務部指導,日常管理以省公司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進行。

省公司法務專員的錄用、轉正,提職、提薪等人事事項,由省公司總經理比照省公司人員管理流程報批。法務專員的離職必需根據總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由省公司報法務部和公司領導確定后方可實行。

2、月度會議

法務部每月召開法務專員工作會議,傳達總部相關政策精神,聽取上月工作匯報與下月工作安排,并就當前工作難點、要點進行探討解決。法務部還將利用各種會議,適時支配各項法律方面的培訓及研討,提高法務專員專業實力,幫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法務部可依據工作須要臨時召集法務專員會議。

3、出差管理

法務專員出差完成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支配的各項法務工作。法務專員在出差前須將出差行程經省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備法務部,出差完畢后三日內將出差報告上報省公司經理和法務部。

4、費用管理

省公司法務專員相關費用標準參照總部統一費用標準,其費用由省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經理審核。

五、考核方法

法務專員的考核實行季度考核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考核

1、考核原則:法務專員考核實行省公司及法務部雙向考核的原則,省公司主要從日常工作協作程度、工作實力等方面進行,法務部主要從其法務工作技能、法律事務處理實力等專業方面進行。

2、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務部共同進行。

(2)考核采納扣分制。詳細考核內容如下:

法律問題詢問指導

合同審核

打假實效

法律事務狀況

報告提交

(3)季度考核結果將按比例計入年度考評。

(二)年度考評

省公司法律專員的年度考評參照公司當年度總體考評方法,由省公司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考核權重省公司占比60%,法務部占比40%。

考評主要內容:

a.日常工作完成狀況50%

b.季度報告質量20%

c.出差報告質量10%

d.省公司反饋看法20%

e.對法務工作的建設性看法(加分制)

年度考評由省公司總經理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行政人事部統計匯總。考評結果計入個人業績檔案,與年底利潤安排掛鉤,并作為下年度調薪的參考依據。

六、檔案與社保

法務專員入職后人事檔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會保險也由其省公司賜予辦理并予以繳納。

七、轉崗及解職

法務專員須要轉崗或解職時,須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報行政部核準。

八、留意事項

法務專員的工作必需嚴格根據法務專員工作權限及職能開展,不得超越此權限及職能開展工作,一經查處,法務部、人事部將有權對該員工賜予辭退或調離其它工作崗位。

建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規范法律事務管理,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條**公司法律事務工作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程序規范、勤勉盡職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主要包括:

1、為**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供應法律看法。

2、參加起草、審核**公司重要的規章制度。

3、組織參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對外擔保、租賃、資產轉讓、資源整合等涉及**公司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的法律事務。

4、合同審核、備案;監督、檢查、考核和指導合同的簽訂、履行;組織協調合同糾紛事宜;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調研、談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托付,代理**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6、外聘律師選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公司企業管理部是**公司的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范圍內的法律事務工作。

第五條各子、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參照本方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其次章重大經營決策法律論證

第六條本方法所稱重大經營決策主要是指涉及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以及重組改制、重大投融資、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產權(股權)變動、對外擔保、學問產權等對企業生存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

第七條**公司各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應進行法律論證。**公司各單位在發生重大經營決策法律事務時,應當由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組織進行特地論證,并將重大經營決策基本狀況及論證結果交由**公司企業管理部論證,并由外聘律師提出書面法律看法。

第八條法律論證的主要內容為:審查論證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重大經營決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經營決策潛在的法律風險;防范化解法律風險的措施;重大經營決策須要簽署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第九條重大經營決策未經法律論證,一律不得開展;經過法律論證認為存在違法違規狀況時,要剛好賜予訂正。

第十條各單位向**公司報送涉及企業改制、并購、投融資方案,以及要求**公司出面協調有關法律問題的報告和請示,應附相關法律論證狀況。

第十一條**公司各單位每半年應將本單位發生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匯總表(附表1)的方式報送**公司企業管理部。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經營決策基本狀況,法律論證狀況,決策履行狀況。

第十二條各單位發生的日常法律事務由各單位自行辦理,重大困難、無法自行處理的法律事務一般應交由**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須要**公司外聘的律師供應服務的,應事先填寫外聘律師服務申請卡(附表2),由企業管理部負責協調辦理。

第十四條特別狀況,需聘請律師的必需報**公司分管法律事務工作的領導批準。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節合同管理總則

第十五條本方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等與合同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管限制。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原則: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監控合同、剛好處理合同糾紛。

其次節合同訂立

第十七條合同訂立實行經辦負責制,經辦人應對合同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狀況負責。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經辦人應對合同履行狀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簽訂合同時,經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實力等進行審查,并建立用戶資信檔案。

第十九條合同文本應當優先采納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沒有或者不宜采納國家或者行業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由經辦部門草擬合同文本。

其次十條合同應標明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姓名。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驗收標準和方式。

3、價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合同爭議、糾紛解決方式。

7、合同變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

9、合同簽章及簽訂時間。

10、其它須要標明的內容。

其次十一條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選擇的項目或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三節審核、備案

其次十二條**公司企管部為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公司各職能部門經辦的各類合同:

(一)機電部經辦的購銷合同;

(二)生產技術中心經辦的勘察設計類合同、基本建設類合同、技術類合同等;

(三)其他業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其次十三條以子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由其自行審核,并對其自行審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負責。授權分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自行審核,但下列合同應報送**公司專業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復審:

(一)運用**公司自有資金,但單項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項目。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

其次十四條各分公司依據本方法其次十三條應報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由本單位合同管理部門,自行組織評審,評審完畢,攜帶評審表及審核所需資料(中標通知書或相關確定)在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其次十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所簽合同,應經相關專業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其次十六條本方法所稱'相關專業部門'是指**公司相關業務專業管理部門及**公司財務中心。相關業務專業管理部門對業務工作合理性負責審核,財務中心對款項及收付方式合理性進行審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法性負責審核。

其次十七條經**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下列合同,應報送**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選購 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分公司簽訂的需經**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經分管合同的領導簽字的合同。

其次十八條經**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后,需報送**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選購 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運用**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殊須要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其次十九條需報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選購 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運用**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殊須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以上合同價款的劃分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須要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通知**企業管理部參加合同的談判、并根據合同審核程序表(見附表3)履行簽訂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條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所經辦合同的簽訂、履行、存檔等管理工作。經**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應在合同審核后一個工作日內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資料包括前期調研資料、相對方的資質、中標通知書、審批卡、合同文本等與所簽合同有關的全部資料。**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應當于每月28日前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上月簽訂合同匯總表(附表4)和簽訂合同明細表(附表5),**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予以匯總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節合同履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合同經辦部門應當確保合同全面履行。嚴格執行先審核后簽約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簽約的行為。

**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各子、分公司及**公司合同經辦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履行狀況表(附表6)報送時間分別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審計、監察、安排、財務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審核程序的執行狀況;

(三)合同履行狀況;

(四)合同糾紛處理狀況;

(五)合同標的的運用狀況;

(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狀況;

(七)其它與合同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假如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主動實行補救措施,削減損失;遇有不行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剛好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留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五條發覺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部門除應督促對方接著履行外,還應當在發覺之日起三日內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狀況報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并留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發生合同爭議,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爭議發生起七日內仍無法解決的,應當將爭議剛好報**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在受理爭議起三日內組織爭議處理小組,擬定處理方案,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的,合同經辦部門應當進行登記并留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并應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授權托付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行政辦公室是授權托付書辦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代理事項的,代理人應按要求填寫授權托付申請表(附表7),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辦理授權托付書(見附表8)。

第四十條授權事項的代理期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統一辦理年度授權托付書更換手續。

第四十一條授權托付書內容發生變動的,代理人應剛好辦理變更手續,原授權書應交回**公司行政辦公室廢止。

第四十二條代理人負責對授權事項進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代理人應當于每季度首月的5號前,向行政辦公室反饋上季度授權托付事項階段性完成狀況(附表9)。年末應同時反饋全年授權托付事項完成狀況。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屆滿或授權事項完成時,應當向托付人反饋授權托付事項全面完成狀況。

第五章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行政辦公室是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應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方法。

第四十五條合同專用章刻制申請,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召集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初審,經公司領導批準后,行政辦公室出具介紹信,由承辦部門(單位)到公安機關刻制。

合同專用章刻制后三日內,應向**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作印模備案(附表10),**公司行政辦公室下文啟用,并確定保管及運用方法。

第四十六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妥當保管和規范運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專用章運用登記臺賬,并報**公司行政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停止運用合同專用章的,應在合同專用章注銷后七日內向**公司行政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備案。辦理注銷備案時應附報注銷緣由、公告等相關材料。

第六章訴訟糾紛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方法所稱訴訟事務,是指以**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受理、裁決的全部爭議法律事項。

第四十九條**公司各單位發生的訴訟事務,應事先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匯報,并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全程指導下辦理。

第五十條**公司有關部門及單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覺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或者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加(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剛好收集證據并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以備訴訟工作的順當開展。

第五十一條法律糾紛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經辦人應全程幫助訴訟代理人員處理糾紛,并對糾紛的責任實行終身負責。

第五十二條**公司各單位將本單位當年度辦理的訴訟案件統計狀況列表(附表11)在當年12月25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列表內容包括訴訟案件的件數、當事人狀況、案由、標的額、立案日期、結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開經濟損失數額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相關規定,本方法未作具體規定的,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方法說明權歸**公司企業管理部。

第五十五條本方法自發文之日起正式施行,**企字[2023]第223號文件《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方法》同時予以廢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務管理方法表格.doc

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限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加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實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想》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方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方法》的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詳細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詢問論證、規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學問產權愛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揚教化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限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其次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公司企業發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工貿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全面負責或參加處理公司業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加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加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訂正看法,監督或幫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定剛好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看法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務向企業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對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親密協作、共同處理。

第三章法律業務管理

第五條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學問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條公司的法律事務由企業發展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企業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一出具,并由企業發展部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需由企業發展部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馬上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七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公司應激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第八條法務管理專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詢問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狀況下,仍舊為其供應幫助;

(二)不得有意曲解法律以迎合詢問人的不正值要求,損害企業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隱私、商業隱私和企業規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九條法務管理專員應當嚴格根據合同、糾紛案件、學問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定,仔細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供應法律服務。

第十條對較為困難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條完成較為困難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看法或建議,經企業發展部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檔案管理規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看法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剛好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由企業發展部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應當剛好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企業發展部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建立常常性的聯系,剛好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看法或建議。

企業發展部處理詳細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務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協作并供應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法務管理專員及業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國家隱私法》的要求,保守隱私。

第四章法律看法書

第十七條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加經營決策的法律看法書制度。

第十八條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需由公司企業發展部出具法律看法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看法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條公司企業發展部是法律看法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看法書出具的管理協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其次十條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看法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行債券、股票,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等企業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投資、聯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其次十一條重大事項法律看法書的提起:

(一)公司經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務主辦部門。

其次十二條公司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詢問,法律事務部門剛好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詢問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看法書(法律事務詢問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詢問應在“法務信息系統”上進行。

其次十三條法律看法書中,不得出現“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看法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表保留看法,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其次十四條企業發展部應與業務部門建立常常性聯系,剛好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看法或建議書。

第五章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其次十五條企業發展部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詳細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須要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駐站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狀況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需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根據業務分工,幫助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其次十六條公司各部門、駐站根據業務分工,幫助公司企業發展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其次十七條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具體記載有關狀況。

其次十八條公司每起糾紛案件都應向工貿公司報告。

其次十九條糾紛案件業務報表必需按統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其次節管理權限

第三十條油品調運分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須要公司協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工貿公司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困難、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工貿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公司依規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工貿公司企業發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看法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狀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狀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狀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上報。

第三十四條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五條公司所發生除本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工貿公司企業發展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六條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生后公司已實行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看法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行狀況。

第三十七條公司向工貿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確定起訴、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懲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懲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須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托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困難案件,可以采納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條公司依據本方法有關規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經理進行托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托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實力和業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剛好、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和相關的專業學問;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閱歷;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三條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狀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閱歷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擔當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實行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運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愛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加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運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愛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工貿公司上報公司擬運用集團公司商標安排;

(五)對商標的運用、愛護等事項向工貿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支配商標專業學問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

其次節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運用

第四十六條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運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七條運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根據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

(一)向工貿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運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運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運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工貿公司備案。

第三節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運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四十九條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根據國家《商標印制管理方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需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

第五十條公司企業發展部應建立商標運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起先運用時間、運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商標的愛護

第五十一條商標注冊信息和運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隱私,員工應予以愛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隱私,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二條各部室以及員工發覺有侵擾或可能侵擾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剛好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工貿公司的指導下實行應對措施。

第七章保障

第五十三條公司管理層應為企業發展部廣泛參加企業經營活動、介入企業經營管理賜予保障,并供應相應工作條件,并不得阻礙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規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企業發展部可依據須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據系統)。

第五十五條對法務管理專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學問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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