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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0附件1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名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制定(含修訂,下同)、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是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并批準發布,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計量技術規范,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以及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包括:(一)各領域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二)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與表示要求;(三)規范計量活動的規則、細則、指南、通用要求;(四)測量方法、測量程序;(五)標準參考數據的技術要求;(六)算法溯源技術方法;(七)計量比對方法;(八)其他需要規范的技術要求。第四條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有利于提升量值傳遞溯源能力、服務和支撐計量管理、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發展、便利經貿往來、實施國家戰略。第五條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適用范圍必須明確,在其界定的范圍內力求完整;各項要求科學合理,并考慮操作的可行性及實施的經濟性;全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第六條積極推動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發布的國際計量技術規范及有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技術文件。在采用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堅持結合國情、注重實效的原則。第七條市場監管總局統一管理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組織制定、編號、批準發布和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第八條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建立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受市場監管總局委托,負責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評估、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定、效果評估、復審和宣貫工作,承擔歸口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解釋工作。第九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市場監管總局享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版權。第十條對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實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國范圍推廣實施的部門行業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可以按程序制定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第二章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第十一條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的申報原則要求,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計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建議,也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說明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和與現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兼容性等。第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評估。第十三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立項建議經評估后適合立項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立項申請。未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委托有關技術委員會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草案。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國內外技術規范水平現狀和發展趨向、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的一致性程度,關鍵技術要求(或者主要內容),實施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條件,進度安排,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第十四條對立項建議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有關技術委員會對爭議內容進行協調,形成處理意見。第十五條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予以立項的,應當下達項目計劃至各技術委員會。第十六條在執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計劃過程中,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一)確屬急需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項目,可以增補;(二)確屬不再適宜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項目,應予撤銷;(三)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計劃項目進行調整。第十七條調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計劃項目應當由歸口技術委員會提出,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實施;未獲批準的,有關技術委員會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原計劃實施。第三章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制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下達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項目計劃應當由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單位實施。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專業性和廣泛代表性,負責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起草的調研、試驗驗證、編制和征求意見處理等工作。第十九條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從計劃下達到報送報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不能按照項目計劃規定周期報送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申請延期。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延長周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無法繼續執行項目計劃的,由技術委員會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后,終止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第二十條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應當按照編寫規則要求,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寫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一條編寫說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闡明任務來源、編寫依據、起草過程、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的一致性程度、與國家標準的兼容情況,對所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的有關說明,對重要條款的解釋,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等,必要時還應說明實施技術規范的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貫徹實施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措施、過渡期和實施日期等建議,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在修訂時,還應列出和原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主要差異情況并進行說明。如適用,附件還應包括以下文件:(一)試驗報告。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當用規定的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是否科學、合理和可行。(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應當用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分析所規定的技術要求、試驗條件、試驗方法是否科學合理。(三)采用相關國際技術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譯本。第二十二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向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相關方征求意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三條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處理,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表,對征求意見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報送歸口技術委員會。第二十四條技術委員會應當按照《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工作程序,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開展審定。技術委員會應當審定以下內容:(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際技術文件和國家標準的兼容性;(二)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的可靠性;(四)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規定;(五)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第二十五條審定可通過會議審定或函件審定。會議審定時,該技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會議審定應當協商一致,如需投票(贊成、反對、棄權)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方為通過。技術委員會委員和被審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起草人應當參加審定會議;咨詢委員、顧問、工作組成員和通訊單位成員可列席審定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特邀代表列席審定會議。函件審定時,該技術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回函贊成方為通過。起草人員不參加表決。咨詢委員、顧問、工作組成員、通訊單位成員、特邀代表不參加表決,但應當將其意見記錄在案。會議審定和函件審定應形成審定意見書,并經參加全體委員簽字。審定意見書應當包括審定時間地點、參加委員名單、具體對技術規范的審定意見和結論等。第二十六條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整理形成報批稿和相關報批材料,經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市場監管總局。報批材料包括:(一)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批公文;(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報批表;(四)編寫說明;(五)征求意見匯總表;(六)審定意見書;(七)試驗報告(如適用);(八)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如適用);(九)國際相關技術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如適用);(十)其他有關材料。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審查部對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報批材料進行審查。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審查部應當審查下列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一)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編寫質量;(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法制性;(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適用性;(四)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兼容性;(五)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技術性。第四章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批準發布第二十八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批準、編號,以公告形式發布。第二十九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編號由其代號(JJG或JJF)﹑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代號“JJG”用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代號“JJF”用于國家計量校準規范、國家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和其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第三十條制定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應當由市場監管總局和歸口技術委員會分別歸檔。第三十一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經批準發布后,由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出版機構出版。市場監管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文本,供公眾查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其譯文由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組織翻譯和審定,如需出版,應當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由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出版機構出版。第五章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設置合理的過渡期。第三十三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宣貫和推廣工作。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計量技術機構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宣傳和推廣工作。第三十四條鼓勵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技術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信息,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鼓勵社會公眾通過相關門戶網站反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第三十五條市場監管總局建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領域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實施效果評估主要包括技術規范的適用性、協調性、技術水平、結構內容、應用狀況、實施成效和問題等內容。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管總局委托技術委員會開展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復審工作。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復審情況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結論,報市場監管總局。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各技術委員會應當密切關注可能影響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合法合規性和科學性的國際、國內重大變化情況,或者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經研判后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復審建議。第三十七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經復審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對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確認繼續有效,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二)對需要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計劃;修訂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后批準發布的年號。(三)對不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歸口技術委員會填寫復審意見表,提出廢止建議,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擬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市場監管總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八條經過復審確認繼續有效或批準廢止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以公告形式發布。第三十九條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以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由起草單位填寫修改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申報表,經歸口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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